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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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其次。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可以弥补国家在环境保 护中的不足。政府在环境保护中所拥有的人力、物力是 有限的,但是环境破坏行为无处不在,用有限的物力、 人力去治理无限的环境破坏。常常会使政府部门陷于 被动局面。同时,政府自己也会成为环境的破坏者,如
万方数据
政府决策违反环境保护的原则,过多考虑局部利益、短
期效益.放纵个别环境污染行为或忽视污染预防等。作
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 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在国际法和许多国家的法律 中得以确认。并进而引申出了公民为维护自身环境权 而参与环境保护的各种权利。我国《宪法》第26条第1款 “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 他公害”就体现了保护公民环境权的思想。
上述三种理论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环境与个人利
与控告。”《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
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此外,2002年10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第20条明确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
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的报
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项目环境影响
济领域形成了无过失责任原则。忍受限度论、疫学因果
响。
关系理论、环境权学说.这是我国在完善环境诉讼制度
三、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一是保障公民环境知情权,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环 境知情权。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从法定机构取得有关环 境保护信息的权利.吲(舻)即公民有权获得本国乃至世 界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 况等有关信息。这一权利既是公民参与国家环境管理 的前提。又是环境保护的必要民主程序。知情权应由法 定程序加以保障,在立法上应该规定.公众如何获得信 息及获得何种信息。并对信息的反馈建立合适途径。建 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就要求行政机关负有披露信 息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职责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拓宽公众参与的途径与范围,使之具体化、制 度化、法律化。我国目前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的一个主 要原因是公众没有获得参与的机会与途径。也就是说, 公众没有参与的法律依据或者可以参与的范围很小。 而环境立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规定也大多是原则性的 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应借鉴美国、日本等有

论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

论我国的公众参与立法
现代议会 的代表 通常 由政 党 推荐 产生 ,政 党 的利 益
收稿 日期 :2 1 0 1 0 0— 7— 6
切权力属 于人 民 。公 众 参 与立 法活 动是 宪法 和法
律 确立的一项 基本 原 则 ,是社 会 主义 民 主在立 法活
作者 简 介 :朱 海文 (9 7一) 17 ,男 ,云 南 陆 良人 ,讲 师 ,硕 士 ,主要 从 事 行 政 法 研 究 ;金 成 波 (9 5一) 18 ,男 ,吉 林 长 春 人 ,博 士 研 究 生 ,主 要 从 事 行政 法 研究 。
这是协商 民主理 论 在 公共 决 策 的首要 领 域一
论 基础 ‘ 。
( ) 宪政依据 二
立 法
决策领域 的适用 ,即构成 了公众 参 与立 法制 度 的理
我 国是人 民 民主 专政 的社会 主义 国家 ,国家 的

比如代表 们 代 表 的 民众 利 益 和 自身 利 益 可 能 冲 突 ;

公众执政 党一 种 积极 的政 治理念 ,也有其 深 刻 的法理 依据 、宪政 依 据 以及 规 范依据 。
( 一) 法理依据
在现代社会 ,代议 制 民 主与公 众 直接 参 与结合 了起 来 。具体来说 ,就 是 在立 法 的过 程 中 ,通过 各 种途 径 听取公众 的意见 ,让 公众直 接参与立法 活动 。
主权 的至高无 上 ,那 么 要求人 们 意 志 的表达 必 须直
接进行 ,不能 被代 表 ,这便 是直 接 民主 的理 论 。然 而历史证 明 ,这 种 只适合 小 国寡 民 的直 接 民主理 论 具有很 大的 局 限性 。随着 国家 形态 的发 展 ,现代 国 家广泛采 用 的是 更 有效 率 、更 适 合 自身发 展 的代 议 制民主 。但 是代议 制民主也避免 不 了其 自身局 限性 ,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弊端及完善

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弊端及完善

{占 I 缸会 } J
我 国 仟 政 豆 法 公 众 参 与 的 弊 瑞 及 完 善

摘 要

参 与式行 政立 法 “ 既保 护公 民权利 和 自由, 维护 行政权 力正 常行使 , 限制 公 民滥用其 权利 自由, 又 既 又控 制 行政权
违 法专 断行使 。 众参 与行政 立法有 利 于保 障 宪法赋 予公 民的基 本权 利 , 公 防止行 政权 力的 滥用。 同时 , 众参与行 政 立 公 法有 利 于实现行 政 立法 的公 正 性、 合理 性和科 学性 。 实上 , 国行 政立 法的 专家参与 和利 害关 系人 参 与都存在 较 多 问题 。 事 我
在利害关系人参与行政立法是具有相关权利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的行政立法听证会中利害关系人往往只是摆设只能充当行政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形式合理性的幌子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S cey
己口1 0年 1月 ( ) 上
果。
作为参 与式立法 的一种 形式 , 家参与行政 立法在提 高行政 专 首先 , 参与 行政立 法 的专家 由中立 的 民间机构选 仨 。 家由 专 立法 的质 量 , 防止 腐败 等方面 发挥着 重要 的积极 作用 , 同时也不 主 导立法 的行政机关 选任使 公众对专 家的 中立性产 生怀 疑 , 往 往 可 避免 地存 在着 一些 弊端 , 要体 现在 以下几 个方面 : 主 首 先 , 家一 般 由行 政机 关选任 , 专 其代 表性容 易受 到质疑 。 不 具有说服 力 , 从而成 为 被诟病 的弊端 。所 以 , 与行政立 法 的 参 专 家的选任 必须 公正 、 公开 、 平 。 公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

行政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探讨

政立法正 当程序的内在要求, 也是民主立法的体现与保障。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是民主宪政理念在立法领域的体现, 但我 国行 政立 法 的公 众参 与方 面还有 很 多 不尽如人 意之 处 ; 这样 , 过借 鉴 国外行 政立 法 的有 益经验 来 完善 我 国行政 立 法公 众 通 参与方面的不足成为 当务之急。
的参 与方 式通常 是面 向利益 代表 团体而 非公 民个人 , 即采 取 向利 提 交 面材 料 、 见 或有 口头 陈述机 会 或无 口头 陈述 机会 的理 书 意 益代 表所 组 成 的咨 询委 员会 或顾 问机构 进行 咨询 的方 式 。也 就 由’ 第三 , 法 明确规 定 ‘ 。 该 实体 性质 的法 规 ’ 至少 在 公告 3 天 后 0
关键 词 行政立法 公 众参 与 正 当法律 程序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 0 90 9 (0 00 .4 .3 1 0 .5 22 1) 12 90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0 4
在本 文 中, 行政 立法 的含 义 是指 “ 行政 机关 根据 法定职 权 并 法 中 , 未规 定 公听会 或利 益代 表 制审 议会 。日本 现行 的行 政立 也 按 法 定程 序制 定 和发 布 行政 法 规和 行 政规 章 的活动 ” 。 含义 法程 序也 主要采 用审 议会 的方式 收集 和表达 利 害关 系人 的意见 。 。此 有 两层 意思 : 立法 主体 是行政 机关 , 而不 是权 力机关 或司法 机关 : 在规 定 了相 关行政 立法 程序 的 4 3 法 律规 定之 中 ,3 项 明文 7项 34
L g l y t m n o i y e a s e A dS ce S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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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践与完善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践与完善

规 ,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
行政立法是圆家行政管理 的重要手段 ,它涉及社 舍活勤 的方方 面面 ,舆公 民生活 、工作 、榷利 、羲耪 息息相 网。行政立法 只有 科擘 、合理 、全面 、单碓地
反映人 民的意志 ,才能得 到人 民的韶同和支持 ,提高
1 =
政府行政效率 ,因此公 参舆行政立法 就颢得 十分重
近残年 柬 ,园耪 院各部委在制定部 朗规章 的遇程 遁立 法公 阴徵求意兄 的消息 ,搪大 了普通百姓 的知情 中都通遇部 朗纲站及有 网鞭纸 公怖部 朗规章草案 ,徵 乾 圉,也是立法楼 嗣推逛公 阴立法的重要一步 。 求社舍公 意兄 。徒2 0 年1 月 阴始 ,各部 门都按要 08 O
要。一方面 ,政府行政立法程序 的公 朗、透明 、公 正

r 2 0 年 03 = , 礤 f 夏 盘 2 0 年 O5 2 0 年 07
能殉在一定程度上放骚社官成具主人翁意裁 , 增强公 民的 寅任感 ,增加政府 的凝 聚力 ,提高 和强化 政府行 政行焉的槿威 。 另一方面 , 增加政府行政立法 的透明度 , 在一定程度上遢可以避免立法遇程 中掺摊部 朗利益 。 缝遇三十多年的法制建毅 ,我 圆已缝基本形成有
第 二 陪段 是 鼋子 鄄件 方式 。 即行政 横 网通 迥唐 播 、鼋祝 、鞭纸骚怖消息 ,借助 辗纸 或政府纲站公怖 镁到行政立 法横 阴。使用鼋子 邦件接受公 意兄 ,较
求将部 阳规章草案统一通遇 r 中圆政府法制信息纲 意兄 ,使公 参舆部 朗规章 的立法工作更加规箍化。


公. 歌参舆行政立法工作的德髓情沉介绍

圆磅 院封行 政 法规 草案公 阴徵 求 社龠公 艰 5 意兄 加 m 根攘 《 法法 》的规 定 ,行 政 立法 分禺 行政法 始於2 0 年 ,圆耪院法制辫公室通遇鞭纸全文公怖 了 立 03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为视角

论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办法》为视角
在我 国 , 民参与 的制度 环境 由宪法 、 公 法律 、 行政 法规 、 方 地
性 法规 、 门规章 、 方性 规章 、 范性 文件 和领 导讲 话等构成 , 部 地 规
充 分权 衡各 方利益 , 能有效 的避 免立法 疏漏 和 失败 。 才 而如今 在 但 是在行 政立 法 方面规 范 和完善 公众 参与 机 制的制度 相 对不 完 我 国 , 体性事件 频发 的现 实昭 示着公 众的利 益表达缺 乏一 些制 善 。 众在行 政立 法过 程中参 与机 制不 足既有 制度 方面 的原 因, 群 公 度化 的路径 , 即使公 众能够 表达 伸张 其愿望 和利 益 , 们在 行政 也 有非制 度方 面 的原因 。 他
撤销。 。 部 门的足 够重 视还 是一个 有 目共 睹的 问题 。 广 州人 大常委 会率 先进行 改革 , 此举 动 自有 原因 。 去年广 州 再次 制约机 制存 在缺 陷 。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展 , 政府 职能 越 欲 建 20 吨 垃圾 焚烧 发 电厂 , 00 动机 无可挑 剔 , 涉及选 址 问题 , 来 越强化 , 但 社会关 系也 日趋 复杂化 , 免会 出现行政 机 关越权 立 难
己1 D D年 5月 ( ) 上
论 行 政 立 : 的 公 众参 与 制度 去中
以《 广州市人 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办法》 为视 角

摘 要

随着 社会 经济 的发展 , 当今社 会行 政立 法 已经成为 一种各 国立 法的重要 手段 , 立 法的 目的就 是 为人 民谋 在 行政
引发 民众强 烈反 响 。争 议与 反弹 不断 , 时间 , 一 民众维 权和 政府 法 、 宪立 法 的情 况 , 直接给 公 民和 社会造 成 了严重 的危害 。 违 这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作者:周玉华王丽娜来源:《北方经贸》2013年第01期摘要:公众参与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与作用已被环境保护的实践证明越来越重要。

但由于我国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公众参与与立法目的相背离。

群体性事件成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主要方式,其频繁发生且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负面影响。

要重塑立法指导思想,改变末端参与的模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技术;加强公众的环境权利意识;有效引导、利用环保NGO力量,使其更好的发挥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公众参与制度;环境群体性事件;环保NGO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1-0042-03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概述(一)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涵所谓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对政府作出的有关环境立法、行政、司法等一切与环境利益有关活动进行参与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从公众有效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以及立法上对其规范应当形成的体系来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环境信息知情制度,立法参与制度,司法参与制度,行政参与制度,以及对各项制度中涉及的权利进行救济的制度。

(二)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立法现状1.宪法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基础。

我国1982年《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是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最高依据。

2.法律中有关公众参与制度的规定。

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其后作为环境保护单行法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纷纷效仿。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地方立法论文地方立法实践论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完善

地方立法论文地方立法实践论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完善

地方立法论文地方立法实践论文: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完善〔摘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

当前,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度不够健全,运行机制有待完善,效果有待提高。

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需要细化参与的实体规则,完善参与的程序规制,建立参与的诉求聚合机制,实现立法机构主导下社会力量的介入。

〔关键词〕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立法法,听证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立法体现民主、提高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各级地方立法机关积极探索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方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在程序化、法律化方面仍有需要加以完善的地方。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实践与发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呈现出不断发展的趋势。

第一阶段(1979年~1982年)为起步探索阶段。

十年“文革”结束后,邓小平提出:“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这一阶段国家开始注重立法民主问题,在推动公众的立法参与方面进行了有益尝试。

在地方立法中,根据地方组织法,从1979年下半年开始到1980年年底,地方人大常委会如雨后春笋般地建立起来,自1979年11月29日新疆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集市贸易的布告等三部地方性法规起,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先后启动地方立法工作,立法中的民主形式基本沿用我党“密切联系群众”的传统,主要方式则采用召开座谈会、基层调研等。

第二阶段(1983年~1992年)为逐步发展阶段。

这一阶段地方立法数量增多,地方立法民主化取得新进展。

除了采用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始将征求法规草案意见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各市、区、县人大常委会和省级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学者等,有些地方人大开始委托科研单位、大专院校起草地方性法规。

第三阶段(1993年~2000年)为全面提高阶段。

这一阶段一些地方出现了立法咨询委员,专家论证会,将法规草案公开登报向社会征求意见等方式;部分省市人大常委会开始尝试公民旁听会和立法听证会,立法参与日趋为公众所关注,各地开始探索制度化的公众立法参与模式。

论我国行政程序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行政程序中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
第 3 卷第 3 9 期
21 O 2年 5月
四川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 会 科 学 版 ) 社
J u n l fSc u n No ma iest ( o il ce c sEdt n o r a ih a r lUnv riy S ca in e io ) o S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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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J师范大学学报( 会科学版 ) I l 社
度 。在英 国 , 公众 参 与行 政 立 法 由调查 程 序 和 咨 询 程 序构成 。与调查 程序 成本 高 、 时长 相 比 , 耗 咨询程 序 成本低 、 回馈 高 , 政 立 法效 率 高 , 行 因此 在 行 政立
序确 立 了案卷 记 录 排他 原 则 。在 当今 美 国, 众参 公 与行 政立 法广 泛利 用 了 网络 信息 平 台 。城市 规划 中
的公 众参 与机 制也 兴起 于 美 国 。1 2 9 4年 的《 准 分 标
用 。这一 理论 将 实 践 中的 公 众 参 与 类 型 归 纳 为 操 纵、 导 、 训 告知 、 咨询 、 展示 、 作 、 合 授权 和 公 众 控制 8 种 , 们 随参 与 的深度 由低 到 高呈 阶梯 状 分 布 。操 它 纵 、 导等假 参 与类 型只是 走过 场 , 行政 主体 哗众 训 是 取宠 、 欺骗公 众 的手段 。而合作 、 授权 与公 众控 制等
代 行 政 法 治 的基 本 特 征 。 完 善 我 国行 政 程 序 中公 众 参 与机 制 , 提 高 公 众 参 与 积 极 性 与技 巧 、 强 听 证 程 序 的 可 应 增 操 作 性 、 立健 全 协 商 制度 、 动 有 组 织 参 与 、 大 政 务 信 息 公 开 和 强 化 参 与 权 利 保 障 。 建 推 扩

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发表时间:2019-07-23T12:25:37.540Z 来源:《知识-力量》2019年9月34期作者:张园园[导读] 环境法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即每个公民都有权获取国内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有关信息且有机会参加环境公共管理的过程。

公众参与制度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能促进环境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执行性;增强公众主人翁意识等。

从立法层面、政府和公众角度看,我国的公众参与都是不完备的。

基于国外经验总结,可以通过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本身、发挥政府职能及树立公众的义务本位思想来对该制度予以完善。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陕西西安 710063)摘要:环境法意义上的公众参与即每个公民都有权获取国内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有关信息且有机会参加环境公共管理的过程。

公众参与制度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必然要求;能促进环境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执行性;增强公众主人翁意识等。

从立法层面、政府和公众角度看,我国的公众参与都是不完备的。

基于国外经验总结,可以通过完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本身、发挥政府职能及树立公众的义务本位思想来对该制度予以完善。

关键词:公众参与;必要性;现状;建议一、环境法上公众参与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一)公众参与的含义所谓公众参与,是指群众参与政府公共政策的权利[1]。

环境法意义上的公众参与有所不同。

公众参与即每个公民都有权获取国内公共机构掌握的环境有关信息,并且有机会参加环境公共管理的意思决定的过程[2]。

同时对其“公众”范围的界定,理论界和立法不尽统一。

如《奥胡斯公约》,个体市民、民间法人,以及一些团体、组织或集团构成“广义的公众”;我国法律和文件则包括单位、专家学者、个人、社团等;又如,金瑞林教授认为环境公众参与主体中的“公众”是公民;而徐春艳学者则认为其包括规划单位、建设项目单位、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相关机关、团体、地方政府、学者专家、当地居民等。

(二)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在环境法的研究过程中,学者间形成了“环境公共财产论”、“环境公共委托论”及“公民环境权理论”。

试析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完善

试析我国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完善
L g l y t m d S ce e a S se An o 20.2下 1( ) 09
试析我 国公众参与立法制度的完善
韩 复伟 刘 沛
摘 要 尽管 我 国公 众 参与 立法制度 正朝 着 良性 的方向发展 , 是 , 但 现行 的立 法程序 中对 于公众 参与 立法 的规定还 不是 很 健全 , 在 诸 多缺 陷 。基 于此 , 仍存 本文在 探讨公 众参 与立 法法律依 据 的基础 上 , 我 国公众 参 与立法制 度存在 的缺 陷, 根据 提 出 了相应 的 改革建议 , 以期对 完善我 国公 众参 与立 法制度有 所裨 益 。
证 会等 多种形 式 。 ” 冷 漠感 并没有 消退 , 大多数 公众 对此 并不是 很关心 。 目前 的情 从 因此 , 从现 有 的法律 规定来 看 , 众参 与立法 已成 为一项 基 形 来看 , 公 公众参 与立法 的积 极性还 不高 , 基本 上是一 种动 员式 的
本 的法律 制度 。 此外 , 公众 参与 在地方 性法 规 的制 定过 程 中得 到 参 与 。
国家采取 全 民讨论 的方 式对 部分 法律 征求 意见 。全 国人 大
草 审查法 律草案 法 的内涵 。 谓公众参 与立法 就是公众试 图影响 立法 机关立 法过 法律 委 员会和其 他有 关专 门委 员会在论 证 、 拟 、 所
程和 结果 的活 动 , 是指 一个 同家 的公 民个 人或团体 以某种方 式介
另外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立 法法》 5 规定 “ 法应 当体现 《 第 条 立
参 与形式 的 日趋 多样化为 公众参 与立法 提供 了更 宽 的空间 ,
人 民 的意志 , 发扬 社会主 义 民主 , 障人 民通过 多种途 径参 与立 但 问题 的关键 足, 保 到底有 多少公众 能够参 与进来 , 是主 动 的参 与 ,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践及制度完善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实践及制度完善

参 与 的氛 围 中 , 才 可 能真 正 实 践 民 主 所 欲 达 到 的基 本 价值 。 真 正 的法 治 政 府 稳 定 运 行 , 不 是 少 数 精 英 积 极 地 投 入 和 多 数 民众 的 政 治 冷 漠 , 而是 富 有 实 效 的 公 民参 与 。 ” 0的 确 , 随
2 0 1 3年 第 3期 ( 总第1 3 9 期)
牡丹 江教 育 学 院 学报
J OURNAL OF M UDANJ I ANG COLLEGE OF EDUCATI ON
N O.3 , 2 01 3
Se r i al N o .1 39
我 国公 众 参 与行 政 立 法 的 实践 及 制度 完 善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 编 号 ] 1 0 0 9 — 2 3 2 3 ( 2 0 1 3 ) 0 3 — 0 1 7 3 — 0 2
会、 论证会 、 听证会等 。( 1 ) 听 证 会 。 听证 的主 要 作 用 在 于 给 公 众 陈 述 意 见 的机 会 , 提 供 表 达诉 求 的 平 台 。听 证 会 的 存在以存在不同利益方为 前提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价格法 》
发, 分 析 了 当前 我 国公 众参 与行 政 立 法 所 存 在 的 问题 , 在 借 鉴 国外 优 秀成 果 基 础 上 , 提 出完 善 我 国 当前 公 众 参 与 行政 立法实践的具体措施 , 以 期 为 我 国的 公 众 参 与行 政 立 法 制 度 有 效 实施 提 供 借 鉴 。 [ 关键词] 行政立法 , 公众参与 , 实践 , 制 度 完善 [ 中图分类号]D 9 2 2 . 1
法规 , 应 当深入调 查研究 , 总结 实践经 验 , 广 泛 听 取 有 关 机

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的有效对策

行政立法中公众参与的有效对策

[ 作者 简介 ] 邵 ̄ ( 1 9 6 9 -) , 男, 山东莒县人 , 山东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 中共 日照市委党校 副教授 , 律师 , 研 究方向
为 ̄ - i - . R 法治 、 地 方 治理 。
陈维芹( 1 9 6 8 - ) , 女, 山东莒县人 , 莒县司法局、 莒县法律援助 中心主任 , 二级律师 , 研 究方向为依法行政 。
2 0 1 3 年1 2 月
中共 山西省 委党校 学报
Ac a d e mi c J o u r n a l o f S h a n x i P r o v i n c i l a C o mmi t t e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 P . C
关法律法规 , 尽 快完善政府信 息公 开制度 , 建立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救济制度 , 加快行政立法的听证制度建设 , 以法律
形 式 对 公 众 的动 议 权 作 出 明确规 定 , 以促进 行政 立 法 的正 当性 。
[ 关键词 ] 行政立法 ; 公 众参 与 ; 制度化 [ 中图分类号 ] D 6 3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o o 9 — 1 2 0 3 ( 2 0 1 3 ) 0 6 — 0 0 7 5 — 0 4
政 立法 过程 中缺乏 有效 的公 众 参 与 。 近年来 , 随着 我
国经济社会 的快速发展 , 利益主体 日益多元化 , 公众 权 利 意识 不 断增 强 ,对 行政 立法 的参 与热情 1 3 趋 高 涨。 为此 , 对我国行政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进行研 究并加以完善 , 对于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 推进依法行
政、 建 设 法治 政府 具有 重 要 的理 论 和现实 意义 。

论我国环境法治下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以公法学的视角

论我国环境法治下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以公法学的视角
的支撑性制度 。 从主体上 分析 , 环境法 治一方面涉 及到政府 的环境 治理 , 另一方面 则是公 民的环 境利益诉 求, 国 目前 的现实情况恰恰 是上述两 者 的分离 与断层 。“ 中 国的情 况分析, 我 从 二十 多年来 , 一 方面是环境立 法 的空前 繁荣, 另一方面 则是每一 部环境法律都 未得到真 正的实施 , 民众感 到 使 中国环 境法律的 无能 ’ 无用 ’ 中国环境法制 的这种遭遇 , 根本原因是缺乏 民主基础 、 、‘ 。 其 缺乏 公众参与陋 ’ , 而政府与公 民关系 的调整 正是宪法与行政 法等公法 的调整对象 , 民主基础上 的公 众参与 正是政府与公 民 良性互动 的典型表现 , 善治 ’ 是“ p的理想状态与结果 , 在完善 我国环 境法 治下 公众参与制度 的问题上寻求公法 的解 决途径 , 不仅可 以为从根本上解 决我 国的生态 问题提 供 可行性 的方案 , 而且我们还 可 以此作 为公众参 与的制度实践 标本 , 运用 于我 国宪政 建设与发
的 问题众多 , 二是环境事件 的公众关注度 空前膨胀 , 但缺乏理性 与秩 序。 [] 杜钢建:《 4 公民参与一 宪政发展 的必然趋 向》 来 自:正义 网 l p/ w .r. m zw/ / 1 1 5 t , a : w c c / n c 2 5 .m,2 0 年 t / t w j bo y 6 a h 04
的法治和宪政模 式 。笔者认为 , 这种新 型 的法治和宪政 模式也是 我国宪政发展逻 辑上 的必然 走 向, 而作为我 国宪政和行政法 治重 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法治理应与 公众参与 民主紧密结合 并将
公众参与 的制度 法制化 , 因此公众参 与不仅是环 境法治 的核心 理念和原 则, 更应 当是环境法 治

浅谈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浅谈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理论与实践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浅谈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长沙市生态环境局天心分局 周娟艳摘要: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在我国已经是社会共识,但是要想将共识转变成现实,仍然需要更加细致科学的制度从参与主体、参与范围、参与程序、参与效力、参与限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系统的制度设计,真正发挥人民对政府的监督作用,所以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深入研究十分必要。

首先,本文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对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内涵和特征进行界定,深入分析其理论基础和价值考量。

其次,通过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实践进行研究和归纳,总结出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动议权缺乏,时效性欠缺,听证制度不健全,追责制度不完善的问题。

针对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相关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制度完善一、我国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公众缺乏行政立法动议权行政立法的动议权,是实施民主立法的国家赋予公民参与立法的一项积极权利。

即在法律决策等立项或者准备阶段过程中,公民有权向立法起草机关提出应将某些事项纳入法律规定或者某些事项不应该被纳入法律规定的具体要求。

行政立法的动议权能够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性,公众从法律立项开始便参与其中,公众的意见贯穿于立法程序的各个阶段,这样既能使得公众了解立法程序的规范性,增加立法机关的公信力,又能使公众通过知悉立法材料,了解立法目的,更客观地提出问题建议,使得立法更能适应社会的实际发展状况,便于后续的顺利实施。

目前,我国诸如《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定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公众的动议权写入法条,因此,在我国的立法程序里,公众在立法的准备阶段,是不具有法定的提出意见的权利的,这就使得公众参与立法的环节缺少了一环。

而且,从目前我国立法的实际情况来看,通过立项的法案,虽然之后有公众参与的座谈、论证等程序,但最后基本都会通过表决。

因此,缺少了立法之始的公众动议权,公众参与立法的实效性也会有所降低。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背景、困境以及完善路径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背景、困境以及完善路径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背景、困境以及完善路径作者:胡溢武来源:《党政干部学刊》2013年第10期[摘要]民主理论的发展,催生参与式行政的兴起,使之逐渐成为各国所普遍接受和采用的现代行政管理模式。

参与式行政将公众纳入行政过程,促进行政的民主化、理性化、科学化。

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参与式行政,尤其是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一项逐渐发展中的系统工程。

解读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需要立足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背景和现实背景,分析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现状,从而探析推进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路径。

[关键词]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公开;市民社会[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3)10-0025-05行政立法是指除法律以外的其他行政法规范的制定行为,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范的活动”[1],这也是我国目前行政法学界的通说。

在民主与法治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的现代社会,行政立法几乎成为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最主要的抽象行政行为方式,而行政立法本身却存在着“立法权”正当来源的问题,如何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寻求行政立法的正当性成为行政法学研究者亟待解决的问题。

而随着西方国家的“参与式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兴起和引入,学者普遍认为公众参与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存在的“合法性危机”问题,是赋予行政立法合法性的有效手段。

那么,“参与式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具体内涵和要求什么?公众参与能否解决我国目前行政立法的有关困境?如何推进行政立法领域的公众参与?一、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背景(一)理论背景:民主理论的发展公众参与作为政治实践和理论形态,与民主制度密切相关,是伴随民主政治形态的发展和民主理论的进步而发展演变的理论形态。

[2]在现代社会,代议制民主理论已成为西方国家民主政治体制的基础。

代议制民主的确立对于现代民主政治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为后来各种民主理论的发展奠定基础。

就公民而言,代议制民主下的公民政治参与权,主要表现在其对委托人即代表的选举上——公民通过选举能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由代表代自己对国家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民意得到有效地表达,政府合法性也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摘要:行政立法作为我国立法体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而公众参与行政立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对于提高我国立法质量,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分析了当前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所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当前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具体措施,以期这些完善措施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公众;行政立法;价值功能;问题分析;完善措施一、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涵义所谓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指在行政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公民、社会团体、利害相关人等社会公众在知情权和表达权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获悉行政立法的相关信息,并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与方式,参与到行政立法活动中,对相关立法事项表达自己的意愿,而负责立法活动的行政机关在充分听取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平衡各方利益,通过立法程序将公众意见上升为行政立法活动的行为。

二、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价值功能第一,公众参与对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具有推动作用。

在行政领域实现民主主要是通过扩大公民参与实现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保障行政立法具有民主正当性的需要。

而行政立法的民主化和民主价值的实现不同于立法机关的立法,行政立法从产生的时候就存在着民主正当性不足的质疑,因而强调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就显得格外重要和必要。

第二,公众参与对行政立法的科学化具有促进作用。

现代行政立法活动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许多专业问题仅靠立法者的知识无法解决。

公众参与是行政立法信息重要的来源渠道,使得公众与立法机关之间建立直接、及时和多方位的信息沟通传输机制,与官方立法信息通道形成互补,以弥补立法信息渠道不畅的缺陷。

因此,公众广泛参与行政立法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立法决策的失误和错误,避免了立法的片面性,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立法质量与立法水平。

第三,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能够提高公众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利于自觉守法。

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强化

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强化

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强化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推进,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强化成为了一个重要课题。

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强化不仅关乎政府治理的合理运作,也直接影响着公民的权益保障。

本文将从行政立法、行政程序和行政监督三个方面来论述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强化。

行政立法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过去,由于行政法律制度的缺乏,导致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容易产生滥用和不当行为。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行政立法工作。

以《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为代表的行政法律制度陆续完善,为行政行为设置了明确的法律约束。

同时,制订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这些法律的出台,为行政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行政程序是行政法律制度的另一个重要方面。

行政程序的规范和强化对于行政权的合法行使和行政效能的提升至关重要。

行政程序的完善与强化一方面要求政府机关在决策、执行、裁决等环节中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为公民提供申诉和监督的途径;另一方面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提供信息、听证、参与决策等义务。

例如,我国于2004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遵循的程序和原则,为公民提供了合理的参与和监督途径。

类似的行政程序规范旨在确保行政权的公正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提高了政府的决策质量和效率。

行政监督是行政法律制度的最后一个方面,也是行政法律制度完善与强化的重要环节。

行政监督既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也是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只有通过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才能有效遏制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违法行为。

我国在行政监督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例如,2008年成立的国家监察机关,负责对公职人员的职权行使进行监督;同时,行政监察法规范了对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监察和追责。

这些举措既加强了对行政行为的约束,又提高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

行政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强化不仅使行政行为更加符合法治要求,也为公众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

简论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连云港反核事件为例

简论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连云港反核事件为例

简论我国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与完善———以连云港反核事件为例张天杨(北方工业大学,北京 100144)[摘 要]2016年8月6日左右,在连云港发生了一起大规模的聚集事件,其原因竟是为了反对一场尚未形成方案的核废料建设规划。

文章旨在对本次事件进行分析,来探讨我国城市规划建设中出现的关于公众参与的问题,对现存的公众参与制度的不足与建议提出一点看法。

[关键词]连云港反核事件;公众参与制度;建议[DOI]10 13939/j cnki zgsc 2017 02 1461 引 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各种高污染的工业设施在全国范围内兴起,而这一大批的设施在城市规划中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邻避效应①影响。

然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建设用地越来越紧张,受用地、资金、设施等条件的限制,邻避设施融入居住区等建设用地不可避免,咨询性参与往往会将邻避设施选址推入“踢皮球”陷阱,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矛盾亦难以调和。

[1]此次事件就是由于邻避设施的建设计划过程中与公众的参与度不够,加之部分媒体不实报道与政府反应迟缓等各方面原因,使得公众对该项目有所误会所致。

连云港事件为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视角,以往公众事后才了解政府的建设规划,为了发泄不满而通过游行集会来迫使政府改变规划,但本次却是提前预知尚未形成的规划而产生的集会。

从以往的延后了解到此次提前的舆论误读,都反映出了我国公众参与问题仍有极大的漏洞。

2 连云港反核事件2 1 事件概述事件源头来自7月26日,国防科工局副局长王毅韧在中核副总杨长利的陪同下赴连云港调研中法合作核循环项目拟选厂址。

这一新闻后经中核集团推广,并由其他一些网站与子公司转载。

但中国核网揣测该项目将落户连云港并进行发布,之后中国核能自媒体则是加上更具引导性的标题,又将原标题的“中法合作核循环项目”变为“核废料后处理大厂”后发布。

之后文章迅速在网络与社交媒体上传播,从而成为连云港大规模反核废料集会的源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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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度的完善作者:刘晓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3期摘要公众参与是构建行政立法正当性的必然要求。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缺陷,行政机关的漠视态度以及我国公众自身的原因,我国公众参与的程度仍然不够。

制度的实施需要具有强制性规定的法律。

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及参与能力、加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是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正当性作者简介:刘晓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

中图分类号:D9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165-02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由于繁琐的程序往往不能适应变化的社会需求。

行政立法顺应而生,行政立法在高效率地对社会复杂问题作出法律回应的同时,也遭到了质疑。

因为根据传统的“三权分立”理论,立法权由立法机关排他性地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不得享有这一权利,而且“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行政机关不与公民广泛讨论的情况下能自觉、先觉的表达公民的真实意愿” 。

一、公众参与:构建行政立法正当性之必然要求公众参与立法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近年来我国“公众参与立法”有了重要进展。

但对行政立法的质疑仍然不断。

理论层面上的质疑,主要是对行政立法是否能够代表公众利益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反映公众利益,再者就是害怕行政立法会成为保护行政特权的工具。

实践层面上的质疑,主要是行政机关取代了一些本应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而且行政立法之间还存在相互冲突,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问题。

所谓公众参与就是,“在行政立法和决策过程中,政府相关主体通过允许、鼓励利害关系人和一般社会公众,就立法和决策所涉及的与利益相关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问题,以提供信息、表达意见、发表评论、阐述利益诉求等方式参与立法和决策过程,并进而提升行政立法和决策公正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一系列制度和机制” 。

公民直接参与立法的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在理论上来说,渊源于古希腊的政治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和古罗马思想家西塞罗的政治思想。

近现代社会,法律被认为是“公意”的体现,立法权的性质和归属成为民主整体的直接表现。

故立法权的正当性源于民主。

行政立法相对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而言,行政立法是授权立法。

尽管现行宪法以及《地方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立法法》均对行政立法权予以了法律认可,但由于行政机关并非民主直接选举产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欠缺民主性,为了弥补这一遗憾,行政机关在行政立法过程中适当地复制权力机关立法程序是必须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是其中一个重要的举措。

公众参与不能仅是形式上的参与,而应该是公众自愿参与,要突出参与者的自主性。

我国立法过程中利益之间的博弈是存在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立法是资源配置和分配利益的最有利的方法。

因此公众除了通过选择代表自己利益的代表在立法过程中施加影响与压力外,确有必要直接参与到立法的任何一个环节之中。

正如美国学者萨默斯指出的,参与是公民自行决定自己命运的措施,“在民主社会里,大多数公民宁愿自行管理自己的事务,哪怕做得不好也不愿让别人管理自己的事务,即使后者做得更好。

”二、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程度不高的原因分析公众参与立法不仅为科学决策提供有力的保证,而且能对行政权力形成一种监督,使权力受到了规范,构成了民主与集中的平衡,所以鼓励公众参与立法,有助于建立依法行政的负责任的政府机制,对增加政府透明度有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现阶段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程度仍然不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缺乏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我国有关公众参与立法的现行法律缺乏强制性规定。

例如《立法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法规起草过程中可以采取听证方式以听取公众的意见。

在这里规定的是“可以采取”而不是“必须采取”听证方式。

由此可知,公众的听证权能否实现要视行政机关的意志而定,因为听证不是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义务。

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中对什么是“切身利益”以及“重大分歧”等概念没有作出确切的界定导致需要公众参与的行政法规、规章的界定很含糊。

而且这样的规定只是实体性的,没有程序性规则加以约束,从而给起草单位和审查机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可以说正是由于没有具体可以操作的判断标准或者由于规则标准过于原则化,公众能否参与完全取决于行政机关的决定,这实际上取消了公众的参与权利。

(二)传统习惯影响公众的参与意识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我们对现行法律存在着一定的消极态度,往往把自己置身于现行法律调整对象的被动地位。

即使发生了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能采取“私了”办法解决的多是不会转向求助法律的,期望用自己的“息事忍耐”之举,来消除后顾之忧。

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说在很多情况下,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最终发挥作用的是民间习惯,国家法律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掉了。

在农村地区,许多带着传统法律文化色彩的民间规范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人们感觉不到它是外在的,而是被当做理所当然的合理存在的。

相反村民感觉法律离他们是遥远的,不亲切的。

一般情形下,他们不会主动去关注立法动态,而且由于信息的不灵通,他们知道律法变化的机会也不是很大。

基于对法律的陌生感,公众对法律的态度可以说是逃避远离,公众参与也只能说是少数人参与其中,大部分的公众的参与意识仍然很弱。

(三)行政机关态度不积极受传统行政文化中“治民”观念以及强行政权的影响,在我国普遍存在着忽视公众意见的倾向,行政机关迫于形势往往把公众参与当成一种形式。

再者立法成本也是行政机关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般来说,“在立法活动中,民众发言权越大,专家的关注面越广,立法机关的运作就耗时越久。

一种彻底的民主往往也是一种高成本的民主,当社会不想为之付出成本或成本过于高昂时,就不可能实现有效的参与”。

此外,虽然专家、学者的观点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具有较强的说服力,行政机关对他们的意见是予以重视的,但是由于专家学者们的观点往往具有较强的理想色彩,具体意见可能欠缺操作性,也容易导致参与流于形式。

因此立法主体在选择人员时具有一定的偏向,专家、学者的作用并不是很大。

其实参与形式本身并不是最关键的因素,更为重要的是,是能够让真正的利害相关者通过参与来表达出自己的见解。

多数公众远离于国家管理之外,他们大多缺乏说服的技巧,也不懂妥协的艺术,往往会出现辩论点越辩越多,共识却越来越少的局面。

行政机关感觉他们是外行的,态度是不合作的,这会让行政机关有“费力不讨好”的感觉。

而且当公民以个人身份参与行政立法时,数量庞大,利益诉求过于分散,不利于观点整合和利益协调,这样庞杂的工作将影响行政机关的效率,考虑到成本和效益的问题,行政机关对待这部分人参与行政立法的态度可以说是可有可无的。

三、完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制度之建议尽管当前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发展趋势是公众参与性逐步增强,但行政立法的公众参与程度仍然不高,尤其是从事与法律有关工作的公众参与的比例过低这一问题不容忽视,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完善:(一)制定强制性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有所规定,但是正像本文前面分析的,由于对“重大、疑难问题”和“切身利益”等一些具体标准、具体范围界定不清晰,导致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可操作性不强。

在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国务院应当陆续出台相应的解释,地方政府应制定具体的、符合地方实际的具体规定。

例如要对公众参与的程序进行具体的规定,明确人员的组成以及职责;明确规定反馈制度以及公众参与的保障制度;确立公众参与的行政立法的范围,限制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对行政机关予以监督。

立法程序可以限制恣意专断和过度的裁量,在行政立法程序中赋予更多的民意成分,可以化解行政立法的局限性,可以防止行政立法主体滥用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权力侵犯公民的权益和谋取不当的利益。

(二)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及参与能力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民主政治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时,公众参与的热情越来越高。

然而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缺乏权利意识,权利意识淡薄不愿参加以及想参加但信息不灵通而参与不到行政立法过程中的人仍占很大比例,为此我们应该继续加大普法力度和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通过“政府推进、社会影响、媒体引导”等多种方式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及积极性。

行政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能力的大小决定着公众参与实际效果,进而影响行政立法的正当性。

我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整体能力不高,而且存在参与主体之间能力不均衡的现象。

公众参与能力的提高需要公众加强自身的学习,政府辅之以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由于行政立法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公众一方占有的政治资源不及其他利益方,而且分散的个体话语权远没有团体的优势大,有组织化的团体能通过参与立法争取到很多本来不属于他们的利益。

为此要承认和允许不同利益群体、利益阶层形成群众团体或者寻找代理组织如行业组织,逐步实现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组织化,在行政立法的利益博弈中为自己争取合法合理的利益。

(三)加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监督行政立法的法律规定,只是通过批准和备案两种方式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

应强化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审查监督。

对于行政机关无视公众的参与权利,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召集公众参与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立法的,未经公众参与的应归于无效。

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诉讼法,行政立法行为是被排除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的。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于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只有审查权,并没有撤销权。

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行为没有有效监督的权利。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把行政立法行为纳入到司法审查范围,确立人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权。

只有公众的意见得到行政立法者的充分尊重和认真对待,对立法决策、法案的内容甚至效力产生实际影响,公众参与才是有效的参与。

我们肯定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意义,并不是说民意就能够完全左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换句话说,行政立法部门采纳不采纳公众意见,并不是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效果的唯一标准,但无论参与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参与本身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

因此我们应该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形式和途径,不断扩展公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让公众参与成为公民的切实权利。

注释:沈荣华,周传铭.中国地方政府规章研究.上海三联书店.1999.132.王锡锌主编.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陈瑞华.通过法律实现程序正义——萨默斯“程序价值”理论评析.北大法律评论.1998(1).《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19条第2款、《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15条.蔡定剑主编.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法律出版社.2009.41.参考文献:[1]胡建淼主编.公权力研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2]刘莘主编.法治政府于行政决策、行政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周旺生.立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4]汪全胜.制度设计与立法公正.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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