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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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

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9〕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实行全员聘用、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保障按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

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符合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设备配置标准并经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批准和专家论证后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统筹安排。

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第六条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一)经常性收入核定。

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二)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

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8•【字号】辽政办发[2011]10号•【施行日期】2011.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1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规范的基本药物省级集中采购机制,切实保障群众安全用药,进一步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暂不单独实施基本药物采购)、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增补药品;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鼓励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四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二)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三)坚持全国统一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第五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周期暂定为一年。

第二章采购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搭建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并承担采购工作,利用其非营利性的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等服务。

第七条采购中心作为集中采购的责任主体,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利用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按照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三)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采购中心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其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辽政发〔2015〕60号•【施行日期】2015.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5〕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11月27日辽宁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规范理财程序,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辽宁省本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指为适应全省经济社会改革和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特定事业发展目标,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包括用于省直各部门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的专项业务经费。

省直各部门使用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和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依法依规设立、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注重绩效、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预算编制和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职责分工:(一)省财政部门牵头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对专项资金管理负有安排、审核、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责任。

与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每项具体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组织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编制,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以及实施财政监督检查等。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考核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考核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考核实施方案引言概述:基本药物制度是指国家对一定范围内的基本药物进行统一规划、供应和使用的制度。

为了保障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质量,各级政府普遍实施了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考核实施方案。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考核实施方案的内容和要点。

正文内容:1. 补助资金的分配原则1.1 目标导向:补助资金应根据基本药物制度的目标和政策导向进行分配。

1.2 区域差异: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补助资金的分配比例。

1.3 绩效考核:将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情况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对绩效优秀的地区给予更多的补助资金。

2. 考核指标的确定2.1 基本药物供应:考核地区应保证基本药物的供应充足,包括药品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方面。

2.2 药品质量:基本药物的质量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的重要因素,考核地区应加强药品质量监管,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安全。

2.3 药品价格:基本药物的价格应合理,考核地区应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的监管,防止价格过高或过低。

2.4 药品使用:考核地区应加强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确保基本药物得到合理使用。

3. 考核流程和方法3.1 数据收集:考核地区应及时收集和整理相关的基本药物供应和使用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2 考核标准:根据考核指标的重要性和权重,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确保考核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3.3 考核周期:考核应定期进行,一般为每年一次,以确保补助资金的及时发放和使用。

4. 考核结果的应用4.1 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对绩效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绩效较差的地区进行督促和整改。

4.2 资金使用监管: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于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防止滥用和浪费。

4.3 经验总结和分享:考核结果可用于经验总结和分享,帮助其他地区改进和提升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水平。

5. 问题和挑战5.1 数据收集和统计:由于各地区的数据采集和统计方法不一致,可能存在数据不准确的问题。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考核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考核实施方案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考核实施方案一、考核目的本实施方案旨在确保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行,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考核原则1. 客观公正:考核应基于实际情况,避免主观臆断和偏见,确保公正公平。

2. 科学合理:考核指标应科学、合理,能够客观反映被考核单位的工作绩效。

3. 激励约束:通过考核结果的运用,激励先进、鞭策后进,促进整体工作水平的提升。

4. 可操作性:考核方案应简单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实施和管理。

三、考核内容1. 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等情况。

2. 财务管理情况:包括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核算等情况。

3. 服务质量情况: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情况。

4. 人员配备情况: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配备、专业能力等情况。

5. 制度执行情况:包括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四、考核方式1. 听取汇报:通过听取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汇报,了解其工作开展情况。

2. 查阅资料:查阅相关文件、账目、记录等资料,核实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情况。

3. 现场检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地检查,了解其实际情况。

4. 综合评价:根据考核指标和实际情况,对被考核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五、考核结果运用1. 公布考核结果:将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 奖励优秀单位: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激励其继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3. 督促整改:对考核结果不理想的单位进行督促整改,帮助其发现问题并改进工作。

4. 调整补助资金:根据考核结果,对补助资金进行合理调整,优化资源配置。

5. 追究责任: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总结与展望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考核工作,确保资金的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希望能够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促进基本药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范围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范围1. 概述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我国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供覆盖全民基本药物需求的经费支持。

它在改善公众的健康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社会公平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探讨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 基本药物清单基本药物清单是基本药物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它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委员会制定,并定期修订。

基本药物清单通常包括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以及急慢性疾病的治疗所需的药物。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用于支付基本药物清单中列出的药品的费用,以保障公众的基本药物需求。

3.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使用范围的扩大在我国的医疗保障体系中,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以满足公众对更广泛药物需求的需求。

目前,除了支付基本药物清单中的药品费用外,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还可覆盖以下几个方面。

3.1 慢性病药物慢性病是当前我国医疗卫生领域的重要挑战之一,而慢性病的治疗需要长期用药。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已经扩展到一些常见慢性病的药物,例如高血压、糖尿病等。

这不仅能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也能鼓励患者积极治疗,提高患者的治疗效果。

3.2 儿童用药儿童是社会的未来,其健康是国家发展的重要保障。

然而,由于生长发育及生理特点的不同,儿童对药物的需求与成人存在差异。

为了满足儿童的特殊需求,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逐渐扩大到儿童用药领域。

这包括儿童感冒药、儿童维生素等。

3.3 基本诊疗设备除了药物费用外,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还可以用于购置基本诊疗设备。

这样一来,医疗机构能够提供更全面、更高质量的诊疗服务,进一步提升公众的就医体验和医疗水平。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到诊疗设备的采购,也为医疗机构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4. 个人观点与理解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的扩大对于改善公众的健康水平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版)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1—(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要按照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标准、服务人口数量和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结算(绩效因素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加强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安排的基本药物补助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的资金。

1.3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二、资金分配2.1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分配应当根据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需要,结合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

2.2 中央财政安排的基本药物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分配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2.3 地方财政安排的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分配。

三、资金使用范围3.1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基本药物采购及配送费用;(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奖励;(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设备更新改造等能力提升项目;(4)基本药物政策宣传、培训、评估等费用;(5)其他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相关的支出。

3.2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1)发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工资和福利;(2)购置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无关的设备;(3)其他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申请与审批4.1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基本药物补助资金,应当向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4.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现场核查。

4.3 审核通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基本药物补助资金。

五、资金监督管理5.1 各级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有效。

5.2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使用基本药物补助资金。

5.3 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5.4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文件辽宁省财政厅辽卫发〔2015〕73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财政局:为推进全省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建设,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规范、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财政厅2015年12月24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药政司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5年12月24日印发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办法(试行)为推进全省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建设,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规范、持续发展,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40号)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分别以乡(镇)和行政村为单位100%;规范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备、使用、管理等工作;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和责任意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切实让人民群众得实惠,提高人民群众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果的获得感和满意率。

国家基本药物补助资金总体目标

国家基本药物补助资金总体目标

国家基本药物补助资金总体目标国家基本药物补助资金是指国家为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保障和用药困难问题,实行的一项重要政策。

其总体目标是通过设立基本药物清单、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降低药品价格、提高人民群众用药的可及性和质量,以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国家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总体目标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

国家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目的就是要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获得必需的基本药物,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可及性。

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将逐步完善基本药物目录,明确哪些药物属于基本药物,并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鼓励药店和医疗机构提供基本药物。

二、降低药品价格。

国家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另一个目标是通过补贴基本药物的费用等方式,降低基本药物的价格,以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

通过政府采购、招标等方式,控制药品价格,并对有关药品进行定价管理和监督,推动药品价格的合理化和透明化。

三、提高人民群众的用药可及性和质量。

国家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目标还包括提高人民群众的用药可及性和质量。

通过设立基本药物清单,保障基本药物供应,并鼓励医保支付和药店等渠道提供基本药物,使人民群众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取到所需的药物。

同时,国家还将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测和评价,确保人民群众用到安全、有效的基本药物。

四、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国家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目标还包括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通过提高人民群众的用药可及性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总的来说,国家基本药物补助资金的总体目标是通过政府政策的支持和资金的投入,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能够获得必需的基本药物,提高人民群众的用药可及性和质量,降低药品价格,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

这一政策的实施将对改善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和生活质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

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

大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经费补偿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稳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我市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保证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后的正常运转,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0〕24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种所有制性质的具有独立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地区中心乡镇卫生院、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一般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及与乡镇卫生院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本细则进行补偿。

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及村卫生室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助。

补助资金由其所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根据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从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补助资金中拨付。

第四条地处乡镇的区级医院及专科医院,对其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其进行补助。

对其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和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进行专项补助。

对其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零差率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不执行本办法中规定的门诊服务项目补偿政策。

每季度根据其国家基本药物的销售情况,通过医疗保障基金给予适当的服务项目补偿。

第二章补助方式及资金渠道第五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编制、核定收支、绩效考核、缺口补助”的方式进行补助,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其提供的服务项目进行补助。

第六条基本医疗服务收入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第七条门诊服务项目补偿收入按照规定的服务项目及补偿标准核定(详见附件1),根据就医人员参保险种分别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附件3: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要按照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省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标准、服务人口数量和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并统筹考虑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结算(绩效因素权重原则上不低于5%)。

基本药物政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基本药物政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柏城中心卫生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基本药物制度的可及性,促进村卫生室健康发展,保障乡村医生的正常工作、生活,根据《高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的实施方案》、《高密市乡村医生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为基础,以实行零差价销售药品为基本要求,以合理用药为核心,以减轻群众看病负担为目标,以农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为载体,以落实补偿、加强药品监管和实施绩效考核为手段,积极推进我镇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和一体化管理。

进一步合理规划和配置村卫生资源,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转变“以药养医”机制,推动农村医疗卫生事业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实施范围全镇省统一规划卫生室内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在编在岗乡村医生三、工作要求1、按规定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的相关政策规定2、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基本药物必须从医院采购,并做好药品验收、销售记录。

3、坚守工作岗位,严禁无故脱岗、空岗,认真执行各项操作规范,确保医疗安全,杜绝医患纠纷的发生。

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和考试考核。

认真落实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

4、积极完成医院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资金发放医院负责对村卫生室的综合管理、绩效考核、日常监管和专项基金发放。

发放办法:根据我镇实际,对上级拨付我院的基本药物补助总金额的60%作为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基本补助,总金额的40%作为绩效发放。

基本药物补助总金额的40%发放原则上与公共卫生项目的完成情况成正比,在考核过程中根据实际得分情况进行发放。

发放时间:总金额的60%,根据上级拨款时间每月或每季度一次发放;总金额的40%,根据考核情况年底一次性发放。

五、奖惩各卫生室必须严格执行药品零加成销售,严禁私自加价,执行好的按以上标准进行发放。

对不执行药品零加成或严重违反上级有关规定的,取消基本药物补助,并按卫生局规定给予取消乡村医生资格等处理。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1.引言1.1 概述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是指通过政府的财政资助,为广大群众提供基本药物的保障和补助。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解决因药价高昂而导致的用药困难问题,使患者能够获得质量可靠、价格相对较低的基本药物,从而提高大众的用药安全性和医疗水平。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药品价格的上涨一直是困扰人们的一个问题。

尤其是一些高价药品,对于普通群众来说,购买力有限,无法负担得起。

这种情况造成了严重的医药不公平,使得部分患者因为经济原因而无法获得必要的治疗药物,加剧了社会和家庭的负担。

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的出现改变了这种局面。

通过将基本药物纳入补助范围,政府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价格优惠、资金补贴等方式,来降低患者的用药成本,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

这不仅有利于患者自身的健康,也有利于社会的平衡发展。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还有利于规范药品市场,推动药品的合理定价。

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监管与干预,可以有效遏制药价的虚高和不合理涨价,优化药品的供需关系。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降低患者负担,也促进了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挑战就是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项目所需的资金来自于国家财政,这就需要政府具备足够的财政实力来保障资金的投入和运转。

同时,如何进行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监督也是关键的问题,防止出现资金浪费和滥用的情况。

综上所述,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有效解决药品价格过高的问题,保障广大群众能够获得质量可靠、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然而,项目的推行还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有效管理,以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并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按如下方式编写: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讨论和探讨。

首先,在引言部分,将对基本药物制度补助项目进行概述,明确文中的研究目的。

其次,在正文部分,将对基本药物制度和补助项目的各个方面展开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辽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辽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

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巩固扩大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促进药品合理使用,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监督管理体制,并把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内容和作为财政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根据管理职能,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进行有效管理、监督和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基本药物是指我省集中采购的国家基本药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和配备使用基本- 3 -药物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二章巩固基本药物制度第五条推进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各地可根据实际,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力争到2015年,全省实现每个乡(镇)有1个乡镇卫生院、每个行政村有1个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第六条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额比例应达到70%以上。

第七条为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就医新秩序,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在保证基本药物使用量的基础上,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分别从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和城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药品目录以及2011年省增补基本药物品种中选择使用药品,采购药品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不得超过3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辽政办法[2010]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辽政办法[2010]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建立健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促进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一)试点地区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确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助方式。

已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办发[2010]6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未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试点地区要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本地区补偿机制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二)认真落实《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 [2010]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工作的通知》(辽财社[2010]980号)精神,完善补偿办法,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加快预算执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试点地区市级财政要设立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试点县(市、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综合改革给予专项补助;县(市、区)级财政要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综合改革补偿专项资金,落实补偿资金筹资主体责任。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并核定全省统一标准,参加基本医疗保障人员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障统筹基金报销,不增加患者的医疗负担。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辽宁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辽宁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辽宁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药品管理【发文字号】辽卫办发[2015]209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1.16【实施日期】2015.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度辽宁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方案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209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为进一步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临床医生和药学人员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逐步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合理用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3〕166号)的要求,我委制定了《2016年度辽宁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2015年11月16日2016年度辽宁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方案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3〕166号)要求,为做好2016年我省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培训,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依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总体要求,面向全省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开展规范性、实效性的国家基本药物合理应用培训,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促进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推广和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

二、培训目标通过开展培训,使参训人员了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相关政策、药事管理与处方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

熟悉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强化对特殊药品的管理。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政发[2010]2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2.25【实施日期】2010.02.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发[2010]24号)各区、市、县人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五日大连市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大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0年)》提出的目标和任务,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原则。

立足于保障群众基本需求,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实现基层医疗卫生的公平可及,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

(二)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

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

强化政府责任,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区市县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四)坚持从市情出发,统筹兼顾,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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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和省财政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机构。

第三条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是指中央和省财政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以下简称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省与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第四条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规划,科学论证。

要按照医改工作总体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方向,并对转移支付资金支持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进行科学论证。

(二)强化管理,注重实效。

要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使用过程管理,规范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责任,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三)讲求绩效,量效挂钩。

转移支付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管理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提高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分配转移支付资金,指导督促市级财政和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自评等工作,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测算因素的数据,并对其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分配时主要考虑补助标准、服务人口数量和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同时,统筹考虑各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综合改革的绩效考核结果等工作业绩情况。

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转移支付资金。

对村卫生室,按乡村医生服务人口数量和人均标准核定转移支付资金。

第七条对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弥补核定收支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等符合政府卫生投入政策规定的支出。

对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乡村医生的收入补助。

第八条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省财政每年将下一年度转移支付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省提前下达预计数后30日内下达县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提前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政府预算。

省财政厅在省人大批准预算后30日内正式下达转移支付资金预算。

市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转移支付资金预算后,应当在30日内正式分配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

市、县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分配使用上级财政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转移支付资金。

第九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应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转移支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并对相关工作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一次。

省卫生健康委、财政厅根据需要对各市项目开展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予以复核,并以一定的项目实施期为限,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与相关项目执行进度、绩效评价、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适当挂钩。

绩效评价和重点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转移支付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和对下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第十条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推进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付转移支付资金。

对非政府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按照自愿原则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以及转移支付资金具体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预算和国库管理有关规定,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加强资金管理,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执行完毕,年度未支出的转移支付资金按财政部和省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转移支付资金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或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开展转移支付资金监督检查工作。

市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地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问题,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市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5〕807号)、《关于修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7〕1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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