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应增加规定“利害关系人”为支付令的提出异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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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支付令申请攻略及问题探析

支付令:支付令申请攻略及问题探析

支付令申请攻略及问题探析关于督促程序,我们目前收集到的法律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付令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应当如何处理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1992年7月13日法函<1992>98号发布)(以下简称“1992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级人民法院能否适用督促程序的复函》(1993年11月9日)(以下简称“1993复函”)申请人债权人申请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2.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3.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4.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5.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6.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7.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8.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管辖1.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2.两个以上法院有管辖权的,可以向其中一个申请3.向两个以上法院申请的,由最先立案法院管辖驳回债权人申请的情形1.受理债权人申请人后审查发现申请不成立,包括:(1)当事人不适格;(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5)债权人申请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者申请支付令同时又要求诉前保全。

2.人民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

导致终结程序或支付令失效的几种情况1.支付令申请受理后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提起诉讼,或单独对担保人提起诉讼。

最高法: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6观点

最高法: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6观点

最高法:案外人、利害关系人、执行异议6观点来源:判例研究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实体权利发生冲突时,应遵循何种判断标准是审理中的重点问题,也是难点问题。

为此,本期小编摘编最高法民一庭对审判此类纠纷案件中常见问题的司法观点,供法律人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分为两类,一个是“程序性异议”,一是”和实体性异议”。

法条表现为,《民诉法》225条与227条。

《民诉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诉法》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承租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我们认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承租人租赁的标的物被人民法院执行拍卖时,并不必然导致租赁权消灭,因此,承租人并不当然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如果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否定承租人享有的租赁权,承租人只是对执行法院要求其腾退房屋的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执行行为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复议程序解决,承租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但如果执行法院否定承租人租赁权的成立或存续的,因涉及实体权利的争议,承租人主张其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租赁权的,在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可以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在该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中,对承租人租赁权的认定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1)关于租赁与查封的问题承租人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等保全或执行措施之前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且已按约支付租金,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应当认定为“先租赁后查封”。

支付令:支付令在实务中的运用

支付令:支付令在实务中的运用

支付令在实务中的运用由于当前经济形势不佳,各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产生,许多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债权,但即使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借贷案件也要花费几个月的诉讼时间和承担较高的诉讼费用,最后即使胜诉了当事人还是感到累觉不爱。

这个时候,支付令的作用就大大的凸显出来。

支付令,即督促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第十七章,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请求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的一种特殊法律程序,具有非诉讼性和简易、灵活的特点。

它没有普通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参加诉讼的要求,也不必经过开庭过程中的举证、调查、辩论、调解等程序,而是经过书面审查,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履行义务。

支付令有两大天然的优势:(1)支付令的程序时间非常短,相比起普通诉讼程序的六个月、简易程序的三个月,督促程序的审限只有30天。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从法律规定上看,督促程序的债权实现期限远远小于诉讼程序的债权实现期限。

(2)支付令的申请费用仅仅是财产案件受理费用的1/3,即使支付令失效转入了诉讼程序仍可抵扣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条第(三)项: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令失效后转入诉讼程序的,债权人应当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补交案件受理费以及第三十六条: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模拟试题及答案10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模拟试题及答案10

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模拟试题及答案102018年司法考试三卷模拟试题及答案(10)一、单项选择题1. 张某打算自己投资设立一企业从事商贸业务。

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商贸业务B.张某可以设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从事商贸业务C.如果张某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则该企业不能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D.如果张某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可以再入伙普通合伙企业【参考答案】 C【参考解析】一人公司、个人独资企业依据《公司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张某既可以设立一人公司,也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A、B项正确。

《合伙企业法》第3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即法律并未禁止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入伙普通合伙企业成为普通合伙人,故C项错误,D项正确。

2. 朱某持一张载明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的承兑汇票,向票据所载明的付款人某银行提示付款。

但该银行以持票人朱某拖欠银行贷款60万元尚未清偿为由拒绝付款,并以该汇票票面金额冲抵了部分届期贷款金额。

对付款人(即某银行)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违反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行为B.违反票据独立性原则的行为C.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D.行使票据抗辩之对物抗辩的行为【参考答案】 C【参考解析】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该银行作为票据债务人,持票人朱某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不履行义务,银行可以对朱某进行抗辩。

这属于行使票据抗辩之对人抗辩的行为,C项正确。

3. 在民事诉讼普通程序中,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关于举证期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举证期限只能由法院指定B.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不需法院认可C.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后申请延长D.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参考答案】 D【参考解析】举证期限《证据规定》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4【实施日期】202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14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14

民事诉讼法学自考题-14(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单项选择题{{/B}}(总题数:25,分数:25.00)1.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______∙ A.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 B.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 C.人民法院的裁判行为∙ D.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请求(分数:1.00)A.B.C. √D.解析:[解析] 根据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错误的,通过提出抗诉、派检察员参加诉讼的方式介入民事诉讼的再审程序。

答案为C。

2.民事诉讼中,原告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属于______∙ A.给付之诉∙ B.变更之诉∙ C.确认之诉∙ D.撤销之诉(分数:1.00)A.B. √C.D.解析:[解析] 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本题中原告请求法院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即属于此种情况。

答案为B。

3.一个民事案件是否适用调解,不仅要看当事人是否愿意,还要看______∙ A.法院是否同意调解∙ B.审判程序和审判阶段∙ C.是否法律有明文规定∙ D.案件是否适合于采用调解方式(分数:1.00)A.B.C.D. √解析:[解析] 法院调解尽管贯穿于民事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但法院调解并非处理每一个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是否调解,不仅要看该案件是否适合于采用调解方式,而且要看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答案为D。

4.反映民事审判权与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的不同职能的民事审判权的特征的是______∙ A.民事审判权对象的特定性∙ B.民事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C.民事审判权运行的程序性∙ D.民事审判权行使方式的相对灵活性(分数:1.00)A. √B.C.D.解析:[解析] 民事审判对象的特定性特征,即民事审判主要是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与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相关的争议案件,这一特征反映了民事审判权与刑事审判权、行政审判权的不同职能。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

人大法学考研诉讼法专业历年真题(91—09)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填空1、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

二、名词解释1、刑事拘留2、处分原则3、留置送达三、简答题1、根据刑诉法规定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简述执行措施的种类。

1991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进行刑事诉讼为什么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二、试述被告人依法有权获得辩护的诉讼原则?三、试述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四、简答下列各题1、撤销案件与不起诉有什么不同?2、立案条件与逮捕条件有什么不同?3、死刑复核程序与审判监督程序的异同?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考研试题㈠填空题1、公民、法人和_____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2、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____证据。

3、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___。

4、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____。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㈡简释1、专属管辖2、执行回转3、什么是刑事诉讼法?4、什么是侦查?5、什么是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6、哪些案件依法不公开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

二、试述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证据的原则。

三、提起公诉、免予起诉、不起诉应当具备的哪些条件有什么诉讼意义?四、简答下列各题1、具有哪些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2、当事人、诉讼参与人是指哪些人?3、被告人可以委托哪些人作辩护人?4、审判哪些案件应当有辩护人参加?5、在审判过程中遇到哪些情况可以延期审理?1992年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法学专业民事诉讼法学考研试题一、试述自愿、合法进行调解原则的形成过程。

二、试述代表人诉讼及其种类。

三、试述涉外民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四、简述题:1、简述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民诉多选

民诉多选

多项选择题2011年1.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离婚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B.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C.判决生效后,不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D.原则上不公开审理,因其属于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范围2.关于普通程序的重要性,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普通程序是一审诉讼案件的审理程序B.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在普通程序中有集中体现C.普通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中体系最完整、内容最丰富的程序D.其它审判程序审理案件时遇有本程序没有特别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3.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B.案由C.诉讼请求D.证据和证据来源4.关于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有自己独立的诉讼地位B.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提出管辖异议C.一审判决没有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可以作为上诉人或被上诉人D.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和参加案件的调解活动,与案件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5.法院开庭审理时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关于可能出现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延期审理B.按原告撤诉处理C.缺席判决D.采取强制措施拘传未到庭的当事人到庭6.关于法定诉讼代理人,下列哪些认识是正确的?()A.代理权的取得不是根据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委托授权B.在诉讼中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代理被代理人实施所有诉讼行为C.在诉讼中死亡的,产生与当事人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D.所代理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取得行为能力的,法定诉讼代理人则自动转化为委托代理人7.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8.关于证明责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只有在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况下,证明责任的后果才会出现B.对案件中的同一事实,只有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C.当事人对其主张的某一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必将承担败诉的后果D.证明责任的结果责任不会在原、被告间相互转移9.甲公司因乙公司拖欠货款向A县法院申请支付令,经审查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A县法院向乙公司发出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党课讲稿】《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 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民诉法 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2、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共同所指向的对象。

5、确认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6、给付之诉:是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的民事给付义务的诉。

7、反诉:是指已经进行的诉讼过程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作为被告,向本诉的受诉法院提出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直接联系的独立的诉讼请求。

8、人民调解原则: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采用说理疏导的方法,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

9、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如果与案件存在一定利害关系,即应退出案件审理的制度。

10、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诉讼管辖,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原告所在地为例外来确定一般地域管辖。

11、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物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12、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院对案件无管辖权,而依法通过裁定方式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移送管辖是对错误管辖的一种纠正,其实质是案件的移交,而不是改变案件的法定管辖权。

13、协议管辖:又称合事管辖或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民事诉讼法解释全⽂民事诉讼法解释全⽂ (⼀)发⽣法律效⼒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发⽣法律效⼒的仲裁裁决书; (三)具有强制执⾏效⼒的公证债权⽂书。

第三百九⼗四条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三项规定的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是指已经由⽣效刑事法律⽂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为。

第三百九⼗五条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成⽴,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或者当事⼈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六条⼈民法院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决定再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零六条规定,需要中⽌执⾏的,应当在再审裁定中同时写明中⽌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情况紧急的,可以将中⽌执⾏裁定⼝头通知负责执⾏的⼈民法院,并在通知后⼗⽇内发出裁定书。

第三百九⼗七条⼈民法院根据审查案件的需要决定是否询问当事⼈。

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民法院应当询问当事⼈。

第三百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被申请⼈及原审其他当事⼈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民法院应当将其列为再审申请⼈,对其再审事由⼀并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经审查,其中⼀⽅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的,应当裁定再审。

各⽅再审申请⼈主张的再审事由均不成⽴的,⼀并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第三百九⼗九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申请⼈民法院委托鉴定、勘验的,⼈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四百条审查再审申请期间,再审申请⼈撤回再审申请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

再审申请⼈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第四百零⼀条⼈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第三项、第⼗⼆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起六个⽉内提出的除外。

民诉法历年真题

民诉法历年真题

民诉法历年真11年35.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大的美女编辑们36.关于民事仲裁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书都具有执行力,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裁决书没有执行力B.诉讼中当事人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在仲裁中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C.仲裁不需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诉讼原则上要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D.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法院是国家机关37.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 元。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 1 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

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38.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体现B.当事人均有权委托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是处分原则的体现C.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有一些不同但相对等的权利,是同等原则的体现D.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要自愿,内容也不得违法,是法院调解自愿和合法原则的体现39.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B.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C.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D.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40.吴某被王某打伤后诉至法院,王某败诉。

一审判决书送达王某时,其当即向送达人郑某表示上诉,但因其不识字,未提交上诉状。

关于王某行为的法律效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王某已经表明上诉,产生上诉效力B.郑某将王某的上诉要求告知法院后,产生上诉效力C.王某未提交上诉状,不产生上诉效力D.王某口头上诉经二审法院同意后,产生上诉效力41.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理论,关于期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定期间都是不可变期间,指定期间都是可变期间B.法定期间的开始日及期间中遇有节假日的,应当在计算期间时予以扣除C.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D.遇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依职权变更原确定的指定期间42.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法院调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法院可以委托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个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B.当事人在诉讼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考试大-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站(www.Examda。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是指当事人对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某一裁判或者其他程序决定提出异议的一种制度。

这一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的公平公正。

下面本文将从异议制度的法律基础、异议种类及其提出方式、异议裁定及其效力等多个方面对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进行详细讨论。

一、异议制度的法律基础民事诉讼法中的异议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于法院的裁判或者其他程序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及时提出。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异议的权利,并规定了法院对异议的处理程序。

可以说民事诉讼法是异议制度的法律基础,为当事人提出异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异议种类及其提出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针对法院的裁判或其他程序决定提出多种不同类型的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异议主要包括管辖异议、证据异议、合同异议、调解书异议等。

具体来说,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对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证据异议是指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提出异议;合同异议是指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问题提出异议;调解书异议是指当事人对调解书的效力提出异议等。

这些不同类型的异议,涉及到诉讼过程中的不同方面,当事人在提出异议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异议类型,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提出异议时,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的方式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或者其他程序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当庭提出。

如果当事人在当庭没有提出异议的,也可以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提出。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选择在开庭时当庭提出异议,也可以选择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之后书面提出异议。

无论是当庭提出还是书面提出,当事人都需要合理、具体地陈述自己的异议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以支持自己的异议主张。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

The fewer management levels, the better.(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导读: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

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

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法》254条强制执行的标的应当是财物或者行为。

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发出执行通知。

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应当强制执行。

255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256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执行措施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10、限制出入境等。

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百零一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执行程序

民事诉讼法-第五编-执行程序

被 执 行人 变 更、追加
第四百七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 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 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
【问题】对家庭财产执行的是否要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
执 行措施
金钱债权
履行行为
到期债权
申 请执 行期 间
•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
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 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民诉法解释》
• 《民诉法解释》
第四百七十二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中作为被
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被注销的,如果依照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
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第四百七十三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执行债务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的,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 执行债务人;
• 执行债务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者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 业的法人为执行债务人;
• 执行债务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 实或者抽逃注册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执行债 务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执行债权人承担责任。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异议的提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异议的提出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异议的提出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异议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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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支付令的异议,是指债务人认为支付令有错误,而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不应履行支付令所载给付义务的一种意思表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从此条规定可看出,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法定期间为15日,该期间自债务人收到支付令之日起计算;二是债务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异议书的内容只要表明不应当履行支付令中所载给付义务的意思表示即可,无须附加理由。

债务人口头异议无效。

司法实践中,如果债务人只就支付令的部分内容提出异议,异议的效力及于全部请求。

对于债务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及时将异议内容和时间告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的书面异议,只进行形式审查,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即不必进行实体审查。

人民法院对债务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时,遇有下列情况的,按无效处理:(1)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无异议,只是提出缺乏清偿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2)债务人异议必须具备法定书面形式,在书面异议书中写明拒付的事实和理由,口头异议无效。

(3)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也不影响支付令效力。

(4)债权人有多项独立的支付请求,债务人仅就其中某一项请求提出异议的,其异议对其他支付请求无效。

(5)债务人为多人的,其中一债务人提出异议,如果债务人是必要共同诉讼人,其异议经其他债务人同意承认,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如果债务人是普通共同诉讼人,债务人一人的异议对其他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人民法院认定异议无效,应以适当方式尽快告知债务人。

因为异议不成立,支付令仍然有效,及时告知债务人,可以督促其自行清偿债务,完成支付令指定的义务。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执行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执行程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精讲: 执行程序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复习指导:执行程序(一)执行根据1.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民事支付令和决定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4)法院制作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其他机关制作的法律文书(1)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

(2)公证债权文书。

(二)执行管辖1.一般规定(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 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诉》第224条;(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三)执行启动1.申请执行(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2年;并且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 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注意:不是法律文书生效以后, 而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移送执行(1)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2)民事制裁决定书;(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4)审判人员认为确应移送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四)执行回转1.适用情形(1)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确有错误, 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2)其他法律文书执行完毕后, 被有关机关依法撤销的。

2.适用条件(1)已经执行完毕的执行根据被撤销;(2)根据新的生效法律文书。

注意:一定要有新的执行根据, 仅仅是执行根据被撤销不会导致执行回转。

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支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申请⽀付令必须去法院,只要⼈民法院才能下达⽀付令。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14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9条的规定,⽀付令的申请必须具备下述条件:
1.债权⼈申请给付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给付⾦钱或汇票、本票、⽀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单等有价证券。

2.请求给付的⾦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偿付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债权⼈没有对等给付义务,即债权⼈与债务⼈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债务关系是单向的。

4.⽀付令能够送达债务⼈。

债权⼈申请⽀付令,必须向⼈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4条的规定,⽀付令的申请书应写明下列事项:
1.申请⼈与被申请⼈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作单位和住所,法⼈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的姓名、职务。

2.请求给付⾦钱的数量,或有证价券的数量及种类,以及请求给付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3.写明申请⼈与被申请⼈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请求⼈民法院发出⽀付令。

债权⼈提出⽀付令的申请后,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条件,由审判员⼀⼈对申请进⾏审查。

审查的⽅式,是采⽤书⾯审查的⽅式。

审查的范围,包括下述事项:
1、主体资格审查.
2、请求内容的审查。

3、请求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4、⽀付令能否送达债务⼈的审查。

新民诉法14个修改重点

新民诉法14个修改重点

新《民诉法》14个重点修改1、增加针对诉讼代理人关系的申请回避此次对回避制度的修改最大的一点在于增加了诉讼代理人和审判人员等之间有关系可以申请回避的规定。

本次修改民诉法,特地将诉讼代理人带来的关系加入回避的一个理由,同时将审判人员等违规请吃违规会见等情况作为回避的一个理由。

2、新增公益诉讼制度新增公益诉讼制度。

此前,公益诉讼的途径很少,大部分是通过法律援助组织。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还仅限于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才适用公益诉讼制度,而且一般主体限于环保组织、消费者协会。

3、新增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第三人权利受侵害的维权之道第三人权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或者知情不能维权的情况下,通过此种方式推翻已生效的裁判,给第三人维权提供了一条绿色通道。

但是,第三人必须要满足以下三个硬性条件:1、未参加诉讼不是自己的原因;2、有证据证明发生效力的裁判文书错误;3、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有一个条件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就不能成立。

4、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类型将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类型,是适应社会发展,特别是科技发展的表现。

实践中,有的案件涉及到电子数据的内容,甚至有些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可以左右案件的进展和最终解决。

将电子数据纳入民事证据类型,是民诉法与时俱进的表现。

5、鉴定人也需出庭作证,进一步加强举证质证力度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特别是涉及到伤残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笔记痕迹鉴定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在案件的认定和判决中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能否保证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公正性关系到能否还原事实,保证公平正义。

本次修法规定如果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意见需要进一步证明,作出该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如果不出庭作证,会导致两种结果:法庭不采信该鉴定意见,返还鉴定费用。

此规定对于强化鉴定意见的可信度和权威度有着积极的意义。

6、新增专家证人制度,让定案证据更权威更经得起检验新增专家证人制度,对于审理案件中遇到的涉及到专业知识技能等方面问题,在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审判人员又无法得出确切结论的时候,专家出具的意见则显得至关重要。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

国家司法考试卷三(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模拟试卷1(题后含答案及解析)题型有:1. 单项选择题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河北某经营干货的公司向贵州某土产公司购买价值10万元的干辣椒,河北公司拒绝付款。

为此贵州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河北公司支付货款。

河北公司认为贵州公司用不好的辣椒充当特等椒,因此收到支付令后,河北公司既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义务,而是向另一个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退货。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河北公司的行为使支付令失去效力B.河北公司的行为不能阻止支付令的效力C.如果河北公司在收到支付令后立即提出口头异议的,产生债务人异议的法律后果D.受理支付令申请的法院应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正确答案:B解析:考查支付令异议的提出,依据《民诉意见》第22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不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

知识模块:督促程序2.下列哪种情况下甲可以向法院要求进行督促程序?( )A.甲公司使用乙公司的产品,乙公司拒绝提供合同中的售后服务B.乙拖欠甲20万元现金至今未还,乙在国内,但下落不明C.乙拖欠甲价值200万元的汇票两张D.乙拖欠甲的50万元现金尚未到期,但甲担心乙会抵赖欠款不还正确答案:C解析:考查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督促程序适用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案件,属于非诉程序。

本题中的A项不属于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因此A项不符合题意;依据《民诉意见》第218条可知,B项不符合题意;《民诉意见》第215条规定请求给付的金钱数额确定,所以D项也不符合题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督促程序规定》)第1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案件,不受争议金额的限制。

所以C项正确。

知识模块:督促程序3.下列有关督促程序中期间的说法错误的是:( )A.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B.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应当在债权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15日内发出支付令C.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的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法院提出异议D.支付令生效的,除非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以外,督促程序立即转为诉讼程序正确答案:B解析:考查督促程序中期间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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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应增加规定“利害关系人”为支付令的提出异议主体发布日期:2010-09-20 文章来源:互联网【内容提要】:支付令作为一种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简易方法,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实体审理程序,成为不少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侵害第三人财产利益的手段,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民事诉讼法应当规定作为案外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支付令提出异议以及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非审判程序诉讼活动的监督,以防止当事人恶意串通、虚假诉讼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虚假债权债务支付令利害关系人异议支付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

由于支付令不必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它是处理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简易方法,具有快速便捷的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根据此法律规定,债权人对拒不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

同时,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三款还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在此,法律规定的提出异议的主体有且只有“债务人”一项,也为此,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出现了不少的问题。

一、提出异议主体仅限于“债务人”所产生的问题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为实现非法目的、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法律上的漏洞,以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伪造变造证据等方法进行虚假诉讼,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而支付令作为一种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简易方法,又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实体审理程序,更是成为不少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侵害第三人财产利益的手段,就笔者所在的地市而言,某一基层法院今年上半年就连续发生了6起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支付令的案件。

而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二、三款只规定作为被申请人的“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作为支付令申请人的所谓“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在这里,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根本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是通过伪造变造证据、捏造案件事实等手段,达到借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来“合法”转移作为支付令被申请人的“债务人”的财产,同时,如果有一个案外的第三人对上述债务人又有财产权利主张的话,那么,这个第三人的权益就有可能很难得到保障。

因为,法律并没有规定作为案外人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而此时虚假的“债务人”与“债权人”是一种互相配合、虚构事实的状况,“债务人”根本不会对“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提出异议,那么,即使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也会因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致使支付令顺利地进到执行程序,从而严重威胁到案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虽然,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了案外人有权利就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但是,该条规定的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发生争议的情况,本文前面讨论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权利归属无异议,而只是对申请执行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虚假权利义务关系提出异议,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是不会中止执行的。

如此,一旦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行为所合法转移后,案外人与作为支付令被申请人的债务人的诉讼时间如果发生在后或者诉讼过程较长的话,等到案外人与作为支付令被申请人的债务人之间的诉讼终结也进入执行程序时,债务人的财产有可能已经被“合法”转移到支付令的申请人手中,此时案外人的财产权益就被上述支付令的申请所侵害。

另外,由于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行政裁定、判决以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而对一些非审判程序的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未作明确规定,案外人如果申请检察机关监督这部分非审判程序的诉讼活动的话,人民检察院即使援引宪法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也会因为法律无明文具体规定非审判程序的监督方式、程序等问题而导致搁浅。

况且,支付令的申请,本来就是在虚假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不需要经过面向社会的公示,案外人和检察机关一般很难及时了解情况,更别说介入调查监督了。

因此,法律有必要明确规定案外的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对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并构造一个对支付令进行监督的具体程序。

二、提出异议主体增加规定“利害关系人”的必要性首先是防止非审判程序中诉讼欺诈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法院诉讼案件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法院的立案率一直居高不下,这是因为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一种合法有效的途径,已被老百姓普遍接受。

这缘于公众对法律以及对人民法院公正性、公平性的认同,也缘于公众对法律和国家公权力的尊重。

但近年来虚假诉讼的出现,将非法目的通过诉讼合法化,将一些子虚乌有、编造的事实通过诉讼的方式赋于国家强制力,严重损害了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而支付令作为一种处理民事、经济纠纷的简易方法,又不需要经过法院的实体审理和诉讼程序,因此成为不少当事人虚构债权债务、侵害第三人财产利益的新手段。

对这种司法实践中出现非审判程序中诉讼欺诈的新动向,有必要及时通过下一步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而予以跟进,增加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以及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的监督,以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民的合法财产利益。

其次是保护作为案外人的利害关系人财产权利的需要。

一是因为民诉法对于生效的错误支付令的处理没有作出规定,因此不能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虽然2001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1]2号)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裁定撤销原支付令,驳回债权人的申请”,但该司法解释对于院长发现的渠道、当事人以及案外人申请再审等问题,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或解释,因此,在事实上,案外人要想启动对支付令的再审、审查程序,那几乎是不可能的。

更为重要的是,正如上文指出的,在支付令的申请过程中,法律对于提出异议的权利主体本就没有规定作为案外人的利害关系人,即使利害关系人对作为申请人的债务人有财产权利主张,也无法阻止债务人通过法院的执行行为合法地进行财产转移,因此,在目前的法律规定下,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权利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这也加剧了社会诚信危机,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其三是维护正常审判秩序、节约司法资源的需要。

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化解纠纷,有效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民事权利,但虚构民事法律关系、通过支付令“合法”地侵害案外人的财产权益,让一些人披着合法的外衣牟取非法利益,使无辜者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从而引发和激化新的社会矛盾。

由于受到虚构诉讼事实、申请支付令损害的一般都是案外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又无法通过申诉进入再审程序,使得受到支付令损害的案外利害关系人失去了救济途径。

到了执行程序,受害的案外人虽然可以向执行机构提出异议,但无权对生效法律文书提出异议,执行机构也无权利改变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造成执行与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两难”境地。

同时,虚构事实、申请支付令还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由于虚构事实、申请支付令通常是通过合法的程序进行的,有很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要纠正由此引发的错案以及错误执行,还案件以本来面目,这需要耗费更大的诉讼成本,从而降低了正常的诉讼效率。

三、提出异议主体增加规定“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操作建议(一)规定支付令的公告程序。

民事诉讼法只规定支付令作出后,由人民法院送达到债务人,这个程序只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案外人很难知情。

为保障案外的利害关系人及法律监督机关及时了解债务人财产的被主张权利的情况,法律有必要规定支付令的公告程序,在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的同时,向社会公告支付令的内容。

当然,为了保证支付令这一解决债权债务关系的快捷优势,公告期间不宜过长,定为30日为宜。

30日内如无人提交书面异议和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务人那边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赋予“利害关系人”就支付令申请提出异议的权利。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应增加一款规定“案外的利害关系人对支付令申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应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查。

”当然,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阶段有两种情况,一是在上述的30日公告期间内,二是在支付令生效之后,这两种情形的处理方法应该是不同的。

前一情形法官应当审查异议成立后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一情形由于支付令已经生效,法官应当报请法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依审判监督程序裁定撤销支付令。

(三)赋予法官必要的实体审查权。

为防止案外人随意地提出异议而终结督促程序,使督促程序显得苍白无力。

因此,有必要在利害关系人异议权的前提下,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作出适当规范。

一是前面所述及的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应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不能提供的视为异议无效;二是应由法官对提出书面异议的利害关系人进行必要的询问,审查异议是否有实质理由足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虚假,并且据此决定是否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或者依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支付令。

(四)具体规定检察机关对于督促程序等非审判程序中诉讼活动的监督权。

对于支付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利害关系人大多只能发现一些嫌疑,司法实践中能提出确凿证据的很少,而人民法院也不可能因为案外人的一个异议就轻易地终结督促程序,而且,在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申请支付令的情况下,侵害的可能是国家、集体甚至是不特定的多数人利益。

因此,在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要求监督支付令或者检察机关代表公益依职权主动监督的情况下,法律对此应该明确检察机关对督促程序等非审判程序的诉讼活动的调查权,检察机关有权就该类案件行使调阅案卷、询问证人、调取证据等权力。

同时,民事诉讼法应当赋予检察机关对督促程序等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权力和法律后果,既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支付令的撤销程序,那么,在检察机关认为支付令确有错误的情形下,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依照《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以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抗告和纠正,通过公权力的介入,维护当事人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这也是由检察机关的公益代表人身份决定的。

因此,建议在民诉法修改时,将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规定为民事诉讼活动———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应包括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活动。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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