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6]44号,国税函〔2005〕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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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如何确定纳税额

会计实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如何确定纳税额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个体工商户如何确定纳税额
根据《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加强查账征收工作的基础上,对符合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它合理的办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经营额由国家税务局负责核定。

”所以,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国、地税共管户营业额的核定,应当一律以国税机关核定为准,对地税机关有证据证明纳税人营业额核定明显偏低的,应当向国税部门进行举证,由国税机关调查核实后依法调整。

纳税人现行应税所得率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确定的,2006年财税[2006]44号文件将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需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重新核定应税所得率。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

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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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要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

公司是否要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可税前扣除

公司是否要承担的个⼈所得税可税前扣除对于公司为个⼈承担个⼈所得税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取得不含税全年⼀次性奖⾦收⼊计征个⼈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15号)第三条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所得税的现⾏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个⼈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商户为个⼈⽀付的个⼈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之后,国家税务总局⽹站纳税咨询栏⽬分别在2007年12⽉27⽇、2009年11⽉3⽇对“企业为个⼈代付的个⼈所得税”这⼀问题进⾏答复,结果为“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企业为员⼯承担的个⼈所得税⽀出因不具备相关性和合理性⽽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中介机构或税务机关基本上是按此答复执⾏的。

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次性奖⾦部分税款有关个⼈所得税计算⽅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明确,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所得税款,应属于个⼈⼯资、薪⾦的⼀部分。

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即企业为员⼯承担的个⼈所得税,属于个⼈⼯资、薪⾦的⼀部分。

那么⼯资、薪⾦在符合⼀定条件的前提下,店铺⼩编认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事实上,企业承担收款⼈应缴的税款,不仅体现在个⼈所得税上。

企业在⾮贸易付汇的过程中,也会有替收款⽅(⾮居民企业)承担税款的⾏为。

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专门针对沃*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所遇到的问题给予了答复,即《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沃*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诉求问题的函》(国税办函〔2010〕615号)规定,如果合同约定⾮居民企业取得所得应纳中国税⾦由中国企业承担,且⾮居民企业出具收款发票注明⾦额为包含代扣代缴税⾦的总⾦额,原则上应允许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审核该项⽀付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从上述分析来看,企业承担员⼯或收款⽅的税款是企业的⼀项⽀出,是企业在⽣产经营活动中经常遇到的。

国家税务总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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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税函】【国税发】【财税字】2010年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目录国务院令第587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确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新所得税释疑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目录财税(2006)116号.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2、财税(1997)22号.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3、财税(1994)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4、关于企业支付实习生劳动报酬(财税字(2006)107号)5、关于扩大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通知6、财企(2003)61号.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的通知7、川地税发(2005)4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的通知8、公共基础设施(2008)优惠项目9、国税发(2007)104号.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10、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11、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12、财税(2008)21号.关于实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13、川国税(2006)6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通14、财税(2008)1号.关于企施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5、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16、国税发(2007)39号.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17、国税函(2007)365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18、国税发(2008)28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通知19、财税(2007)80号.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财税(2007)58号.关于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1、国税函(2004)390号.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22、国税发(2003)103号.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23、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2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5、环保专用设备优惠目录26、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27、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28、国税发(2008)8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29、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30、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31、国税函(2008)514号.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2008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通知财税(2008)151号.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汶川地震)国发(2008)21号.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成府发(2008)51号灾后重建的措施国税函(2009)1号.关于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9)2号.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关于新所得税填报说明国税发(2009)3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8号.关于加强转让定价跟踪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9.关于加强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企业的工资费用支出比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5号.关于股权分置改革中上市公司取得资产及债务豁免对价收入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发(2009)31号.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关于印发《企业资产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90号.关于印发《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请问企业发生哪些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在税前加计扣除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12号.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77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买一赠一方式销售本公司产品缴纳所得税问题.doc高新技术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研发费用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有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应将其视同销售处理公司员工出国考察期间取得的国外票据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列支企业报废运输车辆应如何申请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关于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问题财税(2009)36号.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补偿款可否税前抵扣财税(2009)166号.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税函(2009)777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企业员工把私人汽车无偿提供给企业使用经营期不足10年的外资企业企业为世博会捐款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投资公司的投资收益能否视为主营业务收入并以此作为确定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的基数付往国外无法按实征收的费用如何计缴所得税企业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职工食堂的开支是否可以在计提的福利费范围内税前列支国内航程的电子客票行程单是否可以作为报销凭证固定资产被盗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进行报损存货损失报批需准备哪些资料因企业员工非法挪用单位资金造成的损失如何在税前扣除居民企业之间哪种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工伤死亡抚恤金是否可以税前扣除企业让利活动如何确认销售收入金额租入房产改建支出可否税前扣除企业安置外地残疾人员就业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减免返还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4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税(2010)97号.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69号.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国税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财税(2010)65号.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财税(2011)26号.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34号财税(2011)58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财税(2011)81号.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12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2年15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财产行为税32、财税(2006)56号.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33、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34、国税发(2005)89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35、国税发(2005)15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分析工作的通知36、财税(2004)40号.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37、财税(2000)125号.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38、财税(2005)181号.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39、财税地(1986)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40、财税(2007)176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41、国税发(1994)44号.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42、国税发(2003)89号.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43、财税(2005)11号.证券、股权交易印花税调整通知44、资源综合利用优惠目录(2008)版45、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46、财政部、国税总局令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税发(2009)127号.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公司向银行借了1500万元的贴息贷款签订的贴息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财税(2010)121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7号公告.关于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同时一并销售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房产税47、国税函(2007)603号.关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售后回租业务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48、国税发(2005)17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49、国税发(2005)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50、财税(2005)4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关于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房产税内外统一51、财税(2006)14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52、财税(1999)2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53、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的通知54、国税发(2006)87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55、国税发(2006)31号.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56、国税发(2005)172号.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57、国税函发(1994)644号.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58、川地税函(2001)262号.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59、川地税函(2006)0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及土地转让财产行为税管理的意见60、川地税函(2002)226号.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61、川地税发(1997)057号.四川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62、财税(2005)103号.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个人所得税63、财税(2006)44号.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64、财税(2005)35号.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65、财税(2005)94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66、财税(2006)10号.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67、发给公司高管人员的“车贴”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68、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66号令.个人所得税法69、国税函(2005)318号.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0、国税发(2005)9号.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71、国税函(2005)382号.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2、国税发(2005)20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73、国税函(2005)655号.关于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4、国税发(2006)108号.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75、国税发(2005)196号.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76、国税发(2006)144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7、国税函(2005)715号.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78、国税函(2005)364号.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79、国税发(2005)120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80、国税发(2005)205号.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1、国税发(1994)89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8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税(2009)5号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2008)826号.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交易结算利息的通知个人出售居住用房如何纳税国税函(2009)285号.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是否有优惠销售按揭方式买来的二手房,其间支付的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转让所得中扣除支付给离职员工的竞业禁止补偿金应当如何计缴个人所得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9)461号.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某单位按照绩效考核办法发放工资因绩效考核而扣除的部分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购物索取发票后中奖的奖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将私人藏画转让给博物馆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自然人股东平价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给客户赠送礼品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申报需要补缴税款的,是否征收滞纳金个人以有条件优惠价格购得的商店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股票复牌日前股东所持股份是否缴纳个税继承房产转让个税如何缴纳随工资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否缴纳个税财税(2010)96号.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70号.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因公用私人身份证购买的汽车,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动合同补偿款要不要缴税财税(2011)50号.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46号.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主席令第48号。

优惠政策解读

优惠政策解读

《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解读为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发〔2005〕44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二〇〇六年九月八日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明确了有关企业技术创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财税〔2006〕88号文件出台之前,国发〔2006〕6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相继出台后,在征税机关和广大的纳税人之间以及他们内部对技术开发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政策的扣除标准、扣除方法、填表方法上存在不少争议,但是,随着财税〔2006〕88号文件的出台,各种争论都已尘埃落定。

下面,我就该文件所涉及的四项税收激励科技创新措施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文件中所称的企业,包括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

所称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上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具体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从中可以看出,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政策适用范围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等。

上述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上述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照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8-12-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二、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污水处理是指将污水加工处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关规定的水质标准的业务。

三、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一)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

【老会计经验】销售煤渣怎样纳税

【老会计经验】销售煤渣怎样纳税

【老会计经验】销售煤渣怎样纳税近日,水润工厂与强力建材厂达成合作意向,由强力建材厂包购水润工厂的煤渣。

水润工厂贾厂长觉得这是一变废为宝的好事,应该获得税收政策支持,遂让会计小胡向江西省上饶市国税局咨询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税务人员告诉他,国家确有资源综合利用政策优惠,但纳税人应当了解优惠政策的对象与环节。

按现行政策规定,以煤渣为原料生产建材产品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在原料中掺有煤渣生产的墙体材料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但销售煤渣则要按章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粉煤灰(渣)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58号)明确,粉煤灰(渣)属于废渣产品,不属于建材产品,因而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产品的范围,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的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产品的范围。

国税函〔2007〕158号还强调: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粉煤灰(渣)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免征增值税,也不得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因此,水润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销售煤渣的收入应按17%的税率申报纳税。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

最后希望同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12.09•【文号】财税[2008]156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五项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08年7月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进一步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促进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调整和完善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政策。

同时,为了规范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认定管理,需对现行相关政策进行整合。

现将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统一明确如下:一、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一)再生水。

再生水是指对污水处理厂出水、工业排水(矿井水)、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厂渗透(滤)液等水源进行回收,经适当处理后达到一定水质标准,并在一定范围内重复利用的水资源。

再生水应当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的有关规定。

(二)以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

胶粉应当符合GB/T19208-2008规定的性能指标。

(三)翻新轮胎。

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四)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

特定建材产品,是指砖(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保温材料、矿(岩)棉。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子公司增资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子公司增资免征契税

母公司以土地房屋向子公司增资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文件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

”由此,坊间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是:母公司以土地、房屋作价向子公司增资,是否符合4号文这一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契税待遇?点评:我们不妨向前追溯,看看4号公告之前的一些文件规定,事实上,4号公告的这一规定并非全新创设,而恰是渊源于之前的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2006〕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而514号文所引用的财税〔2003〕184号文中,有如下的表述:“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房企财务请关注:fdccspx到了国税函〔2006〕844号文,这句话被进一步阐述:“184号文件第七条中规定的“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是指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母公司所属的各个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以及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之间、同一自然人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关系。

”房企财务请关注:fdccspx由此我们发现,2012年4号文的该条规定,恰是来源于财税〔2003〕184号文和国税函〔2006〕844号文,而这两个文件中的这条规定,又在国税函〔2008〕514号中被引用为“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

贺州实务税务技巧:个人所得税常见百个问题(五)

贺州实务税务技巧:个人所得税常见百个问题(五)

贺州实务税务技巧:个人所得税常见百个问题(五)方式给予奖励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明确了“免费旅游”属于支付个人所得,因此,对企业和单位给非营销人员以免费旅游方式给予奖励,应当比照上述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三十七、个人成立公司,从事农业生产,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1994〕20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4〕30号文件规定: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征税”规定仅限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投资者从公司取得的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利息股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十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广告费能否比照企业所得税规定在税前扣除?财税〔2000〕91号文件规定: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因此,所有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都是销售(营业)收入2%,特殊行业不能比照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提高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企业合并分立结转弥补亏损额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分立结转弥补亏损额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分立结转弥补亏损额的税务处理关于亏损弥补的税务处理,既涉及亏损弥补年限、亏损额确定,又涉及新旧政策衔接等问题.同时,对于企业合并、分立结转弥亏损问题及政策衔接显得更加复杂。

一、亏损弥补年限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所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五年内无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

这里需指出:一是亏损弥补期必须自亏损年度的下一个年度起连续5年不间断地计算;二是连续发生年度亏损的,自第一个亏损年度算起,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亏损弥补期限;三是弥补亏损中的“亏损”不可“累计",哪一年的就是哪一年的。

二、亏损额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小于零的数额。

”这里所说的亏损与以前不同的是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减除不征税收入主要涉及事业单位,这里不再详述。

而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是国债利息收入;二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对投资企业来说,凡取得被投资方符合免税收入条件的投资收益(以下简称:投资收益),无论被投资方是免税企业还是低税率企业,都不涉及再补税,也不用于弥补亏损。

而用于弥补亏损的所得不是企业利润总额,也不是经营利润,而是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亏损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即亏损额为企业会计利润额加上纳税调整增加额减去纳税调整减少额再加上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额。

是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6-0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对企业和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以下简称企业)在营销活动中以折扣折让、赠品、抽奖等方式,向个人赠送现金、消费券、物品、服务等(以下简称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9.30
•【文号】财综明电[2005]1号
•【施行日期】2005.10.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
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明电[2005]1号2005年9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448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疑难问题汇编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疑难问题汇编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疑难问题汇编2010-07-30 15:57:11 |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作者:1、问: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2、问:因市政开发,我公司需搬迁,我公司从政府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如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1.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3、问:我单位从事钢结构安装,2009年度承揽了外市的安装工程。

请问我单位应在何地申报缴纳营业税?答:《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会计经验:税收政策中规定的代扣代缴情形总结

会计经验:税收政策中规定的代扣代缴情形总结

税收政策中规定的代扣代缴情形总结税收政策中规定的代扣代缴情形总结 据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

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然而在立法过程中,诸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之类的兜底条款,随意授权,大大损害了税收法定原则。

华税律师认为,税收法律法规属于义务性规范,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依据下位法不得违法上位法法律位阶原则,面对税务机要求的缺少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代扣代缴义务,单位或个人有权予以拒绝。

 一、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修正)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主要涉及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

其他是根据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对零星、难于控管的税源进行代扣代缴,如个体税收、房屋租赁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的规定,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下列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三)劳务报酬所得; (四)稿酬所得;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时,不论纳税人是否属于本单位人员,均应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上述所说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具体还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1995〕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2006〕9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2007修订)等税收法律文件。

年终奖是怎么扣税的

年终奖是怎么扣税的

年终奖是怎么扣税的当年终奖数额超过临界点哪怕1元时,对应的纳税税率将提⾼⼀档,如从3%提⾼到10%。

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出现纳税⼈的纳税额⼤幅增加,导致年终奖“多发少得”、实际收⼊不升反降的情况。

所以,年终奖如何发?发多少?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年终奖扣税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对于纳税⼈取得全年⼀次性奖⾦,单独作为⼀个⽉⼯资、薪⾦所得计算纳税,“先将雇员当⽉内取得的全年⼀次性奖⾦除以12个⽉,按其商数确定适⽤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再按“确定的适⽤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该办法在⼀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个纳税⼈只允许采⽤⼀次。

年终奖个⼈所得税计算⽅法:年终奖扣税⽅法⼀:年终奖⾼于(或等于)费⽤扣除额的计算按照年终奖缴税规定,个⼈取得全年⼀次性奖⾦且获取奖⾦当⽉个⼈的⼯资、薪⾦所得⾼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扣除额1600元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等于个⼈当⽉取得全年⼀次性奖⾦乘以适⽤税率减速算扣除数,个⼈当⽉⼯资、薪⾦所得与全年⼀次性奖⾦应分别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例1:甲2006年年终奖为12000元,当⽉⼯资、薪⾦收⼊为2000元,则应纳税额为1195元。

1、12000除以12等于1000(元),适⽤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年终奖应纳税额为12000乘以10%减25等于1175(元)3、当⽉⼯资、薪⾦所得应纳税额为(2000减1600)乘以5%等于20(元)4、当⽉合计应纳税额为1175加20等于1195(元)年终奖扣税⽅法⼆:取得年终奖当⽉个⼈⼯资、薪⾦所得低于费⽤扣除额的计算如果在发放年终⼀次性奖⾦的当⽉,个⼈⼯资、薪⾦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扣除额,应将年终奖减除“个⼈当⽉⼯资、薪⾦所得与费⽤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再确定年终奖的适⽤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这时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等于(个⼈当⽉取得年终奖减个⼈当⽉⼯资、薪⾦所得与费⽤扣除额的差额)乘以适⽤税率减速算扣除数。

例2:当⽉⼯资、薪⾦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000元),因此,应将年终⼀次性奖⾦减除当⽉⼯资与费⽤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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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失
效】
财税[2006]44号
颁布时间:2006-4-1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8]65号文件规定,本文自2008年6月3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现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
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从业人员的工资扣除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
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19200元/年(1600元/月)。

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四月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
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71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5-07-07
字体:【大】【中】【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单位负担税款计算方法的请示》(京地税个〔2005〕278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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