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学龄前儿童性权益保护的法律探讨——以我国台湾地区立法为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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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幼 儿 园学龄前 儿童 性 权益 台湾 立法 法律 保护
一
、
幼 儿 园 学龄 前 儿 童 性 权 益 的 法律 界 定 与特 点
( 一) 性 权益 的法 律界 定
1 . 性权 益 的概念
性 权益 是 指 自然 人 为 了维 护 自身性 利益 、 实 现 自身 性尊 严 , 在 不 妨 害社 会 秩 序 和 他人 性 权 利正 常行使 的前 提下 , 按 照 自己 的意志行 使 性方 面 的权利 、 保持 性 生理 健康 和肌 体完 整 的权 益 ,
物质性权益包括肉体 的安全权和性健康权等; 精神性权益则包括性平等权和性 自由权等… 。 性权益 的主体是 自 然人 , 具有普遍性 。每一个 自然人从一出生其性权益便具有先天获得性 和生理功能性 , 作为社会 中的一员其性权益具有后天获得性和文明性。这是 自然人区别于其他 任何 动物 而称 之为 “ 人” 的原 因 , 因而 每 个 自然 人 都 享 有 作 为 人 的基 本 资 格 和 尊 严 , 享 有 性 权 益 。性权 益是 其他 物种 和社会 团体组 织所 不能 享有 的人 格权 益 。性权 益 的主 体—— 自然 人 , 具
通常由权益人 自行实现 , 无需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性权益的绝对性充分体现了性权益的不
可侵 犯性 。 ( 2 ) 性权 益 的专属 性 。性 权 益 具 有 专属 性 , 是 指其 与特 定 的权 益 主 体 不 可分 离 , 不 能放 弃或让 与 。性 权益 不可 放弃 , 是 因为性 权 益 作 为权 益 主 体 自出生 至 死 亡 的终 身 性权 利 , 不 仅 是 维护其 个 人物 质权 益完 整性 的前 提 , 也 是 维 护其 自由 、 健康 、 文 明生 活 的人 格 基 础 ; 性 权益 不 得 让与 , 是指 性权 益不 得 以任何 形式 买卖 、 继承、 赠与 , 自然 人 因性权 益 受 侵 害提 出 的赔 偿 请 求 权 由权益 人 享有 , 不得 让 与或者 继 承 。违 反性 权益 专 属性规 定 , 买卖 、 侵 害性权 益 均为 违 法性 行为 , 非法 干涉 、 限制他 人性 权益 , 也要 承担 相 应 的法 律 责任 。( 3 ) 性 权 益 的非 财 产性 。非 财 产 性, 是 指性 权益 是没 有直 接 涉 及 财 产 内容 的权 益 。性 权 益 的客 体 是 权 益 主 体 的性 利 益 和 性 尊
法定 的儿 童性权 益救 助机 构 。应进 一 步修 改 完善现 有 的相 关 法律 法规 , 设立专 门
的儿童 性权 益救 助机 构 , 设 立 强制登 记报 告制 度 , 加 强对 幼 儿 园的 管理 及教 师 资格
的 审查 , 为 幼儿 园学龄 前 儿童 身心健 康 成长打 造 一个 良好 的 法制环境 。
严, 这种利益不 同于物权 、 债权 、 遗产的客体那样具有经济价值 , 能以金钱来估量。因此 , 性权益 是不直接涉及财产利益的权利。性权益所直接体现的是权益主体 自然人基于性利益和性尊严 而享 有 的人 格权 。 每一个 自然人均享有性权益 , 不仅是成年人享有性权益 , 幼儿 园学龄前儿 童这一特殊群体 也 享有 性权 益 , 幼儿 园学 龄前 儿童 享有 接受 性教 育权 、 性平 等 权 、 性 健康 权 、 性 隐 私受保 护 权 等 。
有普 遍性 , 即每一个 自然人 , 无论 男女 老少 和什 么样 的社 会身 份 、 地位 , 都依 法享 有性 权益 。 因此 , 性 权益 的本 质是 自然 人作 为一个 性 存 在 而 应 享有 的性 利 益 。 自然 人作 为 性存 在 , 从
一
出生 就具有 逐渐 发育 成熟 的性 机体 和性 机 能 , 并 且这 种性 机体 和性 机 能伴 随着 自然人 从 出生
到死亡 , 因此 自然人的性机体和性机能, 是人在生理上的客观存在 , 是人生命活动的必要构成之
一
,
基于l 生 存在的 自 然人享有的性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收 稿 日期 : 2 0 1 5—0 9—1 0
作者简介 : 袁翠清 , 大 同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 主要研 究民商法学 。 基金项 目: 本文系 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 十二 五” 规划 2 0 1 4年度课 题“ 社会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 障制度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
幼 儿 园学龄 前儿 童性 权益 是 以其性 利益 和性 尊严 为 内容 的一 系列受 法 律保 护 的利益 。 因此 , 幼 儿 园学 龄前 儿 童性权 益遭 受侵 害 , 其享 有受 法律 保护 的权 利 。 ( 二) 幼 儿 园学龄 前儿 童性 权益 的特 点
幼 儿 园 学 龄 前 儿 童 性 权 益 保 护 的 法 律 探 讨
— —
以我 国 台湾 地 区立 法 为 对 比
袁翠 清
( 大 同大学 政法学院 , 山西 大 同 0 3 7 0 0 9 )
【 摘要】幼儿 园学龄 前 儿 童 性权 益是 以 幼儿 园 学龄 前 儿 童性 利 益 和 性 尊 严 为
内容 的一 系列 受法律保 护 的利 益 。其 主 要 特 点 有权 利 行 使 的被 动 性 、 性 权 益 的脆
弱性 、 受侵 害主体 权 力和地 位 的不平 等性 、 受侵 害的 隐蔽 性 和 法律 救 济 渠道 的不 畅
性 等 。与 台湾地 区的相 关立 法对 比研 究后 , 发 现 我 国 大陆 当前 对 幼 儿 园 学龄 前 儿 童性权 益 法律 保 护 立法理 念相 对滞后 , 保 护 的法律 体 系性 和 针 对性 不 强 , 缺 乏专 门
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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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性 权 益 的 特 征
( 1 ) 性 权益 的绝 对性 。性 权益 是 绝 对 权 , 其 效 力 及 于权 益 主体 以外 任 何 人 , 即任 何人 都 负 有 不 得侵 害他 人性 权益 的义 务 。否则 , 权益 主体 可 以依 法进 行 权 益保 护 。同 时 , 性 权 益 的 行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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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 儿 园 学龄 前 儿 童 性 权 益 的 法律 界 定 与特 点
( 一) 性 权益 的法 律界 定
1 . 性权 益 的概念
性 权益 是 指 自然 人 为 了维 护 自身性 利益 、 实 现 自身 性尊 严 , 在 不 妨 害社 会 秩 序 和 他人 性 权 利正 常行使 的前 提下 , 按 照 自己 的意志行 使 性方 面 的权利 、 保持 性 生理 健康 和肌 体完 整 的权 益 ,
物质性权益包括肉体 的安全权和性健康权等; 精神性权益则包括性平等权和性 自由权等… 。 性权益 的主体是 自 然人 , 具有普遍性 。每一个 自然人从一出生其性权益便具有先天获得性 和生理功能性 , 作为社会 中的一员其性权益具有后天获得性和文明性。这是 自然人区别于其他 任何 动物 而称 之为 “ 人” 的原 因 , 因而 每 个 自然 人 都 享 有 作 为 人 的基 本 资 格 和 尊 严 , 享 有 性 权 益 。性权 益是 其他 物种 和社会 团体组 织所 不能 享有 的人 格权 益 。性权 益 的主 体—— 自然 人 , 具
通常由权益人 自行实现 , 无需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性权益的绝对性充分体现了性权益的不
可侵 犯性 。 ( 2 ) 性权 益 的专属 性 。性 权 益 具 有 专属 性 , 是 指其 与特 定 的权 益 主 体 不 可分 离 , 不 能放 弃或让 与 。性 权益 不可 放弃 , 是 因为性 权 益 作 为权 益 主 体 自出生 至 死 亡 的终 身 性权 利 , 不 仅 是 维护其 个 人物 质权 益完 整性 的前 提 , 也 是 维 护其 自由 、 健康 、 文 明生 活 的人 格 基 础 ; 性 权益 不 得 让与 , 是指 性权 益不 得 以任何 形式 买卖 、 继承、 赠与 , 自然 人 因性权 益 受 侵 害提 出 的赔 偿 请 求 权 由权益 人 享有 , 不得 让 与或者 继 承 。违 反性 权益 专 属性规 定 , 买卖 、 侵 害性权 益 均为 违 法性 行为 , 非法 干涉 、 限制他 人性 权益 , 也要 承担 相 应 的法 律 责任 。( 3 ) 性 权 益 的非 财 产性 。非 财 产 性, 是 指性 权益 是没 有直 接 涉 及 财 产 内容 的权 益 。性 权 益 的客 体 是 权 益 主 体 的性 利 益 和 性 尊
法定 的儿 童性权 益救 助机 构 。应进 一 步修 改 完善现 有 的相 关 法律 法规 , 设立专 门
的儿童 性权 益救 助机 构 , 设 立 强制登 记报 告制 度 , 加 强对 幼 儿 园的 管理 及教 师 资格
的 审查 , 为 幼儿 园学龄 前 儿童 身心健 康 成长打 造 一个 良好 的 法制环境 。
严, 这种利益不 同于物权 、 债权 、 遗产的客体那样具有经济价值 , 能以金钱来估量。因此 , 性权益 是不直接涉及财产利益的权利。性权益所直接体现的是权益主体 自然人基于性利益和性尊严 而享 有 的人 格权 。 每一个 自然人均享有性权益 , 不仅是成年人享有性权益 , 幼儿 园学龄前儿 童这一特殊群体 也 享有 性权 益 , 幼儿 园学 龄前 儿童 享有 接受 性教 育权 、 性平 等 权 、 性 健康 权 、 性 隐 私受保 护 权 等 。
有普 遍性 , 即每一个 自然人 , 无论 男女 老少 和什 么样 的社 会身 份 、 地位 , 都依 法享 有性 权益 。 因此 , 性 权益 的本 质是 自然 人作 为一个 性 存 在 而 应 享有 的性 利 益 。 自然 人作 为 性存 在 , 从
一
出生 就具有 逐渐 发育 成熟 的性 机体 和性 机 能 , 并 且这 种性 机体 和性 机 能伴 随着 自然人 从 出生
到死亡 , 因此 自然人的性机体和性机能, 是人在生理上的客观存在 , 是人生命活动的必要构成之
一
,
基于l 生 存在的 自 然人享有的性利益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收 稿 日期 : 2 0 1 5—0 9—1 0
作者简介 : 袁翠清 , 大 同大学政法学院讲师 , 主要研 究民商法学 。 基金项 目: 本文系 山西省哲学社会科学“ 十二 五” 规划 2 0 1 4年度课 题“ 社会性别平等与妇女权益保 障制度研究” 的阶段性研究
幼 儿 园学龄 前儿 童性 权益 是 以其性 利益 和性 尊严 为 内容 的一 系列受 法 律保 护 的利益 。 因此 , 幼 儿 园学 龄前 儿 童性权 益遭 受侵 害 , 其享 有受 法律 保护 的权 利 。 ( 二) 幼 儿 园学龄 前儿 童性 权益 的特 点
幼 儿 园 学 龄 前 儿 童 性 权 益 保 护 的 法 律 探 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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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 国 台湾 地 区立 法 为 对 比
袁翠 清
( 大 同大学 政法学院 , 山西 大 同 0 3 7 0 0 9 )
【 摘要】幼儿 园学龄 前 儿 童 性权 益是 以 幼儿 园 学龄 前 儿 童性 利 益 和 性 尊 严 为
内容 的一 系列 受法律保 护 的利 益 。其 主 要 特 点 有权 利 行 使 的被 动 性 、 性 权 益 的脆
弱性 、 受侵 害主体 权 力和地 位 的不平 等性 、 受侵 害的 隐蔽 性 和 法律 救 济 渠道 的不 畅
性 等 。与 台湾地 区的相 关立 法对 比研 究后 , 发 现 我 国 大陆 当前 对 幼 儿 园 学龄 前 儿 童性权 益 法律 保 护 立法理 念相 对滞后 , 保 护 的法律 体 系性 和 针 对性 不 强 , 缺 乏专 门
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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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性 权 益 的 特 征
( 1 ) 性 权益 的绝 对性 。性 权益 是 绝 对 权 , 其 效 力 及 于权 益 主体 以外 任 何 人 , 即任 何人 都 负 有 不 得侵 害他 人性 权益 的义 务 。否则 , 权益 主体 可 以依 法进 行 权 益保 护 。同 时 , 性 权 益 的 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