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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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设施配建》word版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word版

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1 分类分级3.1.1【公共服务设施分类】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养老设施、社区服务、生活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共9类。

3.1.2【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郑州市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五级配置。

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3~5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1~1.5万人,居住组团的人口规模为0.1~0.3万人。

3.2 市、区两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2.1【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市级公共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与城市功能定位相适应,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3.2.2【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区级是指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内五区、各开发区、上街区、荥阳市、航空港试验区及相关新城组团。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以下14项设施:区级图书馆、区级艺术中心、区级青少年宫、区级老年活动中心、区级养老院、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区级人民医院、区级中医院、区级社区服务中心、区级体育馆、区级运动场地和区级公园。

除医院外,功能相近的公共服务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形成区级市民活动中心。

各项须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如表3.2.2。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3.2.23.2.3【区级养老院】各区应按20万人一处进行配建,每处养老院的规模为200~300床。

养老院应独立设置,集中绿地面积应按每位老年人不低于2㎡计算,活动场地应有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3.2.4【区级运动场地】各区应集中建设一处区级室外运动场,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5公顷,应包括:标准400m跑道、标准足球场1处,篮球场、羽毛球场、网球场和乒乓球场各5~10处,也可酌情配建其他专项体育场地,3.2.5【区级公园】在新区建设中应规划设置区级市民公园,用地面积不得小于10公顷。

3.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3.3.1【分级配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和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各项设施配建标准应按附录A中附表一执行。

郴州市东湾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郴州市东湾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

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规划修改的原因和内容 (2)第三章规划目标、定位、规模 (3)第四章地块划分及规划控制指标体系 (3)第五章用地布局规划 (3)第六章土地使用规划 (4)第七章土地使用强度与建筑控制 (5)第八章道路交通设施控制 (6)第九章公共服务设施规划与控制 (7)第十章村民安置规划 (9)第十一章绿地与广场用地规划及控制 (9)第十二章城市设计引导 (10)第十三章市政设施控制 (10)第十四章环保与防灾控制 (11)第十五章附则 (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次规划的目的为适应郴州市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科学指导郴州市九子塘片区的开发建设,促进该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以及《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依法对已经批准的《郴州市九子塘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8年编制)进行修改。

本规划是郴州市九子塘片区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第二条规划范围九子塘片位于郴州市旧城组团的南部,依托郴州大道、青年大道、国庆南路等城市道路与城市其他片区相联系。

规划用地北至青年大道,南至郴州大道,西临东湾居住区及民权路,东靠梨树山综合居住区及国庆南路,规划总用地面积约3.91平方公里。

第三条规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6年4月1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及相关法律法规;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3、《城市道路交通规划与设计规范》(GB50220—95);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5、《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6、《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6、《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1年1月1日实施);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划、技术规范1、《郴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2、《郴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3、《郴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30年)》;4、《郴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5、《郴州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2009—2030年)》;6、《郴州市城市给水排水专项规划》;7、《郴州市中心城区学校布局控制性详细规划》;8、《郴州市中心城区村民公寓楼安置暂行办法》9、《郴州市停车场专项规划(2011-2030年)》;10、《郴州市消防专项规划(2012-2030年)》;11、《郴州市城市燃气专业规划(2009-2020年)》;12、《郴州市城区公共交通专项规划(2010-2030年)》;13、《郴州市综合交通规划(2012-2030年)》;14、《郴州市城市体育设施专项规划(2012—2030)》;15、《郴州市城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2012–2030)》;16、关于九子塘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精神17、其它相关标准规范和技术规定。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总师办征求意见稿--技术规定09.12

第一部分:《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7版)计划修改和新增的条款2.2建设用地控制2.2.12 【指标精度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容积率、户均机非停车数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余技术指标如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用地兼容比例、地块面积、建筑面积、退道路红线距离、地下开发层数、地下空间建设深度、地下建筑面积等指标,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审中精确到个位,在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和项目总平面图中,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新增条款)2.2.13【建筑分类】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办理中,各类建筑与设施的分类和用途范围按照表2.2.13执行。

(参考《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建筑与设施用途分类表表2.2.132.3用地兼容性(新增小节)2.3.1【基本原则】用地兼容应符合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和景观协调等原则。

2.3.2【适用范围】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管理。

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对用地兼容性有明确要求的,按其规划要求执行。

2.3.3【调整程序】用地兼容性质和兼容比例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一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取消。

确需对用地兼容性质或兼容比例进行调整的项目,应按法定程序对地块所属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调整。

2.3.4【兼容比例】在地块主体规划用地性质上,混合其他单种或其他两种及以上性质用地的用地规模比例不得超过45%。

兼容比例应按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

为居住人口配建的托幼、卫生、养老、体育、文化和便民店等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应计入居住建筑面积规模。

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明确用地兼容性质但未明确兼容比例的项目,其兼容比例上限小于30%。

2.3.5【指标设定】兼容比例用大写字母J代表,采用区间值进行控制,上限值与下限值相差不应超过五个百分点。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类别项 目
居 住 

小 

组 

教育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医疗卫生医院(200-300床)▲----门诊所▲----卫生站--▲--护理院△----
文化体育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活动中心、老
年活动中心)
▲----文化活动站(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居民运动场、馆△----居民健身设施(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商业服务综合食品店▲▲--综合百货店▲▲--餐饮▲▲--中西药店▲△--书店▲△--市场▲△--便民店----▲其它第三产业设施▲▲--
金融邮电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电所--▲--
社社区服务中心(含老年人服务中心)--▲--养老院△----
区服务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治安联防站----▲居(里)委会(社区用房)----▲物业管理--▲--
市政公用供热站或热交换站△△△变电室--▲△开闭所▲----路灯配电室--▲--燃气调压站△△--高压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点----▲居民存车处----▲居民停车场、库△△△公交始末站△△--消防站△----燃料供应站△△--
行政管理及其它街道 办事处▲----市政管理机构(所)▲----派出所▲----其它管理用房▲△--防空地下室△②△②△②
注:①▲为应配建的项目;△为宜设置的项目。

②在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应按人防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

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社区体育设施用地指标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小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内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小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中型馆所在城镇或服务片区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为单个中型馆建设用地面积。

注:①表中服务人口指大型馆所在城市的规划总人口。

②表中用地面积是指大型馆建设用地(包括分2处建设)的总面积。

③大型馆总藏书超过1000万册的,可按照每增加100万册藏书,增补建设用地5000㎡进行控制。

注:大型馆覆盖的4.0km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中型馆;大、中型馆覆盖的2.0km服务半径内不再设置小型馆。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分级面积指标表6.0.1
注:①较大人口规模的指标均包含较小人口规模的指标。

②在30000-50000人规模的社区中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其面积指标为10300-13600 m²(室
外)和3600-4900 m²(室内),已包含在本表的指标中。

③当室外项目设置于室内时,用地面积指标相应减少,室内建筑面积指标相应增加,反之亦然。

注:备注中所指较大规模的的场地面积指标是指按照单项用地指标中的上限取值。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可以提高社区的整体品质,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便利的服务。

因此,制定和执行科学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首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基本的生活设施,如垃圾处理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等。

这些基础设施的配置应当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

垃圾处理设施要分布合理,方便居民投放垃圾,并且要有定期清理的服务。

供水设施和供电设施要保证稳定可靠,不断电、不断水是基本要求。

其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包括便民设施,如公共厕所、便民商店、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等。

公共厕所的设置要考虑到人流密集的地方,方便居民和外来人员使用。

便民商店的配置要满足居民的日常购物需求,商品种类齐全,价格合理。

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要提供基本的医疗服务,方便居民就医。

另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还应包括文化娱乐设施,如图书馆、文化活动中心、体育健身场所等。

这些设施的配置可以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提高居民的精神文化素质。

图书馆要有丰富的图书资源,提供阅读、借阅等服务。

文化活动中心要定期举办文艺演出、展览等活动,丰富居民的业余生活。

体育健身场所要提供各种运动设施,满足居民的健身需求。

最后,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还应考虑到特殊群体的需求,如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

要设置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出行;要设置老年人活动中心,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要设置儿童游乐场所,提供安全、健康的娱乐环境。

综上所述,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应当是全面的、科学的、人性化的。

只有合理配置各类公共服务设施,才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更便利的服务,提高社区的整体品质,促进社区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制定和执行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确保社区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2
2.2.3 【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 身用地面积和相邻道路、绿地、管线走廊等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 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2.2.4 【确定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建设用地的规划性质应依据已批 准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依据已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 划编制完成未经审批的,因涉及省市重点项目、重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设施,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可参考其规划成果,确定规划条件。
1.0.3 【内容组成与效力】 本规定的附录是条文内容的组成部分, 必须一并遵守执行。
1.0.4 【授权解释】 本规定施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郑州市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5 【修订工作】 郑州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设用地
2.1 用地分类 2.1.1 【用地分类】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及建设用地分 类两部分,应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规定,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 3 级 分类体系。 (一)城乡用地共分为 2 大类、9 中类、14 小类,应符合《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 3.2.2 的规定。 (二)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 8 大类、35 中类、42 小类,应符合《城市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中表 3.3.2 的规定。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 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规模
总体布局形 式
用地面积(㎡)
容积率
参考设计方案(国网通用设 计方案)
110 千伏 220 千伏
全户内 半户内 全户外 全户内 半户内

表7-1 综合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配置标准

表7-1 综合社区公共服务中心配置标准
建筑规模(㎡)
用地规模(㎡)
教育设施
幼儿园
(★)
生均校舍≥10
6班:2700
9班:4050
12班:5400
18班:8100
独立占地
每千人口中按30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30人/班。应按服务范围均匀分布,独立设置于阳光充足、接近公共绿地、便于家长接送的地段。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宜为9班、12班、18班。
2、应有严格的规范和质量管理体系。养老院应与医院或有护理许可的机构密切合作。其规模设置要根据社区老人需求和市场策划综合确定。
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社区一站式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负责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有信息服务平台和数据库,对辖区内需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进行资格评估。为老人及其家庭提供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如医疗、保健、康复、保险、法律等),设医疗保健系列课程,对家庭照顾者和养老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老人身体常规体检与评估,组建高性价比的社会化家政服务和老人家庭生活照料队伍,为健康老人组织社会文化活动。
社区用房(★)
30~50
应建,300~1000户设一处
物业管理用房(★)
≥150
总建筑面积25万以下的社区,按照总建筑面积3‰配置;总建筑面积25万以上的社区,25万部分按照建筑面积3‰配置,超过25万部分的按照1‰配置
体育设施
体育活动场(★)
篮(排)球场、健身路径等体育设施
——
≥150
室外300㎡/千人
设置于建筑底层、步行交通便捷的地段,方便居民日常出行时使用
注:设置项目后带“★”号的为应保障的公共设施。
宜与绿地结合设置
商业服务设施
小型商业金融服务设施
保障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需生活服务。必备型业种及业态包括菜店、食杂店、报刊亭、餐饮店、理发店、维修、家庭服务。选择型业种及业态包括超市、便利店、图书音像店、美容店、洗衣店等。

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试行)

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试行)
——
居民健身场地
组团级居民健身场地
用地面积标准为650—950㎡/处,建筑标准为170—280㎡/处
0.1—0.3
人均室内用地0.1—0.26,室外用地0.3—0.65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0.1—0.3万人的社区体育中心用地面积标准为650—950㎡/处,建筑标准为170—280㎡/处
——
书店
书刊及音像制品
建筑面积300—1000㎡
0.7—1.5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建筑面积300—1000㎡,居住区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级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
社区菜市场
居住区级农副产品销售中心
每处建筑面积1000—1200㎡
3—5
其他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的千人指标控制
《建筑设计资料集》建筑面积标准5.6—8㎡/生,用地17.6—21.8㎡/生;北京市标准:建筑面积标准10.08—11.03㎡/生,用地12.76—14.2㎡/生;规划院《青岛市教育设施专项规划》中确定的标准为:建筑面积6.5—7.5㎡/生,用地14—17㎡/生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处)
北京市标准:卫生服务中心3—5万人/处,建筑面积:2500㎡/处;卫生站0.7—2万人/处,建筑面积300㎡/处; 0.3千人以下的独立居住组团规划5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站
规划院《青岛市卫生设施专项规划》中提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3—5万人,社区服务站服务人口3000户左右,卫生服务中心1000—3000㎡/处,卫生服务站200—500㎡/处
5万人以上
与初中合设时参照初中的设置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18班中学用地面积≥11000㎡,无生均用地及建筑标准;《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规定建筑面积标准6.4—7.4㎡/生,《省级规范化学校标准》中用地18—23㎡/生;1980年国家建委提出的标准为建筑面积标准3.5—4.0㎡/生,用地12—15㎡/生;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武汉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规划标准

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武汉市新建地区公共设施配套标准指引(试行稿)1.总则1.0.1(目的)为在城市新建地区建立完备、安全、便捷、高效、舒适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体系,全面提升武汉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实现新建地区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1.0.2(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武汉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

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

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编制的规划和本指引控制的预留用地,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区的更新改造时,可参照本指引考虑公共设施的优化完善配套,保证设施配套的标准和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0.4(应用原则)在具体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中应用本指引时,应综合考虑用地规模、现状及周边用地情况、地形地貌、周边设施条件、行政管理要求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中心的功能和配套标准可略作调整。

1.0.5(开发强度控制)本指引提出的公共设施配套标准中涉及用地的为刚性规定,新建地区规划建设时必须予以保证。

用地上配套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强度可根据服务范围内住宅的开发强度做适当调整。

1.0.6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公共设施的分类和分级2.1公共设施的分级2.2.1公共设施按市级、区级(组团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级配置。

2.2.2地区是指功能相对完整、由自然地理边界和交通干线等分割形成的、人口规模为15~25万人左右的功能型片区;2.2.3居住区是以综合服务中心为核心、服务半径800-1000米、由城市干道或自然地理边界围合的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片区,人口规模为3~5万人左右;2.2.4居住小区是由城市支路以上道路围合、规划半径200-300米的城市最小社区单元,人口规模为0.5~1.2万人。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GB50180_93[2016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方案》GB50180_93[2016版]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36879 50180-93(2016 年版)目录1 总则2 术语、代号3 用地与建筑4 规划布局与空间环境5 住宅6 公共服务设施7 绿地8 道路9 竖向10 管线综合11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附录A 附图及附表附录B 本规范用词说明附加说明附录A 附图及附表1 总则1总则1.0.1 为确保居民基本的居住生活环境,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土地和空间,提高居住区的规划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居住区的规划设计。

1.0.3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 1.0.3 的规定。

1.0.4a 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可采用居住区- 小区- 组团、居住区- 组团、小区-组团及独立式组团等多种类型。

1.0.5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配建设施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1.0.6 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0.5.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1.0.5.2 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1.0.5.3 符合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气候特点与环境条件;1.0.5.3a 符合低影响开发的建设要求,充分利用河湖水域,促进雨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1.0.5.4 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1.0.5.6 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条件;1.0.5.7 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1.0.5.8 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

1.0.7 居住区规划设计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试行)

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试行)
青岛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及组团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试行)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处)备注各有 Nhomakorabea规范其他参考标准


幼(托)儿园
3—6周岁学前儿童儿童
幼儿数按居住区总人口3%计算,每班25—30座,服务半径宜为100-300米。建筑面积9~11㎡/座,用地面积为14~16㎡/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居住区宜设置60—100米直跑道和200米环行跑道及简单的运动设施, 用地面积10000—15000㎡.
《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用地标准》中规定3—5万人的社区宜集中设置一处社区体育中心,用地面积标准为10300—13600㎡/处,建筑面积标准为3600—4900㎡/处。
——
便民店
小百货、小日杂
200—400㎡
0.1—0.3
宜设组团出入口处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无具体面积的规定
——
药店
汤药、中成药、西药
建筑面积200—500㎡
0.7—1.5
居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每处建筑面积200—500㎡,居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居住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米
规划院《文化设施专项规划》中用地面积按150㎡/千人考虑。


项目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服务规模
(万/处)
备注
各有关规范
其他参考标准
文化体育
居民运动场、馆
居住区级居民健身场地
用地面积10300—13600㎡/处;
建筑面积标准为3600—4900㎡/处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制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时,需要考虑到城市规模、人口密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以及居民的实际需求,以确保公共服务设施能够满足居民的日常生活和工作需求。

首先,针对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包括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文化娱乐设施等。

医疗卫生设施包括医院、诊所等,其配置标准应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确定,以保障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教育设施包括学校、幼儿园等,其配置标准应考虑到学龄儿童的数量和年龄分布情况,以满足他们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

文化娱乐设施包括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其配置标准应根据居民的文化娱乐需求确定,以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

其次,针对居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还应包括交通设施、商业设施、公共休闲设施等。

交通设施包括道路、桥梁、公交站、地铁站等,其配置标准应考虑到居民的出行方式和出行频次,以确保居民出行的便利性和安全性。

商业设施包括超市、商场、便利店等,其配置标准应根据居民的购物需求和消费习惯确定,以满足他们日常生活的便利性。

公共休闲设施包括公园、广场、游乐场等,其配置标准应考虑到居民的休闲需求和活动习惯,以丰富他们的业余生活。

总之,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制定应充分考虑居民的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各类公共服务设施的数量、布局和功能,以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同时,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制定还应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相衔接,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

希望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制定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时,能够充分考虑居民的需求,科学合理地进行规划和布局,为城市居民营造一个更加宜居、宜业、宜游的环境。

表1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表1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4.BQ07-40-01 地块内建筑后退城市绿线的最小距离为 5 米。
5.变电站的建设与运行,在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上,应满足《35kV-110kV 变电站设计
规范(GB 50059-2011)》的相关规定。 备 注 6.BQ07-40-01 地块内建筑后退相邻地块边界的最小距离为 6 米,除了满足安全要求和采光要求以外,应参


容积率
标 绿地率
%
配套设施
市政基 础设施
防火间距
总用地面积 平方米
— <40 <15
<1.0 >25
— — —
— >85
— — —
— >70
BQ07-40-01 地块配建垃圾收集点。
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的有关规定。
郑东新区北部区域 BQ07-40-01 地块、BQ07-40-02 地块、BQ07-40-03 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
表1
规划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编号
BQ07-40-01
BQ07-40-02
BQ07-40-03
用地性质
供电用地 (U12)
防护绿地 (G2)
公园绿地 (G1)
用地兼容性
强 建筑密度
%

性 建筑高度
9517.681
地块面积 平方米
3278.588
798.638
1491.442
规 建筑容量 平方米
<3278


定 机动车出入口方位
西


性 建筑
建筑高度
指 后 退 道路名称
标 红线 (米) 慧雅东路

0830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改绿色建筑

0830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改绿色建筑

0830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改绿色建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规划建设管理导则郑州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航空港区分院二〇一四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2)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配建 (6)第四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 (9)第五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20)第六章道路交通规划管理 (47)第七章生态绿地建设 (56)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 (60)第九章城市地下空间利用 (65)第十章绿色建筑 (73)第十一章机场核心区及周边影响区域 (74)附录A 名词解释 (75)附录B 附表 (79)附录C 用词说明 (11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实现“生态智慧航空大都市主体实验区”的主体定位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保证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为“实验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实验区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及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应遵循本导则的相关要求。

实验区申报的绿色生态城区内应根据本导则规定适当提高规划建设标准。

符合相关规划要求的现状建成项目,可保留现状土地使用功能与建设内容,但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时,应按照本导则执行。

实验区规划建设管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河南省和郑州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规定。

第三条规划建设理念实验区规划建设应贯彻“规划引领、交通先行、轨道主导、科学布局”的指导思想,体现“绿色、生态、集约”的理念,统筹安排各类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合理布局交通、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城市功能、保护景观和生态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第四条导则修订及动态增补根据使用中出现的具体情况,郑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本导则的修订及动态增补工作。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

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能够有效地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整体功能和形象。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对于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人口密度和居住区域的特点。

人口密集的城市区域,需要配置更多的公共服务设施,如公园、体育场馆、文化活动中心等,以满足市民的休闲娱乐需求。

而居住区域则需要更多的便民设施,如便利店、药店、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等,方便居民日常生活。

通过科学的人口普查和居住区域规划,可以确定不同区域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使之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其次,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应当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和未来需求。

随着城市的发展,人口数量和居住区域会发生变化,因此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也需要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

在城市规划中,应当预留一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适应未来的发展需求。

同时,也需要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对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调整和改善,以保证其能够满足市民的需求。

另外,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还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

城市的不同区域和不同居民群体,对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有所差异,因此在配置标准时需要考虑到不同群体的需求差异,避免资源的不均衡分配。

同时,也需要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和支持,加大对特殊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力度,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

总之,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城市品质、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充分考虑人口密度和居住区域特点、城市发展规划和未来需求、公平公正等因素,建立起完善的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体系,才能更好地满足市民的日常生活需求,提高城市的整体功能和形象,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

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表表1分类序号名称每处最小规模(万㎡/处)备注建筑面积用地面积文化娱乐设施1区级图书馆0.6~1.0 0.5~0.9 宜独立设置,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2区级文化中心0.6~1.0 0.6~1.0 含歌舞剧院,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3区级青少年宫0.5~1.0 -为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应符合相关安全防护要求,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体育设施4区级体育馆0.6~1.0 1~1.2宜独立设置,含室内游泳池。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5区级运动场地- 2.5包含标准足球,网球场、篮球场、羽毛球场、乒乓球场等。

每20万人规划设置一处。

公园与绿地6区级公园- 5 每10km²应规划不少于一处。

医疗卫生7区级妇幼保健所0.3~0.5 -区级妇幼保健所、区级卫生监督所以及区级健康教育机构可合并建设。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

8 区级0.12 -卫生监督所9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0.3~0.6 0.4~0.7每个行政区不少于一所,应独立设置,不宜毗邻学校、市场、交通干线、公共娱乐场所,不宜远离居民区。

10区级残疾人康复中心0.3~0.5 -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教育、职业等服务的公益性服务机构。

原则每个行政区一所。

11区级人民医院5.46.9一般不宜少于600床。

新区建设可按5床/千人的标准计算规模,用地规模按115㎡/床, 建筑规模按90㎡/床。

每20万人设置一处。

12区级中医院2.43.3一般不宜少于300床。

区级中医院用地规模按110㎡/床, 建筑规模按80㎡/床。

每20万人设置一处。

养老福利13特殊教育学校0.4 1.0 弱智、盲、聋哑教育等,每20万人设置一处。

14 养老院0.6 0.6达到5万人的居住区应配建养老院一处,一般规模为150-200床位,应独立设置。

用地面积应不小于40㎡/床,建筑面积应不小于40㎡/床。

15 儿童福-0.8 每个行政区不少于1所,宜选址在环境较好的利设施地段,临近居住区选址。

中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表

中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表

2社会事务受理、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投诉咨询200025001~3每个区设置一所包括街镇政府机构以及市政、环卫等管理用房。

针对已合并的行政建制镇,可适当增加街镇行政管理中心的配建标准。

3社会事务受理、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投诉咨询5008000.5~1.0每中心村设置一所社区服务中心宜独立占地,与中心村村委机构组合设置,具有家政服务、就业促进、文化管理、网络教育等职能。

供社区服务的设施建筑面积50m2/千人、占地面积100m2/千人。

4公安部门的基层机构,管理户口和基层治安等工作150030001~3建筑面积50m2/千人、占地面积100m2/千人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

有条件设置警用训练长的,训练场地用地面积宜为400~600m2。

5社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投诉咨询≥200——0.3~0.5每100户提供15m2以上社区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站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设有行政办公大厅,具有一站式办公职能,其它还有独立办公室、残疾人康复室、老年人活动室、多功能厅、党员活动室等。

6公安部门的基层机构,管理基层治安等工作≥20——0.3~0.50.3万人/民警宜与社区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特殊的厂矿居住区和集中农村居民点也需要设立警务室。

6班——15001800≤0.8建筑面积10m²/生9班——202522500.8~1.2建筑面积9m²/生12班——24002700 1.2~1.6建筑面积8m²/生18班——31503600 1.6≤2.4建筑面积7m²/生室外活动场地供幼儿进行室外活动的游戏运动场地——≥60——用地面积1.5m²/生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按1.5m2/生。

绿地面积按2m2/生。

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60 m2。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指标

实用文案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05年重庆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3 第三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条文说明 15第一章总则1.0.1为确保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提供适宜的居住生活环境,满足居民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2002),结合重庆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标准。

1.0.2 本标准和准则以国家和重庆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及政策为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和准则,并结合重庆市城市发展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除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先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本标准解释权属重庆市规划局。

第二章重庆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2.0.1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也称配套公建)是居住功能的重要方面,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九类设施。

2.0.2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居住社区、居住区、居住小区三级配置。

居住社区人口规模为7-12万人,居住区人口为4-6万人,居住小区人口为1-2万人。

2.0.3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在符合规定的公共服务设施面积总指标的条件下,可根据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合理布置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

按配套指标的规定,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建成后,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

2.0.4 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对分期建设的居住区,其公共服务设施可采取过渡措施。

2.0.5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应符合表2.0.5-A的规定。

配建指标,应以表2.0.5-B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2.0.5.1 鼓励居住区规划采用开放式空间结构,使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与周边地区分享,结合市场规律,使地区服务资源得到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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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塔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表4
高层板式住宅平行布置时控制间距表5
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控制间距表6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并列布置时控制间距表7
建筑物退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控制指标表表8
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距离表表9
附件1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注:1.表中“●”为允许建设,“○”规划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允许建设,“×”为不允许建设。

2.表中居住用地(R)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兼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3.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不得兼容居住用地(R)。

4.用地性质有兼容的,指标按照其主导用地性质控制。

屋顶绿化折算系数
注:H 为建筑屋面标高与基地面的高差。

附图:建筑间距
布置型式居住建筑之间最小间距
Lx(Ly)
示意图备注

行长边与
长边
高层与高层:见表4表5;
多层与多层、低层:1.2h;
高层位于多层、低层南侧
见表4表5;高层位于多
层、低层北侧应满足日照
要求控制间距.
满足日

垂直长边与
山墙
高层与高层:见表6
多、低层之间:山墙不开
窗6.5米;山墙开窗8米,
高层与多、低层15米。

满足日


山墙对
山墙
高层与高层:见表7
多、低层山墙不开窗时为
6.5米,开窗时8米;多、
低层点式次要朝向有居
室窗时,其间距按不小于
10米控制。

满足日

列长
边成角度a≤30°按平行间距规定执行
满足日
照;如东
西向与
南北向
同时存
在,计算
南北向;
30°<a≤60°按本表平行间距规定0.8
倍执行
最窄处
尺寸按垂直间距执行
满足日
照;最窄
处尺寸
a>60°
对角a≤60°
参照并列布置间距
最窄处
尺寸
60°<
a≤90°
参照垂直布置间距
满足日
照;
Lx、Ly中
任意一
个方向
单向控

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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