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2015年新增碳排放权交易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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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15.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主任徐绍史2014年12月10日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20•【字号】京发改规[2013]5号•【施行日期】2013.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各有关单位: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部署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

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北京为全国首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

2012年10月,本市试点实施方案率先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

为规范有序推进试点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重要意义实行碳排放权交易是节能减排的重要市场机制,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提升企业节能减碳管理水平,推广应用节能减碳新技术、新产品,形成新的金融创新产品和金融活动,有效降低综合节能减排成本,促进企业升级发展。

二氧化碳和大气污染物PM2.5的主要成分(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均主要来源于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的燃烧,两者同根同源,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同时,可相应减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PM10、PM2.5等大气污染物,建设碳交易市场可协同治理大气污染,对于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具有积极意义。

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建设的总体安排1.市场交易机制。

试点期间,本市实行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下的配额交易机制。

2.交易产品。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只针对二氧化碳一种温室气体,主要交易标的为二氧化碳排放配额。

允许参与主体通过项目交易获取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消一定比例的配额。

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经有资质的核证机构核定,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3.市场参与主体。

本市碳排放权交易主要针对行政区域内源于固定设施的排放。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 版)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 版)

附件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交通运输企业(单位)配额核定方法(2015版)为科学合理地核定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满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方法。

一、基本定义1.交通运输企业行业范围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重点排放单位管控范围的通知》(京政发〔2015〕65号)等文件规定,本市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总量5000吨(含)以上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业代码5412)和公共电汽车客运单位(行业代码5411)纳入重点排放单位管理,按照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强制参与碳排放权交易。

2.排放源及排放设施交通运输企业二氧化碳主要排放设施包括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车辆以及场站内固定源燃煤和燃气设施等。

排放源包括:企业所属营运车辆及内部车辆等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锅炉等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和上述设施因电力消耗产生的二氧化碳间接排放。

(1)移动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包括营运车辆和内部车辆)消耗的汽油、柴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和运输车辆使用尿素等尾气净化剂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移动设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外从事运营服务所产生的排放。

(2)固定设施二氧化碳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办公楼、地铁车站、车库等场所内燃煤、燃油和燃气固定设施消耗的化石燃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的固定设施产生的排放。

(3)二氧化碳间接排放是指企业所属运输车辆(如:电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和固定设施电力消耗隐含的电力生产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不包括企业所属上述排放设施在本市行政辖区外电力消耗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

3.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二氧化碳排放控制系数(以下简称“控排系数”),是市主管部门依据全市GDP平均增速目标、各相关行业碳强度下降目标、各行业碳排放历史平均水平和年均增幅,综合测算确定的,用于核定交通运输企业既有固定设施和移动设施排放配额的参数。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北京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环发[2012]285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发布日期】2012.10.30【实施日期】2012.10.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北京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12〕285号)各区县环保局、发展改革委、统计局、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的通知》(环办函〔2011〕1310号)和《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工作的通知》(环函〔2012〕212号)要求,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决定在全市开展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

为全面推进调查工作,现将国家有关文件、2011年北京市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环保产业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协调。

各区(县)环保局牵头,会同区(县)发展改革委、统计局和经济信息化主管部门成立环保产业调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

请各区(县)环保局于11月12日前将本地区调查领导小组名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及联络人名单、联系方式(地址、邮编、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报送市环保局。

二、各区(县)环保产业调查领导小组,按照《2011年北京市环境保护及相关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实施方案》(见附件4)的相关要求,对本地区的调查对象进行摸底,形成调查对象名录。

能源及碳排放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能源及碳排放法律法规和标准清单

生产经营部 二、十三、十六、二十四、三十 各单位 八、三十九
37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12-16 、 18 、 22 、 24 、 31 、 32 、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生产经营部 2012.04.27 2012.07.01 35 、 38 、 40 、 46 、 48-51 、 61 、 155号 各单位 64、66、69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生产经营部 2006.06.20 2006.07.20 全文 174号 各单位 京政办发47号 京政发[2007]3号 京政发[2011]43号 京政发[2014]14号 京发改[2007]286号 1988.05.14 1988.06.01 2007.01.18 2007.01.18 2011.08.22 2011.08.22 2014.05.28 2014.05.28 2007.02.17 2007.04.01 生产经营部 全文 各单位 生产经营部 三-九 各单位 生产经营部 全文 各单位 生产经营部 2、3、6-8、10、13-15、17、18 各单位 、22 生产经营部 2-12、14 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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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电管理办法 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
2000.12.29 2000.12.29
发改环资[2004]2505 生产经营部 2004.05.01 2004.05.01 三(三)、四、五 号 各单位 发改环资[2007]2429 生产经营部 2007.09.17 2007.09.17 全文 号 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4 5 6 7 8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备案申请…

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备案申请…

业务类型
表 3.核查机构近三年业绩清单
项目名称
行业领域
起止时间
业务描述
备注
9 10 11 12 13 14 15
业务类型代码如下:A-碳核查、C-CDM、V-中国自愿减排项目 、I-ISO14064、E-节能量审核、 O-其他(请注明)。
姓名
教育背景
专业 学历 毕业时间
表 4.核查员信息
技术资格(职称或执业 获得时间 资格)
申请备案(扩大备案)行业领域(√) )
本人声明 (一) 本人对所获得的商业资料及数据保密;
(二) 本人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
(三) 本人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 (四) 本人所填写的备案信息及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属实。
签字:
申请日期:
1 2 3
颁发机构
行业领域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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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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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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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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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2
毕业时间
3
单位(公章): 姓名
表 5.核查员备案申请表
性别
(证件照)
出生日期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2. 温室气体审核和/或节能量审核业务具体情况:

最新2015版北京市企业 (单位)二氧化碳核 算和报告指南(2015版).pdf

最新2015版北京市企业 (单位)二氧化碳核 算和报告指南(2015版).pdf

附件3北京市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2015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指导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

参与北京市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的北京市辖区外企业的核查参照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5000吨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

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方法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报告的核查参照本指南实施。

本指南所称委托方,是指参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并与核查机构签订核查协议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或相关方。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

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

(二)公正性。

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证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三)保密性。

核查机构应在核查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条核查机构依据以下文件开展核查工作:(一)《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查办法》);(二)《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本市及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核查机构应当结合本指南要求,制定核查项目管理制度,纳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

第六条对于重点排放单位的有关信息,核查机构应当判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容的可信度,并核实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不应当忽略任何与核查结论相悖的客观证据。

第七条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确保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应当确保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

第三章核查流程第八条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

2015年6月_王乐_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2015年6月_王乐_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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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核查流程
核查准备
• 签订核查协议 • 业主初次填报 • 业主准备核查材料、核查机
构进行文件评审
现场访问
• 核查机构看现场 • 核查机构与业主进行
5月底前
6月20日前完成上年 度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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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内碳交易试点碳排放核查方案与进展
经验总结
• 法律层面的保障:人大立法、政府文件强化对试点碳交易市场建设的法律保障 • 核查工作通知:明确了历史及年度核查工作流程及时间点要求
制度建设 • 核查工作指南:规范了从企业范围、核算方法、报送方式、核查流程等关键要素
碳排放核查基本程序及要求
王乐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
1
目录
一、国内碳交易试点碳排放核查方案与进展 二、试点地区碳排放核查实践(北京、广东、天津) 三、企业应如何配合做好核查工作
2
二氧化碳排放核查
是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对具体企业在某一时期内的碳排放量进 行事后的独立检查和判断
核查目的
1. 通过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工作,确保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报送 符合核算指南要求,确保二氧化碳排放数据真实有效、客观公正
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开展第二批300家企业碳核查工 作的通知》,参与本次碳核查的第三方机构共18家
全国低碳日正式启动交易,已完成历史碳核查的635家工业 企业成为首批上线企业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提交2013年度碳排放报告的通知》
2014年7月3日
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了631家履约完成单位及4家未按时 履约单位名单
• 核查结论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依据为基础, 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
• 核查机构在核查中做到诚信、正直、保守秘密和 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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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公布日期】2014.09.01•【字号】京发改规[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6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园林绿化局2014年9月1日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丰富本市碳排放权履约方式,规范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履行年度碳排放控制责任的行为,依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发[2014]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排放单位使用经审定的碳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碳排放量的活动。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市碳排放权抵消相关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市园林绿化局负责本市林业碳汇项目的综合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包括核证自愿减排量、节能项目碳减排量、林业碳汇项目碳减排量。

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量。

第五条重点排放单位用于抵消的经审定的碳减排量不高于其当年核发碳排放配额量的5%。

第六条重点排放单位可用于抵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一)2013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减排量;(二)京外项目产生的核证自愿减排量不得超过其当年核发配额量的2.5%。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3.06•【字号】京发改[2014]439号•【施行日期】2014.03.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京发改〔2014〕439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有序推进2014年碳排放报告报送、核查及相关工作,确保各重点排放单位按时履约,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相关规定,本市将于近期启动碳排放报告报送及核查、配额调整及新增设施配额核发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碳排放报告报送按照《决定》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市人民政府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碳排放报告”的相关规定,本市2013年能源消耗2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法人单位(以上报市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为准),请参照《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2013版)》,做好本单位碳排放核算工作,于3月20日前登录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以下简称“数据填报系统”,网址:http:///tpf),完成2013年二氧化碳排放数据在线填报。

按照《通知》要求,重点排放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需同时向我委提交碳排放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报送地址:复兴门南大街丁2号天银大厦A西座1206室,下同)。

二、关于碳排放报告核查按照《决定》第三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的相关规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应于3月10日-4月5日,配合第三方核查机构完成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点排放单位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点排放单位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点排放单位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京发改[2016]1639号【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6【实施日期】2016.09.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点排放单位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事项的通知(京发改[2016]1639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法规政策,经研究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现就2016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规定本通知所指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核定年份为2016年,核定重点排放单位固定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历史基准年份仍为2009-2012年,核定重点排放单位移动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历史基准年份仍为2011-2014年。

石化、水泥、制造业和其他行业、其他服务业、交通运输行业企业的固定源部分,继续采用基于历史排放总量的配额核定方法。

供热企业(单位)和火力发电企业、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交通运输企业的移动排放设施,继续采用基于历史排放强度的配额核定方法。

二、关于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核定重点排放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包括既有设施配额、新增设施配额、配额调整量三部分。

计算公式为:T = A + N +△公式中:T为重点排放单位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总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A为重点排放单位既有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N为重点排放单位新增设施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单位为吨二氧化碳;△为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调整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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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2014 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发改委 2014 第17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布时间:2014-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7号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要求,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我委组织起草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12月10日附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对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和管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交易主体按照本办法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碳排放权交易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第五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并对其运行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碳排放权交易的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应适时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纳入的温室气体种类、行业范围和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

第二章配额管理第七条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公布的重点排放单位确定标准,提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符合标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经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批准,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可适当扩大碳排放权交易的行业覆盖范围,增加纳入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碳市场扩容后2015年度新增重点排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碳市场扩容后2015年度新增重点排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碳市场扩容后2015年度新
增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6]39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碳市场扩容后2015年度新增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
(京发改〔2016〕393号)
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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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1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我委制定了《关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5月6日关于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严格规范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维护相关法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在严格控制碳排放总量前提下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发展改革委对碳排放权交易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内,对碳排放权交易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行使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的原则,确保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对碳排放权交易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处罚种类、幅度应参照《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简称《执行标准》)执行。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2015年1月13日修订版).pdf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2015年1月13日修订版).pdf

北京环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2015年1月13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交易市场 (3)第一节交易场所 (3)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3)第三节交易品种与形式 (3)第四节交易时间 (4)第三章公开交易 (4)第一节一般规定 (4)第二节申报与报价 (4)第三节竞价与成交 (6)第四节清算与交收 (7)第五节交易监督 (7)第六节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8)第四章协议转让 (8)第一节转让申请 (8)第二节交易签约 (9)第三节结算 (9)第五章交易信息 (9)第一节一般规定 (9)第二节即时行情 (10)第六章交易纠纷 (10)第七章交易费用 (10)第八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北京市碳排放交易行为,维护碳排放交易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北京市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交易产品。

1.3 北京环境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组织实施的碳排放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4 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与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交易采用公开交易、协议转让,或经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或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以下简称“市金融局”)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1.6 本规则是本所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的总纲,相关制度和实施细则遵循本规则。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碳排放权交易活动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2.2.1 交易参与人是指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在本所开户并与本所签署《碳排放权入场交易协议书》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2.2.2 交易参与人分为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非履约机构交易参与人和自然人交易参与人。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培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培训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9•【字号】•【施行日期】2018.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关于组织开展北京市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为做好北京市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拟组织开展北京市2018年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提高培训效率,请各重点排放单位、报告单位登录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在温室气体排放报送板块的课件下载管理栏目中,下载相关培训电子课件,自行学习了解本年度相关政策和要求。

二、在完成电子课件学习后,请各单位登录北京市节能降耗及应对气候变化数据填报系统,在温室气体排放报送板块的问卷调查栏目中,填写培训工作调查问卷。

请各单位务必结合实际需求,于2018年3月28日前认真填写调查问卷(逾期未填报的单位,系统将默认为无现场培训需求),我们将根据各单位填报需求情况,组织后续现场培训。

三、请各区发展改革委及时通知、组织辖区内各重点排放单位和报告单位参加电子课件培训,填报培训调查问卷,督促各单位及时完成碳排放报告报送工作。

四、相关工作联系人和咨询电话政策咨询:林淦66415588-1146;核算配额方法咨询:于凤菊66418118,陈操操66416718、丁都66411218,孙粉66415588-1131;系统操作咨询:冯丹66415588-1151;交易相关咨询:北京市环境交易所贺琼玉66295506,单丽凝66295506。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年3月19日(联系人:资环处<气候处> 林淦;联系电话:66415588-1146)。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碳汇造林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碳汇造林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碳汇造林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6.19
•【字号】京发改〔2015〕1326号
•【施行日期】2015.06.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示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碳汇造林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的通知
京发改〔2015〕1326号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1668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碳排放权抵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发改规〔2014〕6号)相关文件规定,我委组织专家对北京市房山区石楼镇碳汇造林项目及项目碳减排量进行了评审。

现将通过评审的核证报告进行公示。

公示
期为6月19日-6月26日。

如有意见,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联系电话:66415588-1131。

特此通知。

附件:房山区石楼镇碳汇造林项目碳减排量核证报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19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节能减碳领域推荐中介咨询机构有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节能减碳领域推荐中介咨询机构有关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节能减碳领域推荐中介咨询机构有关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6.08.12
•【字号】京发改〔2016〕1401号
•【施行日期】2016.08.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北京市节能减碳领域推荐
中介咨询机构有关文件的通知
京发改〔2016〕1401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要求,结合本市节能减碳工作实际,经研究,决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关于发布北京市2014年节能减碳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4〕155号)和《关于发布能源管理体系和碳排放管理体系第三方评价机构推荐名单的通知》(京发改〔2014〕2768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8月12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第二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
位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6]175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0.17
【实施日期】2016.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第二批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单位名单的通知
(京发改[2016]1755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经济信息化委,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企业通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深度治理,进一步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并享受挥发性排污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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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2015年新增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核查员备案结果进行公示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发改[2015]1567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7.21
【实施日期】201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北京市2015年新增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核查员备案
结果进行公示的通知
(京发改[2015]156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发改规〔2013〕5号)中“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们组织开展了本市2015年新增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核查员以及已备案核查机构和核查员扩大行业备案领域的评审工作。

经组织专家对各单位申报书面材料初审和面试评审,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等3家机构符合新增核查机构条件,陈芳等79人符合核查员条件(详见附件)。

现将评审结果
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5年7月20日至7月24日18:00(5个工作日)。

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2015年碳排放权交易新增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已备案第三方核查机构扩大业务领域名单
2.北京市2015年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新增备案核查员及已备案核查员扩大业务领域名单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21日
附件1:
北京市2015年碳排放权交易新增第三方核查机构
及已备案第三方核查机构扩大业务领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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