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9)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9.11.29
•【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施行日期】2019.11.2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三章水利工程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广东省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广东省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项目顺利实施,特制定本
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
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工程变更的定义
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因设计、施工或其他原因导致的施工内容、施工方法、施工
顺序等发生的变化。
四、工程变更程序
1. 工程变更申请: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向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申请工程变更,
并提供相关材料和依据。
2. 工程变更评估: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对工程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包括影响范围、技术
难度、工程量变化等因素。
3. 工程变更审批:经评估合格后,由项目负责人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变更审批,取得
审批文件后方可实施。
4. 工程变更实施:工程变更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监管,确保按照审批文件的要求进行变更。
5. 工程变更验收:工程变更实施完成后,需进行验收,确认变更是否符合审批文件的要求。
6. 工程变更记录:工程变更过程中需做好记录,包括变更申请、评估、审批、实施、验收
等环节的记录。
五、工程变更管理责任
1. 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工程变更过程,确保变更申请合理、评估准确、审批顺利、实施
规范、验收合格。
2. 设计单位:负责对工程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的建议;确保设计文件符合变更
要求。
3. 监理单位:负责监督工程变更的实施过程,确保变更符合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
4. 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工程变更申请,保障工程变更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1. 合理性原则:工程变更应符合工程实际需要,并经过评估确定合理性。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3.01.14
•【字号】粤水财审[2013]3号
•【施行日期】2013.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的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水利厅2013年1月14日以粤水财审〔2013〕3号发
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资金使用的监督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效
益,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水利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财基字〔1999〕1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资金是指纳入广东省水利投资计划或财政预算管
理,用于水利项目的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
具体包括:中央财政预算资金(基金)、省财政预算资金以及其他需要用省级
政府投资资金(基金)归还的各类水利项目贷款、投融资贷款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省级财政性资
金投入的水利项目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监督对象)。
第四条水利项目资金监督实行主管部门监督、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
制(合同约定)、参建单位保证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水利项目资金监督按项目法人所属行政隶属关系分级监管、分级负责。
省水利厅负责省属水利项目资金监督工作,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跟踪省级以上政府投资水利项目资金管理及其使用情况,促使项目资金合法合规和有效使用。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所属水利项目的资金监督工作。
粤水建管〔2013〕88号
索引号:006941135/2013-00253 分类: ;
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13年05月13日
名称: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部分定额调整的通知
文号:粤水建管〔2013〕88号主题词: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公布我省水利水电工程概预算部分定额调整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务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水利水电部分定额的审核意见》(粤发改农经函〔2013〕1234号),现对《广东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编制规定(试行)》及《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概预算定额》(以下简称《定额》)中部分定额作如下调整:
一、柴汽油价格按省物价部门当期公布的零售价计算。
二、《定额》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及材料用量表”中取消水泥强度32.5R对应的配合比,按“水泥强度等级换算系数参考表”(《定额》附表7-16)调整为42.5R强度等级。
三、《定额》中的火雷管和导火线分别替换为电雷管和导电线,替换后的定额消耗量不作调整;岩石铵梯炸药和抗水岩石铵梯炸药均替换为乳化炸药,定额消耗量根据岩石级别乘以调整系数:(1) V~VIII级岩石乘以1.02系数,(2) IX~X级岩石乘以1.05系数,(3) XI级及以上乘以1.10系数。
四、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文)规定执行,费率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的2%,科目在项目划分第四部分的“其他临时工程”之后单独列项。
五、人工预算单价按下表标准调整。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
承包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2.08.30
•【字号】粤水建管[2012]145号
•【施行日期】2012.10.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政府采购
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的
指导意见
(广东省水利厅2012年8月30日以粤水建管〔2012〕145号发布自2012年10月15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第14号令)、《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八部委第2号令)、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水利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1〕5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和施工的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是指项目法人单位通过
公开招标或经核准的其他方式,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或部分建设内容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联合体,下同),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的建设组织方式。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统一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的程序和要求,保障水利工程设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符合安全、经济、合理、可行、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则,并满足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四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包括变更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文件和其他必要的变更内容。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程序进行,必须经过审批合法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设计变更应当及时反映在设计文件中,并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设计文件的完整性与连贯性。
第二章变更设计方案的编制
第七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方案应当充分考虑水利工程的特点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变更内容和范围。
第八条变更设计方案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并经审查、审批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变更设计方案应包括变更设计的目的、原设计方案的存在问题和不足、变更范围、变更后的设计要求和计算依据等内容。
第十条变更设计方案应提交相关审批机构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第三章变更设计文件的编制
第十一条变更设计文件应基于已经审查通过的变更设计方案进行编制。
第十二条变更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编制,并符合设计变更的要求。
第十三条变更设计文件应经过设计单位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相关审批机构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变更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设计计算书、设计图纸和其他必要的设计文件。
印发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通知
印发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
通知
粤水建管〔〕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
为探索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厅决定有针对性地选择我省部分水利建设工程进行总承包试点工作为规范、统一总承包水利建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经研究,厅制订了《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请及时反馈厅建管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 1 -
广东省水利建设工程总承包暂行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探索我省水利建设工程建设管理新模式,决定开展总承包试点工作
为了统一、规范我省总承包水利建设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等六部委颁发的《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目的:
一、深化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简化合同关系,克服设计、采购、施工责任分离、相互脱节的矛盾,明确责任追究,提高建设管理水平
二、缩短水利工程建设周期,综合控制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三、发挥总承包单位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的应用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省总承包的水利建设工程
第四条总承包的水利建设工程,在执行国家、水利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执行本暂行办法
- 2 -
第五条试点总承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创建省级优良工程为目标,按照省级优良工程的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管理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4.05.29
•【字号】粤水安监[2014]16号
•【施行日期】2014.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施规定(广东省水利厅2014年5月29日以粤水安监〔2014〕16号发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程,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结合本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防潮、抗旱、除涝、灌溉、水力发电、水文监测、供水、围垦、水土保持、水利移民、水资源保护等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工程(含配套与附属工程、设施)。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是指工程满足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在安全、适用、耐久、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方面的特性总和。
第五条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对各自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负责。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4年修改)(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9月25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等二十七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灌溉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讯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保护、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管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管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管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管理
第五条兴建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务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务局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水务工程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设计变更的管理。
上述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提高勘测设计水平;参与工
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水务工程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我市水务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的程序执行,其中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备注:本章参考水利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第二章设计变更分类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的建设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布置方案、主要建筑物结构形式、重要机电金属结构设备、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措施、施工组织设计、征地拆迁等方面发生变化,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
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正文: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重新修订印发《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
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水利(水务)局:
2000年2月,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查(批)工作制度》(试行)(粤水办发[2000]5号)发各地执行。根据机构改革后的工作需要,我们对原《广东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批工作制度》(试行)作了重新修订,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致函厅办公室。
为了规范全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审核(批)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及我省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严格履行工程设计审核(批)岗位职责,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权限进行审核(批),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操作规范、优质高效的设计审核(批)管理机制,为全省水利建设事业服务。
二、审核(批)范围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粤府[2003]30号)及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以下范围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由我厅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计划部门审批。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保障水利工程设计质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当遵循“保证安全、提高效益、确保质量”的原则。
第四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和合同约定,合理确定设计变更管理的程序、流程和责任。
第五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设计变更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设计变更中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纠正。
第二章设计变更管理程序
第六条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申请变更:设计单位应向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依据。
(二)初步评估: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根据设计方案和变更申请资料,进行初步评估,确保变更可行性。
(三)技术评审: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根据变更申请的内容,进行专业技术评审,确定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
(四)审批论证: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将技术评审结果提交给审批单位进行论证和审批。
(五)设计变更:经过审批的设计变更方案,由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设计和编制施工图纸。
(六)变更成果验收: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对设计变更成果进行验收,并记录验收结果。
第三章设计变更管理流程
第七条设计变更管理流程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环节:
(一)变更需求确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确定设计变更的具体内容和范围。
(二)变更申请:设计单位向设计变更管理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明确变更的原因和目的。
(三)评估和论证:设计变更管理机构对变更申请进行评估和论证,确定设计变更的可行性和影响。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加强设计过程中变更的管理和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根据《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范围和程序
第二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包括设计任务书、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设计报告等方面的变更。设计变更程序依次为:设计单位初审、业主单位审查、水利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变更内容,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章设计变更的审查和控制
第三条设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变更审核,审查内容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设计方案等是否符合要求。设计变更经初审合格后,提交给业主单位进行审查。
第四章设计变更的程序
第四条设计变更需要经过设计单位初审后,由业主单位进行审查。业主单位应根据设计需要和工程实际情况,综合评估设计变更的合理性、技术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并做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确认和记录
第五条水利管理部门应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核,并确认其合法、合规。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及相关审批文件备案保存,以备工程验收时查阅。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水利建设工程管理条例:是对水利建设工程管理的基本法规进行规范和制定的法规文件。
2.设计任务书:是工程项目开展设计工作的指导文件,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设计任务及要求等内容。
3.设计图纸:是工程设计的主要表达方式,用于直观地表示工程的形状、尺寸、构造和安装方法等。
4.设计计算书:是工程设计过程中用于计算各种参数和数据的一种书面形式。
5.设计报告:是对工程设计过程中各个环节和结果进行总结和说明的文档。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20]283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
[2020]283号)
XXX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水规计[2020]283号
2020年12月18日
为适应当前水利建设新形势,落实好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进一步规范设计变更管理,我部对现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2〕93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办法自行作废。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管理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工程法人应提升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加强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着力进步勘察设计水平,控制严重设计变更,减少一般设计变更。
第五条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水土保持设计、环境保护设计变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支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第六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和功能的要求。
广东省水利工程治理条例
广东省水利工程治理条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下水利工程的治理、爱惜和利用适用本条例:(一)防洪、防潮、排涝工程;
(二)蓄水、引水、供水、提水和农业浇灌工程;
(三)防渍、治碱工程;
(四)水利水电工程;
(五)水土维持工程;
(六)水文勘测、三防(防汛、防风、防旱)通信工程;
(七)其他水资源爱惜、利用和防治水害的工程。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统一治理工作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建设、交通、电力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治理有关的水利工程。土地治理、地震、公安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水利工程治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对水利工程治理的领导,依照分级治理的原那么,理顺治理体制,明确责、权、利关系,保障水利工程的平安及正常运行。
第二章水利工程治理
第五条兴修水利工程项目应当严格依照建设程序,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新建、扩建和改建水利工程,其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依照分级治理的原那么,同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
将水利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的,其签定的承包、发包合同无效,并责令工程发包人限期从头组织招标和投标。水利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认定。
广州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广州民间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发挥民间金融聚集效应,促进费率定价机制形成,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监管主体
第二条广东省金融办、广州市金融办和越秀区金融办是广州民间金融街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
广州市水务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严格基建管理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控制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务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水务局初步设计审批范围内的水务工程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设计变更的管理。
上述设计变更需报国家和省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水务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应加强对水务工程设计变更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加强对水务工程
第一条为有效规范广州民间金融街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推动其健康发展,发挥民间金融聚集效应,促进费率定价机制形成,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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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6939748/2009-00012分类:其他?;?通知
发布机构:广东省水利厅发文日期: 2009年06月26日
名称: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号:无主题词:水利工程设计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厅制定了《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厅建管处反馈。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广东省内各类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除险加固等),小型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需要,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后,对已批准的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改变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或综合利用的主次顺序、工程等级、主要水文参数和成果、建设场址[如坝(闸)址、厂(站)址等]、水库大坝坝型,以及改变泵站(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或总装机容量超过省水利厅审批权限范围的,不属于设计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应重新立项,或报有审批权限的部门批准。
第四条设计变更根据其性质和对工程项目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根据初步设计批复中提出的优化要求进行的设计变更,按照一般设计变更管理。
第五条以批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其审批、审查意见为比较基准,重大设计变更包括:
(一)水库(枢纽)工程
1.增加或取消重要的单体水工建筑物;
2.大坝(挡水建筑物)坝体断面主要控制尺寸(坝顶高程、坝顶宽度)改变;
3.大坝(挡水建筑物)主要筑坝材料改变;
4. 溢洪道(泄洪洞)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5.大坝、溢洪道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6. 水库库岸处理方案改变;
7. 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变更。
(二)堤防工程
1.堤轴线改变;
2.堤型改变;
3.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4. 中型以上穿堤建筑物(设计最大流量≥100m3/S)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三)水闸(枢纽)工程
1. 水闸布置方案(轴线、过水断面、消能方式、闸门启闭方式)改变;
2. 闸室主要部位控制尺寸(闸孔数目、堰顶高程、闸顶高程)改变;
3. 水闸主体工程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四)泵站(电站)工程
1. 泵站(电站)布置方案(轴线、消能方式)改变;
2. 总装机容量改变(不超过10%);
3. 泵站(电站)机组台数改变;
4. 泵站(电站)主机组型式改变;
5. 引水方式改变;
6. 基础处理方案根本性改变;
7. 电气主结线方式改变。
(五)灌区工程
1.渠道功能任务改变;
2.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布置方案改变;
3.重要的渠系建筑物建设方案改变。
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第六条设计变更实行分级管理。
(一)地方工程项目
地级以上市、县(含县级市、区)审批的地方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地级市、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的地方工程项目重大设计变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参建单位审查,报项目主管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审批情况报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计变更审批文件抄送审批部门(单位)和同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二)厅直属工程项目
厅直属工程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审批,一般设计变更由工程所属流域管理局审批。
(三)移民安置工程
移民安置规划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工程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机关批准。
第七条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拆解设计变更内容规避审批。
第八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变更设计由承担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设计单位负责编制设计修改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重大设计变更报批程序参照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报批程序执行。项目法人在报送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书面材料一式六份,电子文档两份):
(一)设计变更说明,包括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变
更投资的增减、变更工程量、工程单价、变更项目施工技术要求等内容,设计修改报告的深度应满足初步设计阶段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和设计图纸及相应的原设计图纸;
(三)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含以上文字、图纸的电子文档。
第十一条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量或工程项目的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经审查批准的工程设计变更,其投资变化作为工程概算调整的依据;投资概算核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工程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析造成原因,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按照《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政府投资项目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确定有关参建单位的不良行为并按规定上报。
? 第十四条各地级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细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广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