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判决书的时代风格

合集下载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

简述《宋刑统》的特点《宋刑统》是宋代的一部刑律法典,是继唐代《唐律疏议》之后的官方正式刑法文本,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二部规模较大的刑律法典。

它是通过对宋代律令的编纂和整理而形成的,于绍兴二十九年(1159年)颁行。

《宋刑统》全文共计七卷,包括刑狱、罚、志、考、抚、国、兵等部分,涉及了宋代刑法体系的各个方面。

《宋刑统》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内容系统完备《宋刑统》系统完备地收录了宋代刑法的各项规定。

它对犯罪罪责的认定、刑事诉讼程序、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方面都进行了具体而全面的阐述。

尤其是在分类上,《宋刑统》将犯罪罪责划分为刑狱、罚、志、考、抚、国、兵七个部分,涵盖了刑罚体系、狱讼体制与程序、囚禁、奖罚考核、狱政、国防刑罚等方面的内容,具有很高的系统性和完备性。

二、言简意赅三、注重实效《宋刑统》注重实效,对于刑罚的具体规定,力求切实可行。

它考虑到实际情况,根据不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精确地设定了对应的刑罚。

同时,还规定了刑期和调动犯罪地点的具体要求,以保证刑罚能够真正起到预防和惩罚的作用。

《宋刑统》通过对人身刑的适用规定、财产刑的设定等,进一步保证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四、时代特色鲜明《宋刑统》在刑法思想上体现出了明显的时代特色。

它明确强调了刑罚的限度和减轻的原则,提倡不滥杀生,而是从入罪情节和刑罚标准上都相对克制,注重对犯人的教育和感化。

例如,《宋刑统》规定,凡有轻罪率先自首的可以减轻刑罚,以此鼓励犯罪分子的悔过改过。

同时,《宋刑统》对于对于女性、儿童、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也有特殊保护,使得刑罚更加人性化和合理。

总的来说,《宋刑统》是一部内容系统完备、言简意赅、注重实效、体现时代特色的刑律法典。

它对宋代刑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后世的刑法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借鉴和参考。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及当代意义一、宋代司法审判制度概述1.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宋代是我国封建社会中一个相对繁荣的时期,同时也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时期。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历史长河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基本特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律令制度的完善:宋代继承了唐代的律令制度,不仅对刑律、禁令等进行修订完善,还进一步加重了对官员和士人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百姓的保护。

(2)选拔司法官员的程序规定:宋代实行科举制度,司法官员的选拔实行严格的考核程序,注重选拔贤能,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

(3)审判程序的规范:宋代规定了审判的程序和标准,包括从诉讼程序到证据规范等内容,保障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重视刑讯逼供的限制:宋代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刑讯逼供的行为,严禁以酷刑逼供,保障了诉讼当事人身心健康。

(5)法官的权责规定:宋代规定了法官的权责,明确了法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加强了对法官的管理和监督。

2.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缺陷尽管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当时已经相对完善,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官宦买官之风盛行:宋代官僚制度存在官宦买官之风,导致有些官员能够通过金钱或权利来买卖官职,影响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廉洁性。

(2)地方官员的权力滥用:地方官员在司法审判中有时会因权力过大而滥用职权,导致不少冤假错案。

(3)法官的素质有待提高:尽管宋代重视法官的选拔和管理,但仍存在法官素质不高的问题,有些法官品行不端,审判不力。

3. 宋代司法审判制度的当代意义宋代司法审判制度在当代依然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当代司法审判制度建设和改革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法制建设的历史借鉴意义:宋代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其司法审判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对我国当代法制建设具有历史借鉴意义。

(2)加强司法官员的选拔和管理:宋代实行科举制度,注重选拔贤能,提高了司法官员的素质。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

中国古代司法判决的风格与精神——以宋代判决为基本依据兼与英国比较贺卫方内容提要:以往的中国法制史研究详于制度沿革及法制所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的探讨,于司法机构如何解释和适用法律以及与司法判决有关的一系列重要问题却很少涉足。

本文通过对中国古代(尤其是宋代)司法判决的研究及与英国司法制度与精神的一些比照,证明中国古代的法官并不是刻板地适用法律,他们宁愿使判决合乎情理。

作者认为,中国古代司法判决反映了法官们向后看的价值取向,体现了他们作为父母官的角色意识。

同时,无视逻辑规则而只追求符合儒家伦理准则也是其特色之一。

作者还对中国古代司法判决本身的语言学特征及其对法律原则的影响作了一些分析。

西方唯实派法学家十分强调法官对于法律性质与内容的影响。

在他们看来,所有的立法文件在没有得到法官的解释和适用之前,还算不上是法律,只可以说是法律渊源(“Law is only what the courts propound”)。

上世纪末至本世纪上半叶,英美的几位著名的法学家如格雷、波洛克、戴雪、弗兰克等,都近乎一致地断言法官是真正的立法者,法官所制定的法律是真正的法律。

⑴这样的理论之所以能够盛行一时,当然有其特定的历史与文化背景,尤其是英国法官在历史上对普通法和衡平法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

尽管它不无偏颇,但还是启发我们,要了解某个社会的法律与法制状况,仅仅局限于法律条文远远不够,因为我们还不清楚这些法律条文是否被法官严格地适用于对纠纷的实际处理过程。

实际上——古今中外都可以举出这样的例子——有些法律虽然颁布了,但并没有得到严格实施,更有甚者,立法者本身亦容许这种漠视法律的司法。

所以,真相藏身于浩如烟海的司法判决之中;只有在这里,我们才能够发现法律究竟如何被解释、或被歪曲甚至被置之不顾的。

以往学者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多侧重于对制度本身内容及其演变的探讨,所依据的材料大多是历朝所制定的律、令、格、式等成文立法。

⑴这类研究对于我们明了古代立法沿革的历史轨迹很有帮助,一些学者运用扎实的“朴学”方法所进行的大量考据对于恢复古代法律的本来面目贡献甚大。

古代判词——精选推荐

古代判词——精选推荐

古代判词古代断案之语就是判,也称“判词”、“判牍”,清代以来改称“判决书”,古代官场对判词的制作是非常讲究的,唐朝就提出了“以判为贵”的思想,从唐朝开始,司法领域以判词的优劣作为衡量司法官才能的高下,并作为取仕的重要依据,奉行“观其判而知其才”的原则。

执法官吏为了写好判词,一方面要熟悉案情和法律,博览群书,苦练基本功,力求判词“字字超群,句句脱俗,”“行文流畅,下语如铸”,使人信服自周朝断狱听讼以来,判词即应时而生,它们在浩如烟海的古代文学典籍中,犹如一粒粒珍珠在历史的长河中闪耀着智慧的光芒,它们是法律文献的文学之花。

判词始于西周,兴于唐朝,成熟于北宋,至明清时期达到高峰。

古代文人的公堂判词一般都比较墨守成规,但也有许多判词写得才藻华丽、文采飞扬,引经据典、辛辣讥讽、妙趣横生。

例如郑板桥的“僧尼私恋案”的判词:“一半葫芦一半瓢,合来一处好成桃。

从今入定风归寂,此后敲门月影遥。

鸟性悦时空即色,莲花落处静偏娇。

是谁勾却风流案?记取当堂郑板桥。

”就写得文采斐然、字字珠玑。

笔者现就将古代关于大家所写的几篇有趣的判词挑选出来,以飨诸君。

古代的判词,写得严谨细致、情法交融,而且判者多博学多才,判词中大量引用经诗名句以及杂记小说之言,对事实、理由进行叙述论说,措词贴切,文笔直抒胸臆,使人看后感觉到心悦诚服,醍醐灌顶。

面对当今判决书的现状,我们应该仔细地借鉴古代判词的优点,扬长避短,文书中不妨也引用些弘扬传统美德的名言绝句,使文书在呆板生硬的法律基础之上,增添些温暖柔和的道德亲情。

随手翻翻古代的判决书,发现其中的一些判词既不陈述案情事实,也不援引法律条文,只有老百姓一看就懂的简短结论。

而判词的用语也是语锋机巧,精彩幽默,令人忍俊不禁。

宋时,崇阳县县令张咏发现管理钱库的小吏每日将一枚小钱放在帽子里带走,便以盗窃国库罪把他打入死牢,小吏认为判的太重,高喊冤枉。

张咏提笔写下判词:“一日一钱,千日千钱,绳锯木断,水滴石穿!”言简意赅,将盗窃的危害说得十分透彻,小吏无从辩驳。

宋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司法体系的变迁与正义追求

宋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司法体系的变迁与正义追求

宋代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司法体系的变迁与正义追求宋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着独特的变革和发展。

法律与刑罚制度的司法体系也在宋代经历了一系列的变迁与发展,同时也不断追求司法的正义。

一、官府与刑罚制度的演变自唐朝以来,官府在处理刑案时基本遵循严刑峻法的原则,而宋代则相对宽松,更强调文治和法治的结合。

宋代法律制度强调"一切法度不得逾越情理",对于罪犯一律公正判罚,严格规定了各项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在宋代, 刑罚种类繁多,主要分为死刑、杖刑、徒刑和罚金。

其中最严重的死刑分为斩、剐、宫、胰、腑等不同的方式,用以惩治重罪。

杖刑则根据不同的罪行,执行不同的杖数,既能够惩罚罪犯,也能兼顾人道主义。

除此之外,宋代还引入了徒刑制度,将部分罪犯发配到边境或农村劳动,为土地开垦或边防建设做出贡献。

对于一些轻微的违法行为,法官可以酌情罚款,以罚金代替刑罚。

二、司法体系的变迁宋代的司法体系经历了从地方审判向中央审判的转变。

在北宋时期,地方官府承担着大部分的司法审判工作,而中央政府的审判作用较小。

但是,由于地方权力过于庞大和腐败现象的存在,司法公正受到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北宋政府在治理司法体系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首先,北宋设立了中书门下省,建立了负责审判的大理寺和刑部,作为中央政府对地方司法的监督与管理机构,使得中央政府的审判权得到了明确规定。

其次,北宋政府实施“定制词讼”制度,规定了司法程序,明确了司法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司法的效率和公正。

此外,为了防止官员贪污和滥用职权,北宋政府还建立了御史台,作为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

而在南宋时期,司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南宋政府进一步强化中央对地方司法的控制,废除了地方的行宪制度,实行集权统治;同时也对地方官员进行了更严格的选拔和考核,提高了司法公正的水平。

三、司法正义的追求在宋代的司法实践中,追求司法的正义是司法体系发展的主旨。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时期之一。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维护和保障作用。

本文将对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宋朝的法律体系宋朝采用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律法、刑律、律仪、刑统、律议等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大宋律法会》。

《大宋律法会》分为天统律、资治通鉴律、唐年律、新律、太和律等多个部分,对刑罚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宋朝的法律体系还包括了各级衙门的审判程序和管理体制。

从最高层的中书门下到州县的州县官府,都有相应的法律衙门和官员来管理司法事务、审判案件。

这种层级分明的体制有助于维护公正的司法制度与秩序。

二、宋朝的刑罚制度宋朝的刑罚制度相对温和,注重以理服人。

刑罚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笞刑、徒刑和杖刑。

笞刑以鞭打身体为主,相对轻微;徒刑以流放、流徙为主,用于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杖刑以鞭打致死或残废为主,用于处罚较重的犯罪行为。

除了这些主要刑罚之外,宋朝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

例如,犯盗的人会被刺字、割耳、剪鼻等进行身体刑罚;妓女和奴仆的操纵者会受到毒打;偷盗官家的针线者会受到刺字等。

三、刑罚的执行过程宋朝的刑罚执行过程是非常规范的。

首先,刑罚执行需要由专门的刑罚官进行。

刑罚官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罪犯进行初审和复审,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刑罚的告知和判决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确保罪犯清楚自己所犯的罪与所受的刑罚。

最后,刑罚执行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不能随意变动。

四、法律与社会秩序宋朝的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严谨的刑罚制度和规范的刑罚执行程序,有效震慑了犯罪行为,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了社会稳定。

此外,宋朝的法律还注重矛盾调解和民事纠纷解决。

宋朝推行官府审判和民间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以调解为主,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解决争端。

这种方式既维护了社会和谐,也减轻了司法负担。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司法体系与社会秩序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司法体系与社会秩序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司法体系与社会秩序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法律与刑罚司法体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宋朝的法律体系以及刑罚司法制度进行探讨,以揭示其对于社会秩序的影响。

一、宋朝法律体系的特点宋朝的法律体系在中国历史上具有一定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宋朝注重礼法,强调礼制的规范性。

在宋朝的法律体系中,刑法与礼法相结合,通过规范礼仪、行为准则和社会道德,来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法律体系注重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使得社会秩序得以得到维护。

其次,宋朝注重案例法的运用。

宋朝的法律体系中,通过对过去案件的罪行、量刑,进行总结与归纳,形成法律的依据。

这种案例法的运用,提供了一种可以依据的法律解释和判决标准,使司法判决具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再次,宋朝法律体系注重宽恕与改善罪犯。

相对于严厉的刑罚制度,宋朝也注重对罪犯的宽恕和改善,通过减刑、赦免等方式,给予罪犯改过自新的机会,以达到重新融入社会的目的。

这种法律体系的特点在当时是相对先进的,对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人民的安居乐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宋朝刑罚司法制度的特点宋朝的刑罚司法制度是维持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安宁的重要手段。

它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首先,既重视惩罚又注重改造。

宋朝刑罚司法制度在追求惩罚的同时,也注重对罪犯的改造和教育。

例如,通过狱训制度,对于犯人进行再教育,以期达到惩罚与教育并重的效果。

其次,合理利用刑罚的差异化。

宋朝的刑罚司法制度对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了不同的刑罚手段,如剐、杖、笞、流放等,这种差异化的刑罚体系,有效地遏制了犯罪行为的发生,并保障了社会秩序的长久稳定。

再次,重视刑事审判的公正和透明。

宋朝的刑事审判注重公正和透明,法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判,不能私心偏袒。

同时,宋朝的刑事审判也需要充分听取证人的证言,并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以确保判决的公正性。

三、宋朝法律与刑罚司法体系对社会秩序的影响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司法体系对社会秩序的影响不可忽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宋朝的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

宋朝的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

宋朝的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宋朝是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王朝,也是法制建设相对健全的时期之一。

在宋朝,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宋朝的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以期对宋代法律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宋朝的法律文书宋朝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刑文书、民文书、兵文书等,每一类文书都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下面将以刑文书为例进行阐述。

1. 刑文书的格式刑文书是宋朝司法部门用于记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罪行和刑罚情况的文书。

刑文书的格式包括标题、正文和日期等要素。

标题:刑文书的标题通常以“刑状”、“狱状”等词语开头,紧接着是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姓名、地点和时间等信息。

正文:刑文书的正文部分详细记录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辩护意见、审判程序以及最终的刑罚决定等内容。

日期:刑文书的日期通常放在文末,标明了文书的制作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2. 刑文书的内容要求刑文书在内容方面主要要求准确详实,表达清晰。

准确详实:刑文书要准确记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罪行,包括犯罪时间、地点、手段等细节,同时还需准确给出证据和相关证人的证言等。

表达清晰:刑文书的表达应该简明扼要,准确清晰,避免使用模糊或含糊不清的措辞,以确保文书的理解和执行效果。

二、宋朝的判决案例宋朝的判决案例是司法实践中记录裁判结果的重要文书,对后世的法律实践和学习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宋代的判决案例主要以民事和刑事案例为主,下面将分别介绍。

1. 民事案例宋代的民事案例记录了各类民事纠纷的处理结果,内容涉及财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

民事案例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与刑文书类似,但侧重于记录当事人的主张和裁判理由等。

2. 刑事案例宋代的刑事案例是对刑罚执行情况的记录,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的罪行和被判处的刑罚等。

刑事案例的格式通常包括标题、正文和日期等要素,正文主要包括犯罪事实、证据、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等。

三、法律文书与判决案例的意义宋朝的法律文书和判决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法律借鉴:法律文书和判决案例为后世的法律实践和学习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为今后的判决和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教训。

宋代的裁判制度

宋代的裁判制度

宋代的裁判制度宋代裁判制度是在唐、五代裁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中国古代裁判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

本文将从审判机构与审判官、审判原则、审判程序、刑罚制度、证据制度、上诉制度和陪审制度等方面,介绍宋代的裁判制度。

一、审判机构与审判官宋代的中央审判机构是大理寺,长官为大理寺卿,统领大理寺全体官员。

大理寺卿掌天下刑名,审决重囚,而覆以参议。

地方州县也设立了相应的审判机构。

宋代的审判官一般由具有一定资历和学历的人担任,包括官员、士人和胥吏等。

审判官的选拔和任用都受到严格的考核和监督。

二、审判原则宋代的审判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依律判决:宋代法官必须严格依照律例判决,不得擅自出入人罪。

2. 回避制度: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情况。

3. 鞫谳分司:鞫是指审理犯罪事实,谳是指根据事实定罪量刑。

鞫谳分司就是将审理与判决分开,使二者相互制约,以确保审判公正。

4. 注重证据:宋代法官非常注重证据,强调口供的重要性,但也重视现场勘验和物证等其他证据。

5. 宽严相济:宋代审判注重宽大与惩罚相结合,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三、审判程序宋代的审判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起诉称为告状,受理称为受状。

审理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由州县长官或县令主持,复审由大理寺或提点刑狱司主持。

判决后,判决书需经长官签署才能生效。

四、刑罚制度宋代的刑罚制度沿袭了唐、五代的传统,分为死、流、徒、杖、鞭五刑。

除了以上五种主刑之外,还有枷禁、罚金、赎铜等附加刑。

对于一些特殊犯罪,如贪污受贿、杀人等,还有更为严厉的刑罚措施。

五、证据制度宋代的证据制度比较完善,主要包括口供、物证和现场勘验等。

口供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但物证和现场勘验也非常重要。

对于口供的取得,宋代法官非常注重合法性和真实性,严禁使用暴力、诱骗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

同时,对于物证和现场勘验也有严格的要求,必须进行仔细的查验和记录。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

宋朝的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与司法审判体系也具有相当的特点和影响力。

本文将从宋朝法律制度的背景出发,详细探讨宋朝的法律制度特点以及司法审判的过程和影响。

一、宋朝法律制度的背景宋朝是中国历史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的朝代之一。

宋徽宗继位后,明确提出了以德治国的理念,因此在法律制度方面也注重道德伦理的引导。

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继承了唐朝的传统,并结合了前代的法律文书和主要律令,逐渐形成独具特色的体制。

二、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1. 法律文书的规范化宋朝在法律制度上非常注重文书的规范化。

各级法院都有专门的文书制度,执法人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相关文书,确保法律事务的记录和执行的严谨性。

2. 刑律的确立宋朝的法律制度以刑律为主,其刑罚种类繁多,从轻到重分为轻刑和重刑。

对于不同的犯罪行为,采取不同的刑罚,力求公平合理。

此外,宋朝还加强了对刑律实施的监督和执行,以确保刑法的公正性。

3. 司法审判的程序化宋朝审判案件注重程序正义,明确规定了审判过程中各种程序和环节。

例如,审判案件必须按照诉状、答辩、举证、辩论等程序进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此外,宋朝还推行一审两考的制度,加深了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三、宋朝司法审判的过程宋朝的司法审判过程主要包括立案、调查、庭审和判决几个阶段。

1. 立案当有案件发生时,原告必须向地方官府提出诉状,并陈述案情。

地方官府在接到诉状后会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会立案。

2. 调查立案后,地方官府会派遣刑吏进行案件的调查,收集证据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调查过程中,刑吏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以了解案情。

3. 庭审庭审是审判的核心环节,由审判官主持。

在庭审中,原告和被告可以进行辩论和举证。

审判官会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词,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审查。

庭审结束后,审判官会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和评判。

4. 判决经过庭审后,审判官会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作出具体的判决。

宋朝的司法制度

宋朝的司法制度

宋朝的司法制度
宋朝的司法制度有以下特点:
1.官署和官职:宋朝设有各级司法机构和官职,如崇政殿、中书省、
门下省、吏、判、狱、御史等。

其中,翰林院为最高法院,直接监督各级
法院,并设有御史台、提举等机构。

2.律令:宋朝使用律令制度,制定了《大宋律》、《字林西河统志》
等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罪行和刑罚。

3.御史监察:宋朝设有御史台,由大理寺中的御史监察官员,对官吏
及百姓进行监察和检举,维护司法公正。

4.审判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非常严谨,分为初审、终审和上诉程序,以确保判决公正和准确。

5.刑法选用:宋朝使用的刑法主要包括钱罚、杖罚、徒罚、流放、死
刑等,根据犯罪情况进行选择。

6.宣化出气:宋朝设有宣化出气法,即在审判中给有罪判决的犯人机会,让其匡复冤枉,增加了司法公正性。

总之,宋朝的司法制度十分完善,通过各种机制,保证了司法公正和
权威,对治安、社会秩序起到了很大的维护作用。

宋朝的法律体系理性与公正的法治思想

宋朝的法律体系理性与公正的法治思想

宋朝的法律体系理性与公正的法治思想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同时也是法治思想得到进一步发展与完善的时期。

在宋朝的法律体系中,理性与公正的法治思想得到了广泛应用。

本文将从法律制度、法官选拔、判决程序等方面阐述宋朝的法律体系在理性与公正法治思想方面的具体表现。

一、法律制度宋朝的法律制度基于对各级法律文书的管理和规范。

为了保证法律的公正和有效执行,宋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法规,如《大宋律》、《官府档案决状编》等。

这些法律文件明确规定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审判程序和量刑标准等内容,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二、法官选拔宋朝对法官的选拔非常重视,注重选拔具备专业知识和道德修养的人才。

首先,宋朝在选拔法官时强调要求候选人具备深厚的法学知识和审判经验。

其次,选拔过程中注重考察候选人的品行、道德修养和公正判断能力。

候选人需要经过严格的考核和评估,确保其具备胜任法官职责的能力。

三、判决程序宋朝的判决程序注重理性思考和证据的合法性。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需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论证,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官在判决时会仔细分析各方提供的证据,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

判决结果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确保公正和平等。

四、刑法的严明与温和宋朝对犯罪行为实行了严格的制度和法律,但也注重温和。

一方面,刑法规定了明确的犯罪与刑罚关系,确保了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另一方面,宋朝对犯罪分子采取了温和的态度,倡导以法治来教育犯罪者,通过改造和教育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五、公正的审判和司法独立宋朝重视审判的公正性,注重法官的独立和中立性。

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遵循法定程序,依法行事,并不受他人的干扰和影响。

宋朝法官的任命和解职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结语宋朝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一种理性与公正的法治思想,注重法律制度的规范性和完备性,重视法官的素质和独立性,尊重证据和判决程序的公正性。

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
宋代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发展的鼎盛时期,其司法制度在多个方面都有显著的特点。

以下主要探讨宋代的审刑制度和律治制度。

一、审刑制度
1.复审制度
宋代的司法制度中,案件经过州县初审后,需逐级上报,由州县、路一级和中央司法机关进行复审。

这种复审制度确保了案件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审判原则
宋代审判注重事实和证据,强调“鞫谳分司”原则,即审讯与判决分离,以确保审判公正。

此外,宋代还强调“疑狱留决”原则,即对存在疑点的案件进行重审,以确保无冤案。

3.回避制度
宋代实行“回避制”,司法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若与涉案人员有亲戚、故旧等关系,必须回避,以确保审判公正。

二、律治制度
1.法律体系
宋代建立了庞大的法律体系,包括《宋刑统》、《编敕》、《条法事类》等,这些法律规范了刑事、民事、经济等多种领域的行为。

2.刑罚制度
宋代的刑罚制度以五刑为主,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

同时,宋代还规定了赎刑和宥刑作为补充。

赎刑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者,
可通过缴纳罚金来赎罪;宥刑则主要适用于疑案或特定情形下的从轻处理。

3.法律适用
宋代在法律适用上强调“以时为序,以法为绳”的原则。

根据犯罪的时空背景和社会环境,灵活运用法律来惩治犯罪。

同时,宋代还强调对特定人群如老幼、残疾人、妇女的保护,他们在犯罪时往往受到宽大处理。

总之,宋代的司法制度在中国古代具有重要地位,其审刑制度和律治制度都有独特的特点和贡献。

这些制度的设计和实施,不仅体现了宋代政治文明的高度发展,也为后世法制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借鉴。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实用版4篇)目录(篇1)一、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御笔断罪:封建君主集权的体现2.皇帝广泛直接行使审判权3.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力者,多以大不恭论处二、清朝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1.秋审制度2.朝审制度三、民事诉讼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2.合议制度3.回避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四、我国现行诉讼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正文(篇1)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体现了封建君主集权的特点。

在这一制度下,皇帝越来越广泛地、直接地行使审判权。

宋太宗常躬听断”,徽宗时更经常以御笔手诏断罪,变乱旧章”。

凡是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力者、多以大不恭”论处。

此类判决多不依法,更不许诉冤。

清朝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秋审和朝审制度上。

重点掌握好秋审制度,朝审可以看作是秋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民事诉讼审判制度方面,我国现行制度采用了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合议制度是指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体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综上所述,宋朝、清朝以及我国现行的诉讼审判制度各具特点,反映了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制度和法治理念。

目录(篇2)一、宋朝诉讼审判制度的特点1.御笔断罪:封建君主集权的体现2.皇帝广泛直接行使审判权3.对御笔断罪执行不力者,多以大不恭论处二、清朝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1.秋审制度2.朝审制度三、民事诉讼审判制度1.公开审判制度2.告诉制度3.诉讼费用四、我国现行诉讼审判制度1.合议制度2.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4.两审终审制度正文(篇2)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体现了封建君主集权的特点。

2、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2、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2、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 由重视刑法变为重视刑德。

在北宋初期,司法主要是基于刑法的。

但到了南宋时期,司法开始注重刑德,即强调矫治犯罪,重视罪犯的改过自新和社会的改善。

这种变化体现在司法制度的改革上,比如将监狱改为教养所,注重教化、改造犯囚。

2. 由依法裁判变为注重大义。

北宋时期,司法以法律为依据,注重按照法律条文来判决案件。

但到了南宋时期,司法开始注重大义,即司法官员在裁判案件时,会考虑案情的特殊性和社会公众的认可度。

这种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的灵活性,但也可能导致司法的主观化和不公正。

3. 由单一制度变为分权处理。

北宋时期,司法权力较为集中,由中央政府掌控。

但到了南宋时期,由于南宋的政治体制日益分散,司法权力也逐渐下放给地方官员,使得地方职权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和独立。

这种变化体现了地方官员在司法上的更大作用,同时也为地方权力腐败、司法不公等问题埋下了伏笔。

综上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体现了司法制度从以刑法为依据到重视刑德,从注重法律条文到重视大义,以及从中央集中到地方分权的演变过程。

这些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社会的变迁和司法制度的发展。

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简述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
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1. 对于法律的重视:宋朝加强了对法律的重视,认为法律应该成为统治的基础,对社会行为进行规范。

他们制定了许多法律条文,包括刑罚法典、诉讼程序等,同时加强了对法律的执行力度。

2. 依法审判:宋朝司法强调依法审判,注重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的法律性与公正性。

为了保证审慎和公正,宋朝设立了御史台来监察官员的行为,同时推行了赋予民众参与司法的权利,如陪审制度。

3. 宽刑正法:宋朝倡导宽刑正法的思想,主张刑法应该温和而公正。

他们试图减轻刑罚的残酷程度,对一些犯罪行为提出了不太严厉的刑罚,如在刑罚上往往采取改判以私刑替代死刑的方式。

4. 独立司法:宋朝朝廷设立御史台,监察官员的行为,力图保持司法独立。

为了减少地方官员的干预,宋朝还成立了刑部和礼部等专门机构,负责处理司法和刑事案件,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总的来说,宋朝司法原则的变化体现了对法律的重视,注重了依法审判、宽刑正法和独立司法的原则,为司法制度的进步奠定了基础。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宋朝的法律制度深受儒家思想的影响,注重孝道和礼义,以保障社会秩序和人民安定生活为宗旨。

本文将介绍宋朝的法律制度以及其刑罚制度。

一、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的法律制度以经义法为主,即以儒家经典《大学》、《中庸》、《论语》为基础的法律文化体系。

这种制度注重道德伦理规范,强调以德治国。

宋朝的法律从整体上来说偏向温和,主要通过家族、社区和官员的自律来维持社会秩序。

从宏观上看,宋朝的法律制度对后世中国法律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影响。

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有刑法、律法和律令。

刑法主要规定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类型和相应的刑罚;律法则是指宋朝的刑律;而律令是指对各级政府、各级官员以及其他社会成员的规范和约束。

二、宋朝的刑罚制度宋朝的刑罚制度相对温和,非常注重人性和温情。

刑罚主要分为三类:轻罪、中罪和重罪,每类罪行都有相应的刑罚。

1. 轻罪刑罚轻罪主要是指一些较为轻微的违法行为,如盗窃、诈骗和寻衅滋事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笞刑、罚金和流放等刑罚,以适当地惩罚犯罪行为,但也兼顾尊重人的尊严和慈悲为怀。

2. 中罪刑罚中罪主要是指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故意伤害、抢劫和强奸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鞭挞、杖刑、流刑和劳役等刑罚,以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并起到威慑效果。

3. 重罪刑罚重罪主要是指一些极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反、盗贼首领和谋害皇室成员等。

这类犯罪行为一般采取最严厉的刑罚,如凌迟、斩首和腰斩等,以示威慑,确保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

三、宋朝刑罚执行的程序宋朝刑罚的执行程序相对严谨,注重证据的确凿和公正性,以确保冤假错案的最小化。

一般而言,刑罚的执行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侦查和立案:当犯罪行为发生时,官府会通过侦查和调查收集证据,并立案进行处理。

2. 审讯和判决:犯罪嫌疑人会被带到法庭进行审讯,审讯过程中会听取各方证词,并进行质询。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

宋朝诉讼审判制度引言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诉讼审判制度在当时具有重要意义。

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相对于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和改进,注重公正、公平和法治原则,为后世的司法制度奠定了基础。

本文将详细介绍宋朝的诉讼审判制度。

一、宋朝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宋朝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公正、公平、法治。

公正意味着法官应该客观、中立地处理案件,不受政治或其他非法因素的干扰。

公平意味着法官应该对当事人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

法治意味着法律应该成为解决争议的基础,所有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二、诉讼的程序宋朝的诉讼程序相对较为复杂,包括起诉、答辩、举证、辩论、判决等环节。

1. 起诉起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

在宋朝,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起诉。

起诉书应包括被告人的姓名、住址、罪名、证据以及请求等内容。

2. 答辩被告收到起诉书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答辩。

答辩可以包括对起诉书的反驳、辩解或抗辩。

被告也可以提出反诉,即对原告提起相应的诉讼。

3. 举证举证是指当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在宋朝的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证据、证人证言、鉴定等方式来举证。

法官会根据举证的证据来判断案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4. 辩论辩论是指当事人或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进行争辩。

在宋朝的诉讼制度中,辩论主要通过律师或代理人进行,他们会就案件的各个方面进行辩护或指控。

5. 判决判决是指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调查结果做出的裁决。

在宋朝的诉讼制度中,法官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对当事人的主张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判决应当公正、公平,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审判的程序宋朝的审判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调查、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1. 案件的受理案件的受理是指法院接收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请求,并进行登记和审查。

在宋朝的诉讼制度中,法院会对起诉书进行审核,确保起诉书符合法律规定,并决定是否受理案件。

宋明清时期的刑法制度与司法实践

宋明清时期的刑法制度与司法实践

宋明清时期的刑法制度与司法实践宋明清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时期,其刑法制度及司法实践也成为了近代中国法律制度与司法制度的一部分。

这一时期的刑法制度较为宽松和人性化,但也存在严苛和歧视性,司法实践则有诸多的弊端和问题。

一、宋明时期的刑法制度宋代的刑法制度较为宽松,强调人性化、宽容和感情上的理解。

宋代的法律典籍《大宋律》、《宣和遗事》及《资治通鉴》等文献,多在维护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兼顾了法律对人性的尊重。

宋代的刑罚主要分为轻罪和重罪。

轻罪包括打骂、罚钱、笞打、流放等,重罪则包括削权、杀头等极刑。

其中,轻罪占据了刑事案件的大多数,反映了这一时期的刑事政策以和缓为主,并强调对个体尊重和人权的保障。

此外,宋代还实行了朝廷赦免制度,即皇帝可以在特定的时间以赦令的形式出台,对部分罪犯实行赦免。

这种制度的实行有助于缓解与改善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稳定与和谐。

二、明代的刑法制度明代的刑法制度相对较重,与宋代的人性化、宽容的刑法制度相比,明代更注重以“严惩狱奴,重责嫖妓”等手段维护社会治安。

明代的刑罚也主要分为轻罪和重罪,但其中的轻罪比宋代显得更加苛刻,如割耳朵、鞭笞等。

重罪则包括极刑、杖刑、斩决等,在充分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同时,也反映了法律对人权尊重程度的减弱,并体现出明代的政治封建性。

三、清朝的刑法制度清朝是中国古代律法史上最为苛刻和严格的时代之一,其刑法制度体现出了较为严苛和不平等的特色。

清朝的刑罚与明代和宋代较为相似,但在执行方式上更加严格,如割鼻子、臭型、钉耳、翦舌、断指等等,不仅仅对犯罪者的肉体伤害极大,而且对其人性的侵犯也十分严重,这种刑罚反映出了清朝权力机构的绝对性质和对人权的漠视。

此外,清朝还非常严格执行“贯冤狱”的刑事案件流程,即只要犯罪嫌疑人被捕,就要轮番审讯,如果不承认自己的罪行,就会被施加残忍的毒打等手段,直到承认罪行,或者折磨得精疲力竭为止。

四、宋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宋明清三个时期的司法实践均存在着许多问题,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冤狱案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9·宋代判决书的时代风格On The Era Style Of Judgment In Song Dynasty张文勇(河南大学法学院 河南开封 475000)内容摘要:宋代社会经济政治的转型,促使宋代审判官员在继承前代的基础上,体现出鲜明的时代风格。

具体表现为:一是宋代审判官员书写的判词切重实用,将事实与法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判词完整严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实用性;二是判决中往往注意以判决后语强化司法的教化作用;三是判词相当注重其语言的文采,以强化判决的说理效果。

宋代判决书的变化与宋代审判官员法律观念与知识的转变有很大关系。

关键词:《名公书判清明集》 宋代 判决书 时代风格中图分类号:D909.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CN41-1233/D(2016)12-49-02书写判词是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基本功和必备技能。

早在唐代,选拔司法官员时就从“身、言、书、判”四个方面来评判一个司法官员是否合格,而“判”就是要求应试者写一道判词,即拟写一个案例,以“取其文理优长”。

在宋代“晓法律”的士风之下,具有能够撰写判词的能力乃是每个从事司法工作的审判官员对自身的自觉要求。

如刘克庄描述宋慈撰写判决时说:“博记善览辞令,然不以浮文妨要。

惟据案执笔,一扫千言,沉着痛快,哗健破胆。

”《宋史》记载胡石壁也有很高的撰写判词的水平:“为人刚果,博学强记,吐辞成文,书判下笔千言,援据经史,切当事精,读者惊叹。

”而对于不认真撰写书判的官员,审判官员则提出了批评。

如《州官申状不谨》一文就记载了胡石壁对下属官员书写书状时错误百出的情形进行了严厉的斥责:“何季十一打死何亚愿事,只有张通判与佥厅官佥衔,却无本府申上之文,判府台衔书押。

此系大辟公事,非特古来圣贤之所深谨,圣主所警示天下者,尤不轻也。

不知此申是通判不敢呈上,初不经本府耶?或已经台览,而不屑佥押耶?每敬其审谨刑名,爱重民命,务存国家体统,而仰奉圣主钦恤盛心者如此。

今来庆元虽系侍郎领郡,然审明洞达,必不重爵位,轻民命,循吏谀,废事体,不惟本司不应含糊,亦恐外观窥测相业之浅深,而亦非所以尽诚协恭,相与责善之意。

兼所申情理舛缪,而笔划亦十字九乖,想不撤铃阁之览,只凭承吏具文。

人命所系,岂应轻率如此。

牒张通判监承吏别具申,限一日,仍牒府照会。

”具体考察审判官员的判词风格,我们会发现,其展现出富有特色的时代风格。

一、宋代判词切重实用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实用性与前代判词辞藻华丽、不切实用的风格不同,宋代审判官员书写的判词切重实用,将事实与法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判词完整严密,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和实用性。

如下面“立继有据不为户绝”一判:“照得户婚讼牒,不一而足,使直笔者不能酌情据法,以平其事,则无厌之讼炽矣,家不破,未已也。

事到本司,三尺具在只得明其是非,合于人情而后已。

吴琛有女四人,子—人,此宗枝之所备载。

长曰二十四娘。

即石高之室;次曰二十五娘,乃胡 之妻;子曰二十六,乃吴有龙也。

即今立异姓者,次曰二十七娘,据称已嫁许氏者;幼曰二十八娘,即今陈词末嫁者。

雁行之序既陈,苟得之讼可折矣。

石高、胡 ,赘婿也,义犹半子。

倘吴琛以二婿为可托,则生前无由立异姓之男;向立闾丘,以续其传,复娶李氏,以为其室,盖有在矣。

绵历寝久,孙枝挺然,一家之中,父父子子,长长幼幼,各安于数年之远,曾无异辞,而一且遽起讼端,其故何也?得非以有龙非不当为吴琛之子邪?则吴琛之死,斩衰之制,二婿行之乎?有龙行之乎?得非有龙行之邪!得非以有龙吴二十四收稿日期:2016-10-30作者简介:张文勇(1975-),男,汉族,河南安阳人,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主要研究方向:中国法律史。

基金项目:本文是河南大学省部共建项目“宋代民事审判制度研究”(批准号:SBGJ090103)和第58批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项目(批准号:2015M582174)的阶段性成果。

·50·娘等兄弟邪?则有龙之死,大功之制,姊妹行之乎?他人行之乎?况有龙既能生事死葬,克尽人子之责,而谓之非子,则不可也。

若必欲以有龙非己子,称曰义男,则二十四娘何不诉于吴琛方死,名位不正之时,乃独诉于有龙既死之后?在法:诸义子孙所养祖父母、父母俱亡,或本身虽存,而生前所养祖父母、父母俱亡,被诉及自陈者,官司不得受理。

又准法:异姓三岁以下,并听收养,即从其姓,听养子之家申官附籍,依亲子孙法。

虽不经除附,而官司勘验得实者,依法。

有龙虽曰异姓之男,初立之时,已异其姓,父死之后,吴琛有词,又给据以正之,如此则不可谓非义男矣。

胡 又称吴氏之产,乃二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欲析归四女,法则不然。

在法:诸赘婿以妻家财物营运,增置财产,至户绝日,给赘婿三分。

今吴琛既有植下子孙,却非户绝之比,岂可遽称作绝户分耶?徐考其两词之所自凭者,遗言也,县据也。

其所谓遗言者,口中之言邪?纸上之言邪?若曰纸上之言,则必呈之官府,以直其事矣。

若曰口中之言,恐汗漫无足据,岂足塞众议之口?所谓县据者,却是本县所给二本,阿涂之据,其载为一岁乳,吴琳之据,其间改为男七岁。

若有龙果七岁男,则不当立,在县司无由给乳一岁之文。

若有龙果乳一岁,则法所当立,在吴琳却不当以—为七,以乳为男。

是是非非,于斯可见矣。

第此讼之兴。

必始于吴登母子不能协和上下,二十八娘及时而不以礼遣,众怒难犯,专欲难成,是致二十八娘兴出卖之词。

赵知县深烛其情,遂有均分议嫁之判。

二十四娘等不重骨肉情义,又从而攻之,殊不思已嫁承分无明条,未嫁均给有定法。

诸分财产,未娶者与聘财,姑姊妹有室及归宗者给嫁资,未及嫁者则别给财产,不得过嫁资之数。

又法:诸户绝财产尽给在堂诸女,归宗者减半。

二十四娘等不念父创业之难,相与抚颠持危,以续吴氏一脉生意,一旦为胡 所惑,反欲以父之所立为义子,将所有而瓜分之,为人后者,当如是乎? 今吴有龙命立一节,却有县据可证,合与照条承分。

二十八娘年已及笄,在法: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亦只照条给与嫁资,但久居吴氏之家,若给以聘财。

必为乌有,又失仓台恤孤之意,欲责吴登母子迎取其归,曲尽姑侄之礼,日下求偶,毋致迁延,再惹词诉。

胡 等不得见利忘义,违法干预,摇五寸笔挠官府,以成终凶之讼。

至若二十七娘或称已嫁许氏,或称卖为义女,有词以来,不曾根对,又无婚书可凭。

欲与移文通取会,却作施行。

所有案官引用户绝分拨女分之拟,本司难于检断,仍乞备申仓台照应。

管见如此,取台判。

”①在此案判决中,审判官员首先将当事人情况及相互关系一一列明,然后着重就吴有龙是否是被继承人吴琛的养子这一关键事实进行了论述,由于吴有龙有官方认定的“县据”证明是一岁时收养的,而依法律规定:“异姓三岁以下,并听收养,即从其姓,听养子之家申官附籍,依亲子孙法。

虽不经除附,而官司勘验得实者,依法。

”因此,认定吴有龙确为吴琛养子,并非户绝,有权继承吴琛财产。

全案判决书将事实与法律融为一体,具有很强的实用性,体现了审判官员较高的法律技能。

二、在判决中以判决后语强化司法的教化作用宋代审判官员不满足于仅仅解决当事人纷争,还往往注意以判决后语的形式,融教化功能于司法判决之中。

如“诉奁田”一案:“石居易念其侄女失怙,且贫无奁具,批付孟城田地,令侄石辉求售,为营办之资。

为石辉者,自当遵乃叔之命,怜女弟之孤,极力维持之可也。

今不遑暇恤,乃以上件田产卖与刘七,得钱四百余贯,多以还在前自妄为之债负。

廖万英,其妹婿也,来索房奁,且无所得。

今石辉以为得刘七卖田之钱,被其结托曹旺等人胁取之,殊不思节次支拨批帖,皆石辉亲书,欠债还钱,理势然也,奚可诬其罪于刘七邪?以士自称,乃变诈反覆,仿盗贼小人之所为,尚可以士名哉!女弟婚嫁,托孤寄命,非石辉之责,谁之责哉?既无毫发之助,反以乃叔助嫁之田,卖田归己,是诚何心哉?今无以塞万英之请,祗持刘七欺骗之说以自解,以事理观之,刘七欺骗,未之见也,石辉之昏赖,则彰彰矣。

本自正当,盖交易得钱而慕还赎,不可以准折债负者并论也。

但原来批贴该载,毕竟称办石氏嫁资,即廖万英杌上肉,刘七所欠者审思耳。

生此历阶,石辉之罪,不可胜诛,决竹篦二十,引监日呈纳上项价钱,交付刘七,赎回田产付廖万英,契仍寄库。

虽石辉固失矣,而廖万英亦未为得也。

娶妻论财,夷虏之道,大丈夫磊磊落落,肯视妻孥房奁中物为欣戚也。

今刻舟求剑,何不广耶,纵使得膏腴沃壤以自丰,尽失亲戚辑睦之义,所得不偿所丧矣。

更请思之。

” ②此案中,主审官员在依法保护了当事人廖万英的合法财产权的同时,在似乎与案件无关的判决后语中指出,“娶妻论财,夷虏之道,大丈夫磊磊落落,肯视妻孥房奁中物为欣戚也。

今刻舟求剑,何不广耶,纵使得膏腴沃壤以自丰,尽失亲戚辑睦之义,所得不偿所丧矣。

更请思之” ,对当事人进行娓娓劝谕,从而更有利于当事人之间日后关系的弥和,体现了审判官员高超的人生智慧。

三、宋代审判官员的判词相当还注重其语言的文采,以强化判决的说理效果宋代多年担任司法官员的刘克庄,其本身就是宋代著名词人之一,他书写的“兄弟争财”一判,语言风格就极为流畅而富有韵律,并注意结合案情引用典故,使判决既具有很强的说理性,又不乏语言的美学价值。

从判词中可以看出,判中引用 “鸿雁行飞”、“棠棣之华”等优美的文学语言来比喻兄弟(下转第57页)①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7《立继有据不为户绝》。

② 《名公书判清明集》卷6《诉奁田》。

·57·确把握。

加之,现有网络领域的行业规则还不甚完善、信息的监管者应具有何种程度的注意义务也不甚清楚,因此,如何划分信息的发布者和为此提供技术支撑及特定场域的第三方之间责任,也是一个巨大的难题。

以上所述的种种难题,均需要在立法层面上给出尽可能清晰的回答。

当然,立法者在标准的制定上需要征求专家、企业以及网民的意见,并在展开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立法草案,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表决,以保障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可喜的是,为了保障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应对需要急迫解决的实践难题,司法机关依据现行基本法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中的经验累积,针对因自媒体自由表达引发的侵权行为,已经制定了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比如,两高于2013年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些司法解释条文可以为立法者提供很好的参考性资料,其已有的实际运行效果也能够作为相关立法评估的参照性指标,从而有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相关立法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2.司法上的填补即便立法上针对以上的难题给出了力所能及的标准答案,但是由于法律表述所具有的高度凝练概括的特征,以及自媒体技术更新换代的迅速性,法官在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上,也很难仅依据固定的法律条文,就可以得出准确无误的结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