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结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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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国际供应商结算管理制度
第一章结算原则
1.1招商部门在与供应商签订合同时,应根据财务部结算要求,明确
结算日期和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载明。
1.2在资金允许的前提下,财务部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并控制不
按照合同条款执行的支付申请;无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无明确
付款约定的,按财务部规定的相关日期结帐。
1.3与供应商明确支付时间期限,供应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相关
结算资料,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足额交
纳相关费用,造成财务部门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支付的,一般不
允许临时签字结款,一律延后一个月,与下一个月款项合并结
算与支付。
1.4代销商品的资金结算必须已销完并在规定的付款期支付为原则,
严禁超付或提前支付货款;经销商品必须谨慎采购,从紧采购,
以免形成存货积压,产生问题商品,并造成公司大量资金沉淀。
1.5对于不按照合同条款执行支付货款的供应商,特别是借款、预付、
提前结帐等,需按公司付款的相关审批流程办理。
1.6一般不允许供应商随意变更企业名称、开户行、帐号;确需变更
的供应商,财务部在收到供应商书面变更申请的次月起,按照
新的企业名称,开户行或帐号进行支付,当月仍按照原有的企
业名称、开户行、帐号进行支付。不符合当月支付条件的,一
律延后到下个月进行支付。
1.7财务部应加强付款前稽核,保证款项支付的正确性;重点关注货
品是否到达,发票是否入帐,货品是否销完,是否有退货,供
应商帐面结余情况,是否符合合同付款条件,用款申请前审批
是否完整等。
第二章结算时间与方式
2.1会计上采用上月26日-本月25日为一个月份的核算周期,每年
12月份结算到月末最后一天,即12月31日。
2.2一般月份,上月销售期指上上月的26日-上月的25日,根据合
同条款承诺的具体结帐期在本月进行支付,每月付款期规定在
10日-20日之间。
2.3资金结算日接待时间,每月10日---20日,公司作息时间如有
改变,则相应调整。本周六的付款向后顺延到下周一支付,本
周日的付款向后顺延到下周二支付,重大节日付款向后顺延支
付。
2.4付款方式:原则上全部采用电汇(网上支付),如有特殊情况,
少数可采用支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汇票支付。
2.5网上支付的录入工作要求出纳在当天的16:00之前完成,16:
00之后送达财务部的付款单据,一般转入下一日支付。
2.6付款审核由审核会计采取集中成批审核,付款审核前需看到相应
的付款电子明细表,以保证款项支付的正确性。
第三章结算流程
3.1所有招商负责人应于28日前完成当月进(退)货、销售、库
存情况的核对工作,并在30号前将结算单和货物销售明细表
以电子档呈送财务部。财务部审核结算单和货物销售明细表,
确认无误将结算单流转给招商负责人。
3.2招商部经理需要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促销让利优惠损失分摊与促销(特卖)商品审批表上审批
内容是否一致;
2)包底销售赔补款、会员让利、货品破损情况、应收转嫁人
员工资及其它应收费用等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模式执行;
3)向供应商收取的各项费用是否准确,尤其是临时促销的扣
率是否按促销申请单批准的标准执行。
3.3各招商负责人将供应商结算单流转至供应商,供应商应于5日
前核对结算当月的进、销、存数据,以及开票数和实际结款数,
核对完毕加以确认。并在5日前将应开的税票(必须是增值税
专用发票)和加盖公章的结算单一起传递到财务部。异地客户
若邮寄发票,必须通过特快专递邮寄。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
确认或发票未到,当月不予结算,一律并入下月结算。
3.4收款方应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发票的
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等重要信息应与合同保持一致,并
在发票的备注栏填写供应商编码,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收
受。
3.5财务部审核会计于5日-8日对供应商的税票、应结款项进行初
步审核,并开具相关收费票据。
3.6会计主管于8-10日进行复审,复审结束后,交出纳按支付流
程办理货款支付手续。
3.7出纳在10-20日之间统一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3.8财务部每月编制供应商本月付款统计表,用以统计本月应付,
未付货款及累计应付、实付、未付货款数据。
3.9财务部会计在10-14日将商城业务情况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