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最新私募基金法律法规汇编-2019年5月11日
(更新至 2018 年 5 月 11 日)1 Nhomakorabea目录
第一部分:综合............................................................... 6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34 3、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 56 4、 人行 银保会 证监会 外管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 .... 66 5、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77 6、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一) ......... 82 7、 证监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二) ......... 83 第二部分:管理人登记与产品备案 .............................................. 84 8、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 ................................... 84 9、 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 88 10、 关于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若干举措的通知 ....................... 93 11、 关于改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相关工作的通知 ........................... 95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以下简称“私募债”)业务发行管理工作,确保私募债券成功发行,明确相应责任,根据《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发行是指公司在从事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中的询价、定价、销售及配售等事项。
第二章询价第三条询价指与询价对象进行沟通,确定询价对象的投资意向及要求票面收益率等行为。
询价需视交易所的要求情况予以安排。
第四条询价的主办机构为承办私募债项目的经纪业务相关子公司、分公司或单体营业部及其项目执行团队(以下简称“承办分支机构”)。
询价对象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私募债购买资格的机构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机构、信托产品、各类基金及其专户、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
具体包括以下机构:(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三)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企业法人;四)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 万元的合伙企业;(五)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目前按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指导意见,个人投资者暂不直接作为本公司承销私募债的询价对象。
询价对象需要填写“私募债券申购意向单”。
第五条询价对象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原则上应当为所投资私募债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注册地所在省份,熟悉发行人的经营风险,了解且可承受私募债的违约风险。
第六条询价开始时间为私募债经过公司立项后,询价终止时间为备案材料上报企业金融服务部审核前3 个工作日。
承办业务团队上报的备案文件应包括询价情况的说明,应包括询价机构名称、询价情况、利率区间等信息。
《证券投资学》实验报告书
《证券投资学》实验报告书目录一、实验概述 (2)1. 实验目的 (3)2. 实验背景 (3)3. 实验任务和要求 (4)二、证券投资环境模拟分析 (5)1. 模拟环境搭建 (6)1.1 软件工具选择及安装配置 (7)1.2 数据准备与初始化设置 (8)2. 市场行情分析 (10)2.1 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11)2.2 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12)2.3 上市公司基本面研究 (14)三、投资策略制定与实施 (15)1. 投资策略类型选择 (17)1.1 成长投资策略 (18)1.2 价值投资策略 (19)1.3 宏观对冲策略 (21)2. 投资组合管理实践 (22)2.1 资产分配与风险管理 (23)2.2 个股选择与买卖操作 (24)2.3 绩效评估与调整优化 (26)四、模拟交易过程记录与分析 (26)1. 模拟交易流程梳理 (28)1.1 行情分析与策略制定阶段记录 (29)1.2 交易执行与监控阶段记录 (30)1.3 绩效评估与调整优化阶段记录 (31)2. 模拟交易结果分析 (32)一、实验概述证券市场的基本概念和功能:介绍证券市场的起源、发展历程以及其在现代经济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不同类型证券的特点和交易方式的分析,使学生了解证券市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
证券投资的基本原理:阐述证券投资的基本理论,如有效市场假说、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等,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投资观念和价值取向。
通过对投资组合理论的研究,使学生掌握如何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等因素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选择。
证券投资的具体操作:介绍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种证券的投资策略和方法,包括技术分析、基本面分析、量化投资等。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使学生掌握如何在不同市场环境下进行有效的投资决策。
证券投资的风险管理:分析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因素,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并探讨如何通过各种手段降低这些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3]17号【失效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3.02.07【实施日期】2013.0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7号)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按《业务规范》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协会备案,备案方式目前暂采用纸质材料备案,待备案系统启用后将采用远程电子备案。
对尚未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并通过验收的区域性市场,证券公司不得参与,协会不受理备案。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遵循《业务规范》,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建立隔离墙制度。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或问题,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2月7日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投资入股区域性市场,或在区域性市场提供推荐公司挂牌、股权或私募债券转让、定向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投资咨询、登记结算及其他有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推荐公司挂牌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代理客户买卖区域性市场挂牌产品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开展其他业务的,应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用心整理精品资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第三章业务规则第一节会员管理第八条参与提供股权挂牌、转让有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当取得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4.25•【文号】中债字〔2024〕46号•【施行日期】2024.04.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通知中债字〔2024〕46号各有关结算成员:根据《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23〕127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落实<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银京发〔2023〕39号)、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尽快组织开展授权支付协议签订工作的函》等相关文件要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将开展《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授权支付协议(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1)签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情形为落实人民银行相关工作要求,使用自身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债券发行、兑付及收益划拨及其他各类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应与公司签订《协议》。
二、签订方式及时间要求公司将已盖章签字的《协议》文本以PDF格式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见附件1)。
《协议》由主文及签字页两部分构成。
请结算成员下载打印相关协议,并在《协议》签字页中填妥甲方单位名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信息、地址、邮编等内容,进行签字盖章后邮寄或现场提交给公司。
根据人民银行有关工作要求,请本通知附件2所列各结算成员于2024年5月1日前完成《协议》签订,并及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本通知发布后,新增使用自身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办理债券交易结算,债券发行、兑付及收益划拨及其他各类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业务的结算成员,在办理相关账户业务时,应提交与公司签订的《协议》。
三、《协议》公证为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提请公证处对本次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的上述PDF格式文件的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上证函〔2024〕2391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的通知上证函〔2024〕239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年9月11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5号——简明信息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及有效性,提升优质市场主体债券融资效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按照分类监管理念,对下列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化申报、发行及存续期的材料编制和信息披露安排,提高服务效率: (一)公司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行人),包括知名成熟发行人、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及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人、优质上市公司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发行人。
(二)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优质发起人),指经本所确认适用优化审核安排规定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发起人,发起人包括特定原始权益人、增信机构、依托其资产收入作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并获得融资的主体等。
前款第一项所称优质上市公司,是指最近两年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结果均为A的上市公司。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
新三板知识测评考题答案1、以下表述不属于挂牌公司终止挂牌情形的是_____________。
(B)A.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B.做市股票做市商不足两家停牌超过1个月C.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D.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挂牌公司未能在股票暂停转让之日起三个月内与其他主办券商签署持续督导协议2、精选层股票交易可以接受投资者的申报类型不包括____________。
(C)A.限价申报B.本方最优市价申报C.定价申报D.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3、以下关于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涨跌幅的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
(A)A.精选层股票竞价交易试行20%的涨跌幅限制B.连续竞价成交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C.精选层股票成交首日后,自次一交易日起设置涨跌幅限制D.价格涨跌幅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4、精选层限价申报应当符合的条件,以下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____。
(B)A.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B.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10%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C.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D.买入基准价格为当前买房最优价格,卖方无报价时,买入基准价为当前买方最优价格5、关于精选层股票临时停牌表述错误的是____________。
(D)A.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或60%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B.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申报和撤销申报C.临时停牌仅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精选层股票D.单次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15分钟E.临时停牌复牌时进行集合竞价6、以下关于市价申报的说法错误的是_________。
(B)A.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连续竞价股票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B.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进行市价申报C.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不低于)买入(卖出)保护限价D.接收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4:577、以下不属于精选层股票可以使用的交易方式是____________。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9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14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辽宁省交易场所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金融办
辽宁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连市除外,下同)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支持交易场所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提供下列要素交易有关服务的交易场所:(一)权益类,包括股权、国有产权、技术产权、文化产权和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二)大宗商品类;(三)其他要素类,包括碳排放权、排污权、数据等.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和传统实体商品交易市场除外。
第三条省政府根据“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交易场所,一个类别只批设一家。
新批设的交易场所,在名称中须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须取得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其中,农村产权、林权、电力等交易场所的批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根据“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综合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全省统一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体系。
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和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并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强化对各类交易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委宣传部在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牵头负责文化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其他省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各自行业或领域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
辽宁证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各类交易场所实施监管。
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业务规则及指引汇编(试行)
目录第一部分挂牌业务 (2)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试行) (2)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推荐挂牌业务规则(试行) (6)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说明书编制指引(试行) (11)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 (18)第二部分会员管理 (25)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办法(试行) (25)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入会指引(试行) (34)第三部分信息披露 (36)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信息披露规则(试行) (36)第四部分交易规则 (43)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规则(试行) (43)第五部分定向增资 (50)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定向增资业务规则(试行) (50)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备案工作指引(试行) (56)第六部分私募债业务 (60)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60)第七部分合格投资者管理 (69)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合格投资者管理规则(试行) (69)第一部分挂牌业务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拟挂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股权挂牌行为,促进创新型成长型中小企业规范运营和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海交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人申请其股权在海交中心挂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人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专业服务机构应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认真履行核查和辅导义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海交中心对申请人股权挂牌申请的核准,以及监管部门对申请人申报材料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申请人股权的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第六条除股权以外其他证券品种的挂牌应依据本规则和海交中心相关业务制度规定执行。
投资交易业务细则
投资交易业务细则投资交易业务是证券市场中的一项重要业务,它涵盖了股票、债券、衍生品等各种证券品种的买卖、融资、操盘等交易行为。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各国证券市场都设立了一系列的监管规定和交易细则,以规范投资交易行为。
一、交易市场的组织与管理交易市场是投资交易的场所和平台,它的良好组织与管理对市场的稳定运行和投资交易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交易市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市场的运行和监管工作。
该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和执行投资交易的规则和细则。
同时,交易市场应设立相应的监管系统,对市场交易进行监控和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二、交易参与主体的准入与退出为保护市场的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对交易参与主体的准入和退出应进行相应的规定。
准入方面,交易参与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准入,并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资质要求。
退出方面,对于违规行为严重、丧失交易资格的交易参与主体,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和限制,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交易产品的发行与上市交易产品是投资交易的核心,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种证券品种。
为确保产品的合规发行和市场的有效运行,应设立专门的审核部门,对产品的发行进行审查和审核。
只有符合规定和条件的产品才能得到准许发行。
同时,上市是交易产品进入市场的关键环节,上市条件应设定合理,上市标准应公平、透明,并配备相应的投资者保护措施。
四、交易行为的约束与规范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交易行为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和约束。
这包括交易的时间和地点、交易的方式和数量、交易的价格和费用、交易的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范。
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交易行为,应予以相应的处罚和制裁,以起到震慑作用,维护市场的秩序。
五、交易风险的管理与控制投资交易涉及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稳定,交易行为应设立相应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
这包括定期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提供风险管理工具和产品。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
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机构会员推荐企业进入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挂牌交易,明确企业、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企业进入本中心挂牌,需委托一家具有本中心推荐业务资格的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委托协议,并与本中心签订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具备专业服务资格的会员为其挂牌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企业股权挂牌交易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备案由简式备案和详式备案构成。
第四条简式备案后企业可到本中心挂牌,其股权通过本中心交易仅限于在现有股东之间,股权简称前增加“N”。
第五条详式备案后企业可开展现有股东之外的股权交易和股权融资,股权简称统一为三字或四字简称。
第六条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表示对企业股权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企业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八条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拟挂牌企业进行认真尽职调查。
同意其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九条为挂牌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挂牌条件第十条企业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满一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股权明晰;(三)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四)合法规范经营,最近一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五)股东大会通过申请挂牌交易的决议,同意企业到本中心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正文:----------------------------------------------------------------------------------------------------------------------------------------------------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为进一步完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公开透明机制,提高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工作效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此温馨提示,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及备案完成后应当注意以下重点事项:一、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总体性要求(一)【法律规则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在募集和投资运作中,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1-4号》、《私募投资基金命名指引》、《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等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协会为私募投资基金办理备案不构成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投资能力的认可,亦不构成对管理人和私募投资基金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私募投资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私募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二)【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私募投资基金不应是借(存)贷活动。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1. 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2. 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3. 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4. 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5. 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下同)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深证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论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创新形势和新发展
论我国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服务创新形势和新发展陆晓佳;冉桂林【摘要】随着服务理念的转变,全国各区域市场在服务模式创新、服务手段创新、服务产品创新方面均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目前,区域市场服务供给已经形成基础服务体系和增值服务体系两大类,但这两大服务体系仍存在着融资、股权交易、服务产品落地难、盈利模式不明确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区域市场应以市场为导向,结合"线下+线上"模式,通过挖掘企业价值推动其特色化服务创新.【期刊名称】《经济研究导刊》【年(卷),期】2017(000)033【总页数】4页(P74-76,103)【关键词】区域股权交易市场;金融服务模式;金融服务手段;服务创新【作者】陆晓佳;冉桂林【作者单位】安徽农业大学,合肥 230036;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托管中心,合肥23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832.9自《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发布以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下面简称“区域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期。
截至2016年11月30日,全国累计建成区域市场40家,已基本形成“一省一市场”的格局。
①云南省暂时空白;四川省和西藏自治区共建成都股权交易中心。
本文数据皆来源于区域市场的门户网站。
随着服务理念转变,全国各区域市场在服务模式创新、服务手段创新、服务产品创新方面均做出许多有益尝试或探索,具体情况如下:区域市场并未将其单纯定位为单纯资本市场。
在全国40家区域市场门户网站中明确出现过“综合融资”“综合金融”“综合服务”“综合平台”字眼的区域市场共34家,占全国区域市场的85%。
区域市场的定位决定了其服务供给除了涉及传统挂牌业务及融资业务外,还涉及其他的一些特色化创新和探索。
社会各界一般将区域市场定位于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遂将以“企业挂牌业务”和“融资业务”为主体的,包括企业挂牌、股权托管、信息展示、股权交易、私募股权融资、培育孵化、转板上市、专项培训、地方政府支持政策输出、中介服务延伸等传统服务模块在内的服务定义为“基础服务供给体系”。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2023)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202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公布日期】2023.10.20
•【文号】中国结算发〔2023〕152号
•【施行日期】2023.10.20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
券登记、
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的通知
中国结算发〔2023〕152号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债券职责划转相关工作部署,稳妥有序做好企业债券登记结算相关工作,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结算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细则自2023年10月20日起实施,本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同时废止。
二、本细则关于“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的实际含义与本公司现行有效业务规则和指南中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实际含义相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10月20日。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
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3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是为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近年来,各地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在快速发展同时,也存在管理不够规范,专业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2011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以下简称38号文),决定对包括区域性市场在内的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
201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进一步明确了清理整顿工作要求。
38号文、37号文要求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权益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不得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未经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目前,各地已按统一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工作,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正在对各地清理整顿工作进行验收。
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证券公司可以参与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市场。
为推动区域性市场健康发展,引导证券公司规范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相关业务,更好地为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提供股权交易和融资服务,繁荣地方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中国证监会在进行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21
【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押题21法律法规押题演练211、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法规体系中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是( )。
A.《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B.《私事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C.《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D.《证券账户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答案:D【解析】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其中,《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均属于法律法规体系中的部门规章,《证券账户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则属于证券市场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2、证券评级机构末按照《证券法》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未对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 )的罚款。
A.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B.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C.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D.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答案:A【解析】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评级机构末披露信息,或者未对其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以下关于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负责人由董事会成员担任B.应当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C.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D.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答案:A【解析】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4、下列关于“荐股软件”,说法错误的是( )。
A.“荐股软件”能够提供涉及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投资分析意见,或者预测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价格走势B.向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荐股软件”,并直接或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C.“荐股软件" 不能向投资者提供具体证券投资品种的买卖时机建议D.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误导、欺诈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利益答案:C【解析】考查“荐股软件”的投资咨询服务功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2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2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为《通知》)精神,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正确认识我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定位(一)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主要功能。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二)河北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运营机构是指石家庄股权交易所。
石家庄股权交易所是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我省唯一一家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是为我省中小微企业私募证券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负责组织全省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动,对市场参与者进行自律管理,保障市场规范稳定运行。
全省区域内不再设立其他任何股权交易场所。
二、进一步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三)石家庄股权交易所的各项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制定的业务及监管规则、省金融办制定的监督管理办法。
在石家庄股权交易所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集资;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五个交易日;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证券持有人名册和登记过户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毁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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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加强实体经济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债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券。
第三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债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每期私募债券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第四条发行人应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制定偿债保障等投资者保护措施,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
发行人应当保证发行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私募债券应当由可以从事私募债券承销业务的会员进行发行承销。
会员和相关中介机构为本中心私募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条本中心接受私募债券备案或交易申请,并不表示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保证。
私募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七条本中心为私募债券的备案、信息披露和交易提供服务,并实施自律管理。
第八条本中心接受备案或交易申请的私募债券,由本中心登记结算部门按其业务规则办理登记和结算。
第二章备案及发行第九条本中心对私募债券备案实行备案会议审核制度,设立私募债券备案小组(以下简称“备案小组”),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审核,并决定是否接受备案。
第十条在本中心备案的私募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三)发行人对还本付息的资金安排有明确方案;(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特殊行业的发行人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会员在本中心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必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经本中心认定、具备下列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债券承销、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四)已制定开展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和健全的业务规则,具备开展试点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设施;(五)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私募债券发行前,会员应当将发行材料报送本中心备案。
备案材料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私募债券备案申请文件及备案登记表;(二)发行人公司章程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发行人内设有权机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事项的决议;(四)私募债券承销协议;(五)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六)承销机构的尽职调查报告;(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八)发行人经本中心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十)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书;(十一)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私募债券募集说明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发行人财务状况;(三)本期私募债券发行基本情况及发行条款,包括私募债券名称、本期发行总额、期限、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四)承销机构及承销安排;(五)募集资金用途及私募债券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程序;(六)私募债券交易范围及约束条件;(七)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方式;(八)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九)私募债券担保情况(若有);(十)私募债券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的具体安排(若有);(十一)本期私募债券风险因素及免责提示;(十二)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十三)发行人对本期私募债券募集资金用途合法合规、发行程序合规性的声明;(十四)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十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本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
备案材料完备的,本中心自接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
发行人取得《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发行。
逾期未发行的,应当重新备案。
第十五条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行人可以采取集合方式发行私募债券。
第十六条发行人可以为私募债券设臵附认股权或可转股条款,但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合格投资者认购私募债券应当签署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应当包含本期债券认购价格、认购数量、认购人的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或承诺等内容。
第十八条私募债券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在本中心办理登记,并向本中心缴纳登记结算费用。
第三章交易与结算第十九条私募债券以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条发行人申请私募债券在本中心挂牌交易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并在交易前与本中心签订《私募债券交易服务协议》:(一)交易服务申请书;(二)私募债券登记证明文件;(三)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合格投资者可通过本中心股权交易平台或会员进行私募债券交易。
通过本中心股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参照本中心相关规则办理;通过代理买卖会员进行交易的,交易达成后,代理买卖会员须向本中心申报,并经本中心确认后生效。
代理买卖会员应当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进行虚假申报,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顺序对私募债券交易进行确认,对导致私募债券投资者超过200人的交易不予确认。
第二十三条本中心登记结算部门根据本中心股权交易平台发送的私募债券交易数据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十四条私募债券交易信息在本中心股权交易平台进行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五条发行人、会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发行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会员应当指定专人辅导、督促和检查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应当在本中心股权交易平台或以本中心认可的其他方式向合格投资者披露。
第二十六条发行人应当在完成私募债券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披露当期私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和利率、期限以及募集说明书等文件。
第二十七条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其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可能发生的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二)发行人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20%;(三)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四)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五)发行人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六)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七)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已就重大经济事件接受有关部门调查;(八)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房地产或金融衍生品等业务投资且投资金额超过发行人净资产50%的。
第二十八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按照本中心规定披露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交易私募债券的,应当及时通报发行人,并通过发行人在交易达成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
第五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三十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的合格机构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以及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企业法人;(三)合伙人认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实缴出资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合伙企业;(四)经本中心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主体投资私募债券有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的合格个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个人名下的各类金融资产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二)理解并接受私募债券风险,通过私募债券投资基础知识测试;(三)与本中心或通过会员书面签署《债券市场专业投资者风险揭示书》,作出相关承诺。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发行人原股东,可参与本企业发行私募债券的认购与交易。
第三十三条承销机构可参与其承销私募债券的发行认购与交易。
第三十四条会员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确认参与私募债券认购和交易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会员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私募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充分揭示风险。
会员应当要求合格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或买入私募债券前,通过风险承受能力测评,知悉私募债券风险,承诺具备合格投资者资格,签署风险揭示书,依据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六章投资者权益保护第三十五条发行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聘请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三十六条为私募债券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该私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第三十七条在私募债券存续期限内,由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依照约定维护私募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私募债券持有人的最大利益行事,不得与私募债券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
第三十八条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出现可能影响私募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发行人为私募债券设定抵押或质押担保的,私募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债券发行前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三)在私募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私募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四)监督发行人对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应当履行义务(包括募集资金用途、提取偿债保障金等)的执行情况,并出具受托管理人事务报告;(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或者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受托参与整顿、和解、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七)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重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