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问题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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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强化外债统计监测,防范外债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改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3年5月13日起实施。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实施后,附件3所列法规即行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中资银行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转发所辖各分支机构。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2.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3.废止法规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年4月28日附件1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及时、完整统计外债信息,规范外债资金流出入的管理,防范外债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债务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借用外债,并办理外债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外债的登记、账户、使用、偿还以及结售汇等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对外债进行统计和监测。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统计监测,并定期公布外债情况。

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

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

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延期付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的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自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括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的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三条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一定比例(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基础比例)。

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的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

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原则和标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的核定工作,并视情况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内,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企业只能为确认后的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五条因生产经营及自身结算特点,企业预计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超出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的,外汇局可根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为其调整延期付款基础比例或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对已登记的延期付款进行确认.第六条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超过90天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核对该笔延期付款是否经过外汇局确认.银行为经确认的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对该笔延期付款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银行:近年来,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平稳发展,为支持“走出去”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引导内保外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更好地支持真实合规的对外贸易投资活动,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及其他有关法规,现就完善银行内保外贷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债务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规性,并留存相关审核材料备查。

如果债务人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机构,银行应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境外投资相关管理规定。

二、银行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应依据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展业原则要求,加强对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和相关交易背景真实合规性审核。

(一)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应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正常业务范围以外的相关交易,不得构造交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形式的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内保外贷项下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证券投资方式调回境内使用。

(三)内保外贷项下资金如用于直接或间接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设境外企业、并购境外企业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境外投资的相关政策导向,并符合国内相关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

贸易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贸易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和进 口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 , 要求企业从 20 年 7 1 08 月 4日起 , 出口预收货款不分时间长短和金额大小 ,
都 要进 行预 收货款 网上登 记 , 记后 , 登 在额度 范 围 内可在 银行 办理结 汇或划 转手续 。
20 0 9年 6月 , 汇局将 预 收货款 和延 期付 款基 础 比例调 整 为 3 %, 许 分局 按照 企业 经 营需要 核 定收 外 0 允
朱孜芊 (94 ) 男 , t8 一 , 硕士 , 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6 8
容与 现行 的实际操 作管 理不 衔接 , 存在 管理 偏松 、 效约 束手 段不 足等 问题 , 有 对政 策 的贯彻 实施 和管 理效 果
会 产生一 定 的影响 , 而形 成 了监 管 方面 的难 点 。 是政 策监督 乏力 。 当的企业 和银行 对政 策理解认 识上 从 二 相 存 在误 区和偏 差 ; 贸易信 贷业 务流 程 和操作 时 间冗长 复杂 , 既不 利 于促进 投 资贸 易便利 化 , 又不 利于 贸易信

我 国 贸 易 信 贷 管 理 的 现 状
为加 强跨 境 资金 流动 的管理 , 效 监控 企 业 短期 外债 , 有 配合 出 口收结 汇 联 网核 查 , 国家外 汇局 于 20 08 年 7月 2日发 布 了《 于实行 企业 货 物贸 易项 下外 债登记 管理 有关 问题 的通 知 》 明确 对企 业 出 口预 收货款 关 ,
汇上 。监管 难度 主要表 现 : 一是 真实 性审 核难度 大 。一方 面 , 由于贸易 隐蔽性 高 , 流动性 强 , 随着我 国货物 贸
易 的迅 速 发展 , 一笔 收 付汇业 务 中 , 在 既有 正 常贸 易收 付 汇 , 有 贸易 信贷 收付 汇 , 排 除将 贸易信 贷项 下 又 不 的资金往来 夹 杂进一 般贸 易项下跨 境 流 出入 。另 一方 面 , 企业 登记 的贸 易信 贷信息 的真 伪难辩 , 额度 内企业 可 在银行 自行结 售汇 ; 额度 外 到外汇 局手 工确认 , 而外 汇局 审核 的企 业 出 口合 同 、 收汇凭 证 、 记信 息等 , 登 都

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PPT

国家外汇管理局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企业端PPT

2 6 1图示
•点击查询记录左方收汇水单号;可查询该笔水单注销 登记的详细信息
2 6 2按日期查询 进入界面后;选择起止日期;点击右侧查询按钮; 查询出用户所选时间段内所有注销登记的相关 信息;如图所示
2 6 2图示
点击查询记录左方收汇水单号;可查询该笔水 单注销登记的详细信息
2 7信息查询
• 点击左侧功能菜单中的信息查询选项;进
入信息查询界面;系统显示前十二个月收 汇总额 预收货款控制比例 合同登记预收 货款累计金额 累计提款登记金额 注销金 额和预收货款余额等具体信息;如图所示
2 7图示
2 2 4删除提款登记 在提款登记页面;可通过点击删除来清除当天已 办理提款登记的某条记录
2 2 4图示
2 3注销登记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 汇的;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 点击左侧功能菜单中的注销登记选项;进入注销登记 界面
2 2 3修改提款登记 修改是对当天提款登记错误事项的修正 在提款 登记界面;系统自动显示当天已办理的提款登记 列表 选择需要进行操作的记录;点击修改
2 2 3图示
在修改界面中;可针对原来的错误录入信息进行更改 可更改的项目有:币种 合同登记序列号 收汇金额 收汇日期 预计货物出口日期和预计出口金额等 修改完毕;确认无误后点击确定保存
• 点击添加按钮增加一笔新收汇计划
• 勾选若干笔收汇计划;点击删除按钮;可删除
所选的收汇计划
• 填写完毕并确认无误;点击确定;系统提示合
同登记序列号并保存 合同登记序列号由系统 自动产生;在办理提款登记时使用
2 1 1 图示
2 1 2合同修改
• 可以根据合同登记的日期查询以往登记

贸易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贸易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贸易信贷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齐贵权;方玫;姚兴素;高若涵【摘要】贸易信贷反映一国未来一段时间内对外资产和负债情况,完善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对防范异常跨境资金流动,以及预判外汇收支形势都起到重要作用.当前,我国贸易信贷管理是以统计上贸易信贷抽样调查和业务上贸易信贷报告制度来共同管理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尤其是企业贸易信贷报告,在制度设计和具体执行上都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贸易信贷管理方式方法进行全面梳理,重点从企业和外汇监管两方面,对当前贸易信贷报告的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提出进一步完善贸易信贷管理的政策建议.【期刊名称】《吉林金融研究》【年(卷),期】2018(000)011【总页数】5页(P1-5)【关键词】贸易信贷;货物贸易;贸易信贷报告;统计调查【作者】齐贵权;方玫;姚兴素;高若涵【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长春 13005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0贸易信贷是指发生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由货物贸易卖方和买方直接提供贸易信贷而产生的资产和负债,即由于商品的资金支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时间的不同而形成的债权和债务。

包括预收货款、预付货款、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等四种形式。

2012年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后,贸易信贷业务报告作为企业报告一项内容来管理,六年来监测核查中发现,企业漏报、错报或“过渡报告”贸易信贷情况比较普遍,异常资金借贸易信贷渠道实现跨境流动,产生风险隐患,不利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也容易引发经济金融风险。

本文通过对各国贸易信贷管理措施分析、我国贸易信贷管理的历史演变、以及当前贸易信贷报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促进贸易信贷管理。

一、贸易信贷管理国际经验(一)美国1.贸易信贷数据收集和统计分析机构。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6.27•【文号】汇发[2012]38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分别见附件1、2、3、4)。

现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国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停止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以及中国电子口岸-出口收汇系统。

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三、各银行总行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组织分支机构做好监测系统(银行版)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一)各银行总行应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组织完成分支机构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

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5)。

(二)截至2012年7月1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规程

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规程(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国家外汇治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治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依照《国家外汇治理局关于实行企业物资贸易项下外债登记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规定,国家外汇治理局制定了《企业贸易信贷(预收货款部分)登记治理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货款预收汇比例是指外汇局依据企业前12个月出口收汇实绩运算得出的比例。

依照这一比例并结合考核期内实际新发生的预收货款登记、注销情形,系统将循环生成运算出企业货款预收汇金额。

从事物资贸易出口企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其前12个月出口收汇额的10%。

二、国家外汇治理局依照外债治理的政策要求和贸易信贷活动的特点,确定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原则和标准。

国家外汇治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治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货款预收汇比例的核定工作,分局和外汇治理部可依照辖区内具体情形对中心支局、支局进行相应授权。

三、关于企业因业务经营客观需要或交易结算特点需提高货款预收汇比例的需求,国家外汇治理分局外汇治理部及取得授权的中心支局、支局(以下简称为“外汇局”)可依照企业的申请并核实情形后为其调整货款预收汇比例。

外汇局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审核和调整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的比例,在不阻碍企业正常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防范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专门资金流入。

四、企业应在外汇局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向银行发出预收货款的结汇或资金划转指令。

银行应在外汇局为企业核定的货款预收汇比例内为企业办理结汇或资金划转业务。

五、外汇局应按照外债治理政策的要求,并结合企业出口物资贸易结算的特点,对企业预收货款的登记、注销、资金结汇和划转进行统计监测和治理。

六、外汇局应按照外债治理规定和内控要求制定预收货款治理制度,规范内部操作程序,实行政务公布,明确岗位人员治理职责,并切实加强内部审计监督,防范内控风险。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精心整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9]3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简化企业登记手续,方便银行审核管理,促进实体经济增长和贸易便利化,现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方式=企业前为25%。

息,(四)境内银行为境内进口方开立的信用证,其项下境内进口企业的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无需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境外银行为境外进口方开立的信用证,其项下境内出口企业的预收货款和延期收款应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五)开展转口贸易的境内企业,应根据自身与境外卖方的购买关系及境外买方的销售关系,分别判断存在的贸易信贷类型,并办理相应的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对于货物不入境的转口贸易企业,应凭收汇水单、货物所有权转移单据等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对于货物进入保税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下同)的转口贸易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及所附操作指引等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银行在受理境内企业转口贸易汇兑申请时,无需审核企业贸易信贷登记情况,应按经常项目管理规定直接为其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保税监管区域内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原则(一)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和对外债权,区内企业应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具体操作见附件。

(二)区内企业与保税监管区域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因货物贸易发生的以外汇结算的贸易信贷行为,除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收取的预收货款,区外企业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外,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均无需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信息技术部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提取辖区内企业上二、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延期付款部分)三、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指引(预付货款部分)四、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延期收汇部分)。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建立健全境外债权统计监测管理体系,规范贸易项下资金跨境流动,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现就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境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境外债权包括进口预付货款和出口延期收款。

预付货款是指货物进口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早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的付汇。

延期收款是指货物出口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晚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收汇。

二、企业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实行登记管理。

企业应通过互联网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e.gov.cn)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预付货款和延期收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2008年11月15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预付货款条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

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付货款付汇登记。

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付货款的,企业应在实际发生预付货款前15个工作日内同时办理预付货款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

已登记预付货款项下货物报关进口(或进口备案)和货物未进口发生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或进口货物备案清单)签发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付货款注销申请。

延期收款操作指引

延期收款操作指引

延期收款操作指引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发布时间:2008-11-15 文号:汇综发[2008]176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打印]---------------------------------------------------------------------------------------------------------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相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见附件),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延期收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一部分延期收款登记管理原则第一条为完善对外资产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的登记管理,保护出口企业的正当权益,保证跨境贸易活动与其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一致性,特制定本指引。

企业货物出口项下延期收款应按本指引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企业自2008年12月1日(含,下同)后货物出口而发生的期限超过90天(不含,下同)的延期收款(以下简称“延期收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www.safesvc.gov.cn)办理逐笔登记。

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企业延期收款的收汇额(以下简称“延期收汇额)实行余额管理,并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对延期收汇额进行调节。

第四条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内延期收款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按照《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汇发[2008]29号)进行操作,同时按照本指引为企业办理延期收款的注销手续。

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延期收款登记、结汇或划转以及注销环节的现场及非现场监管,完善统计与监测管理。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一、综合(21项)(一)基本法规(8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3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年第3号4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5号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5〕36号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二)账户管理(6项)9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10 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97]汇政发字第10号1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使领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7〕114号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公外汇账户业务涉及有关外汇管理政策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98号1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驻华外交机构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08〕53号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三)行政许可(1项)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汇发〔2015〕31号(四)其他(6项)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12号17 国家外汇管理局法律咨询工作管理规定汇综发〔2009〕106号1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办理二氧化碳减排量等环境权益跨境交易有关外汇业务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151号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废止和修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汇发〔2015〕20号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新开发银行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0号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6年第2号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7项)(一)经常项目综合(6项)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币旅行支票代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5号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免税商品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16号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2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2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2号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15〕7号(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8项)2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商业银行办理黄金进出口收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85号29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1号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3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做好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应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2〕123号3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52号3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25号3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汇发〔2017〕9号(三)边境贸易(1项)3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边境地区贸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12号(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3项)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3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的通知汇发〔2013〕30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五)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5项)4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4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9号4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个人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6〕34号4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外籍人员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办理结售汇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7〕59号4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个人外汇信息申报的通知汇综发〔2017〕65号(六)外币现钞与外币计价管理(4项)45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4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47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银行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4号4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5〕47号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5项)(一)资本项目综合(6项)4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放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3号5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2010〕29号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3号5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推广资本项目信息系统的通知汇发〔2013〕17号5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4〕2号5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和规范资本项目结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6〕16号(二)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12项)1-基本法规55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科学技术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56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5年第28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改)57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10号(《商务部关于修改〖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决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修改)5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修改)5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国投资者境内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汇发〔2013〕2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汇发〔2018〕17号)修改)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6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19号2-其他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6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建房〔2010〕186号64 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65 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外汇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建房〔2015〕122号66 商务部外汇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房地产备案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15〕895号(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5项)6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68 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09〕30号6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银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31号7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7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四)境外融资及有价证券管理(6项)1-境外发债及上市72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发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3号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54号2-套期保值74 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办法证监发〔2001〕81号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5号3-其他7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发行B股和境外上市股票外汇专用账户的开立和募股收入结汇审批权限的通知汇发〔1999〕380号77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9〕178号(五)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13项)1-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7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6年第36号79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减持A股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0〕58号80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 2013年第90号8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合格机构投资者数据报送方式的通知汇发〔2015〕45号8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6〕12号84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8年第1号8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57号2-境外证券市场投资外汇管理8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87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7年第2号88 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07〕27号89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1号3-其他90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36号(六)外债及对外担保管理(20项)1-基本法规9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境内机构借用国际商业贷款管理办法(97)汇政发字第06号92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28号93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4年第9号94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12号9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2-外债统计与管理96 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9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附件: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06号98 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有商业银行实行中长期外债余额管理的通知计外资〔2000〕53号9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3〕19号3-担保10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29号10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13号10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实行集中登记管理的通知汇发〔2015〕15号103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内保外贷外汇管理的通知汇综发〔2017〕108号104 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内保外贷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8〕5号4-贸易信贷10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办理信用证和保函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2〕124号5-外汇贷款10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国内外汇贷款外汇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汇发〔2002〕125号107 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10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1〕46号10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5号11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七)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13项)1-资产转移11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112 《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汇发〔2004〕118号1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114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2-证券投资115 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内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95〕汇管函字第140号116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1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26号1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1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2号1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12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回购B股股份购汇额度等外汇管理事项的批复汇复〔2012〕21号1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美国银行有限公司中国区分行为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境内代理机构开立结汇待支付专用账户的批复汇复〔2017〕1号3-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12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号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44项)(一)基本法规(5项)12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附件: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的相关规定〔93〕汇业函字第83号125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96〕汇管函字第142号126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12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相关事宜的通知汇发〔2015〕26号12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2018年)》的通知汇综发〔2018〕39号(二)银行结售汇业务(16项)1-银行结售汇业务12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黄金借贷和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外汇管理问题的批复汇复〔2005〕253号13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贵金属业务汇率敞口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8号131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2号13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14〕53号13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资银行结售汇专用人民币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12号13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5号2-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135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统计报表及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2〕129号3-银行结售汇报表136 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06〕42号13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售汇统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4号13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0〕99号13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强化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7号14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相关指标的通知汇综发〔2014〕65号14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7〕4号4-结售汇相关产品管理14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7〕81号14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合作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62号14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18〕3号(三)离岸业务(2项)145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438号146 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98〕汇管发字第09号(四)银行卡相关业务(5项)14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10〕53号14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联国际有限公司承接银联卡境外业务相关外汇业务资质等事宜的批复汇复〔2013〕125号14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机构报送银行卡境外交易信息的通知汇发〔2017〕15号150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银行卡境外交易外汇管理系统上线有关工作的通知汇综发〔2017〕81号15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卡境外大额提取现金交易的通知汇发〔2017〕29号(五)银行相关其他业务(4项)15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15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开办个人外汇保证金交易的批复汇复〔2006〕95号15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交通银行开办代理境外分支机构开户见证业务的批复汇复〔2010〕208号15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台币兑换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11号(六)保险公司(2项)15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5〕6号157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线保险业务数据报送系统的通知汇综发〔2015〕97号(七)信托公司、金融资产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5项)15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汇业务经营范围的通知银发〔2000〕160号159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证券经营机构从事B股业务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发〔2001〕26号160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16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1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外处置不良资产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号(八)外币代兑机构、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自助兑换机(5项)16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2〕27号164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和外币代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15〕38号16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办理调运外币现钞进出境及外币批发业务的批复汇复〔2015〕169号16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机构通过互联网办理兑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1号16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外币代兑机构和自助兑换机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6〕11号五、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18项)(一)汇价(5项)168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6号-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宜169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改进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形成方式有关事宜170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9号-关于扩大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交易价浮动幅度171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4〕第5号-扩大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浮动幅度17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88号(二)外汇交易市场(13项)17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95〕汇国函字第009号174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17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为香港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17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7号177 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汇发〔2005〕94号178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2号179 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汇发〔2008〕55号180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办外币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137号18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的批复汇复〔2011〕30号18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订《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的通知汇发〔2013〕13号18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有关管理政策通知汇发〔2014〕48号18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中央银行类机构投资银行间市场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43号185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5〕第40号-延长外汇交易时间和进一步引入合格境外主体有关事宜六、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5项)(一)国际收支统计综合法规(1项)186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2号(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5项)18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14〕19号18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的通知汇发〔2014〕21号。

2022年外汇展业知识竞赛题库

2022年外汇展业知识竞赛题库

2021年外汇展业知识竞赛题库一、单项选择题1、境内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等值〔〕美元以上外币现钞出境需要办理?携带证??A.3000B.4000C.5000D.6000答案:C2、境外个人结汇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

A、存入本人储蓄账户;B、直接划转至交易对方的境内人民币账户;C、凭本人身份证件提取人民币现金答案:B3、境内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内资金汇出境外用于经常工程支出,当日累计等值〔〕美元以下〔含〕,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A.5000;B.1万;C.5万;D.3万答案: C4、银行办理个人结售汇业务时,哪些情况应纳入个人结售汇系统?〔〕A.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B.外币卡境内消费结汇C.境内卡境外使用购汇还款D.通过银行柜台尾零结汇、转利息结汇等小于等值100美元〔含100美元〕的结汇答案:A5、个人经常项下非经营性结汇不包含〔〕A.赡家款和职工报酬B.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方案C.保险外汇收入D.房租类支出答案:B6、?个人外汇管理方法实施细那么?〔汇发[2022]1号〕规定,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办理对外贸易购付汇、收结汇应通过本人的〔〕进行:A.外汇储蓄账户B.外汇结算账户C.资本工程账户D.外国投资者投资专用账户答案:B7、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外汇储蓄账户,当日累计等值〔〕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A.5000;B.1万;C.5万;D.2000答案:A8、以下哪种描述不属于个人能够携带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出境的情况?〔〕答案:C12、“关注名单〞内个人的关注期限为()。

A.1年B.2年C. 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答案:C13、以下哪些个人结售汇数据信息录入错误无需采取撤销后补录的操作?〔〕A.业务类型B. 证件类型C.证件号码 D、金额答案:D14、?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方法?〔汇发【2022】47号〕规定,境内机构收取外币现钞说法正确的选项是:A、境内机构资本工程项下不得收取外币现钞B、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因临时使用境内港口等交通设施所支付的效劳和补给物品的费用不得收取外币现钞C、境内免税商品经营单位和免税商店销售免税商品的外汇收入不得收取外币现钞D、境内机构非贸易项下可收取外币现钞答案:A15、?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方法?〔汇发【2022】47号〕规定,境内机构提取外币现钞正确的选项是:A、银行汇路不畅的经常工程交易。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表格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表格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表格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2.13•【文号】汇综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贸易信贷抽样调查表格和启用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报送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9]12号2009年2月13日)为改进贸易信贷调查统计工作,便利企业填报贸易信贷调查数据,提高数据收集的效率和质量,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调整了贸易信贷申报表,并组织开发了“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企业版)”(以下简称“系统”)。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国际收支统计工作的需要,外汇局对原贸易信贷申报表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贸易信贷申报表和填报说明详见附件。

二、从2008年度的企业贸易信贷调查开始,参与贸易信贷调查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通过系统填写和上报企业贸易信贷调查数据。

三、企业的相关人员可通过登录http:// 或访问“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首页(http://)右侧栏目中的“贸易信贷抽样调查系统”链接,进行贸易信贷数据的填报工作。

四、参加贸易信贷调查的外汇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局”)和企业可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中下载的登录说明和填报操作手册等文档。

五、各分局应及时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4]67号)和本通知的要求,通知所辖的企业和分支局填报报表、获取相关信息以及数据报送日期等内容,做好组织、培训、核查数据等工作。

六、各分局需通知企业在通过系统填报2008年度贸易信贷调查数据时,应同时向外汇局报送纸质报表,用于数据的核对和备案。

从下一调查期开始,企业可只通过系统填报相关数据。

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

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

附件: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第一部分综合类常用法规目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3.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96]汇管函字第211号)4.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97]汇管函字第250号)第二部分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货物贸易外汇管理5.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核销联网核查试点的通知(汇发[2001]7号)6.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入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署通发[2001]188号)7.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试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02号)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正式运行“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收汇系统的通知(汇发[2001]140号)10.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对深加工结转项下以人民币结算办理出口核销所需凭证请示的批复(汇复[2002]175号)1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07号)12.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收汇核报系统”的核销数据传送及退税数据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26号)1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出口收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3号)1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第1051号)16.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远期收汇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68号)1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网上公布结汇关注企业名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7]33号)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19.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的通知(汇发[2008] 29号)2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货物贸易项下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关处罚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 34号)2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18号)2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情况下实施联网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22号)23.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汇综发[2008]128号)2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44号)2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8] 42号)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10号)27.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付汇、出口收汇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28号)二、服务贸易、收益及经常转移外汇管理28.关于下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1997]汇国发字第01号)29.关于下发《进口付汇核销贸易真实性审核规定》的通知([98]汇国函字第199号)30.关于完善售付汇管理的通知(汇函[1998]27号)31.关于印发《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32.关于转发《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点和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8]68号)33.关于保税仓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97号)3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汇发[1999]78号)3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口付汇核销报审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98号)3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进出口核销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65号)3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2]113号)38.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凭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办理售付汇及核销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汇发[2003]15号)39.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纸质进出口报关单及相关电子底账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4号)4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9号)4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40号)42.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将“进口报关单联网核查系统”迁移到中国电子口岸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电发[2003]249号)4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13号)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凭收汇凭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6号)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到汇款项下贸易进口付汇自动核销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82号)4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6号)4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101号)4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4]116号)4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贸易进口付汇及核销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7号)5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5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发布《进出口收付汇核销业务应急预案》的通知(汇综发[2008]144号)52.关于非贸易项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209号)三、个人外汇管理53.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54.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5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9号)5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利润结汇的通知(汇发[1999]189号)5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转发国家版权局国权[1999]15号文的通知(汇发[1999]283号)5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修改《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利润、股息、红利汇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汇发[1999]308号)5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引进售付汇管理手续的通知(汇发[1999]319号)6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旅游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3号)61.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业外汇收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1]49号)62.关于加强技术引进合同及售付汇管理的补充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98号)6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国际海运业外汇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58号)6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旅行社代售国际机票业务兑换外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1]213号)65.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39号)66.关于加强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管理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2]50号)6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2]29号)6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境内居民赴香港、澳门地区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1号)6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34号)7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购汇政策的通知(汇发[2002]55号)7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7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游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4号)7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旅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2]109号)7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7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7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用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17号)7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7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7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80.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发[2003]102号)四、外汇账户管理法规8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4]21号)8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8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7]1号)8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外个人购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59号)85.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银发[1997]416号)86.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97]汇政发字第10号)8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8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32号)8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收入的通知(汇发[2007]49号)9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0号)第三部分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9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汇资函[1996]187号)92.《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法发[2002]575号)93.《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验资工作及健全外资外汇登记制度的通知》(财会[2002]1017号)9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95.《国家外汇管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96.《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2006年第10号令)97.《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二、境外直接投资9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企业境外放款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4号)9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9]30号)三、外债管理100.《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3]第28号令)10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59号)10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四、对外担保管理103.《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10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5]61号)五、贸易信贷管理10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10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对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对外债权实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56号)10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73号)六、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10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第36号令)10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9年第1号公告)110.《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QFII收益汇出的核准依据)七、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11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发[2006]121号)11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综发[2006]135号)11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第46号令)11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47号)115.《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2007年第2号令)1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7]27号)八、H股管理117.《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11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11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6号)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120.《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12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122.《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公安部监察部司法部关于实施<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9号)第四部分国际收支统计与监测常用法规目录123.《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8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第2号令发布)12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汇发[2003]21号)125.《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试行)》(汇发[2009]35号、汇发[2009]37号、汇发[2009]43号、汇发[2009]45号)1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银行涉外收付相关凭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汇发[2004]45号)12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汇发[2003]1号)128.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下发<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3号)129.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关于下发<汇兑业务统计申报操作规程>的通知》((96)汇国发字第16号)13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贸易信贷调查制度>和<贸易信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汇发[2006]67号)131.《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24号)132.《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账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13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试行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8]52号)13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135.《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中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09]90号)第五部分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常用法规目录一、银行结售汇业务136.《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13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62号)13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即期结售汇业务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7]20号)13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6号)14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北京、上海开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的通知》(汇发[2008]38号)141.《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开办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201号)14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远期结售汇业务和人民币与外币掉期业务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52号)14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5]69号)14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银行结售汇综合头寸管理的通知》(汇发[2006]26号)14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自身资本与金融项目结售汇审批原则及程序的通知》(汇发[2004]61号)14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06]42号)14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银行外币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4]66号)148.《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33号)14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5]250号)15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工作日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的批复》(汇复[2007]440号)二、保险外汇业务管理151.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施行《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汇发[2002]95号)15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报送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27号)15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汇发[2003]118号)15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保险公司开办境内外汇同业拆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5号)15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外汇收付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29号)15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简化对保险机构外汇业务审核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85号)15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部分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23号)158.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保监会令2004年第9号)159.关于印发《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监发[2005]77号)三、证券、财务公司等外汇业务管理16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16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购汇补充外汇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159号)16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汽车金融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72号)163.《境内企业内部成员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汇发(2009)49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公告发布时间: 2011-09-15 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1年第2号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加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优化升级出口收汇与出口退税信息共享机制,自2011年12月1日起,在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大连、青岛地区试点。

现公告如下:一、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试点期间,试点地区试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见附件,以下简称试点法规),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试点地区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二、对试点地区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试点地区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合规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

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

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

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试点地区外汇局结合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试点法规情况,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监管期届满后可升级为A类。

三、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试点期间,试点地区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时,不再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

税务局参考外汇局提供的企业出口收汇信息和分类情况,依据相关规定,审核企业出口退税。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延期付汇未登记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延期付汇未登记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延期付汇未登记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1.03•【文号】汇综发[2008]70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关于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6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1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延期付汇未登记行政处罚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7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的通知》(汇综发[2008]1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延期付汇未登记的行政处罚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2008年10月1日以前,境内机构未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8号)第三条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手续的行为,以及境内机构未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4号)第一条规定办理延期付款外债登记的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已经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应按照《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相关规定,继续完成罚没款的收缴等处罚执行工作。

二、对于2008年10月1日以前,境内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的行为,外汇局尚未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根据《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再进行处罚。

三、对于2008年10月1日前,境内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延期付汇登记的行为,外汇局已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但当事人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部门可以决定不再进行处罚。

预付货款办理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预付货款办理指南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二、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的计算
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
企业预付货款可付汇额度= 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基础比例 (已确认付汇登记金额-预付货款注销确认金额)
注:基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企业的基础比例 经外汇局核准后最高可调整到30%。
企业每日进行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外汇局通 过系统于每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认。如单笔 预付货款付汇登记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前可付汇 额度,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已经确认的预 付货款”列表中显示,如超过企业可付汇额度, 该笔预付货款在系统中“未经确认的预付货款” 列表中显示。
三、企业对外支付预付货款
企业在办理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 该笔预付货款付汇登记指定对外付汇银行。 企业只能对“已经确认的预付货款”列表中列明 的预付货款指定对外付汇银行。 企业申请的实际付汇金额、币种及收款人等信息 与系统中对应的付汇登记信息一致的,方可办理 购付汇手续。
四、企业申请注销预付货款登记
合同登记的修改或删除 已办理合同登记的预付货款,企业在办理付汇 登记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合同 登记信息。已办理付汇登记的,企业仅可对合 同登记信息进行修改。 付汇登记的修改或删除 已办理付汇登记的预付货款,企业在实际支付 前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付汇登记信 息。对于已实际支付的,企业仅可对预付货款 付汇登记预计进口日期进行修改,并将相应变 更合同留存备查。
深圳分局受理企业因额度不足申请 人工确认预付货款额度和调增基础 比例、预付货款注销业务的地址: 深南东路5006号 人民银行大厦二楼 咨询电话:22195550
五、预付货款项下进口退汇的办理
预付货款项下进口退汇遵循原汇路退回原则, 企业提交如下申请后,凭外汇局核准件去银行 办理: 1、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退汇原因) 2、原进口合同 3、与退汇原因一致的相关证明材料 4、原预付货款对外支付凭证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2.06•【文号】汇综发[2013]94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事宜的通知(汇综发[2013]9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落实《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以下简称44号文),现就具体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贸易融资管理重点企业确定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在支持守法合规企业正常经营、支持实体经济贸易融资需求的同时,加大贸易融资业务真实性、合规性监管力度,根据辖内2013年1月至10月货物贸易(含转口贸易,下同)收支状况以及企业主体日常监测情况,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A类企业(包括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注册的企业,下同)确定为贸易融资管理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一)出口多收汇金额较大且收汇率较高,或进口少付汇金额较大且付汇率较低,或转口贸易收支规模较大且增长较快;(二)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发生额规模较大,且占同期贸易支出的比例在50%以上;(三)具有(但不限于)涉及44号文第二条第(二)项所述情况的跨境融资套利交易典型特征。

确定重点企业时,外汇局应当根据地区业务规模与特点确定上述指标阈值,并重点关注2013年5月以来远期贸易融资业务增长较快的企业。

二、风险提示函发送要求外汇局应当及时通知辖内重点企业于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领取《风险提示函》,并告知企业于收到《风险提示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书面说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及加盖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资料,向外汇局做出合理解释。

我国重大的经济事件分析

我国重大的经济事件分析

我国2009年的经济事件分析及相关经济信息货币政策图总供给图需求通货膨胀消费2009年九大经济事件一·越南早日摆脱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二、大米出口创新纪三、政府开发援助首次突破80亿美元的大关四、金融、外汇市场风云大变五、展开一揽子经济刺激项目六、政治局呼吁“国人用国货”七、通胀率控制在一位数,国内生产总值乐观八、榕橘炼油厂竣工投入运行,首批产品出炉九、我国经济深受谣言1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号),取消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发行规模须超过5亿元才可交易流通的限制条件,为中小企业通过发债进行小额融资创造了较好的政策条件。

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与香港金融管理局签署货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2000亿元人民币/2270亿港元,协议有效期为3年。

1月2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2009年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建设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9]24号),提出继续完善Shibor形成机制,积极推动金融产品以Shibor为基准定价或参照其定价。

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汇报2008年货币政策执行情况。

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马来西亚国民银行签署双边货币互换协议,互换规模为800亿元人民币/400亿林吉特,协议有效期3年。

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完善支农再贷款管理支持春耕备耕扩大“三农”信贷投放的通知》(银发[2009]38号),适当调整完善了支农再贷款政策,同时对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安排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100亿元。

2月23日,发布《2008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2月26日至27日,召开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信贷和金融市场工作会议。

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兑付考核评审委员会第15次例会决定,对安徽等14个省(区)辖内98个县(市)农村信用社兑付专项票据,额度为3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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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问题的通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09]36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简化企业登记手续,方便银行审核管理,促进实体经济增长和贸易便利化,现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方式
(一)对企业延期付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不再执行年度累计发生额管理。

企业延期付款可付汇额度由该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情况、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及企业的行业特点等确定:企业延期付款可付汇额度=企业前12个月进口付汇额×基础比例-(已确认付汇登记金额-延期付款注销确认金额)。

其中,基础比例为25%。

(二)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0,000美元(含)以下的预付货款,不纳入货款预付汇比例限制。

二、明确以下情况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范围及银行审核职责
(一)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前对外付汇时,如已取得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多式联运单据、邮包收据等运输单据,或“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已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的,无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

(二)企业进口代收项下对外付汇时,如银行向企业交付货运单据后90天(含)内对外付汇的,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

银行按经常项目管理规定为其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代收项下延期付款对外付汇时,应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延期付款登记信息,并按照企业申请付汇金额与系统中该笔延期付款可付汇额中较小金额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进口代收项下电子底账的核查、核注以及结案操作,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三)企业办理货物贸易收汇时,应主动向银行申报2008年12月1日后出口且期限90天(不含)以上的延期收款。

银行根据企业申报登陆系统核对与该笔报关单对应的债权登记信息,并按此次结汇或划转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收款债权登记注销手续。

(四)境内银行为境内进口方开立的信用证,其项下境内进口企业的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无需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境外银行为境外进口方开立的信用证,其项下境内出口企业的预收货款和延期收款应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五)开展转口贸易的境内企业,应根据自身与境外卖方的购买关系及境外买方的销售关系,分别判断存在的贸易信贷类型,并办理相应的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对于货物不入境的转口贸易企业,应凭收汇水单、货物所有权转移单据等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对于货物进入保税监管区域(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和跨境工业园区等海关实行封闭监管的特定区域,下同)的转口贸易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第三条及所附操作指引等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银行在受理境内企业转口贸易汇兑申请时,无需审核企业贸易信贷登记情况,应按经常项目管理规定直接为其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保税监管区域内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原则
(一)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外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和对外债权,区内企业应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具体操作见附件。

(二)区内企业与保税监管区域外企业(以下简称“区外企业”)因货物贸易发生的以外汇结算的贸易信贷行为,除区外企业从区内企业收取的预收货款,区外企业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外,区内企业与区外企业均无需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四、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信息技术部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提取辖区内企业上个月收汇和付汇数据,资本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导入系统。

系统将于下月1日根据导入数据更新企业前十二个月收汇总额和付汇总额数据,并调整余额控制规模。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开始实施。

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支机构和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指引》
二OO九年四月十六日附件:
一、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指引(预收货款部分)
四、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操作指引(延期收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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