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公用企业垄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及法律对策
一
、
公 用 企业 的界 定 及 保 护 消 费者 权 益 的 反 垄 断 法 目标 的 确 立
( ) 用企业 的界定及 其特征 一 公
国家工商 行政管 理局 19 93年 l 2月 2 4日发布 的《 于禁 止公 用企 业 限制竞 争行 为 的若 干规 定》 关 第 2条 规定 :本规定 所称公 用企业 , “ 是指 涉及公 用事业 的经 营者 , 括供水 、 电 、 热 、 气 、 包 供 供 供 邮政 、 电讯 、 交通 运输等 行业 的经营 者 。 在 英 文 中 , 公 用 企业 ” “ 用 事 业 ” 的是 同 一个 词 组 :ul tie。 ” “ 和 公 用 pbi uits c li 《 莱克法律 词典》 之解 释为 “ 布 将 给公众提 供诸 如 电话 、 电力 、 自来 水 等 必需 服务 的企业 ” 。根据 上述 规 定 和解释 , 以把公 用企 业理解 为 : 可 通过铺 设 或架设 区域 性或 全 国性 的 管 网作 为 基 础设 施 , 提供 与人 们
关键词 : 公用企业; 垄断 ; 费者权益 ; 消 公用事业
中图分类 号: 9 3 8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1 09 20 )4— 0 6— 5 10 —5 1 (0 9 0 0 4 0
据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公 平交 易局 反垄 断执 法 工 作调 查 ,95年至 20 19 05年 6月全 国各地 方 工 商 执法部 门共查处 了 7种 类 型 垄 断案 件 7 1 27件 , 中公 用 企 业 限 制 竞 争 案 件 数 高 居榜 首 , 3 1 其 达 94
的产品是水、 热 、 电、 气或者是邮政 、 电讯、 交通运输等服务 , 这些产品或服务对消费者 日 常生活而言, 是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及合法性探讨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模式及合法性探讨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王俊杰摘要:在市政公用事业行业中,特许经营权作为一种复合型权利,含投资收益权和经营义务。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需按法定程序进行,一般采用招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公平竞争的方式。
根据项目不同的市场化模式,政府一般按照政府采购、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等模式实施行政许可。
目前行政法规层次的市政特许经营权立法尚处于研究中。
特许经营即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通过合约,允许被授予方使用其注册商标(或企业标志)、专有(专利)技术、管理经验、销售渠道等经营资源,或许可被授予方在市政公用领域进行经营的市场化模式。
特许经营在我国分为商业特许经营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他们分别由不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商业特许经营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进行规范。
市政公用事业领域进行市场化经营的特许经营项目有: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在市政特许经营领域,行政法规层次的立法尚处于研究中,政府进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主要依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
2002 年,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出台了《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的意见》(计投资[2002]1591 号)的政策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市政公用事业进行特许经营的政策。
随后,市政公用领域开始市场化经营尝试,各地政府积极通过不同方式引进国内国外投资,有效地弥补了城市基础建设和运营资金的不足,促进了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 号)等相关改革政策,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市政公用事业,规范特许经营行为,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地方陆续出台了地方特许经营条例、规章,及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使市政公用行业进行特许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本文结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各地特许经营的规定,就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的特点、授予模式及合法性等进行研究、探讨。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特许经营中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排 ,特 许 经营 中存在 许 多垄断行 为 。但 由 于这些 垄 断行 为具有 促进 品牌 间竞争和 抑 制品牌 内竞争 的 双重 属性 而 需要在 对 《 垄 断法 》调整 中给 以 区别 对待 。在 对特 许 经 营 中垄 断行 为进行 分析 的 反
基 础 上 ,借 鉴 国 际 先 进 立 法机 制 , 结 合 中 国 《 垄 断 法 》 的 现 行 规 定 , 对 特 许 经 营 中的 限 制 竞 争 反 行 为 进 行 反 垄 断 规 制 与 豁 免 的 研 究 , 以此 来 完 善 我 国 立 法 对 特 许 经 营 规 制 的 不 足 ,从 而 保 证 和 促 进特 许 经 营的健 康发展 。 关 键 词 :特 许 经 营 ; 垄 断 ; 竞 争 ;规 制
发 展 到 今 天 的 超 市 、 汽 车 服 务 、美 容 美 发 、 服 装 等 特许经 营 中的垄 断行 为 ,除 了参 考 《 反垄 断法 》 的主 行 业 ,特 许 者 也 包 括 外 商 投 资 企 业 、 老 字 号 企 业 和 要判 断原 则 ,还要 根据具体情 况进行违 法性判断 。
・工 商 管 理 ・
特 许 经 营 中 的 反 垄 断 法 律 规 制 研 究
宋 妍 妍
( 京工 商大 学 北 北京 10 3 ) 0 0 7
摘 要 :特 许 经 营 是 当前 国 际 流 行 的 一 种 商 业 经 营 模 式 ,作 为 特 许 人 和 受 许 人 之 间 的 商 业 安
营 的鼻祖 。
售 其缝 纫 设 备 。 由 于该 销 售 方 法 采 用 统 一 品 牌 及 标 提 供 了广 阔的舞 台与 空 间 。但 同 时 ,在 特 许 经 营 中 ,
一
行政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
摘要:近年来,特许经营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相对于完备的商业特许经营体系,行政特许经营则略显“单薄”。
由于我国行政特许经营实践较多且大多关系民生,而在行政特许经营过程中,政府往往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如果政府滥用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必然出现垄断行为或可能导致产生垄断后果,影响极大,因此行政特许经营离不开《反垄断法》的规制。
关键词:行政特许经营反垄断法法律规制1特许经营定义及分类特许经营产生于19世纪60年代,20世纪中期以来随着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信息技术的革命,特许经营得到了迅猛的发展。
特许经营的定义有很多种,在国际上广泛通用的是国际特许经营协会(InternationalFranchiseFederation)的定义,特许经营是特许人和受许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对受许人经营中的如下领域,经营诀窍和培训,特许人有义务提供或保持持续的兴趣;受许人经营是在由特许人所以和控制下的一个共同标记、经营模式和过程之下进行的,并且受许人从自己的资源中对其业务进行投资。
我国针对特许经营定义为:特许人将自己拥有的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经营模式等以特许经营合同的形式授予受许人使用,受许人按合同规定,在特许人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
在我国特许经营可以分为商业特许经营与行政特许经营。
这里的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我国现在对于行政特许经营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在2004年3月出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明确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者提供某项服务的制度。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引言:市政公用事业是指为满足市民日常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需要而提供的基础设施和服务,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排水等领域。
由于市政公用事业对社会运行至关重要,为了确保其持续、高效、安全地运营,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特许经营的概念与目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为了提高市政公用事业的服务质量和效率,通过招标或拍卖等方式,将特定领域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权委托给合适的经营者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引入市场机制,激发竞争力,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提升服务水平。
二、特许经营的主体和程序特许经营的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特许经营者和监管机构。
政府部门承担特许经营的组织和监管职责,特许经营者负责市政公用事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监管机构负责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和评估。
特许经营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招标或拍卖方式的选择,合同签订和约束力的确定,项目的运营和管理,特许经营者的履约监督以及合同终止和续签等。
三、特许经营的优势和挑战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具有以下优势:1. 激发市场竞争力:特许经营引入竞争机制,激发市场竞争,推动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
2. 提升服务质量:特许经营者为了争取市场份额,会提升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满足市民的需求。
3. 降低政府负担:政府可以将项目运营和管理的责任委托给特许经营者,减轻政府的负担,降低综合成本。
然而,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也面临一些挑战:1. 监管不到位:特许经营需要有效的监管机制,避免特许经营者的违规行为,保障市民利益。
2. 市场垄断风险:特许经营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限制真正的竞争,影响市场效率。
3. 公共利益风险:特许经营者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忽视某些公共利益,如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等。
四、特许经营管理的改进措施为了进一步完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管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特许经营的监管机构,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将其经营权授权他人使用并得到报酬的行为。
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许经营的法律制度,保护特许人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特许经营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特许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双向选择、均衡协作、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
第三条国家对特许经营实行认可、审批和管理制度,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领域内进行的特许经营活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五条申请特许经营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并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特许经营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程序向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特许经营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特许经营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对特许经营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公示。
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特许经营。
第七条有权机关应当对特许经营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
特许经营申请被批准的,发给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登记、备案。
第三章特许经营合同第八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许经营期限、特许经营方式、特许经营范围、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特许经营费用的支付方式、特许经营申请人需要满足的条件及其它事项。
第九条特许经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不得包含有损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条款。
禁止虚假广告、强制销售、捆绑销售、恶意垄断、违规扩大特许经营范围等不正当经营行为。
第十条特许人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指导,维护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特许经营方式流程和标准,保证特许经营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标准。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9.18•【字号】通告〔2020〕9 号•【施行日期】2020.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垄断正文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的通告通告〔2020〕9 号为引导我省各类经营者加强竞争领域合规管理,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知、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置能力,共同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经济体系,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湖北实际,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现予发布。
特此通告。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9月18日湖北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第一条为引导各类经营者加强竞争领域合规管理,提高对垄断行为的认知、法律风险防范及处置能力,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暂行规定》、《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经营者市场经营活动。
《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禁止达成垄断协议《反垄断法》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协议、决定可以是书面或者口头等形式。
经营者之间虽未明确订立协议或者决定,但实质上存在协调一致的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达成垄断协议。
(一)禁止达成横向垄断协议。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不得达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及联合抵制交易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特许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指各级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签订合同,由特许经营者在其规定范围内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经营管理、维护、更新、修缮等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市政公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隧道、暖通、给排水、供电、通讯等公共设施。
第四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各级政府可将符合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并向社会公开招标。
第二章特许经营申请与管理第五条申请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前,特许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政府备案并提交经营计划、技术方案、资质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六条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公开招标,并制定相关招标文件和评标规则,公示评标结果。
第七条中标后,特许经营者与政府应当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向政府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及履约保证金等。
第九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按质完成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管理;对于市政公用设施的破损、损坏等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修缮。
第十条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0年;特殊情况下,经政府同意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章特许经营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特许经营者拥有在特许经营范围内经营利用市政公用设施的权利。
第十二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必要的维护、更新、修缮等管理活动,确保市政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政府缴纳特许经营费用,其金额由政府根据投资回收、利润分成等原则制定。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定期检查,如有问题,应当及时指出并要求改正。
第四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特许经营者的监管,依法妥善处理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领域内投诉、举报等问题,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监督和考核。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维护公用事业市场秩序,保障公用事业运行安全,促进公用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授权给特许经营者或者特许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用事业提供服务的管理行为。
第二章:特许经营者的资格和监管
第三条:从事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特许经营费用。
第四条:特许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保障公用事业运行安全和服务质量,不得违法操作或者出现服务事故。
第五条: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者的监管,做好行业准入、退出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章:特许经营管理
第六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对公用事业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报告相关数据,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特许经营者应当依法签订合同与用户进行服务约定,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期限等,保障用户权益。
第八条:特许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机制,对用户提出的投诉要及时处理并进行记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特许经营者,相应的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暂停服务等。
第十条:特许经营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因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用户,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其他未尽事宜,由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内容,希望对于相关领域的从业者有所帮助和指导。
垄断理论的名词解释
垄断理论的名词解释现代市场经济中,垄断现象日益突出,而垄断理论就成为了解析经济现象的重要工具之一。
垄断是指市场中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卖方,而买方的选择权受到限制的市场形态。
垄断理论是研究垄断市场行为和效果的学科,对于了解垄断的性质以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
一、垄断的分类垄断可以根据垄断者的数量和类型进行分类。
按数量划分,可以分为单一垄断和寡头垄断。
单一垄断意味着市场上只有一个唯一的供应者,如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寡头垄断则是市场上只有少数几个供应者,可以通过价格协定或分工来维持垄断地位。
按类型划分,垄断可以分为垄断资本、垄断技术和垄断渠道。
垄断资本指的是企业掌控了市场上的大部分资本;垄断技术则是企业拥有独特的技术或专利,使其成为市场独一无二的供应者;垄断渠道则是通过控制销售渠道或分销网络来实现市场垄断。
二、垄断的形成原因垄断的形成主要有两个原因,分别是法律制度的原因和经济因素的原因。
在法律制度的层面上,垄断的形成可能是由于政府的特许经营、专利和版权保护等政策导致。
在经济因素的层面上,垄断的形成常常是由于企业利用其规模经济优势、技术优势、资本优势等,产生了市场竞争的壁垒,从而限制了其他竞争者的进入。
三、垄断的影响垄断对社会经济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影响。
首先,垄断可能导致市场效率的下降。
由于市场上只有一个或少数几个供应者,垄断者可以通过限制供应量和提高价格来获得巨额利润,这将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平等和效率低下。
其次,垄断可能导致创新的减少。
由于垄断者在市场上处于垄断地位,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他们可能缺乏动力进行技术创新和产品改进。
此外,垄断还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由于垄断者在市场上掌控着价格和供应量,他们可以对消费者进行价格歧视和低质量产品供应,以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四、垄断的监管与规制鉴于垄断对经济和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各国普遍采取了垄断的监管与规制措施。
垄断的监管与规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反垄断政策和公用事业监管。
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及对策
摘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一种市政公用事业的公司合作形式,该合作形式的实施使得企业开始在市政公共事业中发挥对应作用和价值,有效规避了市政公用事业的行政垄断现象,从一定程度上使得市政公用事业的运作效率得到提高。本次研究则针对公共性视野下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困境的分析,并刍议其有效对策。
一、市政公用事业的属性
1、市政公用事业的公共性
“公共性”本身涵盖了较为广泛的学科价值和定义,相比较私人部门,公共部门的公共性要求其具备正义、公平等伦理价值。同时公共权力应该在遵循社会法律的基础上运行,以期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因此正义和公平是公共管理实施的基本精神,这同时要求参与社会公共管理的管理者应该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并按照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开展对应管理工作。公共部门在运作时则应该践行“引进来、走出去”的理念,广泛吸纳社会公共参与,从而达到集思广益的效果,并体现公共事业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结束语
特许经营在市政公共事业中的价值和作用不断被证实,对于公用事业的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公共视野下对于市政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使其面临新的挑战和改革困境。一方面公私合作关系的多方主体,均应该明确自身的义务和责任,遵循合作共赢原则开展特许经营;另一方面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均应该落实自身的责任,深化双方的深层次责任,承担社会公用事业的共同价值和使命,推动公共事业的改革和转型。
参考文献:
[1]袁俊.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招标、拍卖中存在的问题及监管对策[J].特区经济, 2007, 226(11):246-247.
[2]白艳娟.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障碍及其对策分析[J].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 25(2):19-22.
[3]张鲁萍. PPP背景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行为性质之辨析[J].四川行政学院学报, 2016,6(5):32-35.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
精心整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第25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第四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各方信赖利益,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发挥社会资本融资、专业、技术和管理优势,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效率;(二)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协商合作;(三)保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保证特许经营持续性和稳定性;(四)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维护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政府授予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拥有并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期限届满移交政府;(三)特许经营者投资新建或改扩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移交政府后,由政府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内运营;(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
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第七条、国务院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能源、金融、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领域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规章、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公众利益及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行政特别许可和授权,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经营市政公用事业。
特许经营的范围有:(一)城市供水、供气、集中供热;(二)城市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三)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四)城市道路、桥涵、路灯、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五)生活垃圾清扫保洁和清运.第三条鼓励利用社会资金、境外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建设市政公用设施,从事特许经营.第四条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权属于政府。
特许经营者按照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特许经营期满或者终止后,无偿归政府所有。
第六条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跨地(州、市)的燃气管道项目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县(市、区)的燃气管道项目的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主体是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或者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特许经营权第八条特许经营可采取下列形式:(一)在一定期限内,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移交政府;(二)在一定期限内,将已建好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经营权授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满后按特许经营协议无偿归还政府;(三)在一定期限内,委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
前款第(一)、(二)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前款第(三)项的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论公交垄断的类型及其规制
论公交垄断的类型及其规制目前公交行业存在许多现实问题,本文在对公交垄断类型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剖析公交垄断的危害,从而提出规制公交垄断的措施,以希为我国公交事业改革和健康发展提供一种理论参考。
标签:公交垄断;垄断危害;规制措施1 公交垄断的类型自然垄断和行政垄断的性质是不同的。
只有界定清公交垄断类型,才能进一步分析公交垄断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否需要对其进行规制和改革。
1.1 公交垄断是否属于自然垄断:马斯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里指出,自然垄断企业生产技术具有规模经济的特征,平均成本随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从而有效规模要求只有一个企业生产。
自然垄断的主要特征有:规模经济性;资本沉淀性;竞争的结果。
首先,公交垄断不具备规模经济性特点。
每年政府都要对其进行巨额财政补贴。
其次,公交垄断不具备成本沉淀性。
公交车行走的路线是政府修筑好的公路,车可以二次出售,投入成本较小。
最后,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
公交运营基本上采取的是政府投资建设、财政补贴运营、国有企业垄断经营的模式。
所以,公交垄断不属于自然垄断。
1.2 公交垄断是否属于行政垄断:“行政垄断是指凭借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拥有的行政权力、滥实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1]“行政垄断是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2]行政垄断主要特点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
首先,公交垄断违背公益精神。
政府对公交公司补贴得越多,所用纳税人的钱就越多,实质损害了纳税人利益。
其次,公交垄断限制竞争。
政府垄断经营,从根本上排出了竞争。
公交公司偶尔把某条线路的经营权承包给私人经营,仍属公交公司的垄断经营。
综上,公交垄断的类型应为行政垄断。
人们也常将某种由于法令或政策限制造成的垄断当成自然垄断,事实上却是行政垄断。
2 公交垄断的现实危害公交垄断属于行政垄断,其危害具体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2.1 滥用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公交垄断损害消费者利益主要表现:首先,公交卡押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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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特许经营模式引入公用事业领域之后,凭借其特有的优势,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之前公用事业国有化存在的弊端,但在由于我国行政体制的历史性和特殊性,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领域垄断行为日益凸显其危害性。
为我国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这块领域内促进法学理论的发展、推动立法的完善提供若干参考。
本文写作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为特许经营的垄断现象及问题。
该部分内容首先通过介绍公用事业经营模式、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界定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垄断的成因对公用事业进行概述,一方面便于更清楚的了解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特殊之处,另一方面为下文分析研究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问题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分析了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现象及影响,以此来说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行为应该引起我国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双重重视。
第二部分为外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反垄断立法借鉴。
该部分内容通过对英国、美国、日本、德国这四个较具典型性的国家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方面的具体做法和法律规定的详细介绍,笔者通过比较和总结,同时结合我国的实情,进行合理借鉴,以期对我国在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垄断规制有所帮助。
第三部分为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反垄断的制度安排。
该部分内容首先介绍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反垄断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接着从市场准入的特许制度、价格机制和政府监管法律规制三方面对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反垄断进行制度构想。
结论部分笔者指出,目前我国关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存在较大空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导致消费者权益和其他经营者利益的损害,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重视这一问题,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和良好的监督机制,在保障公众利益的同时维护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