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2]15号的深度解读: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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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2]15号的深度解读: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和技术维护费用的税务处理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
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
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解读如下。
一、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
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
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
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
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
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二、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
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
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增
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
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
盘和传输盘。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
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
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
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
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三、抵减金额归属为减征税额
上述两项抵减增值税的费用,不属于进项税额抵扣,而是作为增值税的减征税额。因此,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当期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
额或部分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
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均应将抵减金额填入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本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减征额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递减税额会计上应作为收入处理
根据规定,由于上述两项抵减金额不作为进项税额,因此,允许抵减的两项费用不能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处理。考虑到属于增值税的减征税额,根据相关会计制度规定,虽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政府补助,但应作为企业取得的一项收入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如企业购置专用设备5000元(含税价)时,借记“固定资产——税控设备”5000元,贷记“银行存款”5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5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5000元。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企业今后就该项固定资产按规定计提折旧时,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如企业支付技术维护费2000元时,借记“管理费用”2000元,贷记“银行存款”2000元;抵减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征或已交税额)”2000元,贷记“营业外收入”2000元。该项营业外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视为财政性资金,按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处理。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维护费,也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