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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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

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

大型建筑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

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

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

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

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

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

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

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

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

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

影响公共安全。

外墙广告牌管理制度范本

外墙广告牌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外墙广告牌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市貌,维护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区域内所有外墙广告牌的设置、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外墙广告牌的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安全、美观的原则。

二、广告牌的设置

第四条设置外墙广告牌应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外墙广告牌设置申请表》;

2. 广告内容审核证明;

3. 广告牌设计效果图;

4. 广告牌设置位置示意图;

5. 广告牌材质、规格、安装方式等说明;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的,颁发《外墙广告牌设置许可证》。

第六条广告牌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违法信息;

2. 广告牌设置不影响城市景观,与周边环境协调;

3. 广告牌安装牢固,安全可靠,无安全隐患;

4. 广告牌材质符合环保要求,不易褪色、脱落。

三、广告牌的使用

第七条广告牌使用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 严格按照《外墙广告牌设置许可证》核定的内容进行广告发布;

2. 不得擅自改变广告牌设置位置、规格、材质等;

3. 广告牌出现破损、褪色等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4. 不得利用广告牌进行非法活动。

四、广告牌的维护与管理

第八条广告牌的维护责任由广告牌使用人承担,具体包括:

1. 定期检查广告牌的安全状况,确保广告牌牢固、安全;

2. 对广告牌进行清洁、保养,保持广告牌外观整洁;

3. 发现广告牌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引言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在城市中的分布和数量逐渐增加。然而,在户外广告大量涌现的背后,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广告过度等情况的存在。为了保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美观,提升广告的质量与效果,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就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探讨和总结。

二、管理规范的制定

1. 目的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广告主体的行为,提升广告质量,保护城市环境,并为广告管理部门提供明确的管理指导。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市及其周边地区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立、维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

3. 原则

a. 保护环境原则:广告设置应与城市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城市整体形象和环境特色。

b. 公平竞争原则:广告资源应该公平分配,不得各种方式操纵广告市场。

c. 规范管理原则:广告主体应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

规定,提供真实、合法的广告内容。

三、户外广告规划

1. 规划目标

户外广告规划的目标是实现城市广告资源在数量、质量和分布

上的合理配置,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2. 规划原则

a. 区域协调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和环境特色,科学规划广告发

展布局。

b. 可持续发展原则:广告规划应与城市的长期发展目标相协调,注重可持续利用和管理。

c. 安全原则:广告规划应遵循安全的原则,确保广告设置不影

响市民行走和交通安全。

四、广告设置与审批

1. 设置要求

a. 广告设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避免破坏城市形

象和环境特色。

b. 广告内容应真实、合法,不得夸大虚假宣传。

c. 广告设置不得妨碍市民行走和交通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

(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

(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

(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近年来,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加,户外广告的数量和规

模不断增加,给城市的面貌和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为了有效管理

户外广告,保持城市的美观和整洁,我市制定了一系列的户外广告管

理办法。

二、广告许可与审批

1. 广告主在投放户外广告前,需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许可申请。

2. 许可申请需要提供广告内容、规格、尺寸、材料等相关信息。

3.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广告主才可

以投放广告。

三、广告规范与限制

1.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 广告的尺寸和布局应当合理,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美观和风貌。

3. 广告牌面的颜色和色彩搭配应当与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4. 暴力、恐怖、淫秽等不适宜的广告内容严禁出现在公共场所。

四、广告布局与距离限制

1. 户外广告的距离和分布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布局。

2. 不同类型的商业区、居民区和交通干道的广告数量和规模应有所区别。

3. 广告牌面之间的间距应当保持合理,不得过于拥挤。

五、广告维护与清洁

1. 广告主有责任对所投放的广告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面的清洁。

2. 市政部门有权对广告牌面进行定期检查和清洁,发现问题及时提醒广告主进行维修。

六、处罚与违规处理

1. 对于违反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处罚措施。

2. 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止广告投放等,情节严重者可吊销广告许可证。

七、监督与投诉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执行的严谨性和公正性。

2. 公众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或者在线提交投诉,对不符合规定、影响城市面貌的户外广告进行举报。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范文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范文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范文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保护市容环境,

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所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管理和运营。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宗旨是:合法、规范、有序、美观。

第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广告牌的设置

第五条广告牌的设置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含有违法信息;

(二)不得损坏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三)不得遮挡建筑物的窗户和通风口;

(四)不得遮挡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

(五)不得遮挡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第六条广告牌的设置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并按照有关

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

第七条广告牌的设置位置应当考虑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不

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景观。

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不得存在倾斜、脱落、损坏等安全隐患。

第九条广告牌的设置应当与建筑物的风格和色彩协调统一,

不得突出或破坏建筑物的整体形象。

第十条广告牌的设置应当做到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

周边居民的生活和工作。

第三章广告牌的管理

第十一条广告牌的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广告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等。

第十二条广告牌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核广告牌的申请和审批文件,确保广告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指导和监督广告牌的设置和安装工作,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定期检查和维护广告牌,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的环境秩序和美观,根据市政府的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范围内所有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市政府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指导和监督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广告牌管理工作。

第二章广告牌设置管理

第五条所有设置户外广告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区域内申请广告牌设置许可,经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设置。

第六条广告牌设置的位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和市容市貌。

第七条广告牌的设计和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包含违法、淫秽、低俗等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广告牌的材质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不得存在任何安全隐患。

第九条广告牌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必须定期对广告牌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牌的稳固和美观。

第十条市政府负责对所有已设置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和整改。

第三章广告牌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按照申请许可的内容和时间使用广告牌,不得擅自更改位置和内容。

第十二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定期进行广告内容的更新和更换,保持广告牌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配合市政府部门的工作,积极参与城市环境整治和美化工作,不得对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

第十四条广告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税收和金融管理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相关税费。

《柳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内容

《柳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内容

《柳州市城市容貌标准》内容

柳州市城市容貌标准是指为了提升柳州市的城市形象和品质,确保城市建设达到一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指导方针。

一、城市景观规划

1. 建设柳江沿岸景观带,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丰富城市景观形象。

2. 合理规划城市公园、绿地和广场,增加城市绿化面积,提供良好的休闲和娱乐环境。

二、道路交通规划

1. 规划和建设城市主干道、快速路,提高城市交通网络的便捷性。

2. 设计人行道和自行车道,鼓励非机动交通工具的使用,减少私家车辆的增长。

三、建筑外观设计

1. 城市建筑外墙的颜色和材质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避免过于突出或违背整体美感。

2. 铺装材料应选择环保、耐磨的材质,保持整洁、平整的道路和人行步道。

四、户外广告规范

1. 控制广告牌数量,避免过度拥挤和影响城市整体形象。

2. 控制广告字体和颜色的大小和明亮度,避免影响市容市貌和交通安全。

五、垃圾分类处理

1. 加强居民垃圾分类和回收利用意识,减少生活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和影响。

2. 完善垃圾处理设施,保障垃圾分类的有效实施和垃圾的清洁处理。

六、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1. 保护柳州市的历史建筑和文化遗产,并鼓励合理利用,提升城市文化内涵。

2. 加强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规划,传承和弘扬地方文化。

七、环境卫生管理

1. 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公共场所的整洁和绿化的良好状态。

2. 增加公共垃圾桶的设置,提高人们的环保意识和卫生习惯。

总之,《柳州市城市容貌标准》是为了确保柳州市的城市建设符合一定的规范和要求,营造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各项规定旨在提升城市形象、改善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正文:

----------------------------------------------------------------------------------------------------------------------------------------------------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的要求,我市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经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143件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核,决定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部分已过时或作为本级文件制定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或已有新文件规定替代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上级文件已作修改或有新规定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4件)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

城市管理户外广告规定

户外广告在城市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既可以为城市带来商

业机会,又能为企业和品牌提供广告推广的平台。然而,由于广告内

容和数量的过多,给城市的美观和居民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不便。因此,城市管理部门推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对户外广告进行管理和调控。

一、广告位置规定

为了保持城市的整洁美观,规范广告的数量和分布范围,城市管理

部门对广告的位置做出了具体规定。首先,广告在道路两侧不得占用

公共空间,不得遮挡交通信号灯和交通指示牌。其次,在市中心区域,高楼大厦的外墙广告不得超过一定高度,以保持城市风貌的一致性。

另外,社区和居住区的广告牌数量也要严格限制,以避免过多的广告

干扰居民的生活。

二、广告内容规定

广告内容是城市管理的重点关注对象之一。在广告内容方面,城市

管理部门对广告牌的文字和图片做出了相应规定。广告文字要求简洁

明了,不得夸大宣传,不得使用虚假宣传手法。广告图片要具有艺术性,不得存在低俗和色情的内容。此外,广告中也不得出现对社会风

气和社会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内容,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广告时限规定

为了防止广告过度侵扰居民的正常生活,城市管理部门对广告播放

时限做出了相应规定。在居住区和人流较为集中的地区,广告播放时

间须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不得超过晚上9点。而在商业区和营业时间

较长的地区,广告可以适当延长播放时间。此外,在文化活动和公共

场所,如公园、图书馆等,广告播放时间也需要进行限制,以保障公

众的文化娱乐环境。

四、广告管理机制

为了确保广告规定的有效实施和落地,城市管理部门成立了专门的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概述

为更好地管理城市户外景观,提高城市形象,并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场所、永久性建筑物、道路、游览景点、文化广场、商场、超市、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

市政府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牵头,由市公共安全、文化和城管部门协作开展。

三、广告审批管理

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前,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

2.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所提供

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3.广告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共文明,不得损害公

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形象。

4.市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对审核结果作出书面回复。

四、广告内容规定

1.广告内容应健康向上、积极向善,不得宣扬违法、暴力、色情、恶意

竞争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食品、医药、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

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3.不能使用国家、军队、国际机构的标志、名称等。

五、广告设置位置规定

1.广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视线和功能。

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景

观区、旅游重要节点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3.不得在道路交通地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

4.商业区设置广告位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低收益、劣质、闲置地

段。

六、广告维护和管理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一、概述

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为了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保障市民的居住环境,必须对户外广告进行规范管理。下面将针对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外广告设置范围

1. 市政府将划分不同地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范围,特定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设置,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将被处罚。

2.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设置户外广告的种类和数量也将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户外广告审批程序

1.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广告内容、形式、数量、地点等相关资料。

2.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否则将要求修改或拒绝申请。

3. 持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按期缴纳广告费用,并定期接受整改检查。

四、户外广告内容规范

1.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

2. 广告文字、图片必须清晰,无误导性,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否则将被要求立即更改或撤下。

五、户外广告维护与更新

1.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对广告牌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

广告内容清晰可见,不脱落、损坏。

2. 广告牌使用寿命到期后,需及时进行更新,否则将被视为违规,

并被要求进行整改。

六、户外广告违规处理

1. 对于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责令立即撤下广

告牌,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于违规内容严重的户外广告,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

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

(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规章制度

户外广告设置规章制度

户外广告设置规章制度户外广告设置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培育广告市场,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市区户外公共场所以文字、绘画、图形及其他表达方式,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广告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实物模型、布幅(横、吊、巨幅、刀旗)交通工具(车、船)人工飞行物等媒介和其他形式设置、悬挂发布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户外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城市设施和空间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制度所称广告主,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广告经营者,指受广告主委托为其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广告设置者,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委托制作、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自行设置户外广告的也属于广告设置者。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管理工作。工商、规划、气象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

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1996年9月28日建设部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经济繁荣,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城市中设置的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橱窗等设施(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位置设置应适当,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三条广告、霓虹灯应内容健康、文字书写规范、字迹清晰。图案、光亮显示完整,醒目。

第四条广告、霓虹灯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经批准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应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设置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载体的使用单位负责;独立设置的,由设置单位负责;有设置协议的,由协议规定的维护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广告、霓虹灯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经常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立即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广告、霓虹灯,应及时更换或拆除。

第七条城建监察人员,要加强监督管理,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观瞻的,根据实

际情况,有权责令维护管理责任单位限期修饰直至拆除。

第八条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开展“清理整治违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改善市容市貌”工作年终总结

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开展“清理整治违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改善市容市貌”工作年终总结

柳北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4年开展“清理整治违规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改善市容市貌”工作年终总结

2014年,柳北区执法局按照柳州市政府、柳州市执法局的工作要求,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2014年政府工作主要目标任务的通知》(柳政发〔2014〕6号)、《2014年户外广告、门头(店面)招牌整治方案》的通知(柳城管执字〔2014〕45号)文件要求,柳北区执法局成立户外广告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在柳北区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和管理大队成立了广告审批及专项整治工作队,制定了《柳北区执法局2014年开展户外广告和门头(店面)招牌整治工作方案》,责任明确,任务细化,开展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各项整治工作,同时严控户外广告的审批,对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的设置进行规范管理。

一、开展户外广告和门店招牌各项整治工作

(一)充分调查,摸清底数

2014年4月起,柳北区执法局对将整治和规范管理的八一路、广场路、胜利路、白沙路、柳长路、鹧鸪江路口、跃进路、长风路、三中路的户外广告、门头招牌进行统计,摸底调查,对存在问题的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 333份。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2014年5月起,对户外广告位置、数量、许可情况进行再次核查,更新、补充完善管理档案,并将户外广告进行分类造册230份,分期分批下达限期拆除或整改通知书 505 份。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舆论媒体,配合户外广告整治工作,撰写发表新闻稿件3 份。对未处罚的违法户外广告,下达限期拆除或整改通知书,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或拆除;对已处罚未整改的违法户外广告,督促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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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柳政发[2005]78号

发布日期:2005-11-22

执行日期:2006-1-1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市容,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设置的广告牌、路牌、门头(店面)招牌、标牌、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及布幅、实物模型广告及张贴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广告设置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市容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发证监督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

(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投诉。

工商、建设、规划、园林、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管理局,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门头(店面)招牌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管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柳州市户外广告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要求。户外广告应当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要牢固、安全。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不文明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条不得在下列设施、建构筑物、场所设置户外广告:

(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区、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电力杆、电讯杆;

(六)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

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对户外广告引发的安

全问题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门头(店面)招牌,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在同一条道路的门头、店门招牌应整齐、协调。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

户外广告的设置一般不超过2年,经拍卖设置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设置期限满后,应当无条件拆除,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 5日内向市市容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设置手续。

第十四条临时户外广告

临时户外广告是指用于营造气氛、短期(10天以内)设置的布幅标语、张贴画、气球飞艇、充气类造型等户外广告。

(一)节日、全市性大型活动以及重要、迎宾、经贸、庆典活动,可在批准的区域和时段内适量设置。

(二)宣传招贴画应张贴在公共宣传栏内,不准随意乱贴。

第十五条城市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的场地、建筑、构筑物等均应通过公开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出让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第十七条在以下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由市市容管理局审批。

(一)在桥梁或者路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或挂浮物和在市政道路及道路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分别征得市建委、路灯管理处、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

(二)凡利用花带、公共绿地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作为媒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

(三)设置户外广告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先征得公安交通部门的同意;

(四)设置单板面积达1 O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牌位,应当先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单位证明、身份证)及营业执照;

(三)广告设计平面图、效果图;

(四)租用场地或设施协议书(注明租赁期限和租金)。

第十九条经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的,由申请人填写《户外广告设置报审表》。需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由申请人送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市市容管理局,市市容管理局接“户外广告设置报审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获准设置的,发给《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四章管理

第二十条到市市容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市市容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媒体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制作、安装户外广告不得损坏建、构筑物结构和立面装饰。户外广告应定期维修和保洁,保持广告画面完整、美观,保证设施稳固、安全。

第二十三条鼓励广告经营者应用国际新技术、新材料发展新颖户外广告和美化市容的广告。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体,空置20天以上(含20天)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发布经市市容管理局审查同意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拆除或恢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损毁、变型、锈蚀、脱色及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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