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城管局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来源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改善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中心城区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或服务的下列广告:(一)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广告牌、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模型、布幅以及绘制的广告;(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其他利用户外空间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审批、实施和管理。
第五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同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
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功能,不得妨碍相邻方的通风、采光等权利。
不得损害市容、市貌。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第七条申请户外广告设置、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经营资格;(二)户外广告发布、设置的时间、地点、形式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规范性要求。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方案。
在供电、供气、供暖、供水、排水和通讯及其他管线周围设置户外广告的,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
第九条下列场地和设施,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三)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四)利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筑物和设施安全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一、引言户外广告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手段,在城市中的街道、广场、建筑物等公共场所广泛展示。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运营管理,维护城市的美观与秩序,制定了本户外广告运营管理办法。
二、定义和分类1.定义:户外广告指在户外公共场所展示的广告形式。
2.分类:–墙体广告:指在建筑物外墙上悬挂或粘贴的广告。
–站牌广告:指在公共交通站点的站牌上展示的广告。
–LED广告屏:指采用LED技术制作的大型室外广告屏幕。
–立柱广告:指通过在高架立柱、地铁柱等公共设施上设置广告牌进行宣传。
–喷绘广告:指通过绘制在建筑物外墙或相关设施上的广告宣传形式。
三、申请和审批1.申请程序:1.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户外广告运营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内容、展示地点、材料规格等相关信息。
2.审批程序:1.相关行政机关应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的相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审批。
2.审批包括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符合性、广告位置的合理性和安全性等方面的审核。
3.审批结果:1.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或个人可以进行广告的制作和安装。
2.审批未通过的申请,需要重新提出申请,并根据相关意见进行调整。
四、广告运营管理1.广告展示时间:–普通户外广告的展示时间以月计算,需在申请时提出展示时长。
–特殊活动或节日等临时广告的展示时间需在申请时提前说明展示日期。
2.广告维护和更新:–广告展示期间,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将广告展示位置保持整洁和良好的维护状态。
–根据需要,适时更新广告内容,确保广告的新鲜度和有效性。
3.安全管理:–广告展示位置的安全,包括结构和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需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负责,遵守相关安全规范。
–广告展示过程中,应注意人员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4.违规处罚:–如发现广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修改或撤除。
–如发现广告位置不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相关行政机关有权要求申请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或拆除。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户外广告行为,保护城市环境,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特制定本《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维护城市形象,提高广告宣传效果,本规定依法制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范围内的户外广告活动,包括道路、公共场所、建筑物外墙等广告形式。
第三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户外广告管理的具体措施,并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第二章广告内容要求第四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违法、有害、虚假、误导等内容。
第五条广告应当有明确的主体和单位,不得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过于夸大产品或服务的效果,不得使用夸张、低俗的手法。
第七条广告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禁止宣传的物品、药品、赌博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章广告位置及数量限制第八条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不得阻挡道路标识、交通信号灯及司机的视线。
第九条城市管理部门对每个区域内的广告牌数量进行限制,并进行定期审查,及时清理存在违规的广告。
第十条广告牌应保持良好的外观状态,不得有明显的污损、脱落等情况,必要时应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第四章广告投放要求第十一条广告投放应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审批,并按照审批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广告投放时间应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三条广告主应承担广告投放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损失和责任,并按时缴纳广告费用。
第十四条广告牌的拆除应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进行拆除,拆除后应及时进行修复。
第五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五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违规广告。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广告行为,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处以相应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对于特定领域的广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不仅能够传递商品和服务的信息,还能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如果户外广告缺乏有效的管理,就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影响城市景观、干扰交通安全、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和发布,维护良好的城市环境和社会秩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常见的户外广告类型包括:1、招牌广告:通常安装在建筑物的外立面,用于标识商家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灯箱广告:通过内部照明使广告画面在夜间清晰可见。
3、电子显示屏广告:利用电子显示屏展示动态的广告内容。
4、车身广告:张贴在交通工具上的广告。
5、立柱广告:设立在道路两侧的大型立柱上的广告。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确保广告设施的结构稳固,不会对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造成威胁。
在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保持稳定,避免发生倒塌、掉落等事故。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计和布局应与城市景观相协调,符合城市的整体风貌和文化特色。
不得破坏建筑物的外观,影响城市的美观度。
4、公共利益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如遮挡交通信号灯、路灯、消防栓等。
同时,要保障公众的视线通透和出行便利。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当地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广告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等相关资料。
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设置地点的合理性、设计方案的安全性和美观性等方面。
必要时,会征求相关部门(如规划、交通、环保等)的意见。
3、现场勘查:对于重要或复杂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城市管理部门会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管理,美化城市市容环境,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某某省广告条例》、《某某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场地、交通工具、低空漂浮物等载体设置的,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公共场地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招牌、标牌、灯箱、实物造型等的设施。
第四条【户外广告分类及解释】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
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和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设置者在登记注册地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五条【基本原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确保安全,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第七条【政府设置规划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公安、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园林绿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5年自治区政府令第12号)、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桂法制字〔2006〕8号)的要求,我市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经对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143件规范性文件依法审核,决定对《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等7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部分已过时或作为本级文件制定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或已有新文件规定替代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等6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部分上级文件已作修改或有新规定的《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等7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 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 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OO七年四月六日附件1:保留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4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7号2001.12.062柳州市老红军、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7号2002.07.023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79号2002.07.024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80号2002.07.025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柳政发[2004]34号2004.03.296柳州市城镇职工门诊附加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5号2004.03.297柳州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4]36号2004.03.29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缴交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4]64号2004.08.0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柳政发[2004]72号2004.09.271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欠薪预警监控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12号2004.06.22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5]38号2005.05.2612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5]39号2005.05.2813柳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柳政发[2005]40号2005.05.281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5]70号2005.10.24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失业调控工作的意见柳政发[2006]12号2006.01.27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部分条款和确定2006医保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6]28号2006.04.111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2006.06.191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6]48号2006.06.26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费有关征收管理政策的通知柳政发[2000]20号2000.03.072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4]83号2004.12.0921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管理办法和柳州市村极动物疫情报告员工作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6]82号2006.07.31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柳州市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8号2000.01.28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柳江河道、水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4]5号2004.12.31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江河道综合整治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办[2005]29号2005.02.0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3号2005.06.0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严禁在禁采区采砂的通告柳政通字[2006]1号2006.07.31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0]80号2000.07.19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经营秩序的通告柳政通字[2001]11号2001.11.302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蔬菜生产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5号2001.11.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甲胺鳞等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3]5号2003.05.1631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柳政发[2005]78号2005.11.2232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42号1998.04.06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93号1998.09.25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0]4号2000.01.13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2000]57号2000.05.2236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廉租住房分配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0]117号2000.08.283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出售和部分租赁的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建立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45号2001.05.26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有企业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1]96号2001.12.063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属国有改制企业补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通知柳政办[2002]138号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3]42号2003.06.03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业主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61号2005.09.094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2号2005.10.254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75号2005.11.1044关于印发柳州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5]179号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15号1998.03.18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地名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8号2004.09.034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区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4]173号2004.11.02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5]48号2005.07.044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柳政办[2006]39号2006.04.3050柳州市人民政府转批市公安局关于改革我市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推进城镇化进程的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1]111号2001.12.315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犬患的通告柳政通字[2002]4号2002.06.145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贯彻落实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的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4]130号2004.07.195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柳政办[2004]131号2004.07.19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私房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42号1992.04.105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8]5号1998.01.265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设用地容积率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柳政发[2006]26号2006.03.3157柳州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63号2002.05.15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土地公开交易及土地收购储备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柳政发[2002]125号2002.11.0659柳州市公益性项目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1号2002.11.3060柳州市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2]132号2002.11.3061柳州市已购公有房屋、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土地变更登记办法柳政发[2003]50号2003.06.19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3]53号2003.07.0763柳州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计价办法柳政发[2003]54号2003.07.1664柳州市采矿权有偿出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3]76号2003.11.1265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关于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颁发土地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柳政发[2004]50号2004.05.116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山体地质景观保护及采石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4]67号2004.09.016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处置闲置空闲土地的通知柳政发[2005]46号2005.06.2768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涉及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柳政发[2005]55号2005.08.186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工业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5]58号2005.08.257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柳政发[2006]3号2006.01.097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人民广场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3]52号2003.06.197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监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6]50号2006.06.267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社会用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办[2006]46号2006.05.177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已婚育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营养补助和奖励实施方案的通知柳政办[2006]77号2006.07.05附件2:废止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62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关于批转市交通局、公安局、工商局、税务局、物价局联合制定的柳州市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管理等四个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6]103号1986.06.18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交通局制订的《柳州市公路运输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8]183号1988.12.013关于取缔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车非法营运、非法交易的通告柳政通字[1995]1号1995.04.034关于从严管理交通秩序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86]182号1986.09.265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和车辆营运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10号1997.12.25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柳州市汽车维修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90号1989.05.04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柳州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89]126号1989.07.2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车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2]91号1992.08.0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巴专线营运车辆的管理规定柳政发[1989]184号1989.10.23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巴”营运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0]54号1990.05.071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巴”客运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1]49号1991.04.281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城市交通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4号1994.09.061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货运汽车实行行车路单签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0]106号1999.11.1214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开征城市交通管理配套设施基金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办[1992]105号1992.08.111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出租小汽车经营资格议标试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5]47号1995.05.101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出租车行业收费进行清理的通知柳政发[1995]81号1995.08.26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等四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43号1993.05.0618关于残疾人专用车限期办理行驶手续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5号1999.01.251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残疾人专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91号1999.09.0320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专用车办证及营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柳政发[2000]40号2000.03.162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自行车、摩托车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95号1994.12.1322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市场建设费的通知柳政办[1996]9号1996.01.242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8] 117号1998.12.03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副食品风险基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28号1999.03.212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家畜屠宰和肉食品销售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84号1995.09.112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加强生产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70号1994.10.102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紧急通知柳政发[1997]155号1997.12.262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酒类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柳政发[1998]59号1998.07.0729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酒类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9]172号1999.10.123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河道采砂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32号1992.12.183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水资源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93号1995.10.0932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教育局制订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89]20号1989.02.183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扩大高中段职业技术教育的暂行规定柳政发[1990]72号1990.07.123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58号1993.06.0335城市管理纠正违章罚款处理的意见柳政发[1986]24号1986.02.203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1]43号1991.04.0637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宣传部等四个部门关于《柳州市悬挂过街横幅和张挂宣传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1992]132号1992.10.233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经修改后的柳州市对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及柳州市加强市容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柳政发[1993]80号1993.08.103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沿街门面(店)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2号1994.09.054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经营性临时占用道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4]63号1994.09.054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60号1995.07.0742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5号1997.08.0143关于加强设置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9号1997.12.1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对蔬菜果树作物使用甲胺鳞等高毒农药的通告柳政通字[1998]3号1998.06.184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和征收城市民用建筑人防工程建设经费的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3]25号1993.03.2546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7]11号1997.01.2847柳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和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柳政发[1993]35号1993.04.164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1997]8号1997.12.094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采挖树蔸树桩取缔树蔸树桩及其制品交易市场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5号2000.05.2250柳州市烟尘控制区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58号1988.03.3051柳州市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94]13号1994.02.205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7]147号1997.12.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9]45号1999.04.285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1999]39号1999.04.1655柳州市征收城市排水设施使用费暂行办法柳政发[1988]15号1988.01.0956柳州市关于征收城市市政建设人口设施配套费的补充规定柳政发[1988]84号1988.05.0657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市政工程实施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2]102号1992.09.0458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燃气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8号1995.07.0659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5]59号1995.07.0660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柳州市城乡违法违章占地建房问题的处理办法柳政发[1986]214号1986.12.1161柳州市开山采石安全技术管理办法柳政发[1988]60号1988.04.046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和办法的规定(试行)柳政发[1992]125号1992.08.01附件3:修改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7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1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柳政发[1996]1号1996.01.032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塑料餐具的通告柳政通字[1999]9号1999.11.253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通告柳政通字[2000]7号2000.09.22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柳政办[2003]150号2003.12.03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的柳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柳政发[2002]127号2002.11.116柳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规定柳政办[2004]26号2004.03.157柳州市房产测绘管理暂行办法柳政办[2006]80号2006.07.24——结束——。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一、概述随着城市发展的不断壮大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成为城市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为了维护城市的整体形象和保障市民的居住环境,必须对户外广告进行规范管理。
下面将针对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户外广告设置范围1. 市政府将划分不同地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范围,特定区域内的户外广告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设置,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行为将被处罚。
2. 针对不同类型的建筑物,如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设置户外广告的种类和数量也将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三、户外广告审批程序1. 申请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包括广告内容、形式、数量、地点等相关资料。
2.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将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否则将要求修改或拒绝申请。
3. 持有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需按期缴纳广告费用,并定期接受整改检查。
四、户外广告内容规范1. 户外广告内容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含有违法、淫秽、暴力等内容。
2. 广告文字、图片必须清晰,无误导性,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将被要求立即更改或撤下。
五、户外广告维护与更新1. 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需对广告牌的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广告内容清晰可见,不脱落、损坏。
2. 广告牌使用寿命到期后,需及时进行更新,否则将被视为违规,并被要求进行整改。
六、户外广告违规处理1. 对于未经许可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或个人,将被责令立即撤下广告牌,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对于违规内容严重的户外广告,相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七、结语户外广告作为城市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范管理对于提升城市形象、维护市民生活环境至关重要。
各方应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努力,共同打造一个和谐宜居的城市。
希望本文所述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能对相关单位或个人有所启发,做出积极的贡献。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概述为更好地管理城市户外景观,提高城市形象,并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和运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共场所、永久性建筑物、道路、游览景点、文化广场、商场、超市、公交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二、管理机构市政府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和监督,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牵头,由市公共安全、文化和城管部门协作开展。
三、广告审批管理1.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前,必须经过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在公共场所设置。
2.申请人应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申请设置户外广告,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必须真实有效。
3.广告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并遵循公共文明,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形象。
4.市执法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批,并对审核结果作出书面回复。
四、广告内容规定1.广告内容应健康向上、积极向善,不得宣扬违法、暴力、色情、恶意竞争等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
2.食品、医药、保健品、化妆品等广告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国家食品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3.不能使用国家、军队、国际机构的标志、名称等。
五、广告设置位置规定1.广告位设置应符合城市规划,不应妨碍公共设施的视线和功能。
2.不得在文物保护单位、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重要景观区、旅游重要节点等区域设置户外广告。
3.不得在道路交通地点设置影响交通安全的广告。
4.商业区设置广告位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占用低收益、劣质、闲置地段。
六、广告维护和管理1.广告所有人应按照规定定期清洗、检修,防止变形、脱落、堆积及损坏。
2.广告设置者在使用期间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随意擅自拆除、改变广告位等。
3.广告使用期到期,应在规定时间内拆除、更换,不得任意延长使用期限。
4.市执法部门对于管辖的户外广告进行巡查、监测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置。
七、违规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市执法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要求责令改正、整改、拆除、罚款等。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管理、有偿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广告、招牌的行为,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市政设施及其他建(构)筑物设置招牌、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动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实物模型、灯箱、橱窗等设施发布广告,以及利用该户外场地或设施直接绘制、张贴广告;(二)利用车船、气球或其他充气装置以及空中飞行器、、公共交通工具、车载电子显示屏、车身等其他可移动设施设置广告;(三)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监管工作;各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店招的审批、规范工作及户外广告的执法管理工作;荆州市城市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户外广告设置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第二章设置准则第五条《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范围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安全、科学、美观的原则;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市容市貌、影响交通安全和消防通道、妨碍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和安全。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用字书写应当规范准确,计量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制度
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程。
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的重视,确保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资源,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第六条对于无证擅自设置、悬挂户外广告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反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户外广告资源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管理,维护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十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资源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规划、布局、设置户外广告资源,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对于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资源,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整改,保障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对广告资源的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广告资源的安全。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户外广告资源的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警,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对于发生的户外广告资源安全事故,应当及时进行处置,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对于涉及户外广告资源的重大安全事故,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外墙广告管理规定
外墙广告管理规定一、前言随着城市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外墙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宣传媒介,扮演着推动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角色。
然而,随意张贴、乱搭设广告牌等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给城市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
为了规范和管理外墙广告,保护城市的美观与环境质量,特制定本外墙广告管理规定。
二、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及其各个区域内的外墙广告。
三、申请与审批程序1. 外墙广告设置前,广告主须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广告申请,同时提供广告设计方案和投放时间等相关信息;2. 行政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进行审批;3. 审批通过后,广告主可进行广告制作和安装。
四、外墙广告设置要求1. 外墙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保要求,保持一致的风格和形象;2. 广告涉及的文字、图形和色彩应健康向上,符合社会公德和道德伦理;3. 外墙广告不得设置在历史保护建筑和文化遗产建筑上;4. 广告位置应考虑行车和行人的视线,不得遮挡交通标识和道路设施。
五、外墙广告维护管理1. 广告主应定期检查和维护外墙广告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不对公共安全造成威胁;2. 外墙广告需定期清洗,保持广告表面的整洁和清晰;3. 广告主应负责维护广告的文字、图形和色彩的可辨识度;4. 外墙广告与周边环境的协调统一度应得到维护,如需变更或撤销广告,应提前通知行政部门。
六、外墙广告违规处罚1. 未经审批擅自设置外墙广告的,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罚款并强制拆除;2. 擅自修改、损坏或无理由拆除外墙广告的,行政部门可追究相关责任;3. 广告主有严重违规行为的,将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参与其他广告项目。
七、监督与举报1. 社会监督机构及公众可通过相关渠道举报违规设置的外墙广告;2. 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外墙广告的日常巡查和监督,对举报情况及时处置;3. 外墙广告的审批、设置和维护情况应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八、附则1. 外墙广告的管理事宜可根据城市发展和环境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保障城市环境卫生,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城市道路、广场、公园、商业街、社区、大型建造物外部等公共场所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三条国家并地方有明确规定的区域及广告类别不在本办法的管理范围内。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户外广告设置都需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反,将受到相关行政处罚。
第五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正规的广告设置审批机制,并不断完善管理流程。
第六条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监管与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城市环境卫生和市容美化。
第二章户外广告的设置标准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以下标准:(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有不良社会影响。
(二)尺寸大小、广告内容及形式、放置方式、颜色、造型等方面应当符合本市的规定。
(三)在不影响市容美观、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的前提下设置。
(四)符合环保要求,不得污染环境。
第八条广告牌上方的空间应当符合路灯和市政设施的安装高度标准。
第九条广告支架应当采取固定设施,不得影响市政路灯、电力和通信设施的安装及运行。
第十条广告牌板和支架不得妨碍行人和车辆交通,应当放置在不妨碍行人安全通行的地方,并应当设置防护措施,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一条在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广告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护绿化和公共设施,不得污染环境,影响公共安全。
第三章广告设置的审批、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广告设置单位在设置前必须向市、区两级政府广告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明:(一)设立证明;(二)使用合同或者租赁合同;(三)设计方案;(四)施工单位聘用合同;(五)质保证书;(六)结构计算书和施工图纸;(七)加工材料的相关质量证明及使用说明;(八)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批准或者允许文件等。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商业活动的日益繁荣,户外广告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它们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出现在街头巷尾、建筑物外墙、公交车站等地方,为商家宣传产品和服务,为城市增添色彩和活力。
然而,户外广告的无序设置和管理不善也可能给城市形象、交通安全和公众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和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户外广告的定义。
户外广告是指在户外公共空间,通过各种媒介形式展示的商业、公益或其他类型的广告信息。
常见的户外广告形式包括广告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车身广告、墙面广告等。
根据不同的标准,户外广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例如,按照广告内容可分为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按照广告载体可分为建筑物广告、交通工具广告、场地广告等;按照广告展示方式可分为静态广告和动态广告。
二、户外广告管理的目标和原则户外广告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实现城市形象的提升、公共安全的保障、广告市场的有序竞争以及公众利益的维护。
为了实现这些目标,户外广告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的户外广告设置和发布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规定。
2、规划先行原则:根据城市的发展规划和功能布局,制定科学合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保广告与城市环境相协调。
3、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审批和管理户外广告时,应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如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
4、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的户外广告经营者一视同仁,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需要建立严格的审批流程。
1、申请:广告经营者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包括广告的设计方案、设置地点、尺寸、材质、照明方式等详细信息。
2、初审: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主要检查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3、现场勘查:对于初审通过的申请,管理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核实广告设置地点的实际情况,评估其对周边环境和公共利益的影响。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2•【字号】柳政发[2005]7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柳政发[2005]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现将《柳州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柳州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立案第三章监督检查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第五章调查取证第六章行政处罚程序第一节简易程序第二节一般程序第三节听证程序第七章处罚决定第八章送达第九章执行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为,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柳州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罚款的行政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二章登记立案第四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对下列行为应当登记立案并依法进行查处,但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检举、投诉,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三)其他行政管理机关移送的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四)通过其他方式发现的违反有关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经查明情况属实,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柳州市清理整顿户外广告效果显著
柳州市清理整顿户外广告效果显著
柳州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期刊名称】《广西城镇建设》
【年(卷),期】2007(000)012
【摘要】10月至11月,柳州市组织四城区执法局、市执法局直属大队在全市范
围内大力开展户外广告清理整顿行动。
制定了《柳州市“城乡清洁工程”户外广告、门头(店面)招牌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各城区执法局均成立了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采取“治点理线带面”的方法对门头(店面)招牌、商业性广告进行治理。
将户外广告整治工作与市政府“穿衣戴帽”改造工程结合起来,严格按“穿衣戴帽”工程相关规划方案实施。
重点对违规设置,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含有不良文化内容等违法违章户外广告进行专项整治。
在受理户外广告、门头(店面)招牌的申请时,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流程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总页数】1页(P22)
【作者】柳州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单位】柳州市城乡清洁工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13.8
【相关文献】
1.柳州市:四部门联合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J],
2.柳州市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J], 李东
3.广州市工商局大力清理整顿户外广告 [J], 穗广
4.自治区开展清理整顿专户,效果显著 [J], ;
5.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如期完成——在8月24日全国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J], 项怀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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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置规章制度
户外广告设置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户外广告的管理,美化城市环境,培育广告市场,促进户外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区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市区户外公共场所以文字、绘画、图形及其他表达方式,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场地、空间等设置广告牌、指示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电子翻板装置、实物模型、布幅(横、吊、巨幅、刀旗)交通工具(车、船)人工飞行物等媒介和其他形式设置、悬挂发布户外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户外广告,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城市设施和空间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
本制度所称广告主,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广告经营者,指受广告主委托为其提供户外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本制度所称广告设置者,指受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委托制作、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自行设置户外广告的也属于广告设置者。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行政管理工作。
工商、规划、气象等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协助做好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经营资格及其广告内容的审查、登记和监管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业规划的编制,户外广告设施的选址和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
市城建监察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查处违反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影响城市市容的单位和个人。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 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行为,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 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包括以下情形:(一)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市政设施设置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的;(二)利用建(构)筑物、车体、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工地围墙(挡)、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投影、显示广告的;(三)其他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的场地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字号、商号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第四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安全规范、协调美观、依法设置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第七条市、县(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户外广告技术规范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禁设区、限设区、宜设区;(二)户外广告设置布局、总量、密度、种类的控制原则;(三)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模、色彩等基本设置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的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第九条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向社会公示,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南宁市:●设置在车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5.5米;设置在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2.5米;设置在建筑物墙外的户外广告,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1.8米;●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利用道路两侧绿树、电线杆及其它设施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生活、工作、学习或者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的控制地带;●有损路树、花坛、花带、绿地及影响绿化的;●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重庆市: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禁止有下列情形:(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三)产生的噪声污染、光污染等超过国家标准,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四)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通行等权利;(五)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公共绿地;(六)在距离道路、相邻建筑不足十米的区域内设置落地式广告;(七)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风景名胜区及其建筑控制区内设置商业广告;(八)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沿线采用布幅标语、彩旗、吊旗等形式设置商业广告;(九)横跨道路设置广告;(十)在通航水域利用水上漂浮物设置广告;(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禁止利用建筑施工工地围墙(档)设置商业广告。
但是,业主单位、施工单位表明名称、字号、标志、工程信息和企业形象展示的除外。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市政设施以及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面积五十平方米以下的户外广告。
但是,设置期限在三十日以内的户外公益广告除外。
济南: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在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其他区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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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单位:柳州市人民政府文号:柳政发[2005]78号发布日期:2005-11-22执行日期:2006-1-1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美化市容,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建(构)筑物外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设置的广告牌、路牌、门头(店面)招牌、标牌、霓虹灯广告牌、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及布幅、实物模型广告及张贴广告;(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三)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四)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第三条凡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广告经营者应当在核定的广告设置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
第五条市容管理局是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二)户外广告设置的许可、发证监督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三)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行为进行查处;(四)接受违反本办法设置户外广告的投诉。
工商、建设、规划、园林、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容管理局,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门头(店面)招牌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管理。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柳州市户外广告规划》和市容市貌管理要求。
户外广告应当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并要牢固、安全。
第八条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不文明的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户外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第十条不得在下列设施、建构筑物、场所设置户外广告:(一)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四)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的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区、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五)电力杆、电讯杆;(六)违法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第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负责对户外广告引发的安全问题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门头(店面)招牌,应与企业注册登记名称相一致,在同一条道路的门头、店门招牌应整齐、协调。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户外广告的设置一般不超过2年,经拍卖设置的最长不得超过5年。
设置期限满后,应当无条件拆除,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应在有效期届满前1 5日内向市市容管理局重新申请办理设置手续。
第十四条临时户外广告临时户外广告是指用于营造气氛、短期(10天以内)设置的布幅标语、张贴画、气球飞艇、充气类造型等户外广告。
(一)节日、全市性大型活动以及重要、迎宾、经贸、庆典活动,可在批准的区域和时段内适量设置。
(二)宣传招贴画应张贴在公共宣传栏内,不准随意乱贴。
第十五条城市空间资源属国家所有,凡在本市规划区域内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的场地、建筑、构筑物等均应通过公开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取得(出让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经市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许可,未经许可不得设置。
第十七条在以下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再由市市容管理局审批。
(一)在桥梁或者路灯灯杆上设置广告牌或挂浮物和在市政道路及道路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分别征得市建委、路灯管理处、市政工程管理处同意;(二)凡利用花带、公共绿地等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作为媒体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先征得市园林管理部门的同意;(三)设置户外广告涉及交通安全的,应先征得公安交通部门的同意;(四)设置单板面积达1 O平方米以上的户外广告牌位,应当先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规划手续。
第十八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一)设置申请书;(二)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单位证明、身份证)及营业执照;(三)广告设计平面图、效果图;(四)租用场地或设施协议书(注明租赁期限和租金)。
第十九条经审查资料齐全有效的,由申请人填写《户外广告设置报审表》。
需有关部门签署意见的,由申请人送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交市市容管理局,市市容管理局接“户外广告设置报审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决定。
获准设置的,发给《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
领取许可证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
第四章管理第二十条到市市容管理局申请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市市容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媒体的设计、制作、安装,应当符合行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制作、安装户外广告不得损坏建、构筑物结构和立面装饰。
户外广告应定期维修和保洁,保持广告画面完整、美观,保证设施稳固、安全。
第二十三条鼓励广告经营者应用国际新技术、新材料发展新颖户外广告和美化市容的广告。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道路两侧设置的户外广告媒体,空置20天以上(含20天)的,广告经营者应当发布经市市容管理局审查同意的公益广告。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应拆除或恢复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陈旧、损毁、变型、锈蚀、脱色及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市区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人行天桥、人行道护栏、道路隔离栏、围墙、建筑工地等严禁悬挂布幅横幅广告,确需作商业宣传,可以灯光橱窗、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取代。
第二十七条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设置的有效期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遮盖和损坏设置设施。
第二十八条获准设置的户外广告遇城市规划建设、市容市貌管理和社会性公共利益需要需拆除的,由市市容管理局书面通知户外广告设置人拆除,受益单位应当参照当年房屋拆除补偿标准对设置人给予适当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法设置、脱色破损、陈旧等严重损害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由市市容管理局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责令限期清理、拆除,可以并处警告、罚款;逾期未清理或者拆除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市容管理局组织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置者对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就广告设置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的铁路、民航、高速公路等管辖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应当服从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柳州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市辖各县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1996年10月22日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柳州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一、户外广告牌设置技术规范(一)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古代建筑控制地带无广告。
(二)国家机关、学校和名胜风景点控制户外广告。
具体地带包括:1、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大楼及围墙;2、大中小学、幼儿园办公、教学大楼及其围墙;3、名胜风景点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保护山体和保护湖泊。
(三)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无广告,具体包括:1、交通信号设施;2、交通指示牌;3、交通标志牌;4、交通执勤岗位设施;5、道路中心隔离栏;6、道路绿化带隔离护栏;7、道路、桥梁、隧道收费口防撞墙;8、人行天桥落地扶梯,公路桥梁收费口及高架桥落地匝道等人和车流出入口10米范围内;9、其它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四)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地带和部位无广告,具体包括:1、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范围内;2、公交站点(已设置候车亭除外)站牌,公厕指示牌,消防栓、邮筒、IP电话亭、书报亭、出租车停车指示牌等设施5米范围内;3、残疾人使用设施;4、其它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情形。
(五)无妨碍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设置广告情形。
具体包括:1、在透空围墙设置的;2、坡顶屋、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顶部设置的;3、在建筑(构筑)物外墙设置广告遮挡窗口的;4、在车辆出入频繁单位出入口两侧10米范围内设置的;5、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的(人行天桥除外)6、其它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情形。
(六)无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设置广告情形,具体包括: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的;2、毁损绿地及绿化设施的;3、遮挡绿化景观的。
(七)各类广告设置必须达到如下技术标准:1、单立柱式广告的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O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
广告牌高度不得大于7米,宽度不得大于21米;2、在城市道路、公路交叉路口范围内(距机动车停车线5O米范围内)设置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通行;不得遮挡交通标志、信号和标线,无与交通信号相混淆的商业广告灯光;3、道路路名牌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O.5米处,面向道路设置,且不得占用人行过街斑马线延长线范围。
街道长度小于50O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OO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4、工地围墙上方设置广告,其广告牌下沿须紧贴围墙顶部,且结构不得外露,其面向道路方向的长度不得超出两侧建筑外墙的墙面;5、经批准设置的路灯灯杆灯箱广告应符合以下规定:不得占用快车道空间设置;灯箱必须保持足够亮度,装灯功率每平方米不得低于100w;同一路段的路灯灯箱广告必须做到内容协调,形状一致,高度一致,朝向一致,其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3米,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6、在立交桥上设置的广告,广告牌底部不得超出桥底面,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立交桥护栏;7、凡在公交候车亭设置的广告,必需同时配备候车凳(椅),雨阳蓬(宽度不得小于1.5米)。
同一路段广告规格、间距相对统一,每个站点广告牌数量不得超过4个(块),单个广告牌高不得大于1.5米(不含底座),宽不得大于3米;8、垂直建筑物立面的广告,材料必须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米;9、除市级户外广告主管部门批准具有遮丑功能的墙面广告外,其它墙面广告原则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口;10、不得在车辆前后身和车辆顶部设置广告,不得利用出租车顶设置广告;11、严禁使用水泥电杆设置广告牌。
12、屋顶广告支架应当进行隐蔽处理,屋顶广告形式应当与建筑形式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