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一审辩护词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辩护词
关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辩护词
首先写自己受他人委托作为辩护人委托参与此案辩护活动,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提出辩护焦点问题,交代自己观点,提出案件存在的问题,总结自己想法,结尾辩护人署名。
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周某的辩护人参与诉讼,通过会见、阅卷及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不持异议。但被告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一,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
1、被告人周某于2009年到北京某公安局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某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可以知道,被告人周某是在其母亲和民警的通知下,没有反抗逃跑拒绝阻碍等行为,而是直接去的公安局。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所以被告人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2、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安局的询问笔录与周某其后的供述以及被害人
武某的陈述,其他证人证言相互吻合,即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已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周某应从轻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1、被告人周某在犯罪前与被害人认识。
被告人周某与其他人是在被害人家里玩牌后才去
的洗浴中心。在洗浴中心打牌时才偶然发生犯罪的。这有被害人武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
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没有使用暴力,只是实施了胁迫行为。
强制猥亵辩护词
XXX强制猥亵、侮辱罪
一审辩护词
本文档仅供参考,不同情况需要结合案情进行修改。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X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XXXXX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XXXX律师、XXXX律师担任XXXXX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庭前阅卷,查看本案案卷材料以及参见今天的法庭调查,在对全案已经有了全面了解的基础上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XXXX不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将为XXXXX 做无罪辩护。
一、本案中强制猥亵事实仅有被害人单方面陈述,其陈述前后存在矛盾,与被告人XXXX供述不一致,且其陈述与证人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无法相互印证,故而被害人被强制猥亵一事真实性无法确认。
首先,关于案发地点,根据被害人报案材料以及第一次询问笔录显示,被害人陈述案发时间为20XX年X月XX日,案发地点位于XX 停车场。同时被害人陈述,其在下楼后,看见XXX把车从车位挪到车位旁边的拐角(证据卷XX页)。而被害人第二次询问笔录中(证据卷XX页)陈述:“我看见XXX把汽车从车位上开到了路边小路上,我就看到了XXXX以及我下楼之后看见XXXX把车停到了XXX 对面的一个
小路上。”此处被害人陈述中案发地点已经变为XXXX对面的小路上。而据被告人供述,车停的位置位于XXX路南(证据卷XX页),且汽车在马路边停着,没有移动过(证据卷XXX页)。
其次,关于被害人称其被被告人猥亵过程,其陈述被告人对其XXXX进行抚摸,期间其多次反抗。同时被害人提到被告人XXXX解开自己的裤子,正当他要脱保暖裤时,同事XXXX电话打到她的手机上…她开始大喊呼救(证据卷XX页)。而据被告人供述,其并未强吻、抠摸被害人胸部、也未拉扯被害人衣服以及抚摸其大腿内侧以及屁股和X部。其仅是拉着被害人的手,抱了被害人,亲了被害人额头,且被害人并未表现出抗拒,也未进行呼救。而据证人XXXX所述,被害人告诉他被告人XXXX身子都压在她身子上了,一直蹭她,并且XXXX的裤子拉链都拉开漏出秋裤了。这与被害人所述被告人要脱保暖裤存在矛盾,且被害人与被告人所述关于猥亵一事存在极大差距。
强奸辩护词 -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XXXX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X的委托,担任XX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经过庭审,对本案案情有了清楚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对照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并请法庭充分予以采纳。
一、对被告人XXXX构成强奸罪没有意见。
二、本案与社会上发生的其他强奸案件有本质区别,结合本案事实及相关证据从犯罪手段、过程、女方态度、损害后果等各方面分析,XXXX具有如下法定和其他一些酌情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1.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其父母更是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案卷中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以及相关证人证言:双方第一次见面,以及在去被告人家里,见到被告人父母时,被害人均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年龄,虚报年龄欺骗被告人,导致被告人在不知被害人真实年龄的情况下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父亲告知年龄时,被害人依然进行欺骗;被害人在被告人家中居住期间,被告人父母多次要求被害人联系其父母,被害人均编造各种谎言搪塞,在被告人父母送被害人回家时,被害人也隐瞒住址。综合全案来看,被告人自始自终都是被蒙在鼓里,被害人自身存在的问题对于案件的发生起着关键作用。
对于被害人父母,XXXX在陈述中说:“当时XXXX有十几天没有
回家了,我们也联系不上XXXX……。”XXXXXX也在陈述中说:“我女儿二十天左右没有回家,也没有去学校,也联系不上……”女儿是一名未满14岁的初中生,在法律上还在属于幼女,已经有十几天没有回家并且联系不上,作为有责任感的父母亲都应该意识到自己的女儿在外面会遇到危险、吃什么、住哪里,在女儿失踪十几天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家长都会选择及时报警寻找女儿,如果被害人父母在女儿失踪后能及时报警,这起悲剧完全可以避免。而在本案中我们没有看到被害人父母作出正确行为,而是亡羊补牢。可以说被害人父母的监护职责是完全缺失的,因此被害人父母对子女管教的缺失以及女儿失踪后采取措施的不当是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父母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以上情节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武汉刘某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本人作为刘某某涉嫌非法拘禁、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的辩护律师,现根据本案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本案不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一)事实和理由:
1、本案法律所保护的客体——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权没有被侵犯,即人身自由没有被剥夺。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21日零时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被害人被非法拘禁,时间长达近6天。这根本不是事实,在这几天里被害人在与几名被告在一起吸食毒品、一起住在不同的酒店。
2、被害人的口供完全不足以采信:如:其在唯一的一份《询问笔录》第8-9页中有如下记载:问:“你这五天半有机会?”答:“我于第三天24号凌晨7点多钟趁他们睡觉时跑出来了一次,因为忘记拿身份证,又回去拿,又因没房卡,又去前台要,他们不给,于是我双回去找他们,去了刘某某和刘倩的房间,想让他们跟前台证实我和他们是认识的,然后让前台的人给我把201房间打开拿我的身份证,我进了217房间之后,刘某某就要我坐在他们房间里,当时刘倩在睡觉,我害怕跑了会被打,后来两三天我就没机会出来了......”,作为本案的被害人,为了一张身份证,在离开了犯罪现场,还要回来???还要
犯罪人到前台证实他们是认识人???这明显于常理不符。
3、被害人母亲的询问笔录记载:“问:你姑娘有什么爱好?”“答:喜欢玩赌博机打鱼,2013年她陆陆续续找我要钱,她打鱼借的钱别人找她要,一共给她汇了10几万块钱.....”,“问:你姑娘什和时候来武汉的?答:2014年3月14日来武汉的,之前一直在武汉,有五六年了,没有上班,也没有拿钱回家,都是家里养着她,到处给她还债.....”
强奸罪一审辩护词
XX涉嫌强奸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受XX县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我为涉嫌强奸罪的被告人XX在一审阶段提供刑事辩护。接受指派后辩护人认真查阅了卷宗并会见了被告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以下几点意见,供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强奸罪的定性及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被告人在归案后一直如实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庭审中,被告人也表示愿意接受审判,对自己的行为也感到后悔。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并无前科,案发前表现良好,案发后积极悔过,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不大,相信被告人XX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恳请法庭综合各方面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给其改过自新,重新做
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辩护人:四川XX律师事务所
律师:XX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辩护词强奸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陕西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父亲XXX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蜻蜓的辩护人。开庭前我认真研究了X检诉字(20XX)第XX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蜻蜓,现在发表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受害人的生活作风、行为不检点,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案受害人花芬芳在与蝴蝶认识很短时间内就与蝴蝶发生过性关系,同时在与本案第二被告蜜蜂认识很短暂的时间内也与其发生性关系,并且还是在本案第一被告蜻蜓租住的房子里和蜜蜂发生性关系。蜻蜓又处于自控能力很差的高中阶段,当其在门外听见屋子里做爱所发出的呻吟声音之后,就更加促使他萌生了与花芬芳发生性关系的念头,况且在他进屋以后受害人又没有极力反抗又很快就得逞了。所以受害人的过错也是招致其成为本案受害人的一个重要原因,应当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二、被告人蜻蜓确实与花芬芳发生过性关系,这是一个无可争议的事实。但是被告人蜻蜓与被害人花芬芳之间发生
的性行为属于典型的半推半就的行为,况且就占主要部分。客观方面,尽管被告人将其摁到在床脱其衣服时,被害人用手推被告人,但这种表现是由于被害人害羞而所作的本能反映,并不是被害人不愿意。如果说被害人是被蜻蜓强行强奸的话,在极度恐惧与紧张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怎么会弄湿床单、发出做爱的声音呢!可见被害人不愿意与被告人发生性行为的意思并不明显。且被告人蜻蜓及受害人身上均无抓伤、扭伤等软组织损伤现象。更况且被害人在离开后的第一时间完全有条件和机会报案,但被害人却没有报案,而是平静的离开被告租住的房子。被害人事发后并不及时报案,说明了性行为的发生并不完全违背其真实意愿,也说明了被害人半推半就发生性行为后犹豫不决的矛盾心理。真的被人强奸又怎么可能不及时报警呢?并且被告人的住处四周都有
关于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词
关于被告人康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
护词
关于被告人涉嫌强奸罪一案的辩护词要写一、被告人与本案“被害人存在不正当男女性关系的可能。对此,望法庭能予以查证,并公正处理本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二、辩护人认为,“被害人”的陈述、报案人的说法及本案的事实至少存在如下疑点,且无法予以排除,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接受本案被告人康某某近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指派马晓明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康某某的辩护律师,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依法到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复印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对本案的卷材料、公诉机关的起诉书进行了认真、仔细的研究和分析;同时,到石嘴山第一看守所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康某某,认真听取了其本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实看法,使得辩护人对于案件又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基于此,辩护人认为,某某区人民检察院石惠检刑诉【2012】第189号起诉
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依法不能成立。辩护人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辩护观点,并不是为本案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进行开脱,而是为了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并公正、公平处理本案,维护法律的公平。具体的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康某某与本案“被害人”宋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性关系的可能。对此,望法庭能予以查证,并公正处理本案,维护被告人康某某的合法权益。
据被告人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知悉,本案被告人康某某与“被害人”宋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对此,“被害人”宋某某虽然予以否认,但如下的事实及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宋某某的否认是不能成立的。具体的理由如下:
侮辱罪案件辩护词
侮辱罪案件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鹊华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玉的委托,由我担任其辩护人。依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依法提出被告人无罪或者最轻的意见和材料。受理本案后,本律师会见了当事人,查阅了案卷,如果说对这起案件的总体印象,那就是这场由公安机关调动不同部门、大量警力一手侦办出来的“刑事自诉”案件,恰似一场看似热闹、实则经不起推敲的“抗日神剧”——本土本乡的死者,从零九年直至一一年多达两年的时间里,既然每次都被厮打辱骂,“每次回来都是身上衣服很乱”,弄的哭哭啼啼、痛不欲生,甚至还冒着被“大门口养了好几条狗”撕咬的危险,居然隔三差五、一往无前的送上了“独在异乡为异客”的被告人家门,而且每次都能找到等候在此的被告人夫妇,从而百折不挠的“任人侮辱”。在这一幕场景的背后,无非被告人夫妇“谁盖的房子是谁的”这一朴实不过的想法,却变成了控告人家族“我们现在要这块地就得搬出去”,这一不容异说的旨意。本案争议的,诚然是控告方曾经荒废、后来面临升值的土地,也是被告人夫妇耗费半生积蓄、苦心经营十载的家园。在法制的社会里,既然做不到友好协商,那就依法诉讼而已。控告方一边打着民事官司,一边“隔三差五”的跑到对方当事人家中,无偿索要这方宅院,那么,被告人夫妇究竟犯了多大罪?就在本案悲剧发生前不久,贵市两级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已经驳回了控告方历时两年的起诉,凭什么就让被告人夫妇为对方的败诉承担责任?也许双方难免发生口角,但守卫着自己家园的被告人夫妇,怎么就变成了恶意侵害、侮辱他人人格权利的罪人?法律的思维不应被侮辱,如果按照这种逻辑,我们每个人都会一不留神沦为犯罪分子,与现代刑法的谦抑原则和人权保护精神南辕北辙。这一幕场景,不希望出现在物华天宝的曹州大地上。
辩护意见
辩护意见
恭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现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海检刑追诉[20**]00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提请法庭采用。本辩护人对控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在上次开庭时差不多进行了辩护,检方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系证据别脚,事实别清,证据别能支持,所以其别能构成强奸妇女罪,这个地方别再阐述。现就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邱君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本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意见如下: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证据别脚,事实别清,别能排除合理怀疑,缺失痕证。强制猥亵妇女罪的法定标准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办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人行为”。因为案件别能重演,更别能再现,我们在坐的每个人包括证人都没有目击案件的过程,因此只能经过证据再现当时的案情。经过证据再现,别能充分证明公诉机关的指控,别能证明被告人真的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为了说明这一点,现将本案证据逐一向法庭进行分析。公诉机关的证据体系要紧有以下几部分组成。(一)被告人供述。本案被告人经扬州五台山精神病医院鉴定系“边缘智力”,IQ值为67分,俗称愚笨。所以,他的供述别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因其陈述与其智力别相符合。因此,本案被告人的供述我们别予采信。应视为没有被告人的供述。依照《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真的、充分的,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但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别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二)被害人的陈述。本案之因此指控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固然最重要的依据算是被害人陈述。但被害人经鉴定,其系精神病患者中度。所以判断其没有语言表达能力和行为上的认知能力,据此,本案被害人的陈述我们别予采信,因其陈述与其智力别相符合,应以证据为依据。但检方提供的现有证据别能认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三)证人证言。被害人老公徐刘东和其小叔子徐帅没有一人是目击者,没有一人能证明被告人猥亵了被害人,且系其直系亲属,所以,其二人的证词固然别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别能认定强制猥亵被害人事实的存在。只能说明证人有作假证之嫌。因此本案证人的证言别能作为确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依据。(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图、照片。该组证据只能证明一具现场的存在,并别能证明本案件的存在。因此“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制图、照片”别能作为确定被告人犯有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依据。(五)司法鉴定。经鉴定,被害人为“精神病患者中度,无性防卫能力”。所以判断被害人的陈述别能作为本案定性的依据。因其陈述与其智力别相符合。应以事实为依据。经鉴定,被告人系“边缘智力”,IQ测试值67分,MR精神病学称愚笨,所以,被告人邱君的供述我们别可采信,因其陈述与其智力别相符合。应以事实为依据。(六)泰州市海陵分局的《事情说明》只能说明那天晚上有人报过警,并别能证明本案真实的发生过。至此,依照本案的证据,别能有效的形成证据链,别能前后和互相印证,所以,别能证明被告人猥亵了被害人,刑事诉讼实行的是严格证据原则,各证据之间惟独排除一切矛盾,得出一具唯一结论,才干认定被告人有罪。本案最重要的是缺失关键证据即痕证。凡是事物运动所遗留下来的印记或迹象均称为痕迹。在刑事侦查(或司法鉴定)范围内,依照痕迹反映的内容别同以及在案件中解决的咨询题,通常把痕迹范围分为广义的痕迹和狭义的痕迹。广义痕迹即由于作案者行为引起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客观环境和物质结构形态的一切变动现象。例如:伤痕、血痕、呕吐物、排泄物、烟头、纸片、毛发以及指纹等等。狭义的痕迹即与犯罪事实相关,在客体上形成的依照形态学特征能供同一认定的物质变化形态。包括:指纹、脚迹、工具痕迹、枪弹痕迹、车辆痕迹、牙齿痕迹等等。强制猥亵妇女都会留有因强制所致的纠扭打斗致被害人躯体浮现伤痕、抓痕、遗留毛发、唾液和其它物体损坏、衣服破损等暴力和胁迫所致的痕证,而本案没有上述痕证。没有痕证即别能确定本案被告人邱君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本案所谓的被害人是精神病患者,应列为别知抵抗和可不能抵抗,即属于强制范围。但被告人邱君假如实施了“摸殷某某的乳房”应在其乳房上留下指纹和
侮辱罪辩护词
Don't try too hard in your life. Making mistakes is as common and necessary as breathing, as long as you are not paranoid and make mistakes again and agai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侮辱罪辩护词
侮辱罪辩护词要写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违法法律规定,属严重的程序违法。二、起诉书指控陈文生犯侮辱罪,罪名不能成立。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侮辱罪是自诉案件,需要被害人自己提起诉讼。被告人可以对指控事实进行辩护,本文整理了一篇侮辱罪辩护词,详情请看下文。
陈××被指控侮辱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作为本案第一被告陈××的辩护人,我认为,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提起公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关于刑事案件分工负责的管辖规定,且指控陈××犯侮辱罪,罪名不能成立,对此,我为被告人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望合议庭能予以充分重视。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其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违法法律规定,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的规定,侮辱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该法第9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根据第18条的规定,此类告诉才处理的犯罪,由人民法院管辖、直接受理。被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才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亲自向法院提出控告的,不能启动刑事诉讼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诉案件主要分为二大类,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包括侮辱罪,共有五种罪名;一类是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共有八种罪名。第一类五种罪名只能自诉,不能公诉,即被害人亲自告诉,该权利属于私权。向谁告诉呢?只能向人民法院告诉!如果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其向人民法院告诉,如果此前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还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撤消案件。当然,对于第一类告诉罪,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况,则转化为公诉罪,应当提起公诉,否则不能作为公诉案件。根据《刑法》第246条第二款的规定,告诉罪转化为公诉罪的条件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起诉书认定本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并以此为由提起公诉,我认为,
【经典案例】记为李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案的辩护
记为李某涉嫌强制猥亵妇女罪案的辩护
======================================================================简要案情:李某现年22周岁,2011年5月1日骑着自行车在广安城南溜达时,见一穿着性感MM从人民医院望实验小学方向的公路上走着,李某便跟随其后,在一偏僻无人处,从MM后面双手将其抱住,对MM不停地乱摸。MM便拼命挣扎并大喊“救命”。没多见,李某见前方一辆骑摩托车驶来,便松手逃跑。逃跑中被群众抓住,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将李某抓获归案。在侦查阶段,李某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均供述到“因强奸未遂被关进看守所”。李某的家人遂委托信和信律师事务所陈素芳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该案经过多次到看守所会见李某以及审阅卷宗材料。认为李某实施的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且其行为显著轻微,即使是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也较牵强。该案于2011年10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律师辩护思路:一、被告人李**所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应构成犯罪。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强制猥亵妇女罪必须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制进行猥亵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必须使用强制手段,违背妇女意志,且实施的强制手段须达到令被害人无法反抗。如果没有使用强制手段,则不构成该种犯罪。 1、本案中,当被告人李**上前拥抱被害人杨*****时,并未对被害人杨采取言语威胁或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这有被告人李**的多次一致供述及其被害人杨的陈述相印证。 2、被告人李**抱住杨持续时间仅一分钟左右,后因远处有一辆摩托车驶来,便停止了拥抱的行为。这有被告人李**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其证人证言相印证。有上表明:李**所实施的行为与社会上其他同类犯罪行为相较,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社会危害性。 3、公诉机关指控李**抱住受害人杨利华后,***进行了拼命挣扎的事实,证据并不确实充分,依法不应采信。 ***进行了拼命挣扎的事实,只有在被告人李**的供述材料中可见,但是,被害人***的陈述则是:“”那男子悄声无息地从我身后将我抱住,我立即大喊:来人,救命,可那时周围没有人,我刚开始还以为他要抢我的东西,我便伸出双手去将右边短裤包和左边后面裤包捂住,因为我的手机是放在右边短裤包丽的,钱是放在左边后面裤包里面的,这时便去扳他的手,恰好有一男子骑摩托车来时,他就准备跑。”由此表明: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害人进行了拼命挣扎的事实明显夸大其词,且与被害人陈述不相吻合。而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依法不应采信。 4、从我国立法精神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来考虑,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一般违法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本案中,李**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所实施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并不大。这符合我国《刑法》第13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不认定为犯罪”的规定,因此,应当认定李**实施的为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与相应的治安处罚。二、退一步来讲,即使公诉机关指控李**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成立,但其有如下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被告人李**一贯表现很好,无不良嗜好,且系初犯。 2、由公诉人举示的李**的供述材料以及庭审调查可知:李**每次均能如实供述所实施的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
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动。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系有正常的工作,并未加入恶势力犯罪集团,受他人指使的与他人一起参加
的寻衅滋事行为也只有一起,即本案的立新十一项寻衅滋事。 其既没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也没有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所以,不能因为处于严打时
期,就将其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其也更加不是积极参与者。 五、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如下从轻处罚的情节。 1、在寻衅滋事行为中,被告人刘某某应当属于从犯。当时,李1打电话给被告人刘某某,让被
告人刘某某叫周1一起,所以,周1并非被告人刘某某喊去的,而是李1喊过去的,被告人刘某某并 非组织者,而是听从他人指挥,起帮助和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且,在该起事件中,被害 人是有一定的过错的,我们从笔录里也可以看出,在之前,被害人方1曾带过钢管砍刀到李1家,可 见被害人有一定过错。
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3、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 4、被告人法律意识不强,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深 表悔恨。可见,被告人真心悔罪,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5、被害人蒋1、吕1谅解了寻衅滋事的纠集者李1,对于起次要作用的被告人刘某某应当也是 谅解的。 综上,恳请法庭能给被告人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 刑1年6个月。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 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庭审中,公诉机关更改罪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强制侮辱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也不构 成强制侮辱罪。 强制侮辱罪或者说是侮辱妇女罪的犯罪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即行为人所侵害的对象是在犯罪行 为实施中随机选择的,造成了对社会正常生活秩序的侵害。本案中,刘1是为了找到廖1的男友,才 在这个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刘某某的建议拍裸照还是拍身份证中选择拍裸照。廖1是特定的对象, 并不是不特定的对象。整个过程只有刘1一人拍摄,被告人刘某某并未参与。也不构成侮辱罪,因 侮辱罪的行为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所以,被告人刘某某的这一行为应当不构成犯罪。 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辩护人认为刘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 罪。理由如下: 1、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达到 法定的轻伤、重伤等严重后果,行为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受伤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2、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确抱住一个人摔倒在地,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并且该被摔倒在 地的人,并非本案的被害人罗1。自始至终,被告人刘某某都没有触碰过被害人罗1,也没有为他人 伤害罗1提供过工具或者其他的帮助。 所以,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当为罗润康的受伤负责,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被告人刘某某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也不是积极参与者。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4条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 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 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 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且与他人一起有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
强制猥亵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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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导读:强制猥亵辩护词的内容是当事人及辩护人信息、基本案情、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辩护意见、法律依据以及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当事人存在强制猥亵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辩护人只能进行轻罪辩护。
一、强制猥亵辩护词的内容是什么?
(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二)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ls)。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
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二、辩护词格式范本如下:
关于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第1款的规定,我接受________(主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姓名)
____________(案由)一案的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为他进行辩护。
强制猥亵指控辩护词
强制猥亵指控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先生/女士:
我代表被指控强制猥亵的被告,就此案件提出以下辩护词。
事实背景
被告是一位尊重法律和社会规则的公民。我相信每个人都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包括性侵害方面的权益。在此之前,我从未有过与强制猥亵相关的任何犯罪记录或行为。
证据不足
作为这起指控的辩护方,我要指出,检方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强制猥亵的行为。强制猥亵是一项严重罪行,控方必须能够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且有力地强迫、侵犯了受害人的身体权益。
然而,在这个案件中,不存在任何直接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有意强制猥亵受害人。没有监控录像、目击证人或其他相关证据来支持这一指控。因此,我要求法庭对这一指控进行谨慎的审视,并要求采取适当的行动来保护被告的权益。
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尽管控方提供了一些证人证言,但这些证言并不充分且存在可靠性问题。一些证人可能存在偏见或动机不纯,可能会对案件的结果产生影响。
我要求法庭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慎评估,并在决定是否信任和采纳这些证言时采取具有适当审慎性的态度。我还请求法庭审查每个证人的背景和动机,以便全面评估他们的可靠性。
被告的良好记录和信誉
被告拥有良好的社会记录和信誉。在此之前,被告在社会中有良好的声誉,并从未有过与强制猥亵相关的任何行为。这是被告的
第一次面临这样的指控,因此,法庭应该考虑被告过去的表现,并根据这些事实来评估案件。
结论
基于上述论述,我请求法庭对被告的案件进行公正和公正的审判,并考虑上述辩护词中提出的事实和观点。我强调被告的无罪推定权、证据不足和证人证言的可靠性问题,并请求法庭不要轻易做出定论。
精准化强制猥亵妇女罪量刑辩护意见展示
精准化强制猥亵妇⼥罪量刑辩护意见展⽰
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民陪审员):
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的规
定,XXX依法接受本案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XXX的⼀审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并进⾏了必要的调查,对本案案情有了较清楚的了解。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构成强制猥亵罪⽆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持有异议:
1. ⼀、辩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犯有强制猥亵罪不持有异议
2. ⼆、辩护⼈恳请合议庭能够充分考虑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被告⼈XXX能主动配公安机关合调查,坦⽩交代涉案事实,如实供述所犯罪⾏,并且本案案发具有特殊性,是激情作案⽽⾮预谋,主观恶性⼩、具有真诚悔罪表现,故此确定量刑调节⽐例为10%-20%;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根据⽢肃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三:12、对于⾃⾸情节,应当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式、罪⾏轻重、如实供述罪⾏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最⾼⼈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意见》之规
定“三、准确把握和正确适⽤依法从“宽”的政策要求16、对于所犯罪⾏不重、主观恶性不深、⼈⾝危险性较⼩、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等⾮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社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作。”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一审辩护词
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严XX母亲严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有关案件资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详细的了解。现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适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是在经其父亲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而且,被告人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毫无隐瞒,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试行)》实施细则第12条第(3)项规定: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节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基本事实,没有丝毫隐瞒.庭审中,被告人也再次当庭表示认罪,其认罪态度是积极、真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也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根据前述规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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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严XX母亲严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一案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并查阅了有关案件资料,参加了今天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详细的了解。现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适用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在本案中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是在经其父亲规劝、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依法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而且,被告人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毫无隐瞒,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第12条第(3)项规定:并非出于被告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送去投案等情节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基本事实,没有丝毫隐瞒。庭审中,被告人也再次当庭表示认罪,其认罪态度是积极、真诚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也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根据前述规定,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已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如果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严兆斌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应当依法折抵刑期十二日。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人因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已经被仙游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其又因该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被告人因涉嫌强制猥亵、
侮辱妇女罪再被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其行政拘留十二日应当相应折抵相应刑期十二日。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本案中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凶器,未造成重大人身损害后果,情节较轻,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六、本案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存在一定的社会因素,其还未成年,年纪尚轻,有重塑新生的基础。
综观本案,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具有复杂的社会因素,社会、学校和家庭也有一定的责任。被告人是个农村孩子,在农村上学,仅初中文化就未能继续上学,使得其认知能力及分辨能力较差。小小年纪便脱离学校教育管束,心智不够成熟,盲目追求刺激,而且所处社会生活环境较差,加上法律知识的欠缺,受不良环境的影响而走上今天的这一步。请法庭充分考虑这一因素,充分运用法律的教育功能,给被告人严兆斌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参考资料:厦门律师/xiamen
综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刑事案件时,应当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加强对未成年的保护。因此,请法庭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被告人具有上述从轻或减轻的量刑情节,依法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重视并采纳!
谢谢!
律师: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