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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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执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在执法上存在的缺陷及其完善
辖 权 的机关 处理 ; 立 案 管 辖 不 明 的案 件采 取 相 互 对
部的司法控制 因素 , 监督权是 不力 的, 告 状难” “ 的
问题依然没有得 到妥善解决。第 三, 民检察 院对 人 被害人反映的公安机关不 立案 的案件 , 常未能 即时 要求其说 明理 由, 或者未及时发 出《 立案通 知 书》 。 最后 , 由于刑诉法第 8 条规定得较粗疏。如检察 院 7
处理决定前未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意见的时有发
1非法取证仍有存在。侦查人员询问被害人未 .
按法定程序进行 , 存在采用刑讯、 引诱、 欺骗、 威胁等
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的情形。
生, 往往造成被害人对处理结果 的不满 意 , 到处 申 诉, 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检察机关的形象。
2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不及时, + 未尽告知之义务。
处上访 、 上告 , 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这个 问题而设 立的。应该说 , 这一立法初衷是好的 , 但略微思考 ,
就会 发 现法律 规定 的疏 漏 之 处 。首 先 , 论 是 申请 无
复议还是 向检察院提 出意见, 都依附于公诉权而 存在 , 这就违背 了基本 的“ 自然正 义” 原则 , 能否起
10 0
湖南工程学 院学报
20 06矩
于立法的疏忽 , 导致实践中人 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定得过于原则 , 且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 的意见也
不立案的监督缺乏刚性, 致使监督形同虚设。
( 侦查阶段存在 的问题 二)
只是作为审查案件的方法 , 而非对案件作出处理决
定前的必经程序 , 因而实践中, 检察人员在案件做出
执法上存在 的缺 陷
( ) 案上 司法 救 济 的误 区 一 立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问题探析

保 障相 比 以前 有 了很多 的改善 , 是与 国际上 的标准 相 比仍然 存 安 慰 , 少被 害人所 受 的损失 。 但 减 在 很 多差距 。具 体而 言 , 要体 现在 下面几 个方 面 : 主 ( ) 二 建立 被害人 法律援 助 制度
( ) 害人知 情权 没有 得 到足 够的重 视 一 被 刑事 被害人 是直接遭 受犯 罪行为 侵害 的对象 , 已经 因被告 的 在 我 国, 被害 人知情 权 的保 护仅仅 在刑 诉法 巾加 以规定 , 而 犯 罪行 为而遭受 很多损 失 , 果在此情 况下 还要求 其付 出极大代 如 且 多是 原则 性 的规定 , 不够 全面 具体 。 于许 多被 害人想 要知 悉 价 参与 诉讼 , 对 不利 于被害 人的 恢复 。 由于刑 事诉讼 法 缺乏有 关被 而 且应 当知悉 的 内容, 法律 并没有 做 出规 定 , 且在 司法实 践中 , 而 害 人法律 援助权 的规定 , 导致 实践中往 往忽 视针对 被害人 的法律 司法机 关也 往往 对案 件 的进 展情 况予 以保 密 。被害 人在 立案 阶 援助 , 这对 于维 护被害 人 的合 法权 益是 不利 的 , 们应 当建 立针 我
段、 侦查阶 段 、 审查起诉 阶段 、 审判 阶段 以及执行 阶段都 没有获得 对 被害人 的法律 援助 制度 , 根据 不 同的情形 对诉 讼 费、 鉴定 费等 足 够的 知情权 。 实上 , 事 被害 人作 为直接 遭受 犯罪行 为侵 害 的对 费 用予 以减 免 。这 样 既达 到 了政 府和 社会 设立 法律 援 助制 度 的
( 被 害人 的补偿 权得 不到 法律 的保 障 二) 对 因为被 告人 的犯罪 行为而遭 受损 失 , 从而 生活 困难 的被 害
对被 害人 知情权 人给 予必要 的补偿是社 会 文明进步 的重要 标志 , 也是刑 事诉讼 保 们应 当 以刑 事诉讼 的五个 诉讼阶 段为基 本脉络 , 障 人权 的重要 内容 。 目前 , 国还没 有专 门针 对刑事 被害 人 国家 的 内容加 以完 善 。同 时还应 当规 定被 害人 知情 权 的行 使方 式和 我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理 。从 科 学性来 说 , 官 可 以从 不 同角 度 听 取量 刑 法 建议 , 成正确 的 量 刑结 论 ; 合 理 性来 说 , 罪行 形 从 犯 为最 直 接 的受 害者 理 应 对 量 刑发 表 自己的 意见 , 体
现终 极人 文关 怀 。 ( ) 害人没 有上 诉权 三 被
“ 重 和保 障 人 权 ” 我 国宪 法 确 立 的一 项 重 尊 是 要 原则 , 牵涉公 民宪法 性权 利 较多 的刑事 诉讼 领 在 域, 更应 当特 别 强 调 人 权 保 障 。刑 事 被 害人 ( 下 以
安 机关 或者 人 民检察 院不予 追究 被告 人刑 事责 任 的
简称“ 被害人” 诉讼权利的保障是刑事诉讼领域人 ) 权保 障的重要内容。 但是 , 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 中已成为“ 被遗忘的人” 其诉讼权利保障方面存在 , 诸多缺陷和不足。 在我 国当前 的法律语境下 , 当务 之 急应完 善 被害人 诉讼 权利 保 障制 度 ,以抚 慰 被 害
系, 这是 司法 透 明度 不 高 的表 现 , 也严 重损 害 了司法 的公 正性 。因为 , 毕竟 被 害人 才 是 犯 罪行 为最 直 接 的受 害者 , 不是别 人 。在庭 审 过程 中 , 而 检察 机关 的 量刑 建议更 多 地考 虑 国家 以及社 会 的整 体 利 益 , 较
少关 注甚 至 忽略 了被 害 人 的利 益 , 察 机关 和 被 害 检
【 法学研究】
论 我 国刑 事 被 害 人 诉 讼 权 利 保 障制 度 的缺 陷及 完 善
许 志
(. 1西安交通大学 法学 院 , 陕西 西安 70 4 ;. 10 9 2 西北政法大学 公安学 院 , 陕西 西安 70 6 ) 10 3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缺陷及其重塑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缺陷及其重塑
中图分类号: 9 4 D 2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2—3 0 ( 0 1 0 0 7 17 6 0 2 1 ) 8— 0 7—0 5
立 法 的 目的是 维 护社 会 良好 秩 序 , 过法 律 对 通
1 .抗诉 请 求权 的局 限
社会 中各 方 关 系进 行 调 整 使 之 达 到 各 方 利 益 的 平
第2 7卷第 8期 2 1 年 8 月 01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U N L O HA G I E C E SC L E E O R A FS N Q U T A H R O L G
Vo _ 7 No. I2 8 Au u t 01 g s .2 1
诉权 比较起 来 , 害 人 的抗 诉 请 求 权 是 不 完 整 的 。 被
首先 , 害人 及其 法 定 代 理 人 只能 针 对 一 审 判决 行 被
度 的极 大进步 , 彰 显 了我 国保 障 人 权 的 理 念 。但 也 是对 比犯 罪嫌 疑人 和被 告 人 的诉 讼 地 位 提 升 , 国 我 刑事 诉讼 法对 被 害人权 益 的保护 显得 苍 白。刑事 被 害人本 身作 为犯 罪行 为 的被 侵犯 者 , 于 弱势 地位 , 处 其 权利 如果 没有 得 到 刑 事 诉讼 法 的充 分 保 障 , 人 则
权 保 障 同样 无法 实现 。本 文拟 对 现今 刑事 诉讼 制度 对 被害人 权 益保 护 的规定 中存 在 的问题 进行 深入 挖
使 抗 诉 申请权 , 一 审裁 定 没 有 抗 诉 请 求 权 ; 次 , 对 其 抗 诉 请求 权 的主 体 仅 限 于被 害人 及 其 法 定 代 理 人 ; 最 后 , 害人抗 诉 请求 权不 能直 接 启动 二审 程序 , 被 是 否 能够 启 动二 审程 序 的开始 还得 取 决于 检察 院 的决 定 。从 本质 上 讲 , 上 诉 权 是 当事 人 当 然 的诉 讼 权 “ 利, 是被 害人 诉讼 当事人 地位 的重要 标志 , 可 以任 不 何理 由加 以限制 或剥夺 ” 。而 对 现 行 法 律规 定 对 … 比的结果 是被 害人 没有 上 诉 权 , 仅有 一 个 不 完 善 的 抗 诉 请求权 。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

刑事被害人制度之反思与探索在刑事法律体系中,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集体。

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各国纷纷建立了刑事被害人制度。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理念的进步,刑事被害人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对刑事被害人制度进行反思与探索。

一、对刑事被害人制度的反思1. 受害人权益保护不够充分在传统刑事司法中,刑事被害人的地位相对被动,他们通常只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没有太多的参与与决策权利。

受害人的言说权、赔偿权以及参与庭审与刑罚决定等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2. 重刑优先原则影响了对被害人权益的维护在追求刑罚公正与犯罪镇压的同时,司法机关普遍采用的“重刑优先”原则倾向于过分关注犯罪分子的权益,而对受害人的赔偿和救济未能给予足够重视。

3. 受害人保护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刑事被害人保护机制,如证据保护、安全保护、心理援助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相关机构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有限,无法满足不同被害人的多样化需求。

二、刑事被害人制度的探索1. 增加被害人参与度应加强对刑事被害人的参与与决策权利的保障,建立被害人参与庭审、判决和赔偿决定的机制。

充分听取被害人的陈述和诉求,尊重他们的权益,使其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有更高的话语权和决策权。

2. 增加被害人赔偿机制建立完善的赔偿机制,确保被害人能够及时、充分地获得赔偿。

刑事义务救助、犯罪受害人赔偿基金等制度的完善,可以弥补刑事制裁的不足,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 完善被害人保护机制加强刑事被害人心理援助、康复护理等方面的工作,提供更加全面、专业的服务。

培训和提升相关机构人员的专业素养,提高他们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服务质量,为被害人提供更好的保护和支持。

4. 推动跨领域合作刑事被害人保护涉及多个领域,如公安、检察、司法、医疗、社会工作等。

需要加强不同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形成政府、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公众共同参与的被害人保护网络。

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所存在的几个问题

我国被害人权利保护所存在的几个问题
足, 但同时又将第 一种意见 的“ ” 为 了“ : 1) 讼 益 转 弊” ( 诉 代理人的诉 讼权利缩小 , 不利于保护被 害人 的权利 。此 时
摘要 :随着犯罪被 害人学 的诞生 和国际人权事业 的发展 , 被害人 的权 利保护 问题 开始受到 了世 界各 国人们 越来越 多的关注。 与英美 国家被 害人 的法律 权利相 比 , 国被害 我 人享有更 多的诉讼参与性权 利,但要全 面地保护被 害人 , 其制度还存在一些 问题 。 本文就笔者在 日常_作 中所遇到 丁 的问题谈谈 自己初浅的认识。 关键词 : 刑法 ; 被害人 ; 权利保护
的目标。 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成为 了保 护被 害人权利的

个重要方式。但是 在被 害人死亡 的情况 下 , 谁又来维护
被害人的个人利益呢?所以在此 , 笔者提 出, 在刑事被害人 已被害死亡的情 况下 , 其近亲属是其最适 当的代言人和利 益维护人 , 赋予被 害人近亲属一定 的诉 讼权利 , 或使 被害 人的近亲属继承被害人 的部分诉讼权利 , 是对被害人权利
作实践 , 认为我国被害人权利保 护在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方 面还存在着 以下几个问题 :
1在 现有 的制 度 下 。 害 人 的 近 亲属 仅 享 有极 少 的 诉 、 被 讼权利 。 以至 于 被 害 人 在 被 害 死 亡 的 情 况 下 , 害 人 的 个 被
人利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在刑事诉 讼 中, 国家作 为控方指控犯 罪 , 维护 国家利 益和社会利益的诉讼模式 是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和采用 的 , 但被害人作为犯罪行 为的直接侵害对象 , 其个人 的利益与 国家利益 、 礼会利益并不是完全一致 的。随着 国际性人权 保障运动的开展 , 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成为 了各 国司法改革

浅析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浅析我国刑事司法中人权保障之不足与完善
・ 处于 消极诉 讼 的位置 , 以对 抗侦 查人 员 的违法 行 为 。 难 虽然 法律 规 定犯 罪嫌疑 人在权 利受 到侵 害时有权 提起 诉讼 和控 告 , 嫌疑 但
没有为 嫌疑人 辩护 的权利 , 并且律 师在 会见 犯罪嫌 疑人 时还 可 能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保障 的认 识正 在进 一 步深化 。 二 、 国人权保 障 在刑 事 司法 中存在 的 问题 我
刑法对 于人 权的 保障 , 既包括对 被害 人及广 大 守法 公 民人 权 人难 以提供有 力证据 证 明所 遭 受的侵 害 , 之律 师在侦 查阶 段并 加 的权 利保 障 , 同时也 包括 对犯 罪 嫌疑 人人 权 的依法 保 障。近 年
际操 作过 程 中仍存 在两 大 问题 : ( ) 一 刑讯 逼供 屡 禁不 止
和政 治权利 国 际公约》 表 明了中 国促进 和保护 人权 的坚 强 决心 , , 意味着 中国也 同样重 视公 民权 利和 政治权 利 , 对~切 侵犯 公民 反 合法 权利 的行 为 。 0 我 国宪法 全面 规 定了公 民 的政 治权利 、 经济权 利 、 文化权 利 等一 系 列权 利 ,这些 规 定为刑 事 司法 领域 保障 公 民人权 提供 了 。
保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近年来, 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有 了很大进步,04年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将 “ 20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
写入 宪法 。然 而 , 司法 实践 中仍存 在执 法人 员滥用职权 、 害公 民权 利的现 象, 重损 害 了司法部 门的形 象 , 渎 了 在 侵 严 亵 法律 权威 。本 文将 对人 权保 护在 刑 事司 法中存在 的问题 进行 简要分 析 , 并对 如何 完善人 权保 护提 出建议 。 关键 词 人权 保 障 刑法 宪法修正 案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

试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缺陷及完善论文摘要上世纪60年代前的各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践都呈现出一个鲜明的趋势:大多是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的角度出发,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却鲜有人问及。

随着各国暴力犯罪案件数量的增加,普通民众的危机感增强,使人们逐渐认识到保护被害人的重要性。

本文拟从介绍刑事被害人的内涵入手,又通过阐述现代国际社会两大法系典型国家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及呈现出的各自特点,结合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待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益完善一、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概述(一)刑事被害人的内涵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未对被害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被害人有着不同的定义和理解。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是指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组织和单位。

被害人受刑法保护的合法权益收到“加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侵害。

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侵害可能导致两种结果: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被害人是由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而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单位。

(二)刑事被害人享有的基本权利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些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的举报控告权、委托代理人的权利、不予立案时的异议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知悉鉴定结论及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权及直接抗辩权。

从上述权利的种类来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貌似得到了充分的保护,其实不以为然。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仍存在着权利保护不充分、可操作性低及被保护力不足等问题。

因此,加强并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三)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法理基础1.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试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制 的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题 , 而探 讨 了完善 我 国刑 事被 害人 权 利 保 障 机 制 的路 径 , 出 了完 善 我 国刑 事被 害人 权 利 进 提
保 障机 制 的 对 策 。
关 键 词 : 事被 害人 ; 利 保 障机 制 ; 刑 权 法律 关 系 中图分 类 号 : 9 5 3 文献 标 志 码 : 文 章编 号 :0 66 9 2 1 ) 40 5 - D 1. A 10 — X( 0 0 0 - 00 3 0 6
本 文 所指 刑 事被 害人 权利 , 要包 括刑 事被 害 主 人受 到犯罪侵 害后在 刑事诉讼 过程 中享有 的权 利 以
及 在 消 灭 犯 罪 影 响 过 程 中享 有 的 权 利 。 而 刑 事 被 害
讼 中, 的学者认 为 , 国的被 害人在 坚持公诉 案件 有 我
公诉 指导原则 和尽量 减少其他 诉讼证 据对被害人 作
试论 我 国刑事 被害 人权 利 保障 机制 的完善
金 鑫 , 唐 锴
( 汉 市 汉 阳 区人 民检 察 院 , 北 武汉 4 0 5 ) 武 湖 3 0 1
摘 要 : 方位 保 障 刑 事被 害人 的合 法权 利 , 全 既是 实现 刑 事诉 讼 的 内在 价值 和 目的 所 不 可 忽 视 的 重 要 方 面 , 也
检法 司等八部 门联 合 印发 了 《 关于 开展 刑事 被 害人 救 助工作 的 若 干 意见 》 要 求在 全 国范 围 内, , 积极 、 稳妥、 有序 地开展 刑 事被 害人 救 助工 作 , 同年年底 ,
已有过半数 的地方在 当地党委政 法委领 导 、 调下 , 协
研 究草拟 了具 体实 施 意见 , 有些 地 方 已经 将部 分 刑 事被 害的经济救 济上 升到 地方 立法 的层 面 。 同时 , 我 国法学 理论界 也开 始有 学者 研究 “ 事被 害人 参 刑 与诉讼活 动 的心理 基础 ” 并 进一 步探 讨保 障刑 事 ②,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浅析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摘要]刑事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直接关系着其权利的保护状况和损害的弥补程度,保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刑事诉讼架构的平衡,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的公正,也是保护公民人权的必然要求。

由于我国在刑事被害人保护方面存在缺陷,如何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显得至关重要。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缺位;国家补偿在传统的法学理论体系中,刑事被害人只是诉讼学的概念。

在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中,刑事被害人拥有独立的起诉权;之后由于纠问制诉讼制度的取代,国家追诉原则产生,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取代被害人成为当事人。

被害人的这种诉讼地位,不能充分反映其惩罚犯罪、要求补偿的愿望,不足以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随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也应运而生。

一、刑事被害人保护的内涵刑事被害人又叫犯罪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作为犯罪人对立面因而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人。

[1]刑事被害人是犯罪案件的当事人,他的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与诉讼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保护在法律实施中的不足刑事被害人作为相对弱势群体,理应得到保护。

然而,我国刑事被害人在法律中的规定以及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却无法体现对其加强保护,无法使其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一)纠问制诉讼制度中,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缺位并受到限制[2]在纠问制诉讼制度中,检察机关取代刑事被害人的地位,成为诉讼的当事人。

虽然我国现行刑诉法将被害人的地位提升为当事人,并将被害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但实际上却没有配套的规定与制度,缺乏可操作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刑事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理应享有对整个案件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但事实上被害人的自诉权和直接起诉权受诉讼成本的制约却很难行使,以致无法通过诉讼谋取公正的权利。

其次,公诉转自诉的情形存在缺陷。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诉转自诉情形,愿意是保护被害人,但是因被害人的弱势地位,其无法迅速有效搜集证据,由于证据不足,法院往往说服其撤诉或者裁定不起诉,进而无法及时保护其合法权益。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不足及其完善

刑事 被害人 是受犯 罪行 为直 接侵 害 的人 , 是 刑 事诉讼 法 的启 动 因素之 一 。 随着 国际性 人 权 保 障运 动 的 广 泛 开 展 , 强对 被 害 人 的 权 利 保 加 障, 并在 被害人 与 被 告 人之 间加 以合理 、 当 的 适
平衡 , 为各 国刑 事诉讼 法 的普 遍 发展趋 势 。我 成
法权 威 , 促进 社会 和谐稳 定 , 具有 重要意 义 。

式实质 上是 明显 不 对 等 的 。被告 人 享 有 的 是独

我 国刑事诉讼 中被 害人
权 利 保 护 的现 状
立的上诉权 , 而被害人则 只享有 申请抗诉 的权 利 。在权利行使的对象上,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 只能对 判决不 服一种 情形请 求检 察 院抗诉 ; 对 裁定 不服 的, 无抗 诉 权 , 无 直接 上 诉 权 。但 既 又
两个 法律 条 文规 定 的 均 是一 审 后 对 被告 人 和被害人 的一 种权利救 济方式 , 是两 种救 济方 但
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三者利益均衡” 原则 的前提
下 , 以刑 事被 害 人 适 当 的保 护 , 在被 害人 与 予 并 被告 人之 间加 以 合理 、 当 的平衡 , 于彰 显 司 适 对
李 克 艳 袁 爱 华 ,
(. 1 曲靖 师范学院 政 法学院, 云南 曲靖 摘 65 1 ;. 50 12 云南师范大学 商 学院 , 南 昆明 60 0 ) 云 5 16
要: 由于各种 因素的存在 , 我国现行 法律对刑事被 害人 的权利保护存在诸 多瑕 疵 , 这使 被害人
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 护, 也使得被 害人 当事人 的诉讼地位虚化。 因此, 应赋 予刑事被 害入 与被告人对等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也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刑事被害人是指在犯罪行为中受到侵害的人,他们的权利受到了侵犯,需要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和文化差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工作仍存在很大的不足,近年来也不断发生着一些有关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争议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因此,本研究旨在探讨现阶段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推动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的进一步改进,更好地维护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研究内容及方法1.研究内容(1)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存在问题分析我国现行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和相关规定,揭示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的不足,法律执行中的瑕疵等。

(2)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对现阶段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如司法执法中的不足,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以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体系。

(3)国际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经验借鉴借鉴国际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相关经验和做法,分析其实践效果和适用情况,并探讨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的可行性和优化方向。

2.研究方法(1)文献研究法查阅相关法学、社会学、人权学等领域的文献,深入分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演进历程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2)比较研究法对我国和其他国家、地区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开展比较研究,借鉴国际经验。

(3)实证研究法通过问卷调查、案例分析等方法,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进行实证研究,探讨其实践效果及存在问题和原因。

三、预期成果和研究意义本研究旨在全面地、深入地探讨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更好地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权利,推动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预期取得以下研究成果:(1)分析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塑!圭塾金三!!!竺!!望堕::|.i—圈豳蕊霪论刑事被害人权利的保障蔡科臣摘要当前,我国对被害人权利的保障存在诸多缺陷和问题,并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因此,通过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现状进行必要的分析,探索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稳定,实现司法公正,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刑:笋被害人权利保障诉讼地位国家救助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i009.0592(2010)1l-297.O i在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相对更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忽视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保障。

然而,只有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使在刑事诉讼中已经受到伤害的一方得到有尊严的对待,才能使其更好的参J Ju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之现状与不足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同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样,是刑事诉讼的参与人,明确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强调了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为在刑事司法中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在立法上确立了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参与人与其他当事人地位相对应的一些诉讼权利,主要有:报案、控告权及对不立案决定的监督权、回避申请权、自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获知有关诉讼信息和资料的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参与诉讼过程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等。

综观我国关于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的重视,表明我国法制进程的发展。

但是,在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

主要有:第一,自诉权得不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我国刑诉法虽然对被害人的自诉权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当公诉机关与被害人就案件是否起诉产生分歧时,如何充分保护被害人起诉权便成为一个问题。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之完善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之完善
法 制天 地 『 』I
费 弘霞
Hale Waihona Puke 科 我 国刑 事被害 人权 利保 障制 度之 完 日
( 黑龙 江省 木 兰县 法律 援 助 中心 , 龙 江 木 兰 1 10 ) 黑 5 9 0
摘 耍 : 如果对被 害 人权益问 题处理不 当, 就可能引出 新的社会矛盾甚至于新的报复性犯罪, 因此, 有必要从健全我 国 诉讼法律制度 出 , 发 重视完善我 国被 害人权利保障制度。 关键词 : 刑事被 害A- , ; t  ̄ 保障制度 ; x4 完善 被告人本人回避, 由其律师代行 被害人对此类案件的起诉权 , 完善被害人对此类 所谓被害人 , 是指其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 出庭接受盘问时 , 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因犯罪行为而背上物质的、 对被害人的盘问。这样律师在盘问时, 会注意盘问 案件的监督,立法或有关司法解释应当明确将撤 精神的、 身体的等多方面的额外负担, 理应受到完 的方式、 问题涉及犯罪内容的广度和深度 , 以避免 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送达提出控告的被害人。在 全的权益保护。如果对被害 ^ 、 权益问题处理不当, 给被害人造成新的伤害。这种对被害X 2b伤害 司法实践中,有时还会出现办案机关对被害人提 _  ̄ 就可能引出新的社会矛盾甚至于新的报复性犯 的情形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在庭审 出的控告是否立案长期拖延不作决定或者故意不 罪, 因此 , 有必要从健全我国诉讼法律制度出发 , 过程中, 述做法我们可以借鉴。再者, t 对有些被 向被害 ^ 送达不立案通知书的情况 , 致使被害人 重视完善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 害人 , 我们可以不要求其亲 自 到法庭去接受盘 问, 无法及时提起自 。 诉 基于被害人 的 刑事诉讼当事 1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 而通过闭路 电视回答问题 ,以减少对被害人 的精 人诉讼地位 , 公安、 检察机关应及时向被害人送达 刑事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 , 有些可以通过附 神伤害。 另外 , 检察 ^ 在询问、 员 听取被害人意见 , 有关法律文书。凡涉及被害人利益的处理情况应 带民事诉讼解决 , 更多的则是附带民事诉讼所不 追究、 揭露、 控诉、 打击犯罪的同时 , 也应当考虑到 当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被害人,以便被害人申请 能解决的。由此, 犯罪导致的被害人死亡、 伤残及 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J理承受力 , 从保障被害人 复议、 申请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直至向人民法 其经济损失 ,往往因犯罪 ^无力赔偿致使被害人 角度 , 在询问态度、 工作方式 E 注意对被害人身心 院提起自诉 。 承受无限期的被害延续 。目前 , 我国尚无有关对被 的保护。 6应当完善协助诉讼制度 害人实行国家补偿的立法, 因而 , 被害人获得补偿 4应当赋予被害人上诉权 般情况下 , 被害人是案件的知情人 , 能够 尚未获得法律与制度化的保障。 有鉴于此, 我国应 15 年 , 9 8 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公诉案件的被 提供线索和证据,其积极的协助作用能够促使办 建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给被害人以必要的抚慰与 害人对判决不服可否提起 E 诉问题 的复函》中对 案人员少走弯路。而且, 其协助诉讼意识的增强, 补偿。 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 被害 ^ 获得补偿一般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上诉权予以了认可 , 但是 17 也有利于协调其与公诉 ^之间的关系,使被害人 99 、 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 第一 必须无法从被告人 年我 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赋予被害 人 匕 诉权。而实 及时地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诉讼情况,树立证据 处或其他途径得到补偿; , 第二 必须是严重暴力犯 际上 ,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是符合我国刑事诉讼 目 意识, 理解诉讼的规律和要求 , 以避免被害人因对 罪致使被害人受到生命 、 健康方面的损害 ; 第三 , 的的。我国刑事诉讼的 目的是惩罚犯罪和保 障人 依法作出的诉讼结果不理解而提起无谓的申诉 。 被害 ^ 是犯罪活动的直接受害者, 已经受到精 【外 ,我国刑事诉讼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和被告人 被害人对 自己被损害的结果不承担或者承担很少 权 。 比 的责任, 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 老人 、 基本或 神上、 身体上、 心理上、 物质上的极大损伤 , 如果被 的刑事责任 ,法律规定辩方向被害人调查取证时 者完全 ,劳动能力的,国家应当根据其生活来 害人对判决不服而不能行使 E "q d- r 诉权 ,那就于情于 除须征得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同意外,还须征得被 源状况, 给予适 当补偿 , 而不考虑其责任大小 ; 第 理都是对被害人权利的再次伤害,其 理 自然难 害人的同意,如果被害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调 四, 必须是及时报案, 并且与司法机关积极合作。 以平衡 ,为其以后对不合法的冲突解决方法的选 查取证,无疑对查明案件事实和确定被告人刑事 2建立被害 ^社会援助制度 择埋下了隐患 , 这不利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 责任都极为不利 , 也有损于司法公正和效率。 刑事案件中, 被害 ^ 遭受的不仅包括物质损 5完善被害人对不起诉案件、 撤销案件的监 7应当赋予被害 最后陈述权 失, 还包括精神损害 , 仅用赔偿的方式无法从根本 督制 度 法律为了切实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赋予 上弥补、 平复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创伤。由 , 此 有 刑事诉讼法第 10条第 3 7 项规定: 被害人有 了被告 ^ 最后陈述权。 相应地, 法律也同样应该赋 可能导致被害人脱离社会自我封闭的心理倾向 , 证据证明对被告 人 侵犯 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 予被害人这—权利。因为经过了法庭调查、 法庭辩 因此 , 建立完善的社会援助制度尤为必要。建立被 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 论等庭审阶段的诸多活动之后 ,被害人对案件也 害人服务机构 , 被害人医疗中心” “ 如“ 、被害人心 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 ^ 刑事责任的案件,被害人 应 该有 了更 多 的了解 和更 深的 理解 ,对 诉讼 结果 理咨询 中J 等, ” 为被害 ^ 、 提供心理咨询或医疗服 可以提起 自诉。被害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 也有 自己的看法 ,所以应当允许被害人获得这一 务, 针对一些特殊 的被害人 , 如性犯罪 的被害人 、 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及时收到有关的诉讼 和被告人平等的诉讼权利 ,在最后阶段也有机会 老年被 害人 、 被害人 , 应 当成立 专 门机 构 为 文书。包括: 少年 更 公安、 检察机关的不立案通知书、 检察 表 达其对 整个诉 讼 的评 论 。 其提供细致的人文关怀和精神诊疗。建立完善的 机关的不起诉决定书、 撤销案件决定书。但公安、 社会援助系统 , 《 宣言 此亦有具体规定。 在整个 检察机关的有关规定对此未予以明确。为了保障 法律过程中,受害者应从政府、 “ 自愿机构、 社区方 面及 地 方途 径获 得必 要 的物 质 、 医疗 、 心理 及社 会 援助。应使受 害者知道可供使用这些服务和援 ( 上接 3 0 ) 有关。 4 页 剩余污泥排放量偏小时、 分别为 1mg 0 / 5g L和 m / L,即可满足微生物对氮、 助” 。为了确保被害人得到适 当的和迅速的援助 , 污泥沉降比上升 , 进水量会增大、 比 沉降 会降低。 磷的需 要 。 “ 应对警察、 司法 、 医疗保健、 社会服务及其他有关 s 0 V 断活性污泥的沉降性能。 结果与讨论: 人员进行培训 , 使他们认识到受害者的需要, 并使 生物 镜检 : 原 、 生物 钟属 和 数量 、 大体 据 后 可 大庆市东城区污水处理厂通过对常规项 目 他们对 准则有所认识 ,以确保适当和迅速 的援 上判断出 的监测 , 指导工艺运行, 总结经验 , 出水水质 保证 助 ” 。 4反映污泥环境和营养 的项 目 水 温 、H、 达标排放。 P 3建立辩护律师代为询问制度 氮、 磷 参 考 文献 水温: 好氧 潘 陛污 泥微 生物 能 正 常生 活活 动 fl 小 型污水 处理厂 工 艺设 计. l" q 从被害人学角度看 , 被害人遭到犯罪的侵害 是第一次受害 , 在诉讼过程中受到的制度性侵害 的最适宜温度范围 1~ 0 5 3 ℃ f 生物学. 2故 是 第二 次受 害 。 司法实践 中 , 在 被告 人经常借 盘 问 P H:活 性 污 泥 微 生 物 的 最 适 宜 P 值 为 『1 H 3水与废 水监 测分析 方法. _—8 5 机会让被害人反复回忆遭受犯罪侵害的情况 , 特 6 5 _ 作 者简 介 : 继芳 (9 76 )给排 水工程 师 。 车 17 ,- , 别是陛犯罪的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研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制建设也在逐渐地完善。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改善,但仍需要深入研究和加强保障。

本文将从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保障的内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对策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概念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是一种法律上的保护机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的权利有:知情权、申诉权、参加诉讼权、赔偿权等。

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应该是一个全面、完整、有效的体系,是刑事案件公正审判的关键之一。

二、被害人的权利保障的内容1、知情权: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有权了解案件的进展,被告的案情和自己权利的保障情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等机关应及时、充分地向被害人提供案情信息,保证其知情权。

2、申诉权:被害人对刑事案件有权申诉。

例如,认为判决不公或者对判决的量刑不满意,被害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或者检察院提出申诉。

在申诉过程中,法院、检察院应认真审查被害人提供的证据,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3、参加诉讼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应当被保障其参加的权利。

被害人可以作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等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中。

4、赔偿权:如果被害人因被告的行为受到了损失,被告应该依法赔偿。

被害人有权得到经济赔偿和精神赔偿,为被害人的损失和伤害提供相应救济。

以上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由于本文的篇幅有限,可能还有其他权利在此未能详细阐述。

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些权利是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应该被保护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当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问题:1、实际保障不足:在某些地区和情况下,被害人的权利保障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际保障。

例如,案情通报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未能保障被害人知情权;或者法庭不允许被害人到场听审,限制了其参加诉讼的权利。

2、理论体系不完善:目前我国对被害人的权利保障,仍然存在一些理论上的争议。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的开题报告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被害人是刑事诉讼中不可缺少的参与者,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话语权和权利保护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都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做出了规定,但在实际应用中,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仍面临诸多问题。

因此,在当前的司法改革背景下,研究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立法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将主要研究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探究其立法完善的路径和对策。

研究方法主要有文献研究法、比较法和实证研究法。

通过对现行法
律制度的分析,结合国内外类似制度的比较,以及社会实践案例的分析和调研,全面
系统地探讨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
对策。

3. 研究框架和步骤
本文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1)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历程;
(2)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分析;
(3)国内外类似制度的比较和借鉴;
(4)对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的建议和对策。

以上研究框架将围绕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和社会反响展开,力求全面客观地论证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4. 研究预期结果
本文预期通过分析和研究,能够深入探究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归纳总结出影响其健康发展的问题及原因,提出可行性与具有可操作性的
对策建议。

研究成果将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依据,为维护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缺失及完善

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缺失及完善
(Qn xuDsr t epesPouaoae f n igCt, a nn 3 00, un x ) igi i i o l’ rcrtrt o nn i N n ig50 0 C a gi tc P Na y
[ bt c] h uhasrso t at g t o e it df e s h at cnen aebe aie c v r nl A s atT o g i fign hs f h ci ei da e r cre hv enc r i i at eCi a r e e li r t v m n i t p yo d lf n i d mi
P o e u e L w y tm ,p o e t n t h i mo erg t e d t e p r e t n t elgsa i rc r a sse d r tc i t er r h n e o b ef e i h ilt n.A y t h t ss i b ef rC i ee o o i s c d e o s e t a u t l o h n s s m i a
确将被 害人定位为 当事人 并赋 予其一 系列诉讼权 利 , 仍 但
存 在 众 多权 利 保 障 的缺 失 需要 立 法加 以 完善 。我 们 必 须 架 构 一 种 既 符合 我 国本 土 国情 又 具 备 先 进 理 论 支持 的 制 度 , 具体 来说 应 当 完善 被 害 人 委 托 诉 讼 代 理 人 制 度 , 完善 其 在
以彰 显 法 律 的 公 平 和 正 义 。
而狭义被 害人 , 仅指 公诉 案 件 中的刑 事 被 害 人 , 也
是本文 将要展 开 论 述 的对 象 。在有 被 害 人 的案 件 中 , 事诉讼 自始至终是 围绕 着追诉 犯 罪和保护 被 刑 害人合 法权 益进 行的 , 正如某 些学 者所说 :被 害人 “ 与犯罪 嫌 疑 人 、 告 人 在 刑 事诉 讼 中 关 系 是 对 立 被 的 , 方 的诉 讼权 利保 障构成 了刑 事诉讼 中人权 保 双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

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体系之完善【摘要】加强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意义重大,不仅可以改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动和不利地位,而且也可以保障刑事被害人得到公正的诉讼待遇,从而确保刑事被害人实体权利得到保障之时能“心悦诚服”,在实体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之时也能“服判息诉”。

本文论述了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之不足和完善保障体系的设想,以期抛砖引玉,为我国加强对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提供参考。

【关键词】程序权利;保障不足;完善体系被害人学(victimology)是刑事法学中一门新兴的学科,始于二十世纪中叶。

当前,世界各国的学者对被害人学的研究方兴未艾,被害人学已经成为刑事法学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门学科。

随着被害人学的兴起和发展,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理论和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加强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已经成为法律实务和理论界的共识,本文将探讨加强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的问题。

一、刑事被害人程序权利保障的不足之处诉讼公正实际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各自有其独立的公正内涵和标准,不能互相代替。

①犯罪侵害的法益的保障离不开被害人作为当事人对于刑事追诉活动的实质性参与,程序权利是被害人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依托,也是实现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

作为刑事审判程序的最低限度公正标准之一的程序参与原则的核心内容就是那些权益可能受到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影响的主体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刑事裁判的制作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②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虽然是诉讼主体,但由于其紧紧依附于公诉机关,他们在诉讼过程中的诉讼权利是残缺不全的。

在我国,被害人享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被赋予了许多的诉讼权利,但是其知情权等权利却未能得到充分保障,使得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有名无实。

(一)侦查阶段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不足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应告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却未相应规定要告知被害人,特别是对不批准逮捕决定,被害人可能因此一无所知,这显然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失去平衡,大大削弱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思考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思考

完善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在上诉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国家补偿制度、社会救助机制等诸多方面存在问题,因而需要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机制。

【关键词】: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完善在我国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中,被告人本位主宰着刑事司法理论和实践,刑事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及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实践中也是一直存在着“重打击、轻保护”现象,对于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通常是软弱无力的。

在社会大众人权状况得到很大程度改善的同时,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也应当得到相应的加强。

一、赋予刑事被害人完全的上诉权判决是对刑事案件在法律上进行的最后处理结果,最突出地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程度,被害人对此应当具有直接提出主张的权利。

尽管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对己生效判决有申诉权,但由于种种原因,这种法律救济手段在实践中对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不尽如人意,其与被告人所享有的上诉权利相比,显然失衡。

我国在实行公诉制度的情况下,被害人的利益虽然可以由国家机关代为保护,但被害人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客观上不可能完全一致,而且国家公诉机关在保护公民利益,行使权力时也难免存在疏漏。

因此,为了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切身利益,有必要在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时,赋予其独立的、完全的上诉权。

赋予被害人上诉权,既能弥补公诉机关可能发生的差错,又能与抗诉权相互衔接、配合,保证公诉机制的顺利运行。

这既有助于实现诉讼民主,也符合现代诉讼日益注重保护诉讼当事人利益,尤其是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趋势。

二、完善赔偿制度我国主要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被害人的赔偿问题,但是多以被告人诉讼当时的赔偿能力为限采用一次性给付的方式赔偿物质损失。

如果被告人确实无赔偿能力或隐匿财产,被害人即使遭到了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家破人亡也得不到赔偿。

因此,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为保障刑事被害人充分获得赔偿,建议赋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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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完善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具有当事人的地位,享有很多新的诉讼权利,如复议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抗诉申请权。

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并未得到充分的保障,尤其在诉讼过程中,在强大的国家追诉职能背景下,被害人的地位往往处于弱势,其应然权利得不到保障。

公平正义的本质在于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利益的兼顾而力求其相互间的权利达到平衡。

因此,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必须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受经济基础、政治制度、司法水平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在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还存在着较明显的不足与差距。

具体表现如下:(一)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权中存在的问题1.控告权、起诉权的规定不够完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4、86条规定,被害人享有控告和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是,却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可以向哪个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复议的具体期限以及复议机关不予复议该如何补救。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被害人在对检查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不服情况下的起诉权。

而对于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不立案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害人及其他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但是,假如被害人提出申请的复议未被复议机关受理,或复议被复议机关受理后却未被复议,或被复议机关复议后仍不予立案的情况下,被害人就丧了起诉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果在检查机关不立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下,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此时,公诉转为自诉案件。

但是,被害人自身的力量与检察机关的力量相比,就显得弱多了。

2.知情权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在我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规范刑事诉讼的大法,并非是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专门法律,因而,在对被害人知情权方面的规定一般都是原则性的规定。

当前,被害人的知情权未得到有效的保障存在如下四个方面问题:(1)欠缺告知程序;(2)告知事项不全面;(3)执行不力;(4)实施权利保障的配套制度不完善。

3.未赋予最后陈述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然而,同当事人的被害人,刑事诉讼法却未赋予其在庭审结束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这与被害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是不相称的。

4.未赋予独立上诉权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只享有附带民事部分的上诉权,而对于刑事部分,刑事诉讼法未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只有请求抗诉权,这种规定固然有利于刑、民分开,由不同的主体分别行使权利,但也难免使被害人在行使权利时陷于无所适从的尴尬境地。

5.未赋予刑罚执行阶段的参与权在执行阶段,罪犯有获得监外执行、假释、减刑的权利和机会,而被害人对此种情况却无任何发表意见的机会,被害人的获赔偿权往往又得不到实现,易对司法机关甚至整个社会丧失信心。

(二)获得赔偿权中存在的问题1.缺乏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实践中,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强奸、诬告陷害等对被害人精神上易产生重大损害的犯罪行为,如果仅依法定罪处罚而不给予必要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害人受伤的心灵难以得到抚慰,还有可能引发一系列诸如仇杀等严重的社会问题。

2.未赋予诉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请求权《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相对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与先于执行在时间上更为紧迫,所以笼统地规定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采取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有些欠妥。

3.未赋予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会产生一些问题,比如在犯罪分子长期逃匿而导致刑事诉讼无法进行的情况下,被害人此时能否提起刑事诉讼呢?如果不能,那么无疑将严重损害到被害人的权益,会使其受到二次伤害,迟来的正义非正义。

(三)获得补偿权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至今还没有建立起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虽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部分犯罪人没有完全的赔偿能力或完全没有赔偿能力。

由于尚未建立起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被害人获得补偿的权利得不到法律化与制度化的保障。

(四)获得援助权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与国外的法律援助及国际标准相比而言,存在着明显的不足。

首先,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关于对被害人法律援助的规定主要限于诉讼援助。

其次,我国的社会援助就更为缺乏了,至今尚未设立专门的调查机构,也未建立被害人援助机构。

二、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完善人权保障已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主题,在这种背景下,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进行改革是势在必行的,这就必然会要求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都应当给予刑事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诉讼参与的权利。

(一)取得公理和公平待遇制度的完善1.赋予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权被害人司法审查申请权,是指在一定的条件下,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其对公安、检察机关作出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进行审查并最终由法院作出是否维持公诉的决定申请的权利。

2.赋予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完整的知情权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告知被害人在各个阶段应当享有的各项权利,即知情权、保守秘密权、安全请求权、请求赔偿权、国家补偿权、委托代理权、法律援助权、出庭通知权、获得起诉书副本权、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权、强奸案件被害人的特殊保护权、隐私保护权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应就案件办理的进展及案件处理的相关情况及时通知被害人。

3.赋予刑事被害人独立上诉权为何要赋予刑事被害人独立上诉权?其原因如下:第一,被害人的上诉权是其追诉权的自然延伸;第二,被告人与被害人作为犯罪活动中既独立又对立的双方当事人,在刑诉中理所应当享有对等的权利;第三,确立刑事被害人的独立上诉权与“上诉不加刑”原则并不矛盾;第四,不应该以被害人的举证能力不足为理由来否定其上诉权,更不应该以会增加法院的负担为理由而不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上诉权。

4.建立被害人影响陈述制度被害人影响陈述是指由被害人提出的关于犯罪人和被告人对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造成的后果的意见和观点。

通常,被害人影响陈述是指由被害人向法官提出的关于对被告人判决的意见。

确立该制度的主旨是为了改变被害人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被动的地位,从而加强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5.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刑罚执行阶段的参与权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侵害的直接受害者,诉讼的结果理所当然与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对于犯罪的整个过程,被害人是最为了解的,对惩治罪行的决心最大且意志最强。

其参与包括执行阶段的刑事诉讼全过程具有天然的正当性。

同时,赋予刑事被害人在刑罚执行阶段的参与权也可以作为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工作的一种方式。

笔者认为,就被害人参与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可以做些程序性的设计。

(二)赔偿制度的完善1.建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人身、人格损害固然无法通过金钱赔偿或恢复原状的方法得到完全的恢复,但是,拟制恢复的方法仍可达到救济的目的,对被害人的损害给予某种替代物,可以使受害人在心理上得到满足,借由替代的方式而对精神上进行“抚慰”。

所以,笔者认为应当通过建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来弥补这一立法的缺陷。

2.赋予被害人诉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请求权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其目的是保障民事诉讼判决的实施,同时也是为被害人的赔偿权的实现提供强有力保障。

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徐静村教授认为,“人民法院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的申请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对被告人的相关财产采取冻结、扣押等财产保全措施或先予执行措施。

”“为了保证财产刑、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公安机关对可以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采取查询、冻结等措施,对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财物采取扣押措施。

”另外,将检察机关也纳入申请主体中去,不仅申请主体的范围扩大了,而且可以更多地保护被害人利益。

综上所述,建议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采取徐教授修改稿里的观点。

3.赋予被害人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可以规定,“刑事诉讼程序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或隐匿而中止达半年以上的,享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的个人、单位及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先行提起民事诉讼。

”这样,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长期逃逸等情况下,刑事被害人所受的损失也能通过诉讼得以解决。

(三)补偿制度的完善1.增设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在我国设立国家补偿制度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设立国家补偿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能使被害人感受到法律的真情、国家的温暖,退一步来讲,即使被害人无法得到被告人的赔偿,但有国家补偿制度。

解决好被害人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人民法院的司法功能相对滞后间的矛盾,在现行的法律规定之外探求一种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机制,能确保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而无法从被告人处获得赔偿或补偿时,仍能够获得来自国家层面的物质抚慰,以安抚其精神,安定其生活。

2.建立犯罪人家属及其他亲友自愿代偿制度为了减少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准许罪犯的家属或其他亲友在自愿的前提下,代替罪犯给予被害人或被害人有抚养义务的对象某种补偿,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满足罪犯的家属协助司法机关挽救、转化犯罪人的愿望;另一方面,有利于化解被害人对犯罪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心理,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法官可以将犯罪人家属及其他亲友自愿代偿的这种行为作为量刑的一个参考情节。

(四)援助制度的完善为了使被害人充分享有获得援助的权利,有必要建立全方位的法律援助体系。

我国的法律援助是以诉讼为中心的,法律援助仅局限于诉讼援助。

建立法律援助不是一个单一的工程,而是一个系统的工程,应当延伸到整个诉讼和非诉讼的过程中。

我国不妨借鉴国外已经建立的法律援助的配套制度,除了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我们可以从被害人报案时起,就协助其报案、就医、出庭。

另外,完整的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至少还应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意见援助(或称法律咨询);(2)法律事务援助;(3)谈判、协调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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