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11月份学术讲座汇总[1]
《涉外法律讲座》课件
涉外法风险和应对措施
分析企业在涉外活动中会面对的种种风险,包括政 治和司法风险,和应对措施。
涉外法律的咨询和规划
如何咨询和规划企业在涉外活动中的法律合规问题, 避免法律风险。
总结与展望
涉外法律的现状和趋势
全球化持续发展,逐渐改变 了涉外法律的发展方向,未 来将出现哪些新的发展趋势。
涉外法律知识的学习和 应用建议
如何学习和应用涉外法律知 识,让其真正为企业的国际 化战略服务。
涉外法律职业发展和前 景展望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涉 外法律领域的人才需求将会 越来越大,职业发展前景广 阔。
从古代国家之间的条约到现代多边协定,涉外法律 在历史长河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涉外法律主体
国家与国际组织
国家国际交往活动以及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参 与国际事务时的法律地位与规定。
外国政府和外国公民
外国公民在本国境内的权利与义务以及与本国政 府、公民之间的相关法律关系。
国家和地方政府
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在涉外法律中的作用与职责, 涉及贸易、投资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法律规定。
3
海上事故和国际海事争端
各种与海上事故和争端相关的法律知识,
包括救援合同、船舶遇险事件等。
涉外知识产权争端及 到专利、商标、著作权、保护等。
涉外法律制度
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
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复杂的关系,包括国际条约在 内的法律适用问题。
涉外法律的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涉外法律讲座》PPT课 件
今天,我们将带您领略涉外法律的奥妙。在这个多元化、全球化的时代,掌 握涉外法律知识至关重要。我们的讲座将帮助您理解这些法律常识,避免不 必要的法律风险。
北大法治之路论坛 民法中的人 谢鸿飞
主题发言人:谢鸿飞(北大法学院硕士、社科院法学博士生)特邀评议人:孙宪忠(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江山(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兴良(北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钱明星(北大法学院教授); 刘凯湘(北大法学院教授);赵晓力(北大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生评议人:何海波(行政法博士生)、史大晓(法理硕士生)、萧瀚(民法硕士生,以下同)、肖爱华、金锦萍、赵英敏、孙卫国主持人:李富成(民法硕士生,北大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席)时间地点: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星期四)晚6:30-9:00 法学楼模拟法庭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会主办谢鸿飞:在作为现代理性机制或者说程序的典型代表之一的民法中,人是否还能找到荷尔德林所说的诗意的或者说诗性的栖居。
孙宪忠:民法上的人,是平等与自由的理性的产物。
钱明星:在我们的社会之中,民法应确立的"人"是独立的、自由的、善良的、和负责任的人。
江山:后面的人,可能是非人的人以及未来人的人,把这些自然状态中的人和自然状态中的非人变为法律中的人,可能是今后法律的一个走向。
陈兴良:在法学中是否应有法律人的概念,对法律人如何来进行分析与建构,我想这关系到将来法治实践及其理论的发展。
刘凯湘:罗马法所创立的这种人格权,是对现实经济状况的反应、概括,更是对人、对人性的反应、概括,直到现在,仍是一种无法超越的东西。
赵晓力:在中国消费者运动或者说更广义的"维权"运动中,我认为出现了这样一种独特的人的形象,以王海、邱建东以及在坐的何海波等人为代表,他们是法律观念中的弱者,但他们同时又是大众舆论和大众道德观念中的刁民。
何海波:抽象出一个世界范围内的"民法人"的形象或者一个国家之内的"法律人"的形象的努力没有多大的价值。
即使抽象出来,也是面孔模糊,告诉不了我们什么东西。
萧瀚:在民族国家的形成过程中,民法中人的形象实际上是一个非常可悲的崛起,就是人被置于牢笼中的开始,尤其他是以摧毁信仰为其主要手段和结果,从一个伦理世界滑向一个法律世界。
法学院简讯14期doc-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网
(2007年第十四期)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办公室2007年9月16日本期目录学术篇1、国际私法学者耿勇博士来我院讲学2、意大利米兰国立大学国际法专家Marco Pedrazzi教授再度来我校讲学3、赵海峰教授参加“中国空间立法与国际空间条约”研讨会4、李滨副教授参加中国比较法研究会2007学术年会并当选理事5、宋健强副教授在京发表国际刑事法院诉讼进程演讲6、宋健强副教授当选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7、法学院教师参加黑龙江省劳动仲裁学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年会午间系列法学讲座——(六)Marco Pedrazzi 教授谈“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发展与改革”(七)武汉大学李傲副教授谈“法学教育改革的新路径——诊所式法律教育”(八)孟繁旭律师谈“法律人的创业”及律师机构管理——“法律实践家精英论坛”第一讲实践篇1、法学院代表队参加首届“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竞赛”2、法学院与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签署“实习基地协议”3、法学院与孟繁旭律师事务所签署实习基地协议4、宋健强主任在京参加“国际实践教学圆桌会议”5、法学社参加黑龙江省首届社会科学普及周活动常务篇1、法学院中心组学习贯彻暑期工作会议精神2、法学院在学校暑期工作会议上介绍学科建设经验3、法学院5位老师参加欧洲问题“教师暑期进修班”4、法学院工会组织学院教师开展登山活动5、邓志刚老师参加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6、法学院举行2007级本科新生师生见面会7、法学院举行学生事务交流会8、法学院召开2007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开学典礼暨师生见面会9、法学院各年级举行“抓学风、树诚信、促和谐”主题班会学术篇国际私法学者耿勇博士来我院讲学7月28日下午,河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耿勇来我院做题为“国际私法研究的新进展”的学术讲座。
耿勇博士回顾了自己在国际私法领域研究的学术历程,着重谈到博士阶段对国际私法学科的系统梳理和对已有研究成果的反思。
随后就国家主权是否仍然构成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这一颇有争议问题,耿勇博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并做出了充分的论证。
强昌文讲座录音稿
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主持人:张绍彦(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主讲人:强昌文(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评论嘉宾:许少波(法学院教授)李强(法学博士)王方玉(法学博士)主持人:各位女士、各位先生、各位老师、同学们,晚上好。
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了安徽大学法学院的强昌文教授来给我们做一场学术讲座,他讲座的题目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特征。
强昌文教授有若干的名衔,我就不一一介绍了,强教授是研究法理、法史以及宪政等等,是在我国学界有影响力的法学家。
今天强教授要讲的题目,在座的各位肯定有所了解和自己的想法。
今天借强教授做讲座的机会,我们法学院的“华侨大学法学论坛”新的形式也开张。
借这个机会,我把法学院的“华侨大学法学论坛”游戏规则十三条给大家宣读一下。
一坛规1、“华大法学论坛”是华侨大学法学院部分教师和学生自发组织的民间学术平台,通过邀请校内外具有较高水平和影响的专家、学者讲学、研讨等方式,促进华侨大学的法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论坛不分校内外、所属单位、职称、职务、学位、学科、年龄和性别等,向全校师生开放,特别注重中青年学者和学生之间的学术交流。
2、论坛依法只从事学术演讲、学术研讨等3、论坛的宗旨是学术民主、平等、宽容。
因为是民间性的,咱们就不用法言法语了,带点江湖。
(笑声)二、主讲人1、应当遵守坛规;2、不谈非学术的内容,拒绝回答学术问题之外的提问;3、不提高自己,贬低他人,不谈涉及他人人身尤其是对他人人身不利的言论;4、主讲人的报告时间一般不超过六十分钟。
三、评论人1、遵守坛规;2、应当围绕主讲人的报告和论题进行评论,不借机在此之外阐发自己的学术观点。
3、不谈非学术的问题和言论,只针对主讲人的观点和材料进行评论,不做总体性评价。
(比方说,我们一会不允许许少波教授说:今天强教授的讲座水平很高,他今天讲座逻辑很差等等。
你说他那个观点精彩就说他那个观点精彩,他什么地方不合逻辑就说什么地方不合逻辑,不可以进行总体性的评价。
)4、不抬高自己,贬低他人,尊重主报告人的劳动,不发表针对人身特别是对主报告人以及听众人身不利的言论。
大学法学院年度学生工作总结8篇
大学法学院年度学生工作总结8篇篇1一、引言本年度,大学法学院学生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学院发展大局,紧密团结,积极投身于学习和实践活动。
在这一年里,我们历经考验、砥砺前行,收获了丰硕的成果。
现就本年度学生工作情况做如下总结。
二、工作内容概述1. 课程设置与学业进展本年度,我院围绕法学核心课程,优化了课程设置,提升了教学质量。
学生们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学术成果显著。
同时,我们组织了多次学术讲座和模拟法庭活动,增强了学生实践操作能力。
2. 实践活动与法律援助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增强了学生的社会责任意识。
参与模拟法庭竞赛和法律援助工作坊等活动,锻炼了学生的法律实务操作能力。
3. 志愿服务与社会调研鼓励并支持学生参与志愿服务和社会调研活动,了解社会动态和司法实践,促进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学生们对法律实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三、重点成果与成就1. 学术竞赛获奖本年度,我院学生在全国模拟法庭竞赛中屡获佳绩,展现了学院的教学水平和学生的学术能力。
此外,在法学论文比赛中也有多名学生获得优异成绩。
2. 法律援助成效显著通过法律援助活动,学院学生为社会提供了法律帮助和服务,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法律援助团队被评为优秀志愿服务团队。
四、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1. 学习压力较大问题面对繁重的学业压力,学院组织心理辅导讲座,帮助学生调整心态、合理规划时间。
同时,开展学习经验分享会,促进学生间交流学习方法和心得。
2. 实践活动参与度不高问题针对部分学生对实践活动不感兴趣的问题,学院加强了宣传和引导力度。
通过组织多样化的实践活动,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
同时,对积极参与实践活动的同学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自我评估与反思本年度学院学生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在课程学习方面,部分学生对理论知识掌握不够扎实;在实践活动方面,还需进一步提高参与度和实效性。
人大法学院杨教授做客华润雪花学术论坛
人大法学院杨教授做客华润雪花学术论坛12月27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前沿论坛暨华润雪花论坛”系列学术讲座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责任的新发展”在明法602报告厅举行。
讲座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杨教授主讲,由法学院石老师主持。
我院朱老师担任本次讲座的评议人。
同时,多次做客论坛、在公司并购实务界享有盛誉的华润雪花啤酒(中国)有限公司法律部总经理张律师也携该公司法务部多名代表出席了本次论坛。
讲座开始前,主持人对到场嘉宾进了简短的介绍,同时对到场同学的积极参与表示欢迎,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拉开帷幕。
首先,新教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一般情况进行了介绍。
杨立新教授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从开始着手到最后修改完成大致经历了2年的时间,虽然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但却没有像合同法或物权法那样受到社会上的广泛重视,主要原因在于经营者对其重视不够。
杨立新教授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固然是保护消费者的法律,但是在保护消费者之时也不应伤害到经营者,因此要保持利益关系平衡,如果对消费者过度保护,导致经营者退出市场,则消费者的可选择空间变小,实际遭受不利的还是消费者。
接着,杨立新教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经营者的民事责任进行了阐释。
首先就消费者的定义,他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修改之后对消费者的定义没有改变,这一定义略显狭窄。
杨立新教授又谈到机关食堂等团体是否能成为消费者,对于此问题,杨立新教授提出消费团体这一新概念,他认为消费团体可以享有部分消费者权利。
随后,杨立新教授就经营者民事责任主体问题进行了阐述:首先,责任主体包括法人、自然人和团体;其次,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2条对于表见经营者也做出了规定,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消费者。
最后,杨立新教授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起诉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杨立新教授认为此规定略显简陋,其限定中国消协和省级消协才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而对于实际如何行使并未做出具体规定。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27日下午2:00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圆桌会议室主讲人:王泽鉴著名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业主持人: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经济法学院总支书记工作主持人: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记录人:李剑(0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潇白(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傅鼎生:开始之前,我在这里先介绍一下我们学校民法学科组的一些基本情况。
这主要是给王泽鉴老师介绍的。
我们民法学科组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众多学科组当中之一。
我们华东政法大学有法学专业,还有经济学专业。
法学专业下面有很多二级学院的学科组。
二级学院的学科组包括民法、行政法等,民法是其中之一。
民法学科组一共有人员三十多人,涉及的面有民法、商法、婚姻法,还有知识产权法。
如果作为一个学科来说,它还有知识产权法。
民法学科组里面年轻的老师居多,一看都是年轻的老师。
今天在会议室里前面这排的都是我们民法的老师。
后面一排坐的都是学生。
我们今天有限制的找了一些学生。
当然这不是我们全部的学生,如果学生都过来的话怕秩序不好维持。
我们涉及的领域除了民法基本制度研究以外,还有一个法哲学的研究、民法原理的研究。
另外还有一个知识产权的研究。
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台湾的智慧财产权一样。
但是在大陆最近这几年,知识产权的发展很快,而且跟国际接轨以后显得更重要,所以知识产权在我们学校已经成了一个学院。
但是它的学科还是在民法学科下面。
我们学校知识产权学科的研究力量还是很强的。
我们这里还有几个研究中心,比如像金可可他们搞了一个德国法研究中心,张礼洪搞了一个罗马法研究中心,崔吉子搞了一个韩国法研究中心,还有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等等。
基本情况就是这些。
老师里面年纪大的不多,我算是比较大的。
我们现在差不多就开始吧。
人大法学院尤讲师应邀在河南大学法学院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做学术讲座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尤讲师应邀在河南大学法学院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做学术讲座 应河南大学法学院之邀,4月17日上午,我院尤陈俊讲师在该院模拟法庭做了一场题为“案多人少?清代司法体制中的‘健讼’问题”的学术讲座。
本次讲座由河南大学法学院杨松涛老师主持,吸引了来自河南大学法学院、历史文化学院等院系的数十位师生参加。
此前,在4月16日下午,尤讲师还应邀作为评议人,参加了河南大学法学院第七次青年教师学术沙龙,与来自河南大学法学院、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的十余位青年学者们一起,共同围绕“法律解释的历史与现实探究”这一本期沙龙主题展开了深入讨论。
4月23日晚,尤讲师应邀在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做了一场题为“史料与方法:中国法律史研究漫谈”的讲座。
此次讲座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方副教授主持,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律史学术沙龙之四十七期。
沙龙吸引了来自法律史、宪法等专业的数十位同学参加,高积顺教授和艾永明教授先后做了点评。
在互动环节中,尤陈俊讲师一一回答了在场听众的提问。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历史沿革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的前身是1953年成立的西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是全国最早设立的经济法专业之一。
1993年,经济法系更名为经济法学院,成为全国首批设立的经济法学院之一。
多年来,学院秉承“厚德博学、笃行致远”的校训,致力于培养德法兼修、明理诚信、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法治人才。
学院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和法律服务,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学院积极推进国际化办学,与多所国外知名法学院建立了合作关系,为学生提供了广阔的国际视野和交流平台。
学院坚持以本科教育为基础,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型、多规格的办学格局。
办学理念与特色学院拥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其中包括多名国家级高层次人才、省部级以上优秀人才和学术带头人。
教师队伍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达到80%以上,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教师比例达到40%以上。
学院还聘请了一批国内外知名学者和实务界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客座教授,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学术资源和实践经验。
师资力量学术成果学院在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数量和质量一直位居全国法学院校前列,多篇论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等权威刊物转载。
学院教师主持承担了多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以及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等纵向课题。
学院多项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包括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等。
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培养具备比较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基础,熟悉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比较熟练地掌握现代经济分析方法,知识面较宽,具有向经济学相关领域扩展渗透的能力,能在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政策研究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从事经济分析、预测、规划和经济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哈佛大学法学院
哈佛大学法学院哈佛大学法学院成立于1817年,是美国最古老、最具影响力的法学院之一。
位于马萨诸塞州的剑桥市,是哈佛大学的十二个学院之一。
该法学院拥有卓越的教育和研究环境,吸引着来自世界各地的优秀学生和教授。
下面将介绍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历史、教育模式和相关项目。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历史可追溯到哈佛大学成立之初。
最初,该学院是由法学家兼美国首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于1817年创立的。
马歇尔积极推动法学教育的兴起,并倡导以严谨的法学研究和教育为基础的法学院。
哈佛法学院也成为了美国法学教育的先驱,并通过不断发展壮大,成为美国最重要的法学院之一。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育模式注重学术研究和实践相结合。
学生们在学术课程的同时,也会参与到实地调研和实践项目中。
这种综合教育模式旨在培养学生法律研究和实践能力的全面发展。
学院提供多种学位课程,包括法学博士(JD)、法学硕士(LLM)、法律博士(SJD)等。
此外,还设有一些学术中心和合作项目,如环境法与政策研究中心、金融法研究中心、以及与政府、企业合作的实践项目,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学习和实践机会。
哈佛大学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强大。
学院聚集了来自世界各地的顶级法学教授和专家,他们具有丰富的学术和实践经验。
在这里,学生们可以与优秀的教授进行学术交流和探讨,提升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学院还定期邀请国内外知名法学家和从业者来进行学术讲座和研讨会,为学生提供更广泛的学习资源。
除了教学和研究,哈佛大学法学院还非常注重社会责任和公共服务。
学院鼓励学生参与公益项目和法律援助服务,积极投身社会,关注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
学院与众多法律机构和组织合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和保护,为法律改革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
总之,哈佛大学法学院凭借其悠久的历史、世界一流的教育质量和卓越的研究实力,成为培养优秀法学人才的重要基地。
该学院致力于培养具有卓越学术能力和全面素质的法学专业人才,并为其提供广阔的学术和职业发展机会。
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培养方案[1]
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法学专业培养方案*培养目标充分发挥贵州大学多学科的综合优势,培养国家急需的厚基础、宽口径、重能力、重实践、复合型、高素质的法律人才,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身心健康,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掌握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具备必要的自然科学、经济管理知识与人文素养(包括较高的外语水平,计算机操作能力),能够熟练地从事法律工作或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特别是在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复合型、高素质的专门人才。
*培养要求从本科学生的应用领域与就业方向出发,本专业以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夯实专业基础知识,增强毕业生的择业竞争力和对工作的适应能力为主要方向,培养符合培养目标的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
具体而言,本学科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1.准确掌握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法律制度;2.掌握法学的基本分析方法和技能;3.熟悉我国的基本法律、法规;4.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5.具有较强的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具体问题和实际操作的能力;6.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较好口才和写作能力,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研究和实务工作能力。
*所属学科类1、学科门类:法学2、学科类:法学*核心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民法总论、宪法、刑法总论、刑法分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债与合同法、物权法*特色课程双语教学课程:宪法学、刑法学、证券法学研究型课程:财产犯罪专题研究法学前沿问题讲座(包括基础法学前沿问题讲座、刑法前沿问题讲座、诉讼法前沿问题讲座、国际法前沿问题讲座)讨论型课程:民事案例分析刑事案例研讨经济法案例研习*计划学制3—6年最低毕业学分165+4 授予学位法学学士说明 1、辅修专业:最低44学分,标注“*”的课程(辅修法学必须修满法学专业的所必修课程);法学专业本科培养方案课程设置与学分分布1、通识课程50+2学分(1)思想政治类 14+2学分3001010101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3(1) 全年3001010102中国近代史纲要 2 春夏3001010103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 3 春夏3001010104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1) 3 秋冬3001010105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2) 2(2) 春夏3001010106贵州省情 1 全年T300120101形势与政策 +2 春夏(2)军事体育类9学分3302110001军事理论及军事训练 2(1) 一秋冬3002010301 体育1 1 一秋冬3002010302 体育2 2(1) 二春夏3002010303 体育3 2(1) 三秋冬3002010304 体育4 2(1) 四春夏(3)外语类14学分0502010201 大学英语1 3 一秋冬0502010202大学英语2 4 二春夏0502010203大学英语3 4 三秋冬0502010204大学英语4 3 四春夏学生也可选择修读相应的大学日语课程。
【法律知识】11月份最热门的法律常识普及讲座安排
【法律知识】11月份最热门的法律常识普及讲座安排嗨大家好!是不是觉得法律好像是很遥远的领域,似乎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毫不相关呢?其实不然!法律是贯穿我们生活方方面面的,它与我们的工作、家庭、社交等方面息息相关。
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是非常重要的,它能帮助我们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所以今天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份11月份最热门的法律常识普及讲座安排。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1.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讲座•时间:11月5日,下午2点至4点•地点:XXX大学法学院讲堂在现今的信息爆炸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全球关注的热点话题。
该讲座将由著名知识产权专家主讲,带领我们了解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保护措施。
无论你是一名学生、一名创业者,还是一位从事创意工作的人,这个讲座都非常值得参加。
2. 劳动法入门讲座•时间:11月10日,晚上7点至9点•地点:市民中心会议厅工作是我们每个人都要面对的事情,因此了解劳动法是非常重要的。
这个讲座将讲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员工权益保护等内容。
不管你是雇主还是雇员,这个讲座都将帮助你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责任。
3. 婚姻家庭法常识普及•时间:11月15日,下午3点至5点•地点:社区文化中心婚姻家庭是每个人都会面临的重要议题。
这个讲座将介绍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和常见问题的解决方法。
如果你是准备结婚的情侣、已婚夫妇,或者是面临离婚等情况的人,这个讲座将为你提供有用的法律知识。
4. 消费者权益保护讲座•时间:11月20日,晚上6点至8点•地点:市政大厅会议室作为消费者,我们需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应尽的义务。
这个讲座将告诉大家如何维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包括维权途径、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等方面的知识。
参加这个讲座,你将学会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5. 遗产继承法律知识普及•时间:11月25日,下午4点至6点•地点:市民议会大厅人生有始有终,继承是一个每个人都可能面临的问题。
论企业数据的二阶治理体系及其构建
2023年第4期(总第333期)㊀㊀㊀㊀㊀㊀学㊀习㊀与㊀探㊀索Study&Exploration㊀㊀㊀㊀㊀㊀㊀㊀㊀No.4ꎬ2023㊀㊀㊀㊀㊀㊀㊀㊀Serial.No.333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论企业数据的二阶治理体系及其构建李㊀依㊀怡(清华大学法学院ꎬ北京100084)摘㊀要:如何合理分配企业数据上的权益是大数据时代的关键问题ꎮ现有的赋权模式㊁行为规制模式等单一方案无法独立解决这一复杂问题ꎬ需要采取灵活且全面的数据治理方案ꎮ数据治理体系的构建分为两个阶层:第一阶层是以企业权益为核心的数据控制方法ꎬ即在数字经济发展初期ꎬ应当从市场现状和问题需求出发ꎬ承认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财产性利益ꎬ而非权利ꎮ第二阶层是兼顾多元利益的数据共享方案ꎬ即对于第一阶层中的法律设计仍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ꎬ应当进一步通过立法措施和市场方案加以解决ꎮ关键词:企业数据ꎻ数据治理ꎻ二阶体系ꎻ数据访问权中图分类号:D923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文章编号:1002-462X(2023)04-0068-08①㊀SeeJosefDrexlꎬDesigningCompetitiveMarketsforIndustrialData-betweenPropertisationandAccessꎬ8(2017)JIPITEC257ꎬp.273ꎻBertinMartensꎬAlexandredeStreelꎬIngeGraefꎬThomasTombalꎬNéstorDuch-BrownꎬBusinesstoBusinessDataSharing:anEconomicandLegalAnalysisꎬDigitalEconomyWorkingPaper2020-05ꎬEurope ̄anCommissionꎬSeville2020ꎬJRC121366ꎬp.14.②㊀Regulation(EU)2022/868oftheEuropeanParlia ̄mentandoftheCouncilof30May2022onEuropeanDataGovernanceandAmendingRegulation(EU)2018/1724(DataGovernanceAct).③㊀ProposalforaRegulation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oftheCouncilonHarmonisedRulesonFairAccesstoandUseofData(DataAct)ꎬCOM(2022)68final.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互联网交易制度与民事权利保护研究 (20&ZD192)作者简介:李依怡ꎬ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研究员ꎬ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ꎮ㊀㊀一㊁问题的提出作为数据生产要素的重要类型ꎬ企业数据是数字经济腾飞的基础燃料ꎬ如何合理分配企业数据权益ꎬ从而最大化发挥企业数据的社会价值ꎬ成为当下学界关注的焦点ꎮ在现阶段关于企业数据权益分配问题的讨论中ꎬ我国学界存在较大的观点分歧ꎬ主要观点可分为两类:一类为赋权路径ꎬ另一类为行为规制路径ꎮ前者主张赋予企业对合法收集的数据享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权利ꎬ比如新型财产权[1]㊁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2]㊁数据所有权[3]㊁有限排他权[4]ꎮ后者则依据数据本身的特点ꎬ认为不宜进行绝对化与排他性的财产权设计ꎬ而应通过行为规制的方法进行反向保护ꎬ比如竞争法[5]和侵权法[6]ꎮ赋权路径因无法匹配数据动态化的流动特性以及未能平衡数据之上多元利益等问题而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ꎬ①行为规制路径虽然具有灵活性优势ꎬ但同样过于关注企业数据权益侵害问题ꎬ而未能充分考虑其他主体的数据访问利益ꎮ对于企业数据权益分配的复杂问题ꎬ政策层面已有初步反应ꎮ不同于以往文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㊁数据交易市场㊁数据产权等单个侧面的关注ꎬ2021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 十四五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在国家政策层面首次提出了对数字经济的 治理 理念ꎬ强调应建立 协调统一的数字经济治理框架和规则体系 ꎮ欧盟亦于2022年颁布了«数据治理法案»ꎬ②并计划进一步制定相应的补充细化法案即«数据法案»ꎮ③但是ꎬ如何理解数据治理的理念ꎬ如何构建企业数据治理体系ꎬ86学界尚缺少相应的研究ꎮ鉴于此ꎬ本文尝试厘清企业数据的概念ꎬ探察数据治理的本质ꎬ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企业数据的二阶治理体系构想ꎬ即在第一阶层探讨以企业权益为核心的数据控制方法ꎬ在第二阶层探索兼顾多元利益的数据共享路径ꎮ㊀㊀二、企业数据场景下的数据治理本质2022年6月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指出ꎬ推进公共数据㊁企业数据㊁个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ꎮ公共数据㊁企业数据㊁个人数据的数据分类方式是学界常见的做法ꎬ不过三者并非是基于同一标准而进行的分类ꎬ个人数据以数据是否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为标准ꎬ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则是依据数据收集和控制的主体而划分的[7]ꎮ由于分类标准不同ꎬ因此个人数据与公共数据㊁企业数据存在重叠ꎬ比如公共数据中的户籍人口信息㊁企业数据中的用户手机邮箱信息即属于个人数据ꎮ在个人数据处理场景中ꎬ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权益作为人格权的表征ꎬ通常优先于其他利益ꎬ包括企业经营利益和非紧急重大的公共利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3条)ꎮ就此而言ꎬ个人数据不宜与公共数据㊁企业数据进行并列ꎬ而应作为后两者在数据处理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多元利益之一ꎮ就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的治理而言ꎬ公共数据的收集主体为公共部门ꎬ收集场合为履行公共职能过程中ꎬ相关支出由国家财政资金覆盖ꎬ因此公共数据具有社会公有和社会共享的属性ꎬ对此争议不大ꎬ已有地方推出公共数据开放平台ꎮ①与之不同ꎬ企业数据的保护和利用则呈现出高度复杂性ꎬ学界目前尚未形成统一意见ꎮ企业数据治理场景的复杂性根源于该场景下的多元利益平衡难题ꎬ这一难题ꎬ主要体现在以下四方面ꎮ首先ꎬ企业数据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集㊁加工而成的ꎬ企业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ꎬ理应对企业数据享有一定的财产性权益[1]ꎮ如果企业数据满足了商业秘密㊁知识产权的要求ꎬ那么企业也应享有相应权益ꎮ其次ꎬ生产经营活动大多发生于用户与企业的交互中ꎮ就企业数据中的个人数据而言ꎬ企业应当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尊重数据主体的个人数据权益ꎬ比如知情同意权㊁删除权㊁查阅复制权等ꎮ同时ꎬ就非个人数据而言ꎬ用户参与了数据的生成㊁付出了劳动或贡献ꎬ而且对于数据使用存在经济需求ꎬ因此用户对于企业数据也应当享有一定的访问权限[8]ꎮ再次ꎬ在数据成为生产要素的大数据时代ꎬ数字产业愈发呈现 赢者通吃 的垄断局面ꎮ在某些场合下ꎬ拒绝其他企业访问数据可能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ꎬ数据控制者有义务在合理条件下允许他人访问数据[9]ꎮ最后ꎬ企业所控制的数据是社会治理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ꎮ从公共部门的履职需求来看ꎬ在官方数据统计㊁案件调查取证㊁环境保护㊁紧急事件以及公共决策等场合ꎬ企业亦应配合公共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数据ꎮ由此可见ꎬ与个人数据㊁公共数据不同ꎬ在企业数据上不存在某种具备绝对优势的利益ꎻ多元利益平衡难题决定了赋权模式㊁行为规制模式等单一路径ꎬ无法独自解决企业数据权益分配问题ꎮ对此ꎬ有学者指出ꎬ为使相关各方的利益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础上达到合理的优化状态ꎬ需要摒弃传统的单一路径ꎬ转向数据治理的灵活方案ꎮ②根据欧盟委员会的定义ꎬ数据治理是指 影响数据访问㊁控制㊁分享㊁使用方式或者受以上因素影响的所有参与者之间的权力关系ꎬ以及为从数据中提取价值而设置的各种社会技术安排ꎬ以及如何在参与者之间重新分配这种价值 ꎮ③概言之ꎬ数96 ①②③比如ꎬ上海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ꎬhttps://data.sh.gov.cnꎻ山东公共数据开放网ꎬhttps://data.sd.gov.cnꎻ武汉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ꎬhttps://data.wuhan.gov.cnꎻ哈尔滨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ꎬhttp://data.harbin.gov.cn/oportal/indexꎮ参见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㊁中国网络空间研究院㊁金杜律师事务所:«数据治理研究报告 数据要素权益配置路径»ꎬ2022年7月ꎬ第31页ꎮSeeMarinaMicheliꎬMarisaPontiꎬMaxCragliaꎬAnnaBertiSumanꎬ EmergingModelsofDataGovernanceintheAgeofDatafication ꎬBigData&Society1ꎬ2020ꎬp.3.据治理的本质是多元利益平衡下的数据权益分配ꎮ这种数据治理体系可归纳为两个阶层:在第一阶层ꎬ应当从实践中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现状出发ꎬ探讨是否有必要赋予企业对企业数据以财产性权利或利益ꎻ在第二阶层ꎬ针对第一阶层中的法律设计仍无法解决的市场失灵问题ꎬ分析是否应当采取一定的立法干预措施或市场解决方案ꎮ㊀㊀三㊁企业数据治理的第一阶层:基于事实控制的企业数据财产利益㊀㊀从实践出发ꎬ当下企业数据权益分配是建立在私人控制方法之上的:企业基于对数据的实际占有以及通过技术措施限制他人访问的能力ꎬ获得了对数据的事实控制ꎮ事实上的控制使企业有能力就数据的访问和使用签订合同ꎬ授予他人以数据访问权限ꎬ并从中获得报酬ꎮ①有学者认为ꎬ基于对数据的合法控制ꎬ企业自然有权使用数据并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ꎬ意指企业对数据享有合法权益[10]ꎮ不过ꎬ从事实控制直接导向企业的数据权益ꎬ这样的逻辑不免有些武断ꎮ企业是否对数据享有合法权益ꎬ需要从正当性与必要性两个方面进行论证ꎬ并进一步考察这种权益应是一种权利抑或仅为一种利益ꎮ(一)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财产权益的正当性17世纪洛克提出了劳动财产论: 每个人 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了自然为它提供的以及它所处的状态ꎬ他就掺入了自己的劳动ꎬ在它上面加入了他自己的某些东西ꎬ因而使之成为他的财产ꎮ [11]应用于企业数据权益领域ꎬ企业为数据收集活动投入了大量人力㊁物力与财力ꎬ作为数据共享和再利用的最关键贡献者ꎬ若无作为数据控制者的企业的积极劳动ꎬ则无有意义之数据[7]ꎮ不过ꎬ仅有劳动尚不足以充分证明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合法权益的正当性ꎮ在劳动因素之外ꎬ学界对企业数据权益的承认往往以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为重要前提ꎬ这种事实控制与财产权益的关联性隐含了 捕获所有权 (captureown ̄ership)的思想ꎮ在著名的皮尔逊诉波斯特案中ꎬ原告主张具有合理成功机会的正在追赶猎物的猎人已经充分实施了产生所有权的 占有 行为ꎬ被告则认为基于占有的所有权仅应归属于第一个捕获它的人ꎮ被告的实际捕获标准最后被法院所支持ꎮ② 捕获所有权 理论在洛克劳动财产论的基础上ꎬ强调了占有的公示作用ꎬ并体现了功利主义思想下激励成功者而非努力者的制度目标[12]ꎮ就企业数据场景而言ꎬ一方面ꎬ企业对数据的事实控制符合实际捕获标准ꎬ这是对 占有 的认定ꎬ与财产权公示要求一脉相承ꎬ即只有实际取得控制的人才能合法地确定其权利ꎮ另一方面ꎬ 捕获所有权 仅奖励最终成功者ꎬ这将大大遏制他人的搭便车行为ꎬ同时有效激励付出了更多努力且相对其他参与者更具资本和技术优势的企业对数据进行长期投资ꎮ长远来看ꎬ这也是对数据产业发展更有利的制度安排ꎮ除了劳动财产论与捕获理论ꎬ司法实务在评价企业对于数据是否享有权益时ꎬ还会将数据收集处理的合法性纳入考量范围ꎮ在 淘宝诉美景案 ㊁③ 大众点评诉百度案 ㊁④ 新浪微博诉脉脉案 ⑤等案件中ꎬ法院均检查了企业是否通过«用户协议»获取了用户同意ꎮ无论是用户提交的数据㊁使用产品或服务中生成的个人数据ꎬ抑或为使用产品或服务中生成的非个人数据[7]ꎬ各类企业数据在不同程度上均涉及用户权益(如个人信息权益和知识产权)ꎬ因此企业必须事先就相关数据处理行为取得用户同意或许可ꎬ否则企业对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企业数据的合法权益将无从谈起ꎮ实践中ꎬ企业通常会通过«用户协议»«隐私政策»等格式合同获取用户同意ꎬ这种双方协议赋予了企业收集处理相关数据的权限ꎬ为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财产权益提供了正当性基础ꎮ07①②③④⑤SeeJosefDrexlꎬDataAccessandControlintheEraofConnectedDevicesꎬBureauEuropéendesUnionsdeCon ̄sommateursꎬBrussels2018ꎬp.29.Piersonv.Postꎬ(1805)3Cai.R.175.参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4034号民事判决书ꎮ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ꎮ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ꎮ(二)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财产权益的必要性承认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财产权益ꎬ不仅具有正当性ꎬ亦具有必要性ꎬ后者主要来自激励理论㊁有序竞争和市场创新的考虑ꎮ上文 捕获所有权 部分对于激励理论已作初步论述ꎮ进一步来看ꎬ数据产业发展早期通常只有投入而没有收益ꎬ甚至需要额外支付费用吸引用户提供数据ꎬ比如常见的互联网免费服务模式即为 以平台服务换个人数据 [13]ꎮ而只有数据达到一定规模ꎬ企业才有可能通过广告营销等方式获取收益ꎬ进入良性循环ꎮ如果不对此类数据进行保护ꎬ放任其他企业肆意抓取数据资源ꎬ那么企业为了维持自己的竞争优势ꎬ将倾向于仅在内部共享数据ꎬ而不愿意通过合同与第三方进行数据交易ꎮ长远来看ꎬ不仅大型企业对数据产业的投资动力将遭受打击ꎬ而且中小型企业也会失去以较低成本利用他人数据资源的机会ꎬ最终将导致整个市场丧失有序竞争和创新活力ꎮ在 大众点评诉百度案 中ꎬ法院对此进行了较为充分的阐述: 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是汉涛公司的核心竞争资源之一ꎬ能给汉涛公司带来竞争优势ꎬ具有商业价值ꎮ 汉涛公司为运营大众点评网付出了巨额成本ꎬ网站上的点评信息是其长期经营的成果ꎮ 通过法律维护点评信息使用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ꎬ有利于鼓励经营者创新业务模式ꎬ投入成本改善消费者福祉ꎮ 百度公司超出必要限度使用涉案信息ꎬ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汉涛公司的利益ꎬ也可能使得其他市场主体不愿再就信息的收集进行投入ꎬ破坏正常的产业生态ꎬ并对竞争秩序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ꎮ同时这种超越边界的使用行为也可能会损害未来消费者的利益ꎮ ①(三)从权利返回利益权益一词包含权利和利益两个概念ꎬ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财产权益的正当性与必要性ꎬ并不意味着应当赋予企业一项绝对性和排他性的数据权利ꎮ从经济学角度来看ꎬ定义明确且易于执行的所有权制度是组织经济的有效方式ꎮ赋权模式减少了法律不确定性和讨价还价的余地ꎬ从而降低了给社会造成无谓福利损失的交易成本ꎮ②这也是现行法中物权法㊁知识产权法等领域采取所有权规制模式的理论基础ꎮ但是ꎬ数据经济有其自身特点ꎬ传统赋权路径既无法实现激励理论和降低交易成本的经济学目标ꎬ也无法满足法学上的权利特征ꎮ1.经济学理论无法佐证数据赋权模式从经济激励角度来看ꎬ如果不赋予绝对化的数据财产权ꎬ那么企业可能担忧其他竞争者对于其数据资源存在搭便车行为ꎬ进而丧失投资数据生产㊁进行数据交易的动力ꎮ但是ꎬ首先ꎬ数据通常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副产品ꎬ虽然为避免 公地悲剧 而有必要进行一定的利益保护ꎬ但并不需要绝对权利级别的激励措施ꎮ企业劳动和资本投入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主营业务ꎬ这种投入已经通过生产经营的利润获得了回报ꎮ③其次ꎬ数据的真正价值在于实时性ꎬ在数据共享或数据交易中ꎬ数据提供者与使用者需要不断互动以获取实时动态数据ꎬ同时数据提供者会采取一定技术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抓取数据ꎮ就此而言ꎬ 搭便车 的风险较高而收益有限ꎬ对企业利益构成实质性侵害的 搭便车 行为只是偶发事件且较难实现ꎬ无需权利规制的立法介入ꎮ④最后ꎬ基于技术措施与许可合同ꎬ数据控制者已经可以有效地规范第三方的数据使用行为ꎬ绝对化的数据财产权只会进一步限制他人的数据收集与获取ꎬ造成事实上的数据垄断ꎬ阻碍数据的自由流通[14]ꎮ17 ①②③④参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终242号民事判决书ꎮSeeNestorDuch-BrownꎬBertinMartensꎬFrankMueller-LangerꎬTheEconomicsofOwnershipꎬAccessandTradeinDigitalDataꎬDigitalEconomyWorkingPaper2017-01ꎬEuropeanCommissionꎬSeville2020ꎬJRC104756ꎬp.24.SeeJosefDrexlꎬDesigningCompetitiveMarketsforIndustrialData-betweenPropertisationandAccessꎬ8(2017)JIPITEC257ꎬp.273.SeeBertinMartensꎬAlexandredeStreelꎬIngeGraefꎬThomasTombalꎬNéstorDuch-BrownꎬBusinesstoBusinessDataSharing:anEconomicandLegalAnalysisꎬDigitalEconomyWorkingPaper2020-05ꎬEuropeanCom ̄missionꎬSeville2020ꎬJRC121366ꎬp.14.2.数据经济特点无法满足权利特征从法律角度来看ꎬ数据赋权模式忽略了数据经济特点与权利特征的不兼容性ꎮ对于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标准ꎬ在学理上虽然存在是否应将社会典型公开性作为权利特征的三要件与二要件之争ꎬ不过两种观点均认可绝对权至少应具备两项特征:归属效能与排除效能ꎮ①其一ꎬ主观权利的根本功能在于将某项确定的利益内容归属于特定主体ꎬ意即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应是确定且清晰的[15]ꎮ就企业数据而言ꎬ一方面ꎬ数据生成通常涉及多方主体ꎬ难以确定谁应当成为数据权利的所有者ꎮ但是ꎬ基于数据共同生产的事实而认定所有参与者为数据共同所有权人ꎬ这种做法同样是不可取的ꎻ所有权的碎片化意味着任何人如欲访问共享相关数据ꎬ那么必须逐个获取每位权利人的许可ꎬ而无论是识别多元主体抑或逐个取得许可ꎬ在动态多变的数据经济中均是无法实现的ꎮ②另一方面ꎬ数据财产权的客体 数据 也一直处于变动状态ꎬ在数据使用和流通过程中ꎬ会不断有新的数据加入ꎬ并与原有数据结合产生新的数据ꎮ企业数据就像一个数据池ꎬ处于不断变化之中ꎬ如若在此数据之上成立一项绝对权ꎬ那么其权利客体的边界和范围是无法清晰界定的[14]ꎮ由此可见ꎬ企业数据权益不具有归属效能ꎬ赋权路径所设想的消除法律不确定性㊁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目标亦是无法实现的ꎮ其二ꎬ排除效能是指绝对权可以排除其他主体的任何不法干涉ꎬ在权利主体与潜在侵权人之间有一条清晰的界限ꎬ而无需法官在个案中进行利益权衡[15]ꎮ与传统经济不同ꎬ数据经济是共生经济ꎬ其价值既体现在传统经济的 自愿㊁信用㊁公平 上ꎬ更体现在 开放㊁共享㊁效率 等新内容上ꎬ互联网企业所掌握的数据资源更多地具有开放性与共享性ꎬ即使其他经营者 搭便车 式地利用了企业所掌握的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活动ꎬ只要不是对他人数据资源破坏性利用或有违法律规定ꎬ那么一般不应认为该行为是不正当的ꎮ③因此ꎬ企业数据权益难谓具有排除效能ꎬ其无法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一项主观权利ꎮ综上所述ꎬ认可企业对企业数据享有合法权益ꎬ不仅具有正当性亦存在必要性ꎮ这种权益应为一种财产性利益ꎬ而非绝对性和排他性的权利ꎮ㊀㊀四㊁企业数据治理的第二阶层:对企业事实控制的规制㊀㊀承认企业对企业数据的合法利益ꎬ并通过行为路径(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ꎬ是尊重企业事实控制这一实践现状的规制方式ꎬ不仅具备正当性和必要性ꎬ而且较之赋权模式法律干预程度小ꎬ体现了对新兴产业包容审慎的监管态度ꎬ有利于尚在早期发展阶段的数字经济进一步创新与勃兴[16]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 2025年)»明确要求 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ꎬ给予市场必要的发展时间与空间ꎬ让 无形的手 自主发挥调节功能ꎮ然而ꎬ不同于政府试图向着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方向配置资源ꎬ市场主体会向着各自私益最大化的方向配置资源ꎮ单纯的市场调节可能无法实现资源的最优分配ꎬ适时的立法干预包括事前事后措施必不可少ꎮ一旦确信市场这只 无形的手 已经失灵或即将失灵ꎬ那么 有形的手 就应及时出场[17]ꎮ促进数据流通与共享是目前国家数字产业政策的主要方向ꎮ在国务院发布的« 十四五 数字经济发展规划»中ꎬ 共享 一词出现25次ꎬ 流通 一词出现4次ꎮ 促进数据流通与共享 的政策目标针对的是实践中普遍存在的数据孤岛问题ꎬ即数据控制者倾向于仅在本企业内部使用数据ꎬ而不愿与外部交流共享ꎮ在数据成为重要生产要素的大数据时代ꎬ数据控制者采取数据封锁措施的经济动机是显而易见的ꎬ但这对其他竞争者利益㊁消费者福利以及整体社会福利而言是不27①②③对于三要件观点ꎬ参见于飞:«侵权法中权利与利益的区分方法»ꎬ«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ꎬ第104页ꎻ对于二要件观点ꎬ参见施鸿鹏:«债权的侵权法保护及其法理构成»ꎬ«法学家»2022年第1期ꎬ第43页ꎮSeeJosefDrexlꎬDataAccessandControlintheEraofConnectedDevicesꎬBureauEuropéendesUnionsdeCon ̄sommateursꎬBrussels2018ꎬp.137.参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ꎮ利的ꎮ也就是说ꎬ通过市场配置资源无法实现数据资源的最优配置ꎬ市场失灵问题已然显现ꎮ(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对于数据孤岛可能导致的直接竞争中的垄断问题ꎬ芝加哥学派认为ꎬ经营者当前的主导性支配地位或影响市场交易条件的能力是对经营者在研发动态性市场竞争中获胜的 犒劳 ꎬ并不总是带有原罪ꎬ只是需要注意不得超过竞争行为的合理性边界[18]ꎮ在 奇虎诉百度案 中ꎬ法院即指出ꎬ百度公司作为相关网站的经营者ꎬ原则上可以自由决定是否限制其他竞争者如奇虎公司抓取网络数据资源ꎮ但是ꎬ这种限制抓取措施应当具有合理正当的理由ꎬ不能逾越公平竞争的限度ꎬ否则将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ꎮ百度公司通过robots协议歧视性限制奇虎公司抓取数据的行为ꎬ 不仅有违公平竞争原则ꎬ损害了与其存在竞争关系的奇虎公司利益ꎬ也损害了相关消费者的利益ꎮ此种行为 将使原本遵循互联㊁互通㊁共享㊁开放精神的互联网变成信息相互隔绝㊁无法自由流动的信息孤岛 对互联网竞争秩序造成破坏ꎬ从而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ꎮ①对于间接竞争中的数据垄断问题ꎬ反垄断法中必要设施原则的适用正在被热烈讨论:如果数据构成必要设施ꎬ那么数据控制者就必须承担以合理条件开放使用该设施的义务[19]ꎮ我国2020年11月公布的«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第14条第3款曾规定: 认定相关数据是否构成必需设施ꎬ一般需要综合考虑数据对于参与市场竞争是否不可或缺ꎬ数据是否存在其他获取渠道ꎬ数据开放的技术可行性ꎬ以及开放数据对占有数据的经营者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因素ꎮ 但是ꎬ从目前数据经济发展情况来看ꎬ一方面ꎬ数据具有非对抗性ꎬ用户的访问行为可能会同时被许多第三方记录和识别ꎬ而各企业对于该数据的处理分析并不会减损彼此可能获得的效用ꎮ尤其是随着云服务器等基础设施的发展和普及ꎬ如今中小企业也能够实现广泛高频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活动ꎮ因此ꎬ数据在多数情况下都能够被其他与目的相关的数据所替代ꎬ即某特定数据集对于申请者而言并非是不可或缺的ꎬ且存在其他获取渠道[20]ꎮ另一方面ꎬ就数据开放技术而言ꎬ网络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的制高点已经转变为技术标准ꎬ数据即使被认定为必要设施ꎬ也很可能因为技术标准的不兼容而导致无法开放使用ꎬ这进一步限制了必要设施原则的制度效用[9]ꎮ由于争议较大ꎬ«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最终删去了必要设施原则条款ꎻ立法未来将如何发展ꎬ还有待经济学界和法学界的进一步考察与分析ꎮ(二)基于可携权的数据访问权在竞争法之外ꎬ也有学者提出了基于可携权的数据访问权设想ꎬ以解决数据孤岛问题[7]ꎮ从我国现有立法来看ꎬ数据访问权主要规定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5条ꎬ该条赋予了个人数据主体以查阅复制权和可携权ꎬ其中ꎬ与打破数据封锁㊁促进数据流通相关的是数据可携权ꎬ而该权利的设计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20条关于数据可携权的规定ꎮ数据可携权允许数据主体以结构化㊁常用和机器可读的格式接收其提供给企业的个人数据ꎬ并将这些数据传输给另一个企业ꎮ这项新权利的目的在于赋予数据主体对有关他或她的个人数据以更多控制权ꎬ本质上仍然是对主体人格的尊重ꎮ不过ꎬ由于该项权利允许个人数据从一个企业直接传输到另一个企业ꎬ因此也将促进个人数据的自由流动ꎬ有利于缓解现有的数据孤岛问题ꎮ②就非个人数据访问权而言ꎬ我国尚无相关法律规定ꎮ欧盟在最近发布的«数据法案(草案)»中赋予了用户对在其使用产品或服务中产生的数据以访问权ꎬ而不论数据是个人数据或非个人数据ꎬ也不论用户是自然人抑或法人ꎮ③与早期的37 ①②③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487号民事判决书ꎮArticle29DataProtectionWorkingPartyꎬGuide ̄linesontheRighttoDataPortabilityꎬWP242rev.01ꎬ05.04.2017ꎬp.3.SeeProposalforaRegulationoftheEuropeanPar ̄liamentandoftheCouncilonHarmonisedRulesonFairAc ̄cesstoandUseofData(DataAct)ꎬCOM(2022)68finalꎬArt.1andArt.2.。
对提高学术讲座质量和水平的几点思考
对提高学术讲座质量和水平的几点思考
连丁
【期刊名称】《广东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6(006)B12
【摘要】文章对如何提高学术讲座质量和水平进行了思考及研究,认为令人满意的学术讲座需要具备有一定理论深度和创新的中心观点,要有好的结构设置和逻辑结构,同时在讲座过程中要运用多种表现手段。
【总页数】2页(P47-48)
【作者】连丁
【作者单位】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9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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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学风建设月活动方案模板(二篇)
法学院学风建设月活动方案模板一、活动目的学风建设月活动二、学风建设月____领导小组:组长:程翠英副组长:卜佳锐、王振光成员:何瑞麟、陈肖生、朱海平、杨燕雄、钟嘉穗、沈建、李斐伟、余生、张朝登、付郁、吴志坚、林少镇、谢锦权三、活动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四、活动内容:(一)学风检查1.学风检查。
上课出勤率(迟到、早退现象)、到课率情况检查,上课纪律(带早餐、穿拖鞋进入教室现象,睡觉、玩手机现象)检查,早读及晚自习情况检查,晨读晨练情况检查。
2.教师评学。
任课教师对所教班级学生课堂纪律、文明秩序评价。
(二)交流与学习1.各班在学风建设月期间召开一次以“学风建设”为主题的班会;2.由各二级学院推荐学习优秀代表____召开一次新老生学习经验交流会;3.由学校邀请校内外知名学者召开系列学术讲座。
(三)比赛与互动各二级学院可根据专业特色____开展各相关学术比赛活动,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四)优良学风班级评选以上述活动为评选内容,具体评选条件见附表。
(五)学风建设总结表彰1.优良学风班级表彰;2.先进个人学习经验交流;3.各二级学院进行学风建设交流;4.总结本次学风建设月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
法学院学风建设月活动方案模板(二)指导思想:“学风建设月”活动以促进学生的学业发展为根本,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建立有效的学风管理、教育机制,全面落实常规教育,弘扬传统,淬炼品质,发扬求实精神,以“勤学、守纪”作为行动指南,进一步提升高二年级的教育、教学质量。
____机构: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成员高二年级班主任及全体任课教师督查小组组长:____督查小组成员活动内容1、比纪律,看谁班守纪情况最好2、比学习,看谁班学习风气最浓3、比卫生,看谁班育人环境最干净4、比两操,看谁班两操有气势最佳5、比就寝,看谁班就寝最快最安静活动流程:1、成立活动领导小组以及督查小组2、制定活动方案,评分细则3、高二年级学生会起草活动倡议书4、各班班会课____“学风建设月”活动启动仪式5、各班对照“五比五看”和“评分细则”,自查自纠6、督查深化:督查小组每天做好情况记载,及时反馈,激励先进,帮助落后7、活动抓手:通过系列活动,帮助各班整体进步:主题班会,主题板报,学习方法指导,月考总结反思,学生纪律委员会督查,学生学习座谈等等;月考成绩同时结合“五比五看”各占____%量化,表彰先进班____和优秀学生8、学风活动总结表彰会议学风建设月有关要求:1、本次活动由年级组牵头结合教务政教量化,全体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同心协力、齐抓共管、通力配合,共同将这项工作做实、做好、做出成效。
法学院学风建设月活动方案范本(3篇)
法学院学风建设月活动方案范本为进一步促进南财法学院学风建设工作的开展,进一步营造浓郁的学习氛围,逐步构筑深厚的文化底蕴,也为了为我院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打下坚实的基础,创建具有南财特色的学习型、文化型校园,进一步彰显___财经大学学子秉承“自谦、自信、务实、超越”的传统校训,乐学、勤学、善学的优良风貌,特在___月___日-___月___日开展“学风建设月”活动。
一、指导思想学风建设是高校育人、树人的核心环节,良好的学风关系着学校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也是学校提高教学质量、提高社会声誉的重要因素。
因此,要以“___”重要思想和先进的教育理念为指导,本着务实求真的态度,深入贯彻落实学校___开展学风建设工作的整体部署和要求,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全面提升我院学生的素质,推动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出更多高素质、具有较强就业竞争力的文化人才。
二、活动主题珍惜学习时间,把握青春时光三、目标任务本次学风建设月将以学校近期发出的“珍惜学习时间,把握青春时光”号召为契机,针对我院学生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强化管理为突破口,以活动为载体,强调以榜样树典型、以活动促斗志,扎实推进学风建设,在全院范围内营造优良的学习氛围,依照学院本学期的工作宗旨,配合学院工作,引导学生发展,倡导大学生学习与能力共同提高,丰富大学生生活。
希望在此次学风建设月期间,通过一系列活动促进学生间的互相学习与交流,振奋学生的精神面貌取长补短,督促他们进一步端正学习态度,杜绝不文明现象,创建优良学风。
同时,在日常行为规范的教育上,本着生活和学习并重的原则,引导学生从被动学习转变为主动学习,加强并完善监督机制。
使我院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充分展现我院学生的精神风貌。
四、___领导(一)成立法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1、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组长:张___副组长:杨___成员:庄___2、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制定我院学风建设的总体方案和实施细则(2)对我院的学风建设进行指导和督察(3)___班级学风建设评比工作(4)定期向学院汇报学风建设情况(二)成立班级学风建设督导小组1、班级优良学风建设督导小组成员:组长:辅导员副组长:班长、团支书组员:班委2、班级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制定班级学风建设方案并负责实施(2)对本班学生的学风进行督察和处理(3)定期向学院汇报班级学风建设情况五、学风建设分阶段任务安排(一)宣传发动阶段(___月___日——___月___日)1、召开学院学风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制定学风建设月实施方案。
筑梦法学院如何在法学中脱颖而出
筑梦法学院如何在法学中脱颖而出筑梦法学院,作为一所颇具声望的法学院,一直以来都以其卓越的教育质量和独特的办学理念脱颖而出。
本文将就筑梦法学院在法学领域内的特色之处展开论述,并探讨一些能够帮助学院在法学界持续脱颖而出的方法。
1. 强调理论与实践结合筑梦法学院一直以来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提供丰富的案例分析、模拟庭审等实践环节,使学生能够将所学的法律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情境中。
不仅如此,学院还鼓励学生参与到真实案例的协助解决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
这一特色使得学院的学生在毕业后能够迅速适应实际工作环境,并具备较强的实践能力。
2. 国际化的教育视野筑梦法学院致力于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法学人才,为此学院积极推进国际化教育,为学生提供多元化的学习机会。
学院与多家海外有名法学机构建立了合作关系,开展学生交流项目、联合研究等活动。
同时,学院还邀请国际知名法学专家来校作学术讲座,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
这种国际化的教育视野使得学生能够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国际化背景下的法律问题,提高他们的国际法律能力。
3. 重视创新与研究能力筑梦法学院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研究能力。
学院鼓励学生积极参与科研项目,组织学术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活动,提供为学生展示自己研究成果的平台。
此外,学院还鼓励学生参与各类法学竞赛和模拟法庭比赛,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竞争力。
这种注重创新与研究能力培养的特色使得学生在法学界中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学术声誉。
4. 产学融合的教育模式筑梦法学院积极推行产学融合的教育模式,与法律实务部门建立紧密联系,通过开设实务课程、组织实践活动等方式加强实务知识的传授,为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提供机会。
学院还与律师事务所、法院等机构合作开展课外实践,为学生提供机会亲身感受法律实务工作。
这一教育模式使得学生的法学知识更贴近实际,并提高了他们的职业素养和就业竞争力。
总结:筑梦法学院在法学界的脱颖而出得益于其强调理论与实践结合、国际化教育视野、注重创新与研究能力以及产学融合的教育模式等特色。
学术讲座综述
学术讲座综述高层法官论坛——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主讲人:夏正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屹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杨慧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主持人:陈苇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重庆市法学委学术委员,重庆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咨询专家,重庆市妇联法律顾问嘉宾:刘云生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教授王洪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张力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杨佳红渝北区法院副院长、民商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时间:2012年6月16日,晚上7点半地点:渝北校区学术报告厅主办:民商法学院、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承办:民商法学院共青团委员会、外国家庭法及妇女理论研究中心主持人陈苇教授: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热烈的掌声)今天晚上我们有幸请来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夏正芳庭长、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陈屹庭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杨慧怡庭长来参加我们的高层法官论坛(热烈的掌声)。
论坛的题目是“当前民事审判实践中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热烈的掌声)。
今天出席讲座的点评嘉宾是民商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刘云生教授,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王洪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教务处副处长、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力教授,渝北区法院副院长、民商法学院硕士生导师杨佳红副教授(热烈的掌声)。
我是今晚讲座的主持人,民商法学院博士生导师陈苇教授(热烈的掌声)。
非常感谢大家光临今天的晚会。
下面,我们有请夏正芳庭长为我们做学术讲座(热烈的掌声)。
第一部分讲座内容主讲人夏正芳庭长:很高兴来到重点学府西南政法大学,也感到非常荣幸。
我当年是没有考上西政后来才上的法政。
我的同事很多都是西政的学生。
我1988年本科毕业就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我一直在民一庭,我是从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这样一步步走过来的,可以说我是我们庭资格最老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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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11月学术讲座活动月讲座集锦
1.11月14日下午2:30分的讲座,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的汪全胜教授作题目为“立法后评估的主题模式”的学术讲座。
汪全胜教授简介:
安徽桐城人,法学博士,曾被评为安徽省高等学校学科(法理学)带头人培养对象,现为山东大学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院长、中国法理学学会理事,山东大学威海立法研究所所长,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法理学”泰山学者青年学术骨干。
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立法学、宪政理论。
2.11月14日晚上7:00于模拟法庭讲座,由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的陈金钊教授作题为“法律方法论体系”的学术讲座。
陈金钊教授简介:
山东莘县人,现任山东大学教授、法理学专业博士生导师,并任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党委委员、副校长,法学院院长,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法学教育基地学科带头人,中国法学会法律学研究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常务理事、法律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儒家法律文化研究会理事。
参与多项国家、省级项目的研究工作,2001年获准主持
国家教育部重点项目“法律解释学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解释学、法治理论。
3.11月18日晚于法学院模拟法庭,台湾学者涂春金教授来我院讲学,涂春金,铭传大学专任教授,政治大学法学博士,曾任台北商业技术学院专任教授、财政部诉原委员会委员,考试院典试委员;专长为证券交易法、商事法、刑法。
4.11月24日晚于法学院模拟法庭,我院的宋晓峰、岳汉景、贺五一、张卫斌等四位博士给我院学生作了一场新颖别致的讲座。
讲座主题为“中国周边的地区热点与大国博弈”。
5.11月25日晚7点于法学院模拟法庭,我院迎来了来自北大法学院的徐爱国教授。
为广大师生作了题为“图书西方法律文化”的讲座。
徐爱国教授简介:
徐爱国,男,1965年出生。
1983 ——1987年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律系法律学专业获学士学位,1987 ——1990年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法理学专业获硕士学位,1994 —— 1998年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系法律思想史专业获博士学位。
现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律史学会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副会长。
主要著作有《西方法律思想史》、《英美侵权行为法学》、《破解法学之谜》、《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名案中的法律智慧》等。
6.11月28日上午8点半讲座,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王先林教授来我院讲学,题为“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几个问题”
王先林教授简介:
王先林,男,1965年生,安徽霍山人。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
1987年、1990年和2001年分别获安徽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2002-2004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作为2007-2008年度“中美富布赖特研究学者”在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从事访问研究一年。
1998年被破格晋升为教授。
2003年被选聘为安徽省“皖江学者计划”首批讲席教授。
曾任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经济法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曙光学者”。
兼任亚洲竞争论坛(ACF,香港)学术委员,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理事兼学术委员会委员。
曾被聘为商务部WTO贸易与竞争政策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反垄断法审查修改专家顾问委员会成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专家和专题核心研究人员
7.12月2日晚上7点于法学院模拟法庭,上海外国语学院国际关系与外交事务研究院汪宁教授来我院讲学,题为“国际秩序转型与中俄关系”。
汪宁教授简历:汪宁,男,博士,博士生导师,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与外交事务研究院教授。
2002年到2006年担任上海外国语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国际观察》杂志编委会成员;2006年起担任上海市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国际关系学会理事、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理事。
汪宁教授主要从事俄罗斯问题研究,多次主持或参与教育部和上海市的科研课题:主持和参与的研究项目有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九五”规划年度课题研究项目《私有化——俄罗斯的艰难选择》,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普京的俄罗斯“新思想”》研究,参与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九五”规划项目《国际文化战略研究》,参与国家教育部研究项目“苏共执政模式”研究,参与中国社科院国家项目“20世纪俄罗斯”解密档案翻译(进行中)。
8.12月3日晚7点于法学院模拟法庭,南开大学法学院院长左海聪教授来我院讲学,题为“民法典中国际法渊源之条款设计”
左海聪个人简介:1966年2月出生于湖南郴州。
1984-1995年,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国际法系学习,获法学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
历任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讲师(1994年)、副教授(1996年)、教授(2002年)、博士生导师(2003年),曾赴荷兰阿姆斯特丹大学国际法系(1998-1999年)、海牙国际法学院(1999年)和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002年)进行合作研究,曾为美国乔治顿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富布赖特研究学者(2005-2006年)。
兼任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
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法学会世贸组织法研究会理事。
9.12月4日上午9点于法学院模拟法庭。
西南政法大学吴春燕教授来我院讲学,题为“解读《侵权责任法》”。
吴春燕教授简历:女,1963年生,四川隆昌人。
1985年起在西南政法大学《现代法学》编辑部从事编辑工作,2001年到民商法学院民法教研室从事教学工作至今。
1997年获得民法学硕士学位,2002年考入本校攻读经济法学博士学位。
现任民商法学院教授,民法专业硕导,重庆市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会理事,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主要研究方向:合同法、民法学、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经济法基本理论主要研究成果:在《现代法学》、《法学评论》、《经济体制改革》、《新疆大学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有《英国商事代理法的新发展》、《一般债权质押研究》、《证券债权质押研究》、《企业运行中的国家干预法律制度研究》(合著)、《合同救济方法的选择与适用研究》、《试论新型农地法律关系的构建》(合著)、《经济增长极限理论对法学的启示》(合著)、《论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合著)、《论有限合伙》(合著)、《我国国有资产管理的缺陷及其完善》、《关于变更性别医疗行为的法律思考》等;著作:《精神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编著)、《中国票据法学》(参写)、《合同典型案例诉讼证据规则研究》(主编)、《公司法》(副主编)等。
10.2010年晚7点于法学院模拟法庭,南京航空与航天大学国际战略于安全中心主任马杰教授来我院讲学,题为“世界格局下的国际安全”
马杰教授简历:男,教授,博士生导师,1989 年赴意大利做访问学者,并在捷克、斯洛伐克等东欧国家访学,曾在在ILO (国际劳工组织)从事项目推广工作。
1997 -1998 年、2004-2005 年分别在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做高级访问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