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没收程序中无辜所有者抗辩——以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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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荣斌《刑事诉讼法》(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二十五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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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人,从而发挥刑法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的作用。
(3)有利于追缴境外财产的国际司法协助的开展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要求各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采取必要措施,能够不经过对其犯
罪行为的刑事定罪而没收其犯罪所得,创设一个独立于对人审判程序之外而单独对违法犯
罪所得进行没收的制度。我国设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不仅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
要求,而且为我国向国外追缴赃款和违法所得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具体内容 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的案件范围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主要适用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 (1)案件类型 ①贪污贿赂案件。主要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各类案件。具体包 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行贿罪等。 ②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主要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 ③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除了上述两类案件以外,其他案件必须在危害程度上与前述犯 罪一样重大,才能适用本程序,比如洗钱罪、毒品犯罪案件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该认定为这里所谓的“重大犯罪案件”: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b.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c.其他重大案件的情形。 (2)适用对象和条件 除了“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共同前提条件以外,适
(1)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概念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指某些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时,追缴其违法所
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特有的方式、方法与步骤。
(2)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特点
①国际普遍性。根据 2000 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

刑事被害人权利的程序保障和权利救济段守亮胡泰忠肖波对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而现行法律和现在学术界大都是从被害人权利实体保障方面来阐述的,即刑事被害人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来阐述,例如被害人应该享有国家补偿权,被害人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等等。

然而,无救济则无权利,权利就是程序。

现行法律和学界对如何在程序上保障被害人各种诉权和实体权利的落实、如何在权利受到漠视和侵犯时给予程序上的救济,则规定与研讨甚少。

缺乏救济的权利是画饼充饥似的权利;缺乏程序上的保障,这是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被虚置的根本原因。

本文拟从被害人权利的程序救济角度展开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的探究。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刑事案件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具有当事人的地位。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主要规定了四项权利:1、控告复议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2、安全保障权,如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3、申请回避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的规定;4、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权,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些规定又有多少得到真正落实,多少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利益得到赔偿、权利得到保障、冤情得以伸张?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被告知诉讼权利的情况较少,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过程的更少,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得到赔偿和补偿的情况就更是少之又少。

尽管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法律地位和权利有颇为先进的明文规定,但在盗窃、诈骗、合同诈骗等侵财型犯罪的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通常被冷落在一边,对审判的实质性进展不知就里。

而中国司法的一个颇具特色的传统是以被害人为轴心反复演绎伸冤话语,[1]刑事被害人由于冤屈无法澄清不停的申诉、控告、上访。

有人把被害人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侵害成为“第二次被害”。

[2]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我国理论界提出的进一步解决方案大致如下:首先,赋予刑事被害人与被告人对等的权利,比如对等的起诉权、上诉权等等;其次,赋予刑事被害人请求国家补偿权;第三,扩大被害人的赔偿范围,赋予被害自然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348篇)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234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某甲和某乙涉嫌共同犯罪,某甲在逃。

崔律师为某乙担任辩护人。

案件判决生效后,某甲被抓获并被起诉。

关于崔律师可否担任某甲辩护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崔律师不得担任某甲辩护人B、如果某甲系法律援助对象,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C、如果被告人某甲同意,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D、如果公诉人未提出异议,崔律师可以担任某甲辩护人>>>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2节>辩护人的范围与人数【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辩护。

根据《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被告人,或者未同案处理但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的被告人辩护。

2.某市检察院对卢某涉嫌贿赂案进行立案侦查。

掌握有关证据后,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卢某进行传唤。

卢某闻讯逃匿,去向不明。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卷二30题,单选)A、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公安机关作出通缉的决定B、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检察院作出通缉决定C、符合通缉条件,由该市检察院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发布通缉令D、不符合通缉条件,检察院发布协查通报>>>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12章>第2节>通缉【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通缉的程序和要求。

关于通缉,考生必须明确两点,第一,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检察等)都有权作出通缉决定;第二,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

本题中贿赂案件的侦查机关是检察院,公安机关无权作出通缉决定,所以首先排除A;而且,通缉令只能由公安机关发布,所以同时排除C。

《最高检规则》第269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需要在本辖区内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直接决定通缉;需要在本辖区外通缉犯罪嫌疑人的,由有决定权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

本题中卢某去向不明,可能需要在本市以外通缉,所以需报有关的上级检察院决定。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冲突与妥协——以日本刑事诉讼诉因制度为视角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冲突与妥协——以日本刑事诉讼诉因制度为视角
引进当事人主义的诉 的目的在于 , 严格划清公诉机关与审判机
制度的运作f , 靓 为我们观察两种诉讼模式在同一诉讼 中运行方面的 问题提供了现实的素材, 这将对我国刑事诉讼 制度的设 计提供 有益的 经验。正如 日 本田宫裕教授所言: ‘ ‘ 在世界法制史上‘i/ L的诞生本 ?a J ’ la 身就意味着, E 形式 看几乎是水火不相融的大陆法与英美法, 竟然在 日
查、 起诉阶段, 则强调检察官、 预审法官的职权作用; 在诉讼中, 辩双 控、 方均属当事人, 处于诉讼主体地位。 而诉因制度的主旨在于将检察官 [ 4 3
混合了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的诉因制度主要规定在 日 本刑事 诉讼法第 :6 5 条和第 32 1 条当中。第 26 5 条第 3 款规定:公诉事实, ‘ ‘ / 应 当明示诉因并予 以记载。为明示诉 因, 应当尽可能地以日 场所及方 时、 法, 特别指明足以构成犯罪的事实。 32 ” 1 条规定 : 第 “ 法院在检察官提 出请求时, 以不妨碍公i事实同一性为限, 斥 应当准许追加、 撤回或者变 更记载 起诉书的诉因或者罚条。‘ 院鉴于审理的过程认为适当时, { 去
认为: 天的刑事诉讼法?有法国法的要素[ ‘ 吟 昆 例如‘ 公诉权’ 的观念 等] 、 德国法的要素[口公诉事实同一性 ’ 女‘ 的观念] 以及英美法的要素 C 例如‘ 诉因’‘ 、 传闻证据’ 的观念]而 目 , 这些要素被日本化了oT ,J , F
2日 本刑莓 斥 乳 因制度条文解析
* 收 稿 日期 :∞ 9 O 一 l 2 一 7 2
作者简介 : 塔
娜 (9 0 )女 ( 18 - , 蒙古族 )内蒙古通辽市人 , , 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 , 讲师 ;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多年来,我国的刑事申诉制度在纠正冤、假、错案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法制建设的进步和现代司法理念的确立,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不足也逐渐突显。

那么今天小编就给大家整理收集了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欢迎大家阅读。

刑事申诉疑难问题解答一、关于刑事申诉的主体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范围十分广泛。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对刑事申诉的主体作了限制规定,局限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笔者认为,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诉主体范围基本是恰当的,但仍存在以下缺陷。

一、用“当事人”表述申诉主体不够科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而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被判有罪并处以刑罚的已不再称之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是称其为罪犯,如从字面理解,“当事人”似乎不包括罪犯,这样就把罪犯排除在了申诉主体之外。

但实际上,通常只是被判有罪的人才会申诉,所以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是不严谨的,容易造成误解,这方面可借鉴国外立法,如日本称为“受有罪宣告的人”,意大利称为“被判刑人”,法国称为“被判罪者”。

笔者认为,刑诉法不宜用“当事人” 来笼统表述申诉主体,而应分别规定,并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改为受有罪判决的人为妥。

二、对当事人近亲属申诉权的规定过于宽泛笔者认为,近亲属享有的申诉权相对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诉权是居其次的,只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时,才享有独立的申诉权,而且这种申诉权的行使只有专为当事人本人之利益时才是有效的。

第一,申诉权是一种诉讼权利,按一般诉讼理论,诉权只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之人享有,当事人的近亲属与案件的关系毕竟不是直接关系,在当事人健在的情况下,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赋予其诉权缺乏理论根据。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缺席判决程序和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上)重点知识点

【壹】缺席审判程序概述| 「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对象」被告人出庭的对席判决是常态,缺席审判实际是作为被告人审判时应当在场的例外性规定。

我国第一次在刑事法律中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为了确保公正对案件范围作了严格的限制。

1.对在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对患有严重疾病的被告人的缺席判决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3.对死亡被告人的缺席判决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I 「缺席审判程序的重大意义」1.推动司法机关积极履职,丰富惩治犯罪的手段,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工作。

也可以使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导致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

2.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彰显我国的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3.在2012年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是仅针对财产部分。

2018年修正后的刑诉法增设了缺席审判制度,是针对定罪量刑部分。

【贰】对境外的被告人的缺席审判程序|「审判管辖」1.地域管辖: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院指定的法院。

2.级别管辖:中级法院(原因:重大、复杂、域外,更便于与外国司法机关对接)。

3.审判组织:合议庭审理|「域外送达:保障知情权」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

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摘要】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首次明确公诉案件被害人是当事人,在法律上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同时明确了刑事被害人的诸多诉讼权利。

但是,我国刑事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还有很多不完善之处,如没有赋予刑事被害人上诉权、刑事被害人知情权不足、没有建立国家补偿制度等等.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地位及权利在实践中存在立法和制度上的缺陷,只有不断完善才能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基本权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最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关键词】被害人权利;缺陷;原因;措施纵观历史,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经历了一个重视-衰落-再重视的过程,在现代,学界对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经历了一个重新思考的过程。

受人权思想的影响,被告人作为原来刑事诉讼中居客体地位的一方曾一跃成为刑事司法领域的中心,被害人则渐渐被忽视,甚至仅处于控方证人的地位,这样的状况使得原本权利就受侵害的被害人的权利更容易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因此,逐步提高被害人的地位,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当然被害人地位的沦落的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重视和关注,国际上也已经开始强调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认为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侵害对象,他们的正当权利不容漠视。

目前已有数十个国家建立了犯罪被害人的国家补偿制度,并且还提供诉讼外、相配套的各种形式的社会援助,以帮助他们尽早恢复正常的社会生活。

加强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成为各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

一、刑事被害人的概述“被害人”一词在拉丁文中与古代宗教仪式上所使用的祭祀品“牺牲”一词的含义是相同的,两者都是指在宗教祭祀活动中使用的人、物或者其他生灵。

只是后来的词汇演化过程中,“Victim”衍生出了一些其他的含义。

现在“被害人”主要用来表示在各种事故、自然灾害、不法侵害、犯罪行为等危害中,遭受伤害、蒙受损失或者经历痛苦的人。

[1]由于被害人的概念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性,在当前的刑事法学术界,对被害人的概念的定义是不统一的,不同的学科中都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

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缺乏以及完善

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缺乏以及完善

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缺乏以及完善一、我国人权保障的立法现状所谓人权,就是人在其糊口的社会,出格是国家中所理当享受并获得充实保障与实现的各类权益。

六十多年前,《世界人权宣言》中“作为所有人平易近和所有国家全力实现的配合尺度”为连系国年夜会所经由过程;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经由过程的《维也纳纲要》再次重申,《世界人权宣言》是“列国人平易近和所有国家所争夺实现的配合尺度”。

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l0月和1998年10月分袂签定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力国际公约》和《平正易近权力和政治权力国际公约》,剖清楚明了中国促进和呵护人权的顽强决心意味着中国也同样正视平正易近权力和政治权力,否决~切加害平正易近正当权力的行为。

我国宪法周全划定了平正易近的政治权力、经济权力、文化权力等一系列权力,。

这些划定为刑事司律例模保障平正易近民权供给了坚实的宪法依据。

2004年,“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成长的一个主要里程碑,它标识表记标帜着我国的立法正在与国际接轨,对人权保障的熟悉正在进一步深化。

二、我国人权保障在刑事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刑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既搜罗对被害人及泛博守法平正易近民权的权力保障,同时也搜罗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依法保障。

近年来,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取得了很猛前进,但在刑事司律例模的现实操作过程中仍存在两年夜问题:(一)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讯逼供可以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年夜恶疾,虽然我国已插手《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仁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赏罚公约》,但刑事诉讼法明令禁止刑讯逼供等犯警的取证行为,在实践中仍然屡屡发生。

其不仅严重加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力,而且轻易造成冤假错案,破损公安司法机关在人平易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威胁着司法的合理性和权威性。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首要有以下三个原因:一是存在有罪推定的错误思维模式。

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已经认可了无罪推定,可是无罪推定原则并未在司法实践中获得周全贯彻,部门侦查人员在意识层面,已经形成了有罪推定的固定思维模式。

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

对刑事辩护律师职业豁免权的思考【摘要】刑事辩护是律师职业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主要职责是代表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与国家的强大权力相抗衡。

近年来,在我国刑事诉讼领域出现了一种非常态的现象:刑事案件的辩护率持续低下,辩护难成为刑事诉讼领域的一个突出的问题。

这与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是分不开的,但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这也导致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合法而有效地保障,从而使我国的法治水平的提高举步维艰。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职业豁免权;反思。

德肖微茨有过一段经典的论述:“即使我了解到有一天我为之辩护的委托人可能会再次出去杀人,我也不打算对帮助这些谋杀犯开脱罪责表示歉意,或感到内疚。

……我知道我会为受害者感到难过,但我不希望我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就像一个医生治好一个病人,这个人后来杀了一个无辜的人是一样的道理。

”这段论述精辟地说明了辩护律师的工作性质。

不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讲,一个国家能否容忍以及多大程度上容忍辩护制度和接受辩护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着这个国家的文明和法治程度。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辩护律师的职业价值取向与普通社会公众的价值取向之间存在内在的矛盾,使社会公众尤其是那些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对于辩护人或者辩护制度的怀疑、嘲讽甚至打击报复一直就没有停止过。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199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较之1979年刑事诉讼法,在立法上无疑是个巨大的进步,就刑事辩护制度而言,如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了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在审查起诉阶段开始调查证据。

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实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辩护制度在应对实际运用中的许多问题上早已是“捉襟见肘”,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的辩护权利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法庭质证难和辩护意见采纳难成了刑事辩护的“五难”。

造成这“五难”的原因除了来自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机关的限制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刑事辩护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缺乏。

我国刑事追赃的实务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法院追赃活动为视角

我国刑事追赃的实务困境与制度完善——以法院追赃活动为视角
行 回转与 国家 赔偿 等 问题 。 2 审判 阶段 .
在审判阶段 , 法院对赃款赃物的认定以及最后处置 , 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权利救济措施。因为犯罪 分子在取得赃款赃物的同时, 侵害了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合法财产权 , 法院通过对赃款赃物的认定 以及发还、没收,恢复了财产的本来归属关系。 而且 ,追赃制度与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刑罚措施不 ① 同。其一 , 罚金和没收财产作为附加刑, 只能经法 院判决适用于特定犯罪 中, 对于刑法没有规定可以 适用附加刑的犯罪不能适用 , 而追赃制度可以适用于任何具有违法所得的犯罪中。其二 , 在免予刑罚 处罚和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件中, 罚金和没收财产两种刑罚是不能适用的, 但只要行为人有违法所得 , 追赃制度仍然适用。故它是一种与罪责无关的权利救济措施和社会防卫措施, 是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
违法 所得 的财物 ;“ 返还 ”的对象 是被 害人 的合法 财产 ;“ 收”的对 象 是违禁 品和供 犯 罪所用 的本人 没
财物。但 “ 违法所得的财物”与 “ 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 之间的界限并不明 显 ,甚至互相重叠。 如盗窃犯罪中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就是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而贿赂犯罪中 ① 行贿人使用的财物就是受贿人违法所得的财物 , 对这类财物究竟应该追缴还是返还、 没收, 就会产生
三 、法院在刑事追赃活 动中存在 的主要 困难和 问题
( )违法 所得 的外延 不 明确 ,影 响法 院 的追赃 活 动 一
我国 刑法 第 6 条规定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但并未对违法 4
所得 做 出解释 , 事诉 讼法 及相 关规 定 中也只 规定 了赃款 赃物 的孳 息应予 追缴 , 刑 但这 些规 定不 能适应

关于相对不起诉中引进特别程序的法律思考——以被不起诉人的权利救济为视角

关于相对不起诉中引进特别程序的法律思考——以被不起诉人的权利救济为视角

影响被 不起诉人 的人权保 障与 司法公 正的 实现 。以被 不起诉人 的权 利救 济为视 角, 引进 民事 讼 法 中
的 特 别 程 序 , 予 被 不 起 诉 人 向法 院 申请 撤 销 检 察机 关错 误 的 相 对 不起 诉 决 定 并 被 确 认 无 罪 的 权 利 , 赋 具
有 多重必要性 。该特 别程序 应 当从 申请主体 、 管辖 法院、 程序提 出的“ 申请 期” 证据 的提 出和审查、 禁 、 审
诉 人 向 法 院 申请 确认 无 罪 的 特别 程 序 , 由法 院 对 检 察 机 关 相 对 不 起 诉 决 定 的正 确 性 进 行 审 查, 以全 面维 护被 不起 诉人 的合 法权 益 , 而促 从
进我 国相对 不起诉 制度 的完善 。
面 影 响 , 好 地 实 现 了各 种 诉 讼 主 体利 益 的兼 较
19 9 6年刑 事 诉 讼 法 修 改 的 重 大 进 步 。该 制 度
可能 发挥 其应 有 的作用 与功 能 。我 国相对 不起 诉 制 度存 在对 被不 起诉 人 的权利 保护 不充 分 的
以起 诉便 宜 主 义为 基础 , 为全 面 与 灵 活地 考 较 虑 了不 同 案件 与 犯 罪嫌 疑 人 的各 方 面 因素 , 通 过 对 犯罪 情 节 轻 微 的案 件 作 不 起诉 处 理 , 轻 减 了法 院 的审 判 负 担 , 低 了短 期 监 禁刑 的适 用 降
顾 与平衡 , 现 了诉讼 经济 的要 求 。从 1 9 体 9 6年
刑 事诉 讼 法 修 改 到 目前 的司法 实 践 来 看 , 相对
不起 诉制 度成 为检 察 机关 在刑 事诉讼 中发挥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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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少 军 , 雨 晴 : 于 相 对 不 起 诉 中 引进 特 别 程 序 的 法律 思 考— — 以被 不 起 诉 人 的 权 利 救 济 为视 角 叶 关

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适用范围

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适用范围

论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适用范围张吉喜;孙明泽【摘要】民间纠纷应当仅限于自然人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纠纷,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应该成为民间纠纷的主体.“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应当以生效的判决或者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追诉程序作为认定前一次犯罪的标准.对于“渎职犯罪”,应该作广义的理解,一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也应当列为渎职类犯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23条的规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应当对公诉案件的和解适用范围进行限制.【期刊名称】《石家庄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16)001【总页数】5页(P51-55)【关键词】公诉案件;当事人和解;适用范围【作者】张吉喜;孙明泽【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5.3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其中,第277条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范围。

根据第277条的规定,从正面来看,下列两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从反面来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另外,《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第323条在《刑事诉讼法》第277条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其他五类不适用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案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民间纠纷”“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公安规定》第323条的理解影响着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本文对上述四方面内容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和解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适用提供参考。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主体。

申请主体: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管辖法院: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公告期限: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审理结果。

终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终止审理。

救济方式。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或司法中的一种处罚方式,主要是运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强制措施,对其违法所得财物的所有权予以强制性剥夺。

接下来,就由小编为你详细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相关内容。

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个特别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下简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就是其一。

该规则的立法渊源为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10月27日予于批准加入该公约)中,关于追缴犯罪财产的规定。

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认为,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设立对于更严厉地打击时下日益猖獗的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等重大犯罪、保护国家财产免于流失、解决刑事立法空白并与国际接轨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于是,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在刑事诉讼法修订过程中就自然进入视野,并得以立法确定之。

对于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般公众,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1、适用范围、条件。

何种刑事案件、符合哪些条件,方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可以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仅有两类:贪污贿赂重大犯罪案件和恐怖活动重大犯罪案件,其他案件不适用该程序。

在上述两类案件,也不是毫无条件地适用嗨必须要满足以下之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后一年内不能归案的,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上述案件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检察院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至于何为重大犯罪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或者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

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作者:刘洋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第7期刘洋(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吉林长春 130117)摘要: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刑事诉讼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但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辩护权相对较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不能很好地得到保护,公、检、法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协同作战”关系仍然支配着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关键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护;刑事诉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7-0033-0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

在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之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无罪推定原则尚未得到完全彻底的承认,法律上没有赋予被追诉者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立法和实务上都尚未把接受独立、公正的法院公开审判作为每个被告人应有的权利来看待。

在我国应然的刑事诉讼法律状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具有以下权利:1.接受告知的权利。

(1)犯罪嫌疑人有权及时获知被指控的内容和理由,获知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为何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讯问。

(2)犯罪嫌疑人有权得知从何时起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帮助,有权委托辩护人等,侦查机关应当即及时告知。

2.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3.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在辩护人协助下获得辩护。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的启示——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的启示——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的启示——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亢晶晶【摘要】In recent years, the United States civil forfeiture plays a more important role in fighting with corrupt crimes, organized crime, drug crimes. As a result, it becomes the source of the independent forfeiture system. Many countries have established independent forfeiture system according to their national conditions. Our country also adopts it in the course of the amendment of criminal procedural law. Therefore, it will be beneficial to the improvement of the new procedure by analyzing the United States civil forfeiture system.% 近年来,美国民事没收制度在打击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和毒品犯罪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最终成了独立没收制度的起源,许多国家也在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确立了具有本国特色的独立没收制度。

我国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类似于独立没收制度的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基于此,通过分析美国民事没收制度,可以对完善这个新增的程序起到重要的作用。

【期刊名称】《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公安理论与实践)》【年(卷),期】2012(000)006【总页数】5页(P82-86)【关键词】民事没收;独立没收;刑事缺席审判;正当程序【作者】亢晶晶【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南京 21002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近年来,腐败犯罪、有组织犯罪日益猖獗,而且这些犯罪往往还牵涉巨额财产,而许多国家仍是规定必须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之后才可以对其财产进行没收,这样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及时挽回财产损失,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

被害人诉讼权利分析及建议1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所谓人权,是指在肯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根本权利。

进入文明社会以后,人权越来越受到重视,人们运用各种手段对人权予以保障,其中法律手段是最有力的工具。

它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明确哪些行为为法律所制止的侵害人权的行为,并对实施该行为的违法者予以惩罚,从而发挥对人权的爱护作用;或者对违法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予以补偿,从而使人权不受侵害,来实现对人权的爱护。

我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动身,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试图通过建立和健全法治,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和保障人权。

2004年,“国家敬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宪法,是我国的人权进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素有“小宪法”之称,它不只是一部单纯的程序法,而是与公民的宪法根本权利关系最亲密的一部法律,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试金石。

因而,它在我国的人权爱护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详言之,刑诉法的目的并不在于简洁的追究犯罪、惩处犯罪,更为重要的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这固然既包括对守法公民的人权的爱护,同时也包括对可能触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的爱护。

因而,刑诉法有必要重申和强调宪法规定的“敬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把惩处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始终贯穿于刑事诉讼各项程序和制度之中,成为人权保障的有力屏障。

自1996年刑诉法首次修订以来,至今已有16年了。

16年间,人权保障问题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特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爱护得到了长足的进步。

而与之相对应,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虽然较之以前有了显著的提高,但由于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仍旧偏向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爱护,因而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始终未予以足够的重视。

再加上被害人权利爱护的一些立法规定本身就存在着很多问题,保障措施也相对欠缺,经常因执行不力而无法真正落实,导致司法实践中被害人的权利形同虚设,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刑事申诉检察法律适用的新思考——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刑事申诉检察法律适用的新思考——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察 实务有所裨 益。
关键词 : 新刑诉法 ; 刑事 申诉检 察 ; 法律适用
中图分类号 : D F 7 3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2 0 9 5 — 0 4 3 8 ( 2 0 1 3 ) 0 5 - 0 1 0 2 - 0 5
新 刑事诉 讼 法对证 据制度 、 强制措 施 、 辩 护 会对 刑事 申诉 检察法 律适用 工作 产生相 应 的影 制度 、 侦 查措施 、 审判 程序 、 执行 规定 、 特别程 序 响, 本文拟针对此 问题进行初步 的探究 , 以期对 刑 等作 了重大修改 , 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 的全 事 申诉检察实务有所裨益 。 面有效监督是本次刑诉 法修 改的一大特征 。 刑事 申诉 检察 通过对 不 服检察 机关 诉讼终结 决定 或 增 设 刑 事 特 别 程序 带来 的影 响 者法 院生效刑事判决 、裁定 的 申诉 案件 的办理 , 实 现检察 机关 对外 监督 与对 内监 督职 能 的重要 新刑诉法增设 了特别程序 , 包 括未成年人 犯 方 式之一 。其 中修正案新增 刑事特别程序 、 完善 罪 案件诉 讼程 序 , 刑事 和解程 序 , 违法 所得 没收 刑 事证 据制度 和审 判监督 程序方 面 的规定 都 与 审理程 序和精神病人强制 医疗程 序 , 对 于丰富和
第3 3 卷第 5 期
Vo 1 . 33 No . 5
绥 化 学 院 学 报
J o u na r l o f S u i h u a U n i v e r s i t y
2 0 1 3年 5月
Ma y. 2 01 3
刑事 申诉检察法律 适用 的新思考
— —
以新刑事诉讼法为视角
新刑 诉 法构建 了未 成 年人 犯罪 司法 保 护体 合议审理 、 上诉 、 抗诉 等一 系列 司法程序 , 符合刑 系, 并 在该法第 2 7 1 条设置 了未成 年人 附条件不 事审判 的基本 特征 。当没收裁定 出现错误 时 , 仍 起诉 制度 。 现行刑事 申诉检察管辖 的不起诉 申诉 可通 过 审判监督 程序 和执 行 回转程 序赔偿 犯 罪

刑事检察实务答辩测试题

刑事检察实务答辩测试题

刑事检察实务答辩测试题
1、自然补偿权的产生及其他常见法律责任的区别?
答:自然补偿权的产生是指自然补偿权的获得者获得的经济、物质和
其他补偿,这个权利是以流产、伤残或健康受损后的赔偿为前提的,
而自然补偿权通常是被承认在一定条件下被行使。

而其他常见法律责任也可以理解为其他除自然补偿权之外的法律责任,比如道德责任、经济责任、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等,这些责任的本质
其实是在遵守法规并遵守政策、诚信、礼貌的基础上,负责为客户和
他人做出任何形式的相关补偿。

这些法律责任与自然补偿权不同,因
为他们存在具体要求,要求被补偿者能够按照规定的行为收取补偿。

2、刑事责任认定要求到底是什么?
答:刑事责任认定要求即指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是否立
即必须接受刑事责任,以及是否犯罪的时限问题这三要素。

第一要定量的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行为是否构成刑法规定的行为;
其次,要根据现场工作阶段的手续决断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犯有立即
民事侵权或立即犯罪行为;最后,判断犯罪是否已超过设定的刑法处
罚时期,一般认定一般非常规犯罪系按自该犯罪发生之日起计算,若
超过规定期限则不予处罚,以此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必须受到法律的
处分。

3、完全归还是什么?
答:完全归还是指当受害人受到侵害后,他只要通过与侵害者达成的完全归还全部损失赔偿安排来完全恢复原状。

完全归还旨在使受害者恢复原状,实际上它是将受害者所受损失还原到刑事行为发生之前的状态。

也就是说完全归还是一项恢复性的补救措施,所以,即使对犯罪者不作任何刑事处罚,它也不能放弃受害者补偿的权利。

试论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的问题及出路

试论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的问题及出路

试论检察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中的问题及出路袁枫;王翠玲;霍成茹;赵立策【摘要】The management of the property involved embodies the judicial credibility, involves the legal property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and determines the reform process of "trial centered" litigation system. Viewed from the present management situation, we can see many issues including lack of supervision to the transfer process, review standard not unified, and poor circulation to the property involved, which is proposed to establish a cohesive system which takes transferring "serve as tangible evidence" as the principle. The article hereby explores to establish a professional property management agencies involved, further perfect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internal and external supervision mechanism so as to better achieve fairness and justice.%涉案财物管理关乎司法公信力,关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关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推进。

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

论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

作者: 刘新宇
作者机构: 辽宁大学马列德育教研部,辽宁沈阳110036
出版物刊名: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页码: 65-66页
主题词: 人权 毛泽东人权思想 人极保护 刑事诉讼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摘要:正是在“自由”、“平等”、“生存”和“发展”这一人权活动的主旋律下,毛泽东最终实现了中华民族“站”起来的根本生存权,并不遗余力地为中国人民的发展权而努力。

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这是惩罚犯罪和不伤及无辜的需要,是对国家、社会、对每一个公民负责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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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没收程序中的无辜所有者抗辩——以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为视角论文提要新《刑事诉讼法》在增设的独立没收程序中对“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作了相应规定,从实施以来的情况看,内涵范围、证据证明标准等规定不明引发了法律适用争议。

解读美国的无辜所有者抗辩制度,明晰的无辜所有者范围、具体的“无辜性”条件规定和明确的证明标准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以此为镜检视我国新法规定存在:内涵范围模糊边界难界定、证明标准缺失证据难认定、监督机制缺乏程序启动难保证、实体权利规定空位权益难保障和赔偿规定未明没收错误难救济等现实问题。

从制度发生学、法律解释学和价值法学三个角度进行解析,解题需要以“渐进式”进路来跨过新创制度的型构磨合期,需要以法律解释方法来克服法律自身的模糊性属性,需要以正义效率、程序正当价值指引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遵循这样的解题进路来解释法律和规范法律适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合理路径,包括明确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采用刑、民结合的证明标准,创新程序启动监督机制和进行“无辜性”审查。

(全文约9300字)以下正文: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

——[英]爱略特引言:一则案例的现实反思2008年,翟某挂靠某公司开发芙天居商住楼。

在开发过程中,由于资金严重短缺,翟某用其所私刻和伪造的该公司印章多次与购房户、借款人等签订预售合同、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骗取500余名购房户、借款人等5000余万元。

2012年,翟某案发后外逃,芙天居商住楼及翟某个人财产被查封、扣押。

2013年1月,翟某在外逃途中意外死亡。

案发后,部分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因翟某未归案诉讼被中止(部分未予受理)。

翟某死亡后,有的利害关系人请求市检察院启动刑事没收程序以主张权利,但检察院以不属于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情形为由未准许,后迫于上访等各种压力,于2013年3月向法院提出申请。

翟某近亲属、受害人和利害关系人等400余人在公告期内申请参加诉讼。

在利害关系人中,简某等100余名购房户主张确认所购房屋所有权,但部分受害人主张其中李某等20余名购房户系翟某外逃后以低于市场价买入,刘某等50余人主张对60余套房屋享有抵押权,张某等230余人主张对翟某享有合法债权。

上述人员均请求法院驳回其所享有权利部分财产的没收申请,并确认相关权利。

对上述主张,存在如下争议:(1)简某、李某、刘某、张某等各类人员是否都属于“其他利害关系人”范围,是否准许参加诉讼?(2)是否审查李某等人的“无辜性”,排除其权利主张?(3)对检察机关和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所主张的事实,如何分配举证责任,采用怎样的证明标准?(4)哪些财产应当没收,哪些应当驳回;驳回没收申请后,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如何处理,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还是直接在裁定中明确权利?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均简称新《刑诉法》)增设了独立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均简称《解释》)对该程序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在该程序中,拟没收财产可能会涉及第三方的权益,如上述案例中的购房者、抵押权人等。

对此类人员的权利保障,美国在独立的民事没收程序中以“无辜所有者抗辩”来对抗拟没收财产的可没收性,1日本则运用“对第三者没收的禁止原则”来保护第三方权益,2我国以“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规定来予以保障。

但从上述案例反映的问题来看,法律所规定的种种应然权利,因法的自身模糊性等因素制约,遇到了法律适用的难题。

如何破解难题,实现从应然到实然的跨越,成为新法适用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一条规则的制度解读保障没收程序中第三方权益制度并非我国首创,美国虽然起步也比较晚,但其制度形成毕竟历经多年,在确立时已规定明细,统一的制度、明确的范围、无辜性审查等,这些经验都很值得我们借鉴。

美国独立民事没收制度不以刑事定罪为前提,不以财物所有者(或持有者)为对象,而是以“物”为被告,因而作为犯罪所涉财产的“无1 参见亢晶晶:《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的启示——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6期,第82页。

2 参见金光旭(钱叶六译):《日本刑法中的不法收益之剥夺——以没收、追缴制度为中心》,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5期。

辜所有者”权益曾长期被忽视,直到美国《2000年民事没收改革法》才真正确立了统一的“无辜所有者抗辩”制度。

根据布莱尔法律词典解释,无辜所有者抗辩是指在没收诉讼中,财产所有人(如不动产或金钱的财产所有人)声称其他人在使用该财产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时,财产所有人并不知晓或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并以此来抗辩对其财产实施没收的一种辩护。

3(一)适用范围及条件在美国民事没收诉讼中,除排除税收方面的民事没收案件,以及毒品、非法进口的物品等违禁品或其他非法财产外,无辜所有者抗辩适用任一民事没收案件。

美国将无辜所有者细分为“事先”和“事后”的无辜所有者。

“事先”,即在犯罪行为发生时已享有财产权益,应满足两个条件:(1)拟没收财产的所有人,参照各州立法和联邦立法进行判断,所有人包括“租赁权人、留置权人、抵押权人、登记担保权人和合法受让人”。

(2)“无辜”者,包括一无所知的不知情者和不同意者。

不同意者,即虽有所知晓,但尽其所能采取合理措施阻止非法使用其财产者。

“事后”,即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才享有财产权益者,亦有两个条件:(1)支付对价的善意取得者,其中,又规定了应予以排除的几类特殊善意取得者,如无偿获得财产的受赠人、通过婚姻关系取得财产者等;对这类排除人员中,又有例外中的例外,如因无独立生活能力、所获财产为生活所必须等,则不予排除。

(2)“无辜”者,即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

对这种心理状况,主要是通过交易时的3 王俊梅、石磊:《美国民事没收诉讼中的无辜所有者抗辩》,载《经济研究导刊》2013 年第 7 期。

客观情况进行判断,如显著低于市场价买入的,交易场所等因素。

4(二)诉讼地位与证据规定美国民事没收诉讼是以财产本身为被告,政府为原告,因此享有财产权益的无辜所有者,既不能作为原告,也不能作为被告,而只能作为第三方参加诉讼。

5关于举证责任分配,一方面,作为原告的美国政府对拟没收财产的可没收性负有举证责任,应证明该财产与所涉犯罪有实质性关系。

另一方面,作为“第三方”的无辜所有者,对其所主张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不仅要证明系财产的合法所有者(持有者),还要证明其“无辜”性。

如事后的无辜所有者,要证明其采取了合理措施阻止其财产被非法使用,包括:是否及时、有效地将所涉财产的犯罪行为事实告知了司法机关,是否及时地撤销犯罪分子使用该财产的许可,或采取了合理的行为予以阻止。

关于证据标准,英美国家采用的是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标准”,也就是说,哪一方诉讼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表现出较高的或然性,就会得到法官的采信。

6此标准远低于“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诉讼程序标准。

二、适用难题的现状分析通过对美国无辜所有者抗辩制度的解读,对照前述案例反映的争议,可以看出我国其他利害关系人规定中存在适用难题,正是这些问题制约了新设机制对“财产社会”人权保障的回应力度。

4 同上注。

5 王俊梅、王丹:《美国民事没收诉讼中权利请求人的诉讼资格》,载《经济研究导刊》2013 年第 9 期。

6 参见许珍珍:《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研究——兼谈我国腐败资产追回制度的完善》,外交学院2011年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第5页。

黄风、梁文钧:《英国<2002年犯罪收益(追缴)法>中的民事追缴制度》,载《人民检察》2008年第3期。

(一)内涵范围模糊,边界难界定相比美国明晰的“无辜所有者”规定,我国“其他利害关系人”范围不明确。

除法律明确规定拟没收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其他利害关系人”外,没有明确是否还包括其他情形,如抵押权人等其他物权权利人。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正当债权需要以拟没收的财产偿还的,能否认定为“其他利害关系人”,亦没有明确。

模糊的内涵、概况式的表述导致了前述案例中法律适用的分歧。

笔者通过电话调查访问了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60名法官,调查结果显示规定不明造成了法官的认知差异(见图1)。

此外,该程序既没有区分“事前”无辜者和“事后”无辜者情形,也没有关于“无辜性”(“善意”)与否的审查规定。

由此导致哪些人可申请参加程序、哪些人能主张权利的范围边界难以确定,部分利害关系人可能会因此被排除在程序之外。

图1 被访问法官对“其他利害关系人”范围的认知情况(二)证明标准缺失,证据难认定新《刑诉法》和《解释》除规定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举证、质证权外,还隐含了申请方的举证责任。

7例如,检察院应对拟没收财产的可没收性、财产的数量、所在地等负有举证责任,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系财产所有人的证据。

但是新法并未明确规定各自举证责任的范围,更没有规定应当适用怎样的证明标准。

检察机关对其申请拟没收财产的可没收性,以及是否属于该刑事没收程序范围的证明,是采用刑事诉讼中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标准,还是应低于该标准,甚或是采用英美国家的“优势证据标准”;利害关系人对财产所有权主张的证明标准,是采用民事证据中的“优势证据标准”,还是适用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这些问题均未明确。

调研表明,法官对此问题的看法莫衷一是,理解不一。

(见表1)表1 被访问法官对“证明标准”的看法(三)监督机制缺乏,程序启动难保证新《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

既然是“可以”,也意味着可以不申请。

8据此看来,该程序的启动权完全掌握在检察机关的手中。

那么,如果出现符合法定条件情形,检察机关又没7 参见时延安、孟宪东:《检察机关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地位和职责》,载《法学杂志》2012年第11期。

8 亢晶晶:《美国民事没收制度的启示——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载《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年第6期。

有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如何主张权利呢?实践中,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存在超范围扣押“赃物”或超期扣押等问题。

9当其他利害关系人财产被他人用于实施犯罪行为而被扣押时,如以民事诉讼方式诉至法院,法院可能会以该案财产权属尚未明确,需等待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程序再行处理,或等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诉讼。

这样利害关系人的财产会因程序阻挡而长期处于一种扣押状态。

再加上,我国对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所采取的查封、扣押等手段缺乏监督,采取的是内部审核形式,没有建立起准司法审查或司法审查机制,10因此,通过参与没收程序主张权利成为其他利害关系人维权的一个有效途径。

但是,新法却没有规定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检察院没有启动没收程序时的救济途径。

前述案例即反映了上述问题,该案虽然最终得以进入诉讼程序,但是“上访”施压的方式却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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