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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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

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张国平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合作社法人类型经济属性内容提要: 曾经作为资本主义制度对立物出现的合作社制度,已经在资本主义国家被改造为缓和阶级矛盾的巧妙工具;而这一凝聚着人类良知和睿智的制度,在社会主义国家却命运多舛。

本文就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和经济属性进行探讨:合作社的法人类型应当是处在盈利和非盈利之间的中间法人;合作社的经济属性不是集体经济,而应当是产权清晰的股份经济。

合作社思想的产生和沿革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中就包含朴素的合作思想,但一般认为托马斯·莫尔的《乌托邦》和康帕内拉的《太阳城》两书中的合作思想,是近代合作社思想产生的标志。

1516年,莫尔发表了《关于最完善的国家制度和乌托邦新岛的既有益又有趣的金书》(简称《乌托邦》)。

托马斯·莫尔激愤地批判了处于资本原始积累时期英国的社会制度,揭露了把大批农民赶出土地,建立牧羊场的“羊吃人”景象。

莫尔写道:绵羊变得非常贪婪、非常凶蛮,甚至要把人吃掉,把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们的田地、家园、城市蹂躏完。

凡是出产贵重羊毛的地区,那儿的贵族豪绅乃至主教圣人之流,觉得祖传地产上的惯例年岁租金已不能满足了,也觉得他们对社会无益有害的闲适奢侈生活还不够过瘾。

他们不让任何人在庄园上耕种,把整片地化做牧场,房屋和城镇都给毁掉了,只留下教堂当做羊圈。

[i]意大利人康帕内拉在17世纪初写的《太阳城》,描绘的是一个没有私有制的理想国。

那里人人都劳动,没有光荣劳动和不光荣劳动之分,只有较重劳动和较轻劳动之分,每个人都可以得到他所需要的东西。

19世纪20一30年代,空想社会主义的代表人物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也开始了他们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合作社制度的神圣追求。

圣西门的理想社会是“实业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人人参加劳动,按个人的能力分配报酬。

圣西门主张人们联合起来共同劳动和生产,用“和谐制度”来取代资本主义制度。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类型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类型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类型作者:张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4期摘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法人,但并没有明确其为何种类型的法人。

本文通过考察分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点发现其不属于营利性法人,但又不同于非营利性法人中的公益性法人,认为应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一种非典型的非营利性法人,并建议在未来的合作社法修订过程中应全面准确地揭示其法人类型。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营利性法人公益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79-02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我国已经正式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身份”。

但是,对于它具体属于何种法人类型,至今也无法可循,理论界更是众说纷纭。

其中代表性的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满足社员的经济利益为目标并且参与市场营利性活动,具有企业的部分性质,并且正朝着企业化发展,应当定义为营利性法人;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互助性组织,以对内服务为宗旨,与一般的企业法人有本质区别,因此不属于营利性法人,但其与公益性法人也不同,于是将其定位为中间状态性质的法人。

之所以出现诸多争议,除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本质认识不同外,主要是因为理论界对法人营利性界定的标准不统一。

我国大陆民法学者通说认为“营利性”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团组织本身从事经济活动,以追求利润为目的;二是作为社团之盈余要分配于其社员,即社员要追求其投资收益的最大化。

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属于营利性法人(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目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3条强调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主要原则之一,即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不在于营取利润,而在于为其社员提供经济方面的服务,帮助社员解决其经济方面的问题,以通过共同或联合行动追求社员的共同利益。

正是农民专业社的这种服务原则,才吸引了前后无数的劳动者自愿联合起来,采取这种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利用此经济组织所经营的业务,解决他个人力量不能解决,或能解决而极不经济的业务,以达到自身生产或生活条件的改善;也正是农民专业社的这种服务原则,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营利性法人的“以创造丰厚利润,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原则,从而使其同企业法人等营利性法人区别开来。

农合社与公司治理结构相比论文

农合社与公司治理结构相比论文

农合社与公司治理结构相比论文论文摘要: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新型主体,与法人的治理结构之间既有相似点,也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它是介于企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之间的一种特珠法人类型,应该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加以体现。

论文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合作社自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RochdaleSocietyofEquitablePioneer)诞生以来,至今已有160多年的历史。

合作社是商品经济发展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活跃主体。

农民通过专业合作社,推进了农产品的标准化生产,降低了生产和交易成本,从而给农民带来了较高的经济效益,加速了农村自然资源与劳动力资源的整合,大大提高了农民的专业化合作化水平。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关乎农村与农民,而且关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稳定;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关键在于其治理结构的设计与运作。

作为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商事主体—公司,其理论研究与实践经验皆较为成熟,本文就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比较分析,以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识。

一、相似之处(一)均具有法人资格法人为法律所创造,在使法人得与社团的社员或财团的财产分离,而以独立的单一体,经由其机关从事法律交易。

私法上的法人是通过私法行为设立的长期存在的人的联合体或组织体,它本身是与其全体组成人员和管理人员相互分开的实体。

它本身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通过其机关的行为取得权利并履行义务,由此发挥自己的作用并参与法律交往。

法人是自然人之外的法律所拟制的一种民事主体,它可以独享权利并独担责任。

公司是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

公司本由投资者出资组成,公司不过是投资者实现投资利益的法律工具,对营利的追求是公司名正言顺、无须掩饰的目的。

作为法人已成为不容置疑的事实,在此不多赘述。

(二)社员、股东均负有限责任通观世界各国和地区立法例来看,社员对合作社债务的责任形式有多种,既包括有限责任,也包括无限责任、保证责任。

民法知识点汇总:法人的分类

民法知识点汇总:法人的分类

民法知识点汇总:法人的分类1、我国法人的分类(1)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2)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3)特别法人,是指民法总则中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①机关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②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两者均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③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包括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4)要点总结2、传统民法理论对于法人的分类(1)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依国家意思设立,目的、事业由法律直接规定,在加入上有强制性规定,人事由国家任免,不得擅自设立和解散的法人是公法人。

私法人是指,由私人设立,内部关系平等,经营私法事业,可以由社员大会决定解散的法人是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例题: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1]A.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B.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C.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D.社团法人即是社会团体法人[1] 【答案】B。

解析:社团法人既有公益的也有营利的,故AC错误;基金会作为财团法人、捐助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故B正确;两者是不同的概念,社团对应的财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我国非营利法人的一种,D错误。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特殊的企业类型。

与传统企业的所有者和员工不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成员都是农民,共同组成一家合作社,合作经营农业生产或其他相关业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其成员通过共同出资、共同分工、合作经营、共同管理来实现经济发展目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成立的。

根据该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为农民提供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由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形式多种多样的农民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业生产或服务为主要经营范围,依据合作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持股分红、风险共担、利益均沾的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经营范围外,还可以经营休闲旅游、农村电商、农产品加工、农村金融等相关业务。

通过将农产品加工、休闲旅游等业务与农业生产紧密结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提高农业产业附加值,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包括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

其中,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执行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决议。

监事会是对理事会的监督机构,经理层则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层,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是由自愿加入的农民组成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贡献分为资金和劳动力两部分。

根据合作社的章程规定,成员可以通过投资或劳动力出资来获得合作社的分红。

合作社的经济利益由所有成员共享,不按照出资额度来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优点在于可以提高农民的经济地位,促进农业现代化,增加农产品的附加值。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充分利用农民的劳动力和土地资源,提高综合效益,促进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而且,由于成员是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具有民主化和参与性质,农民可以通过大会和理事会来发表自己的意见,参与管理和决策,提高他们对自身经济利益的认知。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有利于农民的脱贫致富和农业的发展,也是促进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举措。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承担有限责任。

经营范围: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储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等服务.涉农用水服务(名称用水服务专业合作社、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设立:先看人员是否满足要求,(成员必须5人以上,农民成员80%,20人以下的可有一个企业或组织成员,20人以上的团体成员不得超过5%,组织成员要与农民合作社同类.)名称后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1、申请书(含委托书)2、全体成员签署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成员签署章程4、任职文件(法定代表人和理事,理事就是法定代表人)5、身份证明(理事长、理事、全体成员、代办人)6、农民成员的身份证明:可以是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村委或居委会的证明,国有农牧等企业的员工则由企业出具证明,可算农民,这种农民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应提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农业技术服务、农产品运输、农机服务、养殖等)。

7、出资成员签名或盖章的出资清单(用实物或知识产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等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不得以劳务、特许经营权等无法转让的财产进行出资)清单载明:姓名、出资方式(如:货币知识产权等)、出资额并分别签名,最后要有出资总额8、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载明姓名、证件号、住所、成员身份)9、场所10、名称(某某专业合作社)涉农用水的企业*用水服务专业合作社*灌溉服务专业合作社11、场所使用承诺书、登记表、名称预核准表变更1、申请书(含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2、成员大会作出的变更决议3、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法人签字盖章)4、场所变更\经营范围\出资总额或出资情况变更(出资成员和法人代表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法定代表(新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信息、身份证明)\理事\名称\成员(成员名单和身份证以及成员出资清单、章程修正案,新成员满足农合设要求)成员变更是备案不需要修改执照,不要提交执照正副本5、正副本注销: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由成员推举清算组,逾期,由成员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立10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60日内登报,清算结束办理注销1、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先办理备案(材料见后表)2、查询有无分支,有分支,先注销分支,提交注销通知3、申请书(含清算组成员签署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4、成员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或人民法院文书或吊销文件5、清算组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和名单6、清算报告(全体成员签名或者法院确认)7、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复印件8、清税证明9、正副本备案①合并、分立先备案后注销最后新办备案材料1、申请表(含委托书)2、成员大会作出的解散决议3、成员大会作出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说明4、正副本②增设或注销分支要备案备案材料1、申请表(含委托书)2、增设分支的执照复印件,注销要注销通知3 成员名单4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分支机构设立(名称和经营范围隶属于农合社)1、申请表(含委托书)2、身份证(代办人、负责人)3、农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4、经营场所5、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文件10、场所使用承诺书、登记表、名称预核准表分支机构变更1、申请书(含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2、全体成员签署的变更决议书3、场所变更\经营范围\负责人\名称(名称和经营范围隶属于农合社)4、正副本分支机构注销:1、申请书(含清算组成员签署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2、清税证明3、正副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广西稻海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一章名称与住所第一条本社名称:广西稻海农民专业合作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06.06.24•【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的说明2006年6月2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安排,由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牵头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起草工作。

2003年12月起,农委组织中央有关部门、一些专家学者,着手起草工作。

经过多次基层调研、反复研讨,在总结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借鉴国外有关合作社立法和发展的经验,先后多次征求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级人大农委和一些院校、专家学者的意见,并认真研究了本届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相关议案,征求了这些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农委还4次召开全体会议研究、审议起草工作。

经过反复论证、多次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2006年3月1日农委第十五次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草案。

现对草案说明如下。

一、关于本法的立法必要性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

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党和国家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出现,就为其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也为支持其发展,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部门及岗位人员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部门及岗位人员职责

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部门及岗位人员职责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营农业生产、实施农业技术、拓展农业市场的组织形式。

合作社的各部门及岗位人员承担着不同的职责和任务,共同推动农业的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

下面我为你介绍一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部门及岗位人员职责。

一、管理层部门1.合作社理事会合作社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各成员单位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方向、目标和政策,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工作,决定重大事务并承担最高决策权。

2.合作社主任合作社主任是合作社的执行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制定和实施合作社的经营计划,推动合作社的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

3.财务部财务部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制定合作社的财务预算、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确保合作社的资金安全和经济效益。

二、生产管理部门1.农业技术部农业技术部负责提供农业种植和养殖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组织农田的耕作管理、农作物的种植和养殖动物的饲养,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和高效。

2.供应部供应部负责合作社的物资采购和供应工作,包括农业生产所需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物资的采购和分发,以及农户的农机具维修和服务保障。

三、市场营销部门1.销售部销售部负责农产品的市场营销工作,包括产品的销售渠道开拓和销售策划、销售业绩的分析和评估等,确保农产品的销售市场和渠道畅通。

2.市场调研部市场调研部负责进行农产品市场的调研和分析,为合作社提供市场信息和市场情报,为农民提供市场导向的生产指导,帮助合作社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农产品的附加值。

四、服务支持部门1.培训部培训部负责组织和承办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和管理知识培训,提供农民专业化生产和管理的培训课程和学习资源,提高农民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2.宣传部宣传部负责合作社形象的宣传和市场推广工作,包括制作宣传资料和推广材料,举办展览和活动,提高合作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吸引更多农民参与。

以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部门及岗位人员的职责简要介绍。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2 0 1 3年 3月
Mi l l " . 2 0 1 3
论农 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
左云鹤
(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吉林 长春 1 3 3 0 0 0 )
【 摘 要】 随着我 国 侬 民专业合作社{ ; 的颁 布实施 ,农 民专业合作社作 为新 兴市场 主体 正在快速
发展 。法律上如何界定它 的性质 ,学者们 观点不一 。本文认为 ,我国的农 民 专 业合作社在法 律上是


【 收稿 日期】 2 0 1 2 - 1 2 - 1 9
【 作者简介】 左云鹤 ( 1 9 8 5 - ) ,女,吉林梅河口 人,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助教 , 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1 3・
院 、慈善组 织等 。 中间法人是 指既 非 以营利 为 目的又非 以公益 为 目的 的法人 ,如 中国律 师协会 。 在 此 有必要 界定 营利 与非 营利 的具 体含 义 。对 于 营利性 ,比较代表 性 的学 说 为 “ 应 视社 团之 目的事 业 而定 ,如其 目的事业性质为经济行为 ,即为营利者 。有谓不仅须 目的事业性质上为经济行为 , 且须分配其
第3 2 卷第 2 期
V0 l - 3 2 No . 2
长 春师 范学 院学报 ( 人 文社会 科学 版 )
J o u na r l o f C h a n g e h u n N o r m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 H u ma n i t i e s nd a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所得之利益与各社员 ,始为营利者 。 ”[ 5 1 “ 营利法人须 以营利为 目的 ,谓非 以法人本身享受财产利益 为 目 的 ,而系使其社员享受财产上之利益为 目的。 ”[ 回 认定营利性的标准在于须有促使成员享受财产上利益的事 实 ,即营利性法人 的最终 目的是为了成员财产上的利益。非营利的界定 , “ 非营利组织系专以从事非营利 目的事业 ,不 以无 目的的累积结余 ,不给予原创立人 、组织成员或特定人特殊利益而成立的公益社团或财 团法人 ,或者依法成立办理政府指定事项之组织或团体。 ”吲E 营利法人 的目的是为 了公益而非 自身成员的 利益 ,并且组织 的盈余不向成员分配。 三 、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法律性 质分析 ( 一)法人分类不存在合作社法人 合作社法人不属于传统法人分类 中的类型。通过前文阐述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私法人分为社团 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又分为营利法人 、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这其中并无合作社法人 。所 以认为我 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合作社法人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 -)中间法人说判定标准不正确 中间法人说承认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外是 以营利为 目的 , 但转而又论到 “ 其对内,合作社对社员来说是 不 以营利为 目的的” ,进而得出结论—— “ 合作社是一种介于营利性组织与公益性组织之间的中间性组织 。 ” 这种阐述是不正确的。因为判断一个法人是营利法人与否的标准在于该法人对外是不是以营利为 目的 ,并 且是否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 。所以,本文认为 ,提 出 “ 中间法人说”这种对外营利、对内不营利的判断标 准本身就是错误的。对于公司法人而言 ,它对外追求利润最大化 ,对 内即对其出资人也不是以营利为 目的 的 ,而是将出资人投入到公司的资金进行运作 ,取得最大的效益 ,并将所盈利分配给出资人。若依 中间法 ’人 的判断标准,我国的公司法人亦属于中间法人了。 ( 三)合作社是营利法人 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企业法人。嘲 企业法人是指以营利为 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 活动的法人。企业法人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第一 ,以营利为 目的。营利包含三方面的含义,一是依法营业 。 《 民法通则》第 4 2 条规定 : “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二是具有连续营业的特点 。 三是以将其所获利润分配给出资者为目的。第二,有独立的财产。第三,依核准登记程序成立法人。 本文认为我国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法人的三个特征都是符合的。第一 , 侬 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 2 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 “ 经济组织” ,经济组织就以营利为 目的。第二 ,农民专业合作社有 自己独 立的财产。第三 ,我国的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依据核准登记程序成立的法人。因此合作社法人是营利法人 , 而不 是 中间法人 。 其实理解合作社法人为营利法人的最大障碍在于农 民合作社的办社原则之一 : “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 谋求全体成员的共 同利益 。 ”很多学者只看到前面半旬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就认定合作社 ( 农 民专业合 作社)成立的 目的是为社员 ( 农民)提供服务的 ,从而否定 了合作社的营利性。我们应该把这句话读完 , 后半句是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我们抽 出句子 主要成分即 “ 谋求利益” ,可见合作社是谋求利益的 , 是 以营利 为 目的的 。 本文认为 ,以服务成员为宗 旨,体现了农民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区别。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资 合与劳合相结合 的企业形式。 ( 侬 民专业合作社{ ; 第l 8 条规定 :社员入社需要按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 这体现了资合性 ; ( 侬 民专业合作社法》第 2 条规定 : “ 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 , 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 、利用者 ,自愿联合 、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 济组织” 。农 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成立 的,说明入社农户依然各 自独立地完成农 业生产 ,这是劳合的体现。正是 因为农 民专业合作社 的劳合性 , 社员各 自 独立地进行农业生产 ,才需要合 作社为其社员提供服务 。其服务包括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种服务。服务成员的宗 旨,对合作社 具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概论(一)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事业●1、什么是合作社?●根据国际合作社联盟1995年的重新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起来,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需求的自治组织。

●其特点是:(1)合作社是企业化动作。

(2)合作社是社员之间的联合。

(3)合作的目标是谋求满足社员群众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需求。

●合作社实际上是这样一种组织:农户自主生产,生产的产品委托合作社加工、销售,加工、销售产生的利润按社员出售额公平地返还给社员。

●2、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3、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内容是什么?●“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信息、生产资料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等服务”。

(二)合作社的作用●合作社是发展农业生产,促进农村社会进步和农民持续增收的一条有效途径。

●从国外的实践情况看,目前,农业发达的国家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合作社,有的农户分别参加几个专业合作社。

有些发展中国家参加合作社的农户达到全国农户的1/3甚至1/2。

●在美国,由合作社加工的农产品占总量的80%,供应的化肥、石油占40%以上。

法国农业合作社年收购额占全国粮油的75%,猪肉生产占89%,饮用葡萄酒占60%。

荷兰农业合作社奶制品市场占有率为83%,园艺花卉为70%,水果蔬菜为57%。

哪个国家农业合作社发达,哪个国家农产品竞争能力就强。

●从国内的情况看,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可以享受到合作社为他们带来的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在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扩大生产规模,增加收入上得到明显好处。

从一些办得好的合作社看,仅出卖农产品,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就比没有参加合作社的农民增收20%—3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和成员的有限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和成员的有限责任

普法园地m2018年第8期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和成员的有限责任■文/邵兴全t社会生活中,人们组织经济活动的载体多种多样, 4±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其中之一。

这种组织形式主 要面向农民,其成立的目的主要是提高家庭经营抵御自 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实现农民一家一户小规模的 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

因此,从功能上分 析,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融经济功能与社会功能于一体 的组织,其通过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 用,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 关服务,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以改变农民在市场中 的弱势地位。

同时,在乡村振兴的背景下,通过农民专 业合作社将农民组织起来,也可以为我国乡村提供可持 续发展的内生动力。

农民专业合作社既然是农民组织 经济活动的一种载体,那么就需要解决它的法律地位问 题。

各国立法普遍承认合作社的法律主体地位,赋予其 独立的法人资格。

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也专门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地位等作了明确规定。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独立法人地位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 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第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 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在《民法总则》中, 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 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和特别法人三类。

特别法人是 指具有一定公益性质或特殊目的的法人。

在此分类下, 《民法总则》第一百条规定,“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 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可见,在《民法 总则》的法人分类中,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归属于特别法 人中的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此次修订《农民 专业合作社法》,在坚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法人地位 的同时,特别针对实践中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 营中遇到一些不平等的待遇(如在向公司投资、获得银 行贷款、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以及其产品进入超市销售等 方面存在诸多限制)进行了研究。

农村合作社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上发挥的作用申论

农村合作社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上发挥的作用申论

农村合作社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上发挥的作用申论一、概述农村合作社作为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已经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农村合作社的成立和运营可以促进农村资源的有效整合、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并同时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农村合作社在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上的作用进行综合评估和探讨。

二、农村合作社的定义和类型农村合作社是指由农民自愿组成、经济上互助合作的法人组织。

它可以以农民的土地、劳动力、资金等作为基础,开展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农业经营活动。

根据经营范围和业务性质的不同,农村合作社可细分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生产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等多种类型。

三、农村合作社的作用1. 促进农村资源的有效整合农村合作社的成立为农民提供了一个集中利用农村资源的平台。

通过合作社的组织,农民可以更好地利用土地、劳动力等资源进行农业生产,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和效益,进而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合作社可以通过统一采购农药、化肥等农资,实现规模效应,减少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还可以通过共同出资购买农业机械设备和技术服务,提升农业生产水平和质量。

2. 提高生产效率农村合作社的运营模式通常具有一定的规模效应和专业化程度,能够有效整合农户的资源,并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组织农民进行集中采购、集中加工和集中销售,减少农产品的溢价和损耗,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合作社还可以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培训农民和提供技术指导等方式,提升农民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生产效率。

3. 增加农民收入由于农村合作社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附加值,并通过集中销售和开拓更广阔的市场渠道,从而使农产品的价格更有竞争力,农民的收入也相应增加。

农村合作社还可以通过合理分配利润和参与农产品价格的决策等方式,使农民分享到农村合作社发展所带来的经济效益,推动农村贫困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

4. 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升级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农村合作社的建立和运营可以引导和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

[最新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最新知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既不同于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有以下几个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体,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3)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以及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具体问题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税务登记时登记类型和生产经营方式咋填?根据国统办文件:在工商登记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登记类型为其他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有哪些类型?(1) 按照组织结构划分为: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和专业联合社、专业联合会两类。

(2) 按照经营产业划分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服务等不同产业的专业合作组织。

(3) 按照服务内容划分为:产加销综合服务、加工服务为主、仓储服务为主、运销服务为主、技术信息服务等不同服务内容的专业合作组织。

(4) 按照登记注册部门划分为: 已登记注册( 工商、民政部门) 和未登记注册的。

(5) 按照设立人身份划分为:农民、企业、农技服务组织及农技人员、基层供销社、基层科学技术协会、其他。

法定代表人信息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信息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信息(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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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电话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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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第三十一条规定:“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合作社相关法律整理

合作社相关法律整理

关于引入合作社模式的法律意见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于2014年2月19日修改)一、合作社经营模式(一)合作社的性质:1、合作社是独立法人,以其自有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其自有财产主要来源于成员出资。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法》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社法》第四条)2、合作社属性为企业,具有盈利性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企业(机构)类型代码为9100,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为其他企业,企业登记注册代码为190……农民专业合作社无论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时,还是进行税务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均将其登记为“其他企业”,作为企业对待,农民专业合作社明显属于企业。

综上,不论从法律属性上看还是从有关行政机关实际操作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属于企业无疑。

”((2015)合高新刑初字第00165号戚某伪造企业印章案刑事判决书)3、合作社并非合伙企业。

两者主要区别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作社的成员仅在出资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且只有当成员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才能被要求直接对外承担责任。

“关于本案的法律关系如何定性问题。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五人共同设立亳州市谯城区联盟农民专业合作社,并经工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故本案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上诉人关于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上诉理由依法不成立。

农业合作社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1

农业合作社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1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合作社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体制后,新出现的一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这种组织既不同于以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法人、也不同于社会团体法人,更不是个人合伙或者合伙企业,而是一种全新的经济组织形态。

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这类组织是否可以获得法人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导致他们无法进行法人登记,给其生产经营活动和权益保障带来诸多问题。

同时,由于没有基本的法律规范,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10月31日审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赋予我国拥有2300多万成员的15万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以法人地位。

这部法律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包括哪些本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这一调整对象体现四个特点:主要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组成;体现成员经济参与和实现某种经济目的;围绕某类农产品或者某类服务而组织起来;是遵循合作社的一般原则而成立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本法的调整范围不包括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村委会)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不包括社会团体法人类型的农民合作组织,如只从事专业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活动,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和农产品行业协会。

规定一系列财产权制度完善的财产权制度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

为维护农民成员的合法权益,本法规定了一系列财产权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经济组织承担责任;———成员资格终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其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民法典 法人类型

民法典 法人类型

民法典法人类型民法典是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其中规定了各种法人类型。

法人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组织或者机构,具有权利和义务能力,可以作为独立主体从事各种法律行为。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人类型。

一、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是指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不同形式的企业。

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营管理权,可以承担债务和享有权益。

二、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依法设立的、以公益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事业单位法人主要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事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财产。

三、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由自愿结合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法律设立的、以促进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的法人组织。

社会团体法人包括行业协会、专业团体、非营利组织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自主管理权。

四、基金会法人基金会法人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以一定财产为基础,为追求公益目的而设立的法人组织。

基金会法人主要从事慈善、教育、科学研究等公益事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财产。

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企业法人是指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或者法人按照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的法人组织。

合伙企业法人可以是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等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财产。

六、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是指由自愿结合的农民依法设立,以互利互助、共同经营为宗旨,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民成员享有共同利益。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法人类型,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和目的,法人在民法典中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权益。

法人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要贡献。

在进行经济活动时,法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维护各方利益。

同时,法人也享有独立的权益,可以与其他主体进行合同、诉讼等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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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 吸引 了前后无 数 的劳动者 自愿 联合起 来 , 采取 这种合 作社 的组 织 形式 , 用此 经 济组 织所 经营 的业 务, 决他 个人 力 量不 能解 利 解 决, 能解 决而 极 不经 济 的业 务 , 或 以达 到 自身生 产或 生 活条 件的
的营 利性法 人 的“ 以创造 丰 厚利润 , 实现 股 东利益 最大化 为 目标” 的 原则 , 从而 使其 同企 业法 人等 营利 性法 人 区别 开来 。 ( ) 民专 业合作 社成 员的权 利设 置 二 农
2农 民专业 合 作社 的盈 余分 配机 制 .
农 民专 业 合作 社 成员 并非 和公 司等 法人 的 股东 一样 按持 股 比例或 出 资 比例 分配 利润 , 是强 调“ 而 盈余 主要 按照 成 员与农 民
要 是 因为 理论 界对 法人 营利 性 界定 的标 准 不统 一 。我 国大 陆 民 专 业合 作社 的交 易量 ( 比例 返还 ” 因为 盈余 是合 作社 在与 成 额) , 法 学者通 说认 为“ 利性” 包括 两个 层面 : 营 应 一是 社团组 织本 身从 员 的交 易 中发生 的 , 合作 社 在为成 员服 务 的过程 中 , 是 向成员 多 事 经济 活动 , 以追 求利 润 为 目的; 二是 作 为社 团之 盈余 要分 配于 收 取 了费 用或 少支 付 了款 项 ,以便 保证 合作 社 正常运 行 而产 生 其 社 员, [ H 社员 要追 求其 投 资收益 的最 大化 。 J

的, 盈 余非 利润 。 因此 , 作社 盈 余的 分配应 当按 照 其产 生的 此 合

我 国农 民专业 合 作社 不属 于营 利性 法 人
来源、 途径 进 行分 配 , 即将在 合 作社经 营过 程 中多收 取 成员 的再 按 照 收取 的 比例 交 易额分 摊给 成 员。 外 , 此 盈余 返还 后 的剩余 部 分 以“ 员账户 中记 载的 出资额 和公积 金份 额 以及本社 接受 国家 成 比例 分配给本 社 成员 , 有助 于保 证合 作社 为 成员 服务 的宗 旨 , 这
L g l y t m dS c t e a se An o i y S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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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月 上 11 己 ( ) 33
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法 人 类 型
张 媛
摘 要 我 国 《 民专业合 作 社 法》 农 确立 了农 民 专业合 作社 为 法人 , 并没 有 明确 其为何 种 类型 的 法人 。本文 通过 考察 分 但
析农 民 专业合 作社 的 特点发 现 其 不属 于营 利性 法人 , 又 不同于 非营 利性 法人 中的公 益 性 法人 , 为应 将 农 民专业合 作社 但 认
视 为一种 非典 型 的非 营利性 法人 , 并建议 在 未来 的合 作社 法修 订 过程 中应 全 面准确 地揭 示 其法人 类 型 。 关键 词 农 民专业 合作 社 营 利性 法人 公 益性 法人 非营 利性 法人
决” 的原 则 , 这种 原则 下 公司 倾 向于代 表 出资额较 大 的大股 东 在
的利益 。
与 一般 的 企业 法人 有本质 区 别 , 因此 不 属于 营利 性法 人 , 其与 但
公益性 法人 也 不同 , 于是 将其 定位 为 中间状 态 性质 的法 人 。 之所 以出现 诸 多争议 , 了对农 民专业 合作 社的 本质 认识 不 同外 , 除 主
( ) 民专 业合作 社 的 交 易活 动性质 三 衣 1 . 与成 员交 易的 内部活 动
止 专业合 作社 的设 立 目的 一 农
我 国 《 民专 业合作 社法 》 3 强调 合作社 “ 农 第 条 以服务成 员为 业 合作社 的主 要 目的不在 于营取 利润 , 而在 于为 其社 员提供 经济
合 行动追 求 社 员的共 同利 益 。 是农 民专业 社 的这 种服 务原 则 , 正
宗 旨, 求全 体成员 的共 同利益 ” 谋 为主 要原 则之一 , 即我 国农 民专 财政 直接 补助 和他人 捐赠 形成 的财产 平均量 化到 成 员的份额 ” 按 方 面 的服务 , 帮助 社员 解决 其经 济方 面 的 问题 , 以通 过 共 同或联 在 为成 员谋 求利 益 的同时 , 更追求成 员 之 间的公 平收 益 , 它 以防
文章 编号 : 0 90 9 (0 o 1 -7 . 10 —5 2 2 1 )22 90 2 中 图分类 号 : 9 2 9 D 2. 2 文 献标 识码 : A
随着 《 民专 业合 作社法 》 出台 , 国 已经正 式确立 了农 民 作 社 交易量 ( 较 大 的成员 享有 附』 表 决权 , 同时 规定 了附加 农 的 我 额) J u 但 专业 合作 社 的 “ 法人 身份 ” 。但是 ,对于 它具 体属 于 何种法 人类 表 决权 总票 数“ 得超 过本社 成员基 本表 决权 总票数 的百分 之二 不 型, 至今 也 无法 可循 , 论界更 是众 说纷 纭 。其 中代表 性 的主 要 十 ” 有利 于 使农 民专业 合 作社 处于 农 民成 员的控 制之 下 。而公 理 , 有 两种 观点 , 一种观 点 认为现 实中农 民专 业合 作社 以满足 社 员的 质, 并且 正朝 着企业 化 发展 , 当定 义为 营利性 法人 : 应 另外 一种 观 点认为 , 民专业 合作社 是一 种互助 性组 织, 农 以对 内服务 为宗 旨, 司等 营利 性组 织 以创造 利润 , 实现 股东 利益 最大 化为 目标 , 因此 经 济 利益 为 目标并 且 参与 市场 营利 性 活动 ,具 有企 业 的部 分性 其 股 东在 行使 权利 时主 要 实行 “ 积投票 制 ” 体现 了“ 累 , 资本 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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