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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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km

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km

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KMCCGF5—2019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2019—06—20发布 2019—06—27实施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刨花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刨花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为刨花板。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见表1。

2.2 产品种类本规范规定的刨花板是GB/T 4897-2015中3.2和3.3定义的刨花板。

3、企业规模划分根据人造板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具体人造板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4、检验依据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GB/T 4897 刨花板GB/T 17657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5、抽样5.1 抽样规格人造板产品通常有多种规格尺寸,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被抽样单位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

5.2 抽样方法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

样品应按照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经受检单位检验合格的成品中或待销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3 抽样基数以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原则上板材类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0张。

5.4 抽样数量板材类抽样数量单位:张说明:a)所抽样品分为初检样品、复验样品和备样。

初检样品和复验样品用于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初检和复验,备样用于异议处理时进行的复检。

b)板材类抽样后,初检样品、复验样品按产品标准中的规定位置从每张板中锯制试样,在满足现场取样的情况下,每张整板建议沿板长度方向均分裁切为3块;备样宜整张封存于受检企业,由抽样者签字标记。

c)对封存于企业的备样,企业有妥善保存的义务,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肉品质检测实施方案

肉品质检测实施方案

肉品质检测实施方案一、引言。

肉品质检测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食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肉品质检测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肉品质检测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实施方案。

1. 检测目标。

肉品质检测的目标主要包括对肉品的卫生安全、品质等级、添加剂残留、畜禽兽药残留等方面进行检测。

确保肉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2. 检测方法。

肉品质检测的方法主要包括化学分析、微生物检测、生物学检测等多种手段。

其中,化学分析主要用于检测肉品中的添加剂残留情况,微生物检测用于检测肉品的卫生安全,生物学检测则可用于检测畜禽兽药残留等。

3. 检测流程。

肉品质检测的流程应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实验检测、数据分析等环节。

在样品采集时,应注意随机取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在实验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步骤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质检设备。

肉品质检测所需的设备主要包括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质谱仪、显微镜、培养箱等。

这些设备可以有效地对肉品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微生物检测等,保障肉品质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5. 质检人员。

肉品质检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质检人员。

他们应熟悉相关的质检标准和操作规程,能够独立完成质检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准确判读和分析。

6. 质检记录。

在质检过程中,应及时记录检测数据、结果和分析,形成完整的质检记录。

这些记录对于后续的质检工作、追溯调查以及质量管理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结论。

肉品质检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实施方案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关系到食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健康。

因此,建立健全的肉品质检实施方案,配备专业的质检设备和人员,严格执行质检流程,记录和分析质检数据,将有助于提高肉品质检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希望本文所述肉品质检实施方案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推动肉品质检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QS认证(质量管理文件)肉制品1

QS认证(质量管理文件)肉制品1

WZQ—00—00质量管理文件XXXXXX公司任命书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任命XX同志为本公司质量负责人。

其职责如下:1、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2、有权接收和放行原料和产品;3、负责制订和批准各项质量文件。

本任命从2006年12月1日起生效,任期为3年。

XXXXXXXXXXXXX总经理:XXX2006年12月1日企业概况WZQ—00—01 XXXXX是一家民营食品加工企业,主要生产各种熟肉制品,是上海各家大型超市熟食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本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其中用于生产车间800余平方米,冷库有原材料冷库、半成品冷库、成品冷库,化验室12平方米左右。

本公司员工总人数20多名,其中熟肉制品的生产人员12名,管理人员4名,专职检验员1名,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都有卫生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不少于一次的卫生安全培训。

本公司检验仪器设备有:电子天平1台、灭菌锅1台、微生物培养箱1台、无菌室一间、生物显微镜1台。

本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有:原材料冷库、半成品冷库、成品冷库、煮锅、冷藏食品运输车等。

本公司申请QS认证项目: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本公司地址:XXXX本公司电话:XXX本公司联系人:XXX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WZQ—00—02 1、质量方针:严格管理,贯彻质量文件要求,确保产品质量,使用户放心、称心、满意。

2、质量目标:原材料进厂合格率为100%,产品出厂合格率为100%。

XXXXXXX总经理:XXX2006年12月1日附图1 组织结构图WZQ—00—03总经理副经理(质量负责人)生产科质检科供销科办公室生产车间化验室运输组企业内部机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WZQ—00—03 一、目的:各部门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得到明确,在本职责范围内做好各自工作,共同努力实现公司制定的质量目标。

二、职责:本公司的机构设置见(附图1);各部门制定各自的岗位职责。

三、过程:1、最高管理者的职责:A.对公司全体员工加强宣传,提高满足顾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性,提高质量和食品安全认识水平;B.制定质量方针;C.确保质量目标的制定;D.批准和审核质量管理有关文件;E.确保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有效运行和资源获得。

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一、引言肉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重要的营养来源之一,因此其品质的安全与合格性对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肉品的品质达到国家标准,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严格的检验。

二、原材料检验1. 原材料的选择:选用新鲜、无异味、无病变的肉类作为原材料。

2. 外观检验:检查肉类表面是否有肉眼可见的病变、腐败、异物和污染现象。

3. 气味检验:闻取肉类的气味,正常情况下应无异味或有轻微的肉香味。

4. 色泽检验:观察肉类的颜色是否鲜艳、均匀,有无异常色泽。

5. 异物检验:使用放大镜等设备对肉类进行检查,确保其中不含任何异物。

三、加工环节检验1. 清洗检验:检查加工设备和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确保肉品不受污染。

2. 切割检验:检查切割过程中是否有异物掉入肉品中,确保切割的均匀度和干净度。

3. 调味检验:检查添加的调味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调味的均匀度和质量。

四、贮存运输环节检验1. 贮存温度检验:检查肉品的贮存温度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肉品的新鲜度和安全性。

2. 包装检验: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无损,确保肉品不受污染或氧化。

3. 运输条件检验:检查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和湿度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肉品的品质不受损坏。

五、销售环节检验1. 商家资质检验:检查销售商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合格的肉品。

2. 标签检验:检查肉品包装上的标签是否清晰、完整,并且标注了必要的信息,如产地、生产日期等。

3. 整体质量检验: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气味、口感等多个方面,确保肉品的整体品质合格。

六、检验结果处理1. 合格品:经过检验合格的肉品可以正常销售和食用。

2. 不合格品:如果发现肉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记录、整改或报废处理。

3. 抽样检验:对不同批次的肉品进行随机抽样检验,确保肉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七、检验设备和人员要求1. 检验设备:使用先进的检验设备,如显微镜、气味检测仪等,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对肉制品的检验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确保产品合格,不得出现问题。

第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应该依据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肉制品检验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对于发现的肉制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并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第二章肉制品检验标准第八条肉制品的检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

第九条肉制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观、色泽、气味、口感、营养成分等。

第十条肉制品的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公害物质残留、无病原微生物污染、无有毒物质添加等。

第十一条肉制品的卫生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产加工环境卫生、生产加工设备卫生、人员卫生等。

第十二条对于新产品的检验标准应当根据其特点进行调整和制定,确保新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具体检验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工作人员操作和准确判断。

第三章肉制品检验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分为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两个环节,应当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现场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受检验任务、准备检验工具、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等。

第十六条实验室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收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制定检验报告、存档等。

第十七条作为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出现失误。

肉品检验卫生试行规程

肉品检验卫生试行规程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本规程由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1959年11月1日联合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肉品的安全利用,以保障人身健康和防止畜禽疫病的传播,特制定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肉品,系家畜(猪、牛、羊、马、骡、驴)家禽(鸡、鸭、鹅)以及家兔的肉尸和内脏。

第三条本规程暂限于国营、公私合营屠宰厂(场)试行。

第四条屠宰厂(场)对第二条所指的肉品须按照本规程进行检验。

第五条各地商业部门领导所属屠宰厂(场)按照本规程进行肉品卫生检验,卫生、农业部门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外贸易部门对出口肉品的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供应少数民族的肉品,除按该民族的生活习惯进行屠宰加工外,应按照本规程进行卫生检验。

第二章宰前检验及处理第七条用于屠宰的畜禽(包括家兔,下同),在收购和运输前必须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书。

第八条屠宰厂(场)应设有健畜圈、疑似病畜圈和病畜圈。

凡运到屠宰厂(场)的畜禽应全部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检查结果分圈保管。

第九条屠宰厂(场)应设有急宰间,确定急宰的畜禽应立即送急宰间急宰。

第十条畜禽在临宰前应行12——24小时断食休息,但须充分给水至宰前三小时为止。

第十一条家畜在宰前应进行测温和临床视察,家禽及家兔一般只作临床观察;必要时均可进行细菌学检验、血清学检验和变态反应。

第十二条经宰前检验发现畜禽有传染病时,可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炭疽、鼻疽、牛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证、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等暂定为恶性传染病。

凡患恶性传染病的家禽,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捕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不得屠宰。

(二)因患有或疑似恶性传染病死亡的家畜,应作工业用或销毁,不得冷宰食用。

(三)在牛、羊、马、骡、驴畜群中发现炭疽时,除患畜按照本条(一)(二)处理外,其同群的全部家畜应立即进行测温,体温正常者急宰;体温不正常者予以隔离并注射有效药物观察三日,无高温及临床症状时屠宰;如不能注射有效药物,则须隔离观察14日,俟无高温及临床症状时方可屠宰。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08肉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3.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

3.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3.5.1 肉松以畜禽瘦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煮制、撇油、调味、收汤、炒松、搓松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包括太仓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

3.5.2 肉干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预煮、成型、调味、复煮、收汤、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
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7.08
•【文号】市监食生发〔2024〕48号
•【施行日期】202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
南》的通知
市监食生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加强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南》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进一步补充、细化《指南》内容,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交流、实地教学等方式,帮助基层监管人员熟练掌握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7月8日附件: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08肉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3 术语和定义3.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

3.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3.5.1 肉松以畜禽瘦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煮制、撇油、调味、收汤、炒松、搓松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包括太仓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

3.5.2 肉干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预煮、成型、调味、复煮、收汤、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10肉制品2010—XX—XX发布 2010—XX—XX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肉制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产品种类见表2。

表2 产品种类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

3.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_29569

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_2956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农业用碳酸氢铵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表2 农业用碳酸氢铵技术指标 %3 术语和定义3.1 碳酸氢铵:由氨水吸收二氧化碳制得。

根据产品含水量分为碳酸氢铵和干碳酸氢铵。

分子式: NH4HCO 3相对分子质量:79.063.2 标明量(值):在肥料包装、标签或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的元素(或氧化物)含量。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农业用碳酸氢铵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3企业规模划分5 检验依据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法GB 3559-2001 农业用碳酸氢铵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鉴于目前国内碳酸氢铵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的是农业用碳酸氢铵,极少生产工业用,故本规范规定抽样为农业用碳酸氢铵,包括碳酸氢铵,规格为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和干碳酸氢铵。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6.2.1抽样方法抽样地点:抽样地点为生产企业成品库、堆场、销售现场或经销单位仓库。

抽样产品要求是企业在12个月以内生产的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若在流通领域抽样应要求经销单位提供进货发票或验货单及营业执照,并加以记录,并必须及时通知生产企业确认或由生产企业到场确认。

所抽产品为生产企业自检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正在销售的产品(有明显试制品和处理品标志的除外)视为自检合格。

6.2.2 抽样基数抽查最低批量为1吨,最大批量不超过1500吨。

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肉及肉制品是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

但是,由于生产和加工环节不够规范,市场上存在着一定数量的不合格肉及肉制品,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出台,对于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强化市场惩罚力度,激发行业内部的自我净化和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内容1.整治范围本次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的对象为各类肉、肠、腊肉、香肠、火腿肠、烤肉、牛肉干等肉制品。

2.整治目标通过整治行为,加强肉及肉制品市场监督管理,促进市场规范化、健康有序、安全可靠,营造放心、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3.整治措施(1)加强监管力度加强对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的监管力度,完善肉及肉制品生产加工规范,并对存在质量问题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取缔处理。

(2)加大执法力度建立相关执法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等环节进行联合执法,加严惩罚力度,形成震慑效应。

(3)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完善消费者投诉和举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发布公告,提高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参与权,加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4)强化行业自律利用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强化行业自律意识,制定出行业规范性文件,建立行业准入机制,推动行业内部的自我净化和提升。

(5)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告、电视、网络等媒介,加强对肉及肉制品的宣传教育,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和卫生保健的知识和意识,提高群众食品安全意识。

三、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本次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落实,需要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

应同时加强意识形态引领,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食品安全保障的合力,将食品安全保障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目标协调统一。

四、总结本次肉及肉制品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是对食品安全问题的一次明确表态,也是对肉及肉制品行业的一次深入整治。

希望通过全面控制食品安全方面的风险,达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建设健康、安全、便利的社会目标。

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抽样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抽样规范

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抽样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抽样规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发布畜禽产品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抽样的要求、方法、记录、样品封存和运输。

本部分适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畜禽产品的认证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

2 要求2.1 基本原则按《第一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2 人员按《第一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3 抽样地点按《第一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4 工具按《第一部分:通则》的规定执行。

2.4.1 肉类:不锈钢刀具、自带封口的食品卫生塑料包装袋、低温样品保存箱(盒)、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2.4.2 蛋类:洁净卫生的格状专用盛蛋盘、样品保存箱、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2.4.3 奶类:搅拌棒、取样器、温度计、塑料密封采样瓶、低温存奶箱、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2.4.4 蜂蜜:取样杆,取样瓶、一次性手套、标签、盛放微生物检验用样品的灭菌容器等。

3 方法3.1 组批3.1.1 饲养场以同一养殖场、养殖条件相同、同一天或同一时段生产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3.1.2 屠宰场以来源于同一地区、同一养殖场、同一时段屠宰的动物为一检验批。

3.1.3 冷冻(冷藏)库以企业明示的批号为一检验批。

3.1.4 市场以产品明示的批号为一检验批。

3.2 饲养场抽样3.2.1 蛋随机在当日的产蛋架上抽样。

样品应尽可能覆盖全禽舍,将所得的样品混合后再随机抽取,鸡、鸭、鹅蛋取50枚,鹌鹑蛋、鸽蛋取250枚,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2.2 奶每批的混合奶经充分搅拌混合后取样,样品量不得低于8L,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2.3 蜂蜜从每批中随机抽取10%的蜂群,每一群随机取1张未封蜂坯,用分蜜机分离后取1kg蜜, 按本部分中第5条要求处理。

3.3 屠宰场抽样3.3.1 屠宰、分割线上抽样3.3.1.1 猪肉、牛肉、羊肉的抽样根据每批胴体数量,确定被抽样胴体数(每批胴体数量低于50头时,随机选2头~3头;51头~100头时,随机选3头~5头;100头~200头时,随机选5头~8头;超过200头,随机选10头)。

肉制品生产产品检验规程

肉制品生产产品检验规程

肉制品生产产品检验规程1 目的加强对采购原料,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的质量控制,保证未经检验的原料不投产,不合格的产品不转序、不出厂,确保为顾客提供高质量的产品。

2 适用范围适用于采购原材料、过程产品及最终产品的质量管理与控制。

3 职责3.1品控部是产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采购原料、过程产品和最终产品的检验。

3.2生产部负责编制工艺文件,技术标准,检验要求等。

3.3供应部配合做好采购原料的检验。

3.4生产车间的操作人员负责过程产品的自检和互检。

4 工作程序4.1采购原料的进货检验。

4.1.1原材料购进企业后,由采购人员按原始发票上标明的规格型号,数量填写入库单,仓库保管员核实无误后签字暂收。

4.1.2原材料接到入库单后,按抽样要求取样送品控部。

4.1.3品控部专管员填写委托单,连同来样一并送化验室。

4.1.4化验室按有关国家标准,技术文件等对来样进行化验分析并将结果填写进料化验报告单,并做出合格与否的判定。

4.1.5原料库按化验单,连同入库单正式办理入库或退货。

4.2过程产品的检验质量检验工作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生产过程各工序的检验,实行“三检制”即自检、互检和专检相结合的检查制度,生产工人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专职检验员要严把好质量关。

4.2.1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工人对本工序进行自我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补救或报告专职检验员,此过程即为自检。

4.2.2 下道工序生产工人对上道工序转来得产品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合格后,方可进一步加工,发现的不合格品,要单独隔离存放,明确状态标识。

4.3最终产品的检验产品必须在完成进货检验和过程检验且检验结果满足规定要求后,产品才能进入最终检验。

4.3.1检验员要根据产品检验规则和产品标准,对最终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方法采用标准抽样的方式进行。

4.3.2 经检验合格的最终产品,检验员要做填写好成品检验记录,签发合格证,由生产车间办理入库手续,对检验不合格的最终产品,做好标识,通知生产车间进行返工处理,并做好再检验。

20799-2016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20799-2016  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4.3冷却肉及冷藏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0ħ~4ħ,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0ħ~4ħ,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4冻肉及冷冻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将产品中心温度降低至-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运输过程中箱体内温度应保持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5需冷藏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3的相关规定㊂需冷冻运输的肉制品应符合4.4的相关规定㊂4.6冷藏或冷冻运输条件下,运输工具应具有温度监控装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4.7运输工具内壁应完整㊁光滑㊁安全㊁无毒㊁防吸收㊁耐腐蚀㊁易于清洁㊂4.8运输工具应配备必要的放置和防尘设施㊂运输鲜片肉时应有吊挂设施㊂采用吊挂方式运输的,产品间应保持适当距离,产品不能接触运输工具的底部㊂4.9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不得与活体畜禽同车运输㊂4.10头㊁蹄(爪)㊁内脏等应使用不渗水的容器装运㊂未经密封包装的胃㊁肠与心㊁肝㊁肺㊁肾不应盛装在同一容器内㊂4.11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采取适当的分隔措施㊂4.12不能使用运送活体畜禽的运输工具运输肉和肉制品㊂4.13装卸肉应严禁脚踏和产品落地㊂5验收5.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4章的相关规定㊂5.2验收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检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㊁动物检疫标志等,应开展冷却肉㊁冻肉的中心温度检查㊂5.3验收肉和肉制品时,应检查肉和肉制品运输工具的卫生条件和维护情况,有温度要求的肉和肉制品应检查运输工具的温度记录㊂6贮存6.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5章的相关规定㊂6.2贮存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0ħ~4ħ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3贮存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贮存的肉制品的设施和设备应能保持-18ħ及其以下的温度,并做好温度记录㊂6.4不得同库存放可能造成串味的产品㊂6.5肉和肉制品的贮存时间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㊂7销售7.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6章的相关规定㊂7.2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与肉制品应分区或分柜销售㊂7.3冷却肉㊁冷藏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藏销售的肉制品应在0ħ~4ħ的冷藏柜内销售,冻肉㊁冷冻食用副产品以及需冷冻销售的肉制品应在-15ħ及其以下的温度的冷冻柜销售,并做好温度记录㊂7.4对所销售的产品应检查并核对其保质期和卫生情况,及时发现问题㊂发现有异味㊁有酸败味㊁色泽不正常㊁有粘液㊁有霉点和其他异常的,应停止销售㊂7.5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直接入口产品时,应佩戴符合相关标准的口罩和一次性手套㊂7.6销售未经密封包装的肉和肉制品时,为避免产品在选购过程中受到污染,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如一次性手套等㊂8产品追溯和召回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7章的相关规定㊂9卫生管理9.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8章的相关规定㊂9.2运输㊁贮存㊁销售人员在工作期间应遵循生熟分开的原则㊂9.3对贮存㊁销售过程中所使用的刀具㊁容器㊁操作台㊁案板等,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或符合相关标准的洗涤剂㊁消毒剂进行清洗消毒㊂9.4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使用前后应进行彻底清洗消毒㊂10培训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9章的相关规定㊂11管理制度和人员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畜禽屠宰加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屠宰加工过程中畜禽验收㊁屠宰㊁分割㊁包装㊁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㊁设施设备㊁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卫生控制操作的管理准则㊂本标准适用于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㊂2术语和定义G B14881 2013中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㊂2.1规模以上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实际年屠宰量生猪在2万头㊁牛在0.3万头㊁羊在3万只㊁鸡在200万羽㊁鸭鹅在100万羽以上的企业㊂2.2畜禽供人类食用的家畜和家禽㊂2.3肉类供人类食用的,或已被判定为安全的㊁适合人类食用的畜禽的所有部分,包括畜禽胴体㊁分割肉和食用副产品㊂2.4胴体放血㊁脱毛㊁剥皮或带皮㊁去头蹄(或爪)㊁去内脏后的动物躯体㊂2.5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6非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毛皮㊁毛㊁角等不可食用的产品㊂2.7宰前检查在畜禽屠宰前,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畜禽群体和个体进行的检查㊂2.8宰后检查在畜禽屠宰后,综合判定畜禽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对其头㊁胴体㊁内脏和其他部分进行的检查㊂2.9非清洁区待宰㊁致昏㊁放血㊁烫毛㊁脱毛㊁剥皮等处理的区域㊂2.10清洁区胴体加工㊁修整㊁冷却㊁分割㊁暂存㊁包装等处理的区域㊂3选址及厂区环境3.1一般要求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3.2选址3.2.1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G B18078.1及动物防疫要求㊂3.2.2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㊂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㊁烟雾㊁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㊂3.2.3厂址必须具备符合要求的水源和电源,应结合工艺要求因地制宜地确定,并应符合屠宰企业设置规划的要求㊂3.3厂区环境3.3.1厂区主要道路应硬化(如混凝土或沥青路面等),路面平整㊁易冲洗,不积水㊂3.3.2厂区应设有废弃物㊁垃圾暂存或处理设施,废弃物应及时清除或处理,避免对厂区环境造成污染㊂厂区内不应堆放废弃设备和其他杂物㊂3.3.3废弃物存放和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㊂3.3.4厂区内禁止饲养与屠宰加工无关的动物㊂4厂房和车间4.1设计和布局4.1.1厂区应划分为生产区和非生产区㊂活畜禽㊁废弃物运送与成品出厂不得共用一个大门,场内不得共用一个通道㊂4.1.2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应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㊂车间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分隔㊂4.1.3屠宰车间㊁分割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㊂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人流㊁物流互不干扰,并符合工艺㊁卫生及检疫检验要求㊂4.1.4屠宰企业应设有待宰圈(区)㊁隔离间㊁急宰间㊁实验(化验)室㊁官方兽医室㊁化学品存放间和无害化处理间㊂屠宰企业的厂区应设有畜禽和产品运输车辆和工具清洗㊁消毒的专门区域㊂4.1.5对于没有设立无害化处理间的屠宰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㊂4.1.6应分别设立专门的可食用和非食用副产品加工处理间㊂食用副产品加工车间的面积应与屠宰加工能力相适应,设施设备应符合卫生要求,工艺布局应做到不同加工处理区分隔,避免交叉污染㊂4.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4.2的规定㊂4.3车间温度控制4.3.1应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将车间温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㊂预冷设施温度控制在0ħ~4ħ;分割车间温度控制在12ħ以下;冻结间温度控制在-28ħ以下;冷藏储存库温度控制在-18ħ以下㊂4.3.2有温度要求的工序或场所应安装温度显示装置,并对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㊂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设施与设备5.1供水要求5.1.1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水应符合G B5749的要求,企业应对用水质量进行控制㊂5.1.2屠宰与分割车间根据生产工艺流程的需要,应在用水位置分别设置冷㊁热水管㊂清洗用热水温度不宜低于40ħ,消毒用热水温度不应低于82ħ㊂5.1.3急宰间及无害化处理间应设有冷㊁热水管㊂5.1.4加工用水的管道应有防虹吸或防回流装置,供水管网上的出水口不应直接插入污水液面㊂5.2排水要求5.2.1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2.2应在明沟排水口处设置不易腐蚀材质格栅,并有防鼠㊁防臭的设施㊂5.2.3生产废水应集中处理,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㊂5.3清洁消毒设施5.3.1更衣室㊁洗手和卫生间清洁消毒设施5.3.1.1应在车间入口处㊁卫生间及车间内适当的地点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配有适宜温度的洗手设施及消毒㊁干手设施㊂洗手设施应采用非手动式开关,排水应直接接入下水管道㊂5.3.1.2应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并与车间相接的更衣室㊁卫生间㊁淋浴间,其设施和布局不应对产品造成潜在的污染风险㊂5.3.1.3不同清洁程度要求的区域应设有单独的更衣室,个人衣物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㊂5.3.1.4淋浴间㊁卫生间的结构㊁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消毒㊂卫生间内应设置排气通风设施和防蝇防虫设施,保持清洁卫生㊂卫生间不得与屠宰加工㊁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㊂卫生间的门应能自动关闭,门㊁窗不应直接开向车间㊂5.3.2厂区㊁车间清洗消毒设施5.3.2.1厂区运输畜禽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与门同宽,长4m㊁深0.3m以上的消毒池;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㊂5.3.2.2隔离间㊁无害化处理车间的门口应设车轮㊁鞋靴消毒设施㊂5.4设备和器具5.4.1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㊂5.4.2接触肉类的设备㊁器具和容器,应使用无毒㊁无味㊁不吸水㊁耐腐蚀㊁不易变形㊁不易脱落㊁可反复清洗与消毒的材料制作,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肉类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不应使用竹木工(器)具和容器㊂5.4.3加工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护和清洗消毒,防止加工过程中交叉污染㊂5.4.4废弃物容器应选用金属或其他不渗水的材料制作㊂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与盛装肉类的容器不得混用㊂不同用途的容器应有明显的标志或颜色差异㊂5.4.5在畜禽屠宰㊁检验过程使用的某些器具㊁设备,如宰杀㊁去角设备㊁检验刀具㊁开胸和开片刀锯㊁检疫检验盛放内脏的托盘等,每次使用后,应使用82ħ以上的热水进行清洗消毒㊂5.4.6根据生产需要,应对车间设施㊁设备及时进行清洗消毒㊂生产过程中,应对器具㊁操作台和接触食品的加工表面定期进行清洗消毒,清洗消毒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对产品造成污染㊂5.5通风设施5.5.1车间内应有良好的通风㊁排气装置,及时排除污染的空气和水蒸气㊂空气流动的方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㊂5.5.2通风口应装有纱网或其他保护性的耐腐蚀材料制作的网罩,防止虫害侵入㊂纱网或网罩应便于装卸㊁清洗㊁维修或更换㊂5.6照明设施5.6.1车间内应有适宜的自然光线或人工照明㊂照明灯具的光泽不应改变加工物的本色,亮度应能满足检疫检验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的工作需要㊂5.6.2在暴露肉类的上方安装的灯具,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设施,以防灯具破碎而污染肉类㊂5.7仓储设施5.7.1储存库的温度应符合被储存产品的特定要求㊂5.7.2储存库内应保持清洁㊁整齐㊁通风㊂有防霉㊁防鼠㊁防虫设施㊂5.7.3应对冷藏储存库的温度进行监控,必要时配备湿度计;温度计和湿度计应定期校准㊂5.8废弃物存放与无害化处理设施5.8.1应在远离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其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㊁消毒的材料制作;结构应严密,能防止虫害进入,并能避免废弃物污染厂区和道路或感染操作人员㊂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有清晰㊁明显标识㊂5.8.2无害化处理的设备配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满足无害化处理的需要㊂6检疫检验6.1基本要求6.1.1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检验部门㊂应具备检验所需要的检测方法和相关标准资料,并建立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以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要有原始记录㊂实验(化验)室应配备满足检验需要的设施设备㊂委托社会检验机构承担检测工作的,该检验机构应具有相应的资质㊂委托检测应满足企业日常检验工作的需要㊂6.1.2产品加工㊁检验和维护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运行所需要的计量仪器㊁设施设备应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使用前应进行校准㊂6.2宰前检查6.2.1供宰畜禽应附有动物检疫证明,并佩戴符合要求的畜禽标识㊂6.2.2供宰畜禽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进行宰前检查㊂应按照有关程序,对入场畜禽进行临床健康检查,观察活畜禽的外表,如畜禽的行为㊁体态㊁身体状况㊁体表㊁排泄物及气味等㊂对有异常情况的畜禽应隔离观察,测量体温,并做进一步检查㊂必要时,按照要求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㊂6.2.3对判定为不适宜正常屠宰的畜禽,应按照有关规定处理㊂6.2.4畜禽临宰前应停食静养㊂6.2.5应将宰前检查的信息及时反馈给饲养场和宰后检查人员,并做好宰前检查记录㊂6.3宰后检查6.3.1宰后对畜禽头部㊁蹄(爪)㊁胴体和内脏(体腔)的检查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㊁标准和规程执行㊂6.3.2在畜类屠宰车间的适当位置应设有专门的可疑病害胴体的留置轨道,用于对可疑病害胴体的进一步检验和判断㊂应设立独立低温空间或区域,用于暂存可疑病害胴体或组织㊂6.3.3车间内应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于实施宰后检查㊂6.3.4猪的屠宰间应设有旋毛虫检验室,并备有检验设施㊂6.3.5按照国家规定需进行实验室检测的,应进行实验室抽样检测㊂6.3.6应利用宰前和宰后检查信息,综合判定检疫检验结果㊂6.3.7判定废弃的应做明晰标记并处理,防止与其他肉类混淆,造成交叉污染㊂6.3.8为确保能充分完成宰后检查或其他紧急情况,官方兽医有权减慢或停止屠宰加工㊂6.4无害化处理6.4.1经检疫检验发现的患有传染性疾病㊁寄生虫病㊁中毒性疾病或有害物质残留的畜禽及其组织,应使用专门的封闭不漏水的容器并用专用车辆及时运送,并在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对于患有可疑疫病的应按照有关检疫检验规程操作,确认后应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2其他经判定需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其组织应在官方兽医的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㊂6.4.3企业应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防止无害化处理过程中造成的人员危害,以及产品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㊂7屠宰和加工的卫生控制7.1企业应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残留物质监控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规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本企业的所有肉类的残留物质监控计划㊁非法添加物和病原微生物监控计划㊂7.2应在适当位置设置检查岗位,检查胴体及产品卫生情况㊂7.3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可疑病害畜禽胴体㊁组织㊁体液(如胆汁㊁尿液㊁奶汁等)㊁肠胃内容物污染其他肉类㊁设备和场地㊂已经污染的设备和场地应进行清洗和消毒后,方可重新屠宰加工正常畜禽㊂7.4被脓液㊁渗出物㊁病理组织㊁体液㊁胃肠内容物等污染物污染的胴体或产品,应按有关规定修整㊁剔除或废弃㊂7.5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器具(如盛放产品的容器㊁清洗用的水管等)不应落地或与不清洁的表面接触,避免对产品造成交叉污染;当产品落地时,应采取适当措施消除污染㊂7.6按照工艺要求,屠宰后胴体和食用副产品需要进行预冷的,应立即预冷㊂冷却后,畜肉的中心温度应保持在7ħ以下,禽肉中心温度应保持在4ħ以下,内脏产品中心温度应保持在3ħ以下㊂加工㊁分割㊁去骨等操作应尽可能迅速㊂生产冷冻产品时,应在48h内使肉的中心温度达到-15ħ以下后方可进入冷藏储存库㊂7.7屠宰间面积充足,应保证操作符合要求㊂不应在同一屠宰间,同时屠宰不同种类的畜禽㊂7.8对有毒有害物品的贮存和使用应严格管理,确保厂区㊁车间和化验室使用的洗涤剂㊁消毒剂㊁杀虫剂㊁燃油㊁润滑油㊁化学试剂以及其他在加工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有毒有害物品得到有效控制,避免对肉类造成污染㊂8包装㊁贮存与运输8.1包装8.1.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8.5的规定㊂8.1.2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不应改变肉的感官特性㊂8.1.3肉类的包装材料不应重复使用,除非是用易清洗㊁耐腐蚀的材料制成,并且在使用前经过清洗和消毒㊂8.1.4内㊁外包装材料应分别存放,包装材料库应保持干燥㊁通风和清洁卫生㊂8.1.5产品包装间的温度应符合产品特定的要求㊂8.2贮存和运输8.2.1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0章的相关规定㊂8.2.2储存库内成品与墙壁应有适宜的距离,不应直接接触地面,与天花板保持一定的距离,应按不同种类㊁批次分垛存放,并加以标识㊂8.2.3储存库内不应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同一库内不应存放可能造成相互污染或者串味的产品㊂储存库应定期消毒㊂8.2.4冷藏储存库应定期除霜㊂8.2.5肉类运输应使用专用的运输工具,不应运输畜禽㊁应无害化处理的畜禽产品或其他可能污染肉类的物品㊂8.2.6包装肉与裸装肉避免同车运输,如无法避免,应采取物理性隔离防护措施㊂8.2.7运输工具应根据产品特点配备制冷㊁保温等设施㊂运输过程中应保持适宜的温度㊂8.2.8运输工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卫生㊂9产品追溯与召回管理9.1产品追溯应建立完善的可追溯体系,确保肉类及其产品存在不可接受的食品安全风险时,能进行追溯㊂9.2产品召回9.2.1畜禽屠宰加工企业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当发现出厂产品属于不安全食品时,应进行召回,并报告官方兽医㊂9.2.2对召回后产品的处理,应符合G B14881 2013中第11章的相关规定㊂10人员要求10.1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要求㊂10.2从事肉类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肉类㊁肉类设备和器具㊁肉类接触面的操作人员,应经体检合格,取得所在区域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后方可上岗,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㊂凡患有影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调离食品生产岗位㊂10.3从事肉类生产加工㊁检疫检验和管理的人员应保持个人清洁,不应将与生产无关的物品带入车间;工作时不应戴首饰㊁手表,不应化妆;进入车间时应洗手㊁消毒并穿着工作服㊁帽㊁鞋,离开车间时应将其换下㊂10.4不同卫生要求的区域或岗位的人员应穿戴不同颜色或标志的工作服㊁帽㊂不同加工区域的人员不应串岗㊂10.5企业应配备相应数量的检疫检验人员㊂从事屠宰㊁分割㊁加工㊁检验和卫生控制的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㊂11卫生管理11.1管理体系11.1.1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㊂11.1.2鼓励企业建立并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 C C P)体系㊂11.1.3企业最高管理者应明确企业的卫生质量方针和目标,配备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足够的资源,确保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的有效实施㊂11.2卫生管理要求11.2.1企业应制定书面的卫生管理要求,明确执行人的职责,确定执行频率,实施有效的监控和相应的纠正预防措施㊂11.2.2直接或间接接触肉类(包括原料㊁半成品㊁成品)的水和冰应符合卫生要求㊂11.2.3接触肉类的器具㊁手套和内外包装材料等应保持清洁㊁卫生和安全㊂11.2.4人员卫生㊁员工操作和设施的设计应确保肉类免受交叉污染㊂11.2.5供操作人员洗手消毒的设施和卫生间设施应保持清洁并定期维护㊂11.2.6应防止化学㊁物理和生物等污染物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7应正确标注㊁存放和使用各类有毒化学物质㊂11.2.8应防止因员工健康状况不佳对肉类㊁肉类包装材料和肉类接触面造成污染㊂11.2.9应预防和消除鼠害㊁虫害和鸟类危害㊂12记录和文件管理12.1应建立记录制度并有效实施,包括畜禽入场验收㊁宰前检查㊁宰后检查㊁无害化处理㊁消毒㊁贮存等环节,以及屠宰加工设备㊁设施㊁运输车辆和器具的维护记录㊂记录内容应完整㊁真实,确保对产品从畜禽进厂到产品出厂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㊂12.2企业应记录召回的产品名称㊁批次㊁规格㊁数量㊁发生召回的原因㊁后续整改方案及召回处理情况等内容㊂12.3企业应做好人员入职㊁培训等记录㊂12.4对反映产品卫生质量情况的有关记录,企业应制定并执行质量记录管理程序,对质量记录的标记㊁收集㊁编目㊁归档㊁存储㊁保管和处理做出相应规定㊂12.5所有记录应准确㊁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肉类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㊂12.6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控制体系所要求的程序文件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肉和肉制品经营卫生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肉和肉制品采购㊁运输㊁验收㊁贮存㊁销售等经营过程中的食品安全要求㊂本标准适用于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本标准的肉包括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和食用副产品等㊂本标准不适用于网络食品交易㊁餐饮服务㊁现制现售的肉和肉制品经营活动㊂2术语和定义2.1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自然冷却,但不经过人工制冷冷却的肉㊂2.2冷却肉(冷鲜肉)畜禽屠宰后经过冷却工艺处理,并在经营过程中环境温度始终保持0ħ~4ħ的肉㊂2.3冻肉经过冻结工艺过程的肉,其中心温度不高于-15ħ㊂2.4食用副产品畜禽屠宰㊁加工后,所得内脏㊁脂㊁血液㊁骨㊁皮㊁头㊁蹄(或爪)㊁尾等可食用的产品㊂2.5肉制品以畜禽肉或其食用副产品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者不添加辅料,经腌㊁卤㊁酱㊁蒸㊁煮㊁熏㊁烤㊁烘焙㊁干燥㊁油炸㊁成型㊁发酵㊁调制等有关生产工艺加工而成的生或熟的肉类制品㊂3采购3.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2章的相关规定㊂3.2采购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资质证件㊂3.3鲜肉㊁冷却肉㊁冻肉㊁食用副产品应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检疫标志㊂3.4不得采购病死㊁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及其制品,不得采购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㊁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制品㊂4运输4.1应符合G B31621 2014中第3章的相关规定㊂4.2鲜肉及新鲜食用副产品装运前应冷却到室温㊂在常温条件下运输时间不应超过2h㊂。

肉制品专项检查安排方案

肉制品专项检查安排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特制定本肉制品专项检查安排方案。

本次专项检查旨在全面排查肉制品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肉制品质量安全。

二、组织领导成立肉制品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三、检查范围与时间1. 检查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环节。

- 重点包括肉制品生产企业、农贸市场、超市、肉食店、餐饮服务单位等。

2. 检查时间:- 专项检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自纠阶段(XX年XX月至XX年XX 月),第二阶段为集中检查阶段(XX年XX月至XX年XX月)。

四、检查内容1. 生产环节:- 生产企业是否具备合法的生产资质;- 生产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是否使用过期、变质或非食用原料生产肉制品;- 是否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

2. 加工环节:- 加工场所卫生条件是否达标;- 加工设备是否清洁、消毒;- 是否存在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

3. 销售环节:- 销售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销售的肉制品是否符合标签标识要求;- 是否存在销售过期、变质或假冒伪劣肉制品等违法行为。

4. 餐饮服务环节:- 餐饮服务单位是否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 食品原料采购渠道是否合法;- 餐饮服务过程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五、检查方法1. 自查自纠: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检查内容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现场检查:检查小组对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核实。

3. 抽样检测:对抽检不合格的肉制品,依法进行溯源调查,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立案查处。

六、工作要求1. 各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2.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肉类检验标准要求

肉类检验标准要求

A1生活*供应商商品质量验收标准原辅料类一、原料肉类1、鲜猪肉质量验收标准肌肉红色均匀,有光泽,脂肪洁白。

外表微干或微湿润,不粘手。

弹性良好,压后凹陷立即恢复。

具有鲜猪肉正常气味,无泥污、血污、肉边整齐、无碎肉、碎骨,按标准部位分割、精肉无多余脂肪。

2、鲜鸡肉质量验收标准眼球饱满,皮肤有光泽,淡黄或灰白色,肌肉切而发亮。

外表微干或微湿,不粘手,弹性良好,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正常气味。

无长毛及毛、毛根、口腔及宰杀刀口无血污杂质,无紫斑瘀血净腔禽腹内无过多脂肪,腹下刀口,不过长刀口整齐重量在0.85KG鲜鸡当天杀当天送。

3、鲜鸭质量验收标准眼球平坦。

皮肤有光泽,乳白或淡红色,肌肉切而有光泽。

外表稍湿润,不粘手,指压后凹陷立即恢复。

鸭固有的正常气味,无长毛及绒毛,毛根口腔及宰杀刀口失血污、无紫斑瘀血、净膛、腹内无过多脂肪、腹下刀口,不过长,刀口齐整,土番鸭重5-6斤左右。

二、脏器及副产品类1、肠的质量验收标准乳白色,稍软,略带坚韧,外形、完整、无变质异味,无炎症溃疡、淤血、充血、出血、水肿及其它病理现象,无肠头毛圈,脂肪内容物。

2、肚的质量验收标准乳白色,组织结实,无异味,外形完整无溃疡而及其它病变现象,无内容物,粘膜,脂肪。

无瘀血肠头毛圈。

3、肾的质量验收标准淡褐色,有光泽,略有弹性,组织结实,外形完整,无脂肪和肾外膜,外膜,无炎症脓肿等病变,无异臭,无杂质。

4、心的质量验收标准淡红色,脂肪乳白色稍红色,结实,有弹性,外形完整,心房内无瘀血,无凝血块,无病变,气味正常。

5、肝的质量验收标准红褐色或棕黄色。

有光泽、湿润、略有弹性。

组织结实微密,肝叶完整、无脂肪、胆囊、粗输、胆管、无寄生虫、炎症水泡、薄膜。

无胆汁污染,微有鱼腥味。

6、口条的质量验收标准品质新鲜,外形完整,无根附着的肌肉,舌骨,舌苔,脂肪,无病伤、无异物。

7、猪脚质量验收标准品质新鲜,去蹄壳,不带蹄筋,无毛,趾间黑垢,无松香。

8、猪尾质量验收标准品质新鲜,去毛洁净,不带毛根或绒毛。

肉制品专项抽检方案

肉制品专项抽检方案

一、方案背景为确保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前肉制品市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专项抽检方案。

二、抽检目的1. 检查肉制品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状况。

2. 发现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3. 提高肉制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意识,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4. 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三、抽检范围1. 肉制品生产企业的产品,包括猪肉、牛肉、羊肉、鸡肉、鸭肉等。

2. 肉制品流通环节的批发市场、商超、专卖店等。

3. 肉制品销售环节的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店等。

四、抽检内容1. 肉制品的标签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2. 肉制品的原料来源、生产过程、检验报告等。

3. 肉制品的质量指标,如蛋白质、脂肪、水分、杂质等。

4. 肉制品的微生物指标,如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等。

5. 肉制品的污染物指标,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

6. 肉制品的非食用物质,如瘦肉精、违禁药物等。

五、抽检方法1. 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确保抽检结果的公正性。

2. 根据抽检内容,选择合适的检验方法和标准。

3. 对抽检样品进行现场封存,确保样品的真实性。

4. 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

六、抽检时间1.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为期一个月。

2. 第二阶段:重点抽查,为期两个月。

3. 第三阶段:总结评估,为期一个月。

七、结果处理1. 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相关企业。

2. 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其整改,并加强后续监管。

3. 对抽检合格的肉制品,给予表扬,鼓励企业继续保持。

4. 对抽检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上报上级部门。

八、保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2.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肉制品专项抽检的关注度。

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4. 建立健全肉制品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问题产品可追溯、可召回。

(SZXZ-0004F-2018)肉制品

(SZXZ-0004F-2018)肉制品

编号:SZXZ-0004F-2018肉制品1 预制肉制品1.1 适用范围适用于预制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范围包括调理肉制品(非速冻)和腌腊肉制品。

1.2 产品种类调理肉制品(非速冻)是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绞制或切制后添加调味料、蔬菜等辅料,经滚揉、搅拌、调味或预加热等工艺加工而成,食用前须经二次加工的非即食类肉制品。

如超市腌制的牛排,预制的鱼香肉丝、宫保鸡丁等。

腌腊肉制品包括传统火腿、腊肉、咸肉、腊肠、风干肉制品等。

1.3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2730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3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腌腊肉制品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 5009.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20 食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量的测定GB 5009.2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N-亚硝胺类化合物的测定GB 5009.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并(a)芘的测定GB 5009.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苯甲酸、山梨酸和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BHA)与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GB 500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9种抗氧化剂的测定GB 5009.3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 5009.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 5009.1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脱氢乙酸的测定GB 5009.12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铬的测定编号:SZXZ-0004F-2018 GB 5009.17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三甲胺的测定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GB 5009.26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多元素的测定GB/T 9695.6 肉制品胭脂红着色剂测定GB/T 21313 动物源性食品中β-受体激动剂残留检测方法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GB/T 22286 动物源性食品中多种β-受体激动剂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GB/T 22338 动物源性食品中氯霉素类药物残留量测定SN/T 1924 进出口动物源食品中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和特布他林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农业部第193号公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第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食品整治办〔2010〕50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四批)整顿办函〔2011〕1号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五批)《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三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72号)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定1.4 抽样1.4.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称量销售产品或其他散装。

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抽检依据及检验项目

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抽检依据及检验项目

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抽检依据检验项目一、肉制品(一)抽检依据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1.预制肉制品抽检项目包括铅、镉、铬、总砷、N-二甲基亚硝胺、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亚硝酸盐、苯甲酸、山梨酸、苋菜红、柠檬黄、胭脂红、日落黄、新红、赤藓红、三甲胺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2.熟肉制品抽检项目包括铅、镉、铬、总砷、N-二甲基亚硝胺、亚硝酸盐、苯甲酸、山梨酸、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苋菜红、柠檬黄、胭脂红、日落黄、新红、赤藓红、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e、酸性橙Ⅱ、商业无菌。

3.其他肉制品抽检项目包括苏丹红Ⅰ、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

二、乳制品(一)抽检依据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抽检项目1.液体乳抽检项目包括脂肪、蛋白质、非脂乳固体、酸度、铅、总砷、总汞、铬、黄曲霉毒素M1、商业无菌、三聚氰胺、山梨酸、玉米赤霉醇、狄氏剂脂肪、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纽甜、β-胡萝卜素、三氯蔗糖、阿斯巴甜、维生素E( d l - α - 生育酚, d - α - 生育酚,混合生育酚浓缩物)、胭脂红、酵母、霉菌、乳酸菌数、甜蜜素、安赛蜜、山梨酸、亮蓝、柠檬黄、日落黄。

2.乳粉抽检项目包括蛋白质、脂肪、复原乳酸度、杂质度、水分、山梨酸、铅、总砷、铬、亚硝酸盐、黄曲霉毒素M1、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三聚氰胺、纽甜β-胡萝卜素、三氯蔗糖、阿斯巴甜、胭脂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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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08肉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3 术语和定义3.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

3.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3.5.1 肉松以畜禽瘦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煮制、撇油、调味、收汤、炒松、搓松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包括太仓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

3.5.2 肉干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预煮、成型、调味、复煮、收汤、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3.5.3 肉脯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切片(或绞碎)、调味、腌渍、摊筛、烘干、烤制等工艺制作的薄片型熟肉制品。

包括:肉脯和肉糜脯。

3.6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绞碎(或切块)、斩拌(或滚揉)、成型后,再型、熏煮、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熏煮香肠和熏煮火腿。

3.7 发酵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绞碎(或不绞碎)、灌装(或成型)、再经发酵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不经加热可直接食用的一类预制食品,典型产品有发酵香肠和发酵火腿。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肉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肉制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30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α)芘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79火腿中三甲胺氮的测定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8357 宣威火腿GB 19088 原产地域产品金华火腿GB/T 20711 熏煮火腿GB/T 20712 火腿肠SB/T 10003 广式腊肉SB/T 10004 中国火腿SB/T 10278 中式香肠SB/T 10279 熏煮香肠SB/T 10281 肉松SB/T 10282 肉干SB/T 10283 肉脯SB/T 10294 腌猪肉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原则上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应为同一批次、相同规格,且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肉制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最小包装小于1kg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6个包装,抽样量不低于1.5kg;最小包装大于1kg的产品抽样数量为3个以上(含3个)最小包装。

所抽取样品中的2/3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6.3 样品处置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肉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7.1.1 腌腊肉制品a 咸肉类b 腊肉类c 中国腊肠类d 中式火腿类e 其它类7.1.2 酱卤肉制品7.1.3 熏烧烤肉制品7.1.4肉干制品(肉干、肉脯、肉松)7.1.5熏煮香肠火腿制品a 熏煮香肠类b 熏煮火腿类7.1.6发酵肉制品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验项目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7.1.1至7.1.6各表中除标签外的检验项目。

标签项目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 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3.3 当某个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时,应按本规范中指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视产品颜色检测合成着色剂,诱惑红采用本规范附录A方法检测。

7.3.4 由于亚硝酸盐等残留量随时间延长会减少,备样应冷冻保存。

7.3.5 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8 判定原则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

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附录A肉制品中诱惑红的测定方法1 实验部分1.1 仪器与试剂仪器:高效液相色谱仪,振荡器,均质器,离心机。

试剂:1.1.1 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标准:500mg/L,国家标准物质中心。

1.1.2 诱惑红标准:85%。

1.1.3 乙醇-氨溶液;在700mL乙醇中加入300mL水和10mL氨水,混匀。

1.1.4 柠檬酸:称取20g柠檬酸,用水溶解并稀释到100 mL,混匀。

1.1.5 乙酸铵溶液:称取1.54克乙酸铵,加水溶解,转移到1000 mL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用酸度计调节pH为4.00,用0.45μm滤膜过滤。

1.1.6 磷酸溶液:1+20。

1.1.7 聚酰胺粉:临用时取1.0克聚酰胺粉,加入2.0g pH为4.00的水,调成浆状。

1.1.8甲醇-甲酸溶液:6+4。

1.2 实验方法1.3.1 标准溶液的配制1.3.1.1 诱惑红储备液:精确称取0.0589g诱惑红,用高纯水使其溶解,转移至100mL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此溶液浓度为500 mg/L。

1.3.1.2 标准中间液:分别吸取5.00mL(1.1.1)液和(1.3.1.1)液到50mL容量瓶中,用高纯水定容至刻度,此溶液含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诱惑红浓度为50mg/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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