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规制与中国的行业性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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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近年来,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资源,限制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失去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现象。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垄断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企业通常拥有特权地位,可以通过政府力量限制竞争,从而削弱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动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其次,行政性垄断使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

行政垄断企业往往掌握着重要的公共资源,如能源、交通、电信等领域,这些资源的分配不公平会导致一部分地区或企业得到过多的资源,而其他地区或企业则面临资源匮乏的问题,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为了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包括对垄断行为的罚款、责令停止垄断行为等。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然而,要进一步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改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推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垄断行为。

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市场竞争的培育和保护力度,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只有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遏制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资源分配产生了负面影响,需要通过法律规制来加以解决。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培育市场竞争是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关键所在。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浅谈中国的行政垄断问题与对策——兼论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规制
规制 。

关于“ 不合理收费” 的调查 , 调查显示如下表 1 :
表 1“ 合 理 收 费 ” 不 的调 查 结 果 项目 百 分 比 项目 百 分 比

行 政 垄 断 的 法律 界 定
虽然 行政 垄断问题 存在已久 ,但 我国法律法规 并未明确界
手机和固定电话月租费 3 .% 05 电信擅 自开通服务收费 3 _ 04 % 手机漫游费 手机双 向接听费 2 .% 9 9 2 .% 8 9
2 - 铁路 客票代 售点 收取 1.% 54 % 41 手 续 费 2_ 53 % 出租车风险抵押金 97 .%
资料来源 : 该表格根据参考资料数据整理而成 。 由上表可知 , 其中有五项 是在电信 运营范围 内. 并且 有 四项
是排在前 四位 。此外 , 你认 为哪个领 域的乱收费现象最为严 在“ 重 ?” 的调查 中, 3 . 有 08 %的公众认 为是电信 、 电力 、 石化等 垄断
其 表现 主要是 : 限制 客户 、 消费者 只能购 买行 政部 门下属企 业 业。 其它垄断行业 中亦是如此 。
( ) 国行 政 垄断 问题 的 原 因分 析 二 我
和挂靠企 业生产 和经 营的商 品 ; 限定 客户 、 消费者购 买行政 部
门关 系户 的商 品 、 限定 、 要求 客户 、 消费者接受 指定单位 的有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品进 入本 地市场 ; 是 限制 本地 商 品、 材料及 技术 流 向外 地 部 门。 二 原 对造成乱 收费现象的原因的调查 中 ,45 3. %的公 众认 为“ 利 用行业垄断地位有 I无恐 ” 寺 是乱收费存在 的最主要原因 。可见 , 点行 业的企业及 其经济利益 而实施 的排斥 、 限制或妨碍其 他行 虽 然政府对 电信行业进行 了大 刀阔斧地改革 .政府改 革的 目的 业参 与竞争 的行为 _ 此类 垄断行业 主要有 电力 、 5 _ 。 电信 、 民航等 。 远 远没有实现 , 行政垄断 的影 响依然存在 , 这不仅仅是 在电信行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垄断行为渐渐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特别是行政性垄断行为更是引起了广泛关注。

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部门或者公共机构通过行政手段,妨碍、限制、排除或者限制竞争,造成市场环境不公平的行为。

这种行政性垄断行为对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制定反垄断法规进行规制势在必行。

一、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1. 垄断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以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手段,限制市场进入者或特定企业对某一市场的进入,从而垄断市场资源和权益。

2. 垄断行政干预:行政机关通过各种行政干预手段,限制市场公平竞争,导致市场资源配置失衡,妨碍经济健康发展。

3. 垄断行政指导价:行政机关通过指导价格、限制价格竞争等手段,垄断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

4. 垄断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干预市场经济活动,侵害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二、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反垄断法规制可以有效打破行政性垄断,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规制可以有效地限制行政性垄断行为对消费者利益的侵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 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反垄断法规制可以有效地推动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制定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反垄断法规制应当保证公平和公正,不偏袒任何一方。

2. 效果原则:反垄断法规制应当注重实际效果,不仅在于形式上的规制,更应该关注规制达到的效果。

3. 适度原则:反垄断法规制不应当过度干预市场经济,应当适度规制,保证市场的灵活性和活力。

四、反垄断法规制的内容1. 建立健全反垄断法律体系:完善反垄断法律框架,明确行政性垄断的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2. 加强反垄断执法体制建设:建立健全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3. 完善反垄断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反垄断投诉举报机制,鼓励和保护市场参与者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浅析反垄断法规制下的行政垄断

浅析反垄断法规制下的行政垄断

浅析反垄断法规制下的行政垄断摘要:行政垄断是我国目前主要的垄断形式之一,不仅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市场竞争主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国内统一大市场的形成。

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重点所在。

标签:反垄断行政垄断行政权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当前经济体制正从以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平稳过渡到市场经济阶段。

但我国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竞争的日趋激烈、区域经济之间的发展不平衡,使地方保护主义有了可趁之机,行政垄断随之而来。

就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形势分析,行政垄断是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重点。

一、行政垄断的概念与特征对于行政垄断的定义,学界有不同的见解,如“行政垄断是指凭借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或行为”或者“行政垄断是凭借行政权力形成的垄断”抑或“行政垄断是政府及其附属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而形成的垄断,是一种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垄断的定义始终围绕一个中心,即政府是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滥用行政权力而导致的限制竞争行为。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的各政府机关、法律或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政府行政权力而采取的限制竞争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行政垄断作为我国现阶段一种较为突出的垄断形式,有其显著特征。

第一,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行政垄断的主体。

政府作为行政垄断的主体可以运用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

尤其是政府所属部门,天然地拥有对社会经济活动某一方面的控制权而增加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

政府作为行政垄断的主体,有直接主体与间接主体之分。

直接主体,即政府作为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者,通过行政禁令的方式直接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主要表现为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

地区封锁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或者是限制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商品流入外地,从根本上切断了不同区域间的经济活动往来,割断了互通有无的渠道。

垄断性行业政府规制政策思考

垄断性行业政府规制政策思考

垄断性行业政府规制政策思考【摘要】垄断性行业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但也带来了市场问题,如价格垄断、低效率等。

政府干预成为必要选择。

政府可以通过监管、竞争政策、合并审查等方式进行规制,并影响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格局。

不过,政府规制政策也可能带来副作用,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

加强垄断性行业的政府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对垄断行业政府规制政策进行思考和探讨是至关重要的。

只有不断完善规制政策,才能促进垄断性行业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稳定。

【关键词】垄断性行业、政府规制、市场问题、干预、主要方式、影响、调整、改进、加强、重要性。

1. 引言1.1 垄断性行业政府规制政策思考的重要性垄断性行业政府规制政策的重要性体现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

由于垄断性行业的市场支配力量较强,如果没有相应的政府干预和规制,很容易导致市场价格被操纵、市场竞争被扭曲和消费者权益受损。

通过对垄断性行业实施有效的政府规制政策,可以有效地防止市场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垄断性行业政府规制政策的重要性还在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垄断性行业的存在往往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生产效率下降和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影响整个经济的健康发展。

通过政府规制政策的实施,可以促进垄断性行业的健康发展,促进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垄断性行业政府规制政策的重要性不仅在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在于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在制定和实施垄断性行业政府规制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其重要性,努力实现政府规制政策的科学、有效和可持续发展。

1.2 垄断性行业的定义和特点垄断性行业是指在市场经济体系中,某个行业或企业拥有垄断地位,控制着该行业绝大部分市场份额,能够通过控制供给量和价格来对市场产生影响。

垄断性行业的特点主要包括:市场份额垄断、市场准入壁垒、价格控制能力、产品差异化和品牌优势等方面。

浅析我国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

浅析我国规制行政垄断的必要性
物职能 的组织 的上级机 关所享 有的对 行政垄 断行为 的处置权 , 改 由反垄 断执法
督。
[ 关键词】 垄断 规 制 必要性 中图分 类 号 : F 0 3 8 . 2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1 0 0 9 — 9 1 4 X( 2 0 1 5 ) 3 9 — 0 0 5 3 一 O 1


行政 垄断 的界 定
义 形象 。
பைடு நூலகம்
关于行 政垄 断的 定义 , 学界 争论 不止 , 百 家争鸣 。 如 王晓 晔教授 认为 。 行 政 性 限制竞 争行 为 即是指政 府及 其所 属机构 滥用 行政权 力 限制竞 争的 行为 ” 。 有 的人 认为 , “ 行政 性垄 断是 以政府 名义 实施 的市场 进入 , 是政府 ( 主要是 国家 经 济主 管部 门和 地方政 府 ) 滥用行 政权力 , 排除、 限制或妨 碍市场 主体之 间合法 竞 争 的权力 行为 ” 。 更有 的人 认为行 政垄 断是 指“ 行政 主体滥 用 或超越 行政权 力 , 扶持 或培 植一 定范 围的 经营者 , 使 之 限制竞争 形成 垄断 的行 为 , 是侵 害其他 竞


浅 析 我 国规 制 行 政 垄 断 的 必 要 性
冯 盛
( 浙 江工 商大 学法 学 院硕士 研究 生 ) [ 摘 要] 当政府 滥用 行政 权力 以及 不 当干预 经 济时 , “ 行政 垄 断” 就会 不 可避免 的 出现 。 行政权 力 具有 强制 性 、 效果 的 直接性 及 效力 的普 遍性 等特 点 , 因此行 政垄 断所产 生 的危害性 比起 经济垄 断有过 之 而无不及 , 它 不仅 损害 经济 的发展 , 更 是对政 府公 信力 、 执 行力 、 领导 力 的破坏 , 是对 政府 体制 的冲 击。 笔 者从行 政垄 断 的界 定 、 行政 垄断 的成 因 , 以及 形成 垄断 的危害性 论述 了我 国规 制行 政垄 断的必 要性 。 规制行 政 垄断 的道路 任重 而道 远 , 不仅 需要 政府 的改革 , 还 更 需要公 民 的监

行政垄断与规制

行政垄断与规制

行政垄断与规制提要行政垄断是目前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壮大破坏最严重、阻碍最大的垄断形式。

本文分析了行政垄断的概念、特征、分类,以及行政垄断的产生原因,并提出了规制行政垄断的建议。

一、行政垄断的特征和主体界定学术界一般认为,行政垄断的基本含义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凭借行政权力扶持或培植一定范围的经营者,使之限制竞争形成垄断的状态和行为。

依据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行政垄断包括如下基本特征:1、行政权驱动下的垄断性。

行政垄断状态的形成是依赖于行政权的驱动,在行政权的驱使下形成的一种非经济垄断。

而经济性垄断的形成是市场竞争的自然结果,完成没有行政权力的介入。

2、行政权运行的违法性。

一方面表现为行政权的滥用,虽然行政权在职权范围内行使,却违背了法律赋予职权的目的;一方面表现为任意超越职权,突破法定权限的疆域行使权力。

3、行政权运行的分散性。

行政权的行使有两种倾向:一是行使过程中的过分集中,行政管理活动过程的决策、执行、咨询、监督没有明确的功能上的划分和组织上的划分。

二是行使过程过于分散的倾向。

表现为政出多门,决策缺乏连贯性,执法中标准不一,管理对象难以适应。

对于行政垄断的主体界定问题,学术界存在争论。

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职能部门或地方政府。

第二种认为行政机关垄断中的政府机关既是权力主体,也是行政垄断的垄断主体。

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意见在结论上是正确的。

所谓垄断的主体,实质上是指经过市场竞争或行政权力运作在市场上单独或与其他少数企业取得市场支配性地位的企业。

真正具有市场支配性地位的主体只是取得行政权支持的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只是它们的这种支配性市场地位的取得本身并不靠自身的竞争优势,也不是自然市场行为的结果,而是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的结果。

二、行政垄断的分类关于行政垄断的分类问题,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说法:第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垄断可分为三种,即地区垄断、部门垄断和行政公司垄断。

垄断行业政府规制的研究综述

垄断行业政府规制的研究综述

改革 开 放 3 0年 以来 ,我 国经 济 快速 发展 ,居 民收 入 水 平显著提高 ,同时行业间 的收入也 出现参差不齐 的趋势,由 此带来 的高收入引起了广大公众的不满 。 如何规范垄断行业 高收入 问题 , 并如何完善垄断行业 的政府规制 , 减少政府对 其的过度干预 , 都引起 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 国外 和 国内两方面,分别对政府规制的历史研究脉络 、国内学者 们对政府规制垄断行业的成因、 政府规制 高收入 的对策等角 度进 行 综 述 。
国外研究方面 在 政 府 规 制 方 面 , 自美 国 18 8 7年 创 建 州 际商 业 委 员会 (ne ainl o Itr t a C mmec o is n C n o re mm si ,I C)开 创 现代 意 义 C o 上 的规 制 时 起 ,规制 实践 经 历 了规 制 、放 松 规 制 、再 规 制 与 放 松 规 制 并 存 的 变迁 过程 。同 时 ,西 方 经 济 学 家 们 围 绕 着政 府为什么规制、怎样规制 和规 制的效果如何等问题,展开了 政府规制的理论研 究。 据历史发展 的顺序 ,可 以将其 分为公共 利益规制理论、 利益集团规制理 论以及后来 的激励性 规制理论三个阶段 。 ( )公共 利益 规 制 理 论 一 首 先 , 府 规 制 理 论 研 究 最 早 的 主 题 是 有 关 市 场 失灵 和 政 政 府 的矫 正措 施 。穆 勒 ( i l 8 8 M 1 ,14 )在 分 析 伦敦 自然 垄 断 产业的竞争状况后 , 为在 自然垄 断存在 以及大规模经营才 认 有 利 的情 况 下 ,最 好 的政 策 是 将 产 业 看 做 是一 项 公 用 事 业 , 由政府经营或交给条件最好的企业经营 。迪普特 ( u u t Dpi, 14 ) 8 4 初步探讨 了规制领域 的价格规 则,可视为实证分析政 府 规制 的萌 芽 。 随 之 发 展 起 来 的 公 共 利 益 规 制 理 论 , 定政 府 规 制 是 无 假 代 价 、有 效 的 ,其 唯 一 目的 ,就 是 提 高 资源 配 置 效 率 ,增进 社 会 福 利 , 张 通 过 规 制 来 矫 正 市 场 失 灵 ,以 实现 公共 利 益 主 的最 大 化 。 ( )利益 集 团 规制 理 论 二 随着理论研 究的深入, 学者们开始对公共利益理论产生 质 疑 , 始 认 为 除 了 市 场 失 灵 ,还 有 其 他 的原 因导 致政 府 规 开 制 的产生。波斯 纳 ( o n r 9 1 P s e ,1 7 )提 出规制并不必然与垄 断市场结构有关 ,许多非 自然垄断业也存在着进入障碍 。 本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摘要】本文从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展开论述,首先介绍了行政性垄断行为及其在反垄断法规制中的重要性。

接着分析了我国反垄断法现状以及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措施,同时总结了国际上的反垄断法规制经验。

结尾部分强调了加强反垄断法规制的紧迫性,展望了未来的发展方向。

本文旨在探讨行政性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以及如何通过反垄断法规制来促进市场竞争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从而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行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措施、国际经验、重要性、发展方向1. 引言1.1 背景介绍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深化,垄断行为已成为制约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垄断行为不仅仅是由于私营企业之间的竞争排斥,更有一部分是由于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的行政性垄断而导致。

行政性垄断行为指的是政府机构或国有企业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各种手段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还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空间。

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成为当务之急。

只有通过完善的法规制度和有效的执法机制,才能有效地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健康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1.2 研究意义: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行政性垄断行为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引起了广泛关注。

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价值。

通过深入分析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特点和影响,可以更好地认识行政性垄断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性,为相关立法提供依据。

研究反垄断法规制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措施,可以有效引导行政机关和垄断企业依法经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借鉴国际经验,可以为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及相关政策的完善提供借鉴和参考。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政性垄断行为是指政府或政府垄断企业通过行政手段对市场进行限制或排斥,破坏市场竞争机制,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反垄断法规制是必不可少的。

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监督机制可以由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法律责任追究机制要明确,对于违反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法律追究。

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

行政权力应当在法治框架下运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合法程序,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的理由,避免任意行使行政权力。

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加强市场竞争机制的建设。

通过加强市场监管,防止行政干预和垄断行为对市场竞争造成影响。

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竞争,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活跃度。

反垄断法规制需要加强国际合作。

行政性垄断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国际性,需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合作和协调。

各国可以加强信息共享、经验交流,共同打击跨国行政性垄断行为。

针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是保护市场竞争机制、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明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范围和标准、健全监督机制和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加强市场竞争机制的建设和国际合作,可以有效遏制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论我国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的谐和

论我国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的谐和

论我国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的谐和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垄断行为的出现成为了市场经济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反垄断政策和措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政府的管制力度和方式也面临挑战,如何在反垄断和政府管制之间实现谐和成为了一个新的课题。

一方面,我国反垄断政策的实施力度不断加大,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018年,我国通过了《反垄断法修正案》,对垄断行为进行更为明确的规定,加强了对市场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

政府还建立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加强了对反垄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强化了对市场主体的监管力度。

这些措施确保了反垄断政策的有效实施,有效防止了市场垄断行为的出现,保护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

政府对经济的管制也需要谨慎处理。

过度的政府管制可能导致市场失灵,影响到企业的创新和竞争力。

政府应当在反垄断工作中,注意避免对正常市场竞争行为的过度干预,确保市场规则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政府还应当注重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手段,促进企业遵守市场规则,推动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在确保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政府还应当加强监管工作,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垄断市场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

只有在政府的有力监管下,才能有效遏制市场垄断行为的出现,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的环境。

谐和反垄断与政府管制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合力。

反垄断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形成合力,统一思想,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

市场主体应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参与公平竞争。

企业在进行市场竞争时,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压制竞争对手,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消费者也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发现市场垄断行为,应当积极举报,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力度。

反垄断与政府管制的谐和也需要加强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

浅议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在本职工作中,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竞争,排挤、限制和扼杀竞争,从而形成一种市场行为,这种行为由于涉及到行政机关的特殊身份和行使的职能,其垄断行为的危害更大。

在中国,政府经常依靠行政性垄断来达到政策目标,这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了很大的干扰,因此,必须规范行政性垄断行为,加强反垄断法规制,以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

在反垄断法方面,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这个法律明确规定了反垄断的基本原则,对垄断行为进行了定义和禁止。

基于此,对于行政性垄断行为的防范和处置,也应依据这些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行政机关应该遵循反垄断法的规定,把握好政府干预市场竞争的界限。

政府的干预不是为了阻碍竞争,而是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如果政府经济参与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严重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就应该责令停止该行为,消除其对市场的不良影响。

其次,行政性垄断行为的监管应该由独立权力机构来负责。

独立权力机构应该依据反垄断法规对行政性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一旦发现行政性垄断行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管制和处置,以保障公平竞争和市场稳定。

最后,要建立起完善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强化反垄断执法力度。

反垄断法立法只是防范行政性垄断的一种办法,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政府必须认真执法, 打击各类垄断行为, 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需要进一步增强执法力度,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力度,并加强对公众的舆论宣传,提高公众的反垄断认识,从而加强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抵制与反制。

总之,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必须遵循反垄断法的原则和规定,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强化执法力度和监管力度,以改革和规范行政机关的市场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稳定。

对规制行政垄断的思考

对规制行政垄断的思考

对规制行政垄断的思考对规制行政垄断的思考对规制行政垄断的思考行政垄断是目前学术界讨论反垄断法立法时涉及最多的一个问题。

如何认识行政垄断的性质并用法律手段规制行政垄断,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法制保障,是制定反垄断法不能回避的问题,本文就这个问题谈谈自己的浅见。

一关于行政垄断,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是必须达到垄断状态即垄断说(注:参见胡薇薇《我国制定反垄断法势在必行》一文。

),有的认为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实施排斥或限制了竞争即限制竞争说,(注:参见王杨《反垄断法一般理论及基本制度》一文。

)有的认为是公共权力的滥用或违法而导致了行政垄断。

(注:参见王保树《企业联合与制止垄断》一文。

)我们认为,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尤其是经济管理部门凭借其经济管理职权,滥用公共权力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这一界定理由如下:第一,行政垄断既包括竞争的完全消除,即严格意义上的垄断或独占,也包括竞争的部分消除,即垄断状态之外对竞争的限制。

汉语中垄断的原意是指站在集市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演化为把持和独占(注:见《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724页。

)在现代经济学中,垄断是指大企业独占生产和市场,以攫取高额垄断利润。

法学上也把垄断的核心特征认为是独占。

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垄断法看起来更注重对谋求垄断的行为而非垄断状态自身的禁止或限制,同时也将垄断行为之外的其他方式的对竞争对手的限制作为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

(注:参见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

)因此,我们在研究行政垄断的时候,应该把对公共权力对竞争的限制包括在内。

第二,行政垄断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的结果。

在现代社会中,政府对经济活动可施加广泛的影响,行政垄断便是其中之一。

第三,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公共权力的行为。

它与依法行政的合法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正因为行政垄断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我们才探讨用法律手段规制它。

第四,行政垄断并非中国或正在建立市场经济的国家所特有的现象。

(注:参见张瑞萍《关于行政垄断的若干思考》一文。

浅析中国行政垄断行业的规制

浅析中国行政垄断行业的规制

浅析中国行政垄断行业的规制[摘要]本文以中国石化行业为例,从经济学意义上对垄断行业现状进行分析。

通过理论和现实分析,指出行政垄断所形成的种种弊端,重点结合中国实际提出相关规制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行政垄断;石化行业1 引言提起垄断,深为国人所诟病的领域不可谓不多:电信、铁路、石油、水电、金融……调查显示,我国行政垄断已经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行政垄断不仅阻碍公平竞争和效率的提高,还会引发寻租腐败,加剧社会不公。

从2008年8月1日起,《反垄断法》正式实施,其宗旨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部“经济宪法”到底能够承载国人多少期待?本文以石化行业——中国行政垄断行业的典型代表为例,采用理论和现状剖析相结合的方法,指出行政垄断的种种弊端,并重点提出相关规制建议。

2 石化行业历史回顾与现状分析2.1 历史回顾目前我国石化行业以黄河为界,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三分天下,这种局面始于1998年的石油工业重组。

1999年经贸委的“38号文件”明确“对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以外经清理整顿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可由石油集团、石化集团依法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中石化与中石油为了控制地方炼厂,通过铁道部下命令,规定没有两大集团同意盖章,各铁路局不准受理成品油运输业务;2001年9月,有关部门再次下文重申两大集团的批发、零售专营权;2002年,经贸委要求各地在征求中石油、中石化意见的基础上做好行业规划,严格市场准入。

“凡还未经经贸部门批准且不属石油集团、石化集团的加油站,要么关闭、搬迁,要么强行被石油集团、石化集团收购、控股,从而纳入其连锁经营体系。

”这一系列政策为重组后的中石油与中石化垄断中国石化产业提供了行政保障。

我国石油工业的行政垄断格局由此形成,几千家民营油企,或转入地下,或挂靠巨头艰难维生,或直接出局。

除了出于“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无序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考量外,确保国家能源安全也是当时的重要出发点。

行政性垄断规制论文

行政性垄断规制论文

行政性垄断规制论文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竞争与垄断的关系成为了被关注的焦点。

20世纪80年代后西方产业经济理论的引入,为我国垄断问题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目前我国经济增长在现有体制框架内已经失去了高速增长的势头,如何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已成为中国经济在转型期间所面临的崭新挑战。

根据过勇和胡鞍刚的估计,仅在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我国行政性垄断所造成的社会福利损失即占到同期GDP的1.7~2.7%;原国务院体改办主任王歧山在高层发展论坛上也提出,一切不适于国家垄断的行业都要打破垄断,一切不利于市场竞争和实现效率最大化的行业和企业结构都要进行重组。

可见,垄断已成为阻碍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原因。

因此,本文借鉴国外行政性垄断规制的经验,来研究如何对我国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

一、西方行政性垄断规制模式及其经验总结现代西方市场经济大致有三种类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自由竞争型市场经济,以日本、法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市场经济和以英国为代表的混合型市场经济。

对混合型市场经济的规制与对自由竞争市场经济的规制基本相同,所以下面对美国和日本这两个最具代表性国家的政府规制进行分析,以期探寻在市场经济中有关政府规制的基本经验。

(一)西方行政性规制的模式1.美国政府规制模式的分析。

美国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资源配置的典型国家,有比较合理的产业结构、规模结构和地区结构,经济的运行效率较高。

美国的产业结构是一种动态的、不断创新的、由新兴产业带动整个经济前进的结构。

在美国大体每隔二三十年,就会有一种新兴产业脱颖而出,带动整个经济向前发展。

美国经济结构在规模结构上大、中、小结合适度。

占主导地位的是大公司,但大公司的规模经济并不否认中小企业存在的价值,产业的特点和社会需求的多样化为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条件。

美国经济地区结构的特点是在市场的作用下,各州扬长避短发挥各自的优势,因而使资源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利用。

在这一市场机制基础上,美国对垄断的规制经历了从20世纪早期经济大萧条后的凯恩斯主义革命到80年代里根政府的放松规制运动,再到90年代克林顿政府重新提出的政府要“更好地干预经济”,形成了自己成熟稳定的规制体系。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我国现阶段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我国现阶段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我国现阶段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一、行政垄断的概念行政垄断有的称为行政性垄断,有的称为行政化垄断,有的称为超经济垄断,有的称为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而对于其含义的界定,学界更是见仁见智,各有侧重。

概括而言,学界对行政垄断概念的界定可分为下述三种学说:一是“行为学”,持这一观点的学者为大多数,认为行政垄断为一种行政性行为。

例如王保树在其主编的论着《经济法律概论》中即将行政垄断界定为“政府及其部门运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二是“状态说”,即认为行政垄断是指由于政府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的作用而形成的垄断。

徐士英在其论着《竞争法论》中即持此观点;三是“状态行为说”,此说是前两种学说的结合。

即行政垄断是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凭借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除行为和状态之争外,学界对行政垄断的主体范围也存在争议,有些学者仅仅将其主体限定为行政机关,该界定缩小了行政垄断主体的范围。

笔者认为行政垄断的实施主体是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依法经授权取得行政权的组织。

综上所述,所谓行政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及经授权的行政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排除(或排斥)正当竞争的行为。

二、反垄断法的概念及其法益目标(一)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立法最早出现于美国,1890年公布的《谢尔曼法》被公认为世界第一部反垄断法律。

在对反垄断法进行界定时,美国称它是“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价格歧视、价格固定和垄断的联邦和州的立法”; 德国将反垄断法称为是规制“以限制竞争为目的,企业或企业协会之间通过订立合同或协议,影响商品或劳务的市场情况的行为”的法律。

徐士英认为,“理论上讲,反垄断法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反垄断法不仅指反对垄断(包括独占垄断和寡占垄断)的法律,还指反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狭义的反垄断法只是指反对垄断的法律。

笔者认为,反垄断法当作广义的理解,在此基础上,可将其定义为:国家为维持市场竞争格局而规定的禁止市场垄断结构和市场垄断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研究

我国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研究

我国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研究对我国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规范垄断行业规制的必要性,最后提出了规范政府规制的措施:一是放松规制,引入竞争;二是进行企业产权式改革,消除“行政垄断”;三是建立专门的政府规制机构。

标签:行政垄断;政府规制1 当前垄断行业政府规制政策的局限性1.1 政府规制形成了行政垄断状况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直接是由先前的计划体制转化而来,对部分行业的市场准入没有完全放开,导致石油、铁路、烟草等这些垄断行业仍是由政府垄断经营,政府担当政策的制定者和行业的经营者,行业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政企不分。

1.2 政府规制限制了行业正常发展的效率政府的规制,给垄断行业的市场进入带来了障碍,没有新进入者的竞争,这给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带来了巨额的垄断利润。

垄断企业不用提高效率就可以获得巨大的利益,这样加剧了垄断行业的正常发展,也减缓了行业发展的步伐。

2 规范政府规制的必要性从社会公平效率和建立公众积极性的角度来看,我国应该积极规范政府规制:2.1 有利于整个垄断行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发展垄断行业多数为有关国计民生的行业,如石油、铁路以及烟草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兴衰与否,行业效率的高低,直接与民众的生活相关,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關键作用。

但当前的政府规制,并未改变垄断行业的运行效率,反而导致了低效率。

因此,规范垄断行业的政府规制,引入必要的竞争,实行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促进垄断行业正常发展的效率,有利于垄断行业的稳定发展,也给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新的活力。

2.2 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保持社会和谐垄断企业通过提价来保持高利润,行政垄断又使高利润转化成了职工的高收入。

垄断国企与消费者之间也存在着不公平。

如中国移动漫游费,网间消费均高于网内消费等。

消费者的权益被垄断行业严重侵犯。

因此需要对垄断行业进行规范的政府规制,合理控制垄断行业提价,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方面。

2.3 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当前政府规制是从先前的计划体制直接转化而来,并没有实现完全的改造。

规制我国的行政垄断

规制我国的行政垄断

规制我国的行政垄断之我见世界各国现行反垄断法,对垄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并且我国在垄断立法领域处于落后的阶段,需相其他各国学习和借鉴。

从而导致我国行政垄断没有可以直接参考学习的对象。

我国行政垄断的形成,我认为是具有浓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

因为我国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国家,这一点与资本主义所有制国家所不同。

而我国也主要以反行政垄断为特色,不像美国以反托拉斯为代表,德国以反卡特尔为代表,日本以反私的垄断为代表,所以是一般不易模仿,也不易搬用。

从而致使我国在反行政垄断处于“鹤立鸡群”的地位。

其实,我国行政垄断的形成也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

对于我国而言,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还处在发展中国家行列。

因此,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受到国家公权力的宏观调控,才能保持稳定的发展,我国的行政垄断可谓是非垄断的垄断,那是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垄断的必然性。

这成为了我国行政垄断的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所以,作为一条近似于真理的规则———引进外来的规则、制度乃至思想文化,都必须符合中国国情,结合中国实际,才能具有生命力,才能被人们所接受。

行政垄断的定义及法律规制,亦是如此。

如今,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行政垄断已经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一块绊脚石。

想要规制我国的行政垄断现象,必须把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中。

从立法上真正做到规制行政垄断现象的泛滥。

在公法与私法日益融合的今天,对政府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一体适用禁止私人垄断的反垄断法已经是各国共同的不可逆转趋势,是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逻辑和辩证逻辑的统一。

发达国家或地区大多将垄断主体扩大到行政机关的做法证实了这一点。

因此,规制行政垄断是为了满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必然之举,恰恰与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必然行政垄断现象,形成了一种鲜明的对比。

规制我国行政垄断,才能让现在的市场经济自然健康的发展。

真正、彻底的做到反行政垄断,我国的市场经济才有可能看见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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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和 排斥 。在狭 义 运用 行 政垄 断这 个 概念 时 , 主 要 指 地 方性 行政 垄 断 , 即地方 政 府利 用 其公 共 权力 对 市 场竞 争 的 限制 和排 斥 , 行业 性 行政 垄 断此 时 而 则 被 称做 “ 门垄 断 ” “ 部 或 行业 垄 断 ” 。在 广义 的 等④
对 于政 府来 讲 ,第 一个 要 点是 很 容 易实 现 的 ,
因为政 府 只需 要 设 置 一 个 较 高 的行 政性 进 入 壁 垒 就可 以实现 这一 点 。而对 于第 二 点 , 即政 府进 行 有
大 都 又 是关 系 国 民经 济 命 脉 的行 业 , 有 “ 定 垄 具 法 断” 的背 景 , 得 对 于 行业 性 行 政 垄 断 的研 究 相 对 使
在 《 垄 断 法 》 一 章第 七 条 规 定 : 国有 经 济 反 第 “ 占控 制 地 位 的关 系 国 民经 济 命 脉 和 国 家 安全 的行 业 以及依 法 实行 专 营 的行业 , 家对 其经 营 者 的合 国
法经 营活 动 予 以保 护 , 并对 经 营者 的经 营行 为及 其 商 品和服 务 的价 格依 法 实施 监 管 和调 控 , 护 消费 维 者利益 , 促进 技术 进步 。” 这条规 定 主要包 含两个 要 点 : 是 对部 分 国有 经 济 占控 制地 位 的关 系 国 民经 一
响, 可是 其 改 革 却 迟 迟 无 法 获 得 重 大 推进 , 固然 这 有 很多 现 实 的阻 碍 因素 ,但 是 理论 研究 的滞后 , 没 有 提供 一 个 统 一 、 明确 、 可供 决 策 部 门参 考 的研 究
结论 , 疑也是 一个 很重 要 的因素 。 无
济 命 脉 和 国家 安 全 的行 业 以及 依 法 实 行 专 营 的行 业 ,国家 对其 经 营者 的合法 经 营活 动予 以保 护 , 这

丁启军 : 论政府规制与 中国的行业性行政垄断
就 意 味 着 国 家认 可并 保 障很 大 一 部 分 垄 断 性 行业
地 方性 行政 垄 断 和行 业 性行 政垄 断 , 以统一 可
看 作 为是 行 政 垄 断 的 范 畴 , 而所 谓 行 政 垄 断 , 体 大 可 以表 述 为 : 关 主体 利 用公 共 权力 对 市场 竞 争 的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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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Hivt 院报 o luUr经学 i u bnsfnc rfeii济os n e c学 o 湖oo 北E m y
论政府规制 与中国 的行业性 行政垄 断
丁 启 军 ( 东大学 经济学院, 东 济 2 1 ) 山 山 南 5 0 00
后 , 也使 得对 行 业性 行 政垄 断 问题 的研究 更具 有 这
理论 价值 。
收稿 日期 : 0 0 0 — 6 2 1 — 5 0
作者简介 : 丁启 军(9 1 ) 男 , 东郯 城 人 , 东 大 学经 济 学 院博 士研 究生 , 18 一 , 山 山 主要 从 事反 垄断 与 规 制 经 济 学研 究 。


引 言
产 效率 损失 以及 寻租 成本 形式 的资 源浪费 。 实际上 ,
这 还 不是 行 业性 行 政垄 断 造成 的全部 负 面影 响 , 行 业 性行 政 垄 断还 会 造成 社会 收 入 分配 不公 平 、 业 企 技 术 进 步 缓 慢 及 重 要 企 业 缺 乏 国 际竞 争 力 等 诸 多 不 良后 果 。行政 垄断行 业 造成如 此 多且大 的负 面影
摘 要 : 国的 行 业 性 行 政 垄 断 大 多有 着“ 定 垄 断 ” 背景 , 中 法 的 这使 得 其 改 革 进 程 困难 重 重 。鉴 于政 府 规 制 与 行 业 性 行 政 垄 断有 着 千 丝 万 缕 的联 系 , 文 首 先 对政 府 规 制 的 基 本 概 念 、 存 在 的 理 论 依 据 以及 实践 中的 政 府 本 其 规 制 等 问题 进 行 了 文 献 梳 理 ; 对 行 政 垄 断 的研 究 现 状 进 行 回顾 并 对其 概 念 做 出重 新 界 定 的基 础 上 , 在 对行 政 垄
行业 的企业 进行 有 效 的价 格 规制 , 以保 障消 费 者 的
利益 。
行 政垄 断概念 下 , 方 性行 政 垄 断 的研 究 相对 成 熟 地 且 较具 有 系 统性 ,而行 业性 行 政垄 断 与 经济 垄断 、
自然垄 断 纠缠 在 一起 , 加 上 行政 垄 断严 重 的行 业 再
断行 业 的判 定 、 政 垄 断 的 合 理 性 、 政 垄 断 的 形 成 机 制 以及 改 革 思 路 等 行 业 性 行 政 垄 断 问题 进 行 了政 府 规 制 行 行
角度 的 分 析 。
关 键 词 : 垄 断 法 ; 业 性 行 政 垄 断; 府 规 制 反 行 政
中 图分 类号 : 6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 6 2 6 6 2 1 )4 0 8 — 6 D 3 A 1 7 — 2 X(0 0 0 — 0 8 0
复 杂 而 滞 后 。研 究 的 复 杂性 导 致 了理 论 研究 的滞
效 的价格 规 制 , 由于 信息 不对 称 和政 企 同盟 等 原 则 因而无 法 真 正实 现 。垄 断高 价 的继 续存 在 , 致 行 导 政 垄 断行 业造 成 了 巨大 的社 会 福利 净 损失 、 内部 生
企 业 的垄 断地 位 ,反 垄 断法 》 于 这部 分 行业 的企 《 对
业 垄断 给 予豁 免 , 这些 行业 往 往就 是 通 常所 谓 的 而
行 政垄 断行 业 ; 是 国家 对经 营者 的经 营行 为 以及 二 商 品和 服务 的价格 依 法实 施 监管 和 调控 , 护 消 费 维 者 利益 , 主要 意 味着 国家பைடு நூலகம் 义 务对 豁 免 的垄 断性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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