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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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农村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如今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保障水平较低,因此,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其必要性。
本文通过探讨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偏低、发展不均衡、立法不完善、资金投入不足、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必要性;存在问题
中国经济发展与农业息息相关,农业为工业化建设提供基本的生产资料,但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发展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用地被侵占、被污染,许多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开始纷纷进城务工,造成农村传统的以家庭、土地为主的保障方式难以维系下去,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迫在眉睫。
十八大报告强调:“社会保障是保障人民生活、调节社会分配的一项基本制度。
要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然而,由于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建设起步较晚、资金投入不充足、管理不善等问题的凸显,造成农村社会保障保障水平低、发展不均衡,保障项目和受益程度比城镇居民差,不能满足农民的正常需求。
所以,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重中之重。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体现社会公
平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安全阀”、“减震器”,理应使全体社会成员受益。
但现实情况是城镇居民享受到了最优的社会福利,农民则主要依靠家庭、土地保障,且这两种保障的功能正日渐衰弱,直接导致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公平。
而且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不断拉大城乡居民收入,根据2008-2012年数据显示(见表1),我国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偏低,收入增长幅度远远小于城市居民。
如此之大的城乡差距,必然增加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作用之一就是进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在城乡初次分配差距较大时,更不应继续扩大二次分配的差距。
所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通过对国民收入再分配,进而缩小城乡差距,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
城市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虽然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但也给农村带来了很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例如,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大量的圈地,造成了大批失地而又没有生活保障的农民;工业化进程,造成了环境污染、土壤污染,农村出现了大量的撂荒地、污染地,农民被迫进城务工来维持生计。
农民利益被忽视,加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滞后,造成农民生活得不到根本保障。
因此,党和国家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大解决三农问题的力度。
解决三农问题,增加农民收入是核心,减少农民开支、减轻农民负担是重点,降低农民风险是关键[1]。
而完善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降低农民风险的最有效途径,让农民享有和城镇居民一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一系列社会保障,直接减少农民面对风险时的经济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有效的解决“三农”问题。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有利于扩大内需
消费、投资、出口是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但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消费需求增长较慢,这增加了我国经济发展的不稳定性。
2008年爆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使我国出口受挫,扩大内需成为调整经济结构的首要任务。
我国有近七亿农民,相对于城市而言,我国农村市场有巨大潜力,而且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购买力逐步提高,农民消费将会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中最可靠和最持久的推动力。
但农民消费需求长期以来增长缓慢,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并未得到有效体现,主要障碍是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制约了农民的消费,而造成这一障碍的主要原因则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
因此,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拉动农民消费的主要手段,一方面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可以提高农民收入,改变农民对未来的收入和支出预期,促进农民增加预期消费[2];另一方面,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然有一个数额庞大的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作为支撑,国家可以利用基金投资基本建设,从而刺激消费,扩大内需。
二、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
2003年以来,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制度、
五保供养制度、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
但现阶段,由于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使我国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许多令人堪忧的问题。
(一)保障水平低
城乡二元结构下经济水平发展的不平等,直接导致了社会保障待遇的不平等。
六普调查结果显示,我国城镇人口为6.66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49.68%,农村人口6.74亿人,占全国总人口的
50.32%。
根据《2011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城镇居民享有的养老(包括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的社会保障支出分别为12776亿元、4431亿元、433亿元、286亿元、139亿元,占社会保障支出总额的96.79%,而占总人口50%左右的农民享受的社会保障支出仅为3.21%。
以养老保险为例,2011年全国养老保险支出为(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13364亿元,其中城镇养老保险支出为12776亿元,占支出总额的95.6%。
由此可见,在投入一定的情况下,这种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大大损害了农民的根本利益,使广大农民不能与城镇居民一样享受国家经济发展的成果,进而扩大了城乡收入差距,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二)发展不均衡
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地区间保障水平不均衡,东
部地区经济发达,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高且覆盖面广泛;在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农民贫困程度高,应对风险的手段单一,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大,但由于财政困难,资金不到位,使许多社会保障项目难以实施,保障水平偏低,供给与需求矛盾突出。
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障项目发展不均衡,近几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救助等项目发展较好,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缓慢,许多农民都没有参保,不能很好解除农民后顾之忧,而且农民工、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的保障问题尚无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3],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三)立法不完善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其建立和完善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的支持[4],但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相关法律制度明显滞后于社会发展实际。
一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大批农民纷纷涌入城市,他们作为社会生产的主力军流动于不同区域、多个行业,而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针对这一特殊群体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他们难以在城市立足,导致社会保障对象及范围不能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只是建立在一些单个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的,而且这些法律法规在许多方面内容不相配套,使得农村社会保障出现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的局面,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四)资金投入不足
资金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5]。
认真审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资金的缺乏是最突出问题,目前,国家用于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大多数用于城镇居民,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主要以农民缴纳为主,资金来源单一。
而且,农民本身收入偏低,收入多用于正常的生活生产支出,没有过多资金用于自身养老、医疗等的储蓄。
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不足,既造成了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严重缺乏,无法为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提供保障基础,不利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又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使农村社会保障难以推广下去。
(五)管理不规范
一方面,我国在农村社会保障管理方面比较分散,存在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局面,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民政部等都不同程度的参与到农村社会保障的管理中来,不仅影响相关政策的统一,降低效率,还严重制约了农村社会保障作用的发挥。
另一方面,在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方面也有很大欠缺。
按照国际惯例,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该相互独立,以保证基金的安全、合理的使用。
但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在不少地区将三者权利集于一身,同时没有相关法律制度对其监管监督,导致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使用缺乏约束,存在诸多风险,影响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建设的对策
(一)加强政府责任建设
无论是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发展不均衡、资金投入不足,还是相关法律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都反应了政府对自身责任认识的欠缺。
农村社会保障一直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薄弱的一环,因此政府必须要清楚在农村社会保障建设中其所处的主体地位,不断加强政府责任建设,承担起主导责任。
不断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使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加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缩小城乡差距;加快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设,健全监管体制,确保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使用安全和保值增值;创造适宜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外部环境等[6]。
(二)加快相关立法建设
要建立起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必须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立法工作的步伐。
国家应就农村社会保障主要内容、保障项目的标准、管理监督体制、资金来源与发放、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以调节因农村社会保障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使农村社会保障工作更加规范化、法律化。
用法律手段强化政府、企业、个人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意识,依法办事,促使农民能与城镇居民平等地享受社会保障制度带来的利益,打破户籍制度限制,改革农民工的使用制度[7],保护农民享受公平的社会保障利益。
(三)加大资金投入,拓宽筹资渠道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充足的资金是必然基础。
加大资金投入将会提高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补贴,减少农民经济负担,增加农
民参加社会保障所能带来的预期效益,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保障农民利益。
因此,国家应逐步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支出,满足农民对社会保障的需要,改变城乡二元社会保障现状。
同时,应广泛筹集农村社保基金,尽可能拓宽筹资渠道,建立政府、社会、农民相结合的分担机制;制定减免税政策,吸引社会企业进行捐助;发行国家社会保障债券,作长期积累;大量发行彩票等。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体系是完善农村社会保障的
重要条件。
因此,在管理上要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规范,消除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状态。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有计划、有组织的指导地方政府实施具体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监督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管理和发放。
严格审查用于投资的社会保障基金,保证农村社会保障基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各级政府还要针对不同的农村社会保障项目,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同的管理内容和重点,并尽量保证管理程序的规范化[8]。
参考文献:
[1]葛荣霞,郭文玲,胡金敏.论新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j].河北学刊,2011(2):
135-138.
[2]陶纪坤.论农村社会保障与扩大内需的关系[j].当代经济管理,2007(3):56-60.
[3]叶春涛.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探索,
2013.1:22-23.
[4]赵展,边丽娜,陈岩.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30):18883-18884,18887. [5][8]高海峰.浅议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45-46.
[6]刘晓杰.关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的文献综述[j].经
济研究导刊,2012(4):43-44.
[7]荣化雪.中国农村社会保障问题研究[j].甘肃农业,2012(1):65-66.
作者简介:
刘小琳(1988-),女,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2011级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战略与规划。
李文娜(1988-),女,天津理工大学法政学院2011级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教育战略与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