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的实施意见
2023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
2023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一、总体目标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因素之一,有效治理瓦斯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必然选择。
为了推动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我国决定在2023年建设一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实施一揽子的瓦斯治理措施,从而提升国内煤矿安全水平,促进煤矿瓦斯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二、建设内容1. 瓦斯自动检测预警系统建设示范矿井应安装瓦斯自动检测预警系统,包括瓦斯浓度自动监测系统、瓦斯浓度远程监控系统和瓦斯预警系统。
瓦斯浓度自动监测系统能够实时监测井下瓦斯浓度,并将数据传输至地面,为井下作业人员提供准确的瓦斯浓度信息。
瓦斯浓度远程监控系统能够通过远程监控中心对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分析,及时预警各类瓦斯危险,为矿井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瓦斯预警系统能够通过声音、光线等方式提醒井下作业人员注意瓦斯的存在,并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2. 无瓦斯采煤技术应用示范矿井应采用无瓦斯采煤技术,通过特殊的采煤方法和工艺设计,减少煤矿开采过程中瓦斯的释放和积聚,降低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的风险。
3. 瓦斯抽采系统建设示范矿井应建设瓦斯抽采系统,根据矿井的地质条件和瓦斯分布情况,采用合理的瓦斯抽采设备和工艺流程,将矿井中的瓦斯有效抽采到地面,降低矿井瓦斯浓度,减少瓦斯爆炸的危险。
4. 建设瓦斯矿井安全监测系统示范矿井应建设瓦斯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包括瓦斯抽采系统运行状态监测、瓦斯负压监测、瓦斯抽采效果监测等,实现对瓦斯治理措施的有效监测和评估,确保瓦斯治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5. 瓦斯防治技术培训和宣传工作示范矿井应组织瓦斯防治技术培训,提升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瓦斯防治技能,确保在矿井工作中能够有效应对瓦斯突出等危险。
同时,加大瓦斯防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普及瓦斯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三、建设措施1. 制定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
2. 加强瓦斯自动检测预警系统的研发和推广应用,确保技术可靠性和安全性。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经煤炭[2008]14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发布日期】2008.06.30【实施日期】2008.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经煤炭〔2008〕142号)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现将《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为规范我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分清瓦斯来源,采取有效的治理和管理措施,防范各类瓦斯瓦斯事故,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目的与要求1.1 通过测定矿井在正常生产和施工条件下的矿井及其各煤层、各翼、各采区等瓦斯(包括二氧化碳,下同)绝对涌出量和相对涌出量,结合矿井历年瓦斯特殊涌出形式,确定矿井瓦斯等级,指导矿井瓦斯治理与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同时,依据瓦斯等级鉴定结果,分析矿井瓦斯来源,预测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瓦斯涌出情况,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的“一通三防”设计、通风能力核定及安全技术管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1.2 矿井每年必须进行一次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必须在矿井正常生产和施工条件下进行。
1.2.1 每年度,矿井应成立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为组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包括生产作业计划、保障正常生产措施在内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领导小组要做好瓦斯等级鉴定的人员组织、仪器仪表检验及井下现场准备等工作,确保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顺利进行。
1.2.2 四大矿业集团公司和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相应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瓦斯等级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审批各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的实施方案,检查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开展情况,负责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结果的审查,并形成意见上报省经委审批。
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
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瓦斯是矿井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一种危险气体,具有易燃、易爆和毒害性的特点。
为了防止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瓦斯治理成为矿井建设的重要环节之一。
本文将针对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建设实施方案进行详细阐述。
一、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背景和目标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建设是为了推动煤矿瓦斯治理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矿井瓦斯治理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其主要目标包括:1.探索和创新瓦斯治理技术,提高瓦斯治理效果。
通过引入国内外先进的瓦斯治理技术和设备,改善矿井瓦斯环境,减少瓦斯浓度,降低瓦斯爆炸和瓦斯突出的风险。
2.建设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示范应用瓦斯治理技术和设备。
通过实际的工程实践,验证瓦斯治理技术的可行性和效果,并为其他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经验借鉴。
3.加强瓦斯治理专业队伍建设和技能培训。
通过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建设,培养一批瓦斯治理专业人才,提高瓦斯治理专业队伍的水平和能力。
4.完善瓦斯治理法规和标准,推动瓦斯治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根据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实践和经验,完善和修订瓦斯治理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提高瓦斯治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选址与规划1.选址原则:选址应符合以下原则:矿井规模适宜、瓦斯丰度较高、地质条件稳定、交通便利、周边环境较好。
2.规划要点:在选定的矿区内进行详细勘察和测绘,确定矿井的布局和功能分区。
主要包括:井口区(包括瓦斯抽采和监测设备)、采掘区(包括采煤和支护设备)、瓦斯抽采区(包括瓦斯抽采设备和管网)、通风区(包括通风设备和风流分流)等。
同时,要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和安全逃生通道,确保矿井的安全性和灵活性。
三、瓦斯治理示范矿井的建设与设备1.瓦斯治理设备:瓦斯治理设备包括瓦斯抽采设备、瓦斯监测设备、瓦斯抽放设备等。
瓦斯抽采设备主要包括抽采机、风机、管道等,用于将瓦斯从井下抽采上来。
瓦斯监测设备主要包括瓦斯仪、瓦斯报警器、瓦斯自动记录仪等,用于监测和记录井下瓦斯浓度。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皖经信煤炭函[2012]529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煤炭函〔2012〕529号)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现将《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保障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规范化、科学化,合理确定煤矿瓦斯等级,依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安徽省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机关,对安徽省境内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并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资质的申请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制定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实施细则。
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瓦斯等级鉴定资质证书(以下统称鉴定资质证书)。
未取得鉴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申请鉴定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或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注册资金或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四)具有采矿、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瓦斯检查人员,每个专业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五)前款规定的各专业中,每个专业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七)与瓦斯等级鉴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3;(八)与鉴定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瓦斯等级鉴定(测定)所需的仪器仪表,并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2023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
2023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瓦斯治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矿工安全的关键措施。
为了加强瓦斯治理,在2023年建设瓦斯治理示范矿井,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以下是2023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的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和目标1.1 项目背景近年来,矿难事故频发,特别是瓦斯爆炸事故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对社会治安、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加强瓦斯治理,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刻不容缓。
1.2 项目目标通过建设示范矿井的方式,在瓦斯治理方面开展先进经验与技术的研究与推广,改造和提升现有矿井的瓦斯处理设施,降低瓦斯爆炸事故的风险,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二、建设内容和任务2.1 建设内容通过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煤矿瓦斯治理设备和技术,对矿井瓦斯治理设施进行改造和扩建,建设高效、安全的瓦斯治理系统。
同时,对矿工进行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2 建设任务(1)选取一座具有一定规模和条件的煤矿作为示范矿井;(2)制定瓦斯治理改造方案,包括设备引进、设施改造和人员培训等;(3)组织实施瓦斯治理改造工程,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4)建设示范矿井的瓦斯治理系统,并进行试运行;(5)开展瓦斯治理经验和技术的总结和推广;三、资金投入和保障3.1 资金投入本项目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拨款和企业自筹资金共同投入。
政府将加大对瓦斯治理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投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2 资金保障(1)政府加大对瓦斯治理项目的财政拨款,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2)鼓励企业自筹资金,通过银行贷款和其他融资渠道筹集必要的建设资金;(3)建立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
四、建设组织和实施4.1 建设组织(1)设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整体策划和管理工作;(2)成立项目实施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和协调工作;(3)组建专业技术团队,负责研究和选择瓦斯治理设备和技术;(4)配备项目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管理。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
《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对照
序号
瓦斯治理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或解读
1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控制各类瓦斯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3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瓦斯防治的设计、措施的审批及处理,国有重点煤矿由矿业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其他煤矿由市级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技术管理的审批权限。充分考虑到工作实际,既能严格把关,又能便于执行,同时,进一步落实地方监管责任。
4
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国有煤矿指导意见》:七、加大安全投入,治理整改隐患。(二十七)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提取的安全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和重大水患的防治,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瓦斯抽放设备和工艺先进,防火、防尘、监测监控系统完善有效,防治水工程、设备到位,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工艺。安全费用必须专款专用。对提取不足、挪用安全费用、投入不到位的行为,要追究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人。
《抽采指导意见》: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煤矿瓦斯先抽后采的第一责任者,负责全面贯彻执行瓦斯先抽后采的各项规定,健全机构,配齐人员,保证投入。
2024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
2024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____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瓦斯是一种具有高毒性和易燃性的有害气体,是煤矿开采中的主要安全隐患之一。
为了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我国制定了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规范和引导瓦斯治理工作的开展。
二、总体目标____年瓦斯治理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在保障矿工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减少矿井瓦斯涌出量,提高瓦斯抽采利用率,降低矿井瓦斯爆炸事故发生的风险,推动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重点任务1. 加强瓦斯测量和监测技术研究,提高瓦斯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推广应用瓦斯抽采技术,加大瓦斯抽采力度,提高瓦斯抽采效率。
3. 加强瓦斯治理技术研究,提高瓦斯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4. 完善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加强瓦斯治理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5. 加强瓦斯治理培训,提高矿井瓦斯治理人员的技术水平。
四、具体措施1. 加强瓦斯测量和监测技术研究(1)组织开展瓦斯测量仪器设备的研发工作,提高瓦斯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加强瓦斯监测系统的建设,在矿井关键位置安装瓦斯监测仪器,及时掌握瓦斯浓度分布情况。
(3)开展瓦斯涌出量的在线监测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瓦斯涌出量测定方法和标准。
2. 推广应用瓦斯抽采技术(1)加大瓦斯抽采设备投入力度,更新和扩大现有的瓦斯抽采系统,提高瓦斯抽采效率。
(2)推广应用高效环保型瓦斯抽采设备,降低瓦斯抽采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3)加强瓦斯抽采工艺创新,提高瓦斯抽采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3. 加强瓦斯治理技术研究(1)加大瓦斯抑爆技术和瓦斯综合利用技术研究力度,提高瓦斯治理的效果和效率。
(2)开展瓦斯注采技术研究,探索瓦斯回注采利用的可行性。
(3)推广应用瓦斯火灾探测和自动灭火技术,减少瓦斯火灾事故的发生。
4. 完善瓦斯治理管理制度(1)制定瓦斯治理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瓦斯治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行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9.21•【文号】安监总厅煤装[2010]178号•【施行日期】2010.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煤装〔2010〕178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中央企业:2009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积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建设。
根据《通知》部署,2010年为“示范工程”建设总体推进阶段,要求各地年底前全面完成“示范工程”建设目标。
今年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进展缓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示范工程”建设,实现2010年“示范工程”建设目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开展“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各地“示范工程”建设牵头部门要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为契机,在近期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工程”建设进展情况检查,组织各“示范工程”建设对象对照建设规划、目标、进度和标准等要求进行认真自查,查找“示范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进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帮助企业分析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落实责任,采取措施,加快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确保实现“示范工程”建设目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安徽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矿井
【发布单位】安徽省【发布文号】皖政办〔2006〕81号【发布日期】2006-12-05【生效日期】2006-12-05【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安徽省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安徽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矿井基建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6〕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经委、安徽煤矿安监局《关于加强煤矿矿井基建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二月五日关于加强煤矿矿井基建安全工作的意见省经委安徽煤矿安监局(二○○六年十一月三日)为进一步规范矿井基建秩序,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有效遏制基建矿井重特大事故,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矿井基建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省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之一,两淮矿区已被正式列为全国13个亿吨级煤炭基地之一。
当前,煤矿矿井基建安全形势严峻。
一是建设规模不断扩大,矿井安全灾害威胁严重。
目前,全省在建矿井16对,另有8对改扩建。
今后几年,拟建矿井14对。
在建的16对矿井中,有12对是高瓦斯矿井,有3对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二是有些在建矿井相关手续不完备,部分矿井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现场安全管理薄弱,个别矿井“一通三防”方面问题突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是有的施工队伍素质与安全生产的实际要求差距较大,监理工作薄弱。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煤矿企业和施工单位一定要认清当前安全工作形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必须以人的生命为本”、“和谐社会必须关爱生命”、“科学发展必须安全发展”、“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等安全理念,把加强矿井基建安全工作摆上重要位置,认真分析安全生产现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二、坚持依法办矿,规范建设秩序矿井基建安全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省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08.12.01•【字号】皖经明电[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通知(皖经明电〔2008〕143号)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在建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08〕30号)要求和省政府安委会的安排,决定从12月1日至20日在全省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专项督查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目标通过专项督查,进一步推动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促进煤矿建设项目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产煤市人民政府及其各有关部门煤矿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巩固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成果,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督查的范围和重点1.各煤矿建设项目单位按照安委办明电〔2008〕30号文件要求进行自查。
2.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以下简称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各产煤市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组织对所属或辖区内的所有煤矿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3.省经委、安徽煤监局对煤矿建设项目进行重点督查。
三、督查工作时间安排1.督查工作时间:12月1日~12月20日,时间20天。
其中,12月1日~12月7日,煤矿建设项目单位自查;12月8日~12月12日,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和产煤市煤炭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全面检查;12月15日~12月20日,省经委、安徽煤监局组织对重点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进行专项督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度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皖经煤炭函[2009]56号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度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正文:----------------------------------------------------------------------------------------------------------------------------------------------------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2008年度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目标考核情况的通报(皖经煤炭函〔2009〕56号)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2009年1月6日至10日,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安徽煤监局对2008年度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及淮北市的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目标进行了考核。
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原始资料与台帐、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了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李一矿与谢一矿望峰岗井、皖北煤电集团公司祁东煤矿、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与祁南煤矿的瓦斯治理与利用工程实施情况及效果。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2008年度瓦斯治理与利用工程完成情况及效果2008年,全省完成瓦斯治理井巷工程88644m、地面抽采钻孔15591m、井下抽采钻孔4614191m。
2008年度,省政府安排瓦斯治理与利用项目23项,计划使用资金198515万元,其中省财政补贴4630万元。
到2008年12月底,已按计划完成瓦斯治理与利用项目12项,完成资金投入229647万元,计划结转项目11项。
经考核,全省瓦斯抽采量、抽采率及利用量超额完成计划,并再创历史新高。
全年瓦斯抽采量46683万立方米、利用量8503万立方米、抽采率47.87%,分别超计划11.15%、1.2%和1.57个百分点,比上年同期增加9083万立方米、2382万立方米和3.57个百分点。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08•【字号】皖经信办函[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全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的通知(皖经信办函〔2009〕31号)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经煤炭〔2008〕142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煤矿瓦斯地质图编制工作的通知》(国能煤炭〔2009〕117号)等有关规定,请各单位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煤矿开展2009年度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9年度全省瓦斯等级鉴定时间原则上定于2009年7、8、9三个月内进行,9月3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和初审等各项工作,并为瓦斯地质图编制做好数据资料准备。
不具备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能力的小煤矿,市县煤炭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协助小煤矿按时完成瓦斯数据采集、报告的编制等工作。
二、淮南矿业集团公司、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根据所属矿井鉴定结果,提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初审意见,以及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10月10日前报省经信委。
三、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各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结果进行初审,提出矿井瓦斯等级的意见,以及所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10月10日前报省经信委。
四、2009年度内不具备进行瓦斯等级鉴定条件的矿井,必须经市煤炭管理部门或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按原瓦斯鉴定等级结果进行管理。
五、上报审批材料包括:请示审批文件2份,瓦斯等级鉴定汇报材料及文字表格部分8份,通风系统图1份,通风网络图1份。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7.10•【字号】皖经信办[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7.10•【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行动方案的通知(皖经信办〔2009〕59号)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淮南、淮北、皖南煤监分局:现将《安徽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日安徽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和6月1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认真排查安全生产隐患,确保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1号)、《安徽省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的通知》(安委办〔2009〕5号)精神,7月份在全省集中开展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专项行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深刻汲取近期全国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深化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立足于查大隐患,防大事故,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煤矿事故总量,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国有煤矿企业要针对近期煤矿安全事故所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生产隐患,重点排查治理下列方面存在的隐患:1、“一通三防”管理情况。
着重排查矿井通风系统、防尘系统、防火系统、瓦斯治理与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及管理制度方面的隐患,确保各系统符合规定要求,运行可靠,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季度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2009)-皖经信办函[2009]45号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季度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2009)正文:----------------------------------------------------------------------------------------------------------------------------------------------------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做好三季度煤矿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的通知(皖经信办函〔2009〕45号)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为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针对三季度煤矿事故易发的特点,现就做好三季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认真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按照《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经煤炭〔2009〕98号)要求,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治理纠正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素质。
通过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为新中国成立6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继续抓好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各产煤市、各煤矿企业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持续深入地抓好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度、信息闭合处理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要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坚决把“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要求落到实处。
要进一步深化瓦斯治理、水害治理等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必须做到责任、措施、时间、资金、预案“五落实”,及时消除隐患。
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
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我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各类煤矿。
第三条煤矿存在本方法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章通风可靠第四条矿井必须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局部通风标准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第五条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
矿井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有稳定充足的通风动力、完善合理的通风网络、坚实可靠的通风设施,并做到三者之间的合理匹配与优化。
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和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一〕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设计完善的独立通风系统。
矿井的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水平、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二〕新矿井、新水平、新采区不得随意更改设计施工,严禁“剃头”开采。
多水平开采的矿井,在水平通风系统形成前,不得开掘其它巷道;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倾斜条带布置时,必须至少超前两个区段形成独立的通风系统后,方可施工回采巷道。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及瓦斯治理利用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及瓦斯治理利用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31•【字号】皖经煤炭函[2008]858号•【施行日期】2008.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开展2008年度煤矿安全生产目标及瓦斯治理利用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皖经煤炭函〔2008〕858号)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省经委会同省财政厅、安徽煤监局于2009年元月6日起对 2008年度安全生产及煤矿瓦斯治理利用等情况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内容1.2008年度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2009年度安全工作安排;2.2008年度瓦斯治理利用工程完成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3.2008年度瓦斯抽采量、抽采率和利用量完成情况;4.瓦斯事故及瓦斯超限情况;5.2008年度安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6.2008年度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情况;7.2009年度瓦斯治理利用计划编制情况。
二、考核办法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
三、时间安排元月6日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元月7日上午国投新集公司;元月7日下午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元月8日下午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元月9日下午淮北市。
四、参加人员组长:张海阁省经委党组成员、煤炭办主任副组长:张绪翔省经委煤炭办副主任成员:林金松省经委煤炭办副主任方恒林省经委煤炭办邵扣忠省经委煤炭办林元通安徽煤监局一处经本良省财政厅企业处请四大矿业集团各派一人参加对四大矿业集团的考核;并请淮南、淮北煤监分局派人参加对辖区内的考核工作。
五、其它请被考核单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未到现场考核的单位请于2009年元月12日前按考核内容将本单位自查情况书面报省经委。
皖经信煤炭函号安徽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经信煤炭函〔2012〕396号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现将《安徽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安徽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基本标准的通知》(国能煤炭〔2011〕414号)要求,为使我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有序开展,进一步加强我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建设,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是指省级及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的煤矿企业在瓦斯防治方面的从业经历、管理制度、技术装备、机构人员、资金保障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本省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除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跨省(区、市)从事高瓦斯或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建设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工作。
第二章评估程序第五条煤矿企业要对所属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先行评估,所有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均具备瓦斯防治能力后(《安徽省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见附件一),方可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企业评估申请。
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申请评估的煤矿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煤矿企业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参加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的评审专家须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七条公示期满,对没有异议的跨省(区、市)煤矿企业向国家能源局推荐进行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其他煤矿企业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予以公布,并报国家能源局备案;对有异议的煤矿企业重新按程序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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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
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皖经煤炭[2009]99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经济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15
【实施日期】2009.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关于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的实施意见
(皖经煤炭〔2009〕99号)
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09〕2号)精神,扎实有效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全面提升煤矿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08〕76号)要求,现提出我省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实施意见如下:
一、示范矿井建设目标和基本要求
示范矿井建设目标:到2010年底,在全省建成31对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其中省属国有重点煤矿24对,其他煤矿7对,见附件1),通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总体推进,推动全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示范矿井建设基本要求:优化生产布局,合理组织生产,坚持正规开采,实施区域性瓦斯治理措施;矿井通风实现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瓦斯抽采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安全监控确保做到装备齐全、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置迅速;强化现场管理,责任明确、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督严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二、示范矿井建设的工作思路和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典型示范、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推进示范矿井建设,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规划起步阶段(2009年6月底前):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在瓦斯治理现状普查的基础上,摸清底数,查找差距和薄弱环节,明确示范矿井建设目标,提出示范矿井建设的具体名单。
各单位按照示范矿井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示范矿井建设的基本条件、评估标准和办法,选择基础条件好、管理水平高的矿井作为先行试点。
(二)重点建设阶段(2009年底前):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认真总结示范矿井建设经验,及时推广适用技术、装备和典型经验,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研究提出适合本单位特点的瓦斯治理技术方案,推动示范矿井建设。
2009年底前,建成一批示范矿井,总结一批适应本地区瓦斯赋存特点的先进适用技术与装备,推广一批瓦斯治理的新理念、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
(三)总体推进阶段(2010年):各单位按照示范矿井建设规划、目标和进度要求,
加强对示范矿井建设单位的检查指导,确保建设质量,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建设进展缓慢的单位,及时查找原因,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加快示范矿井建设进度,按期达到建设要求。
到2010年底,各单位全面实现示范工程建设的规划目标。
(四)全面推广阶段(2010年后):各单位在全面总结示范矿井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全面进行推广,力争用三年左右时间,使辖区内所有矿井均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要求,全面提升煤矿瓦斯综合治理水平。
实现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瓦斯事故总量大幅度下降的目标。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煤矿企业要指定示范矿井建设牵头部门,由其统一负责本地示范矿井建设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为示范矿井建设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充分调动产煤地区和煤矿企业开展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示范矿井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力争做到各产煤市和煤矿企业有示范矿井、有学习标杆、有典型经验。
坚持分步实施、总体推进的工作思路,制定示范矿井年度建设计划,明确建设目标、达标时限、预期效果、保障措施、需要解决的关键技术难题等。
(三)严格标准、狠抓落实。
各单位按照《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矿井建设考核评分办法(试行)》(见附件2)的要求,加大对示范矿井建设的监督检查力度,规划中的示范矿井每季度要进行一次自检,各单位牵头部门每半年应对示范矿井建设组织一次检查,省煤炭管理部门每年将对示范矿井建设组织一次检查。
(四)政策引导、科技支撑。
发挥省政府瓦斯治理与利用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各单位要加大对示范矿井建设提供政策、科技、资金等方面支持的力度,落实和完善经济激
励政策,加大瓦斯治理投入,充分调动煤矿企业开展示范矿井建设工作的积极性,改造提升瓦斯治理能力和水平。
组织相关专家为示范矿井的瓦斯治理进行技术论证,实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为示范工程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五)加强监管、监察。
各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辖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大力支持示范工程建设,把对示范工程建设的监管、监察纳入工作重点,及时掌握辖区内示范工程建设情况,分析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地方政府或煤矿企业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促进示范工程建设。
请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四大矿业集团公司每年对本单位示范矿井建设进展情况(包括示范工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措施等)进行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做法和适用技术,形成书面材料,于次年1月底前,连同电子版一并报送省经委和安徽煤监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1
安徽省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示范矿井名单
井名企业性
质核定生产能力(万吨/
年)
瓦斯等
级
实现示范矿井年
限
淮南矿业集团公司张集矿
国有重
点
1000突出2009年谢桥矿
国有重
点
700突出2009年顾桥矿
国有重
点
500高瓦斯2009年谢一矿
国有重
点
490突出2009年潘一矿
国有重
点
400突出2009年
新庄孜矿国有重
点
290突出2010年
丁集矿国有重
点
500突出2010年
潘三矿国有重
点
400突出2010年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芦岭煤矿
国有重
点
230突出2010年海孜煤矿
国有重
点
159突出2010年朱仙庄煤
矿
国有重
点
220突出2010年祁南煤矿
国有重
点
240突出2010年
皖北煤电集团公司百善煤矿
国有重
点
150低瓦斯2009年刘桥一矿
国有重
点
140低瓦斯2009年恒源公司
国有重
点
200低瓦斯2009年前岭煤矿
国有重
点
30高瓦斯2009年任楼煤矿
国有重
点
280突出2010年孟庄煤矿
国有重
点
40突出2010年祁东煤矿
国有重
点
240突出2010年卧龙湖煤
矿
国有重
点
90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