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作者:孙妙祥来源:《智富时代》2018年第12期【摘要】规范行政垄断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对中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转型具有战略意义。
行政垄断由于其复杂性在中国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制造了障碍。
虽然中国《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实施为取消行政垄断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但行政垄断的彻底根治也需要立法机关、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强有力合作。
在分析行政垄断的成因和危害的基础上,从法律完善的角度提出了解决我国经济转型时期行政垄断问题和建议。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法垄断;规制;法律一、行政垄断的概念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施,行政垄断这个经济转型期的独特产物,受到了政府和学术界的强烈关注。
关于行政垄断的定义,国内学者提出一些观点。
第一,行为和状态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将其定义为:“行政垄断是指一种国的行为,凭借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权力,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第二,合法和非法说。
典型的概念是:“行政垄断是政府利用公共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政垄断包括法律行政垄断和非法行政垄断”,即行政垄断有法律和非法律的差异,所以有合法对行政垄断豁免的情况,反垄断法下的监管对象只是一种非法的行政垄断。
第三,行政因素说。
这种观点认为,行政垄断是一种包含行政权力因素的垄断,即“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与市场力量形成的特殊垄断”。
2007年,中国颁布了《反垄断法》,没有对行政垄断作出抽象的定义,而是采用了一种列举原则的方法,对行政垄断的恰当和准确定义是规范有害行为和有效实施法律的基础。
[1]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首先,行政垄断是一种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行政垄断只能是一种行为。
法律通过调节人们的行为来调节社会关系,而不是通过调整人们的内心观念和思想来调节社会关系。
第二,行政垄断是公共权力主体所犯下的违法行为。
行政权力本身是合法的,行政权力存在以宪法为前提,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滥用的结果,法律行为不属于行政垄断范围。
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型圭塾垒三旦!!塑里堕..1l■圈蟹篱隘圈曩置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陈辉摘要行政垄断是因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而造成限制竞争、排斥竞争的一种垄断现象。
行政垄断因其发生的原因,其危害甚于其他垄断行为。
故此,行政垄断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禁止。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更是专章规制行政垄断。
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制,但是呈现手段单一,内容模糊等不足。
欧关和日本的反垄断法有较为成熟多样的规制方法。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垄断的学理研究并结合欧美、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简单要地阐述关于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方法。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方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一111.02行政垄断不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国家所特有的现象,而是普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一种政府公权力限制、排斥竞争的垄断现象。
行政垄断的根本特征是利用政府公权力的优势来达到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目的。
其危害大于一般市场主体意欲垄断市场的行为。
因此,利用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制是各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任务。
一、行政垄断的性质(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1。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凭藉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
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市场垄断。
孛上述学者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在外延上虽略有不同,但是内涵却是相同的,即行政垄断是政府滥用行政权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的一种现象。
然而,欧盟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却未使用“行政垄断”一词,而是采用了“国家垄断”的概念。
行政垄断的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的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作者:余玉洁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2期摘要: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与经济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现、危害等方面存在差别。
《反垄断法》的立法是在行政法思维主导下进行的,未制定强有力制裁行政垄断的法律条款,需从经济法角度,设立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推动《反垄断法》的修改。
关键词: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法律责任一、行政垄断的含义纵观全球规制垄断的法律规范,重点规制的是经济垄断,即垄断协议的签订、经营者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三类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只有在少数的市场经济国家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国家存在,其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
《反垄断法》以专章的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定,第八条指出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八条对行政垄断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尤其缺乏对“滥用”的判断以及“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分析。
为此,该法第五章从32条到37条用六个条文的全部笔墨,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进行肯定式的列举,以期确定行政垄断的内涵和外延。
其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行政限制招投标活动;行政限制跨地区投资;行政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与行政垄断相对的是经济垄断。
经济垄断又称为竞争性垄断或市场垄断,其与行政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现、危害等方面存在差别。
经济垄断是在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
[1]而行政垄断并非市场竞争运行下的产物,是权力寻租的导致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结合的产物。
经济垄断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即“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2],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熊芮(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摘要目前我国限制竞争的主要形式来自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已取代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过度干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障碍。
本文在对行政垄断一般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成因,并就实施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问题做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29-02近些年来,行政垄断一直是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深入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和本质,深刻认识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和成因,并相应地健全和完善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机制,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分析(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垄断是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的,它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进行实质限制的行为。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一次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该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可见行政垄断应有如下要件构成:1.主体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体即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2.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政府及政府部门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则构成了行政权力滥用;3.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竞争的实质限制。
行政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应与经济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所谓“一定交易领域”,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
所谓实质性的限制竞争,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
竞争的妨碍性,应是认定实质限制竞争的标准。
(二)行政垄断的形态1.地方贸易壁垒,又称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为保护本地企业免遭外来企业冲击,设置市场障碍。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近年来,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资源,限制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失去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现象。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垄断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企业通常拥有特权地位,可以通过政府力量限制竞争,从而削弱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动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其次,行政性垄断使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
行政垄断企业往往掌握着重要的公共资源,如能源、交通、电信等领域,这些资源的分配不公平会导致一部分地区或企业得到过多的资源,而其他地区或企业则面临资源匮乏的问题,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为了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包括对垄断行为的罚款、责令停止垄断行为等。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然而,要进一步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改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推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垄断行为。
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市场竞争的培育和保护力度,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只有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遏制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资源分配产生了负面影响,需要通过法律规制来加以解决。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培育市场竞争是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关键所在。
论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以内工商处罚字[2014]001号为分析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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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以内工商处罚字[2014]001号为
分析对象
郜永昌
【期刊名称】《经济法论坛》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的美誉,旨在维护合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垄断行为可分为市场垄断与行政垄断,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行政垄断的治理难度更大。
治理行政垄断无非有两种路径:第一,通过反垄断行政执法纠正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目前执法对象是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二,由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达到纠正经营者垄断行为的目的。
【总页数】10页(P69-78)
【作者】郜永昌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经济领域的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J], 肖鹏;李建荣;綦书纬
2.行政性垄断及反垄断法律规制述评 [J], 王尚
3.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研究 [J], 辜佳慧;孔维霞
4.论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 [J], 张源
5.行政性垄断及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J], 刘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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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反垄断法已成为保护市场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工具。
然而,行政垄断作为特殊类型的垄断行为,给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如何有效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并为其提供实施保障,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问题展开研究。
二、我国行政垄断现状及其危害行政垄断是指政府或其所属部门利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或妨碍市场竞争的行为。
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依然存在,且呈现出多种形式,如地区封锁、行业壁垒等。
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制约了经济发展。
三、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现状我国反垄断法自实施以来,为规制经济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制,反垄断法虽有所涉及,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挑战。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对行政垄断的界定不够清晰;二是执法力度不够,对行政垄断的打击不够严厉;三是反垄断执法机构独立性不足,难以有效开展工作。
四、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实施保障:1. 完善法律法规。
应明确界定行政垄断的范畴,完善反垄断法相关法规,为规制行政垄断提供法律依据。
2. 增强执法力度。
加大对行政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严肃查处涉及行政垄断的案件,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3. 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
确保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行使职权时不受外界干预,提高其独立性和权威性。
4. 加强国际合作。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与国际反垄断组织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行政垄断行为。
5. 强化社会监督。
鼓励媒体、公众等社会力量对行政垄断行为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反垄断氛围。
五、结论规制行政垄断,实施反垄断法规制,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增强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机构独立性、加强国际合作和强化社会监督等措施,可以有效保障反垄断法规制的实施。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行政性垄断在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和问题,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巨大;尤其是在构建理性、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关键时期,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应引起绝对重视的问题。
对此,本文从宏观到微观,从法理到实践等层次对行政性垄断作一个全面的分析,以期能够为我们从新审视反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崭新思路。
关键词: 行政性垄断;自由竞争;法治;市场经济;法律规制一、行政性垄断的含义界定按照法学界通行理论,垄断从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具有行政权力干预因素的角度区分,可以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垄断最先源于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一种经济现象。
它最早指经济性垄断,与政府体制并无过多关联。
但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某些原计划经济国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有政府干预而造成的市场上的垄断的情况,引起了经济学家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出现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因此,我们研究行政垄断主要是基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这对于我们深化认识是必要的。
因此,我们认定行政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机关违法行政,滥用或不合理利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为突出的是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所谓行业垄断是指经济行业部门的政府主管机关运用其拥有的行政权力,限制或阻止其他行业部门的经营者或本行业部门的其他经营者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使该行业部门里的个别企业凭借政府机关赋予的特殊权利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所谓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设置种种地区壁垒,从而限制或阻止本地区以外的经营者、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的行为。
三、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分析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尚未完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处于激烈转型期的时代条件下,反行政性垄断在我国有了其深厚的基础。
”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传统’,许多反竞争行为背后实际上由政府推动,尤其是在地方区域领域。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引言 (3)一、行政垄断行为概述 (3)(一)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 (3)(二)我国行政垄断的分类 (4)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5)(一)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 (5)(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6)三、国外法律规制垄断行为的经验 (7)(一)欧盟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7)(二)乌克兰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8)四、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的建议 (9)(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反垄断体系 (9)(二)构建反垄断违宪审查制度 (10)(三)明确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制度 (11)结论 (11)注释 (13)参考文献 (12)本文摘要 (14)在我国现阶段中,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屡见不鲜。
特别是在国企和民企之间的竞争中,政府给予了国企大量的政策和经济补贴,特别是政策上的。
一些国企和企事业单位利用手头上的特权排除市场竞争。
行政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英美国家早在20世纪初也出现了行政垄断,而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建设中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因而行政垄断的问题更为突出。
垄断并不天然的阻碍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看造成垄断的力量是什么。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全国的主要资源进行建设,促进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而之所以那次全范围内的垄断没对经济起反作用的原因就是垄断的力量被市场所掌控,这种垄断是市场性的而非行政性的。
在市场性垄断的经济中,并不排斥垄断,垄断也是充分竞争的产物。
垄断仍然在国家法律的可控范围内进行,仍然遵循着市场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垄断则不然,行政垄断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手中之权力强行干预,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市场的力量难以与之抗衡。
这种国家行政垄断才是真正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的。
它完全背离了经济的发展规律,破坏了经济秩序,这种行政权扩张导致垄断才是需要法律重点加以规范的。
浅议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我 国 自 19 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的 目标 以来 , 经 济快速发展 , 社会 稳定 进步 , 随着改革的逐渐深入 , 市场 经济也 在逐步完善 , 但距 离建 立起真正的统一 、 开放 、 自由竞争 的大市 场还有一段历程 , 其中很大的障碍来 自行政垄 断 , 由于历 史 、 体断及其法律规制
黄 慧 雄
摘 要 近年来 随着 市场经济 的深入发展 , 行政性 垄断有愈 演愈 烈的趋势 , 不仅破坏 了统 一开放 的市场 , 而且 阻碍 了经济的发展。 阶段 , 现 运用法律对行政 垄断进行规制显得 日益紧迫。 本文从行政垄断的概念 、 构成要件、 表现形式入手 , 分析其产 生的危害, 根据分析对症 下药提 出法律 如何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 关 键 词 行 政 垄 断 法律 规 制 市场 经 济 济。 诸如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 ,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 本地市场 , 将全国统 一的大市场分割为各个分裂 的市场 , 不利于 市场经济规律 的有效发挥。 竞争是 市场经济的灵魂 , 市场经济通 过竞争形成价格波动而对资源的配置起调节作用 ,充分调动生 制、 文化等原 因, 行政垄断成为我国反垄断 中的首要 任务 。 产经营者 的积极性 , 促进生产效率 的提高和市场经济的繁荣。 而 行政垄断通过各种垄 断行 为 , 诸如地方封 锁 、 行业 垄断 、 强制交 易等限制 了市场的竞争 , 使市场规律不能有效地发挥 , 阻碍 了经 对 行 政 垄 断 的界 定 济的发展。 关于行政垄 断的界定 , 理论界有很 多观点 。其 中, 多俊教 漆 授认为 :行政垄断是指凭借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 位所拥有 的 行政权力 ,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 断和限制 的 二 、 政 垄 断 的 表 现 形式 行 种状态行 为【 l J 。欧阳仁根认 为 :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 府及其经济 通过《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反垄断法》 对行政垄断行为规定及我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以及被政 府部门授予管理权 的 国理论 、实践中研究分 析我 国现 阶段 的行政垄断表现为以下几 企业凭借行政权力排斥 、 限制或妨害市场竞争的行为[ 2 l 。虽然学 种形式 :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竞争主体共谋 , 使正常 的市场竞争转向寻租的竞争 , 进一步 扭 曲竞争 , 其本身就是腐败 的表现 。而抽象行 政垄 断行 为 , 即地方政府与部门 的决定 、 规章 , 表面 上统一 了本地 、 本部
门的行为 , 似乎有利 于本地 、 本部 门的企业 , 实质仍 然是 其 谋取地方政府及行政机关 的利益 , 并最终使 其转化 为单位 与个人利益 。 从上述分析可 以看 出, 行政垄 断是一种 追求利 益 的行
关键词 : 行政 垄断; 制悖论 ; 规 法律规 制 中图分类号 : F 1 文献标 志码 : 文章 编号 : 0 D3 ' A 1 8—76 (0 2 0 — 02—0 0 9621 )1 02 4 所掌握的公 法性 的 、 无经济利益内容 的管理权力 , 运用于市
一
、
前言
场关系中 , 成为一个寻求 自身利 益最大化 的经济人 。这样
就行政垄断形成的体制根源 而言 , 有学者指 出 , 严格 “
作者简 介: 崔崴( 96一) 女 , 18 , 河北人 ,0 9级 经济法学专业硕士研 究生。 20
・
2 ・ 2
说来 , 超经济的行政垄断 ……不是竞争 法律 和竞 争政策 调
以界定 而忽 略法律体 系内部和法律部 门之 间的协调会造成
收 稿 日期 :0 1 1— 2 2 1 —1 0
与反垄断法学 中的其他 概念不 同, 行政垄 断是一 个本 土概念 ] 。法学界所 设计 的消 除行政 垄断 的方 案主 要是
通过制定反垄断法 , 把行政垄 断作为我 国反垄 断法的主 并 要任务和 中国特色 。这是 法学界 的主流观 点。对此 , 也有 不少学者提 出了质疑。
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合并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形成规模经济具有工具性价值。
然而这种市场行为如果以行政力量强制干预的话,并不必然达到这些效果。
从某地发生的政府强制合并企业一案说起,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危害以及法律规制做出一些思考。
标签:企业合并;行政垄断;法律规制1 企业合并中滥用行政垄断力的表现1.1 强制企业进行合并强制企业合并俗称“拉郎配”,是指行政主管机关违背企业经营者意愿,以行政力量强制两个及其以上企业合并。
尽管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行政对经济的干预程度得到极大的控制,但离企业自主经营的要求还是有一段距离。
行政机关鲜有赤裸裸地干预企业经营活动的情况,而是通过行政命令、政策调整等手段间接强迫企业接受合并。
企业经营自主权较学校更明显,通过合并转嫁风险、扩张规模的同时,可能出现合并后生产管理效率下降,产品质量降低、阻碍技术革新等问题。
1.2 干预企业自由合并干预企业自由合并,即对于自愿合并的企业,行政部门由于种种原因提出各种条件限制、阻碍合并,对合并进程造成影响的情况。
一方面,行政部门对企业合并进行的监控是非常必要的,企业合并极易造成生产力集中,形成垄断,导致消费者利益及其他生产者利益受损。
另一方面,行政部门的这种权力的使用必须得到制约。
否则,行政权力必将干预合并企业的生产管理,影响合并企业的经营效益。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2 滥用行政垄断的危害2.1 妨碍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和发展我国要建立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必须以完善的市场体系为基础,必须建立起全国统一、开放的大市场,以实现产品、资源的自由流通、优化配置。
而行政垄断总是以某地区、某部门的利益为着眼点,将该地区、部门的经济封闭起来,“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割断与其他地区、部门的经济联系,阻挡商品的自由流动,导致市场四分五裂,出现大大小小的条块分割,直接破坏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指以国家权力为支撑的垄断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利用其行政权力垄断市场的一种现象。
行政垄断会引起市场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和社会福利的降低,因此需要反垄断法规制进行规范和限制。
本文将围绕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进行阐述。
一、反垄断法的产生和意义20世纪之前存在很多企业的市场垄断行为,由于市场自由竞争的不足和正当权益的受损,导致社会贫富分化。
反垄断法的产生就是为了打破市场垄断。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新经济形势的出现,行政垄断逐渐成为了主要的垄断形式。
因此,反垄断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二、反垄断法规制的主要内容1.反垄断法的法律制度建立。
包括对垄断行为的条款规定、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规定、对市场竞争政策的制定和监管等。
2.反垄断法的条款规定。
包括在竞争法中规定的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并制定出相应的罚则。
例如:对独占行为和垄断行为的罚款金额进行规定和强制执行。
3.反垄断法的执法和监管。
包括成立反垄断执法部门、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等。
此外,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即在涉及行政垄断的领域实施审查制度,以确保公平竞争和消除市场萎缩的危险。
三、反垄断法规制的应用1.禁止价格垄断行为。
价格垄断是指市场少数垄断者控制市场价格,削弱客户选择的选择和购买能力,反垄断法规制将限制价格垄断的行为和提高市场透明度。
2.禁止地域性垄断。
地域性垄断是指一种少数企业或个人在某个市场领域的强大掌握能力,使得其他竞争者无法进入市场,禁止地域性垄断是为了实现市场的有效和平等竞争。
四、反垄断法规制的作用1.促进市场竞争。
通过反垄断法规制对行政垄断的限制,能够在维护市场合理秩序的同时,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2.保障消费者利益。
针对价格垄断、质量欺诈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可以有效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不受侵犯。
3.激活市场活力。
通过反垄断法的规制,扩大市场自由度,维护市场竞争的进行,提高市场活力。
总之,行政垄断问题是社会生活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反垄断法规制是其治理的手段。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浅析我国《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行政垄断妨碍公平、自由的市场竞争秩序建立,也是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深水区”。
我国《反垄断法》制定后,首次以专章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了法律规制,在立法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由于我国《反垄断法》出台较晚,以及当今一些新的垄断类型的出现,反垄断法在实施中存在一些的不完善之处逐渐显露出来,本文将对这方面作出一些分析。
关键词:公平竞争;行政垄断;抽象性行政垄断;有效监督一、行政垄断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体系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里,由于有着健全的市场竞争法律体系,很少有纯粹的行政性垄断。
行政垄断一般产生于处在经济转型期的国家,行政机关通过滥用职权违背市场竞争规律限制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正常流动的现象,人为地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行政性垄断往往比经济性垄断对正常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更大,一方面行政垄断直接地损害了相关竞争企业的利益,同时作为普通消费者在享受更高级的商品与服务上也受到了间接损失。
现代反垄断法注重行为规制,并不过分关注支配地位的来源。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一次规定了行政垄断,但内容明显单薄。
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出台后,在第五章里对一些行政垄断作出了专门规定,将行政垄断纳入了法律调整范围。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存在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新形势下出现的行政垄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显现了我国当前相关法律规定的不足。
二、关于行政垄断行为的类型从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有关行政垄断的规定来看,所规制的几种行为主要有强制交易、限制市场准入、地区封锁、强制联合几类。
从立法技术上看,是以列举方法的形式来限定行政垄断行为的范围。
然而,这并不能完全反映我国目前市场竞争环境中所有行政垄断类别,特别是现在出现的一些新的行政垄断形式,使《反垄断法》这种列举式规定暴露了其潜在的缺点。
例如,中央纪检委前几年公布的一些相关案件中,有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案,有在政府投资项目中搞虚假招标投标的案件,有非法批地、低价转让土地或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还有违规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参与矿产开发的案件。
简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关 系 的 一种 违 法 行为 。
实的变化 , 应法制缺失以及普遍的执行不力是行政垄断 相
产 生 的重 要 原 因。 国在 改革 开 放 的过 程 中 , 定 了政 府全 我 否
行 政 垄断进 行 规 制 的 具体 措 施 。
关键词 : 行政 垄断 ; 因; 害; 成 危 法律规制
它们 既 不能 无视 行 政垄 断 的存 在 , 也不 能逃 避 或 相对于经济性垄断而言 , 中国目前还有一种 更加迫切 企业 来说 ,
需要规制且为祸更加 严重的垄断 ,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 抗拒行政垄断的强制 力量 , 否则 , 它们就会受到权力的制
法 制 天 地
管理秩 , 了加强思想修养和法制建设外 , 除 也必须同时消 垄断给其他 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根本没有设立补偿
的 市场 的 形 成 , 乱 了公平 竞 争 的市 场 秩序 , 缓 了市场 打 延
经济的发 育 , 而且与国 际经济 一体化的趋势不相适应 。 其 次, 行政垄 断的政治危害 : 行政权力滥用必然导致腐败现象
济垄 断都是利用优势 力量 以抑制竞争 , 但是它们所依赖 的 优势力量完全不同。 经济垄 断通过市场这只“ 看不见的手”
达 到垄 断的 目的 . 行政 垄 断 是依 靠 “ 府 之 手 ” 现 的 。 而 政 实 第
的发生。 哪里有滥用职权 , 哪里就有腐败。 行政垄断是一种
行政权力与经济权 力相结合的垄 断 , 如果缺 乏对权力有效
四, 行政垄断具有鲜明的强制性 , 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不正 当地介入市场 而引起 的一种超经济垄断。 对特定市场上 的
论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

I p o i g Ch na’ g lRe u a i n o m i it a i e M o p l m r vn i S Le a g l to f Ad n s r tv no o y
W u Yu x a n i
( e igP lt h i C l g , e i 0 0 2 C ia B in o e nc o ee B in 10 4 , hn ) j yc l jg
邬 云 霞
( 北京 工业 职业 技术 学 院 , 京 10 4 ) 北 0 0 2
摘
要 : 政 垄 断是 垄断行 为 的一种 形 式 , 本 质 是 排 斥 、 制 市 场 竞 争 的行 为 , 行 其 限 目的是 获取 非 法 的 经 济利
益 , 国 由不 同的规 范性 法律 文件 规 定 了行 政 垄断 的表现 形式及 其 法 律 责任 , 鉴 美、 我 借 日国 家关 于行 政 垄断
1行政 垄断 范 围的界定
1 1行政 垄 断的概 念 .
争, 破坏 社会 主 义 市场 竞 争 秩 序 的行 为 。行 政 垄 断
是行 政 权力 恶性 膨胀 的产 物 , 行 政权 力 直 接 介入 是
“ 行政 垄断 ” 中 国特 有 的一 个 概念 。“ 政垄 是 行
经济 、 坏正 常经 济秩序 的集 中反 映 。 破 在 美 国 , 中 国行政 垄 断 相对 应 的 词 汇是 政府 与 垄断 及政 府授 权 的垄断 。政府 垄 断是指 当政府 在市 场 内允许 或建 立垄 断 , 府 是 唯一 的供 应 商 而提 供 政 服务 或产 品 , 竞 争 是不 被 允 许 的。而 当政府 授 予 而
作者简介 : 邬云霞 (95 , , 17 )女 黑龙江牡丹江人 , 法学硕士 , 师 , 讲 主要从事 经济法方 向教学及研究工作 。
试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顽 固 性 和 破 坏 性 更 甚 ,需 要 运 用 政 治 的 、经 济 的 、社 会 的 各 主既 是经 济法 主 体具 有 决策 机 制 、动 力 机 制和 利 益 机 制 的前
种措 施综 合治 理 ,多 管齐 下 ,但 主要 应 运用 法 律 的方 式来 进 提条 件 ,也是 国家 在经 济 干预 中 首先 要 实 现 的 目标 。国 家干
良性 运 行 与 发 展 受 到 阻 碍 。
一
争 的机会 。经 济平 等 是指 市场 经 营 主体 竞 争条 件相 同。 ④经 济 公 平 与公 正要 求 我们 作 到 :第 一 ,市 场 准人 平 等 ,由法 律 对
、
经 济 民 主 是 对 行 政 垄 断 予 以 规 制 的 价 值 取 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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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5卷 第 5期
20 0 2年 9月
河 南 商 业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J u n lo n n Bu i e s Co l g o r a fHe a sn s l e e
V0 _ 1 No 5 l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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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垄断列入司法审查 的范 畴, 建立严格的行政性垄 断法 律责任制 度 , 立高度权 威性 和独立 性 的具有 准司法机 设
构 性 质 的反 垄 断 主管 t 。 几构
关 键 词 : 政 垄 断 ; 法 审查 ;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行 司 反 中图分类号 :F 1 D 3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64 2 (0 6 0 .0 50 1 0 .3 X 2 0 最 新 审 议 的 《 垄 断 法 》 案 稿 采 纳 全 反 草 的是 第 二 种 观 点 , 没 有 把 反 行 政 垄 断 列 入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即 范围 。 而笔者持第一种观点 , 即认 为行 政 垄 断 应 纳 入 反 垄
断 法 的 规 制 范 围 。理 由如 下 : ( )为 消 除 行 政 垄 断 的 巨 大 危 害 性 , 须 以 垄 断 法 规 一 必
济, 计划经济的特点之一是否定价值规律 和市场调节 作用 。
在这 样 的情 况 下 , 政 垄 断 更 容 易 滋 生 。 虽 然 我 国 在 19 行 92
年 明 确 了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的 改 革 目标 , 我 国 社 会 主 义 但
市 场 经济 还处 于 发 展 阶 段 , 些 计 划 经 济 的 观 念 在 经 济 领 一
的垄 断法 并 没 有对 行 政 垄 断 进 行 规 制 , 比如 美 国 、 日本 、 德
所 拥 有 的 行 政 权 力 , 施 行 政 行 为 , 使 某 些 企 业 得 以 实 现 滥 而
垄 断 和 限 制 竞 争 的 一 种 状 态 和行 为 。 从 历 史 上 看 , 国 的 … 我
行 政 性 垄 断 , 指 凭 籍 政 府 行 政 机 关 或 其 授 权 的 单 位 是
点 则 反 对 将 行 政 垄 断 列 入 反 垄 断 法 规 制 的 范 围 。持 这 一 观 点 的学 者 认 为 , 政 垄 断 的 存 在 是 计 划 经 济 的 产 物 , 根 源 行 其 是 体 制 问题 , 是 法 律 所 能 解 决 的 , 政 垄 断 归 根 到 底 是 一 不 行 种滥 用行 政权 的行 为 , 主 要 通 过 推 进 经 济 体 制 和政 治 体 应 制 改 革 来 解 决 ; 其 列 入 反 垄 断 法 , 仅 无 助 于 问 题 的 解 将 不 决 , 而 会 损 害 反 垄 断 法 的严 肃性 。6 } 外 , 反 f7另 西方 发 达 国家
论行政垄断 的法律规制
林 忠 志
( 建 政 法 管 理 干 部 学 院 , 建 福 州 3 00 ) 福 福 5 0 7
摘
要 : 国反行政垄 断方面的法律还 不够完善。历史和现实 的因素 , 我 尤其是我国经济处 于转轨期 这一特点 , 决
定 了行 政 性 垄 断 应 纳 入 我 国 反垄 断 法 的 规 制 范 围 。在 未 来 的 反 垄 断 法 典 中 , 包 含 反 行 政 垄 断 之 内 容 , 将 行 应 应
制 之 。行 政 垄 断 对 我 国 经 济 带 来 的 消 极 影 响 是 巨 大 的 , 它 比经 济 垄 断 所 带 来 的影 响 更 广 泛 、 持 久 、 严 重 。其 危 害 更 更 性 主 要 体 现 在 : 一 , 政 垄 断 扼 杀 自 由 竞 争 的 精 神 , 覆 第 行 颠 了市 场经 济 存 在 的基 础 , 市 场 经 济 中 的 公 平 竞 争 理 念 相 与 悖 , 危 害 性远 甚 于 经 济 垄 断 。第 二 , 政 垄 断 还 妨 碍 整 个 其 行 社 会 效 率 的提 高 。垄 断 企 业 之 间 的 竞 争 是 一 种 低 效 率 的 竞 争, 现为不计 成本 的 重 复 投资 和少 有 创新 的经 营管 理 。 表 在 当前 全 球 竞 争 的 环境 下 , 政性 垄 断 对 落 后 的 保 护 , 不 行 极 利 =提 高 中 国产 业 和 企 业 的 国 际 竞 争 能 力 。第 三 . 为 可 f : 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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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7卷第 5 期
20 0 6年 9 月
喀 什 师范 学 院 学 报
J un l fKah a ah r ol e o r a sg rTe cesC l g o e
Vo . 7 No 5 【2 .
S p. 2 6 e 00
怕 的是 , 政垄断被政府行政 权力合法 化, “ 范 市场” 行 以 规 为
域 依 然存 在 , 府 在 市 场 经 济 中 如 何 定 位 问题 尚未 完 全 明 政 确 。 因此 , 中国 行 政 垄 断 成 为 了 垄 断 的 主 要 表 现 之 一 。2 在 I] 有 学 者认 为 , 政 垄 断 已成 为 “ 行 中国 经 济 增 长 的 最 大 制 度 瓶 颈 ” 因此 中 国 当前 的 “ 垄 断 主 要 是 反 行 政 垄 断 ”l 本 文 , 反 。1 3 围 绕 中 国 行政 垄 断 法 律 规 制 的必 要 性 展 开探 讨 并 提 出 若 干 法 律 规 制 建议 。
行政 垄 断 作 为 一 种 经 济 现 象 , 以 追 溯 到 封 建 社 会 时 期 就 可 形 成 的官 商 一 体 。 中国 历 代 封 建 王 朝 都 实 行 重 农 抑 商 的 政 策 , 成 了 商 品经 济 长 期 得 不 到 发 展 的状 况 。 封 建 统 治 者 造 为 了 防止 私 人 资本 的扩 充 , 护 其 封 建 统 治 , 重 要 的 生 活 维 将 资料 、 生产 资料 实行 国 家 专 营 专 卖 , 就形 成 了官 商 不 分 或 这 官 商勾 结 的垄 断 传 统 。 新 中 国 成 立 后 , 长 期 实 行 计 划 经 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