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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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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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中国境内企业,软件费,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渝地税发﹝2001﹞34号
【发文日期】2001-02-12
【实施时间】2001-02-12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6.08.29•【文号】[86]财税外字第235号•【施行日期】1986.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的批复(1986年8月29日(86)财税外字第235号)北京市税务局:你局(86)市税外字第321号函悉。

关于对外商提供计算机系统软件、应用软件(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的使用所收取的使用费征税问题,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①(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以及(83)财税外字第18号文的规定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1.对于同外商签订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购进合同,凡计算机软件部分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的,应视为计算机附属的实体产品,外商售让该部分软件所取得的价款,免予征收所得税;凡计算机软件部分作为专利权、版权(包括属于编制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专用语言、技术方法、技术秘密等)转让的,或对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等规定限制性条款的,外商转让该类计算机软件使用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应按税法规定征收所得税。

2.对按照我方提出的特定使用要求和技术目标,由外商提供计算机软件设计开发或中、外双方共同进行开发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根据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精神,凡不涉及转让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或版权的,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对在我国设有机构、场所从事承包、设计开发服务的,应按设有从事营利事业的企业单位计算征税。

3.对购进计算机软件所支付的专利权或版权使用费,凡是需要给予减税、免税优惠的,依照财政部(82)财税字第326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办理。

关于向国外公司支付软件升级补丁费用需不需要代扣代缴税费

关于向国外公司支付软件升级补丁费用需不需要代扣代缴税费

问题如下:
我公司每年都会向外国公司支付一笔计算机软件升级费(软件补丁,我们付款后,会直接从国外把补丁发给我们),才能继续使用,请问我们在付款时需不需要代扣代缴什么税费?有什么政策依据?
解答如下:
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3-12-12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第十二条增值税税率:
(三)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二)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

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本文由北京中税信达税务师事务所整理。

进口国外软件是否要代扣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进口国外软件是否要代扣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进口国外软件是否要代扣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例:通过网络传输方式进口国外软件,是否需代扣代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答:通过网络传输方式进口而非从海关进口,同样是来源中国境内的所得,需代扣代缴进口国外软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按13%代扣代缴
进口国外软件也就是进口国外软件的使用权,按货物销售代扣代缴13%税率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按10%代扣代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口软件的使用权交易活动的发生地在境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交易活动发生地在中国境内,因此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九十一条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因此,通过网络传输方式进口国外软件,减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中国境内经营企业组织机构支付国外劳务佣金需代扣代缴的税种解读

中国境内经营企业组织机构支付国外劳务佣金需代扣代缴的税种解读

中国境内经营企业组织机构支付国外劳务佣金需代扣代缴的税种解读
目录
一、对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需缴税种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需缴税种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需缴税种
四、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认定
五、支付给国外个人佣金征税税种
六、中国境内外应税行为实例
七、综述
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是否需要代扣代缴所得税及营业税的问题一直不够明确,现根据新的所得税法及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一、对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需缴税种
根据新颁布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需缴税种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需缴税种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认定
是否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劳务所得,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因此,境外公司为境内公司在国外提供劳务,境内公司支付境外企业劳务佣金,如果该境外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发生在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境外企业负有主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义务,以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15.03.18
【实施日期】2015.03.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年第16号)
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
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3.18•【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施行日期】2015.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转让定价问题公告如下:一、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应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二、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备案。

三、企业向未履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因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而支付费用,该劳务应当能够使企业获得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

企业因接受下列劳务而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一)与企业承担功能风险或者经营无关的劳务活动;(二)关联方为保障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方的投资利益,对企业实施的控制、管理和监督等劳务活动;(三)关联方提供的,企业已经向第三方购买或者已经自行实施的劳务活动;(四)企业虽由于附属于某个集团而获得额外收益,但并未接受集团内关联方实施的针对该企业的具体劳务活动;(五)已经在其他关联交易中获得补偿的劳务活动;(六)其他不能为企业带来直接或者间接经济利益的劳务活动。

五、企业使用境外关联方提供的无形资产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考虑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

【涉税话题】热门问答:向境外支付费用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涉税话题】热门问答:向境外支付费用如何代扣代缴税款?

【涉税话题】热门问答:向境外支付费用如何代扣代缴税款?本文主要分析房地产企业接受境外公司提供的设计服务,在向境外公司支付设计劳务费时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或企业所得税,以及如何计算需代扣代缴的税金。

其他同学可对照自已企业的情况分析处理!一、增值税及附加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同时,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因此,当房地产企业购买境外设计服务且设计方案是服务境内项目的,房地产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增值税税率为6%。

因此我们注意两点:1、判断服务是否需要代扣代缴,除了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是否在境内这个条件,还要注意不能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房地产公司取得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可以作为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以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如果资料不全,则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劳务所得的境内、境外所得判断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512号)第七条做出了明确规定,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原创]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 brighture财税博客

[原创]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  brighture财税博客

[原创]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Brighture财税博客主题: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问题解答:一、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A、境外公司提供劳务产生的营业税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B、境外公司提供劳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预提所得税代扣扣缴1、登记备案管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所得税申报管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3、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享受税收协定,不用申报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2009年3月1日)关于常设机构的标准,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中给出了明确的判定标准。

二、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A、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也叫预提所得税)1、上述事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6号: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2015年03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转让定价管理,我们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哪些资料?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应准备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

二、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时,是否应经过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是企业的经营行为,无需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后支付。

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要求企业限期提供其与关联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以及证明交易真实发生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相关资料,以备检查确定该支付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对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向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的,税务机关可以进行调整。

三、企业接受不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劳务是否可以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服务费?企业接受境外关联方提供劳务时,应以受益性原则为基础,对该劳务进行受益性分析,即:分析该劳务是否能够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利益。

接受受益性劳务,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费用;接受非收益性劳务而支付的费用,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四、企业如何判定关联各方对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企业需向境外关联方支付技术、品牌等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的,应当通过分析关联各方在该无形资产的开发、价值提升、维护、保护、应用和推广中履行的功能、投入的资产及承担的风险,判定关联各方对该无形资产价值创造的贡献程度,以确定各自应当享有的经济利益,并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企业是否应当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支付多少特许权使用费。

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法律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软件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软件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tips】本税法知识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
软件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一、软件企业的相关规定:
根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规定:
(一)软件企业没有园区限制,不论是否进入园区,只要通过软件企业认证,均可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

(二)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企业自行开发、具有研制过程并进行生产的企业,单纯的软件生产及销售企业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软件企业认证
根据关于下发《北京市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科新发〔1999〕第352号)第二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文件规定: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4、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5、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

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代理费是否需要代扣营业税

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代理费是否需要代扣营业税

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代理费是否需要代扣营业税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进行境外业务合作时,会向境外公司支付一定的代理费。

然而,对于这些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代理费是否需要代扣营业税,一直以来都是企业和税务机关所关注和争议的焦点问题。

本文将从税收法规的角度出发,对该问题进行探讨和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境外公司与中国企业之间的代理费发生在中国境内,并且代理费是属于中国税法所规定的营业税的范畴。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代理费是一种劳务费用,属于应纳营业税的范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取得的营业税应税行为,或者在境内从事营业税应税活动并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由应缴营业税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的方法退、缴税款。

”因此,从法律层面来看,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代理费在理论上是需要代扣营业税的。

然而,实际执行中对于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代理费是否需要代扣营业税存在一定的差异和灵活性。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境外企业从中国境内的企业或者个人扣缴的中国企业所得税,可以抵减其在中国境内依法缴纳的营业税”。

换句话说,如果境外公司已经在中国境内依法缴纳了营业税,那么支付给该境外公司的代理费就可以不再代扣营业税。

这也是为了避免重复纳税和减少税负。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代理费是否需要代扣营业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税务部门的指导来决定。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种的税款,并以免(减)征税款凭证为依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对外贸易代理活动,按照规定免征营业税。

”因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境外公司从事对外贸易代理活动时,是可以免征营业税的。

如果企业向境外公司支付的代理费属于对外贸易代理活动的范畴,那么就无需再代扣营业税。

总体来说,支付给境外公司的代理费是否需要代扣营业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税务部门的指导来决定。

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向国外企业提供软件服务有何税收优惠

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向国外企业提供软件服务有何税收优惠

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向国外企业提供软件服务有何税收优惠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将业务拓展到了国外市场,向国外企业提供软件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成为这些企业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针对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向国外企业提供软件服务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分析和解读。

首先,值得一提的是,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会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而有所差异。

因此,在开展跨国软件服务业务之前,企业应充分了解目标国家或地区的税收政策,以充分利用可能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中国,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向国外企业提供软件服务是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符合科学技术进步和推广需要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服务收入,可以减按1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如果企业提供的软件服务被认定为技术服务,那么可以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而不受一般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的限制。

此外,对于一些新兴产业,中国政府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以鼓励和支持相关行业的发展。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和税率优惠等政策。

因此,如果生产性一般纳税人提供的软件服务属于高新技术领域,那么可以申请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税负。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值得关注。

例如,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吸引外商投资,会对外商在当地提供软件服务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

这种情况下,生产性一般纳税人向国外企业提供软件服务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纳税负担。

然而,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企业需要注意相关的税收合规要求。

为了避免出现税务风险和纠纷,企业应确保自身的操作符合当地的税务政策和法规要求。

在跨国软件服务业务中,常见的风险包括转移定价、国际税收规划等。

支付外国企业的软件费是否需代扣代缴营业税?

支付外国企业的软件费是否需代扣代缴营业税?

⽀付外国企业的软件费是否需代扣代缴营业税?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缴纳营业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付软件费扣缴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79号】的规定,1、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可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上述软件,⽆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环节增值税,其所⽀付的软件使⽤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2、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的相关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同出租上述货物的租⾦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租⾦收⼊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的规定,不缴纳营业税。

因此,企业⽀付的外国企业软件费如属于【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的情形,应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如属于【国税发[2000]179号】规定的情形,则不⽤代扣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向国外企业提供软件服务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向国外企业提供软件服务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向国外企业提供软件服务有什么增值税优惠⽹友提问:
国内⽣产性⼀般纳税⼈企业向国外企业提供软件服务,有什么增值税优惠?
律师解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服务适⽤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第⼀条第(⼆)项规定,境内单位和个⼈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第⼆条规定,境内单位和个⼈提供适⽤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简易计税⽅法的,实⾏免征增值税办法。

如果属于适⽤增值税⼀般计税⽅法的,⽣产企业实⾏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将外购的适⽤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出⼝的,实⾏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适⽤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出⼝的,视同⽣产企业连同其出⼝货物统⼀实⾏免抵退税办法。

实⾏退(免)税办法的应税服务,如果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出⼝价格偏⾼的,有权按照核定的出⼝价格计算退(免)税;核定的出⼝价格低于外贸企业购进价格的,低于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转⼊成本。

因此,您公司可按照上述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或实⾏免退税办法。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应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应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向境外支付劳务费应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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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境外支付劳务费应履行增值税扣缴义务
营改增后,我国居民企业向境外支付劳务费或无形资产使用费等,需要按现行增值税规定依法扣缴增值税并办理相关扣缴手续。

否则,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责令企业补扣补收并依法处理。

企业支付境外费用时,要注意哪些涉税事项?税收法规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件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主要指三个方面的行为:一是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二是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三是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但下列三种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需要扣缴增值税:一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二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三是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进项税额抵扣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一般计税方法的,其按规定扣缴的增值税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按规定抵扣其销项税额。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拍摄制作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拍摄制作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境内企业向境外企业支付的拍摄制作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
税?
问题:我公司向国外一家公司(非居民企业)支付拍摄制作费,所有拍摄制作工作都是在国外完成,那我公司是否需要代扣代缴营业税?
答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关于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服务业的范围为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篆刻、复印、打包劳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公司向国外一家公司(非居民企业)支付拍摄制作费,虽然所有拍摄制作工作都是在国外完成,但也属于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征税范围,你公司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国外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

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况说明

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情况说明

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情
况说明
增值税是一种广泛应用于商品销售、生产和服务行业的税种,涉及国内外企业都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包括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下面将重点说明国内企业与境外企业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况。

首先,国内企业缴纳增值税的方式是自行申报,即由企业自行填写和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根据税率和销售额计算出应缴的增值税,然后通过网上银行或税务部门所指定的缴税方式进行缴纳。

这种方式需要企业自己掌握税法知识和计算方法,具有繁琐、易错等问题。

其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有经营所得的情况下,应当以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方式纳税。

代扣代缴是指中国企业或机构在代理境外企业支付与该企业出售或提供的服务有关的收入时,依法预先扣减相应应纳税款项的方式缴纳增值税。

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境外企业因缺乏税法知识、对汇率计算不熟悉等原因而造成的误缴或漏缴税款问题,同时也可减少税务部门负担和加强税收征管。

需要提醒的是,代扣代缴增值税并不是所有企业都能够进行的,只有符合相关要求并经税务部门批准的企业才能够进行该项业务。

同时,代扣代缴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方式及时缴纳税款,避免产生滞纳金或罚款等问题。

综上所述,无论是国内企业还是境外企业,缴纳增值税都是其应尽的义务,而代扣代缴方式对于境外企业来说可谓是一个便利的选择。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同时关注税收政策和法规的变化,及时更新自己的纳税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顺利完成税收征管工作。

[原创]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 brighture财税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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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Brighture财税博客主题: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费用会产生哪些税费,如何缴纳问题解答:一、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A、境外公司提供劳务产生的营业税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代理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B、境外公司提供劳务产生的企业所得税不适用预提所得税代扣扣缴1、登记备案管理,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2、所得税申报管理(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3、不构成常设机构的,享受税收协定,不用申报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依据税收协定在中国境内未构成常设机构,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提交《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见附件5),并附送居民身份证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资料。

非居民企业未按上述规定提交报告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或因项目执行发生变更等情形不符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件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税款。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19号(2009年3月1日)关于常设机构的标准,国税发[2010]7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中给出了明确的判定标准。

二、境内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A、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也叫预提所得税)1、上述事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非居民企业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上述的所得时,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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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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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扣缴营业
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中国境内企业,软件费,营业税问题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0﹞179号
【发文日期】2000-11-03
【实施时间】2000-11-0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我国境内企业向在我国境内无机构的外国企业支付软件费时是否扣缴营业税,在执行中时有争议。

为规范税收管理,现就上述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二、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出租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同时包含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如果软件单独收费,应视为出租上述货物的租金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1999年10月1日(以海关报关日期为准,下同)以前进口上述软件自用,无论是否征税,均不再进行补、退税款处理;1999年10月1日以后国内企业向外国企业支付的软件费征收了营业税的,应作退库处理。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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