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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规象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规象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规象的通告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的通告(1995年8月11日)为查禁取缔卖淫嫖娼等社会丑恶现象,严惩组织、从事此类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净化社会风气,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特通告如下:一、严禁卖淫嫖娼。

严禁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和雇佣、诱使服务人员进行色情陪待活动。

二、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而发生卖淫嫖娼和色情陪待活动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仍不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及参与卖淫嫖娼的违法犯罪分子,分别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青岛市收容教育卖淫嫖娼人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对卖淫嫖娼人员一律强制进行性病检查。

四、严禁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传播、贩卖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和《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六、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山东省禁止赌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并没收赌资、赌具和赌博所得。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4日青岛市支持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为促进全市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海洋产业体系,助力引领型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动海洋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一)支持现代渔业发展。

1 对承担保种任务的水产类种质资源库(场、原种场),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保种单位的,每年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对主导或自主选育的水产新品种(配套系)通过国家审定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水产良种场的我市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我市在全国种业细分领域排前3名或经中国种业领域协会信用评价3A级及以上,具有育种原创性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连续2年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领军型现代种业企业,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

(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2 对我市新引进的,拥有远洋渔船达到5000总吨以上、具备远洋渔业资格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对我市远洋渔船更新改造的,按照改造费用的20%给予补助,视船型最高补助500万元。

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自捕运回青岛的超低温金枪鱼,给予每吨1000元的运输费用补助(具体数据以青岛海关报关单为准)。

对我市企业建设并经国家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在中央财政给予奖补的基础上,再给予每个最高3000万元补助。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1. 引言本文档旨在制定青岛市处置公共场所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

2. 背景突发事件的发生对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巨大的影响。

作为政府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需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对能力,以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3. 目标•建立一个科学、高效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理。

•提高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应急反应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保障公众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4. 预案内容4.1 预案编制基础本预案编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基础,融合青岛市特定的地理、气候等因素,确保针对本地特色和情况的有效应对措施。

4.2 应急响应级别根据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突发事件划分为不同的应急响应级别,分别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流程。

•一级响应:对极其重大、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迅速组织全市力量进行紧急处置。

•二级响应:对重大、危害较大的突发事件,启动次高级别应急响应,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协同工作,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三级响应:对影响一定范围、危害较小的突发事件,启动次低级别应急响应,组织相关部门合作,快速应对和控制。

4.3 应急响应流程本预案明确了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流程和各级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进行快速、协调和有序的应对。

1.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2.各级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按照预案要求迅速组织会商,分析事件情况和影响范围。

3.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明确各部门的具体任务和行动计划。

4.联动协调相关部门,迅速调集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进行紧急处置工作。

5.各级政府机关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事件信息的发布和解读,实现及时准确的信息沟通和公众引导。

6.事件结束后,组织对处置工作的评估和整理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和完善应急预案。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24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04•【字号】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305号•【施行日期】2024.06.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1991年9月7日青政发〔1991〕211号公布根据1998年8月2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行政处罚等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4年6月4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公有房产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房产所有权单位可以将自管房产的所有权交归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限于在市南、市北、李沧区的公有房产)或者区(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市直管国有房产和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前款规定管理的房产,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市房产经营公司依法经营。

房产所有权单位自管的房产,可以委托市房产经营公司或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房产经营单位经营。

第四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租赁、买卖公有房产或利用公有房产牟取非法利益。

第五条《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是指,依法建设的房屋和附属于房屋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办法》及本细则所称房产所有权单位是指,依法拥有经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发证房产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

《办法》及本细则所指房产经营单位是指,经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资质合格并按国家规定办理法人登记的从事房产出租、买卖与经营活动的单位(不含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单位)。

第二章产权和产籍管理第六条公有房产实行所有权(以下简称产权)登记发证制度。

公有房产产权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7•【字号】青政办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17日青岛市促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15条政策为促进青岛航运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资源集聚能力、培育产业发展生态,增强航运贸易金融耦合联动效应,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航运企业落户发展。

对我市新引进或在我市新设立并实际经营一年以上的独立法人船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在青岛港口完成外贸集装箱装卸量分别超过10万标准箱、20万标准箱和50万标准箱,或完成内贸集装箱装卸量分别超过50万标准箱、100万标准箱和200万标准箱的,分档奖励200万元、400万元和800万元。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二、支持发展重点现代航运服务业。

对具有相关资质的我市国际船舶管理企业、国际船舶检验机构和船舶交易服务机构,按照其年度管理国际船舶吨位、检验国际船舶数量和交易船舶成交价格给予一定比例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且不超过其地方贡献。

(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青岛海事局、市财政局)三、鼓励新增海运航线。

对我市注册船公司新开通青岛面向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班轮直航航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在青岛港口集装箱年度装卸量超过1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对我市注册船公司新开通青岛面向海南、广东、福建、北部湾、渤海湾的内贸航线和外贸内支线并稳定运营一年以上,在青岛港口集装箱年度装卸量超过2万标准箱的,分档给予最高300万元/航线的一次性奖励。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1•【字号】•【施行日期】2023.10.11•【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批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你局《关于呈请批复〈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的请示》(青自然资规呈〔2023〕1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青岛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二、《规划》对全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合力攻坚低效用地盘活利用。

各区(市)政府要依据《规划》,高质量编制低效片区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系统谋划、有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各项工作,全面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低效用地再开发的相关配套政策,抓好《规划》落地实施。

三、各区(市)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以我市入选全国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城市为契机,重点从规划统筹、收储支撑、政策激励、基础保障4个方面探索创新政策举措,逐步建立健全要素联动的低效用地再开发机制。

在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公共利益优先,统筹居住、产业、公服等项目协同布局,确保公益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同步规划、优先建设,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要优化产业用地空间布局,鼓励低效空间复合利用,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保障产业项目空间需求和实体经济振兴发展。

四、你局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规划》实施保障工作,将《规划》纳入我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体系,进行动态更新维护。

要做好《规划》印发和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1日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网上咨询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青岛市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青岛市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青岛市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5•【字号】青政办字〔2023〕83号•【施行日期】2023.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青岛市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8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关于推动青岛市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5日关于推动青岛市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全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推进会精神,推进全市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旅游住宿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丰富产品供给,构建完善旅游接待体系(一)持续引进高端品牌酒店。

支持各区(市)引入国际、国内高端品牌酒店,2025年年底前,完成10个以上高端品牌酒店引进项目。

鼓励高端品牌酒店积极参与“好客山东精品酒店”评定工作,2025年年底前,至少打造5家好客山东精品酒店。

(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二)不断壮大星级饭店规模。

支持没有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区(市)实现零的突破。

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通过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2025年年底前,全市星级旅游饭店总量达100家以上,五星级旅游饭店达15家以上,四星级旅游饭店达25家以上。

(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三)持续打造精品旅游民宿。

支持本土特色旅游民宿通过品牌输出、连锁经营等方式做优做精。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4•【字号】青办发[2003]011号•【施行日期】2003.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办发[2003]011号)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四日青岛市事业单位人员聘用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维护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用人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登记的全市各级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正式工人和劳动合同制工人及新进人员)。

其中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聘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及聘用人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订立聘用合同,确立双方的聘用关系,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实行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力求适才适岗,调动和发挥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条青岛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市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聘用制实施的综合指导和监督管理;区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事业单位聘用制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青政字〔2017〕59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复议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政字〔2017〕5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5日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青岛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作为市级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青岛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成立的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以下简称复议应诉工作),研究制定有关行政复议工作重大决策、重大制度的议事协调机构。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开展工作。

第四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履行下列职责:(一)统一受理、审理向市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二)办理行政应诉、被复议、行政赔偿事项;(三)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全市复议应诉工作;(四)统计分析复议应诉案件情况;(五)对复议应诉人员进行培训和资格管理;(六)受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托向市政府报告工作;(七)办理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配备与复议应诉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复议应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8.02•【字号】青政办字〔2024〕32号•【施行日期】2024.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3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8月2日青岛市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研发投入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对山东、对青岛工作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部署,充分激发各类创新主体和社会力量投入创新的积极性,推进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科技强市,制定如下政策。

一、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强化企业研发投入主体地位,分类别合理设置关键技术攻关及产业化示范类研发项目对企业联动投入要求。

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对符合规定的企业,按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基础研究投入可按2倍计入)。

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含)-5000万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30%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5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150万元;研发投入在5000万元(含)-1亿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20%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3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研发投入在1亿元(含)-10亿元之间,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15%及以上的企业,对增量排名前20位的按不超过新增额的10%给予奖补,单个企业最高奖补200万元;对研发投入10亿元(含)以上,且研发投入经费较上年度增长8%及以上的企业,单个企业一次性给予500万元奖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青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已经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纲要》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重要指示要求,以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度融入新发展格局为引领,系统总结了“十三五”时期青岛取得的巨大成就,全面阐述了“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举措,擘画了2035年发展宏伟蓝图,符合青岛实际,是全市人民共同奋斗的行动纲领。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纲要》精神,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好《纲要》,为顺利完成《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基本建成开放、现代、活力、时尚的国际大都市而努力奋斗。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18日目录第一章更高水平“搞活一座城”开启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新征程第一节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第二节新发展阶段面临新机遇新挑战第三节“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指导思想第四节“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基本原则第五节2035年远景目标第六节“十四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第二章增强国际门户枢纽功能构建新发展格局战略节点第一节打造国内大循环的重要支点第二节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战略链接第三节打造“一带一路”国际合作新平台第四节建设全球海洋中心城市第三章增强科技创新策源功能建设长江以北地区重要的国家科技创新基地第一节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第二节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第三节建设人才荟萃的青春之岛第四节建设活力迸发的创业之城第五节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第四章增强高端产业引领功能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第一节推进产业经济地理重塑和组织方式变革第二节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集群第三节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第四节建设国家级服务经济中心第五章发挥数字牵引作用推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第一节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第二节建设数字经济新高地第三节建设高效协同的数字政府第四节建设智慧互联的数字社会第六章昂起山东半岛城市群龙头建设高能级湾区大都市第一节共建山东半岛城市群第二节优化市域城镇发展总体格局第三节提升城市品质第四节构筑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体系第七章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先行区第一节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第二节实施乡村建设行动第三节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第四节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第八章促进人的现代化构建适配城市功能的人口发展格局第一节实施更加积极的人口集聚策略第二节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第三节加强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第四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第九章持续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山海城共融的美丽青岛第一节系统修复和保护自然生态第二节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第三节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第十章增强文化软实力彰显多彩包容的人文时尚魅力第一节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第二节增强城市文化影响力第三节提升公共文化服务水平第四节发展时尚文化产业第十一章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推进社会共建共治共享第一节完善公共服务体系第二节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第三节显著提高居民收入第四节健全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第五节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第十二章增强安全发展能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青岛第一节加强国家安全保障能力建设第二节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第三节强化经济发展安全保障第四节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第五节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第十三章深化市场化改革塑造高效青岛制度新优势第一节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第二节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第三节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第四节深化财税金融改革第五节推进国家级新区改革创新第十四章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凝心聚力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而奋斗第一节提高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第二节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市第三节广泛凝聚开拓奋进合力第四节健全规划制定和落实机制从2021年开始,我国进入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新发展阶段。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李沧区青岛北站及周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李沧区青岛北站及周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李沧区青岛北站及周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施行日期】2022.11.17•【效力等级】地方行政许可批复•【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李沧区青岛北站及周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李沧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申请批复李沧区青岛北站及周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请示》(青李沧政呈〔2022〕42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李沧区青岛北站及周边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用地范围为东至重庆中路、南至李村河、西至胶州湾海岸线、北至金水路,总用地面积1047公顷。

二、按照城市更新规划要求,发挥区域优势,突出特色产业,北站核心区、北站西片区和永平路片区联动发展,打造青岛创新创业集聚区。

北站核心区在保障青岛北站交通枢纽功能前提下,形成站城融合区和城市门户,并为城市未来发展预留空间;北站西片区充分发挥滨海区位优势,形成智慧城市运营区;永平路片区结合沧口机场搬迁,启动晓翁片区旧村改造及机场搬迁后产业策划、规划研究,改善环境品质和城市功能。

三、加强环境资源保护和管控。

优化提升城区环境品质,片区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130公顷以上,加快滨海岸线绿地公园、北站东西广场公园绿地、胶济铁路公园建设,尽快启动李村河下游河道整理和修复。

保护和利用好明真观、原国棉六厂等不可移动文物和工业遗产。

矢量控制胶州湾保护控制线。

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四、深化完善交通等专项规划。

做好与周边控规片区城市道路合理顺接。

规划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272公顷以上,道路网密度8 0公里/平方公里以上。

优先开展北站核心区长途汽车站、旅游集散中心、出租车停车场等公共交通设施建设。

加快实施安顺路、振华路下穿工程并做好地上地下交通科学有效衔接。

完善公共交通体系,充分利用既有轨道交通的有利条件,坚持公交优先、绿色出行,实施慢行交通系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青政办字〔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24〕11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日青岛市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决策部署,加强统筹谋划,落实主体责任,持续完善网络,提高设施能力,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更好满足人民群众购置和使用新能源汽车需要,助力推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转型与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建设。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科学布局。

坚持应建尽建、均衡合理,统筹交通、市政、电力、土地等公共资源,科学规划建设规模、网络结构、布局功能和发展模式。

因地制宜、适度超前。

结合电动汽车发展趋势,适度超前安排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分类有序推动公共领域、专用领域、居民社区充换电设施发展,更好满足不同领域、不同场景充换电需求。

市场主导、创新融合。

加强政策引导,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效激发市场活力。

发挥创新第一动力作用,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融合化发展水平。

规范管理、安全便捷。

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强化质量安全、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着力提高可靠性和风险防范水平,不断提高充电服务的经济性和便捷性。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青岛2030”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青岛2030”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青岛2030”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健康青岛2030”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管委,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现将《“健康青岛2030”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3日“健康青岛2030”行动方案健康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标志,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追求。

建设健康青岛是事关全市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率先走在前列的重大战略任务。

为贯彻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山东2030”规划纲要》,全力推进健康青岛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战略(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深入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落实好“创新+三个更加”目标要求和“一三三五”工作思路,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营造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为主线,以“共建共享、全民健康”为战略主题,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加快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参与的大健康格局,全方位、全周期维护和保障人民健康,显著提升群众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显著改善健康公平,为把青岛建设得更加富有活力、更加时尚美丽、更加独具魅力,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中率先走在前列,奠定坚实的健康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率先走在前列,突出青岛特色。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6.22•【字号】青政办字〔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的通知青政办字〔2023〕36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22日青岛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证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质效,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青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青岛市人民政府本级相关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是指合法性审查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行政决策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决策包括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政府公文制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和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等。

第五条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为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发挥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预防性防范法律风险的作用,依法保障改革创新,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第七条司法行政部门作为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政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以及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相关工作。

第八条参与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合法性审查意见仅供政府决策参考使用,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章合法性初审第九条行政决策合法性初审由承办单位负责。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青政发〔2000〕98号等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14〕3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35号令),市政府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止《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保健对象医疗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9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0〕10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的通知》(青政发〔2002〕3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的通知》(青政办发〔2004〕10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和〈青岛市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5〕1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发〔2006〕3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城镇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92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建立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的通知》(青政办字〔2012〕159号)等9个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制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4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制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42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制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公文制发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0〕42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去年以来,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努力规范公文制发工作,报送的政府公文代拟稿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部门和单位的公文代拟稿仍然存在报送不及时、会签不全、体例格式不规范、有关责任人未在发文稿纸上签字或发文稿纸填写不准确等问题。

近期,市领导就公文处理工作多次作出批示,要求严格公文制发工作。

为落实市领导批示要求,根据上级公文处理工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公文制发标准,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已公开全文播发见报的;过去已有明确规定,没有新的部署要求和实质性变化;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已印发与会人员;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工作检查或要求下级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不再印发文件。

凡年度计划以外需制发的政府文件,须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并征得分管市领导同意后,再行拟文;属于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由部门发文。

二、政府公文代拟稿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

如提出新的政策、规定,应上市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并加以说明。

三、政府公文代拟稿的语言要平实、明确、简炼、精确、得体,力求意尽文止,重要决策性公文一般不超过5000字,其他公文一般不超过3000字。

四、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加强对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字母词审核把关的通知》(国办秘函〔2010〕14号)规定,代拟政府公文时一般不得使用字母词,确需使用字母词的,应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已经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汉语译名。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57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57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57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04•【字号】青政发[2004]69号•【施行日期】200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57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青政发[2004]6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一)指导思想。

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重组现有企业,创新企业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实施集团化、产业化经营,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目标要求。

承担粮食储备及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保留部分骨干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对尚未实行国资退出改制的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粮油供应零售连锁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本,争取用两年的时间通过合法途径全部退出。

妥善安置职工,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实现政府调控有力,市场放开搞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二、理顺粮食管理体制,切实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配合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搞好粮食宏观调控;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法规上来,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控,搞好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李锋等工作人员任免职务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李锋等工作人员任免职务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李锋等工作人员任免职务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2.28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李锋等工作人员任免职务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2023年2月28日,市政府决定,任命:
李锋为青岛市商务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吴法先为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张树人为青岛市崂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曲艳阳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
陈自聪挂职青岛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时间一年);
赵双龙挂职青岛市乡村振兴局副局长(时间一年)。

免去:
胡克敬的青岛国际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浮山上部区域实施封山育林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浮山上部区域实施封山育林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浮山上部区域实施封山育林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青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浮山上部区域实施封山育林的通告青政发〔2023〕12号为保育浮山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青岛市林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决定对浮山上部区域实施封山育林。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封山育林范围:高山湖以南、山海通廊以西、观澜望幽景点以北、林荫小驿以东区域,面积30778公顷。

二、封山育林期限:5年。

封山方式为全封。

三、封山育林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管理与保护并重,对封育区开展飞播造林、人工补植和森林抚育。

四、在封山育林范围设置围网、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毁坏围网、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除林木管护、抚育、科研、调查以外,未经批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封山育林区域。

五、在封山育林区域内,禁止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禁止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禁止从事采石、采沙、取土、开矿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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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文件
青政发…2004‟56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新创工业知名
品牌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加大对发展品牌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品牌战略的深入实施,培育更多的知名品牌和优势企业,打造“品牌青岛”形象,市政府决定,建立新创知名工业品牌奖励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专项奖励资金
自2004年起,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市本级与各区、市各承担50%)设立新创工业知名品牌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品牌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全国质量管理奖”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按照每种产品(不包括复评)10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不重复计奖,下同)。

(二)新获得“山东省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按照每种产品2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三)新获得“青岛市著名商标”的工业企业,由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新获得“青岛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按照每种产品10万元的标准由政府一次性给予奖励。

(四)获得上述国家、省、市级品牌的工业企业,经有关部门核实批准,企业可分别从成本中列支50万元、20万元、20万元用于奖励创品牌有功人员。

以上各项奖励以企业当年度内获得的最高一级品牌计奖,不重复奖励。

三、有关要求
上述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企业培育、品牌宣传以及奖励创品牌有功人员,不得挪作他用。

奖励的实施,由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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