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09年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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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银政办发[2009]102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1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国土资发[2006]307号)、《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银川市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批复》(宁政函[2002]16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4月开展市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市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重要意义《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土地等级每6年调整1次”,《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并实施银川市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政府将对基准地价适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修订和更新的周期一般为二年”。

现行的银川市区土地定级及基准地价成果制定于2001年,至今已历时8年,随着国家一系列有关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出台,加之银川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银川市城市交通和公共基础配套设施的完善、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的更加完善和活跃,以及《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发布实施,现行的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与目前的城市发展和土地市场状况已经脱节,已不适应土地资产和土地市场管理的实际。

因此,及时进行银川市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更新,对政府完善调控土地市场、优化城市投资环境、促进政府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银政办发[2009]111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和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

为加快推进我市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步伐,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性近年来,我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资源节约的要求,不断加大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和限制使用粘土砖的工作力度,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取得了明显成效。

2008年,我市确定的以混凝土小型砌块、石膏砌块、轻质条板、加气砼、页岩、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产量达到了2亿标块,新型墙体材料建筑应用比例达到了53%。

但是,我市当前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和限制使用粘土砖工作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

据初步统计,全市目前还存有粘土砖(瓦)厂85家(含三区两县一市),占地2600多亩,年产粘土砖(瓦)6.3亿标块,毁田近1000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建筑节能是节能减排十大重点工作之一,墙体材料改革是实现建筑节能的重要保障。

大力发展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限制使用粘土砖,可有效遏制粘土砖对土地资源和能源的浪费,降低温室气体和污染气体排放问题,显著提高资源利用率和循环经济发展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维护国家土地政策和经济安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对禁止生产实心粘土砖(瓦)、限制使用粘土砖工作的思想认识,全面开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的新局面。

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银川市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6年10月25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6年11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2006年12月4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或者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部门是本市村庄、集镇规划的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是本市村庄、集镇建设的主管部门。

市辖三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望远工业园区,河东机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贺兰山、黄河旅游带,银西生态防护林,西夏王陵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规划范围内的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由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村庄和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主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银政办发[2011]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银政办发[2011]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的通知(银政办发〔20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11年银川市《政府工作报告》,已经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为落实好今年的工作任务,市政府办公厅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任务分工,现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分工,进一步分解细化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作配合,加快工作进度,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工作落实,确保全年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O一一年二月十一日《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工一、着力发展“一强四优五新”产业,推进新型工业化。

1、深入实施“兴工强市”方略,壮大工业实力,提升新型工业化水平,全年工业增加值增长15%。

市工信局牵头,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和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落实。

2、全面加快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建设,推进煤电化等重点项目布局建设,抓好下游产业和配套项目招商,促进煤炭资源就地转化和精深加工。

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实施,市工信局、经济技术合作局配合。

3、深入推进机械装备制造业“铸龙”工程,扶持机床、煤机、轴承等再制造行业发展,用数字化技术打造中高端机械装备制造业;大力发展羊绒制品精深加工,加大清真食品及穆斯林用品骨干企业培育力度,壮大发酵及生物制药产业实力,加快形成“四优”产业集群。

市工信局牵头,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商务局和灵武市、贺兰县、永宁县政府组织实施。

4、着力培育新能源装备制造、葡萄酒酿造、电子信息、新材料和家具装饰产业,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出台扶持政策,打造产业聚集区,做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规模。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银政发[2010]226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银政发[2010]226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银政发〔2010〕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0]90号)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银川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33件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现予公布。

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四日附件: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3件)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0】129号)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实施西部大开发放宽入户条件加快城市化进程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1】109号)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牛羊定点屠宰及清真牛羊肉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1】193号)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2】26号)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通知(银政发【2002】27号)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拆除违法建筑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2】72号)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建设征用集体土地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3】12号)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37号)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189号)1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190号)1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191号)1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3】210号)1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4】76号)1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5】19号)1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金保证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28号)1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6】23号)1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7】32号)1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7】81号)1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7】119号)2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蔬菜质量安全及农药残留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07】100号)2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银政发【2008】26号)2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53号)2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76号)2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8】77号)2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残疾人代步车管理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102号)2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8】104号)2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8】112号)28、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101号)29、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办发【2008】165号)3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经营性建设用地规划容积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9】20号)3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及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9】21号)3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小额担保贷款一站式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银政发【2009】88号)3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银政发【2009】137号)——结束——。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
补贴和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09]163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27
【实施日期】2009.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实施细则的
通知
(银政办发〔2009〕1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银川市城镇社区工作者
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城镇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和社会保险待遇,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提高城镇社区工作者待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镇社区工作者是指市辖三区各街道社区居委会经过社区居民或居民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镇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配备按照城镇社区居民户数核定社区工作者职数,以科学合理适用为原则,其中3000户以下的社区核定为5人,3000户以上的社区核定为7人,对1000户以下的社区原则上要进行撤并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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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银川市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银川市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银川市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8•【字号】银政办发[2014]79号•【施行日期】2014.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银川市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银政办发〔2014〕79号)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加快推进银川市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宁夏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全市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统计监测工作。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标体系的设置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由经济发展与转型升级两大部分组成,共60项监测指标。

(一)经济发展。

1.总量指标(9项)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货物进出口总额、外商直接投资、旅游总收入、人均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发展指标(10项)地区生产总值增长速度、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速度、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度、城镇化率增长幅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接待境外游客增长速度、R&D经费增长率。

(二)经济转型升级1.结构优化与产业升级指标(8项)特色优势农业总产值占农业总产值比重、轻工业与重工业增加值之比、非高耗能工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服务业投资占全部投资比重、民间投资占全部投资比重。

2.质量效益指标(9项)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工业企业总资产贡献率、农业灌溉渠系水利用系数、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占GDP比重、地方政府债务占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比重、税收占GDP的比重、全社会劳动生产率、GDP与固定资产投资之比、城镇化质量系数。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13•【字号】银政办发[2009]225号•【施行日期】2009.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精神,设立银川市文化广播电视局,挂银川市新闻出版局、银川市文物局、银川市版权局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职责1、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进行监管的职责。

2、组织推动文化领域的创业和发展职责,引导动漫行业、文化领域创业创意行业发展工作职责。

3、建设“两个最适宜”城市和“运动休闲城市”中涉及的文化艺术促进城市建设发展职责。

(二)强化职责1、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2、培育和完善文化市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职责。

3、监督管理市属文物、博物事业机构的文物实施抢救保护和弘扬利用工作。

4、依法加强对市属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行业管理,指导监督播出和刊发内容,审查播出和刊发质量。

5、著作权保护相关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文化艺术、文化产业、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文化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文物管理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文化领域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县(市)区各项工作的开展。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党办[2014]44号【发布部门】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05.09【实施日期】2014.05.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党办〔2014〕44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川综合保税区、银川滨河新区、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问责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5月9日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提高其依法处置信访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维护信访秩序,推进和谐银川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不当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是指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信访、越级信访和集体访,产生一定影响,造成不良社会后果,尚不构成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三条对不当行为导致信访问题发生的行为进行问责,应当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问责的原则。

上级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问责的,可直接问责。

第四条。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8.07•【字号】银政办发〔2021〕47号•【施行日期】2021.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银政办发〔202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银川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8月7日银川市城市更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宁夏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及银川市委、政府工作部署,围绕“一高三化”目标任务,全面提升城市功能与品质,不断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进一步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市建设,现就推动银川市城市更新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化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关于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改善人居环境、补齐城市短板、提升城市品质、治理“城市病”为核心,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利民惠民。

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把补短板、惠民生作为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着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设施,全面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宜居宜业水平。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共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宁党发[2009]30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意见(宁党发[2009]30号2009年4月30日)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提高农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现就推进我区农村社区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意义农村社区是指聚居在农村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完善农村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加强农村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对于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推进农村社区建设,有利于最大限度地调动和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使其依靠自身力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有利于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新农村建设,促进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让农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村民自治机制,让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农村社区化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以满足农村社区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农民综合素质、促进农民全面发展为目标任务,着力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社区化建设,以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为目标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导向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形成和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取向的乡村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信息简报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信息简报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信息简报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27•【字号】银党办发[2012]82号•【施行日期】2012.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信息简报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党办发〔2012〕82号)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银川市信息简报规范化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7月27日银川市信息简报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精简信息简报的种类和数量,规范信息简报报送、接收程序和范围,提高信息简报质量,切实营造勤廉、务实、高效的党务、政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信息简报是指市委、市政府派出机构,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事业单位以及各人民团体编印的,用于反映工作动态、交流经验、通报情况、辅助决策的信息、简报、专报、动态、专刊、特刊等。

第三条切实精简信息简报种类和纸质印刷数量及发放范围。

除经审定保留的纸质信息简报(见附件),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编印对外的纸质信息简报。

因承担市级阶段性重要工作、重大项目或重点工程等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承办单位可编印纸质信息简报,发放范围由相关市级领导审定,阶段性工作结束后,自行撤销。

第四条严格信息简报的报送程序。

各部门(单位)确需上报市委、政府的信息简报,必须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信息报送有关规定进行报送,由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市政府办公厅信息中心按规定编辑印制后,报送市委、市政府领导,并上报下发。

原则上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将信息简报报市委、市政府领导。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5.11.10
•【字号】宁建发〔2015〕104号
•【施行日期】2015.1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
通知
宁建发〔2015〕104号
各市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红寺堡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银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建设局,各规划编制单位: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意见》(宁党发〔2014〕37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14〕15号)精神,加强对全区村庄建设与发展的规划指导,进一步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推进美丽乡村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
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

本《导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06年)同时废止。

《导则》执行过程中如有疑问和意见建议,请及时与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处联系,联系电话:0951—6087107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村庄规划编制导则(试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0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政发〔2017〕235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政发〔2017〕235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布失效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政发〔2017〕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措施,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确保银川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及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维护法制统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要求,经2017年11月30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决定:一、对下列8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年3月7日银政发〔2002〕26号公布)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2002年3月7日银政发〔2002〕27号公布)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9月30日银政发〔2003〕210号公布)76号公布)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供热保障统筹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5年4月28日银政发〔2005〕81号公布)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6年3月8日银政发〔2006〕23号公布)7.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蔬菜质量安全及农药残留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12月25日银政办发〔2007〕100号公布)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8年2月29日银政发〔2008〕26号公布)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5月29日银政发〔2008〕76号公布)1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残疾人代步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日银政发〔2008〕102号公布)1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4日银政发〔2008〕104号公布)1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8年7月15日银政发〔2008〕112号公布)1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信息员奖励办法的通知(2008年4月14日银政办发〔2008〕101号公布)1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及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2月17日银政发〔2009〕21号公布)1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小额担保贷款一站式绿色通道实施办法的通知(2009年6月18日银政发〔2009〕88号公布)1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2009年9月4日银政发〔2009〕137号公布)1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年2月26日银政发〔2010〕33号公布)18.银川市人民政府批转工商局关于加快实施商标战略意见的通知(2010年11月3日银政发〔2010〕187号公布)号公布)2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通知(2010年5月18日银政发〔2010〕81号公布)2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17日银政发〔2010〕205号公布)2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0年11月22日银政发〔2010〕212号公布)2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14日银政发〔2010〕229号公布)2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2010年12月24日银政发〔2010〕240号公布)25.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年1月5日银政办发〔2010〕2号公布)2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接管老旧供热区域供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2011年10月20日银政发〔2011〕210号公布)2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2011年5月12日银政发〔2011〕86号公布)2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材料供应管理的办法(2011年1月4日银政发〔2011〕5号公布)29.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年8月2日银政办发〔2011〕94号公布)3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11月16日银政发〔2011〕230号公布)31.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1年10月21日银政办发〔2011〕140号公布)3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统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12月12日银政发〔2011〕240号公布)3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医患纠纷处置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9月2日银政发〔2011〕174号公布)3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储备商品管理办法银川市储备肉管理办法银川市应急商品数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年10月20日银政发〔2011〕211号公布)3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1年12月9日银政发〔2011〕239号公布)36.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3月24日银政办发〔2011〕51号公布)3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校车登记及使用许可暂行办法的通知(2012年11月2日银政发〔2012〕223号公布)38.银川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等七项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2012年4月29日银政发〔2012〕99号公布)3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公有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2年2月24日银政发〔2012〕34号公布)4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4月26日银政发〔2012〕96号公布)4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规范进企业行政执法检查规定的通知(2012年7月27日银政发〔2012〕166号公布)4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占地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8月16日银政发〔2012〕185号公布)4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12月27日银政发〔2012〕296号公布)4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2012年8月24日银政办发〔2012〕123号公布)4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市长质量管理奖评选办法的通知(2012年11月29日银政发〔2012〕243号公布)4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实施办法的通知(2012年4月17日银政发〔2012〕86号公布)4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暂行)的通知(2013年7月18日银政发〔2013〕132号公布)4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2013年3月26日银政发〔2013〕55号公布)49.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旧城更新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办法(2013年3月26日银政办发〔2013〕42号公布)5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地名命名办法的通知(2013年1月6日银政发〔2013〕5号公布)5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2013年8月29日银政发〔2013〕176号公布)5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实施意见(2013年8月30日银政发〔2013〕179号公布)5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残疾人创业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2013年9月27日银政发〔2013〕221号公布)5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标准化菜市场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和银川市社区蔬菜直销店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14年1月28日银政办发〔2014〕18号公布)55.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年2月27日银政办发〔2014〕30号公布)56.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2014年7月10日银政办发〔2014〕103号公布)57.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惠民殡葬及生态葬奖补办法的通知(2014年7月25日银政办发〔2014〕109号公布)58.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年12月31日银政办发〔2014〕173号公布)5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2014年3月4日银政发〔2014〕33号印发)6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4年7月25日银政发〔2014〕109号公布)61.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5年9月12日银政办发〔2014〕140号公布)6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2015年1月16日银政发〔2015〕8号公布)6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股权投资类创业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年3月4日银政发〔2015〕51号公布)6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2015年3月19日银政发〔2015〕73号印发)65.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2015年9月30日银政办发〔2015〕170号公布)66.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驻银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2015年8月21日银政办发〔2015〕153号公布)67.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审核细则的通知(2015年7月30日银政办发〔2015〕139号公布)6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管理办法的通知(2015年12月18日银政发〔2015〕306号公布)6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6年2月25日银政发〔2016〕35号公布)7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6年9月8日银政发〔2016〕179号公布)7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年12月12日银政发〔2016〕249号公布)7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粮食银行”经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年12月21日银政发〔2016〕257号公布)7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城市道路出入口审批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6年6月17日银政办发〔2016〕61号公布)7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16年7月26日银政办发〔2016〕79号公布)75.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2016年9月7日银政办发〔2016〕106号公布)76.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社区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动用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年9月7日银政办发〔2016〕107号公布)77.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生活补贴办法(试行)的通知(2016年9月19日银政办发〔2016〕116号公布)7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2017年1月16日银政发〔2017〕6号公布)7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的通知(2017年4月19日银政发〔2017〕61号公布)80.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年4月19日银政发〔2017〕62号公布)8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2017年6月6日银政发〔2017〕94号公布)8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电竞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4月24日银政发〔2017〕66号公布)8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互联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年4月21日银政办发〔2017〕71号公布)8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民营企业扶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年6月6日银政发〔2017〕96号公布)85.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4月21日银政办发〔2017〕74号公布)二、对下列16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牛羊定点屠宰及清真牛羊肉品流通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年11月27日银政发〔2001〕193号公布)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2003年3月25日银政发〔2003〕37号公布)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城镇从业人员个人缴费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银政发〔2003〕189号公布)4.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银政发〔2003〕190号公布)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2003年9月18日银政发〔2003〕191号公布)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定的通知(2005年10月9日银政发〔2005〕129号公布)7.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村干部基本养老保证金试行办法的通知(2005年3月1日银政发〔2005〕28号公布)8.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3月22日银政发〔2007〕32号公布)9.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2007年7月8日银政发〔2007〕81号公布)1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银川市小巨人企业融资扶持暂行办法的通知(2008年7月22日银政发〔2008〕165号公布)11.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银川市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的通知(2009年5月12日银政办发〔2009〕87号公布)1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闲置土地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2月7日银政发〔2012〕17号公布)1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2016年2月3日银政发〔2016〕22号公布)14.银川市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试行办法(2016年4月13日银政发〔2016〕74号公布)15.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2016年7月1日银政发〔2016〕67号公布)16.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机动车交通环保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年4月24日银政发〔2017〕65号公布)三、对下列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宣布失效1.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加快淘汰黄标车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4年8月15日银政发〔2014〕117号公布)2.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银川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2014年12月26日银政发〔2014〕165号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2•【字号】银政办发[2012]28号•【施行日期】2012.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银政办发[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意见,做好试点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银川市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根据国家住建部《商品住宅装修一次到位实施导则》、自治区住建厅《宁夏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成品住宅套内装修标准》的有关规定,为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进程,以住宅全装修为切入口,提高住宅建设整体水平和住宅科技含量,探索住宅装修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2年1月起,在银川市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试点工作,现将有关意见安排如下:一、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目的和作用(一)住宅全装修和住宅部品(件)的含义住宅全装修是指新建城镇住宅在房屋交钥匙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成,专业设施安装到位、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备完成,具备使用功能。

住宅部品(件)是指通过工厂化生产,按照配套技术在现场组装,作为住宅全装修某个部位且能满足该部位的一项或几项主要功能要求的单元,如整体橱柜、整体卫生间等。

(二)推行住宅全装修目的推行全装修住宅目的是逐步取消毛坯房,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旨在让老百姓住上“省心、省力、省钱”的全装修房;规范住宅装修市场,促使住宅装修生产从无序走向有序;避免住户在装修过程中的大拆大改,造成房屋结构上的破坏和资源的极大浪费;坚持技术创新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贯彻节能减排和环保方针;鼓励开发住宅装修新材料、新部品(件),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收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收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收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19•【字号】银政办发[2009]2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收文处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办公厅公文办理程序,确保公文流转程序的合理、通畅、安全,提高办公厅工作效能,现将重新修订的《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收文处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十九日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收文处理规定(试行)为确保银川市政府(办公厅)各类公文运转办理及时、准确、安全,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来文处理工作制度》(宁政办发〔200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规定。

公文收文处理是指对收到的公文按照规范化程序进行签收、分类、登记、分办、拟办、承办、批办、催办、归档或销毁的过程。

公文处理应坚持准确、快速、高效的原则。

一、统一收文。

杜绝公文“体外循环”。

凡报送市政府(办公厅)的各类公文,一律由市政府办公厅文电信息处统一接收和办理。

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需要直接报送政府领导的重要事项或突发重大事件相关文件外,报送政府领导个人的请示、报告或没有文头、印章的白头文,各处室和领导专职秘书不予接收,也不纳入公文处理系统。

1、报送市政府和办公厅的各类公文应确保文种、格式、行文内容准确规范,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不予接收办理;2、各县(市)区所属机关或企事业单位不得直接向市政府报送文件,应由县(市)区政府向市政府行文,不得越级上报;3、凡涉及减免建设项目行政规费的请示,一律按《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规费收缴工作的意见》(银政发[2008]111号)文件执行,由该申请县(市)区政府及各单位向市政府相关部门上报,市政府办公厅不再直接受理此类文件。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银政办领字[2014]140号•【施行日期】2014.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银政办领字〔2014〕14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规划局、市法制办审核后,提交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2日附件:规范银川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程序,保障配套费足额征收。

根据自治区政府批转的《关于银川市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85〕4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市区和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市政府指定或委托的相关部门负责征收。

财政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和解释、出具相关征收票据和凭证;规划部门负责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手续,并核验配套费缴费凭证;审计部门负责对征收部门执行征收政策情况实施审计。

第四条建设项目配套费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住宅、公寓和其他类建设项目按75元/平方米征收;(二)写字楼、酒店和商业批发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100元/平方米征收;(三)不能确定建筑面积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按照建设项目核准投资总额的5%计征。

第五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核实时,应到征收部门主动申请办理配套费缴费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六条配套费缴费凭证是其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必备要件,无缴费凭证和凭证不吻合的不予办理建设项目规划核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通知-宁建发[2009]4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通知-宁建发[2009]4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通知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的通知(宁建发〔2009〕46号2009年4月26日)各市、县(区)建设局、规划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农村危房改造的要求,切实做好我区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确保2009年任务全面完成,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把握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原则我区农村危房改造是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民生工程。

各市、县(区)开展危房改造应当明确指导思想,把握基本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一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出发,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安排年度工作;二要突出重点,优先解决最危险、最急迫、最困难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帮助危房户改造建设最基本的经济、适用、节能、抗震的农房,着力提高住房安全标准;三要坚持农民自主、自愿,政府引导、扶持。

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民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并通过银行信贷和社会捐赠等多渠道解决;四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科学编制规划,严格按照规划实施,精心组织设计、施工,确保建设质量,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推进农房建造技术进步;五要规范程序,严格管理。

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市县要加强对危房改造的质量监管,明确目标责任,任务要分解到村、落实到户;要确定村级责任人,负责宣传动员,监督危房改造按标准进行建设,督促工程进度并及时上报进展情况。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局)主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局)主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09]241号【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3【实施日期】2009.11.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银政办发〔2009〕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抓紧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67号)精神,设立银川市园林管理局(银川市林业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新增职责对园林绿化专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的职责。

(二)强化职责负责政府投融资项目的对接、报批、管理、监督、资金申请、核付。

(三)下放职责将城市次干道及次干道以下街巷的行道树、街头绿化、小游园绿化养护工作交由市辖三区承担。

市园林局加强对下放职责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四)取消职责对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年检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国家关于城乡绿化、林业资源保护、林业生态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编制全市国土绿化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工。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银川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银川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银川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
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18]32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2.28
【实施日期】2018.0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银川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8〕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信访工作法制化建设,规范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维护信访秩序,按照国家信访局《关于完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意
见》(国信发〔2013〕8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发〔2014〕20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信访工作实际,成立银川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

组成成员如下:
主任: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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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09年新农村规划建
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银政办发[2009]144号
【发布部门】银川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8.03
【实施日期】2009.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2009年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政办发〔2009〕1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银川市2009年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八月三日银川市2009年新农村规划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2009年全市新农村规划建设,进一步明确责任和工作要求,确保圆满完成今年小城镇规划建设、“塞上农民新居”建设和农村危旧房改造等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城乡一体化统筹发展为目标,从改变农民最关心、最迫切需要改善的村庄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入手,进一步加快小城镇、中心村基础设施和新型农宅建设步伐,大力提高我市新农村建设的质量,为建设城乡一体化及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完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构建“中心城-县城-中心镇-一般镇”的四级城镇结构组织体系,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一是按照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完成《银川市市域村镇布局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

二是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

三是组织完成镇北堡镇、兴泾镇、金贵镇、洪广镇的小城镇总体规划,指导掌政镇、望远镇、宁东镇继续完善镇区建设规划,编制完成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是进一步做好碱富桥新村、植物园新村、泾华村、闽宁新村、新胜村(2、8社)和经济桥村4社、二道沟村等试点中心村的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二)指导县(市)区做好七个特色小城镇和七个试点中心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工作。

一是加快掌政镇、镇北堡镇、兴泾镇、望远镇、金贵镇、洪广镇和宁东镇等七个特色小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小城镇综合服务功能,提高小城镇辐射带动能力。

二是加快推进碱富桥新村、植物园新村、泾华村、闽宁新村、新胜村(2、8社)、经济桥村4社、二道沟村等七个试点中心村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引导周边农民到中心村集中建房。

加大中心村基础设施投入力度,重点实施道路、给排水、环卫、绿化等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应用。

(三)以自治区“塞上农民新居”工程为依托,全面推进新建示范点和村庄整治工作,进一步改善和提高农村人居环境面貌。

一是年内完成“塞上农民新居”新建示范点10个762户,其中银川市第三代新农村新型农宅样板房100套。

二是年内完成旧村整治示范点59个,涉及农户3625户,整治内容包括对有条件的农宅进行坡屋顶改造、巷道硬化、给排水设施建设、环卫设施建设以及村庄绿化、沼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推广应用等。

(四)以国家出台对农村危旧房改造优惠政策和提供资金支持为契机,加快推进农村危旧房改造进程。

全市年内完成农村危旧房改造5900户(其中规划建设部门2500户,民政部门3400户)。

(五)协助指导兴庆区完成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做好掌政镇、大新镇、通贵乡的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工作。

三、各县(市)区任务分解
(一)兴庆区
1、完成兴庆区统筹城乡一体化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做好掌政镇、大新镇、通贵乡的统筹城乡发展试点工作。

2、完成掌政镇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加快推进镇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3、完成碱富桥新村的中心村规划编制与审批,引导和规范农民建房,加快村庄基础设施建设。

4、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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