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1-30-关于修订并全面实施《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深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债券【发文字号】中国结算深业字[2014]6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4.02.14【实施日期】2014.02.1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20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14]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适应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结算模式调整,本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予以修订,相关修订内容如下:一、将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交易的结算模式调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平台进行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含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日间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即RTGS结算);如果交易日间未完成交收,则自动转为日终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二、将《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2013年5月31日发布)和《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2013年7月29日发布)相关内容纳入。
修订后的《指南》于2014年2月17日起实施。
原《中小企业可交换私募债试点登记结算业务指引》和《关于为证券公司次级债提供登记结算服务的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登记存管1.1初始登记1.1.1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1.1.2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可交换私募债、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初始登记1.2变更登记1.2.1交易变更登记1.2.2其他变更登记1.3托管与存管1.4持有人名册服务1.5派息、兑付1.6回售1.7赎回1.8可转债转股1.9可交换私募债换股1.10退出登记1.10.1兑付、转股、换股、回售或赎回后退出登记 1.10.2终止上市或终止挂牌第二章结算2.1基本结算原则2.2净额结算业务2.2.1清算2.2.2交收2.3实时逐笔全额结算业务2.3.1清算2.3.2交收2.3.3确定不满足交收条件的交易2.4日终逐笔全额结算业务2.4.1清算2.4.2交收2.5债券发行结算业务2.5.1国债、地方政府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5.2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2.5.3企业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2.5.4可转债发行结算业务2.5.5分离债发行结算业务2.5.6私募债、可交换私募债和证券公司次级债的发行结算业务第三章回购质押券管理3.1质押库的建立3.2标准券核算3.3质押券出入库处理3.3.1处理原则3.3.2入库处理3.3.3出库处理3.4欠库处理3.5质押券派息、兑付、赎回、转股和回售第四章债券净额结算业务交收违约处理4.1资金交收违约处理4.2证券交收违约处理第五章附则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市场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正文:---------------------------------------------------------------------------------------------------------------------------------------------------- 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08—10)目录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二、债券兑付兑息三、其它业务第二部分清算和交收一、证券清算二、资金清算三、交收处理第三部分回购质押品管理一、质押库的建立二、折算率管理与标准券核算三、出入库申报处理四、质押债券的兑付兑息五、质押券欠库处理第四部分风险管理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附件数据接口本指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细则》制定,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以及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本指南中的债券包括国债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其中公司债等其它债券指公司债、企业债和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一部分发行登记一、债券发行登记(一)国债发行登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发行的国债,在上证所系统场内分销或场外分销发行完成后,本公司依据上证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国债初始发行登记。
(二)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的初始登记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在上市前需到本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办理证券登记业务前应先与本公司签订《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等有关协议。
本公司根据上证所传送的结算参与人认购数据及本公司办理的相关交收结果,发行人委托主承销商向上证所申报、由上证所转送本公司的发行数据,以及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报的数据办理公司债等其它债券登记。
1、所需材料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申请债券初始登记时应向本公司提交如下登记申请材料:(1)《证券登记表》;(2)国家有权部门关于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公开发行的批准文件复印件;(3)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复印件;(4)债券担保协议或有权部门关于免予担保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如有);(5)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债券募集资金的验资报告复印件;(6)公司债等其它债券发行人最新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委托书;(7)网下发行登记时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清单(持有人名册清单应包括债券代码、持有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债券的数量等内容,数据格式见本节发行登记注意事项),并在每页上加盖债券发行人公章;(8)如有司法冻结或质押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9)指定联络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0)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6.29•【文号】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施行日期】2022.06.30•【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22年6月修订)中国结算沪业字〔2022〕90号各结算参与人:为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发布实施,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进行修订。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二、其他文字性修订。
本指南自2022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修订说明日期修订内容2022年6月新增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与其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RQFII)项下证券账户之间债券等品种双向划转相关内容。
2022年5月1.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发布实施,调整交易方式和平台表述,新增投资者自行选择结算方式、合并申报等相关内容。
2.合并《上海分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相关内容。
3.结合业务现状调整登记存管章节对《上海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的指向,补充定向可转债、特定债券等内容。
4.精简清算交收章节表述,将净额结算的交收安排指向《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完善逐笔全额结算的安排。
2020年9月配合RTGS系统升级改造,调整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和日终逐笔全额结算的相关内容。
2019年1月首次清算、二次清算兑付资金相关内容修订。
2017年9月根据可转债、可交换债发行优化改革,补充可转债、可交换债网上发行业务的清算与交收相关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74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3〕97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进行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前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申请在本所上市交易的,发行人应当向本所提交债券上市申请书、注册批复文件、债券募集说明书等本所要求的文件。
二、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新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应当按照规则有关受托管理人的规定执行;新《债券上市规则》施行前已受理未注册、已注册未发行和已发行的企业债券,其主承销商和债权代理人等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债权代理协议等约定履行职责。
相关机构应当加强沟通协作,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本所于2022年4月22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391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2007年10月实施2009年11月第一次修订;2012年6月第二次修订;2015年5月第三次修订;2018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22年4月第五次修订;2023年10月第六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公司债券市场秩序,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12.09.10•【文号】深证会[2012]127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的通知(深证会〔2012〕127号)各会员单位:为指导会员做好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设计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制定了《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予以发布。
《指南》发布后,现金管理产品转为常规管理,转常规后本所可不再对会员提交的方案组织专业评价,将方案与《指南》核对后直接出具意见,作为监管部门产品审核依据。
特此通知附件:《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9月10日附件: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规范指南为了指导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方案设计,加强对创新产品的风险控制,促进行业创新业务的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证券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创新指引”)等有关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概述现金管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是指证券公司向其客户提供的,针对客户闲置交易结算资金增值需求,以安全的投资和便利的方式参与、退出,份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登记、资产由中国结算托管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的方案设计应当符合本指南的相关要求。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
关于修订《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三个指南的通知一、《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主要修订内容1、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细化了投资者身份证明文件核验要求。
修订了第1.10条,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在办理证券账户开户等业务时,应通过身份证阅读器或公安部身份核查系统核验自然人投资者或机构经办人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并通过中国结算机构信息核查系统对机构投资者的信息进行辅助核验。
2、根据《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及中国结算已发布的相关账户业务通知,重申了开户代理机构应定期对投资者账户信息进行核对的要求。
修订了第4.1.6条,对于自然人投资者,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每三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对于机构投资者,应每年进行一次账户信息核对;对于交易活跃或发生交易异常的投资者,应酌情增加核查次数。
3、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个人投资者身份信息核查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5号)、《关于机构信息核查系统上线及开展机构账户注册资料核查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56号),将中国结算信息核查系统的使用注意事项纳入指南。
增加了第1.16条,明确了系统的运营时间为每个自然日的8:30至23:00。
增加了第2.5.6条,并要求开户代理机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信息核查结果,做好信息保密工作等。
4、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关于优化证券账户权属确认报送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28号)修订了第9.1.6条,强调了已为证券账户申报了使用信息的证券公司须积极配合投资者办理关联关系确认业务,为其提供资产权属证明文件,不得推诿。
5、根据我公司发布的《关于优化证券账户关联关系转挂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7]29号),修订了第4.4.1、9.2.1条,明确投资者同时有18位和15位身份证开立的账户,在办理身份证号码升位时,可以直接转挂15位身份证开立的子账户至18位身份证开立的一码通下,并注销15位身份证开立的一码通。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3.12.15•【文号】中国结算深业〔2023〕92号•【施行日期】2023.12.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2023〕92号各市场主体:为提高市场服务质量,提升业务办理效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修订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说明如下:一、受信用保护债券及信用保护凭证出入库申报方式,从提交申请表变更成通过D-COM申报,同时优化相关债券及凭证出入库安排。
二、进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在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余额满足T日交收及T+1日担保净应付交收义务的前提下,允许T日回购到期对应的质押券T 日出库。
三、上市公司向特定或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在发行结束后可通过发行人E通道提交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登记业务申请。
四、允许债券协商成交合并申报委托采用逐笔全额模式进行结算。
五、根据业务实践优化若干文字表述。
本指南自2023年12月18日起实施,原指南同时废止(《指南》3.3.2条债券协商成交合并申报选择逐笔全额结算模式的相关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以项目上线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2023年12月15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82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的通知深证上〔2023〕98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进行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6年9月3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指引》(深证会〔2016〕289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业务指引第2号——簿记建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簿记建档发行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簿记建档发行,不适用本指引。
第二章簿记建档参与主体第三条簿记管理人应当由主承销商担任;有多家主承销商的,发行人应当指定其中一家主承销商作为簿记管理人。
非簿记管理人的承销机构应当按照簿记建档发行安排和相关协议约定,积极配合簿记管理人工作。
第四条簿记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与发行人协商簿记建档时间安排和详细方案;(二)在充分询价的基础上,与发行人和其他承销机构(如有)协商确定簿记建档发行利率或者价格区间(以下简称簿记区间);(三)记录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的利率、价格及数量意愿;(四)组织簿记建档工作,维护簿记建档现场秩序,确保簿记建档工作顺利进行;(五)按照本指引及相关约定进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和配售;(六)对簿记建档过程中各项重要事项的决策过程进行书面记录和说明,并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与簿记建档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八)发行人委托或者本所规定的其他簿记建档工作职责。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交易型基金”)份额的登记、存管、结算及相关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其他基金合同约定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以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和拟上市交易型基金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四条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
第五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就交易型基金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中涉及的登记、存管与结算事宜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六条参与交易型基金申购、赎回的结算参与人应当与本公司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具体操作流程。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七条投资者参与交易型基金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业务的,须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办理。
其中,深圳A股账户适用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认购、组合证券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深圳证券投资基金账户适用于交易型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交易。
第八条结算参与人使用其证券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和组合证券的交收,使用其资金交收账户完成基金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及赎回的资金交收及资金划付。
第九条本公司提供净额结算服务时,使用证券集中交收账户和资金集中交收账户完成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使用专用清偿证券账户和专用清偿资金账户存放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暂未交付的证券和资金。
本公司提供逐笔全额结算或代收代付服务时,通过结算参与人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完成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及划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公布日期】2007.03.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的通知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为配合深交所席位改革,规范相关业务表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存管业务指南》作了相应修订,用“托管单元”代替原“席位”字样;用“托管编码”代替原“席位编码”字样,并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完善了相关的业务程序,同时将B股存管业务也一并纳入本指南。
现将《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发送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证券存管业务指南(2007修订版)目录一、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二)证券公司申请批量证券转托管1、整体转托管2、批量报盘转托管附件1 整体转托管申请表附件2 当日买入证券转托管申请书附件3 批量报盘证券转托管免费申请表二、证券调账(一)无效账户买入证券调账(二)转托管出错调账(三)B股代理人账户调整(四)跨市场挂账配售证券调整附件4 证券调账申请表附件5 调账原因详尽说明附件6 投资者跨市场配售证券补登记申请表三、证券变更(合并)托管单元附件7 变更(合并)托管单元申请表四、国债跨市场转托管证券转托管一、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是指投资者因交易需要申请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营业部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
投资者申请证券转托管,需按下列程序办理:(一)投资者在确定转入证券营业部后,携带身份证、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到转出证券营业部申请办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1.27•【文号】深证上〔2020〕1173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5号的通知深证上〔2020〕117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交易所公司债券监管透明度和市场服务水平,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创新品种指引》),对原涉及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的通知、指南、问答等业务规则和文件进行集中清理、优化整合,将具有长期指导规范意义且条件成熟的内容上升为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力行打造简明清晰的公司债券创新产品序列规则体系。
《创新品种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绿色公司债券业务试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绿色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可续期公司债券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服务国家脱贫攻坚战略的意见〉有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扶贫专项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纾困专项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业务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相关问题解答》同时废止。
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3.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扶贫专项公司债券4.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5.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1月2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条为落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要求,发挥好绿色债券对环境改善、应对气候变化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的支持作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产业绿色转型升级,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正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修订《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根据最新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号)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我公司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进行了修订。
《指南》主要修订内容及相关业务安排如下:一、《指南》修订内容(一)调整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证券账户命名规则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托管人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为此将《指南》原第二章的第二节与第三节内容合为一节,并修订第1.2条、第1.10条、第2.2.4条、第2.4.4条、第2.11.4条、第2.11.5条。
(二)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业务要求因证券公司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将以产品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而不再以委托人名义开户,所以对部分不再适用的业务要求予以删除。
为此修订第1.7条、第3.3.4条,并删除原指南中第2.2.5条、第2.2.6条、第3.1.4条、附录12、附录13。
此外,为统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要求,删除关于托管人结算模式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融资融券业务应由产品管理人或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申请配发信用账户号码的要求,统一由证券公司受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业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操作指引第一条为规范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根据《证券法》、《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制订本操作指引。
第二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证券交易所市场国债转托管实施统一管理,本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下统称本公司)及代理机构负责具体办理同一投资者将持有的国债在不同交易场所进行托管转移的业务。
第三条本公司受理业务时间为每个工作日9:00-11:30,13:00-15:00。
第四条投资者办理由证券交易所市场转出的转托管,可通过代理机构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二)个人投资者,须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经公证的代办委托书;(三)法人投资者,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仅提供复印件的需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代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在《债券跨市场转托管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并将其他材料的复印件提交本公司。
第五条本公司审核前条所述材料无误后,办理转出手续。
申请材料不全的,本公司将退还材料或要求申请人补充。
第六条本公司对当日14:00前受理的转出申请当日进行记减处理,对当日14:00以后受理的转出申请,于下一个工作日进行记减处理。
本公司对申请转出国债的真实、足额、可支配性进行核查,对于无法记减的,视为无效申请,将通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中国结算深业字〔2011〕2号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为规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结算参与机构的业务运作,本公司结合近年证券市场业务的最新变化,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07版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1年1月修订版)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第一篇“结算参与人业务”中(一)增加了“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融资融券结算业务”;(二)增加了“托管银行申请办理ETF及联接基金结算业务”;(三)修订了相关业务申请表格,并统一在网站 “业务表格”中公布。
二、第二篇“资金结算”中(一)结构上由原来按证券品种描述调整为按三种结算方式进行描述;(二)增加了担保交收、非担保交收、发行和代收付等业务交收顺序的描述;(三)增加了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下的结算金额计算方法,以及债券质押式回购购回价格计算方法;(四)修订了园区公司股份转让的交收模式,从原来在建设银行进行资金交收模式,调整为结算公司按照分级结算原则进行T+1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五)尚未支付金额和可提款金额的计算,由原来按证券品种进行描述调整为按业务分类描述;(六)增加了发行数据发送途径、新股申购无效处理(拉单)及配股失败处理流程。
三、第三篇“相关资料”中(一)修订了以下收费标准,包括A股交易印花税、代办股份转让A类印花税、B股大宗交易经手费、代办股份转让B类相关费率;(二)修订了“数据接口规范”查询路径;(三)删除了原第二章《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增加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结算银行账户信息表》的查询路径;(四)删除了原第四章《资金结算业务类别》,业务类别相关内容可通过数据接口规范或通过IST“业务代码导入”下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1.12•【文号】深证上〔2024〕38号•【施行日期】2024.01.1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债券发行业务,维护债券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现就债券发行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场各方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发行承销相关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和发行文件约定,主动维护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发行秩序,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者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本所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人合理债券融资。
本所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的原则,提升融资审核服务效率,为债券发行人提供融资支持。
三、债券发行的利率或者价格应当以询价、招标、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
发行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认购自己发行的债券。
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其他主体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变相返费;不得出于利益交换的目的通过关联金融机构相互持有彼此发行的债券;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组织、指使发行人实施前款行为。
四、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参与相关债券认购,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指南版本及修订说明目录第1章总则 (1)第2章证券转托管 (2)2.1 证券转托管释义 (2)2.2 证券转托管办理要求 (2)2.3 注意事项 (4)第3章其他相关业务 (5)3.1 无效账户买入证券 (5)3.2 转托管错误 (5)3.3 B股代理人账户调整 (6)3.4 信用交易担保证券划转错误 (6)3.5 托管单元登记错误 (7)3.6 注意事项 (7)第1章总则1、为规范证券转托管相关业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在本公司办理登记的A股、B 股、债券、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港股通转托管相关内容详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港股通存管结算业务指南》。
3、对于整体转托管和其他相关业务,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电子材料及纸质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4、证券转托管相关业务相关收费标准详见《深圳市场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收费及代收税费一览表》(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业务资料—收费标准),各类业务申请表格详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转托管业务表格》(中国结算官网—服务支持—业务资料—业务表格)。
第2章证券转托管2.1 证券转托管释义1、证券转托管是指将托管在某一托管单元的部分或全部证券转移至其他托管单元的行为。
2、证券报盘转托管是指转出方(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托管银行等)通过系统报盘的方式,申请将自营或客户的证券由某一托管单元部分或全部转移到另一托管单元。
对于发生托管单元转让、证券公司被收购或被托管等特殊情况的,转出方可直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将托管在某一托管单元的全部证券转托管至另一托管单元,俗称整体转托管。
2.2 证券转托管办理要求1、证券报盘转托管指令可在集中竞价交易时间内申报,已申报的指令在当日集中竞价交易时间内可以撤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客户向结算参与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年6月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业务管理【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布日期】2016.06.27【实施日期】2016.07.0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8年3月版)》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年6月修订)》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五版交易系统上线,进一步优化深市债券的现券回转交易及质押入库业务处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结算模式进行调整。
为配合调整,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可交换债指南》)进行了修订。
将第三十八条“公募可交换债券交易的结算”中“T+0逐笔全额清算非担保交收”修改为“实时逐笔全额交收(RTGS)”。
修订后的《可交换债指南》自2016年7月4日,即结算模式调整之日起施行。
原版本《可交换债指南》同时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修订并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年6月修订)》的通知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6年6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业务依据】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交换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细则》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
关于修订《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落实《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指引》和《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指引》的规定,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该业务,我公司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现予以发布施行。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表单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业务指南一、适用范围(一)本业务指南适用于投资者办理登记在深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证券的质押登记、解除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和质押标的物信息查询业务。
(二)适用于办理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质押登记状态调整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除外。
(三)适用于质押登记生效1年以上(含)的无限售流通股或流通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等流通证券的处置过户业务,被司法冻结的上述质押证券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除外。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2、质押合同原件;3、出质人证券账户卡原件及复印件(如有);4、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5、质押证券登记在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出质人应当提供受托证券公司和托管银行出具的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业务质权人办理解除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解除申请表》或《证券质押登记部分解除申请表》;2、质权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第五点第二款);3、本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书》原件(原件遗失的,须提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之一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4、若质权人名称发生变更,还需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5、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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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文件中国结算深业字〔2012〕23号关于修订并全面实施《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配合深交所债券交易制度调整,促进深市债券市场发展,本公司对原《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2012年7月11日发布,以下简称《指南》)中债券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回购”)的购回价格计算公式进行调整,调整后公式为:购回价格=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5(天)同时,本公司将调整回购业务相关登记结算业务运作,全面实施《指南》相关规定,具体事项如下:一、从2012年12月10日起,将可转债纳入质押券范围。
二、从2012年12月10日起,将国债、地方政府债折合的标准券额度与公司债(含可转债)、企业债折合的标准券额度进行合并计算。
三、从2012年12月10日起,将质押券出、入库效率从“T 日质押解押,T+1日可用”调整为“T日质押解押,T日可用”,即当日申报入库的质押券,其折合的标准券当日可用于回购交易;在质押券足额情况下,当日申报出库的质押券,当日可以卖出。
四、从2012年12月10日起,将以“托管单元”为单位调整为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标准券可用额度和回购融资额度的核算。
每个交易日日终,结算系统按照当日适用的债券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各证券账户提交入库的标准券数量,并以此为基础对质押券出、入库及回购进行管理。
五、从2013年2月25日起,将按照调整后的购回价格计算公式对当日及之后到期的回购交易进行结算。
2013年2月25日之前(不含当日)到期的回购交易仍执行原购回价格计算公式,即:购回价格=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回购天数/360(天)。
上述通知内容具体参见《指南》、《关于做好完善深圳债券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2012年3月9日)和《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版)。
请各结算参与人等市场参与主体做好业务及技术准备工作,确保本次调整平稳过渡。
特此通知附件:《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主题词:债券登记结算指南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12年11月29日印发打字:巫志芬校对:张龙共印:2份附件:债券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登记存管 (5)一、债券初始登记 (5)(一)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 (5)(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的初始登记 (6)二、债券变更登记 (7)三、债券托管与存管 (7)四、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 (8)五、债券派息、兑付 (8)六、债券回售 (9)七、债券赎回 (10)八、债券转股 (10)九、其他事项 (11)第二章结算 (11)一、基本结算原则 (11)二、债券净额结算业务 (13)(一)清算 (13)(二)交收 (14)三、债券逐笔全额结算业务 (14)(一)清算 (14)(二)交收 (15)四、债券发行结算业务 (16)(一)国债、地方政府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 (16)(二)公司债发行结算业务 (16)(三)企业债网上发行结算业务 (18)(四)可转债发行结算业务 (18)(五)分离债发行结算业务 (18)第三章回购质押券管理 (18)一、质押库的建立 (18)二、标准券核算 (19)三、质押券出入库处理 (20)(一)处理原则 (20)(二)入库处理 (20)(三)出库处理 (21)四、欠库处理 (22)五、质押券派息、兑付、赎回、转股和回售 (23)第四章债券净额结算业务交收违约处理 (24)一、资金交收违约处理 (24)二、证券交收违约处理 (25)第五章附则 (26)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市场债券登记结算业务运作,根据《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通过深交所交易或转让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公司债(以下简称“可转债”)、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分离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以下简称“私募债”)等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的规定;本指南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国结算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登记结算业务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一章登记存管一、债券初始登记(一)国债、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国债通过招投标或其他方式发行后,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和深交所相关文件确认的结果办理发行登记;国债通过深交所挂牌分销或场外合同分销的,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分销结果将相应国债登记到持有人证券账户。
地方政府债的初始登记参照国债办理。
(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的初始登记1、发行人办理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的初始登记前,应当与本公司登记存管部联系,咨询初始登记相关事宜。
2、债券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提交以下文件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初始登记:(1)债券登记申请表;(见附件1)(2)网下发行(指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下同)债券登记申报电子文件;(3)国家有权部门核准债券发行的文件或深交所出具的私募债《接受备案通知书》;(4)债券担保协议(如有);(5)发行人已签章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6)承销协议;(7)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8)发行人最新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对指定联络人的授权委托书、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9)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除验资报告外,均需加盖发行人公章。
3、本公司对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形式审核后,根据其申报的登记数据办理债券初始登记。
对于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发行的债券,本公司根据深交所确认的发行认购结果将债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
对于网下发行的债券,本公司根据发行人申报的持有人名册电子文件进行预登记,并在预登记名册交发行人检查核对、签章确认后,将债券登记到持有人名下。
4、发行人申请文件齐备的,本公司在两个交易日内完成债券初始登记,向发行人出具债券登记证明文件。
二、债券变更登记1、债券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或综合协议平台交易的,本公司根据交易的交收结果办理债券变更登记。
2、债券非交易过户、司法协助、质押等变更登记业务,参照本公司A股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三、债券托管与存管1、投资者通过深交所认购或交易取得的债券,托管在其委托认购或交易的证券公司的托管单元,并集中存管于本公司。
发行人申请将投资者通过网下认购取得的债券存管在本公司的,须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在所提交的网下发行债券登记申报电子文件中提供债券托管的证券公司的托管单元。
2、投资者申请将托管在某证券公司的债券转托管至其他证券公司,或者将债券从证券公司的某一托管单元转托管至另一托管单元,须通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报办理转托管手续。
债券转托管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南》关于证券转托管业务的规定办理。
3、跨市场发行或上市的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等债券,可以在本公司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之间、本公司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之间、本公司与银行柜台市场之间办理跨市场转托管。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业务,按照中国结算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四、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1、发行人可以通过本公司服务网站或者采用邮寄、现场办理等方式申领债券持有人名册。
债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按照中国结算《证券持有人名册服务业务指引》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2、T日(T日为交易日,下同)买入债券的投资者在T日日终完成交收后列入T日债券持有人名册,T日卖出债券的投资者在T日日终完成交收后不列入T日债券持有人名册。
五、债券派息、兑付1、国债、地方政府债的派息、兑付本公司根据国债和地方政府债派息、兑付的有关通知,在派息、兑付日前确认资金到账后,将派息、兑付款项划付至结算参与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在派息日、兑付日将相应债券利息或本息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2、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分离债、私募债的派息、兑付相关业务按照本公司《证券发行人权益分派及配股登记业务指南》有关债券派息、兑付的规定办理。
3、投资者在R日(R日为派息、兑付的权益登记日,下同)买入债券的,享有该债券派发的利息;投资者在R日卖出债券的,不享有该债券派发的利息。
六、债券回售1、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回售的,相应登记结算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1)债券发行人应当于H-1日前(H日为回售申报开始日)向本公司提交业务办理申请;(2)K+1日(K日为回售申报截止日,下同),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投资者回售申报数据,向债券发行人提供债券回售申报结果,并通知债券发行人支付回售款及手续费。
(3)债券发行人须于K+2日16:00前将回售款及手续费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4)K+4日,本公司确认资金足额到账后,进行回售款资金处理及投资者证券账户债券持有余额记减工作,并将回售款于K+5日划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5)K+5日本公司向债券发行人出具债券回售处理结果。
2、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进行债券回售的,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本公司与发行人另行约定。
七、债券赎回1、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债券赎回的,相应登记结算业务按以下程序办理:(1)债券发行人应于S-1日前(S日为赎回日,下同)向本公司提交业务办理申请;(2)S日,本公司通知发行人支付赎回款及手续费;(3)债券发行人须于S+2日16:00前将赎回款及手续费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4)S+4日,本公司确认资金足额到账后,进行债券赎回资金处理及投资者证券账户债券持有余额记减工作,并将赎回款于S+5日划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5)S+5日,本公司向债券发行人出具债券赎回处理结果。
2、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外的途径进行债券赎回的,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本公司与发行人另行约定。
八、债券转股1、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债券转股的,每个转股日,本公司根据深交所发送的投资者有效转股申报数据,于当日日终记减投资者证券账户中的债券余额,并记增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债券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公司的要求,事先将用于偿还转股时债券面额不足转换1股部分的资金足额划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本公司于转股日次一交易日,将相应偿还资金划入结算参与人备付金账户,由结算参与人划入投资者资金账户。
2、债券发行人通过深交所系统以外的途径进行债券转股的,涉及的登记结算业务由本公司与发行人另行约定。
九、其他事项1、债券发行人委托本公司代为办理派息、兑付、赎回、回售业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内足额向本公司划入相关款项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公司将终止为其提供代理派息、兑付、赎回、回售服务,后续未了结的派息、兑付、赎回、回售事宜由债券发行人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