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法解析
结语
我国《劳动法》在加班工资计算方面存在漏洞, 鉴于此,我国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的规制应当坚持将 工作时间作为工资决定的基础,抛弃以“提供正常 劳动”为内涵的工资概念,避免将标准劳动关系中 计时工资扭曲为非标准劳动关系中小时工资以降低 加班工资;应当秉承保障与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的 基本原则,当劳资双方未约定加班工资数额时,以 不低于《工资总额规定》的范围作为确定加班工资 的计算基数,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标准给付 加班工资。
案例剖析
1.工资的概念
我国大陆将工资定义为,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 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 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和辅助工 资两部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对“工资”范围 所做的解释实际上就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对于奖 金、津贴等辅助工资形式的项目设置和发放范围,目 前也是以工资总额层面的规定为准。
劳动基准法
基准的概念的概念
劳动基准法是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 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用人 单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准法 所规定的标准。
现状
我国并没有出台一部以《劳动 基准法》为名的法律,但是关 于劳动基准立法规范的内容却 零星分散在《劳动法》、《安 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
案例
原告王某是被告某公司的员工,其工资采用月薪 制。税前工资中含加班工资、效益工资、各种福利 补贴、保密费,但未约定月工资标准。王某的月收 入(税前)分为岗位工资和绩效收入。岗位工资为 基础工资,绩效收入按月考核,在次月的 10 日发 放,年度绩效收入在每一个自然年度经考核后在次 年首月发放。公司按照王某的岗位工资作为基数计 算其加班工资,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Thyoaunk
劳动基准法
勞動基準法全文共八十六條,分為十二章。
第一章總則;第二章勞動契約;第三章工資;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第五章童工、女工;第六章退休;第七章職業災害補償;第八章技術生;第九章工作規則;第十章監督與檢查;第一一章罰則;第一二章附則。
(一)適用對象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特制定本法(勞動基準法第1條)。
本法於下列各業適用之:(第3條)1.農、林、漁、牧業。
2.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3.製造業。
4.營造業。
5.水電、煤氣業。
6.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7.大眾傳播業。
8.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而「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第2條)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為從事前列各項行業之勞工。
因此,公司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依公司法「委任」(非雇用)之經理人皆不適用。
(二)勞動契約1.資遣(雇主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原因(第11條)(1)歇業或轉讓時。
(2)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3)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4)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5)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預告期間依繼續工作之期間長短,有:十日、二十日、三十日。
資遣費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2.解雇(雇主無須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原因(第12條)(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4)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6)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劳动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讲义劳动法精彩链接:一、劳动法律关系1.劳动法调整对象(1)劳动关系(2)其他社会关系2.用人单位(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基金会等。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3.劳动者(1)年满16周岁具有劳动能力;(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不包括公务员、参公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家庭保姆、在校学生、义工、单纯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等。
4.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调整对象,特征为:(1)当事人特定,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2)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3)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4)具有平等、从属属性。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1.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自愿订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条件限制。
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有权要求订立:(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
视为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劳动合同的成立和效力1.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应当在用工同时或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支付二倍工资外,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基准法概述
响,不利于企业提高竞争力和发展壮大。
劳动基准法与其他法规的协调问题
03
与其他法规相比,劳动基准法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叠或冲突,需
要进一步协调和完善。
未来劳动基准法的修订与完善方向
制定实施细则
加强监管力度
为了使劳动基准法更好地落地实施,需要制 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实施办法。
建立健全劳动基准法的监管机制和制度,加 强执法力度,确保企业遵守劳动基准法。
社会保险与福利
社会保险
劳动者应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 保险。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缴纳。
福利
用人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生活和工作条件,包括住房、膳食、交通、文化娱乐等, 以保证劳动者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劳动安全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对 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防止 职业病的发生。
工会作为劳动者权益的代表,应当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
业违反劳动基准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维权。
02
参与制定与修改劳动基准法规
工会应参与劳动基准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代表劳动者提出建设性意见
和建议,为完善劳动基准法规体系贡献力量。
03
协调企业与劳动者关系
工会应当发挥协调作用,帮助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和谐稳定的关系
集体合同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 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 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03
劳动基准法的实施与监管
政府部门在劳动基准法实施中的监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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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基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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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基准法的性质
1、劳动基准法具有公法性质, 是国家对于原属于私法领域的劳 动条件进行干预的结果
从产生的历史和规范的功能角度看
从劳动基准法的实施看
2、劳动基准法属于强行规范,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遵照执 行
3、劳动基准法具有替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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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劳动基准法的体系和 立法模式
(—)劳动基准法的体系
劳动基准法的体系主要包括工资、工时、 休息休假、安全卫生、女职工与未成年 工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对于劳动合同 是否是劳动基准法的内条,各国做法不 同。
(二)劳动基准法的立法模式
1、国家统合主义的模式:日本、韩国、 我国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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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时立法的概况
世界上第一部工时立法是1802年英国《学徙j健康与 道德法》。
19世纪初英国的欧文提出了8小时工作制的设想; 1886年5月1日,美国芝加哥工人大罢工,获得了8小
时工作制的权利;
1908年新西兰通过了最早的8小时工作的立法。 一战后,1919年在华盛顿举行的第一界国际劳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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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休息休假的种类
(—)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 (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
(三)公休假日
(四)法定假日
1、元旦 2、春节 3、清明节 4、端午节 5、国际劳动节 6、中秋节 7、国庆节 8、部分公民的节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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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休假 (六)探亲假 (七)其他假期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与特征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劳动基准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劳动基准法司法考试经济法重点讲义之劳动基准法。
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法律教育网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加班制度:⑴一般情况下的延长工作时间: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延长工作时间,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获得同意,同时受延长工作时间的时数限制。
一般每天加班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合计不得超过36小时。
⑵禁止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
⑷加班的工资标准: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二)工资法律制度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计划生育补贴、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按照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发明创造奖等,不属于工资范围。
这部分内容的考试主要针对工资保障,注意以下内容:1、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2、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3、劳动者在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者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5、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给其的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支付标准;6、上述“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补贴、津贴,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司法考试经济法重要知识点总结之劳动法3
;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2、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5、劳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基准法概述
劳动基准法对职业安全与健康管理进行了规范,保障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减少职业病危害
劳动基准法对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和消除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减少劳动者接 触职业病危害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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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基准法的完善方向
加强劳动监察力度
劳动监察是保障劳动基准法实施的重要手段,需要加强劳动 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监察水平和效率。
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劳动基准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以及与用人 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适用范围
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就业条件、工资待遇、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安全卫 生等方面,涵盖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同时,劳动基准法还适用于劳动合同的 签订、变更、终止等方面,以及劳动关系争议的处理等方面。
安全卫生基准
工作安全
为保障员工的安全,需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及应急预案。
职业卫生
保证良好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就业规则
童工及未成年工作者
禁止使用童工及未成年工作者,保障其受教育及身心健康发展。
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歧视
禁止因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进行歧视,确保员工平等就业。
03
劳动基准法的实践应用
特点
劳动基准法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统一性和综合性等特点, 是国家对劳动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控的基本法律制度。
历史与现状
历史
劳动基准法起源于19世纪末的欧洲,20世纪初在美国得到了发展和完善。我 国于1995年颁布了《劳动法》,标志着劳动基准法在我国的确立。
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劳动基准法律体系,包括《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但仍需不断完善和更新 。
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劳动基准法
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劳动基准法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劳动基准法。
劳动基准法在以往的司法考试真题中经常涉及到,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这部分内容进行了整理,方便大家区分和记忆。
精彩链接: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劳动合同法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企业所得税法司考经济法考点精讲:税的种类精讲考点一工资保障工资支付保障是为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防止用人单位滥用工资分配权而制定的有关工资支付的一系列规则。
有如下内容:(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①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劳动者赔偿其经济损失。
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劳动者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余额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应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纪罚款,一般不得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20%。
(5)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在破产清偿顺序中用人单位应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精讲考点二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的保护1、未成年人资格限制在我国凡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人。
即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
但特殊情况下,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劳动者身份与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但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劳动者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年满16岁未满18岁的未成年工,不得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不得签订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限制一般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不得签订与之相关的劳动合同。
劳动基准法概述
劳动基准法概述2023-11-11contents •劳动基准法的基本概念•劳动基准法的主要内容•劳动基准法的实施与监督•劳动基准法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劳动基准法的未来发展与挑战•案例分析目录01劳动基准法的基本概念劳动基准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规范,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安全卫生标准等劳动基准。
劳动基准法是劳动关系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基准法的定义劳动基准法的立法目的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通过设定统一的劳动基准,避免不同行业、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待遇,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劳动基准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方面的义务,约束其行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劳动基准法通过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工时制度等劳动基准,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提高其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
劳动基准法的适用范围劳动基准法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组织形式。
劳动基准法不适用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02劳动基准法的主要内容确保劳动者获得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的最低工资。
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确保不同职位和工种的劳动者获得公平的最低工资。
避免工资歧视鼓励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降低成本,提高竞争力。
促进企业竞争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需求,降低社会不安定因素。
维护社会稳定最低工资制度工时制度保障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避免加班加点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劳动者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避免加班加点带来的负面影响。
鼓励企业采用科学的工作方法和现代化的管理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确保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利。
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劳动者享有充足的休息时间,恢复体力和精力。
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利防止因长时间工作导致的疲劳过度,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
劳动基准法——精选推荐
工资基准制度第一节:工资基准概述一、工资概述(一)工资概念用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法》工资包括法定最低工资和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范围包括:①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②奖金以及与业绩挂钩的分成、提成、效益报酬;③津贴和补贴;④加班工资;⑤其他形式的工资。
不包括①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人祸困难补助费;②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③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创造奖;④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二)工资基本职能①分配职能;②保障职能;③激励职能(三)工资的特征①工资产生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②工资数额的确定依据若干法律规定③工资的形式及支付方式是法定的④工资体现了国家与劳动关系主体之间、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双重属性(四)工资法律分配原则①按劳分配原则②同工同酬原则(按劳分配的具体体现)③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的原则④宏观调控原则⑤用人单位自主分配与劳动者协商相结合原则(五)工资形式及构成1.工资形式(1)计时工资,按照单位时间工资率(即及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个人工资的一种形式;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2)计件工资,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计算工资的形式(有利有弊)(3)年薪制,以年度为实现确定和支付职工薪金的工资制度。
(企业和政府和其他部门实行,企业经理,企业经理对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工资构成《劳动法》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水平和工资水平”(1)基本工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约定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工资单位①固定性②主要性③等级性(2)奖金辅助工资构成内容①超产奖②质量奖③节约奖④安全生产奖(3)津贴特殊劳动条件下超常劳动消耗给予补偿①补偿作用②调解作用③激励作用(4)补贴临时性工资辅助具有基准性特征(六)工资指导线制度有关地区将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审核后,经地方政府审批,由地方政府(或其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知识点: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经济法知识点:劳动法的概
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劳动法的概念
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制定劳动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安定,促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劳动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上的劳动法,一般是指国家立法机构制定颁布的全国性、综合性的劳动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广义上的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劳动法的渊源有:宪法中相关劳动领域事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劳动法律,如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制定的劳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和劳动规章;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劳动法规;我国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其他规范性文件(如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或准规范性文件(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等。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是全面调整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解除、变更、终止、续订劳动合同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
第四章 劳动基准法
四、最低工资制度 (一)含义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 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前提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特点; 特点; 法定标准、解决低薪劳动者的生存权、 法定标准、解决低薪劳动者的生存权、获得劳 动报酬的最抵限度。 动报酬的最抵限度。 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二)最低工资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报国务院 备案。 备案。
3、年薪 年薪是对一定条件的劳动者实行以企业 财务年度为时间单位所计发的工资收入。 适用于企业经营者。
(二)工资构成
1、基本工资(标准工资) 基本工资(标准工资)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与 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工资单位。 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相对固定的工资单位。 2、奖金 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或相关非基本 工资核算要素的报酬。 工资核算要素的报酬。是工资的重要补充形 式 (日本多发几个月工资,德国有圣诞特别奖) 日本多发几个月工资,德国有圣诞特别奖)
(二)工资的性质 1、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是劳动者通过提供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2、是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报酬。 、是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报酬。
二、工资的形式及构成 (一)工资的形式 1、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 、计时工资——按照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 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2、计件工资——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根据职 、计件工资——在一定的技术条件下,根据职 工完成产品数量或工作量,乘以一定的计件单价 支付的劳动报酬。 问题: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度时,如何计算加班 工资?
(2)不定时工作时间 ) 不定时工作制度是相对标准工时制度而言的一种 工时制度, 工时制度,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 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针对因生产特点、 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它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 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 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 时间衡量而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时间衡量而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 制度。 制度。
【劳动】司法考试经济法之劳动法讲义
【关键字】劳动司法考试经济法之劳动法讲义一、休息法概述(一)自然人要成为休息者,必须具备主体资格,即必须具有休息权利能力和休息行为能力。
依《休息法》规定,凡年满16周岁、有休息能力的公民具有休息权利能力和休息行为能力;法律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童工),但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休息行政部门批准;(二)休息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特征:1.休息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一方是休息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
在我国休息者包括在法定休息年龄内具有休息能力的我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在我国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
2.休息关系是在实现休息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休息关系具有人身、财产关系的属性。
这一属性也决定了用人单位对休息力的使用、管理,直接关系到休息者的人身,关系到其健康和生命,关系到其休息能力、休息人格、尊严的维护,关系到其工资等物质权利的保护;这种人身属性也决定了休息者必须亲自履行休息义务,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内部休息规则,按照休息力使用者的要求进行休息。
休息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属性,是指休息者有偿提供休息力,用人单位向休息者支付休息报酬,由此缔结的社会关系具有财产关系的性质。
4.休息关系具有平等、从属关系的属性。
一般而言,休息者处于相对弱势。
同时休息关系具有从属性,休息关系一经确立,休息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身份、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用人单位控制和管理休息者,双方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提示】订立阶段平等,履行阶段从属,不平等。
休息法还调整与休息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包括:(1)管理休息力方面的社会关系;(2)社会保险方面的社会关系;(3)工会组织关系、工会监督方面的社会关系;(4)处理休息争议方面的社会关系;(5)休息监督检查方面的社会关系。
【提示1】,1居民家庭与家政服务员只会形成民事劳务关系,不管是自己找来、中介推荐、还是家政服务公司派来,因为家庭不是单位;2只有家政服务员与家政服务公司才签订休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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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劳动基准法
司法考试经济法法条串讲:劳动基准法。
与201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相比,2013年司法考试经济法部分变动不是很大。
主要考点分布集中。
希望2013年司法考试的同学能金榜题名。
劳动基准法(P341-346)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F36、41、42、45)
1.延长不受延长工时规定的限制情形: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的。
(二)工资(F45、50、51)
1.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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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
【例题·多选题】关于工资保障制度,下列哪些表述符合劳动法的规定?()(10一74)
A.按照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B.乡镇企业不适用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C.加班工资不包括在最低工资之内
D.劳动者在婚丧假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工资。
乡镇企业也适用最低工资制度,B错误。
ACD正确。
(三)职业安全卫生(F52-57)
1.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用人单位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四)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F58-65)
1.女职工保护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未成年工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