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前言:危险废物是指因其毒性、腐蚀性、爆炸性、可燃性、感染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弃物。
为了确保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得到正确处理和安全运输,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得以制定。
该管理办法将在下文中予以详细说明。
一、概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确保转移联单的准确、完整和合规,从而降低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风险而制定的。
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产生单位到接收单位之间的危险废物转移过程。
二、转移联单管理要求1. 转移联单的填写与审核- 转移联单必须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向危险废物接收单位提供。
填写时,应准确详细地描述废物的性质、数量、包装和运输方式等信息。
- 转移联单填写后,应由产生单位进行审核,并签署确认。
审核时需要核对废物的性质、数量和运输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 接收单位收到联单后,应及时进行验收,核对联单信息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产生单位,并及时更新联单。
2. 转移联单的保存与备案- 转移联单应保存在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各自的档案中,至少保存5年。
- 产生单位和接收单位应定期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废物产生量、转移量、处理方式等,以便相关部门进行监管和统计。
3. 转移联单的追踪与监管- 监管部门可通过各种方式对转移联单进行抽查,以确保转移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 转移联单应与危险废物运输行为相结合,实行追踪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三、违规行为与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转移联单填写不准确、不完整,导致信息不对称或错误;2. 转移联单审核不严格或漏审;3. 转移联单违规保存或不备案;4. 转移联单随意更改或篡改;5. 转移联单追踪与监管不力等。
根据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对以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 警告、责令改正;2. 罚款;3. 暂停相关许可证;4. 撤销相关许可证;5. 吊销生产或经营许可证;6. 追究法律责任。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背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各类企业的生产活动不断增加,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废物。
废物如果不得妥善处理,将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定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过程中,向相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危险废物装载、运输和处置情况的一种必备管理方式。
主要内容联单的内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包含以下内容:1.转移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2.收发货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3.危险废物名称、种类、数量、危害程度、重量等基本信息;4.废物从发货地点到收货地点的运输路线、运输工具等基本信息;5.废物的处理方式、处置单位等基本信息;6.废物联单的编号、填写日期等基本信息。
联单的填写和审查1.转出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向转入单位出具联单;2.联单应当实名填写,并由转出单位及转入单位签字盖章;3.联单的填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夹带虚假内容;4.联单的转移过程中,转出单位和转入单位应当共同对废物的种类、数量及重量等信息进行核对;5.联单审查单位应主要审查联单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并进行统计、登记和台帐的建立。
相关责任人的职责1.转出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进行实际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2.转入单位应对危险废物进行验收检测,并出具验收报告;3.转移过程中,危险废物的运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方式、时间进行,并确保废物不泄漏、不扩散、不污染;4.转移过程中,如危险废物发生泄漏等意外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迅速向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报告;5.转移过程中,转出和转入单位应当对问题危险废物的处理进行跟踪和监督。
相关法律法规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条例》2.《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行,能够有效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保障了环境和人类健康安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 引言危险废物的转移是指将产生的危险废物从产生单位转移到处置单位的过程。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的操作和管理,保障环境安全和人身安全,本文档制定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的过程中,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之间进行信息交流的文件,记录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转移的原因等重要信息。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要求3.1 联单的基本信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包含以下基本信息:•转移联单编号:用于标识每一份联单的唯一编号。
•产生单位信息:包括产生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处置单位信息:包括处置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详细记录转移的危险废物的种类和数量。
•转移日期: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日期。
3.2 联单的填写要求•联单应由产生单位填写,并在转移过程中随废物一起移交给处置单位。
•联单的填写应准确无误,不得出现错误或遗漏信息。
•联单应加盖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公章,并由产生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负责人签字确认。
4.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4.1 联单的归档每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按照转移日期的先后顺序进行归档,归档期限为五年。
4.2 联单的保存归档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妥善保存,确保联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4.3 联单的核对每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转移过程中应进行核对,确保转移的正确性和合法性。
4.4 联单的备份为了防止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丢失或损坏,应进行联单的备份,备份的方式可以是电子存储或打印纸质副本。
5.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违规行为和处理5.1 违规行为的定义•提供虚假的危险废物转移信息。
•未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超过规定的转移时间限制。
5.2 处理措施•对于提供虚假信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立即停止转移行为。
•对于未按规定填写联单的,责令其补正,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于超过转移时间限制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为了保护环境、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管理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和转移。
其中,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是重要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减少环境污染和人身安全风险。
危险废物是指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性、爆炸性、放射性等特性,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的废物。
这些废物如果不经过正确的处理和处置,可能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管理至关重要。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所使用的一种凭证,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报送要求。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填写,并在转移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报送。
联单应包括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包装方式等信息,同时还需要提供转移的起止时间、转移路径、承运人和接收人的相关信息等。
联单填写完毕后,应当及时报送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其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角色和责任。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需要由转移的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并确保转移过程中信息的真实准确。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需要随时携带转移联单,并定期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报送运输过程中的情况。
同时,接收人在收到危险废物后需要及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备案,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理。
再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监督与执法。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有权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联单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执法部门还可以对运输过程中的危险废物进行抽样检测,以确保废物的种类、数量和运输方式符合联单的要求。
最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数据管理和公开透明。
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应建立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数据管理系统,记录和存储每笔联单的信息。
相关数据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环境组织和学术研究机构等使用,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监督力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背景和概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转移的重要环节,对于保障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追踪和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提高危险废物转移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危险废物的转移环节中涉及的联单管理。
三、联单的定义和要求3.1 联单的定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中,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转移单位填写的包含转移信息的文书。
3.2 联单的要求1.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包括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包装情况等。
2.联单必须按照一定的格式进行填写,确保便于阅读和管理。
3.联单必须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或转移单位负责出具,并在转移过程中随附危险废物一起进行传递。
四、联单的流转和监管4.1 联单的流转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必须先填写联单并在联单上作出真实、准确的签名和日期。
2.转移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时,必须查验联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在联单上作出签名和日期。
3.联单必须随危险废物一同进行流转,转移过程中不得更换或丢失。
4.2 联单的监管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转移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联单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流程。
2.监管部门有权随时对联单和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联单和危险废物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违反联单管理要求的单位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联单的保存和归档5.1 联单的保存1.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转移单位必须对联单进行及时的保存和整理,确保联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2.联单的保存期限为五年,保存方式可以采用电子存档或纸质存档。
5.2 联单的归档1.联单的归档必须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分类进行,方便查询和检索。
2.联单的归档必须保密,确保不对外泄露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
六、附则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环字〔2015〕4号)同时废止。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是指含有有害物质,在废弃后会对人类、动物和大自然造成严重危害的废弃物。
危险废物的处理、转移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因此需要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以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
一、法律法规基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废物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
其中,《危险废物管理条例》明确了危险废物的种类、规定了危险废物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使用等管理措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危化品的分类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
这些法律法规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定义和作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在危险废物的运输、转移和处置过程中,所必需的一种书面文件,用于登记和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和有关方面的责任,以便监督管理机关进行监管和跟踪。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包括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性质、运输方式、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接收单位等信息,是确保危险废物转移安全的重要手段。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1.发放与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发放必须由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转移单位或有资质的危险废物转移经营单位进行。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责任在发送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共同承担。
填写时要注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明确,并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签字确认。
2.储存与备案被发放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必须储存备案,其有效期限为6个月。
应按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等因素建立相应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档案,并进行归档管理。
3.盖章与验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在发运前必须由发送单位盖章,并预先通知接收单位关于危险废物的运输路线、运输方式、运输车辆等信息。
接收单位在接收危险废物后,要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验收,确认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4.监管与处罚监管部门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监督、管理,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于在运输、转移、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危险废物,监管机关有权进行调查、检查,要求发送单位进行整改,并对其依法予以处罚。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工作,保障环境安全,维护公共
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危险废物的转移过程中的管理工作,包括危险废物的运输、装卸、储存等各个环节。
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和要求
2.转移联单应当由转移方和接收方在必要时签字确认,并保留备查;
3.转移联单应当与危险废物一同送达接收方,不得擅自修改;
4.转移联单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并经相关部门批
准或备案。
四、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保障措施
1.转移方在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确保危险废物装载坚固、包装完好,防止泄露;
2.转移方应当在危险废物装载和卸载过程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
免事故发生;
3.接收方应当确保危险废物的接收、储存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五、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监督管理
1.监督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确
保转移过程安全、合法;
2.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进行抽查,
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六、违规处理和责任追究
1.发现转移联单填写不实、转移环节不符合要求等违规行为,监督部
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暂停或取消相关单位资质,追究
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七、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如对本制度有任何疑问或建议,可向相关部门提出。
以上就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内容,希望相关部门认真执行,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这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览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城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
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1.引言1.1背景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危险废物转移环节的重要文书,对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的合规性、透明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签发、传递、备份等流程,以确保危险废物转移的法规要求得到满足,最大程度减少环境和安全风险。
2.目的与适用范围2.1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建立科学、规范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体系,确保危险废物的转移联单在全过程中合规、安全、高效地流转,最终实现危险废物的可持续管理。
2.2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可能涉及危险废物转移的部门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车间、仓储设施等。
3.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填写3.1联单基本信息3.1.1在联单上明确标注“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填写联单编号。
3.1.2填写转移日期、转移地点、发货单位和收货单位等基本信息。
3.2废物信息3.2.1准确填写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数量、包装方式等相关信息。
3.2.2对于涉及特殊危险性的废物,应详细填写危险性质和相关特殊处理要求。
3.3负责人签名3.3.1发货单位负责人在联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3.3.2收货单位负责人在联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4.联单的签发与传递4.1签发程序4.1.1发货单位在确认废物准备转移时,填写完整的联单并交由负责人签发。
4.1.2签发人员需对联单上的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与实际情况一致。
4.1.3签发人员签署并盖章,确保签发环节合规、规范。
4.2传递流程4.2.1联单传递应采用安全、封闭、明文传递的方式,确保信息不被泄露。
4.2.2发货单位将签发的联单传递给运输单位,并确认其接收。
4.2.3运输单位将联单随同危险废物一同运送,并在交接时确认收到。
5.联单的备份与归档5.1备份要求5.1.1发货单位应在联单签发后,保留一份电子版和一份纸质版备份。
5.1.2收货单位在接收到危险废物后,同样需保留一份电子版和一份纸质版备份。
5.2归档管理5.2.1公司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区域,对所有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进行归档。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一、总则(二)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指有关生产企业、场站、集中收集装运企业和废弃物处理单位之间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凭证文书,是通过危险废物转移后形成污染防治环节,起到对危险废物转移追溯、跟踪污染状况及污染防治过程的证明文件。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废物的生产、使用、转移、危害性特点的监测/提取测试、有害废料的集中收集统一装车、集中排放、统一处置、批量报废等污染防治行为。
(一)危险废物联单基本管理范畴(1)基本信息采集,危险废物联单中应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版危险废物联单号、危险废物提供者、废料接收者、装运去向、转移路线、转移量等。
(2)危险废物转移记录,用于记录生产单位向外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联单、采样单,以及临时出库的危险物品。
(3)危险废物转移报告,是生产单位向使用单位进行危险废物转移报告所需准备的文件,提供废料类别、转移量、特性和转移单位等信息。
(二)装运单位或废物处理单位的联单(1)装运单位或处置废物处理的危害性特点监测或批量报废,有关收发废物的清单,以及有效的收支表格。
(2)废物处理单位的联单,指的是进行废物处理的收发废物的清单,以及处理结果的确认报告。
(一)准备生产单位、使用单位、装运单位及废物处理单位,应建立危险废物联单及相关记录文件,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路线、装运情况等信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备案。
(二)形式危险废物联单应当以电子版和纸质版的形式维护,双重形式应当保持一致性,确保信息准确、及时。
(三)存档危险废物联单和相关记录文件,应当在联单提供者处认真存档,保管期限不少于三年。
五、危险废物联单监测危险废物联单填写录入完毕后,应当按照上游、下游两个转移环节和处置环节,定期体系化进行抽查和监测。
六、责任追究(一)生产单位未按时进行危险废物联单的填写,在污染防治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
(二)使用单位在废物处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省级及本地规定的责任追究机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4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____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长解振华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_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____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__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第1页共4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的一项管理制度。
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编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详细记录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转移目的地等信息,并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确认。
2.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使用规定的转移容器或包装,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污染环境。
转移容器或包装必须标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相关警示标识。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随废物一同运输,并在废物到达转移目的地后由转移接收单位签字确认收货。
接收单位应对废物进行接收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____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经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____局长解振华____年____月____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____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____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____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第1页共4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是为了规范危险废物转移过程,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转移和处理,保护环境和公众安全的一项管理制度。
1.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编制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详细记录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转移目的地等信息,并由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字确认。
2. 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必须使用规定的转移容器或包装,确保废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污染环境。
转移容器或包装必须标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和相关警示标识。
3.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应随废物一同运输,并在废物到达转移目的地后由转移接收单位签字确认收货。
接收单位应对废物进行接收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附件1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为了规范本单位的危险废物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环保部门的要求,特制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制度,具体内容如下:1.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依法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通过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转移计划和电子转移联单。
2.危险废物转移规定和要求⑴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天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部门。
⑵每转移一车(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⑶填写联单中利用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XXX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XXX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⑷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天内交付利用单位。
联单第一联由利用单位自留存档,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
联单第二联副联由利用单位在二天内报送移出地环保部门。
3.危险废物转移负责人的职责统筹本单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危险废物转移管理计划和实施方案。
负责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和申领、保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在每次危险废物转移时,按规定正确使用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做好危险废物转移时的联单交接工作。
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现场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在废物转移前三天内报告移出地环保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保部门。
负责每次危险废物转移后,跟踪和督促危险废物接受单位按规定如期回交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并负责按规定把联单第二联副联报送移出地环保部门。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篇)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
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第3页共4页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是指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必备文书,用于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监督管理和追责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为了加强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安全和环保,制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联单的基本要求1. 联单必须真实、准确地记录危险废物的转移情况,包括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来源和去向等信息。
2. 联单必须由转移双方共同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确保转移双方对废物的转移情况达成一致。
3. 联单必须及时完整地填写,确保在转移过程中随时查阅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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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令《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5月3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的有效监督,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以下简称联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联单实施监督管理。
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联单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和设有地区行政公署的行政区域,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前款规定的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本办法以下统一简称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产生单位应当在危险废物转移前三日内报告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将预期到达时间报告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
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六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第七条危险废物运输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将危险废物安全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并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第三联、第四联、第五联随转移的危险废物交付危险废物接受单位。
第八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联单填写的内容对危险废物核实验收,如实填写联单中接受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
接受单位应当将联单第一联、第二联副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十日内交付产生单位,联单第一联由产生单位自留存档,联单第二联副联由产生单位在二日内报送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单位将联单第三联交付运输单位存档;将联单第四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五联自接受危险废物之日起二日内报送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危险废物接受单位验收发现危险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包装方式与联单填写内容不符的,应当及时向接受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产生单位。
第十条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第十一条省辖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查联单运行的情况。
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二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单位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单位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产生单位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单位填写的运输单位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单位栏目并签字。
经后一运输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的复印件由前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经接受单位签字的联单第三联由最后一运输单位自留存档。
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辖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一)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二)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项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
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__________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产生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电话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运输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接受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废物名称____________类别编号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废物特性:__________ 形态__________ 包装方式______________外运目的:中转贮存利用处理处置主要危险成分_______________禁忌与应急措施_______________发运人_______ 运达地_____________ 转移时间____年__ 月__日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一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车(船)型:________ 牌号_____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______运输起点______经由地_______运输终点_______ 运输人签字______第二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车(船)型:________牌号______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______运输起点______经由地_______运输终点_______ 运输人签字______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接收人________ 接收日期________废物处置方式:利用贮存焚烧安全填埋其他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单位盖章日期____________第五联接受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__________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产生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电话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运输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接受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废物名称____________类别编号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废物特性:__________ 形态__________ 包装方式______________外运目的:中转贮存利用处理处置主要危险成分_______________禁忌与应急措施_______________发运人_______ 运达地_____________ 转移时间____年__ 月__日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第一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车(船)型:________ 牌号_____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______运输起点______经由地_______运输终点_______ 运输人签字______第二承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运输日期______年__月__日车(船)型:________牌号___________道路运输证号___________运输起点______经由地_______运输终点_______ 运输人签字______第三部分:废物接受单位填写接受者须知:你必须核实以上栏目内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
经营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接收人________ 接收日期________废物处置方式:利用贮存焚烧安全填埋其他单位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单位盖章日期____________第二联移出地环保局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编号__________第一部分:废物产生单位填写产生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电话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运输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接受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废物名称____________类别编号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废物特性:__________ 形态__________ 包装方式______________外运目的:中转贮存利用处理处置主要危险成分_______________禁忌与应急措施_______________发运人_______ 运达地_____________ 转移时间____年__ 月__日第二部分:废物运输单位填写运输者须知:你必须核对以上栏目事项,当与实际情况不符时,有权拒绝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