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调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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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本建设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以及市、区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征地移民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或工程主要单项投资超过批复单项投资的10%,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四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一)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二)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修改库区渗漏及库岸稳定的判别结论;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别的分析结论;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

(三)工程任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生态保护等功能主次调整。

(四)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库主要特征水位发生变更;电站装机总规模发生变更;水厂总规模调整;总灌溉面积增减超过1万亩;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

(五)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水库大坝坝型的变化、大坝填筑材料的改变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堤防工程河道治导线向河心方向移动和堤体结构型式及填筑材料发生重大调整;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加固);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标准;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船闸、溢洪道、取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及其建筑物、电站、水厂及其供水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其进出水管道工程、码头等建筑物位置;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隧洞衬砌)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挡水建筑物与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连接方式、改变挡水建筑物上下游连接段河道防护设计方案;改变电气主接线方案、供(输)电方案或线路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因施工工艺或建筑材料调整引起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等。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规范变更程序,保证水利工程设计的综合效益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具备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防洪工程、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定义解释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2:设计变更申请人: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3:设计变更审查机构:指由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查和审核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4:水利行政部门:指责任区域内主管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地方人民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受理第四条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变更申请书;2: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3: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和技术规范;4:相关单位或专家意见;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设计变更申请受理1:设计变更申请应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书面提交;2: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手续,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设计变更申请未达到受理条件的,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3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查和决策第六条设计变更审查机构的组织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指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设计变更审查的内容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对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2:设计变更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3:设计变更与原设计方案的整体协调性;4:其他涉及设计变更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设计变更决策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设计变更决策意见。

水利工程编制调整概算的原因及其时机

水利工程编制调整概算的原因及其时机

水利工程编制调整概算的原因及其时机然后阐述了编制水利工程调整概算的方法,并对编制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探讨。

关键词】水利工程;调整;概算1. 前言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条件复杂、环境变化多、工期较长、面临的风险因素较多,使得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变得复杂,当工程超概后,通过合理编制调整概算,真实反映工程实际投资。

本文主要对水利工程调整概算编制原则、方法以及投资变化原因分析等所提出的一些想法,为工程造价人员在编制调整概算时提供一些有益的帮助。

2. 水利工程概算调整的原因水利工程建设一般具有建设周期长、施工条件复杂、地质条件不确定等特点,建设期内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国家政策调整、市场价格(包括人工工资、建筑材料、设备等)的波动、重大施工条件变化导致设计和施工方案调整以及工期延长、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都会引起工程建设实际投资的变化,很多工程出现超概现象,使得原来批复的设计概算往往不能客观、真实、合理地反映工程实际造价。

为了更有利于工程造价的管理,合理反映工程造价,为工程建设顺利实施创造条件,当水利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投资变化较大的情况下进行设计概算调整是十分必要的。

3. 水利工程调整概算的时机及程序当完成工程工作量达到70% 以上时,且剩余投资额度已确实不能满足工程实施完成的需要时,项目法人方可向初步设计审查部门提出调整概算要求,经同意后再进行调整概算编制工作。

调整概算一般由该上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

编制单位应先向初设审查部门上报编制大纲,经同意后,再编制调整概算。

4. 水利工程调整概算的原则4.1工程量采用原则。

调整概算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

对于超出原初设核定内容的,经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可作为新增项目列人调整概算。

已完成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应按实际发生工程量根据有关规范复核后计人调整概算,未完项目的工程量按施工图设计工程量,但是由施工单位总价承包部分工程量可按招标数量列人,尚未招标的工程项目工程量采用施工图设计工程量或原概算工程量。

水利变更及概算管理

水利变更及概算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委、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十一五”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内由国家和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

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

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概算调整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和设计变更等客观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第五条、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七条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设计的质量和效率,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水利工程设计过程中对设计原则、设计方案、设计参数、设计计算等内容的修改或调整。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依据相关工程设计规范进行和管理。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和重要技术审查,并由设计单位或者相关技术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原则是安全、经济、合理。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程序第六条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提出设计变更需求时,应当编制设计变更申请书,包括设计变更的原因、变更内容、变更影响分析等。

第七条设计变更申请书应当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署,并报送给技术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八条技术管理部门对设计变更申请书进行审查,包括变更内容的合理性、变更后的设计是否满足工程的运行要求等,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应当予以退回。

第九条技术管理部门对通过审查的设计变更申请书进行技术评估,并编制技术评估报告,报送给设计单位。

第十条设计单位组织设计专家对技术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编制设计变更方案。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的内容、变更后的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等,并经过专家组审查和审核。

第十二条设计变更方案经专家组审查和审核同意后,应当报送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对设计变更方案进行审批,审批程序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审批通过的设计变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设计单位,并按照程序进行施工。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控制第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管理制度,明确设计变更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设计规范的要求;(二)不影响工程的安全和可靠运行;(三)经过技术评估和专家审查,符合工程的实际需要。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设计变更的档案,并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水利工程建设的推进,项目设计中的变更需求日益增多。

为了提高变更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确保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项目设计阶段中的变更管理,包括设计概况、水文水资源、水力学计算、工程地质、结构设计等方面的变更。

三、变更类型1. 设计方案变更:包括工程布置方案、主要工程构筑物类型和选址等方面的变更。

2. 技术指标变更:包括设计水位、设计洪水、使用年限等技术指标的变更。

3. 施工工艺变更:包括工程施工方法、施工顺序和施工工期等方面的变更。

4. 工程量变更:包括工程量计算和配套设施等方面的变更。

5. 材料设备变更:包括材料和设备的替换、更换等方面的变更。

四、变更管理流程1. 变更申请:项目部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充分的技术论证和合理的理由。

2. 变更评估:设计单位对申请进行评估,审核申请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

3. 变更审批:设计单位将评估结果提交给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审核并批准变更申请。

4. 变更设计:设计单位根据审批结果进行变更设计,并及时更新设计文件。

5. 变更落实:设计单位将变更设计方案及时传达给项目部,并进行技术交底和现场指导。

6. 变更验收:项目部进行变更工程的验收,确保变更后的工程达到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五、变更管理要求1. 变更申请应明确变更内容、原因和影响范围,并提供充分的技术数据和论证材料。

2. 变更评估要全面准确,确保变更内容符合工程实际情况和设计要求。

3. 变更审批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并严格按照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确保科学决策。

4. 变更设计要及时进行,确保变更方案能够顺利落实,并及时更新设计文件。

5. 变更工程的落实要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现场指导,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正确无误。

6. 变更工程的验收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确保变更后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六、变更管理措施1. 建立变更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加强设计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程序第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等方面的变更。

设计变更程序依次为:设计单位初审、业主单位审查、水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变更内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控制第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审查内容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是否符合要求。

设计变更经初审合格后,提交给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第四条设计变更需要经过设计单位初审后,由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业主单位应根据设计需要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并做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确认和记录第五条水利管理部门应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确认其合法、合规。

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及相关审批文件备案保存,以备工程验收时查阅。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是对水利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法规进行规范和制定的法规文件。

2.设计任务书:是工程项目开展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任务及要求等内容。

3.设计图纸:是工程设计的主要表达方式,用于直观地表示工程的形状、尺寸、构造和安装方法等。

4.设计计算书:是工程设计过程中用于计算各种参数和数据的一种书面形式。

5.设计报告:是对工程设计过程中各个环节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说明的文档。

附件: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审核表格2.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备案登记表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实际应根据具体需求进行修改和补充。

此文档仅供参考,请谨慎使用。

水利及公路工程概算调整办法

水利及公路工程概算调整办法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合理反映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造价,加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执行和管理,规范在建工程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初设概算及施工图审查1、初步设计概算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来编制。

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在规定范围内,不留缺口,打足概算。

2、初步设计应列全工程项目和准确计算工程量。

施工图阶段主要项目的工程量原则上应控制在初设阶段工程量范围内,如有突破,最高不利超过5%。

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主要项目的工程量增加必须超过5%或施工图阶段有较大的新增工程项目(细部结构除外),业主和设计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报初设审查部门同意。

3、对外交通、管理用房等非主体工程项目,在初设阶段要考虑充分。

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初设批准的规模和标准实施。

对超过初设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增补。

4、政策处理涉及的项目、数量、补偿标准,业主与设计单位应在初设阶段调查清楚。

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标准。

一般情况下调概时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事先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5、国家有关税费,如耕地占有税、造地费、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不能减免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概算。

6、初设审查前,业主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在初设概算中按规定计足建设期还贷利息。

调概只对超概算部分资金筹措方案中的贷款利息的利率变化部分增加的贷款利息进行调整。

7、建设管理费在初设概算中根据规定打足,业主应尽量压缩管理费支出。

除建设期延长或费用标准发生变化外,一般在调整概算中仍按规定计算。

8、初设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的计算基础改为表态投资,并按规定计入概算编制期至工程开工时的价差预备费。

二、调概程序1、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程投资突破原批准概算总投资的,可以要求编制调整概算:(1)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重大地质与设计变动;(2)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浮超出价差预备费幅度;(3)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4)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5)由于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条设计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确保设计变更不影响工程总体功能、效益和安全。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从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设计变更。

第三章设计变更定义第五条设计变更是指在水利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工程现场条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设备材料等原因,需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行为。

第四章管理要求第六条设计变更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第七条设计变更应依据设计变更管理程序进行,确保变更过程的科学、规范、透明。

第八条设计变更应充分考虑对工程安全、质量、投资、进度等方面的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控制。

第五章变更类型划分第九条设计变更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对工程规模、布局、功能、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工程安全、重要技术标准、总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第十一条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第六章变更程序第十二条设计变更应遵循以下程序:提出变更申请;变更评估;变更审查;变更审批;变更执行;变更监督。

第十三条变更申请应由设计单位提出,经项目法人审查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章变更审批第十四条重大设计变更应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报请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设计变更审批部门应在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审批工作。

第八章变更执行与监督第十七条设计变更经批准后,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变更实施。

第十八条设计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变更文件,及时完成变更设计,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变更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报告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报告一、项目背景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提高灌溉效率,我单位于XXXX年开始进行某水利工程的设计工作。

经过XXXX阶段的设计,我单位对原有设计进行了全面评估和分析。

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技术要求,我们发现原设计存在一些问题,并有必要进行变更。

二、变更原因1. 地质条件变化:在进行地质勘察后,发现工程施工区域存在地质结构复杂、岩石层变异性大的问题。

为了保证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需要对原设计进行相应调整。

2. 用水需求变化:经过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数据分析,发现原有的设计方案无法满足该地区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

为了确保供水的持续性和稳定性,需要修订设计方案。

3. 环境保护要求提升:在进行环境评估后,发现原设计在环保方面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为了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必须进行设计的相关调整。

三、变更内容经过综合分析和讨论,我们决定对水利工程设计进行以下变更:1. 工程结构调整:根据地质勘察结果,对工程的某些部位进行结构调整,以确保工程的稳定性。

2. 工程规模扩大:根据用水需求变化情况,对工程的规模进行扩大,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用水需求。

3. 环保设施增加:根据环境保护要求,增加相应的环保设施,确保工程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最小化。

4. 设计参数调整:根据实际运营情况和技术要求,对原有设计的一些参数进行调整,以提高工程的效率和可操作性。

四、变更影响1. 工期变更:由于设计的变更,工程的总工期将发生相应的调整,预计延长X个月。

2. 投资变更:由于工程规模的扩大和工程结构的调整,预计工程总投资将增加X万元。

3. 建设效果变更:经过设计的变更,工程的灌溉效果和供水能力将有所提升,更好地满足了用水需求。

四、变更实施计划1. 编制详细方案:根据变更内容,组织专业人员编制详细的变更方案,并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审核。

2. 变更评估和审批:经过专家评估和相关部门的审批,对变更方案进行评估和批准。

3. 变更实施和监控:按照批准的变更方案进行实施,对变更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变更顺利进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月15日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有效控制和解决建设项目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超工期问题,切实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和工期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所列的项目及市级国有企业承担政府职能投资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利用国家或者地区颁发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或者综合指标预算定额、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等资料,按设计要求计算和确定的工程全部投资。

项目概算具体包括下列费用:(一)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安装工程费等工程费用;(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三)基本预备费;(四)建设期贷款利息;(五)铺底流动资金。

本办法中所称的工期指合同工期,即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全部内容,达到竣工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第四条市发改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概算初步审查、委托评估、组织会审、审批和概算调整的审查、审批等综合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

水利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流程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用分级管理制度。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报水利部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应附原初步设计文件报送单位的意见。

一、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1.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并附相关的资料说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2.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办法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二、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批复的有关建设任务和内容进行调整,导致工程任务、规模、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发生变化,工程总体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重要机电与金属结构设备、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等发生重大变化,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环境和运行管理等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工程任务和规模1.工程任务工程防洪、治涝、灌溉、供水、发电等主要设计任务的变化和调整。

2.工程规模(1)水库总库容、防洪库容、死库容、调节库容的变化;(2)正常蓄水位、汛期限制水位、防洪高水位、死水位、设计洪水位、校核洪水位,以及分洪水位、挡潮水位等特征水位的变化;(3)供水、灌溉及排水工程的范围、面积、工程布局发生重大变化;干渠(管)及以上工程设计流量、设计供(引、排)水量发生重大变化;(4)大中型电站或泵站的装机容量发生重大变化;(5)河道治理、堤防及蓄滞洪区工程中河道及堤防治理范围、治导线形态和宽度、整治流量,蓄滞洪区及安全区面积、容量、数量,分洪工程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工程等级及设计标准1.工程防洪标准、除涝(治涝)标准的变化;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的变化;3.主要建筑物洪水标准、抗震设计等安全标准的变化。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设计变更不可避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效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一、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定义和分类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并遵循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功能的原则。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可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通常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等方面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二、设计变更的原因导致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前期勘察设计工作不充分,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实际地质、地形等条件与原设计不符。

2、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了新的技术、工艺或材料,需要对原设计进行调整。

3、国家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修订,使得原设计需要相应变更。

4、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对工程造成破坏,需要进行设计变更以恢复工程功能。

5、项目建设过程中,为了优化工程布局、提高工程效益或满足环境保护等要求,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

三、设计变更的管理原则1、先批准,后变更原则。

任何设计变更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2、分类管理原则。

根据设计变更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实行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分类管理,明确不同类型变更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3、质量安全优先原则。

设计变更应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安全保障水平。

4、投资控制原则。

水利工程变更建议书

水利工程变更建议书

水利工程变更建议书尊敬的相关部门领导:您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水资源利用需求的日益增长,水利工程在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生态平衡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需要进行工程变更的情况。

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达到预期的效益,特向您提交本水利工程变更建议书。

一、工程概述本次涉及变更的水利工程为工程名称,位于具体地理位置。

该工程的主要目的是阐述工程的主要功能和目标,如防洪、灌溉、供水等。

工程于开工时间开工,预计竣工时间为竣工时间。

二、变更原因1、设计优化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发现原设计方案在某些方面存在不足,通过进一步的技术研究和论证,认为进行变更可以提高工程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

2、地质条件变化实际施工中遇到的地质条件与勘察报告存在差异,为了确保工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需要对基础处理等方面进行变更。

3、环境因素影响工程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和周边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为了减少工程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需要对工程的布置和施工方法进行调整。

4、政策法规变化新出台的政策法规对水利工程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使工程符合相关规定,需要进行相应的变更。

5、不可预见因素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发生,导致工程无法按照原计划进行,需要进行变更以应对。

三、变更内容1、工程结构调整对具体部位的结构进行重新设计,以增强其承载能力和稳定性。

2、施工工艺改进采用新的施工工艺具体工艺名称,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

3、设备选型变更根据实际需求,对原计划选用的设备名称进行更换,选用更先进、更适合的设备。

4、工程量增减由于上述变更,导致工程的工程量发生变化,具体增加或减少的工程量及项目。

5、施工进度调整变更后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将进行相应的调整,预计新的完工时间为新的预计完工时间。

四、变更影响评估1、对工程质量的影响经过严格的技术论证和分析,认为本次变更将有助于提高工程的质量,确保工程长期稳定运行。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新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建设质量和效益直接影响着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的发展。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效益,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至关重要。

设计变更,简单来说,就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未经设计,不得擅自施工。

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中,首先要明确变更的分类。

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可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等方面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并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而一般设计变更则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承担。

如原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项目法人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循相关的程序和要求。

项目法人提出设计变更建议时,应当组织相关参建单位进行论证,并提交设计变更申请报告。

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设计变更的缘由、内容、方案比选、投资变化以及对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影响等内容。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法人的要求,及时开展设计变更工作,并提交设计变更文件。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在变更管理中,还要加强对变更投资的管理。

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变化,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核算和调整。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温州市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进一步规范设计文件的变更行为,切实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等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对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变更管理。

第三条初步设计批复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过程中,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下列变更时,需报经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1、改变建设规模;2、改变建筑总平面图;3、改变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及使用功能;4、突破建筑物控制高度;5、改变建筑结构体系;6、改变主要工艺流程和重大设备;7、改变建筑内变配电所、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等设备用房及大型设备位置;8、改变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9、改变初步设计批复确定的其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规定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的变更。

第四条对于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初步设计文件变更报审时,应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以下资料(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审):(一)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初步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二)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变更审批表(见附件1);(三)变更内容涉及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规划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审查同意意见;(四)设计单位出具的修改可行性说明或报批图;(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阶段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施工图审查时,应将原审批单位的变更批准意见同时报送施工图审查机构,作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

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的变更,分为“重大变更”和“一般变更”,其中,重大变更是指涉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涉及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涉及内部使用功能,以及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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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
及投资概算调整指导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规范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行为,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和《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温州市、市级功能区和县(市、区)审批的新建、续建、改建、加固等水利工程。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指设计变更是自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指投资概算调整是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工期变化、设计变更和不可抗力等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二、设计变更划分和文件编制
第五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结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以下设计内容发生变化而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为重大设计变更:
(一)工程规模、建筑物等级及设计标准
1、水库库容、特征水位的变化;引(供)水工程的供水范围、供水量、输水流量、关键节点控制水位的变化;电(泵)站装机容量的变化;灌溉或排涝范围与面积的变化;河道及堤防工程治理范围、水位等的变化;
2、工程等别、主要建筑物级别、抗震设计烈度、洪水标准、排涝标准、挡潮标准的变化。

(二)总体布局、工程布置及主要建筑物
1、总体布局、主要建设内容,主要建筑物场址、坝线、骨干渠(管)线、堤线的变化;
2、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主要控制尺寸(高程)的变化;
3、主要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消能防冲方案的变化;
4、主要水工建筑物地下洞室支护型式或布置方案的变化。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
1、电站或大中型泵站、水闸工程的主要水力机械设备型式和数量的变化;
2、电站或大中型泵站、水闸工程的接入电力系统方式、电气主接线和输配电方式及主要设备型式的变化;
3、主要金属结构设备及布置方案的变化。

(四)施工组织设计
水利枢纽工程的施工导流方案的变化。

第七条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影响较小的局部工程设计方案、建筑物结构型式、设备型式、工程内容和工程量等方面的变化为一般设计变更。

水利枢纽工程中次要建筑基础处理方案变化、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附属建设内容变化,一般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堤防和河道治理工程的局部线路、灌区和引调水工程中非骨干工程的局部线路调整或者局部基础处理方案变化,次要建筑物布置及结构型式变化,小型泵站、水闸机电及金属结构设计变化等,可视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八条涉及工程开发任务变化和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等方面较大变化的设计变更,应征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可以向项目法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理由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第十条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变更,应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技术标准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安全、工期、工程量、生态环境、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及试验资料,项目原批复文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算文件。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内容,项目法人可参照以上内容研究确定。

三、投资概算调整范围和文件编制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主要材料和设备价格上浮超出预备费幅度,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国家政策重大调整和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等,造成工程投资概算超过10%以上或调整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应当编制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工程需进行概算调整时应及时向初设审批部门报备,当完成工程量60%以上时,项目法人可向初设审批部门提出调概要求,并申述调概理由,经同意后再进行投资概算调整编制工作。

第十四条投资概算调整原则上由该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进行编制,因特殊原因需要由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调整概算编制工作的,项目法人应说明理由并经项目审查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概算调整的缘由和依据、概算调整的项目及数量、结论等投资概算调整说明和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以及国家政策调整文件、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合同、设计变更审批文件、概算调整增加投资的资金筹措方案等相关附件。

四、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的审批
第十七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其委托的原初设审查部门)审批。

未经审查批准的重大设计变更不得组织实施。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同意后实施,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审批。

第十八条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通报项目主管部门,并按照本指导意见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同时附上紧急抢险和施工的影像资料说明。

(二)若工程不能停止施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经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同意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及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指导意见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已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确需进行概算调整的必须按原初设概算审批程序上报审批。

五、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监督管理。

因项目建设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更并造成损失的,有关单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

项目法人在竣工验收文件中应客观、全面反映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投资概算调整情况,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
2、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3、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第二十四条项目法人、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实施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并对因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调整的概算作为项目竣工决算的依据;概算调整未获批准的项目,竣工决算以原批准概算为依据。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执行《浙江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海涂围垦工程执行《浙江省滩涂围垦工程重大设计变更管理操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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