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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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
则(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急救
【发文字号】黄政规[2015]4号
【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21
【实施日期】2015.10.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黄政规〔20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黄冈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0月21日
黄冈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多渠道筹集和规范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3〕58号)、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社发〔2014〕101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对收治的因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负担能力的患者所发生的急救医疗费用,可以申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为保证救助工作快捷、高效、有序进行和救助基金使用公开透明、方便快捷、专业规范,成立黄冈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协调、指导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开展。

第三章基金设立、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以及按属地原则,向辖区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的功能。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未成立前由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科负责,下同)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第五条资金来源与使用:中央、省、市、县财政补助、慈善和社会捐助、利息收入、按规定可用于疾病应急救助的其他资金等。

根据《湖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市本级(含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每年按不低于500万元的规模建立。

市、县级财政部门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本地区总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市、县级财政部门安排的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简称各地筹资额度)全部划入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其中:市直不低于50万元,黄州区不低于22万元(常住人口数26.91万人),团风县不低于28万元(常住人口数34.15万人),红安县不低于49万元(常住人口数60.38万人),麻城市不低于71万元(常住人口数87.02万人),罗田县不低于44万元(常住人口数54.68万人),英山县不低于29万元(常住人口数35.91万人),浠水县不低于71万元(常住人口数87.65万人),蕲春县不低于63万元(常住人口数77.02万人),武穴市不低于53万元(常住人口数65.12万人),黄梅县不低于67万元(常住人口数83.05万人),龙感湖不低于3万元(常住人口数3.3万人)。

市直、县(市、区)发生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首先通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比例支付,然后通过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各地筹资额度支付。

当年各地筹资额度减少或超支的,市、县级财政应在下一年度补齐。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当年应按省、市规定的最低筹资规模足额筹资到位,当年基金出现缺口,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缺口部分按规定申请省级基金补助,并对下一年度市本级(含县、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提出弥补基金的方案,报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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