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滹沱新区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和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8.20•【字号】市政[2002]116号•【施行日期】2002.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市政[2002]116号)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及正定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为保证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规划范围内的整治、建设、开发工程的征地拆迁,按本规定执行。
二、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和建设工作由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工程的拆迁人。
长安区、桥东区、新华区及正定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涉及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被征地拆迁人必须在指挥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拆迁、腾清土地,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正式合法建筑,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正定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依法给予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
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
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2011-08-18|作者:|来源:石家庄市国土资源局网站|【】【】【】石国土资〔2011〕130号正定县国土局、桥东区国土分局、长安区国土分局:《石家庄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已经市国土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石家庄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土地储备办法第一条为做好滹沱河生态园规划区域土地储备工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滹沱河生态园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回(购),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有关县土地部门负责做好本县区域内土地储备储工作。
各辖区土地部门配合项目土地储备工作。
第四条市、县土地储备机构应按照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开展工作。
第五条市、县土地储备机构要配合辖区政府做好相关村(居)民和企业(单位)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不能出现不稳定因素,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滹沱河生态园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由市、县国土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后收回。
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标准按60万元/亩执行,收回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补偿标准按72万元/亩执行。
本办法发布前已签订收储合同的按原合同内容执行。
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依据有资质的房产评估机构评估出具的结果报财政部门确定。
涉及居民房屋征收的,按照国家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进行安置补偿,土地不再单独补偿。
该项目正定县土地权属管辖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国有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石政发[2010]32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8.16【实施日期】2010.08.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石政发〔2010〕32号)正定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滹沱新区被征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促其由村民向市民转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规划建设滹沱新区的意见》(石发〔201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和对象:以滹沱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农业用地为生活来源、土地收储后家庭或个人失去全部农业用地,户籍在规划区内的常住居民。
本办法执行前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人员不予列入。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新区建设发展成果与群众共享的原则,立足新区发展和财力实际,充分考虑集体和居民承受能力,以劳动年龄段(16周岁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内的被征地居民为就业重点,以大龄和老龄人群为社会保障重点,确保被征地居民生活水平不因被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整体保障水平逐步提高。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被征地居民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由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对象由滹沱新区劳动保障机构予以确认。
第六条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新区各办事处、居(村)委会要积极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居民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动员,切实维护本地区的社会稳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5•【字号】•【施行日期】2010.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冀法[2010]9号)要求,市政府对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开发区及市属部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彻底清理,经2010年9月26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399件,应予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6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25件。
本公告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机关应当继续执行。
本公告宣布应予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部分的内容实施部门应停止执行,相关单位应按照《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51号)的要求,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修订完毕并公布实施,逾期予以废止。
本公告宣布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部门应立即停止执行,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县(市)、区政府,垂直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应当在十月三十一日前由本级政府、本单位自行公告,并报市法制办公室备案。
各行政机关应自觉接受群众对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为查阅规范性文件提供方便。
为推进和谐石家庄建设,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市政府欢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投诉执行无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或个人,举报电话:86687553。
附: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应予修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附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说明:*表示有效期五年,自第一次公告之日(2007.3.23)起算#表示有效期五年,自文件实施之日起算(二)市政府办公厅文件说明:*表示有效期五年,自第一次公告之日(2007.3.23)起算#表示有效期五年,自文件实施之日起算说明:*表示有效期五年,自第一次公告之日(2007.3.23)起算#表示有效期五年,自文件实施之日起算。
石政发【2017】37号 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石家庄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若干意见石政发〔2017〕37号新华区、桥西区、裕华区、长安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推进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完善土地储备管理制度,着力解决当前土地储备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规范土地市场运行,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储备工作基本原则做好土地储备工作,是有效解决当前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必须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遵循政府主导原则,实事求是原则,以地为先原则,利益共享原则,问题导向原则,优化程序原则,规范操作原则,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推进土地储备工作开展。
二、健全土地储备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一)为推进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成立以市长为主任,主管市长为副主任,相关部门及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市土地储备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储委会),作为全市土地储备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土地储备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部署。
市储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储委办),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受储委会委托负责研究制订政策、制订具体事项操作规定、项目谋划、审核把关、协调调度、监督考核等工作。
市土地储备中心是我市唯一经审批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市级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土地储备,对各做地主体进行业务指导、协调等具体工作。
(二)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本辖区做地(指对拟储备土地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使土地达到开发建设条件的过程)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市级和区级做地项目的集体土地征收、旧城改造、安置补偿、信访稳定等群众工作。
(三)市国控集团、市地产集团、市住建集团、市城投集团、市轨道公司、市交投公司为市级土地储备做地主体,可参与全市范围内的做地项目。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3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9〕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大土地储备工作力度,实现政府以经营城市理念建设城市的总体目标,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根据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通过盘活土地存量资产,优化配置土地资源,吸引增量,扩大总量,实现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达到环境提质、交通提速、居住提档、品位提升、管理提效的城市建设目标。
二、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应收尽收的原则,实行统一计划、分级实施、统一收储、统一出让。
坚持超前谋划、创新模式、优化程序、完善措施,加大收储力度,对土地储备涉及的企事业单位搬迁全部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对居民搬迁鼓励实行货币补偿方式。
坚持土地储备与城市建设、市区企业搬迁、旧城改造相结合,以企事业单位搬迁、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连片收储及大片区土地规划储备为重点,确保年度储备任务的完成。
三、健全机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计划编制、方案审核、项目实施监督等工作。
市土地储备机构隶属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国有土地储备的具体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力量,成立土地收储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处室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和协调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解决土地征收、土地储备中存在的问题,大力推进土地征收、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实施。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滹沱河藁城段北堤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滹沱河藁城段北堤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4.06.02•【字号】•【施行日期】2024.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滹沱河藁城段北堤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意见石家庄市水利局:你局《关于审查滹沱河藁城段北堤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石水〔2023〕589号)收悉。
我厅委托河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对《滹沱河藁城段北堤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了技术审查,并提出了审查意见(详见附件)。
经研究,我厅基本同意该审查意见,并提出以下意见:一、工程建设的必要性滹沱河是海河流域子牙河系主要行洪河道之一,滹沱河北大堤为防止子牙河流域大洪水北窜大清河流域的防洪屏障,黄壁庄水库以下北堤总长101.1公里。
依据河北省水利厅批复的《滹沱河防洪综合整治规划(南水北调总干渠至机场路段)调整方案》《滹沱河防洪整治工程规划(机场路至献县枢纽段)》,滹沱河左岸南水北调中线总干渠至现状北大堤东罗尚之间新建100年一遇北堤。
现状滹沱河左岸分布大量村庄,规划堤防工程尚未实施,滹沱河左岸防线不封闭。
为形成滹沱河北大堤连续封闭防线,完善流域防洪体系,尽快实施滹沱河藁城段北堤防洪工程是必要的。
二、工程任务和规模1.藁城段滹沱河北大堤设计洪水标准为100年一遇,堤防级别为1级。
2.工程治理范围为滹沱河藁城段北堤,自正定藁城界至藁城无极界。
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堤防15.47公里,新建周汉河穿堤涵闸等。
三、工程布置及建筑物1.基本同意治理段维持规划确定的堤线,局部进行优化调整。
下阶段结合现状地形条件、征迁等因素,进一步复核、优化堤线布置。
2.基本同意堤防断面设计。
设计堤顶宽度8~10米,堤顶路面采用沥青混凝土结构。
设计堤坡坡比1:3,粘性土筑堤,凹岸及水流顶冲段迎水侧堤坡采用格宾石笼防护,背水侧采用植草护坡。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滹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滹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07•【字号】市政告字[2009]22号•【施行日期】2009.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滹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工作的通告(市政告字〔2009〕22号)滹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是我市2009年城中村改造重点项目,该项目的实施对于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祥和居”建设步伐,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缓解交通拥挤,消除安全隐患,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为确保该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项目拆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滹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拆迁范围为滹沱村村域集体土地范围,具体范围以规划定点图和测量成果表为准。
二、滹沱村城中村改造的拆迁安置工作由未央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具体负责,具体实施以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为准。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暂停办理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手续并停止新建、改建、扩建行为;暂停核发营业执照。
四、拆迁工作要坚持依法拆迁、文明拆迁、公正拆迁。
拆迁工作人员违反拆迁法规、政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离拆迁现场。
六、改造范围内的拆迁单位和个人,要积极支持城中村改造和城市建设。
对扰乱拆迁正常秩序,煽动群众闹事,打骂拆迁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市政、建设、规划、国土、工商等部门和未央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全力以赴配合做好滹沱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拆迁安置等相关工作。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七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08.24•【字号】冀自然资规〔2023〕2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自然资规〔2023〕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三章分批次报批第四章按项目报批第五章批后监管第六章附则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转用征收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报批,适用本办法。
报市政府、雄安新区审批的土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参照执行。
本办法所称土地转用,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后,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转用征收实行分批次和按项目两种报批方式。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内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分批次报批方式。
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前款规定范围外土地的转用征收,采取按项目报批方式。
第四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转用征收的组卷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合法合规性负责。
滹沱新区12个项目将集中开工
滹沱新区12个项目将集中开工时间:2010-9-13 14:49:56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点击:65本报讯(记者靳晓磊实习生杨彩明)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我市滹沱新区建设即将拉开大幕。
我市将于9月17日隆重举行城市规划展馆、园博园、市民服务中心、新民居(回迁安置小区)等12个项目的集中开工仪式。
起步区将以地铁作为最重要的出行方式起步区作为现代新城,高标准、高强度的开发建设,是起步区形象的一大特色,将首先打造以会展中心、园博园等为启动点的核心区,并逐步带动周边其他区域的建设。
据介绍,新区建设将建立便利的交通联系。
由于京珠高速与滹沱河将起步区与主城、正定古城、东部新城划分成为四足分立之势,如何让四者互动发展呢?规划通过地铁1号线、2号线、4号线的建设,将起步区与其他三大片区联为一体,同时内部形成地铁环线。
并通过太行大街等纵横道路拉开,四个片区形成一体化的道路交通格局。
据介绍,起步区将来会以地铁作为最重要的出行方式,地铁沿线隔1.2—2公里设置站点,让地铁尽可能串接起城市的工作、生活、游憩空间。
起步区的道路系统在完善快、干、次、支系统的基础上,针对重点片区地段增加路网密度,为商务、商业人流提供更好的交通疏解。
起步区内道路线密度超过6公里∕平方公里,处于全国领先水平。
起步区还将建设完善的公共配套设施:起步区内根据服务半径以及市民出行特征,构建市级、地区级、居住区级、居住小区级四个层级的公共配套体系。
新区医院、新区中学引进高品质单位,作为吸引人气的亮点。
营造丰富多彩的公共活动空间是体现城市品位,塑造市民文化的重要手段。
起步区内设置滨河公园、体育公园、园博园、社区公园等一系列绿色休闲空间;同时安排市民广场、都市水岸、公共休闲带等公众活动空间。
《石家庄滹沱新区地下空间专项规划》也表明,新区地下空间以地铁线路为发展轴,以城市公共中心及地铁站为中心,辐射周边。
在新区形成井字型“一带三轴、一心多点”的地下公共空间结构。
石家庄滹沱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_企业报告(业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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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正定新区弘博路(新城大 街一梦龙街)工程监理(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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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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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正定新区西上泽街工程 (安济路-崇因路)施工
\
2022-12-12
1.1 总体指标 ...........................................................................................................................1 1.2 需求趋势 ...........................................................................................................................1 1.3 项目规模 ...........................................................................................................................2 1.4 行业分布 ...........................................................................................................................3 二、采购效率 .................................................................................................................................7 2.1 节支率分析 .......................................................................................................................7 2.2 项目节支率列表 ................................................................................................................7 三、采购供应商 .............................................................................................................................8 3.1 主要供应商分析 ................................................................................................................8 3.2 主要供应商项目 ................................................................................................................8 四、采购代理机构........................................................................................................................10 4.1 主要代理机构分析 ..........................................................................................................10 4.2 主要代理机构项目 ..........................................................................................................10 五、信用风险 ...............................................................................................................................12 附录 .............................................................................................................................................14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2.15
•【字号】石政办函[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2.1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滹沱河生态园项目征地拆
迁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石政办函〔2011〕10号)
正定县、桥东区、长安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强化组织领导和指挥调度,市政府决定成立石家庄市土地整治规划编制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王大虎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组长:
宋国宏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兰格市国土局局长
成员:
范振鹏市国土局副局长
李惠林市规划局副局长
刘生彦市财政局副局长
周兴旺市建设局副局长
白彦德市房管局副局长
邢卫建市工信局副局长
谷英海市农业局副局长
马力市教育局副局长
尹兵辉市工商局副局长
贾明辰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郑丁江桥东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党惠建长安区副区长
李吉成正定县政协副主席
杜士超市地产集团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局局长张兰格担任,副主任由市国土局副调研员李海江和市地产集团(储备中心)总经理赵志武担任。
办公室具体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综合协调、督导检查项目进展工作。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石家庄滹沱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开发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石家庄滹沱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石家庄正定新区棚户区改造常山社区一期项目收益债券核准的批复【法规类别】债券【发文字号】发改财金[2015]2855号【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2.06【实施日期】2015.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河北省石家庄滹沱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开发行石家庄正定新区棚户区改造常山社区一期项目收益债券核准的批复(发改财金[2015]2855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你委《关于2015年石家庄滹沱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的请示》(冀发改财金〔2015〕896号)等有关申报材料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同意石家庄滹沱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公开发行项目收益债券不超过18亿元,所筹资金全部用于石家庄正定新区棚户区改造常山社区一期项目。
根据石家庄市工程咨询研究院(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编号:工咨甲10320070062)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该项目总投资26.48亿元,总用地面积32.37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81.91万平方米,其中建设高层住宅63.25万平方米,商业建筑面积7.14万平方米,公建建筑面积11.51万平方米。
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测算,项目内部收益率(税后)为8.93%。
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将于2016年末基本完工。
请你委督促石家庄正定新区相关主体严格按照项目建设各项内容进行实施建设。
二、发行人石家庄滹沱新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该公司应认真实施项目建设,并履行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法律协议中约定的全部相关义务。
三、经联合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债。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冀自然资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1〕1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4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三章方案报批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做好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自然资源部《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标准(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必须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中建设区。
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前,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者城市(乡)、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并纳入编制报审的国土空间规划。
第二章方案编制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
第六条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可包含多个片区,各片区应相对完整,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拟实施改造的区域可一并划入片区范围。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石政办函[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土地收储工作的通知(石政办函〔2012〕5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保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好房屋征收与土地收储衔接工作,根据《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做好计划衔接,保证房屋征收与土地收储协调一致每年9月底前,辖区政府向市土地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土储办公室)提出下年度旧城改造及城中村改造项目计划,市土储办公室审核后编入土地收储年度计划草案,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
辖区政府依据市土储办公室编制的土地收储年度计划,从中选择出下年度拟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列入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未列入土地收储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列入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证两个计划协调一致。
二、明确筹融资主体,落实征收补偿资金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土地收储资金,原则上由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年度融资计划多渠道筹措。
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应按照市房屋征收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的数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土地收储各环节实现无缝对接一是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向市发改、规划、国土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前期手续。
二是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项目用地清场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交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
三是市地产集团(土地储备中心)办理土地出让前的宗地地籍调查、宗地图等组卷手续,移交市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石政发[2015]51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12【实施日期】2015.11.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的通知(石政发〔2015〕5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委员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12日石家庄市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将土地管理工作与区域发展更紧密的结合,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确保全市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土地管理“五挂钩”暂行规定,即指供地率和计划指标执行情况、补充耕地完成情况、利用砖瓦窑复垦增减挂钩项目进展情况、闲置用地情况、卫片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等五方面内容,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相挂钩,通过对各县(市)、区实行严格的奖惩措施,全面促进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条供地率和计划指标执行情况与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挂钩。
每年度下达的用地指标,应于7月底前执行完毕,7月底前未执行的,收回未执行用地指标的50%,其余延期至10月底。
10月底仍未执行的,用地指标收回,统一调整,10月底前用地指标全部执行的县(市)、区,且年底前能够组卷报批的,可以继续申请使用收回的用地指标。
当年计划做到当年执行,对计划执行完毕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分解用地指标时按执行计划的10%进行奖励,计划未按期执行的,按本规定执行。
将供地率作为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近五年平均供地率小于70%的、当年供地率小于20%的县(市)、区(规模受国务院审批的区另行考核),除国家重点项目和民生保障项目外,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扣减数=应供地面积×[目标供地率-实际供地率]×5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2010年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0]3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2010年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区2010年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石政函〔2010〕34号)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石家庄市区2010年土地储备计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石家庄市区2010年土地储备计划为切实做好今年土地收储工作,确保如期实现“三年大变样”的既定目标,紧紧围绕打造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的目标,按照“做城市就是做产业、做民生、做城乡统筹”的要求,以今年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20项重点工程为重点,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特制定本计划。
一、编制依据依据《石家庄市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0-2010年)、《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年)、《石家庄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家庄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
二、总体目标土地收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计划、分级实施的原则,超前谋划、创新模式、优化程序、完善措施,强力推进。
按照“大片收储、整体开发”的思路,围绕滹沱新区建设、城中村和旧城区改造、铁路入地和新客站建设、污染企业搬迁等重点建设发展区域,加大土地收购和拆迁储备力度,确保完成全年储备土地2.5万亩的目标任务,为建设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提供有力的土地资源保障。
三、土地储备规模和地类全年计划收储土地28090.226亩。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7]58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的通知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的通知(石政发〔2007〕58号)长安区、新华区、桥东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和灵寿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河北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07〕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滹沱河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征收土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滹沱河综合整治是一项集防洪保安、生态建设于一体的综合性工程,是公益性项目。
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四条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办公用房及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立项申请书
办公用房及综合业务用房项目立项申请书第一章总论1.1 项目名称及承办单位1.1.1 项目名称:XX部分XX办公用房及综合业务用房1.1.2 项目承办单位:XX市XX事务管理局项目负责人:1.1.3 项目承办单位概况XX市XX事务管理局内设办公室、人事教育处、财务资产管理处等13个处室,下辖事业单位8个,负责XX、XX系统XX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对XX、XXXX大院的办公用房实行统一管理。
XX市XX事务管理局成立以来,认真奉行“以人为本、和谐立局、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履责敬畏、慎思风行”的管理和服务理念,紧紧围绕XX、XX中心工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科学、合理、顺畅的运行机制为抓手,以管理为核心、服务为宗旨、保障为目标,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积极探索,扎实工作,有力地保障了XX、XXXX工作的高效运转。
1.2 项目拟建地点项目拟建地点位于XX正定新区起步区内,东侧为云南道,西侧为南宁街,南侧为XXXX、XX、XX和XXXX部分办公用房整合搬迁项目北边界,北侧为福建道的区域内。
1.3 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1.3.1 研究工作的依据A、国家发改委计投资[1999]2250号《关于印发党政XX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
B、石发改投资[2011]598号《XX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XX部分XX办公用房及综合业务用房项目建议书的批复》C、规划、财政、土地、环保、市编办等部门的相关意见。
D、国家现行规范和规定。
1.3.2 研究工作范围本报告重点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场址选择、土地利用、工程技术方案、节能、消防、环境保护、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经济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了研究。
1.4 建设内容1.4.1 建设规模本项目为XX部分XX办公用房及综合业务用房工程,项目总征地面积为6.328公顷,其中实际规划用地面积5.284公顷,城市道路用地面积1.044公顷。
项目总建筑面积270272?(地上建筑面积157110m2,地下建筑面积113162m2),建筑密度37.97 %,容积率2.973,绿地率35.00%。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石政发〔2015〕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空港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充分挖掘我市用地潜力,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就深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规划引导和计划管控(一)建立产业项目评估制度。
对政府拟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组织发改、国土、财政、工信、规划、税务、人社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充分参考相关专家和专业机构意见,制定具体办法,开展综合评估。
对项目的产业政策、投资强度、土地使用标准、亩均税收、规划条件、投资带动效应等进行综合评估,核定项目及用地规模,提高用地集约利用水平。
(二)加强规划引领作用。
进一步强化规划管控和引导作用,严格土地用途管制,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建设项目必须在允许建设区,严禁“规划跟着项目走”,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聚集、用地集约的原则,引导工业产业项目进区入园,国家、省级开发区和各类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以外原则不再安排新建工业项目。
(三)强化计划管理。
科学合理安排用地计划,实行土地利用计划差别化管理,根据各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规划控制规模、人口规模以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供地率情况、卫片执法整改到位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下达的用地指标未按期执行的,及时调整使用,提高用地指标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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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文件石政发〔2010〕25号──────────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滹沱新区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和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定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滹沱新区土地储备实施细则》和《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四日滹沱新区土地储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滹沱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规划区域土地储备工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07〕27号)、市委、市政府《关于规划建设滹沱新区的意见》(石发〔2010〕7号)等法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新区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收和国有土地收回,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新区规划区内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由新区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
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要协助做好土地储备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承担的工作任务,同时做好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
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乡村,要顾全大局,服从统一安排和部署,积极配合做好土地储备各项工作,确保土地储备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条办公室根据新区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供应计划,会同市发改、财政、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新区土地储备年度计划以及相关工作,经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监督;土地储备工作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由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条新区的土地储备和开发利用,按照“统一规划、整体储备、分期建设、注重效益”的原则,合理安排土地使用功能分区,做到布局合理、产业集聚,并利于提高土地的使用效益,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第二章土地的储备第七条新区规划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由新区土地储备机构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地块核查。
对应当有偿收回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的权属、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登记造册。
(二)编制收回土地方案。
根据新区建设规划,编制收回土地方案,并征求规划等相关部门的意见。
收回土地方案经新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办公室批准。
(三)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协议。
发改、建设、规划等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
新区土地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相关协议。
(四)权属注销登记。
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办理土地房屋权属注销手续。
原产权人交付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
第八条新区规划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07〕2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货币补偿。
因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根据新区规划,结合各村实际和新民居建设,统一考虑。
安置办法根据经营性质和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石政发〔2007〕4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五部门《关于市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石政办发〔2007〕92号)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具体办法。
第十二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拆除时根据使用期限给予补偿;临时建筑作为经营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自行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下列情况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不予补偿:(一)自正定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滹沱新区起步区内私搭乱建的通告》发布后,私自打的水井,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农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造物等。
(二)违反土地、规划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进行建设的。
(三)被批准为临时占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
(四)其它依法不应当给予补偿的。
第十四条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的,在货币补偿、回迁安置上予以适当奖励。
第三章土地储备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办公室跟踪监督土地储备实施全过程,督促及时编制实施方案,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手续报批、土地储备、投融资、工程建设、验收审计等工作,确保土地储备和供应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拒绝、阻碍储备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辖区公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工作人员应依法行使职权,对循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按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滹沱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滹沱新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08〕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滹沱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凡滹沱新区总体规划控制范围内(以下简称新区)的土地、房屋征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行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新区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征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现居民实惠、集体增收、新区发展的目标。
新区涉及到的各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个人,要全力支持、配合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妨碍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不得以权谋私、徇私舞弊。
第二章组织分工第五条新区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由石家庄市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
滹沱新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
辖区县(市)政府要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专门班子和工作人员,协助办公室做好新区土地、房屋征收有关政策宣传、思想动员、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新区土地、房屋征收具体组织实施;组织被征地村、房屋被征收人进行征收前的地籍调查、房屋权属确认以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登记等工作。
居委会(村委会)负责与房屋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做好思想动员、政策解释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六条辖区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征收土地的组卷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居委会(村委会)配合下,协助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被征收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第七条石家庄市有关部门依法对新区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征收补偿安置第一节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安置补偿第八条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收回原以划拨方式或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无建筑物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有关事项,按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和省会城市“三年大变样”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拆迁政策执行。
地上附着物等按评估价据实补偿。
第二节征收集体土地及其补偿第十条集体土地征收及补偿。
(一)凡在新区内征收集体土地,一律由办公室根据建设需要,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定土地预收和征收方案,依法报市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工作由新区土地收储分中心负责,任何用地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与被征地单位协商征地补偿事宜和签订有关协议。
具体事项参照《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2008〕132号)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宅基地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第十二条对新区内宅基地及其房屋征收补偿坚持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
对房屋被征收人只选择一套安置房或全部进行货币补偿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宅基地上的房屋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对被征收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
安置房屋面积以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以下称宅基地面积)为基数确定。
宅基地面积以辖区县(市)国土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第十五条安置房屋由办公室按规划统一建设,验收合格后,分配给居委会(村委会)用于安置被征收人。
第四节集体土地上生产经营性用房征收补偿第十六条经辖区县(市)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地,征收公告发布后土地租用期限未到的,由村集体退还剩余年限已经交纳的租金。
对其房屋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规定,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补偿。
房屋被拆除后,原则上只给予货币补偿,不再安置。
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按新建项目重新进行审批。
第十七条征收个体工商户自有营业或生产用房,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有关规定,按工商业用房重置价结合成新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原批准用途为住宅而自行改为经营(生产)用房的,按原批准用途征收。
第十八条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给予适当的物资设备搬倒、安装费用补贴。
第五节临时建筑及公共设施征收补偿第十九条未超过批准期限或未规定期限且使用时间未超过2年的临时建筑,按其房屋重置价乘以折旧系数进行评估,按评估价予以补偿。
有批准年限的,以批准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无批准年限的,以2年的期限为基数确定折旧系数。
第二十条市政公用设施、公共设施及特殊设施征收补偿标准。
(一)电力、通信、水利、人防、热力煤气、供水、排水、绿化、照明、有线电视、文化、卫生、电缆光缆等设施补偿,由办公室与有关单位协商解决。
(二)对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等特殊建筑物,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
(三)供应、交通、邮政、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设施,依据新区总体规划统一安排解决。
(四)学校、医院等对社会服务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房,经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依照有关规定确需重建的,依据新区总体规划另行选址建设。
第六节土地、房屋征收不予补偿范围第二十一条土地、房屋征收不予补偿的范围。
(一)2010年3月5日正定县人民政府《通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花草、林木、作物及搭建的建筑物、构造物。
(二)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违反村镇规划进行建设的;已经接受行政处罚但建筑物仍未拆除的;接到行政机关停止建设或处罚通知尚未执行仍然建设或尚未拆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