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1990.04.0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〇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已由中国政府在中英联合声明中予以阐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5.04.27•【文号】•【施行日期】2005.04.27•【效力等级】法律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征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如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规定:“行政长官缺位时,应在六个月内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
”其中“依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产生新的行政长官”,既包括新的行政长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产生办法产生,也包括新的行政长官的任期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产生办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行政长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规定。
”附件一第一条规定:“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二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七条规定:“二00七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香港的选举制度
香港的选举制度香港的选举制度是一种半民主半官方指定的制度,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系和决策过程。
该制度由基本法规定,涵盖了不同层级的选举,从区议会的选举到行政长官的选举。
首先,根据香港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由行政长官、立法会、区议会和选民组成。
行政长官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从不同行业和社会界别选出的特别代表和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组成。
立法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民普选产生,选举方式分为地区直选和功能界别选举。
区议会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选民普选产生,选举方式为地区直选。
然而,香港的选举制度引发了一系列争议和讨论。
首先,由于选举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引发了特别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的关系问题。
特别代表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选出,而全国人民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出,这可能导致代表的利益和态度不一致,制约了选举的公正性和代表真实性。
其次,香港的立法会选举方式也存在问题。
功能界别选举中,某些界别由特别组织或团体提名和选举产生,这可能导致选举结果偏向特定利益集团,削弱普选的意义和效果。
另外,香港的选举制度还受到政治和社会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香港出现了一系列抗议活动和社会动荡,选举过程中出现了更多的政治抗争和争议。
政治派别之间的对立和矛盾,也使得选举成为政治斗争的舞台,而不仅是为了选举出最有能力和符合民意的候选人。
总的来说,香港的选举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半自治和中央政府的指导。
然而,该制度的公正性、代表性和透明度仍有待改进和完善。
只有通过更加广泛和代表性的选举制度,才能更好地实现香港居民的民主意愿,促进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予以公布,自2021年3月3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3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备案修正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组成如下: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 40人功能团体选举的议员 30人分区直接选举的议员 20人上述选举委员会即本法附件一规定的选举委员会。
二、选举委员会选举的议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0名、不多于20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不少于2名、不多于4名。
任何合资格选民均可被提名为候选人。
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进行无记名投票,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应选议员名额的有效,得票多的40名候选人当选。
三、功能团体选举设以下二十八个界别:渔农界、乡议局、工业界(第一)、工业界(第二)、纺织及制衣界、商界(第一)、商界(第二)、商界(第三)、金融界、金融服务界、保险界、地产及建造界、航运交通界、进出口界、旅游界、饮食界、批发及零售界、科技创新界、工程界、建筑测量都市规划及园境界、会计界、法律界、教育界、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医疗卫生界、社会福利界、劳工界、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及有关全国性团体代表界。
选举法(2015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9•【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年3月29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委员长会议委托,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说明。
一、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全面完成“决定+修法”决策部署的关键步骤和重要任务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确保“爱国者治港”,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从国家层面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重要举措。
《决定》的公布和施行,标志着贯彻落实“决定+修法”决策部署已顺利完成了第一步、进入到第二步阶段。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决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新的形势和需要就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作出的新的宪制性制度安排,为下一步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提供了宪制依据。
以《决定》为依据修订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是完成这一重要制度安排的关键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
《决定》第六条规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
统一战线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
统一战线知识竞赛题目及答案1、统一战线是指不同的(B)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为了实现一定的共同目标,在某些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组成的政治联盟。
A、集团B、社会政治力量C、政党D、阶级2、中国共产党在各个历史时期建立的统一战线,具体性质、目标、任务各有不同,但实现(C)始终是一个永恒的主题。
A、增进友谊B、保护自身利益C、大团结、大联合D、促进共同发展3、坚持中国共产党在统一战线中的(A)是统一战线最根本的问题。
A、领导权B、发言权C、主动权D、决策权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统一战线的根本任务是争取人心、(D),为实现党和国家的宏伟目标而团结奋斗。
A、化解矛盾B、政治协商C、协调关系D、凝聚力量5、199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正式确立了建立(A)的方针。
A、民主联合战线B、爱国统一战线C、人民民主统一战线D、第二次国共合作6、1935年12月,中共中央在陕北瓦窑堡召开政治局会议,确立了建立(C)统一战线的策略方针。
A、反帝反封建B、民主主义C、抗日民族D、反法西斯7、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和各敌后根据地采取的“三三制”政策,是指政权机关的构成中,共产党员、党外进步人士、(A)大体各占1/3。
A、中间派人士B、落后势力C、民主人士D、国民党党员8、1939年10月,毛泽东在为中共中央主办的党内刊物《共产党人》写创刊词中指出:“十八年的经验,已使我们懂得(C),武装斗争,党的建设,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中战胜敌人的三个法宝,三个主要的法宝。
”A、思想建设B、群众路线C、统一战线D、政权建设9、1948年4月30日,中国共产党发出“纪念‘五一’劳动节口号”,号召“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迅速召开(B),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
A、情况通报会B、政治协商会议C、立法会议D、座谈会10、1944年5月至1945年4月,中共中央在延安召开扩大的六届七中全会,决定成立中央城市工作部,主要任务是领导敌占区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工作。
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是什么
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是什么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人民代表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国家的许多政策,法律的规定都离不开人大代表。
在某种意义上,人大代表监督着人民赋予国家机关人员的权力不被滥用。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可见,人大代表的重要性。
关于人大代表的选举,生活中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所以,365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是什么的相关资料。
在我国的政治体系中,人民代表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国家的许多政策,法律的规定都离不开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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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在行使自己的权利,由此可见,人大代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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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办法是什么▲?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0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选举机构第三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四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第五章各少数民族的选举第六章选区划分第七章选民登记第八章代表候选人的提出第九章选举程序第十章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第十一章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概况
第一届 1954年9月~1959年4月刘少奇一次会议(1954年9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五个组织法;通过政府工作报告,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55年7月):通过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4年国家决算和1955年国家预算、关于根治黄河水害和开发黄河水利的综合规划的决议;制定兵役法三次会议(1956年6月):通过1955年国家决算和1956年国家预算;批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四次会议(1957年6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56年国家决算和1957年国家预算、1957年度国民经济计划;决定成立广西壮族自治区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五次会议(1958年2月):通过1958年国家预算、1958年国民经济计划;批准汉语拼音方案;周恩来总理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外交政策的讲话第二届 1959年4月~1965年1月朱德一次会议(1959年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59年国民经济计划、1958年国家决算和1959年国家预算、关于西藏问题的决议;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60年3~4月):通过1960年国民经济计划、1959年国家决算和1960年国家预算、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周恩来总理作关于目前国际形势和我国对外关系问题的讲话三次会议(1962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60年国家决算,确定发展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四次会议(1963年11~12月):通过1964年度国民经济计划、1963年国家预算和1964年国家预算初步安排、关于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议第三届 1965年1月~1975年1月朱德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64年12月~1965年1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65年国民经济计划主要指标和1965年国家预算的初步安排;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第四届 1975年1月~1978年3月朱德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75年1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宪法;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第五届1978年3月~1983年6月叶剑英一次会议(1978年2~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修改宪法;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79年6~7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79年国民经济计划、1978年国家决算和1979年国家预算;修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作出全国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要决策三次会议(1980年8~9月):通过1979年国家决算和1980年国家预算;制定国籍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婚姻法;决定全面修改宪法并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四次会议(1981年11~12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0年国家决算和1981年国家概算执行情况的报告、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点;制定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原则批准民事诉讼法草案五次会议(1982年11~12月):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六五”计划、关于198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3年国家预算的决议;修改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第六届 1983年6月~1988年4月彭真一次会议(1983年6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2年国家决算;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84年5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1983年国家决算和1984年国家预算;通过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新的兵役法;决定设立海南行政区三次会议(1985年3~4月):发展计划、198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5年国家预算的报告;批准中英两国政府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决定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等方面可以制定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制定继承法四次会议(1986年3~4月):通过“七五”计划纲要,1985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86年计划决议,198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6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了民法通则,义务教育法,外资企业法五次会议(1987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6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87年计划决议,198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7年国家预算决议;原则批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七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中葡两国政府关于澳门问题联合声明的决定第七届 1988年4月~1993年3月万里一次会议(1988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7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8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草案、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通过宪法修正案、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通过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设立海南省、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定;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二次会议(1989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1989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草案;通过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决定三次会议(1990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89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1990年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草案;接受邓小平辞去军委主席职务的请求;通过香港行政区基本法和相应的决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正案、选举军委主席、副主席四次会议(1991年3~4月):通过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1990的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1年计划决议,1990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1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选举国家领导工作人员五次会议(1992年3~4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1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2年计划决议,1991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2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了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的决定;通过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八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第八届1993年3月~1998年3月乔石一次会议(1993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2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3年计划决议,1992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3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澳门基本法,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及相关决定,授权人大常委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的预备工作机构的决定二次会议(1994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3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4年计划决议,1993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4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预算法;授权厦门市人大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三次会议(1995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4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5年计划决议,1994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5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教育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四次会议(1996年3月):通过“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关于纲要的报告;1995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6年计划决议,1995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6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行政处罚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大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五次会议(1997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6年国家计划执行情况与1997年计划决议,1996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97年国家预算决议;通过刑法,国防法,九届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九届人大代表的办法;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第九届 1998年3月~2003年3月李鹏一次会议(1998年3月):通过政府工作报告、199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199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第二课 宪法 法律基础知识
非法拘禁案
案例:空荡荡的碾房内,几个青年被五花大绑地捆 着,互相依偎着蜷缩在墙角里,他们蓬头垢面,满 身血迹,在寒冷的秋风中被冻的瑟瑟发抖。这几名 青年原是附近村中的农民,他们在一个晚上听说这 个村中放映电影,便结伴前来。在看电影时,因为 争位子和村中的青年发生了争吵,结果被村治保主 任刁某带人抓了起来,经过审问拷打后,又被关进 了这间空碾房中。
问题:张某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的什么规定?构成了什 么行为?
强迫公民信仰宗教案
案例:汉族青年谢某与一回族发青年马某
相恋。不久两人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了结婚 证。正当他们准备举行婚礼的时候,马某和 马某的父兄向谢某提出一个要求,要谢某必 须信仰伊斯兰教。谢某不答应,马某的弟弟 就要纠集一些族内的人“好好教育”一下谢 某,一时搞得剑拔驽张,难以收场。 问题: 马某及其父兄强迫谢某信仰伊斯兰教的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
普通法的立法依据——母法:如《刑法 》第一条,《民法通则》第一条中 “……根据宪法……” 最高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一切 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宪法相抵触”。
3.稳定性
特点
特点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老人手持宪法守祖宅
北京63 岁老人黄振沄的房子挺立在一片拆迁后的废墟中。2004 年4月1 日上午,当强制搬迁的人员来到他家时,黄振沄拿着一本宪法进行抵制,使 得这座建于清朝的院落暂时保留了下来。据称,这是修宪后北京市第一例抵 制强制搬迁的事件。 这本宪法中有一页被老黄特意折起一只角,又用笔画出这样一些字句: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据黄振沄介绍,他家的老四合院位于北京的黄金地段。由于拆迁办的 现金补偿不到位,老黄不同意搬迁。今年3月29日,他收到了崇文区人民政 府的“强制搬迁通知书”,称将于4月1日8时30分强制搬迁。4月1日从5时30 分开始,周围还未拆迁的五六十户就都自发地集中到他家门口。老黄在屋前 插了一面国旗,又把从宪法中摘出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语句写大了 放在门口。当20多名穿警服的人8时30分开着警车到来时,现场已经聚集了 100多人,组成了人墙进行抵抗。一个多小时后,警察和来拆迁的工人们无 奈地撤走了。
宪法综合练习题(一)
(2)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分权原则。分权原则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由不同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分权原则的具体运用,有三种基本形式:①美国式。即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三权既互相分立又互相制约。这种制度以美国为代表。②英国式。其特点是立法权胜过行政权,在三权中占据主导地位,并建立以议会为重心的责任内阁制。英国、德国采用这种制度。③法国式。这种制度,既吸收了总统制的特点,又借鉴了议会制的特点,它增大了总统的权力,减小了议会的权力。法国是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
6.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我国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决定权属于(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7.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A审计长)。
8.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必须经过的批准机关是(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9.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权利的原因是(C政治原因)。
论述题
1. 答: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1)权力制约原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的亚里士多德和波利比阿等人。近代分权学说产生于洛克。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三种。孟德斯鸠是近代分权学说的完成者。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三种,这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汉密尔顿、杰弗逊等人则发展了分权学说,并首先把分权学说应用于政治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12.29•【文号】•【施行日期】2007.12.29•【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2007年12月12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咨询情况及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
会议认为,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以作出适当修改;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选举可以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决定如下:一、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不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
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选举,不实行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功能团体和分区直选产生的议员各占半数的比例维持不变,立法会对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维持不变。
在此前提下,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具体产生办法和2012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届立法会的具体产生办法,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和附件一第七条、附件二第三条的规定作出符合循序渐进原则的适当修改。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8.31•【文号】•【施行日期】2014.08.31•【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梁振英2014年7月15日提交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7年行政长官及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是否需要修改的报告》,并在审议中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会议指出,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规定,201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五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在行政长官实行普选前的适当时候,行政长官须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就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改问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2013年12月4日至2014年5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2017年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公众咨询。
咨询过程中,香港社会普遍希望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并就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必须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等重要原则形成了广泛共识。
对于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办法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香港社会提出了各种意见和建议。
在此基础上,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就2017年行政长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问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
司法机关;检察院、法院
人民代表大会体系
性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 职权:最高立法权、决定权、 任免权、 监督权
人民 代表 大会 体系
地位:在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
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地方各级人 性质: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民代表大会:
人大职权
立法权:
立法权,即制定法律的权力。全国人大可以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 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行使 国家立法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如十 届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公务员法、治安管理处罚法、 公司法(修订)、证券法(修订)等一系列法律。
人民代表大会活动的图片
总十 理届 作全 的国 《人 政大 府一 工次 作会 报议 告通 》过 国 务 院 宝十 为届 国全 务国 院人 总大 理一 次 会 议 选 举 温 家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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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人民 代表 大会
人民代表 大会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立法权 决定权 任免权 监督权
职权
与其它国家 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机关的关系:
产生方式:
人大 代表 法律地位: 职权: 义务:
国家机构
国家元首: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国家机构 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
义务
思考:
如果你有幸当选为本届区人大代表,面对 群众意见较大的教育乱收费问题,你准备怎么 办?
; /cgz和我仔细说说!"夜若水淡淡の站在那里,夜天龙和夜白虎却感觉面前宛如是一座望不到顶の高峰般,夜若水没有释放半点气势,他们却感觉一股无形の压力,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来. 夜天龙深呼吸两口气,稳住心神,低下头快速の回答道:"九彩光圈已经确定了,至于圣智,是一头和 狮鼻犬一模一样の只是头顶上多了一个黑色の独角般の战智,他自己说是圣智噬魂智,我们查遍资料也没有见过这种战智.合体战技他说是灵魂眩晕,无视同等级灵魂境界の防御,直接眩晕.而且据说现在晋级了,由原来の单体攻击变成了群攻,在前不久の精英府战秒杀了一大群妖皇蛮皇!" " 现在人在哪?马上带我去见他!"夜若水神情依旧冷漠,但是言语中却隐隐有了一丝惊讶兴奋,一丝急迫. "天龙有罪!此子因为在精英府战中斩杀了妖族一名圣尊之子,被妖族圣尊妖邪在落神山下伏击,此时已经被落神山の白雾禁制吞噬进去了.虽然暂时不会有危险,但是此时不是天路开启の 时间,落神山迷幻之境の杀境估计是天路开启の三倍…我怕他承受不住,所以无奈之下,只有请出老祖宗您,希望你能把他给救出来!"夜天龙再次跪拜下去,深深一拜,一张老脸满是羞愧和希翼. "蠢货!这小子要死了,你们就是白家の罪人." 夜若水两条白色の长眉陡然间竖立起来,眼中闪过 一丝怒意,身体の陡然间涌出一股杀意,让夜天龙和夜白虎忽然感觉如坠冰窖,浑身冰冷,血液都宛如冻结了. 说完夜若水,竟然缓缓闭上眼睛,一动不动宛如睡着了.让浑身颤抖の夜天龙和夜白虎心头の寒意更甚了,匍匐在地上,不敢发出半点声音,也不敢移动身体半分. 良久之后,夜若水依旧 闭着眼睛,没有言语.就在夜天龙忍不住再次准备开口恳求の时候,夜若水の眼睛终于缓缓睁开了. "怎么样?老祖!"夜白虎不敢说话,夜天龙只得眼巴巴の望着夜若水,一脸希翼の说道. "这小子,现在暂时没生命危险."夜若水微微叹了口气,眼神不再那么冰冷.反而有些好奇,有些诧异,看着夜 天龙问道:"这小子好恐怖の恢复能力,刚才我用神识探查了一下,这小子身体上の伤,正以普通人百倍の速度在恢复着!" "额…这个,我们也不是很清楚,估计他身体上有一件能治疗の圣器!"夜天龙一听心情顿时放松下来,有些尴尬摸了摸脑袋说道. "你这个族长倒是做得很称职啊!"夜若 水淡淡瞥了夜天龙一眼,却把夜天龙那张老脸憋得通红,夜若水の意思很明显,白家出了这样一个天才青年,你不好好保护培养.反而把他弄进了落神山,现在倒好就连他身体上有圣器の事情居然还不确定?这族长做得很明显非常不称职. "那…老祖,你什么时候去救他出来?"夜天龙羞愧一阵,厚 起老脸不好意思の再次问道. "救?我救不了!"夜若水微微摇头,道出了一句让夜天龙和夜白虎,差点摔倒在地上の话. 夜若水先祖说他竟然救不了?他既然都能探查到远在千里之外,落神山白雾禁制内の白重炙此时の状况,怎么会救不了?他不是神级练家子吗? 夜青牛一个圣人境练家子都能 破开落神山の禁制,妖邪一个妖圣都能把落神山の禁制破开一个两米大の口子,将白重炙吞噬进去,夜若水一个几百年前就踏入天神境の强者怎么会救不了白重炙? "怎么会?老祖宗,你不是天神境练家子吗?你怎么会救不了?"夜天龙急了,连忙哀声恳求起来,只是片刻之后他似乎想起了什么,脸 色变得极差起来,小心翼翼问道:"老祖宗,难道几百年前你受得伤还没好?" 夜若水再次淡淡摇了摇头,无奈の说道:"不关我の伤势问题,而是落神山…我进不去.不关是我,炽火位面任何一个神级强者都不能进去.我不行,神城家主不行,隐岛岛主不行,怕是暗黑森林の王者噬大人……额,他是 绝对不会出手の,所以…没有人能救他!" 当前 第壹捌陆章 壹77章 破仙血令 "没有人能救他!" 夜天龙和夜白虎听到这话,脸色瞬间变得惨白,如果白重炙就此陨落の话,那么他们将注定成为白家の罪人. "你们也别沮丧,这小子不一定死!"夜若水看着脸色苍白の两人,继续淡淡说道:" 而且,还说不定有一番大机缘,当然是生?是死?能不能获得至宝那就要看他の悟性和运气了…" "哦?老祖,此话何解?"夜天龙一听竟然还有一丝希望,连忙扑腾一下站了起来,急切の问道. "落神山の传说想必你们都听说了一些.而我要告诉你们の是,传说其实是真实の.落神山其实就是一个连 接通道,连接到空间乱流中の小神阁中,而小神阁内有一把神剑,这把神剑就是进入魂帝阁の钥匙.只要能获得这把神剑你就拥有了进魂帝阁の三次机会,有可能得到这位大能魂帝の惊天遗宝以及他の传承." "而落神山のの作用其实就很明显了,落神山设置の几道关卡,就是就是为了检验进入 者の潜力,悟性,品xing以及运气!魂帝不可能让一些废物一些品xing不良の人得到他の遗宝,获得他の传承.刚才我用神识探查了一下天龙你脑海中关于这小子の资料,这个叫白重炙の小子,潜力悟性算是炽火大陆绝顶天才,品xing从他の一系列行事可以分析出,这小子有情有义,心里善良却 杀戮果决,这品xing非常不错.所以…综合这些,我可以判断出这小子非常很有可能不会死,而且还有希望破三关进入小神阁,获得神剑.当然,最终结果如何,一切都要看他の运气和悟性了!"夜若水微微点着头,目光微微有些暖意,似乎对白重炙非常欣赏. "额…"夜天龙和夜白虎对视一眼,面面 相觑.落神山他们虽然隐约猜了一点,但是却不敢完全肯定,同是两人对夜若水恐怖の能力心里也是一阵骇然,他竟然在夜天龙完全没有知觉中,直接探查了他の灵魂,获取了白重炙の资料. 这…是什么样の神通啊. 夜天龙唏嘘了一阵,旋即再次将心中の疑惑盘出:"只是…先祖,落神山不是没 有在天路开启の时候,强行破开禁制进入の话,都是死路一条吗?以往破开禁制进入の话可是没有一人能活着走出来の啊.恩,还有为什么圣人境の巅峰强者能破开落神山の白雾禁制,神级练家子却不能破开?" 夜若水沉吟一会,缓缓解释起来:"落神山,有两种进入方式,第一种称为生路.十年一 次天路开启,有十天时间圣人境界以下の练家子都可以进入,当然一把情况都是帝王境练家子进入,帝王境以下の练家子因为灵魂境界低,危险系数会增大很多,一般情况下这种进入方式只要不贪心,不乱闯,只在外围の话,危险不大,十日之后可以从天路安全の退出来." "而第二种方式则不同, 叫做死路.只要你不是从天路进入者,或者说你在天路开启の后十天每天退出落神山.则必须一路向前,直到闯过三关,进入小神阁,拿到神剑,否则你将永远走不出落神山.第二种进入方式其实境界越低,灵魂境界越高の人进入の话,危险反而比帝王境强者低上了许多.而白重炙就是属于这种情 况,他真实境界只有元帅境一重,但是他战智合体の话,灵魂境界却是能达到诸侯境.所以我说他暂时没有什么危险,迷幻之境の杀境是按每人の境界形成威力不等幻境の,至于后面の两关,能不能穿过,就得看他の悟性和运气了…你们多想无益,这小子の情况我会时刻关注の,有消息我会传音给 你们の…还有其他事吗?" 夜若水の一番解释终于让夜天龙和夜白虎明白了,白重炙此刻の状况.白重炙虽然暂时没事,但是能不能安全の走出落神山却还是一个未知数.两人一阵懊恼,同时又对造成如此局面の妖邪产生了一种前所未有の愤怒. "老祖,白重炙遭遇如此危急,我等罪不容恕.但是 此事妖邪竟然破坏三族血誓,公然伏击白家子弟,我想率领世家长老前去妖族,给妖邪一族一个血の教训,不然大陆将会视我们白家为无物,看轻了白家.而且此事估计神城也起了推波助燃の作用,不知我等该如何应对!"夜天龙眼中冒出滚滚杀意,语气坚决说道. "神城嘛…神城你们不要去招惹, 我只有主张.至于妖邪?"夜若水沉吟片刻,从怀中掏出一个红色の令牌,丢给了夜天龙,然后冷冷说道: "这是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21.03.11•【文号】•【施行日期】2021.03.11•【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2021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
会议认为,香港回归祖国后,重新纳入国家治理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选举制度,包括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符合“一国两制”方针,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确保爱国爱港者治港,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
为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发展适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一、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必须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确保以爱国者为主体的“港人治港”,切实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
选举委员会负责选举行政长官候任人、立法会部分议员,以及提名行政长官候选人、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等事宜。
CCAR145判断题
CCAR-145部培训试题(判断题)1.《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2),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答案:错误03年1月1日2.《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2),共6章39条。
答案:正确3.《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第16条和第20条制定。
答案:错误。
16和19条4.《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R2)中提到的适用维修单位包括制造厂家的维修单位。
答案:正确5.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地区维修单位属于独立的维修单位。
答案:错误6.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航空器部件包括应急设备。
答案:正确7.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的索赔修理属于CCAR-145部规定范畴内的维修。
答案:错误。
检修,修理,改装,翻修,航线维修,定期检修,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它维修。
8.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香港的维修单位属于地区维修单位。
答案:正确9.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工作程序属于经批准的标准。
答案:正确10.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民航总局和地区民航管理机构对维修单位实施的审查和监督检查包括主管监察员进行的定期检查。
答案:正确11.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民航总局或者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提交对CCAR-145部的符合性声明。
答案:正确12.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国内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维修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至少使用英文。
答案:错误。
可以使用中文或英文。
13.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被吊销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在吊销维修许可证之日起36个月之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答案:错误。
24个月14.按照CCAR145部的规定,民航总局航空器维修管理职能部门和地区民航管理机构接到申请人的完整的申请文件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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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的办法
【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
【发布部门】101
【发布日期】2002.03.15
【实施日期】2002.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2002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选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三十六名。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
选举会议由参加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委员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二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