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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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行(初始、变更、注销)
(一)报送资料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初始发行提供)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初始发行提供)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登记表》。(注销发行提供)
税控企业认定(发行)注销登记表
填表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注:1若注销主开票机,则分开票机必须全部注销。
2本表一式三份,税控发行窗口、纳税人、税控认定岗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