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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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二章监管的事项及分工实施第三章监管的主要方式第四章监管的基本实施要求第五章监管的保障措施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养老机构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工作原则)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遵循“属地负责、行为监管、分级分类、分工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职能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管职责,实行清单式监管,监管事项、措施、依据、流程、结果向社会公开。

市民政部门总体牵头协调养老服务机构综合监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卫生健康、应急、审计、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医保、城管执法、房屋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以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工作。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总9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的通知沪民事发[2001]24号各区县民政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民政处:为加强养老机构管理,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结合上海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二○○一年四月十九日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基本标准(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由上海市、区县民政局批准设置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住养人员,严禁虐待、歧视住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住养人员身心健康行为,切实保障住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标准所列各项条款均为最低要求。

第二章人员及人员配备第六条护理员与住养老人的比例为:护理员与三级(自理)老人比例1:5至10;护理员与二级(半自理)老人比例1:至5;护理员与一级(不能自理)老人比例1:至;护理员与专护(完全不能自理和瘫痪老人)老人比例1:至。

第七条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下。

第八条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九条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合格,由市民政局发给《上海市护理员执业证书》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城市养老机构和有条件的农村养老机构配备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复师等专业人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
法》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10.09
•【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施行日期】2014.10.09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23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9月29日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杨雄
2014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4年10月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公布)上海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此,市政府决定,废止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0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施行日期】1998.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199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的管理,适应本市人口老龄化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发展原则)发展养老机构坚持政府投入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设置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化养老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六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民政局(以下简称市民政局)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内养老机构的管理。

各级计划、财政、税务、物价、建设、规划、卫生、市政工程、电力、公安、公用事业、房屋土地、环境保护、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置第七条(设置主体)境内组织和个人可以出资设置养老机构,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可以与境内组织合资、合作设置养老机构。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或者无偿提供其他服务。

第八条(设置条件)设置养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养老机构的设置规划。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

(三)建筑设计符合养老机构建筑规范和设计标准,并有符合老年人特点的无障碍设施;与居民住宅、单位用房等相连的,有独立的出入口。

(四)有食堂、厕所、浴室等基本用房和室内外活动场地。

(五)有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护理人员。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问答《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政策问答1、为什么要修订《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答: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2014年,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发布《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沪价费〔2014〕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平稳实施两年以来,取得了积极作用,既规范了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疏导了养老机构收费矛盾,也维护了广大入住老年人的权益。

但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养老需求评估等行业管理政策与收费政策还不协调、成本调查制度尚不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化管理有待加强等问题。

为此,自今年年初起,市物价局、民政局通过实地调查、召开座谈会议、网上公开征询社会意见等方式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修订完善《暂行办法》,制订了《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2、修订后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与《暂行办法》相比有何调整?答:本次政策修订工作遵循了三项原则:对接国家养老管理政策;对接本市管理实际;对接行业发展方向。

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养老服务成本内涵,规定养老机构定价成本中不包含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增加保基本养老机构每年上报并公示财务收支情况等内容,提高定价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

二是完善养老服务价格管理,对养老机构与住养老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有关收费事项进行补充完善,增加定期提供费用清单等规定,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增加养老机构实行信息化管理、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等有关规定,创新监管方法,提高管理效率。

四是建立完善政府保障机制,坚持政府投入与购买服务相结合,增加保基本养老机构运营发展给予必要财政补助、对接本市统一需求评估、提高本市基本养老公共服务能力等内容,体现政府保障基本养老责任。

3、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如何管理?答: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分层、分级管理的方式。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上海市制定并实施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目的。

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上海市充分认识到养老机构对于保障老年人福祉的重要性,于是制定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该办法是为了规范养老机构的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

二、办法主要内容1. 养老机构分类管理《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的分类管理。

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的不同,养老机构分为社区养老机构、福利养老机构和医疗养老机构。

每个类型的养老机构都有相应的规范和要求。

2. 养老机构的申报和审批养老机构需要经过申报和审批程序才能正式开展运营。

办法规定了养老机构的申报材料和审批条件,包括场所条件、人员配置、医疗设施等要求。

只有通过审批的养老机构方可提供服务。

3. 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办法要求养老机构提供高质量的服务。

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管理制度,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饮食、医疗等方面的需求。

同时,还要加强安全管理,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4. 养老机构的收费管理为了防止养老机构乱收费、收费不透明等问题,办法对养老机构的收费进行了规范。

养老机构的收费标准必须公示,不得擅自涨价,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同时,养老机构还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5. 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是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机构需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办法要求养老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演练,预防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

三、办法的目的《上海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老年人的权益,提高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推动养老事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规范和管理养老机构,办法能够有效地解决养老机构乱收费、服务质量低下等问题,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2016年修正)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2016年修正)

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2.23•【字号】•【施行日期】2016.02.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23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养老机构的设立第三章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第四章养老机构服务规范第五章政府服务和监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养老机构的发展,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保障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规划建设与扶持优惠、服务规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养老需求状况,将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发展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举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加大支持和引导力度,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发挥社会力量在养老机构发展中的作用。

第五条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养老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公安消防、工商行政管理、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发展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养老机构捐赠和提供志愿服务。

第七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相关行业协会。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佚名【期刊名称】《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21()14【摘要】一、本次《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沪发改价费[2016]1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疏导养老机构收费矛盾、促进养老行业健康多元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养老服务供给力度不断加大,供给模式更加多元,现行《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养老机构发展的需要,且将于2021年6月到期。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以更好地指导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工作。

二、本次修订的基本思路是什么?本次《办法》修订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贯彻国家与本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要求,按照“分类指导、放管结合、合理定价、优质优价”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形成机制和管理规定,有效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本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总页数】2页(P38-3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7;D922.294【相关文献】1.夯实养老服务质量基准线持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r——解读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2.《上海市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3.《江西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4.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1]3号)5.《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限定在特定医疗机构使用的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3修正)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3修正)

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3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22号•【施行日期】2023.12.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2020年12月3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12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上海市保护和发展邮电通信规定〉等6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居家养老服务第四章社区养老服务第五章机构养老服务第六章服务协调发展第七章医养康养结合第八章长期照护保障第九章养老服务机构第十章养老服务人员第十一章养老产业促进第十二章扶持与保障第十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服务工作,健全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以及相关扶持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是指在家庭成员承担赡养、扶养义务的基础上,由政府和社会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主要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

本条例所称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养老机构,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第三条本市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人民城市建设”的要求,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普惠多样的原则,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本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符合超大城市特点的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基本养老服务,发展公益性养老服务,促进市场化养老服务,培育养老新兴业态,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调发展,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实现老有颐养。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25•【字号】沪府办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17〕3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民政局制订的《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25日上海市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满足本市老年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发展,根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4〕28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涵义)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居家为基础,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健康管理、康复辅助、家庭照料支持等养老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社区养老服务,以及政府开展相关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发展导向)社区养老服务注重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相结合、专业照护与家庭照料相结合,重点为失能、失智等生活自理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五条(服务类型)社区养老服务按照服务功能、服务方式和管理形式等,主要有以下类型:(一)依托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护中心、长者照护之家等,为老年人提供日托、临托、全托等集中照护的社区托养服务。

(二)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助老服务社、老年照护站等,通过上门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的居家照护服务。

(三)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点)、护理站等,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体检等医养结合服务。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8.14•【字号】沪民规〔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遵照执行。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2024年8月14日上海市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管理,加强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衔接,满足特殊困难老年人的长期照护需求,完善本市基本养老服务,根据《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涵义)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政府通过补贴的方式为本市经济困难且有照护需求的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护服务的保障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指导、监督本市养老服务补贴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养老服务补贴工作。

市、区财政局负责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的落实及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负责养老服务补贴的受理、审核确认和相关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资金保障)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市与区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

市级财政承担的经费纳入市对区转移支付下达至各区财政,由区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资金。

每年9月30日前,各区民政局应将上一年度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报区财政局核定后报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提出下一年度相关专项转移支付的初步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

同时,由市民政局将初步分配方案告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应及时向区财政局报送。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6.16•【字号】沪发改价管〔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4〕9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区(县)民政局,市电力公司,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各市、区(县)供水、供气、固定电话经营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市人大颁布的《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养老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和固定电话价格标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养老机构,是指经市、区(县)民政部门批准设立,并获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上海市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照,为老年人提供照料、护理等服务的机构,包括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应与周边工业、商业或其他单位设施实行分表计量,实际使用量分别按照水、电、燃气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计费,暂不实行阶梯式价格,具体价格水平按照相关价格文件的规定执行。

养老机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现行每月每端6.5元收取,新用户和老用户改造增量部分的终端安装费按每端240元收取,凡配套标清基本型机顶盒的,按每台250元收取。

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后,鼓励有关经营单位对养老机构使用的固定电话收费给予优惠。

三、为养老机构实施的供电配套工程收费,根据《关于本市35千伏、10千伏非居民电力用户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定额收费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12〕021号),按规定标准的90%执行。

为养老机构实施的有线电视配套工程收费,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建项目(新用户)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元,数字化整转改造项目(老用户)免收工程改造费。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养老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的收费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合理、透明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民政部门负责本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第五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床位费、护理费、餐饮费、医疗保健费、康复训练费等。

第六条养老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合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养老机构应当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收费管理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服务收费管理制度,明确收费流程和责任。

第九条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前,应当与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服务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方式收取费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应当建立收费台账,记录收费情况,并定期向民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服务收费信用档案,记录养老机构的收费行为和违规情况。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养老机构违规收费行为,有权向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一)未公开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二)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三)未建立收费台账或记录不真实的。

第十六条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

保基本养老机构是指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提供养老基本公共服务、满足老年人基本照护服务需求的养老机构。

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由民政部门动态公布。

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第六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管理。

区(县)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二章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第七条收费范围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八条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新增保基本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

第九条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实行市、区(县)两级定价。

经市民政部门许可设立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余由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6号、沪民计发28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6号、沪民计发28号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正文:
----------------------------------------------------------------------------------------------------------------------------------------------------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民政局
关于居家养老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沪价费〔2001〕26号
沪民计发〔2001〕28号)
各区(县)物价局、民政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民政处:
随着社会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养老服务机构为居家老人提供日间照顾或上门护理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服务方式。

为促进本市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有序发展,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对服务的需求,经研究,现将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家养老服务收费列入养老机构收费范围。

二、由于居家养老服务形式多样,差异性大,提供日间照顾和上门服务的收费标准由服务机构自主确定,并可与服务对象双方协商定价。

三、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其收费标准必须执行明码标价、规范收费。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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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21•【字号】沪发改价管〔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关于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水、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的通知沪发改价管〔2020〕2号各区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市(区) 各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经营企业: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沪府规〔2019〕26号)要求,依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执行水、电、管道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本通知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托固定设施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公办公建设施自营或委托社会力量运营,以及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服务场所。

具体包括:1、养老机构。

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包括养老院、养护院、颐养院等。

2、社区托养服务机构。

指采取全托、日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照护服务的设施。

包括长者照护之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照护、服务)中心等。

3、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

指社区内各类为老服务设施相对集中设置,并依托信息化管理平台,统筹为老服务资源、提供多样化服务、方便群众办事的为老服务综合体。

4、社区老年助餐服务机构。

指主要为社区老年人提供膳食加工、集中就餐或配送服务的社区长者食堂和老年助餐点。

5、社区支持类服务机构。

指满足老年人文化活动、互助服务等需求的家门口的养老服务站点,包括社区老年活动室、社区睦邻点(非居民自有住宅)等。

上海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上海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分级管理。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制定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动态公布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

保基本养老机构是指纳入本市民政部门公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内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第六条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是指床位费和护理费。

新增保基本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

第七条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上海市养老服务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养老机构收费管理政策,并负责市属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区保基本养老机构服务收费标准,由区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具体工作。

本市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内容、服务分级标准及机构等级,制定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动态调整及公布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保基本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的养老机构承诺提供的保基本养老床位,其基本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

养老机构基本服务收费指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经营性质、政府投入、设施设备条件、照料护理等级、服务质量和老年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体现优质优价,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服务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第六条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即床位费和照料护理费)、膳食费、个性化服务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对保基本养老机构按照成本差异、设施配置条件、照料护理等级、机构等级、服务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别定价。

对于行政区域较广、保基本养老机构较多的区,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分区域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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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入住老年人和养老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养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上海市养老机构条例》、《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并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制集中居住和照料护理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区(县)两级分级管理。

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区(县)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区属养老机构的价格管理。

民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和服务规范,明确照料护理服务内容和服务等级标准,制定保基本养老机构名单管理办法,动态公布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

保基本养老机构是指纳入本市民政部门公布的保基本养老机构目录内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四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分类管理。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余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其他养老机构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养老服务收费应以养老机构实际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促进养老机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第六条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包括基本养老服务收费、膳食费、代办服务性收费。

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是指床位费和护理费。

新增保基本养老机构不得以特需等形式和名义,设立超基本标准的床位或开展超基本标准的护理服务;本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应按民政部门规定逐步规范。

第七条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基于不同等级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实行分级定价。

保基本养老机构床位费和护理费成本实行分别核算、合理补偿。

政府投入和社会捐赠不计入成本。

政府投入是指财政性建设资金。

床位费成本分摊方式按机构核定床位数测算。

床位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管理人员、后勤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

(二)公用费用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能源费、办公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日常运行费用,以及收住老年人生活、保健和文化娱乐活动等必需品费用;(三)其他正常运行费用支出。

护理费成本包括以下内容:(一)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工资、社会保障和对个人与家庭费用支出;(二)护理员及医护类等专技人员业务培训费用。

第八条养老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床位费、护理费标准,应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有上级主管单位的,由其主管单位向同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民政部门初审后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

区(县)价格主管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制定。

申报材料包括:(一)养老机构登记材料;(二)养老机构基本情况。

有资质的相关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有服务外包行为的,应进行延伸审计。

有财政性资金投入的应说明投入情况。

新建养老机构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行管理等相关资料;(三)现行收费标准,拟制定或调整的金额和幅度;(四)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理由;(五)拟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已入住老年人影响的分析;(六)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意见;(七)价格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制定或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收费标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

保基本养老机构要于每年3月底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以及同级价格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由民政部门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

膳食费按非营利原则核定,实行单独核算,有结余的自动滚存使用。

养老机构应合理配置适合入住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鼓励养老机构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一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并进行公示。

老年人选择相关代办服务,养老机构应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

床位服务和护理服务不得代办。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三章其他养老机构收费第十二条其他养老机构收费主要包括床位费、护理费、膳食费和代办服务性收费。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由养老机构合理制定,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养老机构制定的床位费、护理费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服务质量、入住老年人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十四条膳食费标准由养老机构根据物价水平合理制定。

膳食费实行单独核算。

养老机构应根据入住老年人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菜单化膳食服务,供老年人自愿选择。

第十五条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代办服务,应明确代办服务项目、服务方式和收费标准等,征求入住老年人或其家属(代理人)意见后以书面合同的形式约定,按规定进行公示、收费和使用。

代办服务项目应体现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

代办服务收费标准应按非营利原则确定。

第四章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养老机构应与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签订书面服务合同,确保老年人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

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端解决方式、合同期限等条款。

合同期内退养的,按实际入住天数计收费用。

合同期内因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原因,需要离院但不退养的,由养老机构和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合同方式确定。

第十七条养老机构服务收费调整应充分考虑养老金、工资水平、护理服务内容、专业能力要求以及老年人承受能力等情况,严格控制调价幅度和频次,保持服务收费水平相对稳定。

保基本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不少于2年,如需调整的,应于当年6月底前提出申请。

其他养老机构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间隔可在合同中约定,调整间隔不得少于2年。

养老机构床位费、护理费调整应体现对已入住老年人的优惠,并设置相应的缓冲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养老机构调整膳食费标准,应充分考虑对入住老年人的影响,调整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

养老机构须提前1个月告知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充分听取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代理人)意见。

第十八条床位费、护理费原则上按月计收。

膳食费应根据老年人实际消费情况,据实结算。

代办服务性收费可以按次或按月计收。

养老机构独立安装水、电表的床位(房间)每月应设定基本免费额度,并在服务合同中约定,超额部分可另行收费;未独立安装的不得另行收费。

第十九条养老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养老机构的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等价格标准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老年人申请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要进行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达到相应照护等级标准的老年人可办理入住。

其中,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以及符合本市优待优抚政策规定的老年人可优先入住保基本养老机构。

“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免费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要求,有关部门应加大养老服务投入,对保基本养老机构的运营发展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

也可以根据区域养老基本公共服务保障对象的需求状况,通过补助投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向其他养老机构购买基本养老服务。

其他养老机构承诺提供保基本养老床位的,其提供的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政府与其签订的合同约定执行,有关服务收费可以参照保基本养老机构收费管理规定制定。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利用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对养老机构数量、收住老年人数量、收费标准等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纳入信用体系建设。

价格部门共享养老服务信息,建立养老机构收费信息监测制度。

养老机构应建立物价员制度,设立相应的收费台账,按规定报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第二十三条养老机构按规定提供的医药服务应按本市医药价格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养老机构对外提供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养老机构收费实行公示制度。

养老机构应按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养老机构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等级、收费项目与标准、收费依据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建有门户网站的同时在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入住老年人和社会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养老机构收费行为。

养老机构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区(县)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市、区(县)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养老机构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国家对养老服务行业收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区(县)价格、民政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养老机构收费管理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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