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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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附件九: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本中心)有序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理性参与本中心的交易,促进本中心的各类业务规范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法律法规及本中心规则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指具有经纪业务资格的推荐商会员(简称经纪会员)根据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投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等相关信息,有针对性的进行风险揭示、投资者培训、投资者教育等工作,引导投资者在充分了解本中心各类业务的市场特性的基础上开通和参与交易。

第三条经纪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业务制度和操作指引,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投资者告知本中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第四条本中心对经纪会员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经纪会员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五条经纪会员应当按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确认参与本中心交易的投资者为具备风险识别与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

经纪会员应当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各类业务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充分揭示风险.第六条经纪会员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明确告知投资者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在相关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及时告知经纪会员.第七条经纪会员应当根据本中心提供的投资知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测试试卷,组织自然人投资者参加。

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股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降低贷款风险,维护贷款人、借款人和出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质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持有的股权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系指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以下简称股权出质登记机构)登记托管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未上市股票和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凭证。

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股权发行公司。

经登记托管的股权作担保,借款人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股权质押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系指本省境内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及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贷款人同时为质权人。

第五条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银行信贷政策,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股权质押贷款条件第六条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营业绩良好;3.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4.《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股权质押贷款的自然人需具备下列条件:1.有稳定的经济来源,能按期还本付息;2.作为质物的股权业经浙江省证券登记中心登记托管;3.《贷款通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股权质押折款比例第八条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质押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以及质物保管和处分的费用。

第九条股权质押折贷比例根据股权发行公司经营情况、每股净资产值及行业性质等因素,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出质人协商确定,最高质押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股权票面额的75%。

第四章股权质押贷款申请程序第十条股权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质押贷款需提供下列资料:1.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2.质押贷款的借款人上一季度末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股权发行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评估报告;4.股权发行公司同意质押贷款证明。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附件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推荐商会员推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融资及股份挂牌转让业务(以下简称“融资挂牌业务” 明确公司、推荐商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在本中心进行融资挂牌的,在融资挂牌前应当向本中心备案。

本中心接受备案并不对公司股份的投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判断或保证,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三条本规则所述的推荐商会员是指在本中心从事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

第四条公司进入本中心融资挂牌,需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推荐人,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同时聘请本中心专业服务商会员为其融资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公司应当保证备案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进行认真尽职调查,同意其融资挂牌的,应出具推荐挂牌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七条为业务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并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及相关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司在融资挂牌时,可采用存量发行与增量发行相结合的模式,存量发行的金额不得超过本次融资金额的50%,同时原股东存量发行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东持股数量的50%。

实际控制人不得参与存量发行。

第九条公司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直接挂牌。

第二章挂牌条件第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突出;(三治理结构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融资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融资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
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浙工商企[2010]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04.27
【实施日期】2010.04.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的通

(浙工商企〔2010〕3号)
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权权权行管理权法目权第一章权权第二章会权第三章融权牌与挂第四章定向增权第五章股权权份第一权一般权定第二权委托第三权申权第四权成交第五权权算第六权权价和成交信息权布第七权权停和恢权权权第八权权止牌挂第六章代理权权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权第九章权权权理第十章附权第一章权权第一条权权范股有限公司;以下权“公司”,权入浙江股权交份称易中心;以下权“本中心”,权行股权融权权权工作~依据《中权人民共称和公司法》;以下权《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国称交易中心管理权法》等有权法律法权及政策性权定~制定本权法。

第二条本权法所称股权融权权权权权~是指本中心及符合件的中介条机权公司提供股权融权权权服权受其委托代权其股权权的权权构并份。

第三条股权权权权的各方权以权权的方式权定各自的权利、权权参与份与权任。

第四条股权权权权的中介机权先申权成权本中心的权~参与份构会并以权的身权展权权。

会份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权股权权权权权行自律管理。

份第六条股权权权权的公司、中介机、投权者等权遵循平等参与份构、自愿、权权信用原权~遵守本权法及相权权权权权的权定。

第七条牌公司权按照本中心的权定履行信息披露权权。

可照挂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权行更权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在权展股权权权权权权勤勉权地履行权权。

构份尽第九条参与挂份牌公司股权权的投权者~权具权相权的权权权权和承能担力~可以是权本中心权定的下列机投权者或自然人投权者,构;一,机投权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企权等~法人企权构伙权权注权金不得低于册100万人民权~合企权及其他权权权权自有权权权伙权权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权~;二, 公司牌前的自然人股权~挂;三, 通权定向增权或股权激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励份~;四, 因权承或司法裁等原因持有公司股的自然人股权决份~;五,具有完全民事行权能力~且权有人民权50万元以上金融权权的自然人~;六, 本中心权定的其他投权者。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登记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扩大直接融资渠道,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权投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接受股权投资企业的委托,以股权投资管理为主要经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四条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的形式。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司的形式。

第五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设立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发起人和股东人数不得超过200人。

第六条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分别表述为“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

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采用“合伙企业”等字样。

组织形式后还应当标明“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字样。

第七条股权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应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单个股东、合伙人的出资额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股东、合伙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应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八条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

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第九条外商投资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及挂牌流程-精选文档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及挂牌流程-精选文档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业务介绍 及挂牌流程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第二部分:企业挂牌的好处及融资挂牌 流程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及总结
第一部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介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于2019年9月3日注册成立, 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相 关规定,结合浙江省经济金融特色,为着力解 决“两多两难”,推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促 进经济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 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套符合区域性资本市场 建设要求的规则与运营体系,并与全国性证券 市场相对接,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 要组成部分.
公司挂牌以后实现的功能
• • • • • • • • 股东自主报价交易 持续信息披露 行情发布 小额多次定向融资 股东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交易中心监管 持续督导 规范公司治理结构
第三部分——企业挂牌尽调过程中 遇到的问题及总结
• 在企业尽调过程中,除了企业的财务状况 需要分析外,企业的股权结构、历史沿革、 关联交易、资产及重大合同等方面也要重 点梳理和分析。券商在整个尽调过程中是 一个“总协调”的角色,需要根据会计师 事务所和律所提供的报告、资料进行分析 和归纳,并提出质疑,以便对企业有个整 体详尽的了解和把握。
股权交易中心对企业挂牌的四项优 惠政策
• • • • 降低改制成本 奖励挂牌企业 便利工商登记 其他优先政策
第二部分——企业在股交中心挂牌 的七大好处
• • • • • • • 定向融资 形象宣传 价值发现 规范转型 增强凝聚力 家族承继 加快上市步伐
开通上市绿色通道
• 企业改制做好先期准备 • 进场挂牌实现两大功能 ——交易及融资 • 信息披露规范企业行为 • 培育辅导积极创造条件 • 绿色通道优先转板入市

浙工商企〔200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工商企〔2008〕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索引号:07-02-2008-0-0001 生成时间:2008浙工商企〔2008〕9号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规范股权出质登记行为,省局制定了《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一、制定出台《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依法开展股权出质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贯彻《物权法》,拓展企业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资金难问题,支持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对这项新的工作任务,各地要给予高度重视,深入开展学习研究,认真按照《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股权出质登记的相关工作,推动股权出质登记顺利开展。

二、在股权出质登记工作中,各地要认真落实《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务必把好登记关口,保证股权出质登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是要按照“一审一核”程序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特别要把握股权出质适用范围、股权出质登记事项、禁止出质股权等问题。

对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管辖以及不符合《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一律不得登记。

二是要设置股权出质登记簿,将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完整、准确地记载于股权出质登记簿,并依法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复制。

三是要准确、及时、完整地录入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在企业准入系统的协调信息模块中设置股权冻结。

在日常的公司股东变更登记中,要注意查看协调信息,审查该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是否已经出质。

三、股权出质登记工作要依法逐步展开。

现阶段可以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人数200人以下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股权向银行出质的登记手续,以股权向其他公司出质的暂时不予办理。

国家工商总局股权出质登记相关规定出台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胡振华,电话:(0571)88383388-6031。

附件:1、《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2、《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起草说明3、股权出质登记文书二○○八年六月十三日附件一浙江省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权出质登记行为,保障股权质押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融资挂牌业务规则重点一、背景介绍在中国的股权交易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浙江交易中心”)作为一家专业从事股权交易的机构,在促进企业融资和扩大投资者参与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保障交易公平、透明、有序进行,浙江交易中心制定了一系列融资挂牌业务规则,本文将重点对其进行介绍和解读。

二、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目的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制定旨在为浙江交易中心的融资挂牌业务提供明确的指导和操作流程,保证融资挂牌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市场透明度,引导合规经营,提供更好的融资渠道和服务,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

三、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基本要求1. 融资挂牌资格企业在浙江交易中心进行融资挂牌,首先需要符合相关资格条件。

主要包括企业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营业执照有效、经营期限内;企业具有较好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企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2. 挂牌程序融资挂牌的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审核、公示、挂牌、定价和交易等环节。

企业需要提交相关资料,经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审核,确定挂牌资格后进行公示,然后进行挂牌和交易。

3. 挂牌信息披露为保证市场的透明性,企业在挂牌过程中需要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股权结构、财务状况、主要经营业务、风险提示等。

这些信息将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发布,供投资者参考和决策。

4. 融资挂牌交易浙江交易中心将提供融资挂牌交易的场所和平台,方便投资者进行交易。

在融资挂牌交易中,企业可以通过股权出让、债权转股、配股等方式融资,以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

四、融资挂牌业务规则的具体措施1. 审核标准和程序浙江交易中心将制定审核标准和程序,对企业的资格进行严格审查,保证挂牌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挂牌公示和信息披露挂牌企业需要通过浙江交易中心的平台进行公示,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告、风险提示等,以提供给投资者参考。

3. 挂牌权益保护浙江交易中心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保护挂牌企业的权益。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

附件八: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报价业务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报价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股份流动性,维持挂牌股份价格的连续性,完善挂牌股份价格发现机制,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份报价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股份交易时间内为买入和卖出股份提供报价的机构,并依照本规则的规定享受规定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挂牌股份买入和卖出股份报价商的数量。

第二章资格与审批第四条股份报价商为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

申请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须为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或经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一)公司注册资本、经审计的上年度净资产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三)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四)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从事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须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一)股份报价商申请表;(二)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开展股份报价业务的决议;(三)股份报价业务机构设置及负责人、相关人员(包括研究人员)名单和资历证明;(四)股份报价业务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最近2年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的书面说明;(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材料后,择优选用,并视具体情况确定股份报价商数量。

第七条推荐商会员退出股份报价业务的,应向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材料。

第八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市场情况决定暂停实行股份报价制度或暂停部分挂牌股份股份报价业务。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协议书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协议书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投资者协议甲方:乙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交易规则(试行)》及《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在乙方或乙方指定的代理买卖机构进行股权、债券及其他权益类产品(以下简称“权益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双方声明及承诺第一条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1、甲方具有合法的权益产品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权益产品的情形;2、甲方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3、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风险揭示书》,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投资风险;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4、甲方同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则;5、甲方承诺遵守本协议,并承诺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1、乙方实施客户权益产品登记托管及结算资金存管;2、乙方能够为甲方的权益产品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乙方是一个提供权益产品交易的公共平台,为挂牌企业、中介机构及投资者提供相应的服务,但不对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4、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权益产品服务。

第三条甲方接受乙方为其提供的以下服务:1、接受并执行甲方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权益产品的清算、交收;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的权益产品;4、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记录、及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和权益产品账户内的权益产品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5、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事项;6、乙方规定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二章资金账户第四条资金账户是指客户结算资金存管协议(以下简称“资金存管协议”)中的资金台账,该账户是由甲方在乙方开立并专门用于甲方的权益产品买卖,乙方通过该账户对甲方的权益产品买卖进行前端控制,进行清算交收。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 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 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介绍(股交中心提供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介绍(股交中心提供

场外市场
场内市场(沪、 深交易所)
主板、创业板
新三板
各证券公司
浙江股权交易 中心
各地方产权交易 机构
从全世界的范围来 看,对中小企业的资 本市场服务问题,是 一个全球性难题。通 过建设多层次资本市 场来进行解决是一个 有效的方法。
3
中心成立的背景
近些年来,我国各地均在不断进行区域性股权交易 市场的探索。
10%
40%
20%
浙商证券
10%
上证所信息网 络有限公司
20%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
1、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系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省政府的金融投资管理平台,省直属国有企业,其管 理体制相当于副厅级单位,省政府授权省财政厅进行监督管理; 2、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杭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为基础,整合市属国有地 方金融平台,专业从事金融服务产业投资、产业发展基金1投2资、金融发展平台建设等业务的国有全资企业。
8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位
财通证券投资银行部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于2012年9月3日注册成立,是浙江省政府批准的唯一省 级股权交易平台,中心在未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试点的基础上,建立了一整 套符合区域性资本市场建设要求的规则与运营体系,并与全国性证券市场 相对接,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浙江省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平台,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在国家政权 监管部门指导下,为省内企业提供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转让和 融资服务的市场组织。 (浙政办[2012]129号)
融资 效率
上市企业的增发和后续融资需要经历 上市前同样繁琐的程序和审批,融资 历时周期长,不利于企业在最短的时 间募集发展所需资金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浙江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证监会公告[2012]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依法依规履行监督管理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及其下属机构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第三条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从事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和参与企业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活动的各相关主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服务,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职责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二)制定和修改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三)设立登记结算机构;(四)接受股权、债权和其他权益类产品的挂牌、融资、托管等事项的备案申请;(五)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六)开展投资者培训服务工作;(七)储备上市或挂牌公司资源;(八)协助落实扶持企业上市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有关职能部门提供政策参考;(九)组织市场交易活动;(十)省金融办依法依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及时修订会员管理、挂牌和转让、股权托管、登记结算、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业务规则及其他与市场活动有关的实施细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附件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工作质量,保护挂牌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仅规定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最低标准。

挂牌公司可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推荐商会员负责指导和持续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本中心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及挂牌公司行为进行监管。

第六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本中心指定网站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向本中心咨询。

第八条挂牌公司应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份转让价格。

一旦出现尚未披露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份转让价格异常波动,挂牌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同时报告本中心和推荐商会员并立即公告。

第十一条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挂牌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挂牌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承诺。

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公共媒体上出现与挂牌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有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挂牌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挂牌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附件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则是为了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简称“本中心”)和挂牌公司、会员、投资者之间的股权登记、交易结算业务,处理各方的清算交收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三条本中心为投资者开立股权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股份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权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股权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账户内,但依据相关规定,股权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有关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及变更、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中心账户管理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本中心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为行使账户管理职责。

第三章股权登记第八条本中心股权登记的主要功能是:(一)股份公司的股权登记、股权确认。

(二)为股份公司股东和投资者开立、管理股东账户以及为投资者办理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三)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质押股权锁定、司法裁决股权冻结锁定。

(五)提供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等服务。

第九条股份公司股权登记,主要是规范公司的股权管理,确认股权权属,提高股东名册的公信力和公示性,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股权安全、顺畅流动。

第十条股份公司应确认本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是公司股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公司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登记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股份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二条股份公司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股份公司股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公司股权登记申请表及其附表;(二)本中心与公司签署的登记协议书;(三)公司同意股权登记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四)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五)公司章程;(六)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七)工商信息查询单,包含股东及高管人员登记信息;(八)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九)会员推荐文件;(如有)(十)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指南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指南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指南会员种类会员业务会员基本权利和义务入会条件入会流程会费标准会员种类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是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认可并遵守本中心业务规则,并且最近两年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会员承担的功能不同,分为三种类型:(一)推荐商会员主要承担辅导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进行规范运作,帮助公司寻找合格的投资者,争取公司到本中心挂牌融资,并进行持续督导及相关服务的职能。

证券公司及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可以申请成为推荐商会员。

推荐商会员在具备相关业务能力的基础上,可以从事推荐公司挂牌、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承销、投资咨询等业务。

(二)专业服务商会员主要承担给公司提供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服务,确保公司经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

专业服务商会员一般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事务所等组成,可以从事挂牌公司的审计、法律审查和资产评估业务。

(三)战略会员主要是指能够给本中心带来客户、信息、渠道、优质金融产品等战略资源的合作伙伴。

战略会员一般由银行、信托、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组成,根据各自的业务特长,可以从事资金存管、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承销、创新产品、投资咨询等业务。

会员业务会员根据自身业务能力及战略资源,可以向本中心申请如下业务:(一)推荐公司挂牌主要承担给公司做尽职调查报告,在公司需要融资的时候,帮助公司寻找投资者,帮助规范公司法人治理,辅导公司到本中心挂牌,并对公司的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进行持续督导。

推荐业务可向挂牌公司收取不高于50万元的费用。

(二)股权定向融资主要是接受挂牌公司委托,开展股权定向融资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和承销,并可在本中心挂牌转让。

可向挂牌公司收取不超过8%的承销费用。

(三)私募债承销主要是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开展私募债业务的尽职调查工作和承销,并可在本中心挂牌转让。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

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

附件六: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定向增资业务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挂牌公司开展定向增资业务,明确参与各方职责,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拟进行定向增资,应委托一家推荐商会员作为定向增资财务顾问,聘请具有本中心会员资格的专业服务商为其定向增资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三条推荐商会员应对拟进行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同意定向增资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本中心报送定向增资备案文件(以下简称“备案文件”)。

第四条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定向增资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定向增资基本条件第五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五)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六条推荐商会员开展定向增资业务前,应向本中心报送预备案登记表。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尽职调查第七条推荐商会员应针对每家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备案文件等材料。

第八条项目小组应由推荐商会员至少三名内部人员组成,其中须包括具有金融、财务和法律知识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项目小组中应有一人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证券、银行等金融业相关工作经验。

第九条推荐商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事项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督促拟定向增资的挂牌公司及时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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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会员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会员管理及相关业务活动,根据《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会员参与本中心股权业务和私募债券业务应遵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和本中心相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并受本中心管理。

第二章会员资格及管理第三条申请成为本中心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三)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四)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本中心会员分为如下几种:(一)推荐商会员;(二)专业服务商会员;(三)战略会员。

第五条推荐商会员业务分为:股份推荐承销、股份报价、代理买卖、私募债券承销等,推荐商会员可以根据情况申请从事相关业务。

第六条申请股份推荐承销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最近一年度或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具有开展企业挂牌上市、投资咨询或资信调查等尽职调查相关工作经验;(四)具有财务、法律、行业分析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五)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股份报价业务的推荐商会员,除应具备本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为依法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为经本中心认定的具备下列条件的投资管理机构等机构:(一)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机构确认的注册资本和净资产均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二)具备一定的公司估值研究能力,须配备3名具有企业投资经验或者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三)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具备健全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与隔离制度;(四)本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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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五章股份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委托第三节申报第四节成交第五节结算第六节报价和成交信息发布第七节暂停和恢复转让第八节终止挂牌第六章代理买卖机构第七章信息披露第八章其他事项第九章违规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入浙江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进行股权融资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融资转让业务,是指本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股权融资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份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本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业务。

第五条本中心根据浙江省政府的授权对股份转让业务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份转让业务的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中心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更为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八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份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九条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本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投资者或自然人投资者:(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金不得低于100万人民币,合伙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有净资产总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人民币5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本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二章会员第十条本中心会员分为推荐商会员、专业服务商会员和战略会员。

申请成为会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组织;(二)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认可并遵照执行本中心业务规则,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三)最近二十四个月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未受到监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四)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会员申请从事业务还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具体条件由本中心会员管理规则予以规定。

本中心推荐商会员可以申请的业务包括:股份推荐承销、股份报价、私募债券承销、代理买卖等业务。

第十一条机构或组织申请会员资格应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同意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二条推荐商会员可作为推荐人或财务顾问参与本中心公司改制承销挂牌、挂牌公司定向增资、私募债承销、代理买卖、股份报价等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专业服务商会员可为公司进入本中心改制承销挂牌、定向增资、私募债发行等提供法律、审计、验资、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并对其出具的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推荐商会员在推荐公司挂牌等相关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和内部审核,认真编制备案文件,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推荐商会员应持续督导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运作。

第十六条推荐商会员在发现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风险事件时,应及时警示挂牌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同时报告本中心。

第十七条推荐商会员应按照本中心的要求,调查或协助调查指定事项,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告本中心。

第三章融资与挂牌第十八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融资挂牌,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满12个月;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主营业务明确;(三)治理机制健全;(四)股东大会通过申请股权融资挂牌交易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中心挂牌、登记存管并接受监管,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在条件成熟时,本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挂牌公司进行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申请在本中心挂牌,可以在挂牌前进行一轮融资。

申请融资与挂牌的公司应与推荐商会员签订融资挂牌协议。

第二十一条推荐商会员应对申请融资挂牌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的,向本中心报送推荐挂牌备案文件。

第二十二条本中心对推荐挂牌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接受融资挂牌备案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在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备案的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督促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份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二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二批进入本中心转让,每批解禁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解禁的时间分别为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挂牌后依法依约可转让之日期满一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认定。

第二十五条挂牌前六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前条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因送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所持股份增加的,应按原持股数量的锁定比例进行锁定。

第二十七条因司法裁决、继承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份发生转移的,后续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规定。

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应进行或解除转让限制的,应由挂牌公司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股份解除转让限制进入本中心转让,应由挂牌公司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中心审核后,办理解除限售登记。

第四章定向增资第三十条定向增资是指挂牌公司委托推荐商会员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行为,该定向增资属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三)不存在挂牌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的情形;(四)挂牌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无重大或有负债;(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勤勉尽责地履行义务,不存在尚未消除的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六)挂牌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且对挂牌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七)不存在其他尚未消除的严重损害股东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增资后挂牌公司股东累计不超过二百人。

挂牌公司属于特殊行业的,其新增股东资格应经相关部门事先批准。

第三十三条公司在册股东可以优先认购新增股份。

第三十四条增资价格的确定应合法、合理、公允,不得损害新老股东的利益。

第三十五条挂牌公司进行定向增资应委托推荐商会员实施。

推荐商会员应对定向增资的必要性,增资价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募投项目资金需求量、可行性和收益前景等开展尽职调查并发表独立意见,符合定向增资条件的,由推荐商会员将申请文件报本中心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中心对定向增资申请文件无异议的,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其定向增资的通知书。

第三十七条在挂牌公司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定向增资的通知后,推荐商会员应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定向增资。

第三十八条新增股份应集中登记在本中心。

第三十九条定向增资中,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本中心登记之日起即可转让;非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股份在本中心登记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新增股份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其余新增股份可一次性进入本中心进行转让。

第四十条如定向增资的对象投资者少于7人(包括7人)的,增资流程可适当简化。

第四十一条新增股份解除转让限制同本办法第二十九、三十条规定。

第五章股权转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十二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办理,在代理买卖机构开立资金账户,资金存入第三方存管账户。

第四十三条挂牌公司股份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

遇法定节假日和其他特殊情况,股份暂停转让。

转让时间内因故暂停的,转让时间不作顺延。

第四十四条挂牌公司在本中心挂牌进行股份转让后股东总人数不得超过200人,历史遗留问题及退市公司等特殊情况除外。

第四十五条股份转让系统提供协议转让方式。

投资者可委托代理买卖机构在股份转让系统发布买卖意向,达成转让意向的,通过股份转让系统确认成交。

第二节委托第四十六条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份,应与代理买卖机构签订代理股份转让协议。

第四十七条挂牌公司大股东可委托具有股份报价业务资格的推荐商会员进行股份报价委托。

第四十八条投资者委托分为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委托当日有效。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代理买卖机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份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代理买卖机构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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