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团体选举指引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穗民〔2019〕116号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指引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的通知
穗民〔2019〕116号
各区民政局,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市民政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各处室,全市社会组织:
为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央、省、市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精神和政策法规要求,经市民政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含登记表格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发展处反映。
附件:
1.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
2.广州市社会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指引
3.广州市基金会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
2019年3月18日
——结束——。
社会团体成立与换届选举会议程序规范
社会团体成立与换届选举会议程序规范(参考文本)一、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一)基本程序:1、作筹备工作报告(包括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以及《章程》(草案)形成的说明);2、审议并通过《章程》(草案);3、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负责人;4、通过会费收取标准;5、其他程序。
(二)有关要求1、准确确定会议名称。
其名称一般为“××××会成立暨首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在50家(人)至100家(人)以内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1家(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2/3;会员总数在300家(人)以上的,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1/3。
2、规范机构设置。
社会团体理事以上成员候选人,由发起人推荐或由1/5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推荐。
理事会从会员(会员代表)中产生,其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为理事人数的1/3。
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均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是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为5-7人,其中理事长(会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3—5人,专职秘书长1人。
行业性协会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宜超过15人。
积极探索设立监事或成立监事会。
会员人数较少的,可设1-2名监事;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应成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从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会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充分体现会员意志。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重要事项,不得鼓掌通过,必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基本取得一致的基础上履行程序后形成大会决议决定。
通过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
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广州市社会组织联合会(英文名:Federation of NGO of Guangzhou City 英文缩写:FNGC)。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我市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热心支持社会组织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枢纽型、联合性、民间化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党和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的法规政策;全心全意为社会组织服务,组织、协调、联络、团结全市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从事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专家、学者、负责人,以及热心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士,维护社会组织的权益,反映社会组织的诉求,加强社会组织的交流,提高社会组织的能力,扩大社会组织的影响,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在建设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本会接受广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地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开展社会组织发展与发挥作用的调查研究,为政府部门制定有关社会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提供决策参考依据。
(二)经政府部门授权委托,履行以下职能:1、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受理和初审;2、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到期换证工作;3、全市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初审;4、全市性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初审;5、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的受理和初评;6、全市性社会组织档案整理工作;7、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业务培训;8、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工作;9、其他授权委托的职能。
(三)组织社会组织开展有关咨询、交流、研讨、考察等活动,促进社会组织的能力建设。
(四)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广州社会团体会员要求最新
广州社会团体会员要求最新在当今社会,社会团体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广州作为中国南方的重要城市,拥有众多社会团体,而团体会员要求也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以广州社会团体会员要求为主题,探讨其最新趋势和未来发展。
一、会员要求的多样性社会团体的会员要求是多样的,具体要求因团体而异。
以广州为例,不同的社会团体在会员要求上也有所不同。
比如,文化艺术类团体注重会员的文化素养和艺术修养,而体育竞技类团体则可能更注重会员的身体素质和运动能力。
除此之外,会员的年龄、性别、职业等方面也可能影响会员要求的设定。
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哪种团体,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
在要求申请加入团体成为会员的同时,会员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比如遵守团体章程、参加相关团体活动等等。
同时,团体也要提供会员权利的保障,如权益分配、信息公开等。
三、个性化服务的需求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团体会员要求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
在不断深化的社会分工下,各团体的会员要求也呈现出个性化的趋势。
例如,新生代会员可能更关注团体的社交属性,而老年会员则更注重在团体中传承和发扬自己的文化传统。
四、多元化会员服务的实现为了满足不同会员的需求,社会团体在会员服务方面也需要不断创新和发展。
一方面,多元化的会员服务手段可以扩大会员群体,例如线上沟通、云服务等。
另一方面,社会团体应当根据不同会员的需求,主动提供相应的服务,例如咨询服务、拓展培训等等。
五、网络化运营的重要性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时代,社会团体的运营也逐渐向着网络化方向发展。
一方面,网络化运营可以更便捷地进行活动策划和组织,同时也方便会员随时随地获取信息和交流。
另一方面,借助网络化运营,社会团体可以更好地开展促进会员间交流和互动的活动。
六、未来发展趋势展望作为社会团体会员要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未来发展趋势也备受关注。
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社会团体的会员需求将会更加多元化、个性化和网路化。
因此,未来社会团体会员服务的方向应当更加注重创新,以便更好地满足广大会员的需求。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指南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指南一成立登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行业协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社团成立分两个阶段:一、筹备阶段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呈送筹建社会团体的相关文件,填写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申请成立行业协会的,发起人应当先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筹备申请。
(一)必要的咨询1、广东省民政厅是省级社团登记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负责提供申办省级社团咨询服务。
2、申办社团可由主要发起人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有关咨询,包括: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名称拟定、业务主管单位归口、文字材料准备等内容。
3、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在确认主要发起人身份、听取来访人主要意图后,宣讲法规解答问题,并做好记录。
4、对在咨询期间没有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的,可结合申办社团的实际,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归口建议,归口建议主要是依据民政部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确定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和申办社团的主要意向、主体构成、性质特点以及类型类别等实际情况作出。
(二)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提交的材料1、筹备申请书。
其内容包括:(1)成立该社会团体的必要性及可行性;(2)社会团体的宗旨和业务范围;(3)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及活动方式;(4)活动资金和经费来源渠道;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5)社会团体拟发展的会员及分布情况。
申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的筹备申请书须有主要发起人或者发起单位签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筹备的文件。
3、办公住所使用权证明。
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如住所房屋是自行购买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如是租用的,应提供租用合同等使用权证明。
住所的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应包括使用期限、面积、住所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等内容。
4、验资报告。
验资报告是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活动资金状况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14届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4年10月30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组织管理,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服务中的作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培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社会组织管理坚持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
法律、法规规定社会组织成立需经前置审批的,由相关部门作为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统称业务主管单位),依法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全市各级教育、宗教、公安、司法、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社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社会组织管理遵循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增强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
第二章成立登记第七条民办非营利教育培训机构、民办非营利医疗机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民办博物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前置审批的社会组织,应当先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取得相应许可证书或者批复文件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登记。
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试行)
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试行)体例说明一、《广东省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试行》根据社会组织第二级分类,共分为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备案类社会组织、“草根”类社会组织等六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
二、根据社会组织第三级分类分别制定了学术社团等22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
其中,“草根”类社会组织与备案类社会组织类型相近,且大部分结构更松散,人员更不稳定,在该类党建工作标准中不细作第三级分类指引。
目录一、社会组织的分类 (8)二、已纳入登记管理的 (9)(一)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指引 (9)附:1、学术社团党组织工作指引 (13)2、专业社团党组织工作指引 (14)3、行业协会党组织工作指引 (15)4、联合社团党组织工作指引 (16)(二)基金会党建工作指引 (17)附:1、公募基金会党组织工作指引 (20)2、非公募基金会党组织工作指引 (21)(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党建工作指引……………………(22)附:1、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工作指引 (26)2、卫生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工作指引 (27)3、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工作指引 (28)4、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工作指引 (29)5、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工作指引 (30)6、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工作指引 (31)7、社会福利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党组织工作指引 (32)(四)社会中介组织党建工作指引 (33)附:1、商务咨询类中介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36)2、社会事务类中介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37)3、鉴证监督类中介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38)4、准司法类中介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39)5、准行政类中介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40)三、未纳入登记管理的 (41)(五)备案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 (41)附:1、备案类公益慈善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45)2、备案类社会事务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46)3、备案类社区服务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47)4、备案类文化体育组织党组织工作指引 (48)(六)“草根”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指引 (49)一、社会组织的分类二、已纳入登记管理的(一)社会团体党建工作指引1、概念和分类(1)概念。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尊敬的各位社团成员:为了促进社团的发展和完善社团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团法》和我们社团的章程规定,现定于X年X月X日召开社团选举大会,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为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开、公平,特制定本办法,以便各位成员参加选举。
一、选举主席团选举主席团由候选人自行提出,经过社团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同意后,送交给选举大会表决通过。
选举主席团由三人组成,主要负责选举程序的组织、解释相关规定等工作。
二、候选人推荐社团各部门(或委员会)可以推举候选人参加社团主席及其他职务的选举。
每位候选人仅能代表一个部门或委员会参加选举。
候选人可以接受多个部门或委员会推荐,但只能代表其中一个参选。
三、选举程序1.投票申请:所有参与选举的成员必须提前向主席团申请投票。
投票申请表由主席团制作,并在选举前公开发布相关通知。
投票申请表应包括姓名、学号等基本信息,以及参加选举的职务。
2.候选人演讲:所有参选人应在选举前向主席团提交演讲材料。
演讲时间不超过5分钟,主要介绍候选人的相关经历、工作计划等。
3.公示时间:选举前,主席团应在社团内、社团官方网站等公开渠道公示候选人信息。
4.投票方式:投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不同职务设立不同票数和票型,候选人票数多者当选。
无参选人时,或参选人票数相等时,重新选举。
5.票数统计与公示:由主席团统计投票结果,并进行公示。
在选举前预先确定好各职务的票数分配规则,每个职务的票数应提前公布。
如果选举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并由主席团修改。
四、选举结果处理选举结果根据社团章程进行处理,符合选举要求、当选的成员要做好相应职务的交接工作。
如果选举过程中出现舞弊、恶意攻击、诋毁等不当行为,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投诉,并由主席团根据章程进行处理。
谨此通知,社团选举主席团X年X月X日。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引为规范社会团体换届工作,促进社会团体换届程序及材料的规范化,制定本指引。
社会团体换届工作指导意见一、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在任期届满时进行理事及以上成员改选、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变更登记或备案等工作。
二、社会团体的换届选举工作由理事会负责,也可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筹备组,负责提出工作计划、提名候选人、筹备换届材料、履行选举程序等工作。
三、监事(监事会)对整个换届选举工作负有监督责任。
四、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要按照《天津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6〕18号)相关要求进行前期审核。
五、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指导和监管;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管。
行业协会商会要参照《天津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津民发〔2016〕33号)相关要求完成换届选举工作。
六、社会团体应当在召开换届会前10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电子版,审核通过后于会前3-5工作日报送《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至登记管理机关:(一)新修改的章程草案(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行业性社团章程示范文本准备、慈善组织应按照慈善组织章程示范文本准备);(二)理事及以上候选人名单(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三)监事(监事会)候选人名单;(四)会议议程;(五)理事会工作报告;(六)其他必要材料。
七、社会团体换届大会履行以下程序:(一)清点并宣布参会人数,符合章程规定的可以开会;(二)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三)听取并审议上一届理事会财务报告;(四)听取并审议新修订的章程;(五)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依次选举产生监事(监事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负责人;(六)不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会费收费标准;(七)表决通过新制订或修改的内部管理制度;(八)其他必要程序。
广州社会团体选举指引
广州社会团体选举指引广州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受理名称或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可将本指引有关内容纳入本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民主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选举筹备小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员的规范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当规范会员入会程序,保障会员平等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民主权利,确保社会团体选举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会员入会。
申请入会的个人或组织,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并填写会员表方可入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一)未经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的;(二)未填写入会会员表的。
第七条自动退会。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但社会团体须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
第八条会员除名。
因违反本会章程等原因,须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社会团体名义书面通知对方。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0]55号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穗府(1990)55号一九九0年六月十四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辖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第三条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州市民政局和本市所属各区、县民政部门。
第四条成立全市性的社会团体,向广州市民政局申请登记。
成立区(县)性的社会团体,向所在地区的区(县)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五条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成立的内部团体,只准本单位人员参加,只限在本单位内活动。
第六条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反映会员共同目的和要求的章程;(二)有业务主管部门;(三)有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一定数量的会员;(四)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或联络地址;(五)有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六)有正当的经费来源。
第七条社会团体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第八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九条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社会的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区域相一致。
全市性社团应有较广泛的代表性,在市内应有较大影响,并能代表我市进行某方面的社团活动。
非全市性社会团体,不得冠以“广州”、“全市”等字样。
社会团体(商会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参考资料
社会团体(商会/协会)换届选举工作参考资料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1.按期换届。
各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按时换届。
社会团体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
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任期届满超过一年以上不换届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换届。
渝期不换届的,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2.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制定换届选举方案。
选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指导思想。
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应写明选举的依据,目的和意义。
(2)换届的时间和要求。
(3) 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应包括:选举的准备工作:提名推荐候选人: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 或者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 选举办法:投票选举的有关要求。
3.筹备换届选举应当根据会员数量的多少,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 100 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 )。
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
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 1/3,且总数不得低于 50 个。
4.社会团体应当在换届选举 7日前将换届选举有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
5.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无监事的由理事会推举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工作。
6.因内部治理混乱、理事会人数不足等特殊原因,上届理事会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可指定由上届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7.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当召开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
会场上方悬挂“XX 协会第 X 届会员(代表)大会”会标。
8.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行业协会商会候选人应获得全体会员( 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非行业协会商会候选人应获得到会会员( 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社会团体成立与换届选举会议顺序规范
社会团体成立与换届选举会议顺序规范社会团体成立与换届选举会议程序规范(参考文本)一、社会团体成立大会(一)基本程序:1、作筹备工作报告(包括候选人产生和征求意见情况以及《章程》(草案)形成的说明);2、审议并通过《章程》(草案);3、通过选举办法,介绍候选人情况,选举产生组织机构和负责人;4、通过会费收取标准;5、其他程序。
(二)有关要求1、准确确定会议名称。
其名称一般为“××××会成立暨首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数量在50家(人)至100家(人)以内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1家(人)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参加会议的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2/3;会员总数在300家(人)以上的,会员代表应不少于会员总数的1/3。
2、规范机构设置。
社会团体理事以上成员候选人,由发起人推荐或由1/5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联名推荐。
理事会从会员(会员代表)中产生,其人数一般不超过会员(或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理事人数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为理事人数的1/3。
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均属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成员,是社会团体负责人,一般为5-7人,其中理事长(会长)1人,副会长(副理事长)3—5人,专职秘书长1人。
行业性协会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宜超过15人。
积极探索设立监事或成立监事会。
会员人数较少的,可设1-2名监事;会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应成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3人。
监事从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长(会长)和会计人员以外的会员中推举,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3、充分体现会员意志。
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重要事项,不得鼓掌通过,必须让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基本取得一致的基础上履行程序后形成大会决议决定。
通过会费标准,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要求,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
社会团体章程选举办法
社会团体章程选举办法第一章总则本章程旨在规范社会团体的选举活动,确保选举公平、公正、透明。
社会团体成员应全程参与选举活动,并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选举程序第一节选举主体1. 选举由社会团体所有成员参与。
2. 选举主体包括:- 候选人:符合条件的成员可以自荐或通过提名进入选举名单。
- 选民:所有成员都有权利进行投票。
第二节选举时机1. 选举应在固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
2. 选举时间应提前至少30天通知所有成员。
3. 选举时间不得与其他重要活动冲突。
第三节候选人提名1. 候选人提名可以由候选人自荐或由其他成员提名。
2. 提名的候选人必须符合社会团体章程的要求,并准备好所需的提名材料。
第四节选举宣传1. 社会团体应举办公开的候选人宣传活动,让所有成员了解候选人的经验、能力和承诺。
2. 宣传材料应真实、准确,不得利用不实信息误导选民。
第五节选举投票1. 选举投票应采用保密的方式进行,确保选民的选择不受外界干扰。
2. 选举应提供合适的投票场所,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选举过程的安全。
第六节选举结果1. 选举结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公布,并向所有成员通报。
2. 选举结果应如实反映成员的意愿,确保选举公正合法。
第三章选举监督第一节监督机构1. 社会团体应设立选举监督机构,独立监督选举活动。
2. 监督机构由社会团体成员选举产生,其中应包括独立的选举观察员。
第二节监督职责1. 监督机构负责监督选举的整个过程,确保选举活动合规合法。
2. 监督机构应及时处理选举过程中的争议和投诉,并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选举纠纷解决第一节纠纷解决机制1. 社会团体应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负责处理选举过程中的争议。
2. 纠纷解决机构应由社会团体成员选举产生,成员间应达成共识并尊重其决定。
第二节纠纷解决程序1. 纠纷解决机构应及时受理成员的投诉,并进行调查。
2. 纠纷解决机构应公正、公平地作出裁决,并及时通知有关成员。
第五章附则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须经社会团体成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关于社会团体选举办法【七篇】
关于社会团体选举办法【七篇】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一篇:引言社会团体选举是一种重要的民主方式,可以确保团体成员的意见和权益得到充分代表。
为了保证选举的公正、公开和透明,社会团体需要制定一套合理的选举办法。
本文将探讨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的重要性和要素。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二篇:选举目标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的首要目标是确保选举的公正与公开。
公正意味着选举程序必须合法、透明、公正和不受任何干扰。
公开意味着选举过程和结果必须对所有团体成员公开。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选举能够真实反映团体成员的意愿。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三篇:选举程序选举程序是社会团体选举办法中的核心内容。
选举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确定选举时间和地点、设立选举委员会、制定选民名单、候选人提名程序、选民注册和选举投票等。
这些程序应当充分考虑到团体成员的利益和意愿,并且必须合法合规。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四篇:选民资格选民资格是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的关键。
选民资格应当根据团体的性质和目的进行规定。
一般情况下,团体成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才能成为选民。
选民资格的规定必须公正合理,不能歧视或排斥任何人。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五篇: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提名是社会团体选举办法中的重要环节。
团体成员应当有权利提名候选人,同时也需要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例如,提名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成员资格和数量要求,并且需要通过团体成员的多数同意。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确保候选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六篇:选举投票选举投票是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的核心环节。
选举投票应当采取公正、公开和透明的方式进行。
选举投票的方式可以有多种,例如纸质投票或电子投票。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选举投票的结果必须真实反映团体成员的意愿,并且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作弊和不正当行为。
社会团体选举办法第七篇:选举结果和监督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且对于任何异议或不满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和解决。
同时,选举结果也需要得到合法机构或相关部门的认可和监督。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
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广州市社会组织登记工作指引广州市社会团体登记工作指引一、政策法规依据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3号公告)。
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的管理办法》(粤民民〔2013〕286号)。
4.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3〕111号)5.《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校友会登记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民民〔2013〕164号)。
6.广东省社工委《关于印发〈关于培育发展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2012〕22号)。
7.《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二、名称核准指引(一)名称规范。
社会团体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并遵守下列规定:1.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冠以相应的行政区域名称,不得冠以“全国”、“中国”、“中华”、“广东”等字样。
3.加冠字号的,不得用政治性、宗教性或者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号,其中异地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协会应坚持“一地一会”原则,不得加字号。
4.社会团体性质标识,一般称为协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联谊会、商会、校友会等。
(其中,行业协会一般称为“行业协会”或“行业商会”;异地商会一般称为“××商会”;异地务工人员服务组织一般称“×××服务协会”)。
5.不得与已经合法登记注册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名称重名或者无明显区别;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注销、撤销或取缔的名称。
6.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7.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1993年7月21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登记。
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社会团体必须依照《条例》第三条规定进行活动。
国家保护社会团体依照其章程进行的各项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民政部门是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社会团体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成立全省性社会团体。
向省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全市性社会团体,向市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全县(区)社会团体及乡镇(街道)社会团体,向县(区)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成立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向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第六条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
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对经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规定,反映会员共同愿望和要求章程。
章程内容包括:社团名称、宗旨、任务、组织机构。
会员资格、入会手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负责人的产生和任期、经费来源和财务管理制度等;(二)有得到多数发起者拥护的负责人和三十名以上会员;(三)有办事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址;(四)有合法的经费来源。
第八条申请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除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以及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碑刊民事责任。
第九条全省性社会团体可以设办事部门和专业委员会,但不得设立二级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独立性社会团体机构。
全省性社会团体在市、县(区)一般不得设立分会。
社会团体代表选举办法
社会团体代表选举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旨在规范社会团体代表的选举程序,确保选举公正、公平、透明,并适用于所有社会团体的代表选举活动。
二、选举程序1. 提名阶段- 所有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均可参与提名。
- 提名应使用书面形式,包括候选人姓名、所属社团信息等必要信息。
- 提名应在指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给选举委员会。
2. 条件审核- 选举委员会对所有提名的候选人进行条件审核。
- 候选人需满足社团规定的代表条件,如年龄、资历等。
- 审核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公布,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候选人理由。
3. 竞选阶段- 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可以进行竞选活动。
- 竞选活动应遵守政策法规并遵循公平竞争原则。
- 竞选期间,候选人可以进行宣传推广,但不得采取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
4. 投票阶段- 选举委员会负责组织投票活动。
- 选民应按照规定时间地点参与投票,确保选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 投票结果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统计并公布。
5. 结果确认- 选举委员会对选举结果进行确认,并公布最终当选人名单。
- 如有争议,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临时处理或重新选举。
三、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1. 选举委员会由社团成员选举产生,选举过程应公开、公正、公平。
2. 选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制定选举程序和时间表;- 审核候选人的资格条件;- 组织竞选活动和投票活动;- 统计、公布选举结果;- 处理选举过程中的争议和投诉;- 监督选举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四、选举结果的生效与任期1. 选举结果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后生效,并公布当选人名单。
2. 代表的任期自选举结果生效之日起计算,一般为一定时间段,具体由社团规定。
五、争议和申诉1. 对选举结果有争议的,可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
2. 选举委员会应妥善处理申诉,确保公平、公正。
3. 如选举结果被确认无效,应进行重新选举。
以上为社会团体代表选举办法的主要内容,如有其他需要,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社会团体选举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社会团体的组织机构和运行机制,规社会团体法人治理行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行业协会条例》和《省民政厅关于异地商会登记管理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社会团体选举是指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预先受理名称或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对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含聘任)、理事、监事等职务的选举。
第三条社会团体有关选举事项参照本指引执行,可将本指引有关容纳入本会章程规定。
第四条社会团体选举遵循下列原则:(一)合法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自治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按照各自章程自主组织实施。
(三)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会员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候选人的提名应充分尊重会员的个人意愿,充分听取多数会员的意见,进行充分酝酿。
(四)制衡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应当建立选举筹备小组、理事会、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选举监督委员会)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五)监督原则。
社会团体选举工作应当自觉接受全体会员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会员的规第五条社会团体应当规会员入会程序,保障会员平等享有和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确保社会团体选举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会员入会。
申请入会的个人或组织,需符合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并填写会员表方可入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一)未经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讨论通过的;(二)未填写入会会员表的。
第七条自动退会。
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不再享有会员权利,但社会团体须以书面等形式通知该会员。
第八条会员除名。
因违反本会章程等原因,须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社会团体名义书面通知对方。
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主动退会。
会员因本人或客观原因,递交书面申请或声明不再继续参加社会团体活动,应按照程序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退会。
第十条辞去职务。
担任秘书长及以上职务人员因故辞去职务,应召开理事会进行通报,并以书面形式同意其辞去职务。
第十一条公开名册。
社会团体应制定会员名册,并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在、会刊等媒体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新增会员和退会、辞职及被除名会员,并在年检时将真实完整的会员名册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会员数量多于300个的,社会团体应根据会员分布区域或专业性质实行分组管理。
第三章会员大会第十三条会员数量少于或等于300个的,应设立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四章会员代表大会第十五条会员数量大于300个的,可设立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数量一般不少于全体会员的1/3。
第十六条代表的产生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反复酝酿、逐级遴选的办法进行。
召开选举大会三个月前,由各会员组根据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分配名额和会员意见遴选上报推荐人选,理事会(筹备成立小组)汇总推荐人选后,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代表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五章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的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一般为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1/3,且应为单数。
第十九条届理事会成员人数不足1/3需补选的,须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按程序进行补选。
第二十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人数在50人及以上的,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原则上为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的1/2以上赞成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应设立构成人数为单数的监事会,并设监事长一名。
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数由本会章程规定,一般最少3名,最多不超过9名,监事不得同时兼任理事。
第六章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第二十四条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并在章程中明确规定。
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社会团体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
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1/4;设常务理事会的,副会长以上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人数1/2,且为单数。
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秘书长原则为聘任。
一般社会团体秘书长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选任或聘任方式;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的秘书长必须为聘任。
第七章选举任期第二十七条社会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
因特殊情况需要最多连任3届,须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全体会员(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连任。
其会议决议和到会人员签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报登记管理机关接受监督检查,并存入本会档案备查。
第二十八条社会团体的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和理事、监事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时需重新推荐和选举,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九条新一届任期年满70岁的,不得作为社会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含聘任)、监事候选人。
第八章选举的组织筹备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成立时的选举由发起人(发起单位)负责;已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选举一般由当届理事会负责。
其主要职责为:(一)成立选举筹备小组。
(二)确定召开选举大会时间。
(三)组织遴选候选人推荐人选并确定候选人。
(四)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包括选举方式、选举办法草案等。
第三十一条选举监督工作由监事会负责,无监事会的由理事会推举产生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以上人数构成为单数。
第三十二条召开筹备成立大会前20天,应将章程草案、选举办法、会员大会议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指导监督。
第九章选举方式和程序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选举须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
第三十四条间接选举是指社会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直接选举是指社会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由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般社会团体选举采用间接选举,候选人选举采用等额或差额方式;行业协会(商会)、异地商会选举采用直接选举,候选人一般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三十五条选举须制作选票,选票应载明会议名称、届次、会议形式(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方式、候选人、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另选他人)等容。
第三十六条选举大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议程:(一)审议并通过会议议程。
(二)筹备成立的,由发起人(发起单位负责人)做筹备工作报告;已注册登记的,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作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
(三)作上一届理事会财务工作报告。
(四)作上一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作修改章程的说明、筹备成立的作章程(草案)的说明,及会费标准修改(制订)说明。
(六)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人、计票人(选举办法及监票人可举手表决,计票人可鼓掌通过)。
(七)向大会介绍候选人简历(此项工作可在会前进行)。
(八)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章程、章程修订(草案)、会费标准。
(九)选举: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新(第)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常务理事、理事和监事;间接选举,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新(第)一届理事和监事;(十)监票人宣读计票结果。
(十一)主持人宣布选举结果。
(十二)间接选举,召开新(第)一届理事会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新(第)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和常务理事;(十三)当选会长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讲话。
第三十七条选举程序:(一)监票人清点人数,书面向主持人报告有选举权的会员(会员代表)应到和实到人数。
(二)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应到和实到会员(会员代表)人数,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2/3,达到法定人数可正式选举。
(三)检查票箱。
监票人当众打开并检查票箱是否空箱,确认为空箱后当场封闭。
(四)分发选票。
监票人按实到有选举权人数将选票发给计票人,计票人严格按照“一人一票”的原则,将选票发给会员(会员代表)。
监票人书面向主持人报告分发选票情况。
(五)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制作、发出及剩余选票情况。
监票人将剩余的选票当众销毁。
(六)主持人对选票填写的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七)投票。
会员(会员代表)填写好选票后,有选举权的监票人、计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八)开箱点票。
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开箱验票点票,计算收回选票数,书面向主持人报告统计结果。
(九)主持人向大会报告收回的选票数。
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的,宣布本次选举有效。
(十)计票。
计票前计票人要在监票人的监督下,整理分拣出无效选票后再逐一进行计票(唱票)。
(十一)报告计票结果。
经计票人计票后,填写选举结果统计报告,由监票人审核后,经监票人和计票人签名确认,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计票结果(按得票多少为序)。
(十二)主持人当场宣布选举结果(按姓氏笔划为序)。
第三十八条社会团体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应当超过全体会员(会员代表)的半数,方能当选。
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对得票相等者再次进行投票,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人数不足应选名额时,可按选举工作方案规定当场补选或下次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补选。
第三十九条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选举办法、选举结果、决议及会议纪要等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向全体会员公开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社会团体选举应在召开选举大会时间的20个工作日前登陆“社会组织信息网”将以下文件录入数据库,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
(一)《市社会组织换届情况表》。
(二)拟任理事以上职务候选人和监事候选人名册。
(三)讨论选举事项的理事会、筹备组会议纪要(须有法定代表人、发起人签名)。
(四)大会议程。
(五)选举办法(草案)。
(六)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报备的批复。
(七)理事、发起人到会签到表(必须为本人签名)。
(八)监事到会签到表(必须为本人签名)。
以上材料系扫描件的,需加盖本会印章。
第四十一条选举结束后30个工作日登陆“社会组织信息网”将以下文件录入数据库。
(一)选举大会会议纪要;(二)新(第)一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册;(三)会员(会员代表)签到表;(四)《市社会组织负责人变动表》;(五)《变动后社会组织负责人基本情况表》;(六)《变动后社会团体监事基本情况表》;(七)《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八)无记名投票通过章程或修订章程纪要;(九)无记名投票通过会费标准纪要;(十)信息完整容真实的会员名册;(十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十二)其它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