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75号文件解读: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解读财税[2012]75 号文件(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早在 2011 年末《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1]137 号)下发时,不少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的人 就问:粮食、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一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事 关民生,既然蔬菜流通环节已经免税,为何粮食、鲜活肉蛋产品的流 通环节不能免税?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 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相比财税[2011]137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而言,财税[2012]75 号的 第一、二条关于免税对象和范围的规定更加简洁、明确,理解起来不 会有歧义。比如说财税[2011]137 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款“经挑选、 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
一、财税[2012]75 号第一、二条规定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 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 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 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 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4
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说的。不过,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倒是可以参考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执 行时间。
2、与财税[2008]81 号文件有冲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是让农民专业合 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普通发票在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开 具的普通发票,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抵 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按财税[2012]75 号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 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为它既 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 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而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 照 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 票。
1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 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Fra Baidu bibliotek条规定的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 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 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1]137 号第一条规定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 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 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 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2
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大家就有二种理解,一种是“不延伸 理解”,即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经挑选、清洗、切分、 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 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另一种是“延伸理解”,即只要是经挑选、 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不 管是在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均免征增值税(大连市国税局认同此 理解。从事蔬菜干制品的企业,是否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答:可 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 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对 于此问题的二种不同理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下文进一步明 确。究我个人而言,从公平税负的角度考虑,我倾向于第二种理解。 同样是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 加工的蔬菜,若在生产环节征税,流通环节免税,税负明显不公,况 且现在有大型批发企业购进蔬菜后也有加工(挑选、清洗、切分、晾 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行为,各地对此大都是免税的。 反过来看,财税[2012]75 号文件直接说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和 鲜活蛋产品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没有类似财税[2011]137 号文件 第一条第二款“经…也属于”的规定,我猜想是怕再引起歧义才不这 样写的吧。
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要分开核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
3
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减税。”制定的,在此不再详析。
二、财税[2012]75 号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 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 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 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 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 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我个人认为,财政部、总局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减 少农产品的流通环节,鼓励大型流通商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进货,促使 农业生产者能获得更多的实惠。但此条规定执行中存在三个问题:
1、执行时效不明确。此条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八条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早 已于 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此补充规定时隔三年九个多月才下发。 我个人认为此条规定下发的太晚了,早应该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此条规定的执行时间,从文件上看未 明确。虽然财税[2012]75 号开头说“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但结合上下文通篇看,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不应 该包括第三条,因为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的规定是针对免征部
国庆长假归来,看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9 月 27 日下发的《关 于 免 征 部 分 鲜 活 肉 蛋 产 品 流 通 环 节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75 号),不禁拍手叫好。这种惠民生的减税政策是“韩信将兵, 多多益善”。我相信,不久的将来,免征粮食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文件会出台,更多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也会出台。下面尝试进行解读:
早在 2011 年末《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1]137 号)下发时,不少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的人 就问:粮食、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一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事 关民生,既然蔬菜流通环节已经免税,为何粮食、鲜活肉蛋产品的流 通环节不能免税?
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 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相比财税[2011]137 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而言,财税[2012]75 号的 第一、二条关于免税对象和范围的规定更加简洁、明确,理解起来不 会有歧义。比如说财税[2011]137 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款“经挑选、 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
一、财税[2012]75 号第一、二条规定
“1、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 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 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 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 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4
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说的。不过,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倒是可以参考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执 行时间。
2、与财税[2008]81 号文件有冲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 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 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 13%的扣除率计算 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是让农民专业合 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普通发票在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开 具的普通发票,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抵 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按财税[2012]75 号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 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为它既 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 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而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 照 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 票。
1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 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2、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Fra Baidu bibliotek条规定的 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 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 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1]137 号第一条规定
“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 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 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 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
2
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大家就有二种理解,一种是“不延伸 理解”,即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经挑选、清洗、切分、 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 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另一种是“延伸理解”,即只要是经挑选、 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不 管是在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均免征增值税(大连市国税局认同此 理解。从事蔬菜干制品的企业,是否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答:可 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 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对 于此问题的二种不同理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下文进一步明 确。究我个人而言,从公平税负的角度考虑,我倾向于第二种理解。 同样是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 加工的蔬菜,若在生产环节征税,流通环节免税,税负明显不公,况 且现在有大型批发企业购进蔬菜后也有加工(挑选、清洗、切分、晾 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行为,各地对此大都是免税的。 反过来看,财税[2012]75 号文件直接说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和 鲜活蛋产品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没有类似财税[2011]137 号文件 第一条第二款“经…也属于”的规定,我猜想是怕再引起歧义才不这 样写的吧。
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要分开核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
3
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减税。”制定的,在此不再详析。
二、财税[2012]75 号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 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 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 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 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 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我个人认为,财政部、总局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减 少农产品的流通环节,鼓励大型流通商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进货,促使 农业生产者能获得更多的实惠。但此条规定执行中存在三个问题:
1、执行时效不明确。此条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 行条例》第八条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早 已于 2009 年 1 月 1 日生效,此补充规定时隔三年九个多月才下发。 我个人认为此条规定下发的太晚了,早应该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此条规定的执行时间,从文件上看未 明确。虽然财税[2012]75 号开头说“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 知如下:”,但结合上下文通篇看,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不应 该包括第三条,因为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的规定是针对免征部
国庆长假归来,看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9 月 27 日下发的《关 于 免 征 部 分 鲜 活 肉 蛋 产 品 流 通 环 节 增 值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75 号),不禁拍手叫好。这种惠民生的减税政策是“韩信将兵, 多多益善”。我相信,不久的将来,免征粮食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 文件会出台,更多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也会出台。下面尝试进行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