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分等的机能与依据——以刑事立法与行刑的不同范式为视角

合集下载

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

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期徒刑的幅度,大致可分为三种: 1、长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2、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3、短期有期徒刑,指对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刑法规ຫໍສະໝຸດ 的刑罚目录0102 法条依据
03 刑罚内容与特点
04 常见问题
05 案例剖析
06 相关词条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可谓名副其实的主刑。
定义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可谓名副其实的主刑。
被告公司认为,其通过背景调查发现刘某之前有过刑事案件记录。但是,先前刘某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 合同时“入职申请表”中“有无犯罪记录”一栏勾选了“无”、与外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聘登记表”中 “犯罪史”一栏也勾选了“无”。且刘某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中,承认自己年少时进过监狱、有前科。
人民法院案例选案例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 2017.12.21 /一审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 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款,对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 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 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对未成年犯应当 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刑事案件中的各类刑罚解读

刑事案件中的各类刑罚解读

刑事案件中的各类刑罚解读刑事案件中,对于犯罪分子的刑罚是法律对其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手段,也是社会正义的体现。

刑罚分为多种类型,每一种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和作用。

现在,我们将对刑事案件中的各类刑罚进行解读。

一、死刑死刑是刑罚中最为严厉的一种,被判处死刑意味着罪犯必须被执行极刑。

死刑的适用范围通常是特别严重的罪行,如故意杀人、特大毒品犯罪等。

对于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安全权的罪行,死刑有着强烈的威慑作用,能够维护社会安宁与正义。

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无固定刑期的刑罚,其目的是将罪犯长期隔离在监狱中,避免其对社会造成进一步的危害。

无期徒刑适用于犯罪性质严重、与社会和谐秩序造成严重破坏的罪行,如恐怖袭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等。

对于这类罪犯,将其永远剥夺自由是保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必要手段。

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处一定刑期的刑罚。

刑期的长短根据犯罪的严重性、社会危害程度、罪犯的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衡量和判断。

有期徒刑适用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如盗窃、贩毒、赌博等。

这种刑罚相对于无期徒刑来说,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和社会回归的可能。

四、缓刑缓刑是指判处刑罚时,暂不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监督、教育和改造。

判决缓刑的目的是帮助罪犯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引导其积极转变,重返社会。

通常情况下,缓刑适用于初犯、犯罪较轻,但具有悔罪表现和改造可能的罪犯。

缓刑的执行条件和期限将根据罪犯的表现和犯罪情况进行裁定。

五、拘役和管制拘役和管制是一种对犯罪分子进行限制自由的刑罚,但时间相对较短。

拘役通常在未满三年的刑期内执行,而管制则执行六个月以下的刑期。

这两种刑罚适用于较轻的犯罪行为,如轻微伤害、故意损坏财物等。

拘役和管制的目的是警告和教育罪犯,使其认识到犯罪的错误,并且不再犯罪。

六、罚金罚金是刑事案件中常见的刑罚形式之一,它是通过罚金金钱的方式对罪犯进行处罚。

罚金通常适用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如交通违法、违约金等。

通过罚款可以对罪犯产生经济上的压力,提醒其遵纪守法,同时帮助恢复受害者的损失。

刑法里面有期徒刑的种类

刑法里面有期徒刑的种类

刑法里面有期徒刑的种类
刑法中对期徒刑的种类并非汇总在单一法条中,而是散布在不同的相关法条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期徒刑种类:
1.固定期限的期徒刑:即法律规定了明确的刑期限制,如3年、5年等。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类型,根据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确定刑期的长短。

2.累计刑期的期徒刑:当犯罪人在犯罪后再次犯罪时,根据法律规定将两次犯罪的刑期累计计算,而不是分别执行。

这样做主要是为了提高惩罚力度和预防累犯的发生。

3.附加刑的期徒刑:当刑事犯罪主体除了刑罚的限制外,还需承担一些法律上规定的特殊责任时,法院可以判决附加刑为期徒刑。

例如,对于犯罪的医师或律师,除了刑罚外,还可能面临吊销执业证书和追缴违法所得等附加刑。

4.无期徒刑:也称终身监禁,在一些严重犯罪如故意杀人等情况下,法庭判决犯罪人的刑期长达无限期,即犯罪人将在监狱服刑终身,除非获得特赦。

5.有期徒刑的减刑: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人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减刑。

法律规定了关于不同情况下减刑幅度的规定,如可以减刑的上限、减刑标准等。

6.计算折抵刑期:法律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折抵刑期的情形,如在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可以折抵一定刑期;在狱中表现优良并参加劳动教育,也可以折抵一定刑期。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对期徒刑种类的一些简单介绍,实际情况可
能更加复杂。

此外,刑法中有关刑罚种类和程度的规定并非固定不变,可
能会根据法律的变化和社会需求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改。

对于刑事犯罪行为,具体的适用刑种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

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

Ә«刑法修正案(十二)»专题研究特约主持人:柏浪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ꎬ博士生导师)主持人语:为了适应迅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ꎬ加强经济法治保障工作ꎬ2023年12月29日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二)»)ꎮ该修正案的内容主要涉及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和贿赂犯罪ꎮ为了准确理解并妥当适用本次修正案的修改条款㊁保障修法效果ꎬ本期专题的三篇论文从不同角度展开了研究ꎮ«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 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一文采用解释论的研究范式ꎬ对背信犯罪的法益㊁主体㊁行为类型和结果展开了教义学分析ꎮ«犯罪预防㊁被害人保护与犯罪追诉权配置 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背景»一文以民营企业内部犯罪为契机ꎬ系统梳理并厘清了当前有关犯罪追诉权配置的研究及其不足ꎬ深入探讨了犯罪追诉权的合理配置问题ꎮ«新时期行贿犯罪的治罪与治理 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分析中心»一文基于行贿犯罪的修改情况ꎬ立足于治罪和治理的双层维度进行体系性分析ꎬ提出了关于完善重点行贿人联合惩戒机制的两项举措ꎮ三篇论文的论证主题及论证角度各有不同ꎬ但都是围绕«刑法修正案(十二)»进行了分析与反思ꎬ并提出了独到见解ꎬ相信能对我国刑法学界的相关研究㊁司法实务的妥当适用有所裨益ꎮ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起点柏浪涛∗内容摘要: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ꎬ手段型法益是信任ꎬ其中 信任 法益居于从属地位ꎮ背信犯罪的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者ꎬ这里的 事务 应具有财产性和 他人性 ꎬ 利他性 不等于 他人性 ꎮ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特征是 干自己的事ꎬ使单位受损 ꎬ因此不是背信犯罪ꎮ背信犯罪的事务应具有裁量性ꎬ不包括纯粹机械性劳务ꎮ德国将背信罪分为 滥用权限型 与 违背信任型 ꎬ将越权代理归入后者ꎮ然而ꎬ罪名的行为类型应是并列关系ꎬ而非包含关系ꎬ且滥用代理权与超越代理权在财产损失的认定上没有区别ꎮ背信犯罪的行为类型应划分为不当代理行为和非代理行为ꎬ前者涉及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ꎬ后者仅涉及内部关系ꎮ传统观点认为ꎬ一项罪名要么是针对个别财产的犯罪ꎬ要么是针对整体财产的犯罪ꎬ这种看法过于绝对ꎮ盗窃罪㊁诈骗罪及背信犯罪均存在针对个别财产的情形和针对整体财产的情形ꎮ在三方给付的场合认定整体财产损失ꎬ应以全部给付(担保人给付)时为时间标准ꎮ关键词:«刑法修正案(十二)»ꎻ背信罪ꎻ为亲友非法牟利罪ꎻ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ꎻ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中图分类号:D924㊀㊀㊀㊀㊀㊀文献标识码:A㊀文章编号:2095 ̄7076(2024)02 ̄0042 ̄19DOI:10.19563/j.cnki.sdfx.2024.02.00424 ㊀㊀∗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ꎬ博士生导师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公共危险防控背景下的监督过失理论研究 (项目编号:20BFX071)的阶段性成果ꎮ«刑法修正案(十二)»增设了民营企业领域的背信犯罪ꎬ亦即«刑法»第166条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㊁第169条的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㊁出售公司㊁企业资产罪等ꎮ除此之外ꎬ«刑法»还设有第169条之一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㊁第185条之一的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㊁第186条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等具体的背信犯罪ꎮ但由于我国刑法未设置一般性背信罪ꎬ因此关于背信犯罪的研究也相对不足ꎮ虽然目前理论上对于«刑法修正案(十二)»增加民企犯罪存在着许多质疑意见ꎬ①然而ꎬ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背信犯罪处罚范围的扩充ꎬ实务中关于背信犯罪的适用问题必然频生ꎮ为此ꎬ需要研究这些背信犯罪的共性问题ꎮ本文采取解释论而非立法论的研究范式ꎬ尝试体系性研究该类犯罪在解释㊁适用领域的基本问题ꎮ一、保护法益的界定与意义背信罪是域外刑法的典型罪名ꎮ«德国刑法典»第266条第1款规定: 行为人滥用依据法律㊁官方委托或者民事法律行为所取得的处分他人财产或者使他人承担义务的权限ꎬ或者违反依据法律㊁官方委托㊁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信任关系所承担的照管他人财产利益的义务ꎬ致使委托人的财产利益遭受损失的ꎬ处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ꎮ «日本刑法典»第247条规定: 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ꎬ意图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谋取利益ꎬ或者出于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目的ꎬ实施违背其任务的行为ꎬ从而给委托人造成财产损失的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50万日元以下罚金ꎮ 基于此ꎬ背信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总结如下:(1)客观构成要件ꎮ①行为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ꎮ②行为是背信行为ꎮ③结果是财产损失ꎮ(2)主观构成要件是故意ꎮ法益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指导作用ꎻ解释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ꎬ首先必须明确该犯罪的保护法益ꎮ②因此ꎬ要妥当解释背信犯罪的构成要件ꎬ必须厘清其保护法益ꎮ(一)财产法益的问题我国学者认为ꎬ财产法益不应是背信罪的保护法益ꎬ因为若将背信罪视为财产犯罪ꎬ则会导致背信罪与盗窃罪㊁侵占罪难以区分ꎮ③然而ꎬ在确定一个罪名的保护法益时ꎬ 罪名之间难以区分 不应成为考虑的主要理由ꎮ例如ꎬ盗窃罪与侵占罪在许多案件中难以区分ꎬ但不能因此影响盗窃罪作为财产犯罪的属性ꎮ罪名之间的区分问题可以通过解释构成要件及研究罪数理论加以解决ꎮ大陆法系的通说认为ꎬ背信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ꎮ④这种观点要贯彻到我国具体的背信犯罪ꎬ可能面临一些条文规定上的 障碍 ꎮ具体而言ꎬ在为亲友非法牟利罪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㊁出售公司㊁企业资产罪ꎬ在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中ꎬ刑法规定了财产损失的要件ꎬ但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ꎬ刑法没有规定财产损失的要件ꎬ而是规定了 情节严重 的要件ꎮ是否可以认为ꎬ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不是财产?本文认为ꎬ该罪的保护法益仍然是财产ꎮ侵害财产法益的样态有两种ꎬ一是实害结果ꎬ亦即实际财产损失ꎻ二是危险ꎬ行为若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危险ꎬ那么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法益ꎮ例如ꎬ挪用资金罪的成立并不要求给单位造成实际财产损失ꎬ仅要求挪用行为导致单位对资金失去控制ꎬ给单位资金制造了危险ꎮ即使如此ꎬ挪用资金罪仍属于财产犯罪ꎬ保护的法益是财产ꎮ同理ꎬ在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ꎬ关于 情节严重 ꎬ司法解释规定的主要情形有: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ꎬ或者多次擅自运用客34 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㊀㊀①参见罗翔:«技艺和程序:刑法修正的检视 ‹刑法修正案(十二)›新增民企工作人员犯罪条款的展开»ꎬ载«法学评论»2024年第1期ꎬ第174页ꎻ刘艳红:«轻罪时代刑事立法泛刑化与重刑化之理性反思 以‹刑法修正案(十二)›为视角»ꎬ载«法学评论»2024年第2期ꎬ第13页ꎮ㊀㊀②参见张明楷:«刑法分则的解释原理»(第3版)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4年版ꎬ第348页ꎮ㊀㊀③参见彭文华:«背信及其刑法规制»ꎬ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91页ꎮ㊀㊀④Vgl.RudolfRengierꎬStrafrechtBesondererTeilI:Vermögensdelikteꎬ23.Aufl.ꎬ2021ꎬɦ18Rn.1ꎻ[日]西田典之㊁桥爪隆:«日本刑法各论»(第七版)ꎬ王昭武㊁刘明祥译ꎬ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ꎬ第298页ꎮ户资金ꎮ这些情形虽然未必给客户造成实际财产损失ꎬ但是必然给客户资金制造了危险ꎬ因此仍侵犯了客户的财产法益ꎮ(二) 信任 作为法益的问题德国多数观点认为ꎬ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不是背信罪的保护法益ꎬ因为一方面ꎬ 信任 是具有模糊性的概念ꎬ 背叛 是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概念ꎻ另一方面ꎬ背信罪的违法性根据是行为违反了特定义务ꎬ而不是行为不符合社会交往中的期待ꎮ①然而ꎬ第一ꎬ背信罪中的 信任 与民法上的 诚实信用 含义相同ꎬ与具有意识形态色彩的 背叛 有所不同ꎮ第二ꎬ背信行为违反的是忠实义务ꎮ 受人之托ꎬ忠人之事 是社会交往中一种期待ꎮ 义务 与 期待 不是对立关系ꎮ不过ꎬ 信任 这一概念的确具有模糊性ꎬ因此需要清晰界定其内涵与功能ꎮ本文认为ꎬ财产法益是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ꎬ 信任 是背信犯罪的手段型法益ꎮ许多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包括目的型法益和手段型法益ꎮ例如ꎬ抢劫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ꎬ手段型法益是人身法益ꎮ这里的人身法益并不是身体健康或生命ꎬ因为成立抢劫罪并不要求实施暴力ꎬ暴力手段只是常见手段ꎬ不是必需手段ꎮ确定抢劫罪的保护法益ꎬ应以成立抢劫罪的最低条件为准ꎮ在昏醉型抢劫罪中ꎬ抢劫行为没有侵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ꎬ侵犯的是意思活动自由ꎮ因此ꎬ抢劫罪的人身法益应是意思活动自由ꎮ②而身体健康只是可能侵害的法益ꎬ不是必须侵害的法益ꎮ同理ꎬ在背信犯罪中ꎬ目的型法益是财产ꎬ手段型法益是信任ꎬ行为人通过违背信任而侵犯财产ꎮ目的型法益决定一个罪名的性质ꎬ例如ꎬ由于抢劫罪㊁背信犯罪的目的型法益是财产ꎬ所以这些犯罪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犯罪ꎮ但是ꎬ无法由此认为ꎬ手段型法益可有可无ꎮ手段型法益的功能有两种:第一项功能是为违法程度的加重提供根据ꎮ例如ꎬ之所以暴力型抢劫罪比盗窃罪的法定刑重ꎬ是因为前者在侵犯财产法益之外ꎬ还侵犯了身体健康法益ꎮ又如ꎬ在法定最高刑方面ꎬ贪污罪之所以高于盗窃罪㊁侵占罪㊁诈骗罪ꎬ主要是因为贪污罪的保护法益除了财产法益ꎬ还包括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ꎮ国家基于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ꎬ授权其占有㊁管理公共财产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占有㊁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实施贪污ꎬ损害了国家对其的信任ꎮ传统观点认为ꎬ贪污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ꎮ③实际上ꎬ这里的 廉洁性 是指国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的信任ꎮ手段型法益的第二项功能是为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提供根据ꎮ为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和罪刑均衡要求ꎬ关于侵害财产法益的行为ꎬ刑法没有设置一个具体罪名 侵犯财产罪 ꎬ而是设置若干具体罪名ꎮ这些罪名需要类型化ꎬ需要与其他罪名相区分ꎮ这种类型化㊁个别化功能的实现ꎬ显然不能仅依靠财产法益ꎬ而需要借助手段型法益ꎮ例如ꎬ甲将乙灌醉ꎬ然后拿走乙的财物ꎮ又如ꎬ丙趁丁自己喝醉ꎬ拿走丁的财物ꎮ甲和丙均侵犯了他人财产ꎬ之所以甲构成抢劫罪ꎬ丙构成盗窃罪ꎬ是因为甲的手段侵犯了乙的意思活动自由ꎬ而丙的手段没有侵犯丁的意思活动自由ꎮ可能有人认为ꎬ成立盗窃罪要求违背被害人意愿ꎬ丙的手段违背了丁的意愿ꎬ所以也侵犯了丁的意思活动自由ꎮ然而ꎬ违背丁的意愿与侵犯丁的意思活动自由是两个不同的概念ꎮ例如ꎬ张某决定与王某结婚ꎬ该决定违背了张某父母的意愿ꎬ但不能由此认为张某侵犯了父母的意思活动自由ꎮ 意思活动自由 这一法益具体到诈骗罪和背信罪ꎬ就是处分自由ꎮ诈骗罪与背信罪具有亲缘性ꎬ二者均是财产犯罪ꎬ区分在于ꎬ诈骗罪的行为人利用外部关系侵犯被害人财产的处分自由ꎬ背信罪的行为人利用内部关系侵犯被害人财产的处分自由ꎮ具体而言ꎬ诈骗罪的行为人通过骗取被害人的信任侵犯被害44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4 2㊀㊀①Vgl.Schünemannꎬin:LeipzigerKommentarStGBꎬBand9ꎬ12.Aufl.ꎬ2012ꎬɦ266Rn.23ꎻKindhäuserꎬHovenꎬin:NomosKommentarStGBꎬBand3ꎬ6.Aufl.ꎬ2023ꎬɦ266Rn.1f.㊀㊀②参见张明楷:«侵犯人身罪与侵犯财产罪»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ꎬ第237页ꎮ㊀㊀③参见黎宏:«刑法学各论»(第二版)ꎬ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ꎬ第502页ꎮ人的处分自由ꎬ背信罪的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赋予的信任侵犯被害人的处分自由ꎮ亦即ꎬ被害人基于信任委托行为人管理财产ꎬ行为人滥用权限而处分财产ꎬ侵犯了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自由ꎮ漠视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自由ꎬ形塑了背信罪的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ꎮ①因此可以认为ꎬ被害人的信任及对财产的处分自由是背信罪的手段型保护法益ꎮ不过ꎬ需要指出的是ꎬ手段型保护法益不具有独立地位ꎬ而处于从属地位ꎮ换言之ꎬ如果行为未侵害目的型法益ꎬ仅侵害手段型保护法益ꎬ那么ꎬ手段型保护法益不能成为该罪名的保护法益ꎮ例如ꎬ商家宣称降价销售商品ꎮ顾客因为看中降价销售而购买了该商品ꎮ实际上商家是按照原价出售商品并没有降价ꎮ顾客支付的货款与获得的商品价值相当ꎬ整体上顾客没有遭受财产损失ꎮ②形式的个别财产说认为ꎬ顾客存在财产损失ꎮ③实际上ꎬ顾客受到侵害的是处分财产的自由ꎬ亦即 因受骗而购买商品 ꎬ顾客的财产法益未受到侵害ꎬ单纯的处分自由不能成为诈骗罪的保护法益ꎮ④同理ꎬ单纯的处分自由也不能成为背信罪的保护法益ꎮ虽然行为人违背信任ꎬ侵犯委托人的处分自由ꎬ但是ꎬ若未给委托人造成实际财产损失或财产损失的危险ꎬ则不构成背信罪ꎮ最后ꎬ从现实角度考虑ꎬ信任关系也应成为背信犯罪的从属性保护法益ꎮ这是因为ꎬ在商品经济时代ꎬ基于信任委托关系ꎬ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现象越来越普遍ꎮ若不保护这种信任关系ꎬ则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ꎮ正因如此ꎬ背信罪在德国经济刑法中处于关键地位ꎮ⑤(三) 经济秩序 法益的地位由于我国的背信犯罪大多规定在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中ꎬ因此传统观点认为ꎬ背信犯罪的保护客体是复杂客体ꎬ包括经济秩序ꎬ亦即公司㊁企业的管理秩序及金融管理秩序等ꎬ⑥并将经济秩序排在首位ꎮ⑦也有观点认为ꎬ背信犯罪的保护法益只有经济秩序ꎮ⑧然而ꎬ这种看法值得进一步探讨ꎮ经济秩序可以视为背信犯罪的保护法益ꎬ但不能是首要法益或唯一法益ꎮ经济秩序法益属于超个人法益ꎬ超个人法益的基础是个人法益ꎮ⑨因此ꎬ经济秩序法益不具有独立性而具有从属性ꎮ背信行为侵犯经济秩序法益是侵犯委托人财产法益的附随效果ꎮ如果背信行为侵犯了经济秩序法益ꎬ但未侵害委托人的财产法益ꎬ则不构成背信犯罪ꎮ例如ꎬ某上市公司的董事滥用职权ꎬ实施背信行为ꎬ扰乱了上市公司的管理秩序ꎬ但是未给该上市公司造成财产损失ꎮ该董事不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ꎮ因此ꎬ在«刑法修正案(十二)»通过以后ꎬ我国学者认为ꎬ立法者忽视了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内部的背信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存在差异性ꎬ具体而言ꎬ针对国企的背信行为而言ꎬ导致了国企所承载国家财富增值义务与社会责任的不能有效履行ꎬ从而损害了公共利益ꎬ而民企的背信行为主要侵害的是民企的财产利益与企业家的私有财产ꎬ基于此ꎬ应当将侵犯民企产权的背信行为ꎬ放置于 侵犯财产罪 中ꎮ⑩这一54 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㊀㊀①参见[德]约翰内斯 韦塞尔斯㊁托马斯 希伦坎普㊁扬 舒尔:«德国刑法分论(侵犯财产价值的犯罪)»ꎬ赵冠男译ꎬ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ꎬ第695-696页ꎻAndreasRansiekꎬRisikoꎬPflichtwidrigkeitundVermögensnachteilbeiderUntreueꎬZStW116(2004)ꎬ647ff.㊀㊀②Vgl.BGHGA1978ꎬ332(333).㊀㊀③参见[日]大塚仁:«刑法概说(各论)»(第三版)ꎬ冯军译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ꎬ第288页ꎮ㊀㊀④Vgl.BGHSt51ꎬ10(15).㊀㊀⑤参见谢焱:«背信罪的法益研究»ꎬ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1期ꎬ第42页ꎮ㊀㊀⑥参见张本勇:«掏空上市公司将受刑罚处罚»ꎬ载刘宪权主编:«刑法学研究(第3卷)»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ꎬ第35页ꎻ田宏杰:«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的刑事治理完善»ꎬ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24年第1期ꎬ第101页ꎮ㊀㊀⑦参见顾肖荣:«论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类犯罪及其立法完善»ꎬ载«社会科学»2008年第10期ꎬ第97页ꎮ㊀㊀⑧参见彭文华:«背信及其刑法规制»ꎬ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91页ꎮ㊀㊀⑨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增订本)ꎬ商务印书馆2021年版ꎬ第286页ꎮ㊀㊀⑩参见黄明儒:«论刑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多重意蕴 兼评‹刑法修正案(十二)›相关条文»ꎬ载«政法论坛»2024年第2期ꎬ第37页ꎮ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ꎬ但也容易导致立法的 碎片化 ꎮ其实只要在解释论上明确经济秩序法益与财产法益之间的关系ꎬ即便未改变罪名的具体位置ꎬ也并不影响问题的解决ꎮ二㊁ 为他人处理事务 的限缩解释我国具体的背信犯罪中ꎬ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ꎮ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㊁出售公司㊁企业资产罪的主体是公司㊁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ꎮ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体是公司㊁企业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ꎮ不过ꎬ并非所有的上述人员均能构成背信犯罪ꎬ对此需要进行限缩解释ꎮ背信犯罪的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ꎬ亦即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ꎮ因此ꎬ背信犯罪是身份犯ꎬ也可谓义务犯ꎬ行为人负有 为他人处理事务 的义务(第一项义务)ꎬ德国刑法学将该义务称为财产照管义务ꎬ在此基础上ꎬ行为人还负有忠实义务(第二项义务)ꎬ亦即忠实地为他人处理事务ꎬ这是对行为人处理事务的表现及效果所提的要求ꎮ背信罪又称为背任罪ꎬ其中 背任 即违背任务ꎬ侧重于强调行为人违反了第一项义务ꎬ因为第一项义务 为他人处理事务 属于一项任务ꎮ而 背信 则意味着违背信任ꎬ侧重于强调行为人违反了第二项义务ꎬ亦即 忠实地为他人处理事务 的义务ꎮ在语法上ꎬ第二项义务(忠实)与第一项义务(处理事务)类似于副词与动词的关系ꎮ在构成要件上ꎬ第一项义务关系到行为主体的身份(事务处理者)ꎬ第二项义务关系到构成要件行为(背信行为)ꎮ以下主要分析第一项义务及主体身份的问题ꎮ(一)事务的 财产性 问题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关于事务的范围有限定说与无限定说之争ꎮ其中限定说认为ꎬ事务应限于财产性事务ꎮ无限定说则认为ꎬ事务不限于财产性事务ꎮ①例如ꎬ甲委托保姆乙照管婴儿ꎬ乙虐待婴儿ꎬ致其轻伤ꎮ甲为了救治婴儿ꎬ花费了5万元ꎮ无限定说认为ꎬ乙除了构成人身犯罪外还构成背信罪ꎮ限定说则认为乙不构成背信罪ꎮ我国学者认为ꎬ事务不限于财产性事务ꎬ还包括服务性事务ꎬ只要是经营性事务即可ꎮ②然而ꎬ这种观点值得推敲ꎮ一方面ꎬ由于背信犯罪的主要保护法益是财产法益ꎬ背信犯罪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犯罪ꎬ因此ꎬ为他人处理的事务应限于财产性事务ꎮ例如ꎬ甲是乙的家庭医生ꎬ在为乙治病时ꎬ故意不进行妥当治疗ꎬ导致乙病情恶化ꎬ乙为此花费巨额医疗费ꎮ按照无限定说ꎬ甲的医疗服务属于经营活动及服务性事务ꎬ因此甲构成背信罪ꎮ然而ꎬ这种观点不符合背信罪的财产犯罪属性ꎮ甲的诊断事务本身是一种技术劳动ꎬ不是财产性事务ꎬ因此ꎬ即使甲违背信任ꎬ给乙造成财产损失ꎬ也不构成背信罪ꎮ另一方面ꎬ 财产性事务 这一概念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直接管理或占有财产ꎬ只要求该事务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即可ꎮ例如ꎬ某国有公司业务经理甲将本公司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经营ꎬ使本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ꎮ即使甲没有现实占有本公司的财产ꎬ也构成背信犯罪亦即为亲友非法牟利罪ꎮ由此可见ꎬ背信犯罪虽然是财产犯罪ꎬ但是与有些转移占有型财产犯罪有所不同ꎮ后者需要遵守 素材同一性 原理ꎬ亦即行为人取得的财产就是被害人损失的财产ꎬ例如ꎬ甲盗窃乙的手机ꎬ甲取得的手机就是乙失去的手机ꎮ而背信犯罪不需要行为人占有委托人的财产ꎬ所以不需要遵守 素材同一性 原理ꎮ此外ꎬ财产性事务与服务性事务不是对立排斥关系ꎬ某项服务性事务中若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ꎬ也同时属于财产性事务ꎮ例如ꎬ甲公司委托乙财务公司负责记账ꎬ乙公司的记账服务既属于服务性事务ꎬ也属于财产性事务ꎮ实务中ꎬ许多事务既具有财产性特征ꎬ也具有非财产性特征ꎬ属于混合形态ꎮ例如ꎬ甲篮球俱乐部与乙公司签订商业赛事协议ꎬ约定甲俱乐部的明星队员丙必须参加比赛ꎮ在比赛时ꎬ丙故意拒绝参加比赛ꎬ由64 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法学版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2024 2㊀㊀①参见[日]大谷实:«刑法讲义各论»(第5版)ꎬ黎宏㊁邓毅丞译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3年版ꎬ第360页ꎮ㊀㊀②参见彭文华:«背信及其刑法规制»ꎬ载«当代法学»2020年第6期ꎬ第95页ꎮ此导致甲俱乐部向乙公司赔偿巨额损失ꎮ由于该赛事属于商业赛事ꎬ蕴含商业利益ꎬ因此ꎬ丙的参赛活动既具有体育竞技的性质ꎬ也具有商业利益的性质ꎮ那么ꎬ丙的行为是否构成背信犯罪?对此ꎬ需要根据行为人所负的直接义务与间接义务来判断ꎮ直接义务若属于财产性事务ꎬ则事务整体属于财产性事务ꎮ队员丙的直接义务是参加体育竞技比赛ꎬ在此基础上ꎬ间接义务是为甲俱乐部赚钱ꎮ该直接义务 参加体育比赛 不属于财产性事务ꎬ因此ꎬ纵然丙的参赛活动蕴含商业利益ꎬ但是丙仍不构成背信罪ꎮ(二)事务的 他人性 问题背信犯罪的行为人必须为 他人 处理事务ꎬ而不是为自己处理事务ꎮ这里的 他人 既包括自然人ꎬ也包括法人ꎮ不过ꎬ在我国具体的背信犯罪中ꎬ这里的 他人 主要指公司㊁企业ꎮ«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为亲友非法牟利罪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㊁出售公司㊁企业资产罪中的 公司㊁企业 扩大到包括民营公司㊁企业ꎮ由此需要细致研究诸多问题ꎮ1. 利他性 不等于 他人性 为他人处理事务ꎬ要求事务具有他人性ꎬ有些事务具有利他性ꎬ但并不能因此认为事务具有他人性ꎮ亦即ꎬ 这件事是谁的事 与 这件事有利于谁 是两个不同的问题ꎮ第一ꎬ双务合同问题ꎮ例如ꎬ甲上市公司向乙上市公司购买建筑材料ꎬ甲公司支付了货款ꎬ乙公司的经理赵某负责发货ꎬ因未能勒索到贿赂ꎬ故意不发货ꎬ导致甲公司无法按时施工ꎬ因而遭受重大财产损失ꎮ赵某的事务是发货ꎬ该事务是乙公司的事务ꎮ赵某不发货的行为未给乙公司造成损失ꎬ所以不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ꎮ可能有人认为ꎬ赵某的事务也属于为了甲公司的事务ꎬ赵某给甲公司造成损失ꎬ因此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ꎮ然而ꎬ背信犯罪所要求的 为他人处理事务 ꎬ是指该事务属于他人的事务ꎮ赵某负责的发货事务ꎬ虽然关系到甲公司的利益ꎬ在口语表达上也可称为 为了甲公司的利益而从事的事务 ꎬ但是该发货事务不属于甲公司的事务ꎮ申言之ꎬ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ꎬ甲公司与赵某之间只是债权债务关系ꎬ不是委托代理关系ꎮ第二ꎬ恶意透支问题ꎮ例如ꎬ甲在网上购物时ꎬ恶意透支自己的信用卡ꎬ使发卡银行向商家支付货款ꎬ但发卡银行无法成功向甲实现债权ꎮ发卡银行基于信任向甲发行信用卡ꎬ甲违背了信任ꎬ也给发卡银行造成了财产损失ꎬ但是不构成背信犯罪ꎬ因为甲并没有职责为发卡银行处理财产性事务ꎮ德国刑法理论认为ꎬ甲的行为也不构成诈骗罪ꎬ而为了弥补处罚漏洞ꎬ在背信罪之后增设了 滥用信用卡罪 («德国刑法典»第266条b)予以规制此类行为ꎮ2.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属性问题我国学者认为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属于背信犯罪ꎬ与一般的背信罪的区别仅在于ꎬ前者有利己特征ꎬ后者有损人特征ꎮ①然而ꎬ 损人 与 利己 并非对立排斥关系ꎬ有些背信罪的情形中ꎬ行为人既损人又利己ꎬ所以ꎬ 损人 与 利己 无法成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一般的背信罪的区别ꎮ本文认为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不属于背信犯罪ꎬ这是因为ꎬ背信犯罪要求行为主体是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ꎮ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行为人从事的是自己的经营活动ꎬ特殊性仅在于该经营活动与自己的任职单位的经营活动属于同类活动ꎮ该罪的行为特征是 干自己的事ꎬ让任职单位倒霉 ꎬ而背信犯罪的行为特征是 干任职单位委托的事ꎬ让任职单位倒霉 ꎮ背信罪的行为人违反了对任职单位的忠实义务ꎬ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行为人违反了对任职单位的竞业禁止义务ꎮ虽然竞业禁止义务也属于广义的忠实义务ꎬ但是ꎬ违反忠实义务只是成立背信罪的必要条件ꎬ而非充分条件ꎮ基于这种事务属性的标准ꎬ可以清晰界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与作为背信犯罪的为亲友非法牟利罪ꎮ74 我国背信犯罪的教义学阐释㊀㊀①参见陈洪兵㊁安文录:«背信行为的刑法探究»ꎬ载«法治论丛»2005年第5期ꎬ第79页ꎮ。

刑事政策的价值与概念——以刑法、犯罪学、刑事政策相互关系为视角

刑事政策的价值与概念——以刑法、犯罪学、刑事政策相互关系为视角
V 1 5 N . o. o5 2
南 昌教 育学 院学报 其 它
2 1丘 00
刑 事 政 策 的价值 与概 念
— —
以刑 法 、犯 罪 学 、刑 事 政 策 相 互 关 系 为视 角
文法 学院 广 东珠海 5 98 ) 105
摘 要 :对于犯罪治理 而言 ,刑法重在 惩戒 而预防不利;犯 罪学重在提供与犯罪有关的知识 ,但无 法与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接轨,即践 行性不够;相 比 下刑事政策由于具有权威性、灵活性、针对性 、过程性 、科 学性而成为人类应对犯 罪的第三步理性选择 ,它既可以作 为沟 之 通犯罪学与刑法学的桥 梁,也可以广泛吸取 犯罪学及相 关 自 然科 学的研究成果 ,制定独立 于刑法的刑事政 策,以达到全面治理犯罪的 目 的。 关键词 :刑法;犯 罪学;刑事政 策
平衡 与适 应等 问题 才 是刑法 能够 较好 解 决 的 。但 是 对 于规 范功能 而 言 ,刑法虽 然 为公 民提供 了行 为 的范式 ,即罪 与非 罪 的界 限 ,但 事 实上 ,很少 有人会 关 注刑法 上具 体犯 罪 的规定 ,人们 选 择 自己 的行
Z’

实现正 义 的 目的而 制定 、实施 的准 则 、策 略 、方针 、计划 以及 具体
在应 对 犯 罪 的工 具 系 统 中 ,刑 法 应 当是 最 古 老 的 。 正 因为 如 则 。” “ 国家 基 于预 防犯 罪 、控 制 犯 罪 以保 障 自由 、维持 秩 序 、 此 ,关 于刑法 概念 的争论 已趋 于寂 寥 ,并 基本 形成 定论 性 的观点 : 刑 法是刑 事实 体法律规 范 的总 和 。刑 法 学是 研究 刑 法及 其所规 定 的 措 施 的 总称 。 ”如 此 等 等 。 本 文 并不 试 图剖 析 各 个 概念 的 具 体元 犯罪 、刑事 责任 和刑罚 的科 学 。毋庸 置 疑 ,刑法 是一 种 规范 ,从 理 素 ,也不 对 各个 概念 的优 缺 利 弊妄加 评 判 ,只是 希望 借上 述概念 的

刑罚与刑期执行法律实施规范

刑罚与刑期执行法律实施规范

刑罚与刑期执行法律实施规范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刑罚与刑期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安全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刑罚与刑期执行的公正性和规范性,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就刑罚与刑期执行的法律实施规范展开论述。

一、刑罚的规范1. 刑罚的种类与适用刑罚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而确定的,在法律中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附加刑则是在主刑的基础上增加的一种刑罚形式。

在适用刑罚时,要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确定合适的刑罚种类,并依法适用。

2. 刑罚的量刑准则刑罚的量刑准则是刑法对不同犯罪行为确定刑罚幅度的统一指导原则,包括最高刑、最低刑和刑罚种类。

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社会影响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因素,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和符合法律规定。

3. 刑罚的执行方式刑罚的执行方式包括有期徒刑执行、无期徒刑执行和死刑执行。

有期徒刑执行分为监狱执行和缓刑执行,无期徒刑则是终身监禁,死刑则根据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执行。

在执行刑罚时,必须依法进行,保障罪犯的人权和人文关怀。

二、刑期执行的规范1. 刑期计算原则刑期计算原则主要是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刑罚的起止时间、缩大刑期与刑期执行健康的关系等,确保刑期执行的精确和公正。

在刑期计算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错误或滥用权力。

2. 刑期执行的条件刑期执行有一定的条件,如罪犯的身体状况、心理状况以及改造表现等都是影响刑期执行的因素。

只有符合规定的条件,罪犯才能享受相应的刑期执行待遇。

3. 刑期执行的方式刑期执行有不同的方式,例如罚金、劳动教养、假释、暂时出狱等。

这些方式是为了使罪犯得到更好的改造和教育,提高其在社会中的重新融入能力。

三、刑罚与刑期执行的法律实施监督刑罚与刑期执行的法律实施需要进行监督,以确保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在刑罚与刑期执行过程中加强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1. 机关监督相关监管机关要加强对刑罚与刑期执行的监督,对一些关键环节进行抽查和核实,确保执行过程的规范和合法。

2024版刑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与区别

2024版刑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与区别

2023REPORTING 刑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与区别•刑法与刑事司法概述•刑法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刑法与刑事司法的区别•刑法与刑事司法的互动关系•刑法与刑事司法在实践中的问题与挑战•完善刑法与刑事司法关系的建议与措施目录20232023REPORTINGPART01刑法与刑事司法概述刑法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来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的利益,以国家的名义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予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中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刑法的定义与作用刑事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活动。

刑事司法的任务主要包括:揭露、证实、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司法的概念与任务VS刑法与刑事司法的联系刑法是刑事司法的前提和基础。

只有制定了明确、合理的刑法规定,才能为刑事司法提供准确的法律依据和判断标准。

刑事司法是刑法的实施和保障。

只有通过刑事司法的程序和执行,才能将刑法的规定转化为现实的惩罚和制裁,从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刑法与刑事司法相互依存、相互促进。

刑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需要刑事司法的实践经验和反馈,而刑事司法的公正、高效运行也需要刑法的指导和支持。

2023REPORTINGPART02刑法在刑事司法中的地位刑法是刑事司法的基础刑法规定了犯罪与刑罚刑法明确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应当受到的刑罚,为刑事司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刑法是刑事司法的核心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刑法居于核心地位,其他法律制度如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法等均围绕刑法展开。

刑罚法了解刑罚类型和执行方式

刑罚法了解刑罚类型和执行方式

刑罚法了解刑罚类型和执行方式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刑罚都是至关重要的,它作为一种法律手段,以惩罚犯罪行为,同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刑罚法对刑罚类型和执行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刑罚法的刑罚类型和执行方式。

一、刑罚类型刑罚类型是指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所采取的不同刑罚形式。

根据我国刑罚法,刑罚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死刑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适用于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比如谋杀、强奸等。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死刑可分为死缓和立即执行死刑两种情况。

2.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适用于犯罪行为较为严重但不够恶劣的情况,判决的时间范围一般在数年到数十年之间,也可以是终身徒刑。

犯人在服刑期满后可以获得假释或者减刑的机会。

3. 短期拘禁短期拘禁一般针对轻微犯罪行为,判决时间一般在数天到数个月之间。

犯人在服刑期满后立即获得释放,但会对其社会形象和信用记录造成一定影响。

4. 缓刑缓刑是指对判决刑罚进行暂缓执行,给予犯人一定的缓刑期,在此期间要求犯人进行行为表现,如果犯人在缓刑期间没有再次犯罪,则可以免除刑罚。

二、刑罚执行方式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判决后将刑罚付诸实施的具体方式和手段。

在我国刑罚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刑罚执行方式:1. 有期徒刑执行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犯人,可以在监狱中执行刑罚。

在监狱中,犯人需要遵守监狱规章制度,接受教育改造和劳动锻炼,以期改过自新。

2. 缓刑执行缓刑的执行方式相比于有期徒刑有所不同,犯人被宣告缓刑后,需要在缓刑期内接受相关的教育、监督和社会服务,同时要进行行为表现的观察和评估。

3. 罚金缴纳罚金是一种轻型刑罚方式,适用于经济犯罪等情况。

犯人需将判处的罚金缴纳给国家,以弥补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并对其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4. 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主要是对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但未达到犯罪行为的情况,进行的一种刑罚形式。

比如强制劳动、强制隔离治疗等。

总结:刑罚法明确了刑罚类型和执行方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法。

刑法中的刑罚类型与执行方式

刑法中的刑罚类型与执行方式

刑法中的刑罚类型与执行方式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其中刑罚类型与执行方式是刑法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文将重点探讨刑法中的刑罚类型以及相应的执行方式,旨在深入了解刑罚制度的运作机制。

一、刑罚类型的概述刑罚类型是根据不同的犯罪行为划分的,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指刑期在一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刑罚。

这种刑罚通常适用于较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杀人、抢劫等。

有期徒刑可以分为一般有期徒刑和减刑的有期徒刑,具体执行方式将在下文详述。

2. 短期徒刑:短期徒刑是指刑期在一年以下的刑罚。

该刑罚适用于较轻微的犯罪行为,如盗窃、故意伤害等。

短期徒刑的执行方式与有期徒刑有所不同,具体细节将在后文中解释。

3. 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罪犯在刑期内无法确定刑满释放日期的刑罚。

这通常适用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如特别重大的贪污、杀人放火等。

对于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将在下述章节进行详细说明。

4. 死刑:死刑是指对罪犯实施极刑,即终身剥夺罪犯的生命权利。

该刑罚适用于极其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蓄意杀人、特别重大的贩毒等。

对于死刑的执行方式,将在后文一一探讨。

二、刑罚执行方式的详解1. 有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在有期徒刑的类型中,一般有期徒刑与减刑的有期徒刑是常见的两种。

一般有期徒刑是指按照法定刑期执行刑罚的形式,犯罪分子在获得相应的减刑、假释之前需要服刑满刑期。

而减刑的有期徒刑则可以通过犯罪分子的表现、劳动等方式获得刑期减少,以促进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重返。

2. 短期徒刑的执行方式短期徒刑通常有三种执行方式:拘役、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

拘役是指判决时在法院指定的劳动场所或拘留所服刑,同时也允许在家长期就业并且在特定时间回家休息。

管制则是指交由公安机关或社区服刑,受到监督和指导。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犯罪分子在刑期内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政治权利。

3. 无期徒刑的执行方式对于无期徒刑,刑罚执行的关键在于法定至多服刑期,刑罚执行机关将在特定时间进行刑罚的决定。

知晓刑法中不同刑罚的区别

知晓刑法中不同刑罚的区别

知晓刑法中不同刑罚的区别刑罚是法律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而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措施。

刑法对犯罪行为给予了不同的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而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

掌握刑法中不同刑罚的区别,有助于对犯罪行为及其后果有更深入的理解。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刑罚并分析其区别。

一、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刑法中常见的一种刑罚,适用于刑法中规定的一定刑期。

有期徒刑是在刑期内对犯罪分子进行监禁,并附加一定的劳动改造。

有期徒刑征用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其在监狱之外的社会活动权利。

刑期的长短取决于犯罪的性质和情节,通常为数年到数十年不等。

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判处无固定刑期的刑罚。

与有期徒刑相比,无期徒刑为终身刑罚,犯罪分子在监狱内度过余生。

对于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罪行,如特别严重的谋杀案件或恐怖主义行为,法律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

三、死刑死刑是一种最高刑罚,即对罪行极其严重、危害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实施处决。

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极端惩罚,一般适用于重大犯罪,如谋杀、恐怖主义、贩毒等罪行。

然而,在一些国家和地区,死刑已经被废除或在实践中不再执行。

四、罚金罚金是刑法中一种经济处罚,即要求犯罪分子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罚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在刑事案件中常见于轻微犯罪行为,如交通违章、违法建筑等。

罚金的数额一般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罪犯的财力状况来确定。

五、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剥夺其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

这是一种常见的附加刑,旨在削弱犯罪分子的社会影响力,并限制其对社会造成更多的危害。

剥夺政治权利的具体形式可以包括禁止担任公职、参选权、选举权等。

总结起来,刑法中的刑罚多种多样,每种刑罚都有其适用范围和特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是主刑的形式,根据犯罪行为的轻重来确定刑罚的长短;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刑的形式,作为额外的惩罚手段加在主刑之上。

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点

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点

有期徒刑的概念及特点有期徒刑是指依法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对犯罪分子进行剥夺自由的刑罚。

有期徒刑作为一种刑罚形式,在刑法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下面将从概念、特点和实施等方面对有期徒刑进行详细论述。

首先,有期徒刑是指判处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剥夺自由的刑罚。

这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采取的一项法律措施。

与无期徒刑相比,有期徒刑拥有明确的刑罚执行期限,犯罪分子在这一期限内需要在监狱中接受限制和教育,同时也有机会通过改造获得宽大处遇或者减刑。

其次,有期徒刑的特点是依法、审慎和灵活。

依法意味着有期徒刑是依照国家法律,按照法定刑罚幅度和刑罚执行条件进行判决的。

刑罚的大小和期限将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犯罪前科等因素进行量刑。

审慎意味着判决过程需要通过法院的审理、量刑和判决程序,确保刑罚适度,并且权衡了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和社会需要之间的关系。

灵活意味着有期徒刑的执行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整,如实行了适度减刑或者宽大措施,一方面激励犯罪分子积极改造,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社会的重建和附和。

有期徒刑在实施上还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有期徒刑可以与罚金、缓刑等刑罚相结合。

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法院可以判决既有期徒刑又处罚金或者缓刑,以达到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相适应的目的。

其次,有期徒刑既有社会教育的功能,又有惩罚性的作用。

有期徒刑通过对犯罪分子的追责和惩罚,使他们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引起警示和殷鉴,并通过监狱中的规章制度和教育改造,使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逐渐改过自新,最终实现重回社会的目标。

第三,由于有期徒刑的执行期限较长,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有更多的时间和机会获得改造和教育的机会。

监狱内的教育和职业培训等措施,有利于犯罪分子掌握新的知识和技能,为重新融入社会做好准备。

有期徒刑作为法律惩罚系统中的一种刑罚形式,在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以及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对犯罪分子的限制和改造,有期徒刑既能使犯罪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同时也有助于降低二次犯罪的风险,为社会的稳定和安全做出贡献。

刑事罪罚相当的原则是什么

刑事罪罚相当的原则是什么

刑法对每种罪名都做了详细的定义和规定,并进行了刑法罪名解读,在刑法的常识中,需要首先明确的一个原则就是刑法的罪刑相当的原则。

罪刑相当,又称“罪刑相适应”,是指根据罪刑的大小,决定刑罚的轻重。

罪重的量刑则重,罪轻的量刑则轻。

罪刑相当的观念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同态复仇”。

远古社会,“同态复仇”极为盛行,到奴隶社会,“同态复仇”为法律所认可。

但当时的“同态复仇”实际上是统治阶级酷刑的依据,是完全以结果论责任的绝对报应刑。

在反封建的斗争中,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针对严刑酷罚的司法制度,提出了罪刑等价的观念。

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曾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刑罚的轻重。

”①贝卡利亚也指出:“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

”② 在罪刑等价主义者看来,刑罚是对犯罪的一种回报,因此,刑罚的质和量完全以犯罪为转移,即犯罪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应当成为刑罚的尺度。

而犯罪包含了犯罪意图、主观恶性,因此,罪刑等价将犯罪主客观方面决定的刑事责任的轻重作为刑罚轻重的依据。

罪刑等价的主张在资产阶级的刑法中都有体现。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轻重,应当与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因此,我国刑法中的罪刑相当有新的内涵,即刑罚的轻重,不仅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还要与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轻重相适应。

罪刑相当原则的内容罪刑相当原则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刑罚的性质和强度要与犯罪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这一精神反映在立法上,刑法分则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法定刑时,根据罪行和刑事责任的轻重确定轻重有别的法定刑。

犯罪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危害也有轻有重,因此,在立法时,各个法律条文要统一平衡,不能罪重的量刑比罪轻的轻,也不能罪轻的量刑比罪重的重;其次,在刑法总则中确定某些情况的处理原则时,也须贯彻罪刑相当的原则。

例如,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理原则,对自首、立功、累犯的处理原则以及数罪并罚的原则,都是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

刑事法罪行定性与刑罚量刑

刑事法罪行定性与刑罚量刑

刑事法罪行定性与刑罚量刑在刑事法中,罪行定性与刑罚量刑是两个核心概念,二者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刑事法的基本框架。

罪行定性指的是对犯罪行为进行法律分类,确定其所属的罪名和犯罪事实;而刑罚量刑则是根据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法定刑罚幅度,对犯罪分子进行相应的刑罚决定。

本文将对刑事法罪行定性与刑罚量刑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罪行定性罪行定性是刑事法中的首要问题。

罪行的定性直接决定了后续的刑罚量刑。

在罪行定性上,我们通常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考量,即客观角度和主观角度。

从客观角度来看,罪行定性主要依据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

在法律条文的规定下,对不同的行为进行分类,并确定其所属的罪名。

例如,《刑法》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贩卖毒品罪等一系列犯罪罪名,通过对犯罪事实的客观判断,将犯罪行为划分为相应的罪名。

从主观角度来看,罪行定性着重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犯罪动机。

在定性时,除了考虑客观行为的结果和性质外,还要综合分析犯罪人的动机、意图及犯罪行为所反映的精神状态等因素。

例如,在判决故意杀人罪的案件中,法院除了依据被告人的实际行为来判断罪名外,还需考虑犯罪人的主观意图是否明显,是否存在明显恶意等。

二、刑罚量刑刑罚量刑是在罪行定性的基础上,根据法定刑罚幅度和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来进行的。

刑罚量刑包括了刑罚种类、刑罚数额、刑罚期限、刑罚执行方式等方面的决定。

刑罚量刑的核心是公平、合理与人道。

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是以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为主要刑种,由于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不同,从法定刑罚幅度中进行微调,以确定刑罚的数额或期限。

附加刑则是以剥夺政治权利、罚金等形式来依法处罚犯罪人员。

在刑罚量刑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社会危害程度、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犯罪人的表现和悔罪等因素。

此外,也可以参考先例判例、刑事政策倾向等因素进行判断和决策。

三、罪行定性与刑罚量刑的关系罪行定性与刑罚量刑是密切相关的。

《刑事政策学》第七章 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事执行政策

《刑事政策学》第七章  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与刑事执行政策
(一)犯罪圈的划定
❖ 犯罪圈是指刑法所确定的应受刑事制裁的不法行为的范围。
(二)犯罪化与非犯罪化
❖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犯罪圈都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随着 社会的发展、形势的变化出现扩张或者收缩的态势。犯罪化 与非犯罪化是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必然现象。
❖ 犯罪化与非犯罪化代表了定罪政策的两个完全不同的方向。
正的前提和框架下,保证个别公正的实现。 (一)一般公正的制度保障:量刑基准的统一 ❖ 量刑基准的统一是一般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具体包括以
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 一是量刑原则的确立。 ❖ 二是量刑情节及其适用规则的完善。 ❖ 三是量刑方法的科学化。 (二)一般公正框架下个别公正的实现:允许并限制法官的自
由裁量权 ❖ 基于“法有尽而情无穷”的客观现实,要真正实现个案审理
中的量刑公正,就应该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但法官的自由 裁量权倘若过大,的确是件很危险的事情,因此,必须对其 予以严格限制。
第三节 刑事执行政策
❖ 刑事执行政策(简称行刑政策),顾名思义, 就是指导和调节刑罚执行全过程的政策。刑 事执行(简称行刑)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国家行使刑罚权的重要步骤, 是实现刑罚目的的重要环节。
第一节 刑事立法政策
❖ 刑事立法政策,即在进行刑事立法时所奉行 的政策。刑事立法都是在一定的政策思想指 导下进行的;有什么样的刑事立法政策,就 会有什么样的刑事立法。定罪与制刑构成了 刑事立法政策的核心内容。
一、定罪政策
❖ 刑法如何设置定罪规范,最终取决于刑事政策。所谓定罪政 策,就是刑法设置定罪规范的政策。
二、制刑政策 ❖ 制刑政策即关于刑罚创制的政策,其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创制刑罚、
刑罚的适用范围多大以及刑罚的强度如何等问题。制刑政策主要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刑罚哲学的确立 ❖ 刑罚哲学即刑罚理念,它是指导刑罚制定、适用和执行活动的基 本观念。 (二)刑罚圈的划定 ❖ 刑罚圈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对犯罪行为适用刑罚方法进行制裁的范 围,其解决刑法中对于哪些犯罪行为应予以刑罚处罚的问题。 (三)刑罚体系的确定 ❖ 刑罚体系是刑法中各种刑罚方法按照一定的结构组成的整体。 (四)刑罚量的设定 ❖ 刑罚量(刑罚强度)的设定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刑罚功能的发挥。 (五)刑罚制度的设计 (六)轻刑化与非刑罚化

最新-小议国内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精品

最新-小议国内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 精品

小议国内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本文作者林俊辉张淑芳工作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福建农林大学引言为了适应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的变化,顺应时代潮流,自1997年新刑法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先后以一个单行刑法和8个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新刑法进行9次修正。

短短13年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几乎以平均每年一次的频率频繁地对新刑法进行修正。

如此高之修正频率,在我国刑法史上实属罕见。

我们知道,刑罚是一柄双刃剑,用之得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个人与社会两受其害。

因此,对于刑法之可能的扩张和滥用,必须保持足够的警惕。

不得已的恶只能不得已而用之,此乃用刑之道也。

[1]作为公权力的刑罚权,天然地具有扩张和滥用的本性。

刑罚运用中,缺乏理性驾驭的多余之刑和滥用之刑往往不可避免。

这决定了刑法改革是刑法发展的必由之路。

以现代刑事法治理念为支撑,深刻反思检讨现行刑法及其运作中的非理性成分,进行刑法改革,才能保证刑法向着更加理性的方向发展。

理性的刑法改革,涉及改革价值取向的抉择问题,价值取向的抉择事关刑法改革的具体内容。

新刑法以来的刑法改革贯彻的价值取向是否吻合现代刑事法治理念,需要认真反思。

未来我国刑法改革确立何种价值取向,需要理性思考。

本文认为,未来我国刑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应当是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兼顾社会防卫,努力实现人权保障与社会防卫的动态平衡。

具体而言,在人权保障方面,应当强化刑法的明确性和刑罚的轻缓性,重视刑法的行为评价和引导功能,淡化刑法的威慑功能。

在社会防卫方面,应当特别重视刑事法网的严密化和法益保护的早期化。

一、刑法改革的人权保障取向强化人权保障是刑法的内在核心价值诉求。

对刑法的改革同样应当追求保障人权的价值诉求,否则刑法改革将丧失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误入歧途。

1979年刑法总体上是一部具有浓厚主观主义色彩的刑法。

1997年新刑法的基本立场逐渐向客观主义转变。

[2]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和类推制度的废除。

其核心是强化刑法对人权的保障,明确规定刑罚权的发动条件和边界。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

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刑法是各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应受到的惩罚措施。

在刑法中,刑罚是对犯罪行为者进行惩处的手段,其种类和适用原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正义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原则,从而深入了解刑法的指导原则和执行实践。

一、刑罚种类刑罚种类是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涵盖了多个层次和形式,包括剥夺自由的刑罚、金钱刑罚、缓刑、暂缓执行、死刑等。

下面将对这些刑罚种类进行详细介绍。

1.剥夺自由的刑罚剥夺自由的刑罚是指通过对罪犯进行关押或监禁来惩罚其犯罪行为。

它可以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两种形式。

有期徒刑是指对罪犯进行一定时期的刑罚,如五年、十年等。

无期徒刑则是没有具体刑期的刑罚,必须经过法定的刑罚执行期限后才能考虑减刑或假释。

2.金钱刑罚金钱刑罚是指以罚款的方式对犯罪行为者进行惩处。

罚款是对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方式,同时也是对犯罪行为人财产状况的一种考量和调节。

在刑法中,一般通过明确罚款数额或者责令支付赔偿金的方式来实施金钱刑罚。

3.缓刑缓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在刑罚确定后,暂时不执行,对其进行一定的监督和考验,借以鼓励其改恶从善,争取社会适应能力,最终实现真正的法律规范遵守者。

刑法中规定了缓刑的条件和期限,罪犯需在缓刑期间接受指定的教育和社会服务。

4.暂缓执行暂缓执行是指对刑事判决的执行暂时不予执行,待特定条件满足后执行的刑罚方式。

主要用于刑法中特定情况下对犯罪行为人进行教育、矫正和改造的目的。

暂缓执行的条件和期限由法律明确规定。

5.死刑死刑是对犯罪行为极其严重的惩罚措施。

虽然现代社会对死刑的观念逐渐转变,但一些国家仍保留死刑作为某些严重犯罪行为的刑罚。

目前,世界上有多个国家仍然实行死刑,但执行死刑的条件和方式在各国法律中有所不同。

二、刑罚适用原则刑罚适用原则是刑法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指导着法律实践中对犯罪行为进行判决和处罚。

以下是刑罚适用的几个原则。

有期徒刑分等研究(一)

有期徒刑分等研究(一)

有期徒刑分等研究(一)关键词:有期徒刑/刑事政策/刑事立法/社会危害性内容提要:有期徒刑分等是在法定有期徒刑幅度的基础上进行轻重等级的划分,有期徒刑分等与刑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有期徒刑分等是自由刑单一化和“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刑事立法和司法有实质合理性的意义。

有期徒刑分等应以类种罪的社会危害性为依据。

我国刑法中应该以5年和10年作为轻等、中等和重等有期徒刑的界限点。

刑格与有期徒刑分等在刑法理论中,刑格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刑格包括法定刑不同刑种的外部等级划分和同一刑种内部的等级划分,即刑种的等级和刑度的等级。

狭义的刑格仅仅指法定刑同一刑种的内部等级划分。

”①这里主要讨论狭义的刑格,进一步说,是有期徒刑的刑格。

关于刑法中有期徒刑是否存在刑格的问题,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

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刑法中存在着刑格,即管制、拘役、6个月、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无期徒刑、死刑。

②这实际上是主张我国刑法存在八个有期徒刑刑格。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指出我国并不存在狭义的刑格规定,如有学者认为:“刑法第123条伪造有价证券罪的法定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就不受所谓五年、三年、二年、一年这样的刑格限制,一直可以下判至六个月。

第133条过失杀人罪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不受所谓七年、十年这样的刑格限制,一直可以上判至十五年。

”③这两种观点的根本分歧在于有期徒刑的刑格是否必须在刑法总则中明确规定。

持否定说的学者认为,刑格是由刑法的总则加以明确规定的,我国刑法总则没有有期徒刑刑格的规定,因此我国不存在有期徒刑的刑格。

持肯定说的学者则从刑法分则中各罪法定刑的裁量幅度进行归纳,得出我国存在有期徒刑刑格的结论。

实际上,自西周始,我国已有关于徒刑刑格的规定。

《周礼·秋官·司圜》记载:“司圜掌收教罢民,凡害人者弗使冠饰,任之以事而收教之。

能改者,上罪三年而舍,中罪二年而舍,下罪一年而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贾 健
( 南京 师范大学 法 学院 , 江苏 南京 204 ) 1 6 0

要: 有期徒刑等级的划分应以修 正的刑罚 分配主 义为指导 。在 立法阶段 , 有期徒刑 的轻 重等 级划 分具 有
标示罪行轻重的形式机 能, 应以 5年和 1 O年作为轻 等、 中等与重等有期徒 刑的界点 ; 在行刑阶段 , 有期徒刑 的长短 期划分具有标示不 同期限 自由 改造效果 的实质机能 , 以 1 刑 应 年和 1 年作为短期 、 期 与长期有期徒刑的界点。 5 中
容 于刑 务所 这 一事 实 , 论 在 刑 务 所 内部进 行 着 怎 无
面细述这两个阶段中有期徒刑分等的机能与依据 。
二 立法 阶段有期徒刑分等 的机能 与 依 据 展 开
笔者认为 , 罪的分等和刑的分等紧密相关 , 罪刑
相适 应原则 要 求重 罪判重 刑 、 罪判 轻刑 , 轻 这就必 须 给重 罪和轻 罪 、 重刑 和轻 刑下一 个 明确 的判断标 准 ,
人物 M ・ 迈耶认为 :刑罚, E・ “ 根据其与立法者 、 法
刑 罚“ 一体 论” 与有 期徒 刑分 等的理论基础

官及行刑官等各个 国家机关的关系, 可分为刑罚的
法定 ( 法定刑)刑罚的量定( 、 宣告刑) 以及刑罚的执


部西方刑罚学说史就是报应论与功利论世
代对立的历史。 [( ∞自 1 世纪 6 ”1跏 】 9 0年代开始 , 矫
第1 期
贾健 : 有期徒 刑分 等的机能与依据—— 以刑事立法与行刑 的不 同范式为视角
. 3. 8
小野清一郎、 大壕仁等 即赞 同此观点。这种修正的
分配 主义 既受 到 分配 主义 的启 示 , 眼 于 各 阶段 的 着 发展 来把握 刑 罚 的本 质 , 承认 各 阶 段 相 互 间 大致 又 的关 联性 。正 如 大 蟓 仁 所 言 : 仔 细 观 察 , 立 法 、 “ 在
样的教育性处遇 , 都必须说它是报应原理的表现 , 确 保其最终的实效性。 [ (7 ”3e) 75 本文试图站在修正的分配主义立场 , 来建构有 期徒刑分等理论。有期徒刑分等首先是一个立法问 题, 即立法上宏观地将有期徒刑划分为轻重等 , 与具 体种罪所配置的法定刑这一相对微观的立法是不同 层面的问题 。立法者对有期徒刑宏观划分轻重与对
第 4 卷第 1 3 期
21 0 2年 1月
南 昌大学学报 ( 文社会科 学版 ) 人
J OUR NAL OF N ANCHAN UNⅣ ER r Y G Sr
V0. 3 No 1 14 .
Jn.0 2 a 2 1
有 期 徒 刑 分 等 的机 行刑 的不 同范式为视 角


制度始见于我国西周 , 开皇律》 《 经《 、唐律》 大清 和《
陆法系国家 , 如德国、 法国刑法典 中亦有规定 。我 国 现行刑法典虽没有规定有期徒刑分等制度 , 但鉴于 其对刑事立法与行刑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 本文认为 ,
有必要就其分等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此基础下所展开
新刑律》 一直沿用至民国的《 暂行新刑律》 。一些大 是在试图完全放弃“ 所有报应” 的机能刑法学那里 ,
前者考虑的是报应要素 , 根据类种罪 的社会危害性
大小 , 抽象 出有期徒 刑 的轻重基 准 点 , 后者是 在遵 而
守立法轻重分等的前提下 , 考虑监禁 时间长短对罪
犯个 别预 防和 矫正 的效果 而进 行 的长短期 划分 。下
司法阶段 , 刑罚 的教育原理 、 特别预防机能至少是潜 在地 、 观念地被承认着 , 而正是在执行 阶段 , 才看 出 刑罚的报应原理、 一般预 防机能所具有的最终实效 性 。例如 , 自由刑的受刑人由刑罚剥夺其 自由、 被收
关键词: 有期徒刑; 刑事立法; 轻重分等; 长短划分
中图分类号 :94 1 I 2.3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 - 48 21)l 08 — 6 1 6 o4(o2O 一 02 0 0
所谓有期徒刑分等是指依据某种标准对法定有
期徒刑幅度标示出不 同等级 的制度。有期徒刑分等
体论” 观念成为绝对 的主流。在“ 一体论” 的框
的不同机能和分等依据进行系统性的探讨。本文 以 刑罚正当性的修正主义 “ 一体论” 理论作为有期徒 刑分等的理论基础 , 进而在其指引下 , 就刑事立法和 行刑模式中有期徒刑分等的不同机能及等级确定的
依 据进 行细 述 。
架内, 就两者如何融合 , 存在 “ 并合 主义 ” 综合 主 ( 义) 分配主义” 二元主义) 与“ ( 的争论。并合主义认 为 :正义只有在具备合 目的性 时才 可能在实质上 “ 是正义的, 同时 , 目的性也只有以正义为基础才可 合 能成为真正的合 目的性。 【( 而分配主义 的代表 ”3聊’ 】
报应主义担当。这样 , 在上世纪 中期 系统论的方法
论影响下 , 刑罚正当性理论开始 由单一 的报应原理 和 目的刑主义转 向报应主义与预防论的综合 , 即使 也“ 还是必须 接受报应理论 中的一个决定性 因素 : 将罪责原则作为设定刑 罚界限的手段 ”2 ) 【( 。由 J 此, 刑罚正 当性 的根 据应综合 考虑 报应 与预防 的
正刑因为无法面对不断上升的累犯率 , 而逐渐褪去
行( 执行刑 ) 这样三个阶段 , 各个不同阶段上 的理念 分别是报应、 的确认、 法 目的刑。 J ‘ 配主义 ” ( 分 啪) 被并合主义批评为在各个阶段上“ 以发现刑罚的 难

身上耀眼的“ 科学” 光环 , 人们开始怀念报应刑所蕴 含的公平与正义。但在实用哲学的合 目的原则统领 世界的情况下 , 刑罚的正当性根据亦不可能单独 由
贯理念 。 H( 但 由于分配主义所具有的清晰性 ” J 脚’
和可操作性, 开始出现分配主义融合并合主义的趋 势, 并在 日本成为有力的立场 , 团藤重光 、 木村龟二 、
鏊是 否袤势科设程 目A) 苏研生养新程 目 法的及展” 13。 鍪智 瓷学建工项(P和 省究培刨 :溯的 其开( 18) 界 蠹 鞴 3 D 江 熊 蹲 刑 目论 ’盔_7 P 露 0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