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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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XXX.X—201X膜袋类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征求意见稿)XXXX—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膜袋类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膜袋类塑料材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以GB 4806.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附录A及相关公告规定的材质生产的直接接触食品的膜、袋以及直接接触食品层为塑料类食品相关产品的膜、袋。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产品种类包括以GB4806.6-2016附录A及相关公告中所规定的材质为原料生产膜、袋等制品。

产品分类可包括夹链自封袋;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包装用镀铝薄膜;商品零售包装袋;液态奶共挤包装膜、袋;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普通用途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薄膜;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干法复合、挤出复合;聚乙烯自粘保鲜膜;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聚偏二氯乙烯(PVDC)自粘性食品包装膜;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聚丙烯吹塑薄膜;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聚丙烯(PP)挤出片材;塑料编织袋等。

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本规范所指膜袋类食品相关产品是指直接接触食品的膜、袋以及直接接触食品层为塑料类食品相关产品的膜、袋。

4企业XXX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根据包装材料和容器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整理)国抽规范

(整理)国抽规范

附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抽查规范)的管理,使抽查规范的制修订、评审工作进一步制度化、系统化和科学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评审、发布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抽查规范,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发布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规定,制定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抽样、检验和判定的技术性规范。

第四条抽查规范分为食品、日用消费品、建筑和装饰装修材料、农业生产资料、工业生产资料等5类。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以下简称监督司)负责组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工作;监督司聘请有关技术专家组成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技术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评审组协助组织相关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制定、修订和评审工作。

第二章编制管理第六条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根据需要,可向评审组提出制定抽查规范的建议。

第七条评审组负责审核抽查规范编制建议,拟订抽查规范编制计划建议,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编制(修订)计划建议表(见附件1),提交监督司。

第八条监督司审核批准编制计划,下达抽查规范编制任务。

第九条承担编制的单位负责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起草抽查规范,并向政府管理部门、社会团体、标准化机构、检验机构、生产企业等征求意见,收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修改完善抽查规范,完成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和编制说明,由主编单位提交评审组。

第十条评审组负责组织评审抽查规范,必要时,可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代表参加。

评审抽查规范应会审或函审,评审后形成会审评审意见,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会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5)或函审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

第十一条各主编单位按评审意见修改后提交评审组。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3 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监督产品质量,依法组织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有计划的随机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监督抽查分为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国家监督抽查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 第四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原则;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划、管理全国监督抽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汇总、分析并通报全国监督抽查信息;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监督抽查工作;负责汇总、分析并通报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和地方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企业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监督抽查信息; 第六条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第七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和地方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 第八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企业予以应当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抽查工作; 第九条凡经上级部门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合格的,自抽样之日起6个月内,下级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第十条组织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负责发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监督抽查信息发布办法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第二章监督抽查的组织第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年度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十二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委托检验机构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与被委托的检验机构签订行政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被委托的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所承担监督抽查相关工作的科学、公正、准确,如实上报检验结果和检验结论,并对检验工作负责,不得分包检验任务,未经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批准,不得租赁或者借用他人检测设备;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加强对抽样人员和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监督抽查实施过程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检验机构,必要时可暂停其3年承担监督抽查任务资格,并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法律法规、有关标准、国家相关规定等制定并公告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作为实施监督抽查的工作规范;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依据实施规范确定具体抽样检验项目和判定要求; 对尚未制定实施规范的产品,需要组织实施监督抽查时,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将监督抽查任务下达所指定的部门或者委托的检验机构;监督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适用的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二抽查产品范围和检验项目;三拟抽查企业名单或者范围;第三章监督抽查的实施第一节抽样第十五条抽样人员应当是承担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检验机构的工作人员;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第十六条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出示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开具的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件,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信息,确定企业持照经营;对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和相关资质管理的产品,还应当核实被抽查企业的相关法定资质,确认抽查产品在企业法定资质允许范围内后,再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现场发现被抽查企业存在无证无照生产等不需检验即可判定明显违法的行为,应当终止抽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抽样人员抽样时,应当公平、公正,不徇私情;第十七条监督抽查的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企业抽样;抽取的样品应当是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新颁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是否与食品安全法矛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企业无偿提供,抽取样品应当按有关规定的数量抽取,没有具体数量规定的,抽取样品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抽检食品时到底是买样还是企业无偿提供另外一条规定,食品是不适用这个办法的: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所以食品仍要买样不冲突即使没有这条规定,办法与法律相抵触,适用法律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抽样人员不得抽样:一被抽查企业无监督抽查通知书或者相关文件复印件所列产品的;二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是不用于销售的;三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四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五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或者“样品”等字样的;六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抽样文书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双方签字确认即可; 抽样文书应当字迹工整、清楚,容易辨认,不得随意涂改,需要更改的应当由双方签字确认; 抽样文书分别留存企业和检验机构,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抽样文书同时由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报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二十二条因企业转产、停产、破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以抽取的,抽样人员应当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经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认后,及时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抽取的样品需送至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的,应当由抽样人员负责携带或者寄送;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时,所需费用纳入监督抽查经费;对于易碎品、危险化学品、有特殊贮存条件等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样品运输过程中状态不发生变化; 抽取的样品需要封存在企业的,由被检企业妥善保管;企业不得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拒绝监督抽查认定表,列明企业拒绝监督抽查的情况,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抽样人员共同确认,并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五条在市场抽取样品的,抽样单位应当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依据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确认企业和产品的相关信息; 生产企业对需要确认的样品有异议的,应当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异议处理机构提出,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提出的异议;样品不是产品标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移交销售企业所在地的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二节检验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第二十七条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样品;制定并严格执行样品管理程序文件,详细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样品传递情况; 第二十八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的,检验机构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并将有关情况上报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晰,并留存备查;不得随意涂改,更改处应当经检验人员和报告签发人共同确认; 第三十条对需要现场检验的产品,检验机构应当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保证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 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第三十二条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同时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三条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及时退还被抽查企业;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应当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三个月后退还被抽查企业; 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被抽查企业提出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第三节异议复检第三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和被抽查企业的法定权利书面告知被抽查企业,也可以委托检验机构告知; 在市场上抽样的,应当同时书面告知销售企业和生产企业,并通报被抽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五条被抽查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其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三十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也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的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十七条复检结论表明样品合格的,复检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复检结论表明样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样品生产者承担; 第三十八条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第四节结果处理第三十九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 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负责监督抽查结果处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 企业应当自收到责令整改通知书之日起,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整改报告,提出复查申请;企业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并应在整改期满5日前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30日;确因不能正常办公而造成暂时不能进行整改的企业,应当办理停业证明,停止同类产品的生产,并在办公条件正常后,按要求进行整改、复查;企业在整改复查合格前,不得继续生产销售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 第四十一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库存的不合格产品及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退回的不合格样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出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处理,并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书面报告有关情况; 对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生产企业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产品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继续销售;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接到企业复查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组织符合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进行抽样复查; 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整改到期无正当理由不申请复查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承担; 第四十三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有下列逾期不改正的情形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社会公告:一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二监督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在整改期满后,未提交复查申请,也未提出延期复查申请的;三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后处理的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但并未落实整改措施且产品经复查仍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区域性、行业性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的,负责后处理的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召开质量分析会,督促企业整改; 第四十五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检查; 第四十六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及其企业的质量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应当转交相关部门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被抽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更换、隐匿、处理已抽查封存的样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经复查其产品仍然不合格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企业在30日内进行停业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再次复查仍不合格的,通报有关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十一条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第五十二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包检验任务的,或者未经组织监督抽查部门批准,租借他人检测设备的,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送检验报告及有关情况和复检结果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伪造检验结果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重复进行监督抽查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第十五条至二十五条规定,违规抽样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向被抽查企业收取费用或者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处理;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七条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和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食品监督抽查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由企业注册地的相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企业实际经营地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协商,共同开展处理工作;有关处理结果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汇总;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市地、州的,可以参照上款规定,由相应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处理工作和处理结果汇总工作;第六十一条组织地方监督抽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移交企业所在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其他市地、。

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

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
附件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产品目录
序号
二级分类
产品类别
实施规范编号
实施规范名称
一、日用及纺织品(共计6类22个)
1
1
纺织品
101.1
床上用品
2
101.2
毛巾
3
101.3
针织和编结绒线
4
101.4
袜子
5
2
服装
102.1
儿童及婴幼儿服装
6
102.2
羊绒针织品
7
102.3
毛针织品
8
102.4
28
609.2
电能表
29
609.3
出租汽车计价器
30
609.4
税控燃油加油机
31
609.5
水表
32
609.6
一般压力表
33
609.7
可见分光光度计
34
609.8
紫外可见分光光度计
35
609.9
热量表
36
609.10
称重传感器
37
609.11
膜式燃气表
38
10
安全报警保护产品
610.1
便携式载体催化甲烷检测报警仪
709.3
塑料外壳式断路器
22
709.4
隔离开关
23
10
电机
710.1
永磁直流电动机
24
710.2
三相异步电动机
25
710.3
步进电动机
26
11
电动工具
711.1
电钻、电锤
五、农业生产资料(共计5类27个)
1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08肉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3.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

3.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3.5.1 肉松以畜禽瘦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煮制、撇油、调味、收汤、炒松、搓松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包括太仓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

3.5.2 肉干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预煮、成型、调味、复煮、收汤、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211.7洗衣粉(含洗衣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211.7洗衣粉(含洗衣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211.7—2010洗衣粉(含洗衣膏)2010—07—13发布 2010—08—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洗衣粉(含洗衣膏)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洗衣粉(含洗衣膏)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由表面活性剂及洗涤助剂配方生产的弱碱性洗衣粉(含洗衣膏)产品,产品适宜洗涤棉、麻和化纤织物,不适宜洗涤丝、毛类织物,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洗衣粉按品种、性能和规格分为含磷(HL类)和无磷(WL类)两类,每类又分为普通型(A型)和浓缩型(B型),命名代号如下:HL 类:含磷酸盐洗衣粉,分为HL-A型和HL-B型,分别标记为“洗衣粉HL-A”,和“洗衣粉HL–B”。

WL类:无磷酸盐洗衣粉,总磷酸盐(以P2O5计)≤1.1 %,分为WL-A型和WL-B 型,分别标记为“洗衣粉WL-A”和“洗衣粉WL-B”。

洗衣膏属于弱碱性产品,分为普通型(含磷酸盐的洗衣膏)和无磷型(不含磷酸盐的洗衣膏)。

3术语和定义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洗衣粉(含洗衣膏)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洗衣粉(含洗衣膏)类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13171 洗衣粉QB/T 2116 洗衣膏GB/T 13173 表面活性剂洗涤剂试验方法GB/T 6368 表面活性剂水溶液pH值的测定电位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每个企业抽取同条件生产的同一类型、规格、批号的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204.2卫生纸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204.2卫生纸
注:纪录的“产品销售总额”中的产品是指计划抽查的产品,如计划抽查“卫生纸”,应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所有卫生纸销售总额;计划抽查卷纸,应记录对应的被抽查企业的卷纸年销售总额;计划抽查抽取式卫生纸,就只记录被抽查企业的抽取式卫生纸年销售总额。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3。
6.3.2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后,接收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样单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验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标识后保存。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卫生纸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2.2产品种类(适用时)
卫生纸分为卷纸、盘纸、平切纸和抽取式卫生纸。
3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规模划分
根据卫生纸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卫生纸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
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30000
8 判定原则
产品检验结果按产品标注质量等级判定,未标注质量等级的按产品标准中的最低等级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一般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抽油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抽油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抽油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G/ZCJ64-2019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客户委托/针对特殊情况的抽油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抽油杆(包括短杆)、光杆。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 产品分类根据抽油杆产品标准,将产品分为五个种类,见表1。

表1 抽油杆产品种类3 检验依据下列引用的文件,其最新版本或修改单均适用于本规范。

SY/T5029-2013 抽油杆GB/T4336-201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多元素含量的测定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法(常规法) GB/T228.1-2010 金属材料拉伸试验第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GB/T229-2007 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GB/T4340.1-2009 金属材料维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230.1-2018 金属材料洛氏硬度试验第1部分:试验方法GB/T5617-2005 钢的感应淬火或火焰淬火后有效硬化层深度的测定GB/T26075-2019 抽油杆用圆钢GB/T2828.4-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GB/T2975-2018 钢及钢产品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4抽样4.1抽样型号或规格应按标准SY/T 5029-2013进行。

4.2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成品仓库内或者料场上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产品。

在企业成品库抽样时,同一批次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50根。

对所抽查产品随机抽取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1批,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抽样数量:2根。

抽取方式:在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根,每根截取2段(带螺纹端)1000mm 样品,共计4段。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植物保护机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404.1-20102010-07-13 发布2010-08-01 实施植物保护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植物保护机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背负式喷雾器、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动力喷雾机、植保机械用泵、喷杆式喷雾机、便携式脉冲烟雾机、背负式电动喷雾器。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复检及附则。

注:针对特殊情况的专项国家监督抽查是指应急工作需要而进行的或者由于某种特殊情况(或原因)仅需要对部分项目进行抽样检验的专项监督抽查。

2产品分类2.1产品分类及代码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产品分类及代码表2.2产品种类a背负式喷雾器(通称:手动喷雾器,简称:喷雾器)b背负式喷雾喷粉机(曾用名:背负式弥雾喷粉机,简称:弥雾机)c动力喷雾机(通称:机动喷雾机)d植保机械用泵(简称:液泵)e喷杆喷雾机f便携式脉冲烟雾机(简称:烟雾机)g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简称:电动喷雾器)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3.1 便携式脉冲烟雾机Portable Pulse Fogger由操作者携带,采用脉冲发动机的热烟雾机。

4企业规模划分根据植物保护机械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植物保护机械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2。

表2 企业规模划分表5检验依据GB 10111-1988利用随机数骰子进行随机抽样的方法GB 10395.1-2009农林机械安全第1部分:总则GB 10395.6-2006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6部分:植物保护机械GB /T 24677.1-2009 喷杆喷雾机技术条件GB /T 24677.2-2009 喷杆喷雾机试验方法JB/T 6661-2006喷雾器'JB/T 7284-2005动力喷雾机JB/T 7723.1-2005背负式喷雾喷粉机第1部分:技术条件JB/T 7723.2-2005背负式喷雾喷粉机第2部分:试验方法JB/T 9782-1999植保机械通用试验方法JB/T 9802-1999喷雾机、清洗机用三缸柱、活塞泵JB/T 9806-1999喷雾机用隔膜泵NY/T 508-2002背负式动力喷雾机LY/T 1196.1-2004便携式脉冲烟雾机技术条件LY/T 1196.2-2004便携式脉冲烟雾机试验方法JB/T 10807-2007背负式电动喷雾器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抽样6.1抽样型号对同一企业同一次抽样的产品种类(见本规范 2.2款)不超过2种。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308-2008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CCGF 308-2008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轻型无护套软电缆、一般用途护套软电缆、安装用电线和屏蔽电线、特殊用途护套软电缆、聚氯乙烯绝缘阻燃/耐火电缆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分类代码 3 308 /分类名称 建材 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2.2 产品种类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产品分为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轻型无护套软电缆、一般用途护套软电缆、安装用电线和屏蔽电线、特殊用途护套软电缆、聚氯乙烯绝缘阻燃/耐火电缆等产品。

3 企业规模划分表2 企业规模划分表企业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80000 ≥10000且<80000 <100004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5023.1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1部分:一般要求GB 5023.2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2部分:试验方法GB 5023.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3部分:固定布线用无护套电缆CCGF 308-2008GB 5023.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4部分:固定布线用护套电缆 GB 5023.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5部分:软电缆(软线)GB/T 5023.6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6部分:电梯电缆和挠性连接用电缆GB 5023.7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第7部分:2芯或多芯屏蔽软电缆 GB/T 17737.1 射频电缆 第1部分:总规范--总则、定义、要求和试验方法GB/T 19666 阻燃和耐火电线电缆通则JB/T 8734.1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1部分:一般规定 JB/T 8734.2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2部分:固定布线用电缆电线JB/T 8734.3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3部分:连接用软电线JB/T 8734.4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4部分:安装用电线JB/T 8734.5 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电线和软线 第5部分:屏蔽电线 GA 306.1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1部分:阻燃电缆GA 306.2 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 第2部分:耐火电缆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5 抽样5.1 抽样型号或规格从同一批次产品中抽取同一规格型号的某类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2.3—2008粽子2008-7-22公布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粽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粽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专门情形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畴包括速冻粽子、真空包装粽子、新奇粽子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粽子按照不同保鲜方式可分为新奇类粽子、速冻类粽子、真空包装类粽子。

3 术语和定义3.1粽子:以糯米和(或)其它谷类食品为要紧原料,中间裹以(或不裹以)豆类、果仁、菌类、肉禽类、蜜饯、水产品等馅料,用粽叶包扎成型,经水煮至熟而成的制品。

3.2速冻:将预处理的食品放在-30℃~-40℃的装置中,一样在30min内通过最大冰晶生成带使食品中心温度从-1℃降到-5℃,其所形成的冰晶直径小于100μm。

速冻后的食品中心温度要达到-18℃以下。

3.3新奇类粽子:指煮后未经速冻、真空包装等方式处理,在常温下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3.4速冻类粽子:指煮后经速冻工艺处理并在-18℃条件下冷冻和销售的粽子。

3.5真空包装类粽子:指经真空包装和灭菌工艺处理并以真空包装方式贮存和销售的粽子。

4 企业规模划分按照粽子行业的实际情形,生产企业规模以粽子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表2 粽子企业规模划分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罐头食品商业无菌检验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的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的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4789.1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霉菌和酵母计数GB/T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5009.56 糕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5199 食品中铜限量标准GB19295 速冻预包装面米食品卫生标准SB/T10377 粽子SB/T10412 速冻面米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治理方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预包装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发布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发布

龙源期刊网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
版)》发布
作者:
来源:《品牌与标准化》2015年第05期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发布
为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和规范性,质检总局组织对已发布的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进行了全面修订,并制定了部分新产品的监督抽查实施规范,形成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共涉及234类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自今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一批)(2010年版)》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第二批)》同时废止。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2015版)》中每一类产品的具体文本详见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子网站http:
///cpzlccxx/ssgf/“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专栏。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t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t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0-2008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考本规范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非罐头工艺生产的烘炒类和油炸类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异议处理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 产品种类烘炒类:烘炒类包括有壳烘炒类、无壳烘炒类和裹衣烘炒类。

如烘炒瓜子、烘炒花生等;油炸类:如油炸蚕豆、油炸琥珀桃仁等;其他类:如水煮花生、果仁或坚果类、果仁或坚果类糖炒制品(糖炒花生、糖炒瓜子仁等)、核桃粉、芝麻粉(糊)、杏仁粉等。

3 术语和定义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烘烤(包括蒸煮后烘炒)、油炸、水煮、蒸煮、高温灭菌或其他加工工艺制成的包装食品。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1 食品中真菌霉素限量GB/T 4789.3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粮谷、果蔬类食品检验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3 食品中铜的测定GB/T 5009.22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 5009.28 食品中糖精钠的测定GB/T 5009.30 食品中叔丁基羟基茴香醚(BHA)、2,6-二叔丁基对甲酚(BHT)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97 食品中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的测定GB/T 5009.140 饮料中乙酰磺胺酸钾的测定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6565 油炸小食品卫生标准GB 19300 烘炒食品卫生标准QB/T 1733.1 花生制品的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QB/T 1733.3 裹衣花生QB/T 1733.5 油炸花生仁QB/T 1733.6 烤花生仁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抽取最小销售包装净含量不超过5kg的产品,优先抽取油炸类产品。

厘清要求 理解内涵——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解读

厘清要求 理解内涵——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解读

厘清要求理解内涵——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解读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6年第6期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在应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时要深刻领会其内涵与要求。

在实际质量监督抽查中,应按照抽查控制理论处理好监督抽查与监督目的的关系。

否则,它很可能成为推脱责任的借口,也是造成误判错判的根源之一。

文/叶永和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中不仅要求承担检验单位的工作需要统一、规范,而且还需要抽查方案与监督的目的统一,这一点非常重要。

质检总局组织起草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为保障检验工作的科学性、统一性和规范性起到很好的作用。

但是,如果在监督抽查中机械地引用采纳,不把握抽查控制理论,认识不到要与监督目的相匹配,那么会带来不为人知的错误。

开展质量监督抽查的目标与要求监管部门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目标是对监督总体(即核查总体)进行核查,以此来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也就是说监督抽查是在证明监督总体达不到监督质量水平(即声称质量水平,以不合格品率表示)值,而不是证明监督总体中有没有存在不合格品。

造成监督总体不合格的原因有两大类:随机因素与系统因素。

随机因素,是在每一个不合格产品上所表现问题是各式各样的,没有规律可寻,重复性也不强,但一般服从正态分布或近似正态分布。

系统因素,是在生产过程中某种引起变化的因素不是随机出现,而是固定或单向性的在影响着整个生产过程,这种作用或现象在每一个产品上或多或少地表现出来,有一定规律,重复性较好。

而监督抽查主要是针对随机因素(也可以发现系统因素,但以随机因素方式认定)造成的不合格监督总体,国家监督是根据概率论的小概率原理设置出不同的监督抽查方案。

也就是说监督抽查的样品数量不是随意确定,它必须要有一个监督目标——监督质量水平。

规范不仅是承检单位的作业指导书《实施规范》对承检单位工作过程进行了统一、规范,但对监管部门缺乏抽查方案与监督目的结合的指导,给监督抽查误判埋下隐患。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03•【字号】鲁市监质监规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已经省局2021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4月3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监督抽查应当遵循科学统筹、公正公开、高效便民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和民生导向。

第三条监督抽查所需样品的抽取、购买、运输、检验、处置以及复查等工作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省级监督抽查以及对国家、外省省级移交的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开展结果处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省级监督抽查,是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组织实施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省级监督抽查分为日常监督抽查和专项监督抽查。

日常监督抽查按照监督抽查年度计划,分批次组织实施;专项监督抽查根据上级部署、舆情信息、突发事件等产品质量监管实际需要,不定期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

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局)负责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抽样工作,承担监督抽查结果处理工作,并按要求汇总、分析、上报相关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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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玻璃酒瓶
(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玻璃酒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玻璃酒瓶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啤酒瓶、白酒瓶、毫升冠形瓶口白酒瓶、葡萄酒瓶、其它类酒瓶(如黄酒瓶等)。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

表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种类
本规范涉及产品种类:啤酒瓶、白酒瓶、毫升冠形瓶口白酒瓶、葡萄酒瓶、其它类酒瓶(如黄酒瓶等)。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4企业酒瓶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酒瓶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酒瓶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

表企业酒瓶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啤酒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玻璃制品
玻璃容器白酒瓶
亳升冠形瓶口白酒瓶
包装容器葡萄酒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实验预处理方法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实验通则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镉迁移量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铅的测定和迁移量的测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砷、镉、铬、铅的测定和砷、镉、铬、镍、铅、锑、锌迁移量的测定玻璃瓶罐内应力实验方法
玻璃容器耐内压力实验方法
玻璃容器抗热震性和热震耐久性实验方法
玻璃容器内表面耐水性侵蚀性能测试方法及分级
玻璃容器抗机械冲击实验方法
玻璃瓶罐垂直轴偏差实验方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抽样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生产企业的成品库内、使用方原材料库内以及流通领域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按《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中随机抽取,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抽取数量如表。

在流通领域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即可。

表不同产品种类的抽样数量
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在抽样现场立即封样,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应分别封样。

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并采取适当的包装防止样品的破碎。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酒瓶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如瓶高、满口容量)等信息,需要被抽查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检验要求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下列表。

表啤酒瓶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白酒瓶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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