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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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发布)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发布)
注意到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使男女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一切经济、 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
考虑到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所签署的各项国际公约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
还注意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通过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决议、宣言和建议;
关心到尽管有这些不同的文件,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
确信一国的充分和完全的发展,世界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业,需要妇女与男子同样充分参加 所有各方面的工作;
念及妇女对家庭的福利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至今没有充分受到公认,又念及母性 的社会意义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养育子女方面所负任务的社会意义,并理解到妇女不应因生 育的任务而受到歧视,因为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
考虑到对妇女的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阻碍妇女与男子在平等的条件上 参加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妨碍社会和家庭的繁荣发展,并使妇女更难充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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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为国家和人类服务的潜力;
关心到在贫穷情况下,妇女在获得粮食、保健、教育、训练、就业和其他需要等方面,往往 机会最少;

【法规标题】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0年发布)
【发布部门】联合国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1980-09-29
【生效时间】1980-09-29
【有效性】有效
【更替信息】
【适用区域】全国适用
【关键词】劳动权益保障,歧视
【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
第二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消除对妇女的 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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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 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解读

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解读

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解读近年来,妇女权益保护成为了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

为了促进妇女在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平等地位,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的公约和法律文件。

本文将对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进行解读,以期进一步增强人们对妇女权益的认识和关注。

一、概述妇女权益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公约)和《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两项核心文件。

这两个文件被广泛视为国际妇女权益保护的里程碑,对于加强妇女地位、打破性别歧视具有重要意义。

二、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公约于1979年通过,是第一个明确规定妇女权益的国际公约。

公约明确指出,妇女权益的保护不能受制于文化、传统或宗教因素,并承认妇女在公共和私人领域享有平等的权益。

该公约重点关注了以下几个方面:1.歧视消除:公约规定国家应制定和实施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设立机构以保障妇女权益。

2.教育和就业:公约要求国家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职业培训,确保妇女在教育和工作中的平等地位。

3.政治和公共参与:公约呼吁国家采取措施,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并增加妇女在政府和议会中的代表比例。

4.婚姻和家庭:公约要求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免受婚姻和家庭暴力的侵害,并确保婚姻中的平等地位。

三、《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于1995年通过,是妇女权益保护的里程碑性文件。

它对促进妇女在12个关键领域的平等权利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和指导,包括教育、就业、健康、贫困、暴力等。

该文件提出了以下几个重要原则:1.妇女权益的全面推进:文件强调了妇女权益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等各个方面的重要性,促进了妇女平等权益的全面推进。

2.妇女参与:文件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决策和发展过程,确保妇女在各个层面的发言权和参与权。

3.妇女安全:文件呼吁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对妇女的各种形式暴力,确保妇女的人身安全和自由。

4.性别平等:文件要求各国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对妇女在家庭和工作中的不平等待遇。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 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 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CEDAW)是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促进妇女的全面发展和确保其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该公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联合国成立之初,联合国《宪章》中就确立了妇女和男子平等的原则。

然而,实际上妇女在世界各地仍然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包括教育机会不平等、就业歧视、政治参与的限制、家庭暴力等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联合国于1975年举办了第一次世界妇女大会,呼吁国际社会采取行动来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在此基础上,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了CEDAW公约,该公约为全球范围内保护妇女权益提供了一项法律框架。

CEDAW共有30个条款,涵盖了妇女权利的各个方面。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妇女参与决策的平等权利、教育和职业机会的平等、健康照顾和计划生育的权利、禁止性别暴力和贩卖妇女等。

该公约要求签署国采取一系列的法律、行政和政策措施来确保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并成立国家机构来监督公约的实施。

截至目前,共有189个国家签署了CEDAW 公约,许多国家还修改了国内法律以符合公约要求。

然而,尽管CEDAW的实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全球范围内仍然存在着许多妇女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

因此,国际社会仍需继续努力,确保妇女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真正消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的歧视。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国家报告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国家报告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國家報告參考手冊目錄壹、聯合國人權條約國家報告義務與CEDAW報告之編寫 (1)貳、一般性建議納入國家報告之寫作方式一、規範國家報告撰寫內容之一般性建議文 (4)二、參考示例 (24)叁、公約各條文核心概念及國家報告相關機關分工表 (36)【附錄】附錄一重要詞條英文及正簡中文體對照表 (82)附錄二CEDAW第2次國家報告撰寫格式 (83)附錄三國際人權條約提交報告準則 (85)附錄四CEDAW專要報告準則 (96)附錄五人權落實情況評估指標 (102)附錄六人權議題主要國際公約部分清單 (105)附錄七各國性別平等申訴/監察機制整理 (108)附錄八相關網站資源 (113)壹、聯合國人權條約國家報告義務與CEDAW報告之編寫1聯合國各核心國際人權公約締約國在批准或加入公約後,除了落實條約實質條款的義務外,尚需定期對各條約機構提出國家報告,說明國內在落實公約條文上所採取的行政、立法、司法措施以及所遭遇的困難。

根據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第18條,締約國必須在一年內向聯合國秘書長提交初次國家報告,其後至少每四年提出定期報告,並由條約機構「CEDAW委員會」審議之;我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第6條亦有相應之規定:「政府應依公約規定,建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報告制度,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該法於立法院通過時之附帶決議(二)則明定國家報告為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監察院及考試院等五院之共同義務。

對締約國而言,編寫及提交報告不僅是國際義務的履行,同時亦是評估其國內人權保障的機會。

透過CEDAW國家報告的編寫,政府部門至少可在消除歧視、促進平權上獲得幾項效益:(一)全面檢視國家立法及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國際婦女人權標準;(二)以公約條文為架構,檢討各面向的婦女權益進展狀況;(三)透過對非政府組織(NGO)的諮詢與對話,促使公民社會參與國家政策的制定、落實及檢視等過程;(四)充分理解現行促進婦女人權/性別平等措施的問題及缺失所在;(五)制定可及目標,並規劃有效政策及方案以達成之。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人权•【公布日期】1979.12.18•【条约类别】公约•【签订地点】哥本哈根正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79年12月18日订于哥本哈根)本公约缔约各国,注意到《联合国宪章》重申对基本人权、人格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不容歧视的原则,并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资格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基于性别的区别;注意到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使男女在权利平等的基础上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考虑到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所签署的各项国际公约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还注意到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通过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决议、宣言和建议;关心到尽管有这些不同的文件,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考虑到对妇女的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阻碍妇女与男子在平等的条件上参加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妨碍社会和家庭的繁荣发展,并使妇女更难充分发展为国家和人类服务的潜力;关心到在贫穷情况下,妇女在获得粮食、保健、教育、训练、就业和其他需要等方面,往往机会最少;深信基于平等和公正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将大有助于促进男女平等;强调彻底消除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新老殖民主义、侵略、外国占领和外国统治、对别国内政的干预,对于男女权利的充分享受是必不可少的;申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加强,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各国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制度如何彼此之间的相互合作,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管制下全面彻底裁军、特别是核裁军,国与国之间关系上公平、平等和互利原则的确认,在外国和殖民统治下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取得自决与独立权利的实现,以及对各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都将会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从而有助于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确信一国的充分和完全的发展,世界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业,需要妇女与男子同样充分参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念及妇女对家庭的福利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至今没有充分受到公认,又念及母性的社会意义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养育子女方面所负任务的社会意义,并理解到妇女不应因生育的任务而受到歧视,因为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认识到要同时改变男子和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传统任务,才能实现男女充分的平等;决心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内载的各项原则,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一切形式和表现的这种歧视;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一条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是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除和限制其作用或目的是要妨碍或破坏对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以及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这些人权和基本自由。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 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 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内容摘要: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内容正文: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在1979 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消除全球范围内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

这一公约的出台源于妇女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面临的歧视现象,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

这些歧视限制了妇女的发展,损害了妇女的权益,导致了妇女在各个方面的不平等地位。

因此,制定一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保障妇女的平等权利,成为当时国际社会的迫切需求。

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内容《公约》共分为三个部分,包括序言、条款和附件。

其中,条款部分是《公约》的核心内容,共包括九个部分,规定了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1)序言部分阐述了《公约》的目的,即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确保男女在教育、职业、政治、法律、社会、经济等领域的平等地位。

(2)第一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等。

(3)第二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应确保妇女在教育、职业和职业培训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入学、课程设置、实习、职业选拔、薪酬等方面。

(4)第三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应确保妇女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招聘、工作条件、薪酬、社会保险、福利等方面。

(5)第四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应确保妇女在卫生和福利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医疗保健、家庭计划、育儿假等方面。

(6)第五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应确保妇女在法律和司法程序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诉讼权利、证人权利、法律援助等方面。

(7)第六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应确保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包括家庭关系、监护权、财产权等方面。

(8)第七部分规定了缔约国应采取措施,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

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看中国女性生育权利与就业权利保障

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看中国女性生育权利与就业权利保障

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看中国女性生育权利与就业权利保障《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一个国际条约,旨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保障妇女的权利。

从该公约来看,中国女性的生育权利和就业权利保障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中国女性的生育权利在其中一种程度上受到限制。

虽然中国政府于2024年实施了放开全面生育二孩政策,但之前的独生子女政策长期以来对中国女性的生育权利施加了严格限制。

这种政策导致了许多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这对于那些想要拥有更多孩子或选择延迟生育的女性来说是一种明显的歧视。

其次,女性在就业领域面临着种种形式的歧视。

尽管中国政府鼓励女性参与就业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保护女性的就业权益,如《劳动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但女性仍然面临职场歧视和难以平等享有的就业机会。

例如,许多女性在就业过程中受到性别歧视,被拒绝晋升或获得更高的薪水。

此外,女性在怀孕和生育方面也面临就业权益被侵犯的问题,包括遭到解雇或不公正待遇。

然而,中国政府也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障女性的生育权利和就业权利。

例如,中国政府提出了“男女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的原则,并在法律上保护了女性的婚姻、家庭和财产权益。

此外,政府还出台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女性就业率的政策,如鼓励企业提供更多的工作机会和职称晋升机会给女性。

然而,中国在实际履行承诺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

尽管中国政府采取了一些措施来保护女性的生育权利和就业权利,但在执行这些政策时存在一定的问题。

其中一个问题是执行力度不足,导致部分政策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另一个问题是缺乏监督和追究责任的机制,使得一些企业和个人可以逃避法律法规的制约,对女性权益进行侵犯。

总的来说,通过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角度来看,中国女性的生育权利和就业权利保障存在一些问题。

尽管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来保护女性的权益,但在实际执行方面仍存在一定的不足。

为了更好地保障女性的权益,中国政府应该加大对生育权利和就业权利的保护力度,同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监督和追究责任的机制。

【联合国人权文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联合国人权文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F. 妇女权利20.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联合国大会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第34/180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按照第二十七(1)条的规定,于一九八一年九月三日生效。

本公约缔约各国,注意到《联合国宪章》重申对基本人权、人身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申明不容歧视的原则,并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且人人都有资格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男女的区别,注意到有关人权的各项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有义务保证男女平等享有一切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考虑到在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主持下所签署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各项国际公约,还注意到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所通过旨在促进男女权利平等的决议、宣言和建议,关心到尽管有这些各种文件,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考虑到对妇女的歧视违反权利平等和尊重人的尊严的原则,阻碍妇女与男子平等参加本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妨碍社会和家庭的繁荣发展,并使妇女更难充分发挥为国家和人类服务的潜力,关心到在贫穷情况下,妇女在获得粮食、保健、教育、培训、就业和其他需要等方面,往往机会最少,深信基于平等和正义的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将大有助于促进男女平等,强调彻底消除种族隔离、一切形式的种族主义、种族歧视、新老殖民主义、外国侵略、外国占领和外国统治、对别国内政的干预,对于男女充分享受其权利是必不可少的,145确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加强,国际紧张局势的缓和,各国不论其社会和经济制度如何彼此之间的相互合作,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管制下全面彻底裁军、特别是核裁军,国与国之间关系上正义、平等和互利原则的确认,在外国和殖民统治下和外国占领下的人民取得自决与独立权利的实现,以及对各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尊重,都将会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从而有助于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确信一国的充分和完全的发展,世界人民的福利以及和平的事业,需要妇女与男子平等充分参加所有各方面的工作,念及妇女对家庭的福利和社会的发展所作出的巨大贡献至今没有充分受到公认,又念及母性的社会意义以及父母在家庭中和在养育子女方面所起的作用,并理解到妇女不应因生育而受到歧视,因为养育子女是男女和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认识到为了实现男女完全平等需要同时改变男子和妇女在社会上和家庭中的传统任务,决心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内载的各项原则,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消除这种歧视的一切形式及现象,兹协议如下:第一部分第一条在本公约中,“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联合国CEDAW/C/PRK/CO/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 July 2005ChineseOriginal: English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三十三届会议2005年7月5日至22日结论意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1. 委员会在2005年7月18日第699次和700次会议上审议了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的初次报告(CEDAW/C/PRK/1)。

缔约国的介绍2.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代表在介绍报告时告诉委员会,朝鲜政府基于彻底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以及进一步促进妇女权利的理想,已经于2001年2月27日加入该《公约》。

其后不久于2001年9月成立了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全国协调委员会。

这一机制将定期监测《公约》的实施情况,使得本国的人权制度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并且履行提交报告的义务。

3. 朝鲜代表指出,在编写初次报告过程中,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发现《公约》的基本要求在各个部门已经实现。

通过这一过程,朝鲜更好地了解了保护及促进妇女权利方面的国际趋势。

4. 朝鲜代表介绍了本国妇女状况的历史背景,解释说,早在1930年代,前主席金日成就已经开始实施方案,要把妇女从几个世纪以来的封建歧视和压迫中解放出来。

1946年7月30日颁布了《社会性别平等法》,之后通过了《宪法》、《劳动法》、《教育法》、《公共卫生法》及其他立法和条例,加强法律和机构体系,防止歧视,保护妇女。

5. 朝鲜代表指出,由于制定了令人满意的社会性别平等立法和政策,实行了优惠待遇,妇女的社会地位已经非常稳固,她们已成为促进本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支力量,在政治、经济、劳动、文化和所有其它部门内都享有平等权利。

05-45017 (C) 050805 080805*0545017*CEDAW/C/PRK/CO/16. 尽管1990年代中期以来发生了连续的自然灾害,使农业生产急剧下降,造成经济困难,但免费义务教育和全民免费医疗等社会福利仍然维持在正常水平。

女性在国际安全法中的权益保护

女性在国际安全法中的权益保护

女性在国际安全法中的权益保护在当今世界,女性在国际安全方面的权益保护愈发受到重视。

国际安全法是指为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国际和平所制定的法律框架。

然而,长期以来,女性在冲突和战争中常常成为暴力和歧视的受害者,她们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护。

因此,为确保女性在国际安全法中的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国际社会需要通过国际、国内法律和政策的改革加以推动。

一、国际法保护女性权益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的基础和法律框架,对保护女性权益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是国际上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旨在消除对女性的一切形式歧视。

该公约呼吁各国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免受暴力和歧视。

此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通过多项决议,对性暴力和妇女在冲突中的受害问题作出明确禁止和制裁,强调保护女性在战争和冲突中的权益。

这些国际法的制定与实施为保护女性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二、国内法保护女性权益除了国际法的保护,国内法律也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各个国家都应当建立并完善相关的法律框架,确保妇女在国内安全环境中受到全面的保护。

例如,许多国家已经通过了家庭暴力保护法,禁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保护妇女免受伴侣和家庭成员的侵害。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了特定的法律,明确对性暴力、强奸和性剥削行为进行打击和制裁。

这些国内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为防范和打击对女性权益的侵害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政策改革促进女性权益保护除了法律保护,政策改革也是保护女性权益的重要手段。

政策改革可以包括对性别平等、教育、卫生、就业等方面的政策制定和实施。

例如,提供免费的性别平等教育,向社会宣传妇女权益的重要性,鼓励女性参与决策和冲突解决过程。

此外,为解决妇女贫困和健康问题,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就业、医疗保障、社会福利等政策来保障女性权益。

这些政策的改革对于改善女性在国际安全中的地位和权益保护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国际社会的合作与行动女性在国际安全法中的权益保护需要国际社会的广泛合作与行动。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

国际人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

国际⼈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国际社会⼀直在致⼒于消除种族歧视,让公民⼈权得到更好的保护,为此联合国专门制定了有关国际⼈权保护的公约。

国际⼈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有哪些内容,今天,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以下相关知识,希望能有所帮助。

国际⼈权保护的专门性公约(⼀)《消除⼀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EliminationofAllFormsofRacialDiscrimination)公约于1969年1⽉4⽇⽣效,中国政府于1981年12⽉29⽇向联合国交存批准书,并于次年1⽉28⽇对中国⽣效。

公约对“种族歧视”的定义是:基于种族肤⾊、世系或民族或⼈种的任何区别、排斥、限制或优惠,其⽬的或效果为取消或损害政治、经济、社会、⽂化或公共⽣活任何其他⽅⾯⼈权及基本⾃由在平等地位上的承认、享受或⾏使。

禁⽌种族歧视的⽬的是保障所有⼈不分种族、肤⾊、民族或⼈种都能平等地享受国际法所保护的各项⼈权。

(⼆)《禁⽌并惩治种族隔离罪⾏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ConventionontheSuppressionandPunishmentoftheCrimeofApartheid该公约于1973年11⽉30⽇由联合国⼤会通过,1976年7⽉18⽇⽣效。

中国政府于1983年4⽉18⽇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同年5⽉18⽇对中国⽣效。

“种族隔离罪⾏”包括南部⾮洲境内所推⾏的相类似的种族分离和种族歧视的政策和办法,即为建⽴和维持⼀个种族团体对任何其他种族团体的主宰地位,有计划地压迫后者⽽作出的不⼈道⾏为。

种族隔离罪⾏是对⼈⾝⾃由及⽣命权的蔑视,是⼀种严重违反⼈权的⾏为。

为此,各缔约国对被控有种族隔离罪⾏的⼈均有刑事管辖权。

(三)《防⽌并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ConventiononthePreventionandPunishmentoftheCrimeofGenocide该公约于1948年12⽉9⽇经联合国⼤会通过,1951年1⽉12⽇⽣效,中国于1983年4⽉18⽇向联合国递交批准书,同年7⽉18⽇对中国⽣效。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决定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决定

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
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0.09.29
•【文号】
•【施行日期】1980.09.29
•【效力等级】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决定
(1980年9月29日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康克清代表我国政府签署的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同时,确认康克清在签署公约时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接受公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约束。

浅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

浅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

浅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1. 引言1.1 背景介绍妇女权益保护一直是全球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自古以来,妇女面临着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其在公共领域的地位和权利常常不及男性。

在中国,尽管在过去几十年里,政府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和促进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中国应当履行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妇女在各个领域享有平等权利。

在实际情况中,我国公共领域仍然存在着许多妇女歧视问题。

妇女在就业、教育、健康等领域仍然面临挑战,性别歧视现象依然存在。

深入分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中国公共领域的适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深入了解和探讨这些问题,才能更好地找到解决途径,为改善妇女地位和权益提供有力支持。

在今后的文章中,将进一步探讨这些问题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1.2 相关概念解释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指由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的一项国际法律文件,旨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歧视行为,保障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

公约规定了各国必须采取的措施,以确保在法律、家庭、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中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2. 妇女歧视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对妇女进行不公平对待或剥夺其应有的权利的现象。

这种歧视可能来自法律制度、传统观念、文化传统等多个方面,表现为对妇女在教育、就业、政治参与等方面的限制或排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协议,推动各国采取措施来防止和消除这种歧视。

3. 公共领域是指社会生活中公共场所和公共服务领域,如政府机构、教育机构、医疗机构、公共交通等。

在公共领域中,妇女可能面临各种形式的歧视,包括就业歧视、服务歧视、言论歧视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对公共领域中的妇女歧视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建议。

2. 正文2.1 我国公共领域存在的妇女歧视问题1. 就业歧视: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就业,但实际上在招聘、晋升、薪资等方面仍存在歧视现象。

浅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

浅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
针对我国实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情况,需要深入研究我国在公共领域中的适用问题,探讨其中存在的挑战和障碍,寻求解决途径。本文将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现阶段公共领域对妇女歧视的现状和原因,探讨如何更好地落实公约内容,以及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监督机制。通过深入研究,旨在为我国更好地实现男女平等和促进妇女权益提供理论参考和政策建议。
由于我国的地区差异和文化差异,导致一些地方在执行该公约时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特别是在乡村地区和一些传统社会中,对妇女的歧视现象依然存在,这给该公约的适用带来了额外的挑战。
由于我国社会的发展不平衡和法律意识的不足,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于该公约的适用并不够重视,这也给公约的实际执行带来了一定的障碍。
为了更好地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我国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加大对公约的解读和宣传力度,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确保公约在我国的公共领域得到有效的落实。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妇女的权益和推动社会的进步。
还需要加强对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的支持和促进。政府应该积极推动妇女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为妇女争取平等的发展机会和权利。需要建立健全的支持体系,包括提供妇女相关的培训机会、创业支持、职业发展等,为妇女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
要加强对妇女权益的监督和检查机制,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确保妇女在公共领域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通过以上措施的全面实施,我们可以更好地落实《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推动社会性别平等的进步和发展。
监督机制的完善也是至关重要的。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公共领域对妇女歧视行为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定期检查和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社会各界也应积极参与监督,对歧视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和曝光,推动社会舆论对性别平等的关注和支持。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 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 内容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内容(最新版)目录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2.《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内容正文【《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背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 CEDAW)是联合国在 1979 年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消除全球范围内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歧视。

这一公约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于性别平等的认同和尊重,对于推动全球范围内的性别平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自 20 世纪以来,随着女权运动的兴起,全球范围内对于妇女权益的关注和保护逐渐加强。

然而,直至今日,妇女在很多领域仍然面临着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如教育、就业、政治参与、家庭生活等。

这些歧视不仅侵犯了妇女的基本人权,也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在这样的背景下,联合国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明确规定了各国政府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全球范围内的性别平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行动指南。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内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共包含 3 个部分,分别为:序言、条款和议定书。

序言部分明确了公约的目的和原则,即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确保男女在教育、就业、政治参与、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

条款部分共分为 3 个部分,分别为:一般规定、具体规定和机构规定。

一般规定部分明确了各国政府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各国政府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男女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

具体规定部分详细列举了各国政府在消除对妇女歧视方面应当采取的措施,包括教育、就业、政治参与、家庭生活、法律保护等方面。

机构规定部分设立了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ommittee on the Elimination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简称 CEDAW Committee),负责监督公约的执行情况,并对各国政府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查。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任择议定书本议定书缔约国,注意到联合国宪章重申对基本人权人的尊严和价值以及男女权利平等的信念,又注意到世界人权宣言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享受该宣言所载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包括男女的区分, 回顾国际人权盟约以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书禁止基于性别的歧视,又回顾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公约),其中各缔约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商定毫不拖延地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执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 重申他们决心确保妇女充分和平等地享有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并采取有效的行动,防止侵犯这些权利和自由,兹商定如下:第1条本议定书缔约国(缔约国)承认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根据第2条提出的来文第2条来文可由声称因为一缔约国违反公约所规定的任何权利而受到伤害的该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或个人联名或其代表提出如果代表个人或联名的个人提出来文,应征得该个人或联名的个人同意,除非撰文者能说明有理由在未征得这种同意时,可由其代表他们行事第3条来文应以书面提出,不得匿名委员会不应收受涉及非本议定书缔约方之公约缔约国的来文第4条1.委员会受理一项来文之前,必须确定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已经用尽,或是补救办法的应用被不合理地拖延或不大可能带来有效的补救,否则不得审议2.在下列情况下,委员会应宣布一项来文不予受理:(a)同一事项业经委员会审查或已由或正由另外一项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加以审查;(b)来文不符合公约的规定;(c)来文明显没有根据或证据不足;(d)来文滥用提出来文的权利;(e)来文所述的事实发生在本议定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之前,除非这些事实在该日期之后仍继续存在第5条1.在收到来文后并在确定是非曲直之前,委员会可随时向有关缔约国转送一项要求,请该国紧急考虑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避免对声称被侵权的受害者造成可能无法弥补的损害2.委员会根据本条第1款行使斟酌决定权并不意味来文的是否可予受理问题或是非曲直业已确定第6条1.除非委员会认为一项来文不可受理而不必通知有关缔约国,否则委员会应在所涉个人同意向该缔约国透露其身份的情况下,以机密方式提请有关缔约国注意根据本议定书向委员会提出的任何来文2.在六个月内,接到要求的缔约国应向委员会提出书面解释或声明,澄清有关事项并说明该缔约国可能已提供的任何补救办法第7条1.委员会应根据个人或联名的个人或其代表提供的和有关缔约国提供的一切资料审议根据本议定书收到的来文,条件是这些资料须转送有关各方2.委员会在审查根据本议定书提出的来文时,应举行非公开会议3.审查来文后,委员会应将关于来文的意见和可能有的建议转送有关各方4.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委员会的意见及其可能有的建议,并在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书面答复,包括说明根据委员会意见和建议采取的任何行动5.委员会可邀请缔约国就其依据委员会的意见或可能有的建议采取的任何措施提供进一步资料,包括如委员会认为适当的话,在缔约国此后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中提供更多的资料第8条1.如果委员会收到可靠资料表明缔约国严重地或系统地侵犯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委员会应邀请该缔约国合作审查这些资料,并为此目的就有关资料提出意见2.在考虑了有关缔约国可能已提出的任何意见以及委员会所获得的任何其他可靠资料后,委员会可指派一个或多个成员进行调查,并赶紧向委员会报告如有正当理由并征得缔约国同意,此项调查可包括前往该缔约国领土进行访问3.在审查这项调查的结果之后,委员会应将这些结果连同任何评论和建议一并转送有关缔约国4.有关缔约国应在收到委员会转送的调查结果评论和建议六个月内,向委员会提出意见5.此项调查应以机密方式进行,在该程序的各个阶段均应争取缔约国的合作第9条1.委员会可邀请有关缔约国在其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中包括为响应根据本议定书第8条进行的调查所采取任何措施的细节2.委员会于必要时可在第8条第4款所述六个月期间结束后邀请有关缔约国向它通告为响应此项调查而采取的措施第10条1.每一缔约国可在签署或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时声明不承认第8和9条给予委员会的管辖权2.根据本条第1款作出声明的任一缔约国可随时通知秘书长,撤消这项声明第11条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确保在其管辖下的个人不会因为根据本议定书同委员会通信而受到虐待或恐吓第12条委员会应在其根据公约第21条提出的年度报告中包括它根据本议定书进行的活动的纪要第13条每一缔约国承诺广为传播并宣传公约及本议定书,便利人们查阅关于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资料,特别是涉及该缔约国的事项第14条委员会应制订自己的议事规则,以便在履行本议定书所赋予的职能时予以遵循第15条1.本议定书开放给已签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任何国家签字2.本议定书须经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任何国家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3.本议定书应开放给已批准或加入公约的任何国家加入4.凡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加入即行生效第16条1.本议定书自第十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后三个月开始生效2.在本议定书生效后批准或加入本议定书的每一个国家,本议定书自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后三个月开始生效第17条不允许对本议定书提出保留第18条1.任何缔约国可对本议定书提出修正案并将修正案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备案秘书长应立即将任何提议的修正案通报缔约国,请它们向秘书长表示是否赞成举行缔约国会议以便就该提案进行审议和表决如有至少三分之一缔约国赞成举行会议,则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这一会议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多数缔约国通过的任何修正案须提交联合国大会核准2.各项修正案经联合国大会核准并经本议定书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依其本国宪法程序接受即行生效3.各项修正案一生效,即应对已接受修正案的缔约国具有约束力,其他缔约国则仍受本议定书的规定以及它们已接受的先前任何修正案的约束第19条1.任何缔约国可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宣告退出本议定书退约应于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后六个月开始生效2.退约不妨碍本议定书的规定继续适用于在退约生效日之前根据第2条提出的任何来文或根据第8条所发起的任何调查第20条联合国秘书长应通知所有国家:(a)根据本议定书的签署批准和加入;(b)本议定书以及根据第18条提出的任何修正案开始生效的日期;(c)根据第19条宣告的任何退约第21条1.本议定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均应交存联合国档库2.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议定书业经核准无误的副本转送公约第25 条所指的所有国。

《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歧视公约》及其实施

《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歧视公约》及其实施

《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歧视公约》及其实施《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歧视公约》及其实施乔瓦纳·阿迪诺菲教授-米兰大学1. 引言《消除一切形式的对妇女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或“CEDAW”)是联合国框架下经过谈判签署的一个公约。

其目的是使联合国人权体制在这份特别文件中得到体现,以根除那些不利于占世界人口一半的妇女的因素。

尽管已有许多条约都不分性别地提供对公民与政治权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保护,但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人们普遍认为,这些通过的法令还远不足以提升妇女权利。

人们仍然认为,尽管《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和《经济、社会和文化国际公约》(ICESCR) 规定,缔约国有保护男女享有法令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的义务(见ICCPR第2条第1款和ICESCR 第2条第2款),但是,这些文件的实施并未有效地解决妇女所遭受的事实上的歧视。

同时,当前联合国人权机制所采取的行动似乎并未很好地解决对妇女人权的侵犯问题。

负责监督ICCPR实施情况的人权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很少对妇女地位状况进行调查。

而即使在进行此项研究时,也仅仅主要集中于法律,而非程序和惯例等造成对妇女歧视的主要根源。

同样,事实证明,建于1946年并作为人权委员会的政府间姐妹机构,主要负责提升妇女地位问题的妇女地位委员会(CSW) 未能采取必要手段实现《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3款规定的目标-“实现国际合作,促进和鼓励尊重所有人(不论性别)的人权和基本自由”对《公约》内容的争论始于上世纪七十年代,即196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之后。

《公约》于1980年在哥本哈根召开的“《联合国妇女发展十年计划》中程会议”上签署,并于1981年9月3日生效。

截止2004年9月,总共已有178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成为缔约国数量第二多的人权条约,仅次于《儿童权利公约》。

《公约》所规定的执行机制在2000年12月22日《任择议定书》生效后得到了加强。

浅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

浅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

浅析《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联合国于1979年通过并于1981年生效的一项国际公约,旨在消除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并促进妇女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的平等权利。

我国作为公约的签署方之一,已于1980年签署并于1980年加入公约。

在我国的公共领域中,公约的适用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和探讨。

本文将从法律、社会和文化等多个角度,浅析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

从社会角度来看,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主要体现在我国的社会和文化观念的变革和转变上。

虽然我国在推动妇女权益和性别平等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妇女依然面临着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待遇。

例如在就业领域,妇女的就业机会和职业发展依然存在一定的不平等待遇;在家庭领域,妇女承担着更多的家务和育儿责任;在社会领域,妇女也面临着各种形式的暴力和歧视。

这些问题都凸显了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即公约所倡导的妇女平等权利和权益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和保障。

要解决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需要加强对性别平等意识的宣传教育,塑造一个尊重和平等对待妇女的社会文化风气,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和实施力度,促进公约的内容和原则在我国的公共领域得到更好的贯彻和执行。

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适用问题是一个复杂且长期的过程,需要政府、社会组织、媒体和公众等多方共同努力,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改进,推动性别平等意识的普及和提高,促进文化传统和社会习俗的变革和转变,从而实现公约在我国公共领域的更好适用,为妇女的权益和平等权利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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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CEDAW/C/AUT/Q/6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Distr.: General8 August 2006ChineseOriginal: English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会前工作组第三十七届会议2007年1月15日-2月2日审议第六次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奥地利1. 会前工作组审查了奥地利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AUT/6)。

概述2. 请提供关于编写第六次定期报告过程的资料。

应指出哪些政府部门和机构曾参与,以及它们参与的性质和程度,是否曾与非政府组织协商,该报告是否提交给议会。

3. 奥地利政府是否打算接受前次结论意见中的建议,撤回对《公约》第十一条的保留意见?宪法,立法,国家机关4. 对前次结论意见(A/55/38, 建议 239)的答复中举出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三个法院正在进行的关于平等待遇案子的诉讼。

请提供在报告所述期间法院关于平等待遇案件的全面的统计数据,包括尚未结案和已经结案的案数,各案的性质和结果。

5. 报告说明正在计划重组平等待遇委员会。

根据计划,委员会的工作范围将扩大到监测不仅是男女在工作场所的平等待遇,并扩大到所有人在所有生活领域不分种族、族裔、宗教信仰、意识形态、年龄、或性倾向的平等(答复CEDAW A/55/38,*问题清单的页码指该报告英文本的页码。

CEDAW/C/AUT/Q/6建议235)。

请说明现在有什么措施,确保这一扩大的任务不至于削弱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努力。

并解释,为什么在新的平等待遇委员会的三个理事会结构中,只在工作场所确保男女平等待遇,而在种族和族裔方面还包括其他领域?6. 请解释,报告在第3条下关于奥地利发展政策的两性平等原则称,“执行这一原则仍然是一项挑战,它不仅对“奥地利发展合作”,对奥地利联邦政府所采取的、对发展中国家具有潜在影响的措施也是如此。

”。

对妇女的暴力7. 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05年12月15日的结论意见(CAT/C/AUT/CO/3)中表示关切,在《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 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所涵盖的各领域,缺乏可用的统计和“详细的关于性暴力案件和关于调查、起诉、惩罚犯法者的资料”。

请说明正在采取什么步骤,改善情况,并提供关于这个问题至今已经有的资料,特别是关于对妇女影响的资料。

8.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对缺乏“关于每年被虐待的妇女人数的准确统计资料”,和关于奥地利妇女收容所经费拮据,表示关切(E/CD.4/2003/75/Add.1, 第1566 和1568段)。

除了在第六次定期报告中在第5(a)条下列出的资料外,请说明是否有任何计划,进行全人口的对妇女暴力案的调查。

请并提供关于干预中心所协助的受害者以及妇女难民的人数统计,其中说明那些援助中心的收容能力和经费来源是否足够。

贩卖人口和剥削卖淫妇女9.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从报告(E/C.4/2000/68,第70段)将奥地利列为贩卖妇女的主要目的地国家之一。

委员会注意到在答复委员会前次结论意见(建议228)中已经说明的发展外,请提供详细资料,说明为人口贩卖受害者提供的服务的类型和范围,包括有记录可查的受害者人数的数据,和对贩卖人口罪犯所采取司法行动的资料。

10. 该报告提到一种协议,允许暂时居住的寻求庇护者申请一种“健康检查卡”而当妓女,认为是登记人数增加的原因,特别是黑非洲妇女的登记(见第40页)。

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包括立法,扑灭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剥削卖淫妇女的现象,以及采取了什么措施,如何解决那些最后使得她们沦为妓女的妇女脆弱情况。

参与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1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05年满意地指出,联邦政府一半的部长是妇女(E/C12/AUT/CO/3,B5)。

同时,根据该报告附件二的数字,在决策阶层,特别是议会,以及各省的政府和议会,妇女人数仍然很少。

请说明自从审议上次报CEDAW/C/AUT/Q/6告后,政府采取了什么措施,包括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所称的暂行特别措施,提高妇女在所有各决策层级的参与。

教育和定型观念12. 请提供资料,说明报告第5条(a)款下所指的特别研究项目的结论。

该研究项目的目的是评价对男女平等教育原则的认识以及该原则在学校中的落实。

并说明是否根据结论采取了任何行动。

并请提供资料,说明有没有任何解决媒体中男女定型观念问题的现行措施。

13. 委员会在前次结论意见中(A/55/38,建议241),请缔约国在学校课程中引进人权教育,特别是妇女的人权教育。

请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该建议所采取的步骤。

14. 报告提供了关于拥有博士学位和研究经验但因为超龄而没有资格获得“根据标准条件的研究津贴”的妇女“APART extra——奥地利高级研究和先进技术方案附加方案”资料。

她们超龄是因为履行母亲责任而中断工作。

请说明是否对发给研究津贴的“标准条件”中的性别敏感性做了评估;是否采取了任何措施,消除这方面事实上的歧视。

就业和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15. 报告称,妇女占非全时工作者的85%(对建议233和234的答复)。

还举出最近的一项研究说,在访谈过的非全时妇女工作者中,70%称家庭情况是从事非全时工作的主要原因,而男子这种原因的比率只有10%。

除了在第11条第2款下报告所讨论的立法修改外,政府打算采取什么具体措施,鼓励男女之间更好地兼顾工作和家庭的责任。

16.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对妇女在低工资非全时工作中占极高的比列,以及妇女在同等工作上往往比男子获得较少薪酬,表示关切(E/C.12/AUT/CO/3,D.10)。

根据第六次报告提供的统计数据,在2001年,妇女的收入比男子平均少28%(对建议233和234的答复)。

请说明,缔约国打算怎样进一步处理这个问题。

在答复中应当包括“同工同酬和同值工同酬”准则的执行情况的资料。

17. 委员会前次的结论建议(建议236)对单身妇女、特别是没有结过婚的和离婚的老年妇女在退休金与社会安全福利上的不利地位,表示关切。

报告答复委员会的建议,叙述了退休金计划的修正案。

请更详细地阐述在改革中怎样照顾到上述各类妇女的具体情况和需要。

特别是,请解释在第11条第1款(e)项内说明的平等补助金对于消除对妇女在退休金方面的歧视有多少作用。

CEDAW/C/AUT/Q/6保健18. 请提供资料,说明关于2002年和2003年进行的影响妇女健康的社会经济因素研究的主要结论(答复建议237, A/55/38)以及其后那些结论怎样对政府关于这些问题的政策有影响。

19. 根据报告,各妇女保健中心得到联邦卫生与妇女问题部“按照预算能力”的补助(答复建议237)。

请提供数据,举出中心的数目,和对中心的补助是否满足妇女的保健需要。

说明政府采取什么步骤,去解决津贴可能欠缺的问题。

20. 请提供按性别分列的奥地利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统计资料,包括移徙人口中的情况,并阐述国内现有的任何提高认识宣传和援助方案,包括对一般公民和对脆弱群体。

若干特殊的妇女的状况2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2005年的结论意见对奥地利13%的人口面临贫穷,表示关切(E/C.12/AUT/CO/3,第14段)。

请按性别和年龄提供这些人的数据,以及提供关于有针对性减轻贫困和社会排斥问题的措施的资料,特别是关于面临多种歧视的妇女(例如农村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少数群体妇女、移徙妇女)的这类措施。

22. 根据报告,大约41%奥地利农业户是由妇女管理。

但是,只有大约三分之一投资补助是付给妇女管理的农庄。

请解释为什么妇女分到的投资补助比率看来小于她们所管理的农庄的比率。

23. 请阐述2003年题为“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区域发展基本原则” (第3条“空间规划与区域政策”)研究的结论,说明这些结论怎样影响政策以及是否特别注意农村妇女和老年妇女。

24. 委员会在前次结论意见(结论229)中,以及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E/CD.4/2003/75/Add.1,第1566和1568段)都表示对奥地利境内移徙妇女的情况表示关切,特别是政府官员侵犯人权的问题。

报告在答复委员会结论意见(建议229)时称,“一旦怀疑工作人员对庇护申请者任何形式的侵犯,即提出控告……”请就任何这种控告的性质及其结果提出资料和统计数字。

25. 请评估第10条(e)款(“对移徙妇女提供教育”)下所称、对各省所发起的针对移徙妇女的教育措施的影响,考虑到该报告称,这些措施“对男女平等开放”,“所有这些方案和课程在设计中都考虑到了与性别有关的因素。

”。

任择议定书26. 请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广为宣传奥地利于2000年9月6日批准的《公约》的《任择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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