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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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
第四章非现场监管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在评估中发现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存 在问题的,应及时发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附15),进行风险提示,要求其 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对违反反洗钱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应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
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办理。
对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且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的,应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按季度汇总统计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当地分支机构报告以下 反洗钱信息:
(一)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的情况;
(二)协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的情况;
(三)向公安机关报告涉嫌犯罪的情况;
(四)中国人民银行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反洗钱工作信息。第十一条中国人民
银行及其当地分支机构可以按季度通过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或其他渠道收集,也 可以要求金融机构按季汇总统计并报送以下反洗钱信息:
第二十四条金融机构对《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相关 处理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文书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提出申述、申 辩意见。金融机构陈述的事实、理由以及提交的证据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
支机构应当予以采纳。金融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 分支机构可根据相关非现场监管信息对金融机构有关事实或行为进行认定和处 理。
第二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 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应按季度和年度撰写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报告,于每年或者 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金融机构执行反洗钱规定的基本情况;
(二)涉嫌违反反洗钱规定的情况及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
填报单位:年度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银监会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工作,完善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的操作流程,提高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报送质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行需要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表(1104系统)共100张,其中月报17张,季报51张,半年报31张(其中合并报表28张),年报1张。

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范围随监管部门要求相应增减。

第三条报表报送时间:月报为月后6日,季报、半年报、年报为季后15日。

第四条本行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董事长为本行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行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委派孔令平副行长负责监管统计的组织领导工作,对制度性变革等重大监管统计事项要能够及时研究部署,在资源调配方面给予了充分的支持和保障。

计划财务部具体负责报表的报送工作。

计划财务部要遵守报表报送时间,不得因故推迟报表的报送。

第五条信贷管理部、资金营运部、运营管理部、公司业务部、微小金融部、科技信息部、电子银行部、小企业信贷中心等职能部门要协助计划财务部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填报工作,需要通过综合系统取得的数据,科技信息部要提供技术支持,确保数据准确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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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8.29•【文号】银监办发〔2014〕231号•【施行日期】2014.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1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储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质量管理,强化数据来源保真,落实统计管理责任,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决定建立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承诺制度的主要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长(总裁、总经理、主任等)按季度对银监会非现场监管部分关键指标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予以书面确认及承诺。

《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书》的模板详见附件1。

二、承诺制度的主要环节(一)签署银行业金触机构的行长(总裁、总经理、主任等)需按季度在承诺书上对相关关键指标数值进行签字确认。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长(总裁、总经理、主任等)不在岗时,可由经其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临时代为签署。

(二)报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非现场监管报表报送截止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签字后的承诺书通过传真方式报送对口监管部门或银监局(分局)。

(三)抽查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日常工作和现场检查时抽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的承诺书,如果发现有漏报以及相关关键指标数据不准确的情况,依据有关法规采取监管措施。

(四)解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非现场监管报表数据申请解锁重报时,主监管员需先确认申请调整的数据是否涉及承诺书中列示的关键指标。

如果是,主监管员应要求相关机构深入分析差错原因,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差错再次发生,同时提交数据更新后的《非现场监管关键指标数据质量承诺书》。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流程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流程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流程一、背景介绍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中重要的一环,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随着金融技术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的监管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升级和调整。

非现场监管是一种以技术手段为支撑的监管方式,通过运用信息技术对商业银行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以提高监管效能和降低成本。

本文将重点介绍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的流程和相关要点。

二、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流程1. 风险识别与评估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的首要任务是对风险进行识别与评估。

监管机构通过监控商业银行的交易数据、风险指标等,利用风险评估模型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等级划分。

同时,还需要对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业务实体以及重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风险。

2. 数据收集与分析为了对商业银行进行有效的监管,监管机构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的数据。

商业银行需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各项数据,并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监管机构则通过搭建数据平台和建立数据分析模型,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以发现异常交易、违规行为等风险因素。

3. 风险预警与监控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是否存在风险进行预警和监控。

当监管机构发现商业银行存在潜在风险时,将及时启动风险警示机制,并要求商业银行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监管机构还可以设置风险指标,当商业银行的指标超出监管要求范围时,将启动处罚机制,对商业银行进行相应的制裁。

4. 报告与沟通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报告很关键。

商业银行需按时、准确地提交各类报告,包括风险报告、合规报告等,以满足监管机构对风险和合规性的要求。

监管机构则会对商业银行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同时,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还需要进行定期的沟通和协调,以便及时解决监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5. 监管结果评估与反馈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的最终目标是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因此,监管机构需要对监管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和反馈。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及生成报表介绍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体系及生成报表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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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G04 利润表_2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4.1业务及管理费 4.1.1其中:工资薪金支出 4.2营业税金及附加 4.3其他营业支出 5.投资收益(损失以“-”号填列) 5.1债券投资利息收入 5.2股权投资收益(金融机构) 5.3股权投资收益(其他机构) 5.4其他投资收益 6.营业外净收入 6.1营业外收入 6.1.1其中:处置抵债资产收入 6.2营业外支出 7.扣除资产减值损失前的利润总额 7.1减:资产减值损失(转回的金额以“-”号填列) 8.扣除资产损失后利润总额 8.1减:所得税 9.少数股东损益 10.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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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 8
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 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 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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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G11 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情况表_1
第Ⅰ部分:按行业分的贷款(按贷款投向) A 行业名称 1 2 3 1.各项贷款 2.对境内贷款 2.1农、林、牧、渔业 项目 各项贷款 正常贷款 正常类 关注类 不良贷款 次级类 可疑类 损失类 B C D E F G H
明细
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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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基础报表_2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其他 资本充足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G21 G22 G23 G24 G31 G32 G33 G41 G42 G43 G51 G52 G53 流动性期限缺口统计表 流动性比例监测表 最大十家存款客户情况表 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拆入情况表 有价证券及投资情况表 外汇风险敞口情况表 利率风险情况表 资本充足率汇总表 表内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 表外加权风险资产计算表 客户大额授信统计表 房地产汽车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表 分地区情况表

商业银行2024非现场监管报表系统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2024非现场监管报表系统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2024非现场监管报表系统解决方案一、本文概述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监管要求的日益严格,商业银行需要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种监管报表,以展示其业务运行状况和合规水平。

为提高报表报送的效率和质量,降低填报错误和延迟,本文将介绍一种基于2024非现场监管报表系统的解决方案。

二、解决方案概述2024非现场监管报表系统解决方案集成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报表生成等功能,旨在提高商业银行报表报送的自动化水平。

该解决方案基于灵活且可扩展的架构,可满足各种复杂的报表需求,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政策的不断更新,商业银行对于报表报送的自动化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满足这一需求,2024非现场监管报表系统解决方案应运而生。

该解决方案集成了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存储、报表生成等功能,旨在提高商业银行报表报送的自动化水平。

2024非现场监管报表系统解决方案采用灵活且可扩展的架构,能够满足各种复杂的报表需求。

该解决方案适用于各类商业银行,无论是大型国有银行还是小型城市商业银行,都可以通过该解决方案提高报表报送的自动化水平。

数据采集是该解决方案的重要功能之一。

通过数据采集,商业银行可以将各种数据整合到一个系统中,包括来自多个业务系统的数据、外部数据等。

这些数据经过处理和转换后,将被用于生成各种报表。

数据采集还支持定期或实时数据采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数据处理是该解决方案的另一个关键功能。

数据处理可以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清洗、整合和转换,以便生成符合监管要求的报表。

同时,数据处理还支持自定义的数据处理流程,可以根据不同的报表需求进行灵活的配置。

数据存储是该解决方案的另一个重要功能。

数据存储可以将处理后的数据存储在高性能、可扩展的数据库中,以便后续的报表生成和查询分析。

数据存储还支持多种数据存储格式,包括结构化数据、半结构化数据和非结构化数据。

报表生成是该解决方案的核心功能之一。

通过报表生成,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不同的报表需求生成各种类型的报表,包括表格、图形、仪表盘等。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银监办发[2009]253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53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现将《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与工作机制第三章工作项目与程序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有关监管工作制度,特就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城商行各级监管部门是指银行监管二部(以下简称银行二部)、银监局以及并表局、报告局。

并表局是指城商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报告局是指城商行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第三条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法人监管为主导。

重点突出并表局在城商行属地法人机构监管中的主导性。

(二)以分类监管为主线。

在监管评级的基础上,实现“一行一策,分类监管”,增强城商行非现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以主监管员为核心。

充分发挥主监管员在信息汇集、风险监测、政策制定、监管行动、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四)以风险监管为重点。

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城商行真实风险状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商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五)以提高监管有效性为目标。

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机构的风险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努力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银监会1104非现场监管系统详细介绍

银监会1104非现场监管系统详细介绍

银监会“1104”工程项目总体规划目录1“1104工程”概述 (3)1.1“1104工程”建设的背景 (3)1.2“1104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4)1.3建设原则 (5)2“1104工程”项目组织结构 (7)2.1工程领导小组 (7)2.2工程建设小组 (7)3“1104工程”总体框架 (9)3.1总体框架 (9)3.2网络系统 (12)3.2.1银监会节点网络建设(内网) (13)3.2.2银监会节点网络建设(外网) (14)3.2.3银监局节点网络建设(内网) (14)3.2.4银监局节点网络建设(外网) (14)3.2.5一级网络建设 (14)3.2.6二级网络建设 (15)3.3数据中心 (15)3.3.1数据中心分类 (16)3.3.2建设内容 (17)3.3.2.1银监会数据中心 (17)3.3.2.1.1银监会数据处理中心建设 (17)3.3.2.1.2银监会数据采集和信息发布中心建设 (18)3.3.2.2银监局数据中心建设 (18)3.3.2.2.1银监局数据处理中心建设 (18)3.3.2.2.2银监局数据采集和信息发布中心建设 (19)4安全保障系统 (19)4.1设计目标 (19)4.2建设内容 (20)5数据处理流程 (23)5.11数据大集中的数据处理流程 (23)5.2两级数据中心的数据处理流程 (23)6“1104工程”实施计划 (29)6.1“1104工程”总体目标 (29)6.2“1104工程”建设计划 (29)7“1104工程”一期工程介绍 (31)7.1(一)机构准入系统 (31)7.2高管管理系统 (32)7.3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 (33)7.4数据采集系统 (35)7.5信息披露服务系统 (37)图表目录图表3-1信息系统体系结构图 (10)图表3-2数据仓库图 (12)图表3-3网络总体结构图 (14)图表3-4建设内容 (18)图表4-1安全体系逻辑图 (22)图表5-1数据流程示意图 (25)图表5-2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数据采集流程 (26)图表5-3国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数据采集流程 (27)图表5-4非银行机构数据采集流程 (28)图表5-5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数据采集流程 (29)图表7-1系统结构图 (32)图表7-2银监会/局外网数据采集系统及内网采集系统 (37)1“1104工程”概述成立银监会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深化金融改革、加强银行监管而做出的重大决策,是提高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能力、确保金融安全高效稳健运行的重要举措。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2019年7月27日银发[2019]25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商业银行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系统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系统解决方案

商业银行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系统解决方案------------------------------------------------------------------------------------------------------------------------------------------目 录1.背景介绍 (1)2.系统设计 (2)2.1.设计路线 (2)2.2.技术路线 (3)2.3.功能结构 (4)3.4.网络结构 (5)3.方案详解 (6)3.1.通用数据转换平台 (6)3.1.1.设计路线 (6)3.1.2.技术架构 (6)3.1.3.功能介绍 (7)3.1.4.特点描述 (12)3.2.1104非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处理 (13)3.2.1.设计路线 (13)3.2.2.功能结构 (15)3.2.3.网络拓扑 (16)3.2.4.特点描述 (29)3.3.系统运行监控中心 (31)3.3.1.设计路线 (31)3.3.2.技术架构 (31)3.3.3.功能介绍 (32)3.3.4.特点描述 (34)4.系统安全 (36)4.1.应用环境安全策略 (36)4.2.应用系统安全策略 (38)4.2.1.基本加解密算法 (38)4.2.2.用户身份认证 (39)4.2.3.系统的责任认定功能的实现 (39)4.2.4.用户权限控制的实现 (40)4.2.5.获取时间戳 (40)4.3.数据安全策略 (41)4.4.系统备份与恢复策略 (42)4.5.日志系统 (44)1.背景介绍2003年11月04日,银监会主席刘明康针对监管信息系统薄弱的现状,成立监管信息系统工作小组,启动1104信息系统建设工程,积极推进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

银监会从监管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一套符合自己规范的非现场信息技术平台来支撑其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开展。

到目前为止,银监会下发的非现场监管报表达到50余张,报表“下发时间急、填报数量大、报表表样新、采数范围广”,给全国各金融机构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监管压力。

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方法、内容与流程讲座

银行业非现场监管方法、内容与流程讲座
4.香港金管局非现场监管在风险为本监管框架中的作用
CBRC-H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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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骤1-5 的资料、
报告
定期报表、 非定期调查
银行额外 提供的
资料
收集、分析资料
与银行管理层会谈
更新骆驼 (CAMEL)评级
深入分析风险点及成因、 更新 制定监管计划和对策 银行概况
CAMEL
非现场监管报告
银行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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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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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 2006 年 7月
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业务培训
三、监管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的调整与改革 1、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的发展过程
CBRC-HB
—— 1989年,人民银行提出“开展报送稽核”; —— 1995年,人民银行颁布了《非现场稽核监督暂行规
定》,初步建立起我国银行业非现场监管制度; —— 1996年12月,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印发商业银行
有针对性地规划监管工作 及制定现场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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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 2006 年 7月
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业务培训 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模式
4.香港金管局非现场监管在风险为本监管框架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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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选择地参与现场 检查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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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 7月
1104工程非现场监管业务培训
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模式
4.香港金管局非现场监管在风险为本监管框架中的作用。

商业银行的非现场检查浅谈

商业银行的非现场检查浅谈

第八讲:对商业银行的非现场检查郭雳【学科分类】经济法【出处】金融法苑【写作年份】2002年【正文】非现场检查是指金融监管机关通过对金融机构定期提供的各种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等有关资料,依法进行全面的整理分析,以了解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掌握金融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金融市场的变化状况,及时有效地把握反馈信息,进一步调整、改进政策方针,使金融机构的运作符合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

本世纪70年代以来,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的非现场检查受到各国重视并被广泛采用,有着其必要性和可能性。

首先,规模庞大、体系复杂的金融机构大量涌现,令监管当局原有的现场检查应接不暇,然而要增加雇员、添置设备必然引起监管成本的上升;况且“蜻蜓点水”式的现场检查往往流于形式,无法真正发现问题,更不要说加以解决了。

其次,数据通讯、处理技术的革新,显著地降低了信息传递、处理的成本,为非现场检查的实施提供了技术支持。

这样一来,监管人员就无需再事倍功半地在金融机构间疲于奔命,而可以气定神闲地按动鼠标,在自己的办公室里进行监控,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了。

一、非现场检查的法律依据和内容先来看看发达国家的情况:日本银行规定,在其开户的金融机构必须定期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反映其经营、财务、损益、资产负债比例等情况。

根据提交的报表资料,日本银行按安全性、盈利性、流动性原则,重点分析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及银行的整体经营活动,如银行经营策略、适应金融自由化的措施、新业务的开辟及资产负债表外交易、为达到资本充足性标准所采取的措施等。

此外,日本央行还要监控被检查银行是否能够实施有效的风险管理,借此准确判断银行整体经营状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

我国引入非现场检查的时间不长,这其中既有客观原因,如商业银行的数量较少,对非现场检查的需求不足;金融电子化的水平较低,无法充分满足技术上的要求等等。

同时也有主观原因,如监管风格趋向保守,对新生事物不够敏感。

不过,进入90年代,非现场检查在我国仍有长足的发展。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报表填报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非现场监管统计行为,建立有机协调、科学规范的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流程,提高本行非现场监管数据报送质量,更好地贯彻执行《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监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行内各统计业务部门及所辖营业机构。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非现场监管报表,系指按银监会要求上报的各类报表及业务分析资料,按报送内容划划分为:会计报表、非现场监管报表、业务分析资料及其他四大类;按报送频率划分为:月报、季报、半年报、年报。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四条非现场监管报表由总行指定扎口部门负责管理,由总行相关部门及各支行负责数据采集报送,共设置四个岗位,分别为:操作员、业务主管、分管领导、管理员。

其中,操作员岗位必须设立AB角。

第五条操作员岗位具体负责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数据采集、填报、验证、修改工作。

操作员至少在上级银监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提前二天完成数据采集工作,并提交业务主管审核、上报。

第六条业务主管具体负责报表的验审、审核、汇兑、上报和授权工作(或双重数字签名)。

业务主管在操作员提交非现场监管报表的数据后应及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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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7.27•【文号】银发[2007]254号•【施行日期】2007.07.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银发[2007]254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城乡信用社,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发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发布)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人民银行研究制定了《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附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中国人民银行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附件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流程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流程

数据分类
按照监管要求对数据进行分类,便于后续的数据整理和分析。
数据整理与处理
数据清洗
对数据进行清洗和整理,去除异常和错误数 据,确保数据质量。
数据转换
将数据统一转换为标准格式,便于后续的数 据分析和处理。
数据整合
将不同来源的数据进行整合,形成完整的监 管数据集。
风险评估
风险识别
通过数据分析识别潜在的风险点,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 风险等。
01
控制措施
包括要求商业银行提高资本充足率、降 低不良贷款率、改善流动性状况等。
02
03
动态调整
根据商业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 的变化,对风险控制策略进行动态调 整。
风险处置策略
风险处置策略
在发现商业银行存在较大风险 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以
化解风险,保障金融稳定。
处置方式
包括对商业银行进行接管、撤 销、重组等。
风险评估
对识别出的风险点进行量化评估,确定风险的大小和影响程度。
风险报告
将风险评估结果形成报告,向上级监管部门汇报,并通知商业银行 。
现场检查
01
检查计划
制定详细的现场检查计划,明确 检查的时间、地点、人员和内容 。
检查实施
02
03
检查报告
按照计划进行现场检查,收集相 关证据和资料,核实商业银行的 风险控制和合规情况。
目标
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维 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
监管原则
01
02
03
依法监管
非现场监管必须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确 保监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 规性。
公正透明

反洗钱非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反洗钱非现场监督管理办法

反洗钱非现场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使用社;(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履行有关反洗钱义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收集金融机构报送的反洗钱信息,分析评估其执行反洗钱法律制度的状况,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性金融机构总部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非现场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非现场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反洗钱非现场监管规定,确定信息收集内容,规范反洗钱非现场监管工作流程,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非现场监管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各自的监管范围建立具体的非现场监管工作目标和对非现场监管资料的分析指标。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反洗钱统计报表、信息资料、交易数据、工作报告以及内部审计报告中与反洗钱工作有关的内容,如实反映反洗钱工作情况。

农商银行(信贷)非现场检查暂行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信贷)非现场检查暂行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信贷)非现场检查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工作,提升信贷管理水平,根据《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农商银行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农商银行贷款“三查”制度》、《农商银行信贷业务审查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非现场检查指以信贷管理系统、金农信e贷业务平台、风险(案件)预警检测系统、信贷辅助系统等业务系统信息为依据,对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

第三条成立(信贷)非现场检查中心,配备检查人员若干名和负责人一名。

(信贷)非现场检查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由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

第四条检查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是,被检查支行应积极做好配合工作,不得干扰、阻碍、打击报复等。

第五条(信贷)非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及时预警、快速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六条贷前调查环节。

通过查看系统数据,对贷款调查环节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贷款档案资料完整性。

如是否存在缺章少印、资料缺失、手工涂改等情况;(2)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3)调查事项是否全面,是否对借款人、担保人等进行必要调查,并表述;(4)有无真实反映征信查询、网络核查等渠道取得信息内容;(5)能否履行面谈面签、双人实地调查制度等;(6)调查结论是否明确,贷款产品、模型使用是否正确等;(7)评级授信方面是否能够做到“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8)其他调查事项等。

第七条贷时审查环节。

通过查看系统数据,对贷款审查环节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根据不同的贷款产品和金额的不同,是否有审查意见书、审查报告等资料;(2)有无落实总行审查人提出的审查意见;(3)贷款合同填写是否完整、规范,是否存在版本使用错误、漏填、错填等情况;(4)贷款调查工作和申贷流程、信贷投放等是否符合相应制度要求;(5)其他审查事项等。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流程

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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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
6、金管局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的关系。 个案主任对金融机构进行连续不断的非现场监管, 一旦发现其业务有不寻常的变化情况或风险状况有所提 高,他可以建议对其进行现场检查,并在获得有关高级 经理同意后,将相关分析转交负责现场检查的人员。现 场检查人员会就个案主任的分析到该金融机构进行现场 检查。检查重点在于查阅金融机构的内部档案、检查相 关操作程序的可靠性、审查内控能力及与相关负责人详 细讨论具体风险。之后现场检查人员会把检查结果通知 个案主任,从而达到持续监管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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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非现场监管的概念和作用
1、非现场监管的概念。 非现场监管又称“非现场监测”、“非现场监控”,是 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进行银行监管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具体 而言,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有关金融机构经营 管理相关数据材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如各种模型与比 例分析等),研究分析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 状况以及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 其稳健性进行评价。监管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能够及时、 持续监测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能为现场检查提供 依据和指导,使现场检查更有针对性,从而有利于合理分配 监管资源,发挥现场检查的最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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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
4、金管局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工作流程。
市场信息
年报、 半年报
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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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报表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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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报告
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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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
4、金管局非现场监管的主要工作流程。 (1)非现场监管报表的制定与修改

商业银行非现场服务监测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非现场服务监测人员管理办法(最新版)

商业银行非现场服务监测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服务监测人员建设管理,加强非现场服务监测督导工作,促进网点提升服务改善质效,根据省行《营业网点服务督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营业网点非现场服务监测人员(以下简称“服务监测人员”),是指利用联网监控技术和行内系统平台,在授权范围内,对辖内网点日常服务管理情况进行远程监测工作的人员。

健全非现场服务监测体制,建立常态化服务督导机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行服务监测人员。

第二章人员配备与岗位职责第四条服务监测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良好的身体素质;熟悉网点服务管理规定、客户服务规范标准和各岗位服务流程;具有较强的问题分析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年龄50岁以下,具有一定的网点服务管理经验,从事网点或服务管理相关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无违规违章等不良记录。

第五条服务监测人员由人力资源部会同渠道管理部组织选任。

分行服务监测人员聘任时需发文公布并抄报省行渠道管理部备案。

第六条非现场服务监测工作岗位职责:(一)负责远程监测辖内网点的客户服务和日常服务管理情况;对辖内网点及离行式自助银行的服务环境进行远程巡查。

(二)负责记录、汇总、报告被监测网点的规范服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为确定后续重点监测内容提供参考。

(三)负责总结分析被监测网点的客户服务情况,形成服务监测分析报告;筛选并截录部分正、负面服务典型案例。

(四)负责对总行、监管部门督查的重点服务投诉问题进行非现场审查、事件核查;负责抽检客户之声系统工单,对客户投诉现场处理情况进行非现场核实。

(五)负责对中银协百佳、千佳、星级网点及总行星级网点的客户服务及创建管理工作进行非现场跟踪监测。

(六)负责日常服务监测、发现问题及整改通知单等信息资料档案的归集保管。

(七)其他需要完成的非现场监测任务。

第三章监测工作规定第七条渠道管理部应按照非现场检查视频调阅规定,为服务监测人员申请注册监控联网平台用户,填写《报警监控报警平台用户申请表》,明确视频调阅范围、检查持续时间和用户数量,经渠道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提交本级安全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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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
1、金管局银行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职责分工。
(2 )银行政策部 。主要负责根据巴赛尔新资本协议制定、修 改、完善相应的监管办法,完成综合数据统计与分析工作,并根 据监管办法,要求银行机构定期报送申报表、主要监管指标和生 成报表。 (3)银行业拓展部 。负责银行业发展的重大课题研究,如银 行业改革、电子银行、消费者保障事项,同时负责机构市场准入 管理。 (4)信息中心。该部根据银行监管业务需求和流程,统一负 责银行业监管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维护监管信息系统的正常运 行,负责日常数据采集、分发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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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非现场监管的概念和作用
1、非现场监管的概念。
从风险为本的监管角度看,非现场监管并不是简单 地局限于分析每张监管报表,而是要透过日常的报表分 析,持续关注被监管机构的内部控制和整体风险管理状 况,及时纠正改善其缺陷和不足,这对非现场监管工作 的规范化和持续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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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非现场监管的概念和作用
1、非现场监管的概念。
它要求非现场监管人员通过风险为本的非现场信 息系统,持续监测被监管机构各类风险水平的变化,并 及时跟进预警信号,跟进被监管机构的内控缺陷,纠正 其违规行为,改善其公司治理机制。此外,风险为本监 管模式更强调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资源的有效配合与 衔接。非现场监管是持续监管,侧重依靠监管信息系统 分析和评估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做到及时掌握被监 管机构的最新情况;而现场检查侧重实地查证、验证、 补充或修正非现场人员的分析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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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
1、金管局银行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职责分工。
香港金管局负责银行业监管职责的部门是:银行 监理部、银行政策部、银行业拓展部和信息中心。直 接从事监管工作的是前三个部门,其中银行监理部负 责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金管局 由一名副总裁负责分管前三个部,三个部各设一名助 理总裁担任部门主管。他们的主要职责和分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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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现场监管流程介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要内容
一、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
二、我国非现场监管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香港金管局非现场监管对我们的启示 四、目前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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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
(一)非现场监管的概念和作用 (二)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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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一)非现场监管的概念和作用
2、非现场监管手段对于有效监管的重要作用。
—— 基础性作用 —— 风险识别和预警作用 —— 对现场检查的指导作用 —— 信息传递作用 —— 持续有效监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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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
1997 年以前,香港金管局监管部门的现场检查和非 现场监管职能并没有分开,所有监管人员兼顾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监管,其弊端在于常常顾此失彼,并且不够专业, 影响到监管工作的整体计划安排和效率。 1997 年香港金 管局的银行监理部实施改革,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职能 分开,由不同的监管人员专门履行非现场监管职责。这部 分非现场监管人员被称作“个案主任(Case Officer)”。 在整个日常监管的工作流程中,非现场监管人员负责发现 问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现场检查人员完全不介入,非 现场监管人员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最终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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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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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
1、金管局银行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职责分工。
(1)银行监理部。 个案主任职责: — 处理报表漏报、迟报的情况; — 进行报表分析,发挥风险预警的作用; — 审阅生成报表(包括异常情况生成报表及指标分析生成报 表),找出问题并跟进; — 进行年度非现场监管,并对机构进行评级; — 为现场检查立项,制定检查内容及目标; — 如有需要,应当依据现场检查的结果改动评级; — 跟进被查机构就现场检查报告建议的落实、整改进度和效果。
(二)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
3、香港金管局非现场监管在风险为本监管框架中的作用。
风险为本的监管是一种基于对香港认可机构的全面了解和 主要业务线的识别,以及对各主要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按 类别进行风险水平、风险发展方向和风险管理能力的分析评 估,在此基础上规划监管行动和检查方案,进行有针对性的 现场检查,确定风险评级并采取监管措施和持续监管的一种 有计划、有部署的、前瞻式的监管方式。风险为本的监管框 架由六个相互衔接的具体监管步骤组成的、不断循环往复的 监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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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现场监管的概念和作用
1、非现场监管的概念。 非现场监管又称“非现场监测”、“非现场监控”,是 按照审慎监管原则进行银行监管活动的重要方式之一。具体 而言,非现场监管是指监管机构通过收集有关金融机构经营 管理相关数据材料,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如各种模型与比 例分析等),研究分析金融机构经营的总体状况、风险管理 状况以及合规情况等,发现其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对 其稳健性进行评价。监管部门通过非现场监管,能够及时、 持续监测金融机构的经营和风险状况,并能为现场检查提供 依据和指导,使现场检查更有针对性,从而有利于合理分配 监管资源,发挥现场检查的最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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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
1、金管局银行监管部门的内设机构和职责分工。
(1)银行监理部。这是香港金管局负责对各类金融 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部门。 1997 年金管局 监管部门实施改革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由不同的监 管人员专门履行其职责,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的人员配 比整体上是2:3;负责现场和非现场工作的高级经理配比 是2:5(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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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香港金管局风险为本的非现场监管
2、金管局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
• (1)提交每年工作计划
• (2)日常非现场监管 • (3)审慎会议 • (4)三方联席会议 • (5)与现场检查有关事项 • (6)其它监管事项 • (7)其它特别调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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