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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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柳政发[2005]78号

发布日期:2005-11-22

执行日期:2006-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市容,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设置的广告牌、路牌、门头(店面)招牌、标牌、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及布幅、实物模型广告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广告设置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市容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发证监督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投诉。

工商、建设、规划、园林、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管理局,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门头(店面)招牌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管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柳州市户外广告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要求。户外广告应当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要牢固、安全。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不文明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条不得在下列设施、建构筑物、场所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区、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电力杆、电讯杆;

(六)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对户外广告引发的安

全问题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门头(店面)招牌,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在同一条道路的门头、店门招牌应整齐、协调。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的设置一般不超过2年,经拍卖设置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设置期限满后,应当无条件拆除,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 5日内向市市容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设置手续。

第十四条临时户外广告

临时户外广告是指用于营造气氛、短期(10天以内)设置的布幅标语、张贴画、气球飞艇、充气类造型等户外广告。

(一)节日、全市性大型活动以及重要、迎宾、经贸、庆典活动,可在批准的区域和时段内适量设置。

(二)宣传招贴画应张贴在公共宣传栏内,不准随意乱贴。

第十五条城市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的场地、建筑、构筑物等均应通过公开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出让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第十七条在以下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由市市容管理局审批。

(一)在桥梁或者路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或挂浮物和在市政道路及道路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分别征得市建委、路灯管理处、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

(二)凡利用花带、公共绿地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作为媒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设置户外广告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先征得公安交通部门的同意;

(四)设置单板面积达1 O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牌位,应当先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单位证明、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广告设计平面图、效果图;

(四)租用场地或设施协议书(注明租赁期限和租金)。

第十九条经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的,由申请人填写《户外广告设置报审表》。需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由申请人送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市市容管理局,市市容管理局接“户外广告设置报审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获准设置的,发给《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条到市市容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市市容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媒体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制作、安装户外广告不得损坏建、构筑物结构和立面装饰。户外广告应定期维修和保洁,保持广告画面完整、美观,保证设施稳固、安全。

第二十三条鼓励广告经营者应用国际新技术、新材料发展新颖户外广告和美化市容的广告。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体,空置20天以上(含20天)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发布经市市容管理局审查同意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拆除或恢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损毁、变型、锈蚀、脱色及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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