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业务管理办法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是什么意思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是什么意思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是什么意思?很多股民也许会经常听到有人说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但是大家知道这个是什么意思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
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是什么意思:
就是公开拍卖的意思。
企业将需要出售或转让的企业相关信息在**股权交易中心网上公示,有意者摘牌,与交易中心联系,取得购买权,办理购买手续。
一般国有企业都要求挂牌转让,以示公正和降低国有资产流失的风险。
股权挂牌需要有资质的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交易中心不接待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齐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条件: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营业务突出,设立且持续经营两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按账面净资产折股变更为股份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计算;股本总额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合计净利润不少于300万元,合计营业收入不低于4000万元,且均持续增长;
2.最近一年净利润不少于100万元,营业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0%。
对国家重点鼓励发展行业中的创新型、高成长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上述条件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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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挂牌股份有限公司及挂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交易中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办法。
本交易中心对具体挂牌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交易中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挂牌股份有限公司的定期披露包括年报与半年报;挂牌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披露包括年报。
第五条 挂牌股份公司的信息披露须面向本交易中心的全体合格投资者及会员等;挂牌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息披露,本交易中心遵从有限责任公司的意愿针对特定投资者及会员进行定向披露。
第六条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对公司股份/股权及其他挂牌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披露的信息,应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公司盖章确认。
若存在虚假陈述,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证券专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挂牌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定向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及时向本交易中心报备并披露。
挂牌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本交易中心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管理目标根据《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投资者保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各类主板、创新板、基础设施、服务版块等挂牌公司。
第三条分层管理分类根据挂牌公司的规模、综合实力、经营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信息披露情况,将挂牌公司分为四个分层:A、B、C、N层。
第二章 A、B层挂牌公司第四条 A、B层的定义A层为挂牌公司股东较多、股份流通性较好、公司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公司,具备较高的市场认可度和透明度;B层为挂牌公司股东相对较少、股份流通性较弱、公司治理结构相对简单的公司。
第五条 A、B层的条件A、B层挂牌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挂牌公司必须为中小企业;2. 挂牌公司股东人数、流通股份比例等符合相关规定;3. 挂牌公司应制定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4. 挂牌公司应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第六条 A、B层的权益保护A、B层挂牌公司享受以下权益保护:1. 公司股权融资的便利;2. 管理层持股激励政策的支持;3. 股份回购的支持;4. 市场宣传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章 C层挂牌公司第七条 C层的定义C层为风险相对较高、公司治理结构尚未完善、信息披露较不充分的挂牌公司。
第八条 C层的条件C层挂牌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股份流通性等符合相关规定;2. 挂牌公司需制定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有承诺完善的计划;3. 挂牌公司应加强信息披露,提升市场透明度。
第九条 C层的监管要求C层挂牌公司需加强监管力度,包括但不限于:1. 加大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力度;2. 加强信息披露,提供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3. 受限制的股份流通和交易。
第四章 N层挂牌公司第十条 N层的定义N层为暂无条件进入A、B、C层的挂牌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公告发布部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20]794号发布日期 : 2020.11.06实施日期 : 2021.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股份制企业与试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794号)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挂牌阶段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等相关规则的适用性,便于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理解把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见附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1月6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1 实际控制人1-2 公司股份被质押、被冻结1-3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1-4 重大诉讼或仲裁1-5 公司治理1-6 同业竞争1-7 客户集中度较高1-8 个人账户收付款1-9 业绩波动较大1-10 委托加工1-11 经销商模式1-12 境外销售1-13 研发投入1-14 关联交易1-15 不予披露相关信息1-1 实际控制人现就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等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一般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尊重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认定为主,并由公司股东确认。
公司应当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认定理由、最近两年内变动情况(如有)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
股权公开挂牌交易流程
股权公开挂牌交易流程股权公开挂牌交易是一种公司股权交易方式,它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公开挂牌的方式,将股份持有者的股权信息集中统一、公开,并以特定的股权投资基金为中介,实现股权的买卖交易。
下面将详细介绍股权公开挂牌交易的流程。
一、股份持有者单位提出申请首先,股份持有者单位需要向股份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包括股权变更申请书、股权转让合同等一系列法律文件,提交申请后,股份交易中心会对申请的资料进行审核。
二、评估公司评估由于股份持有者单位的股权流转,需要对公司进行评估。
评估公司对公司进行了评估后,制定了评估报告,并向申请单位提供了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是股权转让的重要文件之一,申请单位在公开挂牌前必须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和确认。
三、组织股东大会在公开挂牌前,股份持有者单位需要召开股东大会,进行讨论和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挂牌,同时还需要确定各股东持有的股权份额和转让价值。
只有在股东大会上获得大多数股东的支持,才能进行公开挂牌交易。
四、公开挂牌股东大会通过后,股份交易中心会正式在公开市场上挂牌公布股权交易信息。
在这个阶段,申请单位需要提供一个公开挂牌广告,并提交股权交易报告,报告包括股权转让交易简介、股权转让方案、评估报告等一系列资料。
五、股份交易完成公开挂牌通常持续一段时间后,股份交易中心会对股权交易进行审核和调查,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交易进行竞标。
通过竞标程序,最终确定交易方案和交易价格,股份交易通过后,申请单位需要提交相关股权转让文件,交易完成。
总之,股权公开挂牌交易流程需要各方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和程序,同时需要保证透明度和公正性。
只有通过协商和合法程序进行交易,才能有效保护股份持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doc 166页)
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doc 166页)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管理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广州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健康发展,加强对股权交易市场的自律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是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广州设立的唯一一家从事股权交易及相关业务的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实行自律管理,其运营和监管应当遵守本通则。
第三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依法开展企业挂牌、登记、托管、交易、结算和融资服务等业务,并收取相应服务费用。
第四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主体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维护广州股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挂牌企业的股权托管及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主要职能第六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广州股权交易市场有关业务规则和操作细则;(二)为挂牌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交易、结算、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及转让等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三)接受和审核企业挂牌、定向增资扩股等相关事项的申请;(四)组织和监督股权交易活动,处理违规行为;(五)发布市场交易信息;(六)提供代理股权买卖服务;(七)为企业挂牌、融资等提供咨询、中介等综合服务;(八)提供持续稳定的交易环境,处理突发事件;(九)协助落实地方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提供政策参考;(十)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十一)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基本规定第一节参与人管理第七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企业挂牌及融资服务业务实行会员制,提供企业挂牌推荐、融资等相关服务的各类机构应取得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资格,以会员身份开展业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会员分为推荐机构会员、专业服务机构会员和自营会员,相关会员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在本股权交易市场开展相应业务。
挂牌制管理制度
挂牌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既定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开展挂牌制管理工作,加强对各类挂牌项目的监管,促进挂牌项目合规运作。
第二条挂牌制管理是指采取挂牌公开交易,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市场稳定的一种管理方式。
第三条实行挂牌制管理的交易中心和交易场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和落实。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挂牌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债券、股权、基金等金融产品。
第五条挂牌制管理的目的是提升市场透明度,增强市场信誉,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六条挂牌制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合规、透明。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交易中心和交易场所,是指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等金融交易场所。
第八条交易中心和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挂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挂牌项目的准入、监管、退出等管理规则。
第二章挂牌项目的准入管理第九条挂牌项目的准入管理,是指经过交易中心和交易场所审核确认后,方可挂牌上市交易。
第十条交易中心和交易场所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挂牌项目的准入标准和程序,明确挂牌项目的审核流程和条件。
第十一条挂牌项目的准入标准应当严格,审核程序应当公正、透明,确保挂牌项目的信息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和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挂牌项目的风险评估机制,对挂牌项目的可持续性、市场影响等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和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挂牌项目准入的管理制度,确保审核程序规范、合理,并有明确的审核结果及理由。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和交易场所通过审核确认的挂牌项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公示并挂牌交易。
第十五条交易中心和交易场所应当建立公示制度,向社会公众公示审批通过的挂牌项目相关信息。
第三章挂牌项目的监管管理第十六条交易中心和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挂牌项目的日常监管制度,对挂牌项目进行监控、检查和管理。
第十七条交易中心和交易场所应当建立挂牌项目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挂牌项目及时、真实、全面、准确地披露信息。
2024版国有股权交易指南:挂牌与协议对比
2024版国有股权交易指南:挂牌与协议对比本合同目录一览1. 股权交易指南概述1.1 交易指南定义1.2 交易指南目的1.3 交易指南适用范围2. 股权挂牌交易2.1 挂牌交易条件2.2 挂牌交易流程2.3 挂牌交易文件要求3. 股权协议交易3.1 协议交易条件3.2 协议交易流程3.3 协议交易文件要求4. 交易主体资格4.1 挂牌交易主体资格要求4.2 协议交易主体资格要求5. 交易程序与时间安排5.1 挂牌交易程序与时间安排5.2 协议交易程序与时间安排6. 交易价格与支付方式6.1 挂牌交易价格与支付方式6.2 协议交易价格与支付方式7. 交易税费7.1 挂牌交易税费7.2 协议交易税费8. 交易风险与防范措施8.1 挂牌交易风险与防范措施8.2 协议交易风险与防范措施9. 交易合同的签订与解除9.1 挂牌交易合同签订与解除9.2 协议交易合同签订与解除10. 交易违约责任10.1 挂牌交易违约责任10.2 协议交易违约责任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挂牌交易争议解决方式11.2 协议交易争议解决方式12. 交易监管与违规处理12.1 挂牌交易监管与违规处理12.2 协议交易监管与违规处理13. 信息披露与公告13.1 挂牌交易信息披露与公告13.2 协议交易信息披露与公告14.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4.1 挂牌交易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4.2 协议交易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股权交易指南概述1.1 交易指南定义本交易指南是指为规范国有股权交易,明确交易双方权利义务,指导交易主体进行股权交易而制定的指南。
1.2 交易指南目的本交易指南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国有股权交易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交易效率,防止交易风险。
1.3 交易指南适用范围本交易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国有股权交易,包括但不限于挂牌交易和协议交易。
第二条股权挂牌交易2.1 挂牌交易条件(1)股权比例:挂牌交易的股权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2)股权种类:仅限于国有股权;(3)股权锁定:挂牌交易前,股权需解除锁定;(4)信息披露:挂牌交易前,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3•【字号】粤府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3月23日广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交易场所行为、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交易场所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设立或保留的、从事权益类或大宗商品现货类等交易,并在名称中使用“交易中心”“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
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依法经批准设立的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除外。
公共资源(含能源)等领域交易场所的设立、运营、变更、终止和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场所在本省设立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交易场所代理商参照分支机构监管。
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均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市级监管部门”均指地级以上市监管部门。
第三条交易场所设立及监督管理遵循“严格准入、依法规范、分类监管、属地管理”的原则。
文化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委宣传部监管;能源类交易场所由省发展改革委监管;碳市场类交易场所由省生态环境厅监管;农村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农业农村厅监管;国有产权类交易场所由省国资委监管;药品和医用耗材类交易场所由省医保局监管;区域性股权市场和金融资产、知识产权、大宗商品、环境权益类交易场所由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转让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转去推进我省OTC市场建设工作方案的函》(粤金函[2012]1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业务,是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及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以其自有或租用的业务设施,为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股权转让服务并受其委托代办其股权转让的业务。
第三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各方应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先申请成为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会员,并以会员的身份开展工作。
第五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根据广东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主管部门”)的授权,实行自律性管理,对股权转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参与股权转让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等应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本办法及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七条中介机构在开展股权转让业务时应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
第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自愿进行信息披露。
第九条通过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进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投资者,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经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下列机构或人员:(一)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合伙企业等;(二)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三)通过增资扩股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四)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权的自然人股东;(五)至少拥有三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且拥有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金融资产的自然人;(六)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上述第(二)、(三)、(四)项中的自然人股东在不满足上述第(五)项条件时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降低投资人信息收集成本,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审慎推进市场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第四条全国股转系统设立创新层和基础层,符合不同标准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创新层或基础层管理.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公开的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并据此定期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
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划分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或者主办券商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章分层标准和维持标准第一节分层标准第六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进入创新层:(一)最近两年的净利润均不少于1000万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6000万元;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万元。
(三)最近有成交的60个做市或者竞价转让日的平均市值不少于6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6家.第七条根据第六条规定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最近12个月完成过股票发行融资,且融资额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合格投资者不少于50人.(二)公司治理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完备;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股权挂牌交易流程
股权挂牌交易是指将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挂牌在股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过程。
以下是股权挂牌交易的一般流程:1. 确定挂牌意向:非上市公司首先需要确定是否有挂牌的意向,考虑到挂牌对公司业务和治理结构的影响,以及满足挂牌的相应条件。
2. 选择挂牌交易平台:非上市公司需要选择一个合适的股权交易市场或平台,如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等,根据公司的需求和条件进行选择。
3. 履行挂牌条件:公司需要满足挂牌交易平台设定的挂牌条件,如注册资本、净资产、盈利能力等要求。
4. 完善信息披露:公司需要准备并编制相关的信息披露材料,包括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业绩预测等,以便向挂牌交易平台提交申请并进行审核。
5. 申请挂牌:公司向挂牌交易平台提交挂牌申请,并按要求缴纳相应的费用。
平台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公司符合挂牌条件,并决定是否批准挂牌。
6. 挂牌公告:一旦挂牌申请获得批准,公司需要发布挂牌公告,宣布将股权挂牌交易,并向公众披露相关信息。
7. 交易配对:在挂牌后,公司的股权将通过挂牌交易平台与潜在投资者进行配对交易。
投资者可以准确获取公司股权的价格、数量等信息,并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交易。
8. 履行交割程序:当股权交易达成协议后,交易双方需要履行交割程序,包括签署交易合同、办理股权过户等手续。
9. 信息披露持续监管:公司在挂牌后需要遵守挂牌交易平台的规则和要求,定期进行信息披露,如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等,并接受公众、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和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挂牌交易的具体流程和规则可能因国家、地区和交易平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实际操作时,非上市公司应该仔细了解和遵守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股权挂牌交易涉及的法律、财务和业务问题较为复杂,建议在挂牌过程中寻求专业的法律和财务顾问的支持。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和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第132号令)等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以及《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转换股票(股权)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是指工商注册地在广东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在交易中心发行或转让,约定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票(股权)的公司债券。
第三条在交易中心进行可转债的非公开发行、登记结算、转让、转股、回售、赎回及兑付等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的“发行人”,是指合法成立的,工商注册地在广东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包括依法设立的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等机构,和具备一定风险识别、承受能力和资产要求的自然人;第六条发行人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发行可转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可转债,不得以可转债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投资者不得采取集中竞价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可转债份额转让。
第七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加强对投资者权益保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挂牌公司健康发展。
本文将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挂牌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决策机制、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以及股东权益保护。
首先,挂牌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决策机制是规范公司治理的基础。
挂牌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组织结构,明确各级机构职责和权限,实现权力分立和相互制约。
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有效的决策和监督。
董事会是公司权力最高的机构,应由独立董事和法定代表人组成,确保独立性和公正性。
监事会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监督机构,应由独立监事组成,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状况。
高级管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挂牌公司还应设立合规与风险管理机构,确保公司的合规运作和风险控制。
其次,公司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是确保挂牌公司公开透明的重要保障。
挂牌公司应依法合规运作,接受证监会和交易所的监管。
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包括财务报告、重大事项、股东变动等。
挂牌公司应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权限和程序,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同时,挂牌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内部风控和合规管理。
挂牌公司还应定期接受独立机构的审计,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可信。
最后,股东权益保护是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核心要求。
挂牌公司应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确保所有股东平等地参与公司治理。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沟通和互动,及时回应投资者关注的问题和建议。
挂牌公司应建立有效的投票权行使机制,推动股东的积极参与公司决策。
同时,挂牌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分红政策和股东权益保护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运作,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
《细则》将在有关各方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结算参与人及相关机构按照我公司要求完成登记结算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及时做好《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
《细则》实施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和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本公司可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服务(以下简称“多边净额结算”);也可根据股票转让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等其他结算服务。
2-挂牌委员会管理细则
(2020年2月28日发布,2021年11月12日第一次修订,2023年2月17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工作,提高审议工作的质量、效率和透明度,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设立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委员会(以下简称挂牌委)。
挂牌委的组成、职责与工作程序等,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挂牌委通过召开会议的方式履行职责,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开展审议工作,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
第四条挂牌委应当依法合规、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全国股转公司负责挂牌委日常工作的管理,为挂牌委及委员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对挂牌委及委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二章挂牌委的组成第六条挂牌委委员主要由全国股转公司的专业人员组成,由全国股转公司聘任。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全国股转公司以外的专业人士。
挂牌委由不超过二十五名委员组成。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需要对挂牌委委员人数和构成等进行调整。
第七条挂牌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理论水平和道德修养;(二)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组织的自律规则,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以及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三)熟悉证券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个人声誉;(四)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全国股转公司负责挂牌委委员的选聘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选聘挂牌委委员:(一)全国股转公司推荐或提请相关单位推荐挂牌委委员人选;(二)全国股转公司将委员候选人名单在全国股转公司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交易日;(三)公示期满后,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委员选任条件进行遴选,拟订拟聘任委员名单后履行全国股转公司决策程序;(四)全国股转公司作出聘任决定,接受聘任的委员按照全国股转系统规定签署履职相关承诺。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公告发布部门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文字号 : 股转系统公告[2020]794号发布日期 : 2020.11.06实施日期 : 2021.01.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行业规定法规类别 : 股份制企业与试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20〕794号)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挂牌阶段信息披露、尽职调查等相关规则的适用性,便于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理解把握,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制定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见附件),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11月6日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1-1 实际控制人1-2 公司股份被质押、被冻结1-3 对赌等特殊投资条款1-4 重大诉讼或仲裁1-5 公司治理1-6 同业竞争1-7 客户集中度较高1-8 个人账户收付款1-9 业绩波动较大1-10 委托加工1-11 经销商模式1-12 境外销售1-13 研发投入1-14 关联交易1-15 不予披露相关信息1-1 实际控制人现就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认定等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实际控制人认定的一般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尊重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公司自身认定为主,并由公司股东确认。
公司应当披露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情况、认定理由、最近两年内变动情况(如有)及对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
实际控制人应当披露至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集体组织、自然人等。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
全国股转公司办公室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4.06.25•【文号】股转办发〔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6.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股转办发〔2024〕68号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为妥善做好挂牌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及时做好半年度报告预约工作2024年半年度报告披露预约系统自7月1日9:00起开放,挂牌公司应及时与主办券商商定披露日期,由主办券商协助提交申请,于7月5日前完成预约。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根据挂牌进度及时预约。
挂牌公司拟变更披露预约日期的,主办券商应协助其在原预约披露日的5个交易日前提交变更申请;在5个交易日内变更的,挂牌公司应在提交申请同时发布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日期变更公告。
半年度报告预计披露日期及最终披露日期将在我司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二、认真做好半年度报告编制及报送工作(一)挂牌公司1.披露要求(1)时间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根据《证券法》要求,在法定期限内(截至2024年8月30日)完成半年度报告的披露。
2024年7月1日至8月30日挂牌的公司,应按上述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2024年8月30日后挂牌的公司不要求披露半年度报告。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应不晚于母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的半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挂牌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当同时公布半年度报告。
(2)审计要求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挂牌公司拟以2024年8月30日为启动日进入创新层,其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办理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操作,保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包括限售股票和解除限售股票。
三、定义1. 限售股票:指公司进行股票限售操作前的股票。
2. 解除限售股票:指公司已完成股票限售操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票。
四、股票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股票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限售条件后,发布限售公告。
3. 公司按照限售公告要求,将限售股票进行冻结操作。
4.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限售股票冻结证明材料。
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材料,确认无误后,办理股票限售手续。
6. 公司将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及冻结证明材料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7.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限售登记手续。
五、股票限售条件1. 公司股票挂牌满一年。
2. 公司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3. 公司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值。
4. 公司没有未决诉讼事项。
六、股票解除限售操作流程1. 公司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2.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审核申请,确认符合解除限售条件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
3. 公司验证解除限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持有期满、公司净利润达到一定标准等。
4. 公司将解除限售股票的相关信息提交给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5.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完成股票解除限售登记手续。
七、风险提示1. 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前,应充分了解相关的限售和解除限售政策。
2.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合理评估股票限售和解除限售的风险,并决策是否进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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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 挂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拟挂牌公司”)进入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交易中心”)挂牌,明确拟挂牌公司、推荐会员、服务会员及相关各方职责,根据《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业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拟挂牌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已启动或将启动股改工作。
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等任一机构签订股改顾问协议或股东会承诺启动股改工作的可认定为已启动或将启动股改工作。
第三条 拟挂牌公司申请在本交易中心挂牌,应委托推荐会员向本交易中心推荐。
申请挂牌的公司应与推荐会员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第四条 拟挂牌公司申请在本交易中心挂牌,应聘请服务会员为其挂牌提供有关专业服务。
第五条 拟挂牌公司应当诚实守信,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完整、合规性负责。
第六条 推荐会员应当遵循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申请挂牌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同意推荐挂牌的,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并向本交易中心报送推荐挂牌申请材料。
第七条 服务会员及其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条 拟挂牌公司、推荐会员、服务会员及相关人员不得利用在挂牌业务中获取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挂牌条件第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本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业务明确;(三)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无重大纠纷;(四)公司治理规范,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属于国务院规定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制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商业模式创新产业的可适当放宽),;(六) 股东(大)会通过申请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交易中心挂牌、登记托管并接受监督,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七)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挂牌业务人员设置第十条 推荐会员应当建立健全推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严格控制风险,提高推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十一条 推荐会员应针对每家拟推荐的公司成立专门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起草尽职调查报告,制作申请材料。
推荐会员应在递交申报材料同时向本交易中心报备项目小组成员简历及资质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项目小组应由推荐会员内部人员组成,至少为两人,其中须包括具有财务和法律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
项目小组成员分工负责拟推荐的公司的财务、法律和行业等事项的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 推荐会员应在项目小组中指定一名负责人,对项目负全面责任。
项目小组负责人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业相关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 参与挂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须指派专人负责拟挂牌公司的财务、法律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最近一年内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不得参与挂牌业务。
第十六条 直接持有拟挂牌公司股份、在拟推荐公司中任职或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不得参与该公司挂牌业务。
第四章 尽职调查第十七条 项目人员应按照尽职调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勤勉尽责地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拟推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督促公司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完整、合规。
第十八条 项目小组尽职调查范围至少应包括《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推荐会员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中所涉及的事项。
第十九条 项目小组完成尽职调查工作后,应出具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小组成员应在尽职调查报告上签名,声明尽职调查报告已按照《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挂牌推荐会员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试行)》要求完成。
第五章 审核第二十条 拟挂牌公司申请在本交易中心挂牌的,经推荐会员内部审核后向本交易中心报送以下申请备案资料:(一)公司进入本交易中心挂牌申请;(二)公司章程;(三)企业及企业实际控制人最新信用报告;(四)公司基本情况表;(五)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六)公司股东名册及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七)公司股东(大)会关于进入本交易中心挂牌及进行股份/股权转让的决议及承诺书;(八)服务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拟挂牌公司的经审计的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年报、半年报(如有)或未经审计的内部报表;(九)公司与推荐会员签订的推荐挂牌相关协议;(十)推荐会员出具的推荐函;(十一)服务会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二)推荐会员关于拟挂牌公司的尽职调查报告;(十三)公司关于持续信息披露的承诺书;(十四)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注: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未经审计的内部报表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可选择,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交易中心收到推荐会员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同意受理的,在五个转让日内出具受理函。
申请材料一经受理,未经本交易中心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二十二条 本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部组成以具备注册会计师、律师资格的人员为主体的预审小组,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 申请材料是否齐备;(二) 推荐会员是否对拟挂牌公司进行了充分地尽职调查;(三) 拟挂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规则的要求;(四) 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本交易中心的挂牌条件;(五) 本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
申请材料完备的,本交易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十个转让日内提交专家审核委员会。
申请材料不完备的,本交易中心要求推荐会员对申请材料补充或修改,受理申请文件的时间自本交易中心收到推荐会员的补充或修改意见的下一转让日起重新计算。
第二十三条 专家审核委员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个转让日内组成六人审核小组对拟挂牌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进行表决,专家审核委员会同意备案挂牌的,本交易中心即可核发挂牌确认函。
专家审核委员会应当成立专家库,专家库人员由本交易中心监管机构指派专员(以下简称“监管专员”)、本交易中心专家、外聘的具有较为丰富的首发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操作经验并具有财务、法律、行业等专业知识的专家(以下简称“外聘专家”)组成。
专家审核委员会随机抽取1名监管专员、1名本交易中心专家、4名外聘专家组成6人审核小组,其中监管专员不参与投票表决,获得审核小组3人或3人以上同意的,即为通过挂牌审核。
第六章 登记托管第二十四条 拟挂牌公司在取得本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确认函后,推荐会员代拟挂牌公司向本交易中心申请股份/股权简称及代码。
第二十五条 本交易中心收到股份/股权简称及代码的申请后,在两个转让日内予以核定。
第二十六条 拟挂牌公司应在核定股份/股权简称及代码后的两个转让日内与本交易中心签订登记、挂牌等协议书,办理股份登记托管。
第二十七条 拟挂牌公司办理股份/股权登记托管时,需向本交易中心提供公司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持股数量、股份限售情况、股份转让账户等信息;经本交易中心核对无误后,向拟挂牌公司下发股份登记确认书。
第七章 挂牌第二十八条 拟挂牌公司登记托管完成后,推荐会员应向本交易中心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交易中心收到推荐会员提交的申请办理挂牌的文件后,在两个转让日内出具办理挂牌通知书。
第三十条 本交易中心最迟于挂牌日前三个转让日,在本交易中心指定网站上发布挂牌公告文件,包括:(一)推荐函;(二)公司章程;(三)公司基本情况表;(四)法律意见书;(五)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八章 暂停和恢复转让第三十一条 挂牌公司发生以下事项,应当向本交易中心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一)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份/股权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二)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份/股权转让的其他事项;(三)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或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其他区域股权转让市场申请挂牌;(四)向本交易中心主动申请终止挂牌;(五)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六)本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暂停转让期间,挂牌公司至少应每月披露一次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未能恢复股份转让的原因及预计恢复股份转让的时间。
第九章 终止挂牌第三十三条 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中心为其办理终止挂牌手续并报送监管部门备案:(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同意其股票上市,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其他区域股权转让中心挂牌;(三)股东(大)会作出终止挂牌决议,并经本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四)本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章 违规处理第三十四条 挂牌公司、推荐会员、服务会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本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受理其报送的申请文件或出具的相关报告;(六)取消挂牌资格或会员资格。
第三十五条 挂牌公司、推荐会员、服务会员的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本交易中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其如下处理,并记入诚信档案:(一)谈话提醒;(二)警告;(三)通报批评;(四)谴责;(五)暂停其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六)认定其不适合任职;(七)建议所在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一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本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11月19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