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合集下载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背景行政执法是国家依法行使权力的重要手段,它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一些工作人员可能存在着不当行为和违规行为,导致了行政执法的失误和不公。

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行政执法的形象和信誉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行政执法权威和公正性的必要举措。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必要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果工作人员存在着不当和违规行为,就可能给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严格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维护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行政执法是重要的国家权力行使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有利于保持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也可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行为,避免滥用职权和疏忽失误。

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既有利于惩治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也有助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

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规范,秉持高度的法制观念,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和信誉。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运行机制构建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的机制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需要构建一整套的运行机制,包括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建立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机构和设立责任追究程序等。

这些机制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确保行政执法错案过错的责任人得到严厉的惩罚和追究。

单位与个人两个层面的责任追究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应该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

对于单位来说,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确保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行和规范操作,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赔偿行为的单位,应该承担相应的惩罚和赔偿责任。

对于个人来说,需要建立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失信名单,加强个人行为的约束和纠正,同时对于工作中存在的不当和违规行为,也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的惩处和追究。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赔偿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山西省行政执法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市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后果所应承担的过错责任。

第三条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错案和过错责任人。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过错事实,恰当追究过错责任。

2、从严治政、有错必纠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牵就任何人。

3、责任自负原则。

坚持谁办理、谁负责,并按岗位职责对相关环节的承办者予以追究。

4、民主集中制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在有关范围内及时公开追究的事实及依据。

5、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原则。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追究范围。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实施罚款、没收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2、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对行政相对人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造成行政管理相对人经济损失的;3、行政执法人员在汇报案件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导致应当受到处罚的违法事实没有得到相应处罚或者处罚过轻,并造成恶劣影响的;4、行政执法人员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导致有关行政决定错误的;5、合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明显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6、违反法定程序,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7、拒不履行、故意迟延履行或者未能及时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8、行政执法人员因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导致行政执法错误影响恶劣的。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一、为秉公执法,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及其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奖罚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案件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奖励与处罚相结合,过错责任自负,故意从严、过失从宽,罚当其过的原则。

三、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我所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其中违法包括违法行为和违法不作为,不当是指裁量欠公平,程序有欠缺,手续不完善等。

四、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管理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具体行政行为明显错误,造成错案的,错案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首先明确整个案件中的审理人员及主管领导的责任承担者。

由于证据错误、不充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错案的,审理人员为错案责任人;主管领导改变审理人员正确决定而造成错案的,主管领导为错案责任人;主管领导在审批中,因审查不严造成错案,应承担领导责任。

2.因错案责任人的故意行为造成错案,引起行政赔偿的,责任人应承担全部赔偿费用,最高不得高于工资的10倍,并扣发年终考核奖。

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调离执法岗位。

3.因错案责任人的重大过失造成错案,并引起行政赔偿的,视情节承担全部赔偿费用的10%,最高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并扣发年终考核奖的50%,视情节作相应的行政处理。

4.由于执法人员过错造成一般性错案的,每件扣发错案责任人10%的年终考核奖。

五、对故意执行捏造事实逃避追偿责任的,应加倍承担责任;对及时发现错案挽回损失的,应减半承担责任。

六、错案责任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共同承担追偿责任。

执法监督制度一、实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报告制度。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施行后,应当及时反馈该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包括配套规定的制定、实施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

二、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处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的过错责任,由于主观原因或者过失原因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执法主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失实、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点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罚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3、事故调查由支队会同局纪检组进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过错承担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为;(2)无法确定依据或超出法律类别、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4)违反法律、法规、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

(5)对罚没款、没收物品的非法处置;(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接受他人资金、情节轻微的行为;(7)依照法律、法律、法规规定属于行政执法过错的其他行为。

6、由于行政案件承办人的过错,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明显不公平,行政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7、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过错,因行政执法人员提出错误意见,审批人员未能识别和批准实施,审核或者批准人和案件主办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8、经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审理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成员应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的成员除外。

9、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过错,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在实行行政执法过程中,偶尔会发生一些错案,对民众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和伤害。

为了确保公正、透明、高效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应运而生。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是指在错案发生后,由上级机关或独立机构展开全面调查,追究责任人刑事、行政或纪律责任的制度。

该制度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纠正错案错误,还能提升执法机关的自律性和责任意识。

首先,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应具备生动性。

这意味着该制度应该对错案责任倒查进行全过程展示,包括调查过程、取证方法、追责结果等。

通过生动的呈现,能够引起公众的关注和反思,使其了解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的重要性,从而对制度的实施提供支持和监督。

其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应确保全面性。

全面性包括对责任人的全面追责和责任倒查的全面涵盖。

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进行细致的调查和追责。

全面性的追责可以起到震慑作用,减少执法人员的不当行为和违法行为。

此外,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应具备指导意义。

指导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倒查问责制度有助于规范执法行为,减少错误判断和不当操作。

通过错误的事例,执法人员能够汲取经验教训,提高执法水平和专业素养。

其次,问责结果能够为类似案件提供借鉴和参考,促使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提高对权利保障和公正执法的认识。

最后,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实施需要依靠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

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应该建立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合力,以确保问责工作的顺利开展。

总之,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生动、全面和有指导意义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公正、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们能够更好地净化行政执法环境,提高执法水平和公信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公平、公正、高效的行政执法服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局行政执法人员正确行使法定职责,进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第二条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行政征收等详细行政行为时,由于成心或重大过失,致使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承当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我局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责任自负、重证据、重调查、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行政执法人员承当的过错责任,应与其主观过错程度、过错行为产生的后果相适应。

第五条局法制机构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局纪检监察部门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追究错案责任。

第六条本局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施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其存在的行政执法过错:〔一〕没有法定根据施行行政答应、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二〕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或施行行政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决定或要施行处分等详细行政行为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答应的;〔五〕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答应申请不予受理的;〔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答应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答应申请或者不予行政答应的理由的;〔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答应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答应决定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别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十一〕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十二〕擅自改变行政处分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施行行政处分的;〔十三〕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或徇私枉法,成心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十四〕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意别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十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丧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十七〕收费、施行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十八〕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效劳性收费和罚没款物的;〔十九〕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工程和标准收费的;〔二十〕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别人造成损失的;〔二十一〕为个人或单位牟取____,以罚代收或者以罚代刑的;〔二十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行政执法过错案件是指本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经上级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拒绝、放弃、推诿、不完全履行职责等情形;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指包括无合法依据以及不依照规定程序、规定权限和规定时限履行职责等情形。

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是指行政责任。

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从其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本机关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力与责任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凡经检举、投诉、行政诉讼或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变更、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需追究过错责任的,由相关科室报分管局长和局长批准,报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处理。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行政过错案件:(一)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者变更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二)经行政复议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撤销或者纠正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三)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造成行政赔偿的;(四)继续行使已经取消的行政许可权和行政处罚权的;(五)经群众举报、投诉、社会舆论监督、上级行政机关批示整改等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具体行政执法过错案件责任的确认:(一)经局分管领导或一把手签字,以本机关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过错案件的,由上级机关追究本机关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本机关行政执法科室作出错误或者不当决定,导致行政执法人员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导致行政执法科室主要负责人决策失误,造成过错案件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对于过错案件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下列方式追究责任:(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或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三)暂停或者取消被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四)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五)给予行政处分;(六)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1、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由于主观原因或者过失原因使自身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导致执法主体违法、认定事实错误、证据失实、适用法律不当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从而行使行政处罚错误或者有失公正,并造成一定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惩戒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3、过错追究由大队会同局纪检组负责进行。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失职行为;(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4)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或者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5)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行为;(6)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务、情节轻微的行为;(7)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承担行政执法过错的其他行为。

6、因行政案件承办人过错导致处罚决定错误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案件承办人应当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共同行使职权造成的过错,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不能区分主从的,共同承担责任。

7、经审核或者批准后出现的过错,由于行政执法人提出错误的意见而审核批准人员没有鉴别出来批准执行的,审核或者批准人和案件主办人员共同承担责任;由于行政执法人员隐瞒事实等原因导致审核或者批准人员失误造成的,由行政执法人员承担责任;由于审核或者批准人改变行政执法人员的正确意见造成的,由审核或者批准人承担责任。

8、经行政案件审理组织研究决定造成的错案,主持审理的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坚持或者支持错误意见的其他成员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已经表示不同意的成员除外。

9、经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原办案机关和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变更原来正确的具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过错,由复议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情况说明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情况说明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情况说明【原创实用版4篇】篇1 目录1.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概念和目的2.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3.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具体实施措施4.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作用和意义5.全面实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的案例篇1正文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是一种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旨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一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追究其行政责任。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这些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准确。

一旦发生行政执法错案,行政执法机关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对相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实施措施包括: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能力培训,提高执法水平;建立行政执法台账,记录执法行为和结果;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行政执法错案进行调查和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对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这一制度,可以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

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全面实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的案例有很多,比如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农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等。

篇2 目录1.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概念和目的2.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3.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实施程序和结果处理4.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的作用和意义5.全面实行错案责任倒查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篇2正文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是一种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旨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三篇篇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教育管理人员依法发行职责,保证管理法律、法规全面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教育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过程中,故意或过失实施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或运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准确,使国家、单位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大渡口区教育委员会发生的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 XX区教育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区教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在政策、管理及组织入学方面有过错行为。

(二)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教师法,在教师管理、招聘、待遇、使用、调动、进修、评职称等方面未尽职责。

(三)未按规定的权限、标准、程序做好民办教育机构办学登记、年审及管理。

(四)在招生、收费方面没有依法管理,出现乱招生、乱收费现象。

(五)未按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学生品行,安全管理而造成学生误入歧途及发生意外安全事故。

(六)未按规定和事实处理师生的错误,造成当事人权益受到侵犯。

(七)未按拟订的制度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有一定损失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我委各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违反失职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控告,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不得抵制和打击、报复。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行使党和国家赋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进一步提高人社干部的执法水平和办事质量,切实维护国家机关、各级各类公务员、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社系统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因失职、渎职和其他原因造成行政过错的,应承担纪律和法律责任。

第三条对行政过错的追究,坚持责任自负,区别对待,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在行政执法中官僚主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等原因造成的行政过错,按党纪、政纪直至国家法律进行追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和执法人员。

第二章行政过错的鉴定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过错,是指人社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人社系统工作中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七条除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法规有大的变化外,有下列情况的,应确定为行政过错。

官僚主义、推诿扯皮、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滥用职权、越权办事、以权谋私、权钱交易、打击报复、吃拿卡要等造成严重后果,严重损害政府、干部形象,侵犯了群众利益,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应列为行政过错。

第三章行政过错责任形式第八条根据形成案件的原因及造成的后果,将行政过错分为严重,一般和轻微。

(一)情节严重,造成已无法挽回的损失和影响的为严重行政过错;(二)情节不算严重,可能造成行政过错,影响正常工作和人社部门形象,具有一般性后果的为一般行政过错;(三)有可能形成行政过错,经督查能及时预防发生后果,影响范围不大的为轻微行政过错。

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的承担根据所犯错误性质及情节轻重程序,经局党组研究,区别情况,分别对待:(一)责令写出书面检查,进行批评和自我批评;(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三)行政检查;(四)取消晋升职务和增资;(五)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六)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 制度政执法错案的界定及产生原因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概述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内容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实践与效果
目录
•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与建议 • 结论
01
引言
背景介绍
通过落实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促进依 法行政,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
04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 究制度的内容
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现与报告
建立行政执法错案发现机制
通过定期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及时发现可能存在 的行政执法错案。
设立专门的错案报告机构
由专门的错案报告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和分析行政执法错案的相关 信息。
执法程序不规范
执法程序不严谨、不规范,或者存在 漏洞和缺陷,容易导致执法过程中的 错误。
外部干扰和压力
行政执法机关受到外部干扰和压力, 如领导干预、舆论压力等,可能影响 执法人员的判断和决策。
内部管理和监督不力
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不 健全,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容易 导致执法错误的发生。
03
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对法律 法规的理解和适用出现错误,包括 对法律条款的理解错误、法律程序 的错误执行等。
执法行为不当
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 当行为,如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 序、超越职权范围等。
行政执法错案的产生原因
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执法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 能力,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 误差。
当前社会对行政执法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保障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错案过错 责任追究制度。
近年来,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错案不断被媒体曝光,引起 了社会广泛关注,对行政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产生了严重影响 。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实施效能监察,处罚行政过错行为,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人民政府《关于印发V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的通知》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局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工作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不得侵犯群众和服务管理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工作人员有行政过错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过错责任;违反行政纪律的,追究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受理、许可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二)受理应开具受理回执而不开具的;(三)不予受理、许可而不告知理由造成不良影响的;(四)申请资料不全而未一次清楚告知补充事项,或者首问不予清楚告知申请具体要求的;(五)未在规定或得承诺时限内完成许可事项或者应告知办事结果而不告知的;(六)应公开许可结果而不公开的;(七)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不按时限移交其他部门,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A)违法、违规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许可费用的;(九)违法委托中介机构、下属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代行许可管理权的;(十)违法准许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许可代理活动的;(十一)非法设立咨询服务而收取费用的;(十二)无规定依据实施许可的;(十三)不依照规定程序,或者非法设立许可程序实施许可的;(十四)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的;(十五)其他违反许可工作规定,贻误许可工作或者损害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

本条所称许可,指依法规定应予批准、核准、登记及其他性质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五条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检查人员的行政过错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检查的;(二)不按规定出示有效资格证件实施检查的;(S)不按法定程序、时限实施检查的;(四)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五)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六)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七)违反规定损害被检查对象合法权益的;(A)其他违反行政检查工作规定的。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错案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
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原则;
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错案的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3、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投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错案责任的承担:
1、因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

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授意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
罚的,错案责任由直接领导负责,局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3、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直接、分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直接、分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4、经案审委研究决定的案件,由案审委承担错案责任。

五、错案的究责方式:
1、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错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对错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暂停执法、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十篇)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乡属各部门: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市、县有关规定,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条为保障和监督行政执法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____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行政执法中发生过错行为应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是指乡机关各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____律、法规、规章,侵犯公民、法人和其它____的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事实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公正、稳妥、积极地进行。

第五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由乡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____领导。

第六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行政执法过错:(一)依法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义务拒绝履行、不予履行或拖延履行的;(二)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或适用程序不当的;(三)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或故意错误适用条款,或没有法定依据而随意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滥用职权的行为;(四)超越管辖、许可、审批和处罚等权限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五)违法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的;(六)涂改、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记录或证据的;(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正的;(八)泄露国家____、商业____及个人隐私和向案件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通风报信的;(九)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____(____)等尚未构成犯罪的;(十)其他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二)在讨论、审议、会签等过程中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三)因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四)其他不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十堰市水行政执法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水行政执法,预防和减少违法行为和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水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职责中,由于故意或过失,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做出错误的处理决定,或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处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实行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纪检部门承办,机关负责人决定的制度。

第五条下列情况为错案: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2、经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水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六条下列情况为过错行为:1、超越法定权限;2、滥用行政职权的;3、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4、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当的;5、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的;6、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7、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8、依法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依法不应受理而受理的;9、出具错误鉴定和证明的;10、因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11、其它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水行政执法过错的认定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过错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八条承办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和执法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承办人的意见经过批准出现错误的,由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集体研究决定错误的,由主持人和坚持错误意见的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指使或者授意承办人违法办案的,由该负责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由于任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执法,导致错案和执法过错的,在追究承办人的同时,追究用人失职者的责任。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错案和过错责任追究的书面申请在受理后应在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确保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错案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错案追究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2、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原则;
3、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原则;
4、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错案的认定:
1、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2、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3、上级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投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错案责任的承担:
1、因案件承办人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罚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负责,直接领导负连带责任。

2、由于案件承办人的直接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授意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或使违法者逃避行政处
罚的,错案责任由直接领导负责,局分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3、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直接、分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由直接、分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4、经案审委研究决定的案件,由案审委承担错案责任。

五、错案的究责方式:
1、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给予错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2、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依法依纪对错案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给予暂停执法、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