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否定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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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报备制度

1、否定报备制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定的文件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

2、经办人作出否定后,应说明否定的依据和理由,并在3日内向分管领导报告,分管领导不在本地的,应向主管领导报备。

3、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收到备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报备的否定行为正确,应在报备资料上签字认可,并将报备材料留存备查;发现报备的否定事项错误,应及时予以纠正。

4、经领导审批确定不能办理的,应将否定的依据、理由以书面形式答复来文、来函单位和服务对象。

5、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以并签收备查。

6、经办公室、社区、村应将本科室所有否定报备材料进行装订归档。

7、工作人员认为不能办理而又未履行否定报备手续的,经查实,将给与批评教育,并列入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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