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代理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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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食品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代理商基本管理办法
目录
一、与代理商合作的期限
二、代理商的界定
三、代理商的选择
四、某食品公司有限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五、代理商的责任与义务
六、代理商管理办法
七、价格政策
八、资金、物流及其他
九、下级代理商开发与管理
十、代理商培训
十一、奖励政策
十二、罚责与退出
十三、保密条款
某食品公司食品有限公司
代理商基本管理办法
为保证与各区域各级代理商(以下简称代理商)合作共赢,某食品公司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着管理、沟通、协商的精神,特此制定本代理商管理办法,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与代理商合作的期限
代理合同期限原则为终身制,公司与完成符合条件的代理商每年续签。
初次双方签约,可选择纸质合同,长期合作双方可采取电子签约。
二、代理商的界定
1、代理商划分为:省级代理、地市级代理和县区级代理三个级别
1)、省级代理商
原则上一个省授权1-2家省级代理商,省级代理商原则上在省会城市,也可以在该省重点城市。
省级代理商和省会城市市级代理商同时存在,对于省级代理商可选择同时兼任或不兼任,不兼任情况可在省会城市发展市级代理。
直辖市属于省级代理商范畴。
2)、市级代理商
省会城市的代理商属市级代理商,一般指定1-2家;
计划单列市的代理商属于市级代理商,一般指定1-2家;
地级市只授权最具优势的1家代理商;
3)、县级代理商
县级市及市辖区只授权1家代理商。
县级代理商不能再进行下一级别代理商的授权,只能通过经销商或分销渠道进行产品销售。
三、代理商选择
1、管理原则和体制
对已授权的代理商,公司定期与之签订代理合同。
在该合同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互惠条件。
公司可对代理商评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施合同的管理。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代理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代理合同。
公司对代理商可颁发独家、特约等经营许可证。
2、代理商的筛选与评级
A、代理商的选择:
主要考虑代理商的经营规模、分销网络、组织管理状况、资金实力、财务(信用)状况、银行信誉等级。
公司制定如下具体筛选代理商评级指标:
1).销售量和销售能力;
2).财务实力;
3).管理能力;
4).商业信用和声誉;
5).潜在的业务和渠道开拓能力;
6).目前所处行业及经营产品范围;
7).目前经营产品覆盖商圈范围;
8).对本公司产品认知度和对本公司企业文化的认可度;
在具体筛选与评估代理商时,根据形成的指标体系,给出各指标的权重和打分标准。
区域代理商可根据本区域市场状况,参考以上选择项目,但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B、基本资格:
公司经营范围应该符合工商、税务基本要求,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前期若是个人洽谈,须在签订合同时完成相应工商注册;
注册资金:
1、省级代理商不低于100万;
2. 市级代理商不低于50万;
3. 县级代理商不低于10万;
公司情况:
1、省级代理商必须是商会会员或其他组织成员,有不低于8个人的专业团队,具备10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有食品行业或相关行业经验;
2. 市级代理商必须在本地有丰富人脉关系,不低于5人的专业团队,80平米以上的办公场所,相关行业或其他行业成功经验;
3. 县级代理商必须在本地有丰富的渠道资源,有一定的资金能力和管理能力;
C、违规条例:对以上要求和数量标准,如代理商提供虚假或严重失实资料,一经查实将取消省级(市级、县级)代理商资格并酌情扣罚保证金。
D、评估程序:(市场拓展)
1、对于代理商或经销商的评估,原则上是一年一度开展,由公司招商部、售后服务部和各市场区域经理,经市场调研后提出参加评估代理商的名单。
公司成立招商、售后、财务等部门组成的代理商评选小组。
2、评选小组初审候选商家后,由招商部实地调查商家,填调查表。
3、经对各候选商家逐条对照打分,并计算出总分排序后决定取舍。
4、每年对代理商予以重新评估,不合要求的予以淘汰,从候选队伍中再行补充合格的代理商。
5、公司可对代理商划定不同信用等级进行管理。
评级过程参照如上筛选代理商的办法。
四、某食品公司公司的责任与义务
1、提供符合市场需求的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2、负责向代理商提供产品及产品知识宣传资料;
3、不定期派出区域经理检查各代理商的销售状况;
4、负责向代理商提供用于经营所需的各类信息资料;
5、召集全国性代理商会议,以交流销售经验;
6、协助代理商打击各类市场违规形象,维护代理商权益;
7、协助指导代理商做好各类促销、推广活动;
五、代理商的责任与义务
1、代理商只能在合同规定的区域内销售本公司产品,杜绝跨区域经营;
2、完成省级(市级、县级)代理合同中的协议保底进货额,维护市场价格统一;
3、按公司总部要求以书面形式按时上报各类报表及市场信息;
4、应主动搜集同类产品的营销动态信息;
5、应主动公司商业利益、品牌形象及商业信誉,维护市场秩序;
6、有义务开发、管理下级代理商以扩大市场覆盖面和提高市场占有率,并有向二级经销商告知公司及产品信息的义务;
7、严格遵守公司各项代理商管理规定;
六、公司与代理商
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后,须将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交给公司。
公司的相关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产品提交给代理商。
七、价格政策
1、公司提供统一价格政策:为代理商提供方便的合作方式;公司依据相关价格制定原则确定各类产品价格,详见附件。
2、价格管理:
全国统一零售价。
代理商根据市场情况,可适当开展产品让利促销活动,但须报请公司总部批准。
八、资金、物流
1、协议进货额:
在省、市、县级代理合同中将确定各级代理商首批进货额。
首批进货额及季度目标任务:
A、省级
首批进货额为:30万元,首月最低1家市级代理;2个月内不低于3家,3月内不低于6家。
介入期:自加盟日3月内不考核销售量;
成长期:加盟日起,第4个月至第12个月,每季度进货额180万;单次进货不低于30万;
B、地市级
首批进货额为:10万元,首月最低1家县级代理;2月内不低于2家,3月内不低于4家。
介入期:自加盟日3月内不考核销售量;
成长期:加盟日第4个月至第12个月,每季度进货额60万,单次进货不低于15万;
C、县/区级
首批进货额为:5万元,首月须有3家经销商;2月内不低于5家,3月内不低于7家。
介入期:自加盟日3月内不考核销售量;
成长期:加盟日第4个月至第12个月,每季度进货额12万,单次进货不低于3万;
2、运输:
到货地点:代理商所在地物流中心。
运输费用:公司负责到代理商所在地物流中心长途运输费用。
注:公司将及时配送代理商所申请要货产品,代理商在收货当场完成验收,验收时如有货物损坏现象,代理商可拒收,运费由公司承担,验收后如有产品破损由代理商自负。
4、换货、调货原则:
代理商提出换货、调货申请时,须提前15个工作日,进行书面申请,经总部同意后,进行统一调货。
调货比例:不高于最近一期进货额的30%。
代理商必须保证换货产品无损,不影响二次销售,方可换货。
5、品牌使用费
品牌使用费是某青稞品牌商标专利使用费,第一批代理商不收取。
品牌使用费收取标准及时间如下:
若有调整,以公司公告为准。
6、保证金:
为维护公司和代理商整体利益,设立市场管理保证金制度,保障全国代理商利益。
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及规范市场管理,保证代理商的权益,杜绝窜货及降价出货等违规行为。
收取原则及额度:此原则适用于省级、市级、县级代理商,二级经销商原则上不收取。
保证金的收取时间为: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合同到期后的一个月内。
保证金的补交: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因违规所扣除的保证金应在扣除之日起十日内补齐。
保证金收取标准及时间:
若有调整,以公司公告为准
九、下级代理商开发与管理
为了维护和扩大公司销售网络,保障代理商利益,提高市场占用率,扩大市场覆盖面对代理商作以下要求:
下级代理商:
省级:
1个月内:省级代理商开发市级经销商不少于1家;
3个月内:省级代理商开发市级级经销商不少于6家;
市级:
1个月内:市级代理商开发县级经销商不少于2家;
3个月内:市级代理商开发县级级经销商不少于4家;
下级(二级)代理商的合同必须同公司签订,并留存总部备案。
总部可委托上级代理商代为签订。
十、培训
公司将根据市场推广中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产品、营销、会议、业务指导等方面的培训;
十一、奖励
年终超额奖(返利):
年终实际销售额(扣除退货额)超出合同规定销售额的代理商给予超出部分1%的奖励;
以上奖励均以货物方式给出。
十二、罚则与退出
1、如有下列情况扣罚保证金100%,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盗用某品牌渠道其它产品或伪劣产品;
2、如有下列情况扣罚保证金20%/次:
跨区域销售产品(恶意窜货);
产品售价超出公司制定的市场统一零售价格(±2%)范围;
季度结束后未完成合同规定销售量的代理商;
代理商提供虚假或严重失实资料;
代理商违规被扣除保证金在15日内未补齐者;
3、有下列情况处以扣罚保证金10%/次:
不根据总部销售管理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销售信息,又不及时更正;
下级代理商内容不真实、不完整、归档不及时;
促销活动违反整体规划要求且屡教不改;
售后服务跟进不够,给我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4、违规次数超过三次的代理商将被立即取消省、市、县级代理商资格(不返还保证金);
5、主动退出:代理商可主动提出取消省级、市级、县级代理权,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后可返还剩余保证金:
1)、合同到期后
2)、提前一个月通知;
3)、结清货款;
4)、在通知后一个月内没有明显损害公司产品品牌的行为;
5)、没有违反公司代理商管理制度;
7、关于下级代理商:
下级代理商严重违规行为,上级代理商负有连带责任,视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罚。
十三、保密
公司与代理商均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包括文件中的一切约定及销售政策、价格体系、产品、产品发展战略和公司发展方向等均属于保密范围;未能尽义务保密一方,需承担相应损失;
代理商放弃或解除代理权一年内,双方仍有义务为对方保守商业秘密。
否则,任何一方利益因秘密泄漏而导致的损失,受损方有权要求泄露方予以赔偿。
甲方:乙方:
时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