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4.3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5.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其他税种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持续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时,《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中的“退税开户银行账号”从税务登记的银行账号中选择一个填报,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
二、生产企业办理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已核销手(账)册海关数据调整报告表(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时,不再提供向报关海关查询情况的书面说明。
三、委托出口的货物,除国家取消出口退税的货物外,委托方不再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此前未报送《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不再报送;受托方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委托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的《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四、企业在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时,属于客运的,应当提供《国际客运(含香港直通车)旅客、行李包裹运输清算函件明细表》(见附件1);属于货运的,应当提供《中国铁路总公司国际货物运输明细表》(见附件2),或者提供列明本企业清算后的国际联运运输收入的《清算资金通知清单》。
申报铁路运输服务免抵退税的企业,应当将以下原始凭证留存企业备查。
主管国税机关对留存企业备查的原始凭证应当定期进行抽查。
(一)属于客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1.国际客运联运票据(入境除外);2.铁路合作组织清算函件;3.香港直通车售出直通客票月报。
(二)属于货运的,留存以下原始凭证:1.运输收入会计报表;2.货运联运运单;3.“发站”或“到站(局)”名称包含“境”字的货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3.22•【文号】财关税[2005]12号•【施行日期】2005.03.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宣布失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3月22日财关税[2005]12号)海关总署: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为支持我国大中型铜冶炼企业,促进我国铜冶炼工业的健康发展,对重点铜企业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在核定数量范围内进口的铜精矿、废杂铜、粗铜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30%的比例实行先征后返,返还的税款,继续用作企业的技术改造。
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退税企业名单及数量。
享受铜原料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的具体企业名单及进口数量见附件1。
核定的年度进口量当年有效,不能结转下年使用。
上述进口铜原料,仅限于企业生产自用,不得转让、倒卖。
二、进口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继续对“专项”铜原料进口实行统一代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综合[2005]320号)执行。
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铜原料,一律由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所属五矿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有色”)代理进口。
未经“五矿有色”统一询价、统一签订进口合同的铜原料,不能享受进口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
企业过去签订的长期合同,须经“五矿有色”确认后,方可纳入先征后返的范围。
中国五矿集团公司每年按照本通知核定的进口数量及时订货,并向财政部提供分企业进口铜原料的实际订货数量,不在“五矿有色”订货数量内的进口铜原料,不予退税。
三、进口铜原料的退税办法(一)进口铜原料应退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进口单位已经缴纳入库的增值税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附 表二
出 口退 税 率下 调 至 5 %的商 品 目录 序 号 税 则 号
1 2 3 1o 8 3 10 2 2 12 0 7 2 o0
2 01 9 71 9 4
商 品 名 称
硫 酸 二 钠 石 蜡
序号 税 则 号
8 0 10 .0 o lo o9 8 0 2 2 o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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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期
要闻纵览
・ 3・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调整煤焦油 等产 品出 口退税率 的通知
财 税 [05 8 2 0 ]14号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 局 、国 家 税 务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经 国务 院批 准 ,从 2 0 0 6年 1月 1日起 调 整 下 列 产 品 的 出 1退 税 率 : 2 1
79 2 0 Ol O o
79 o 0o 02 0
前 列税 则 号 项 下 的 锌 及 锌 合 金 、锌 废 碎 料
2291. 8 50 91 0
2 2 9 1 8 5 0 1 2 4 8 2 8 1 00 2 41 03 8 0 8 2 49 O O 8 92
9
8 1 1 1 10 0 0
商 品 名 称
序号 税则号
2 2 4 9 0 8 8200 2 25o99 9 8 1o o 0 3 2329 0 8490
商 品 名 称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 酸汞 、焦硫酸汞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前列 税则号项 下的 硝酸汞 、硝 酸亚汞 、硫 酸
汞
1 2 2 19 2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敌蚜胺 7 949O0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闭幕式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湘国税发[2002]13号【发布部门】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02.04.15【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闭幕式行)》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13号 2002年4月15日)为保证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正确执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湖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为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出口化物"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工作职责及税企双方责任,准确、及时办理"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进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格〉(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6.10•【字号】湘国税函[1996]136号•【施行日期】1996.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136号1996年6月10日)最近,各地反映了一些增值税的政策业务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农电站销售的电力,属增值税的应税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电力企业向用户收取的各种名目的罚款收入,是一种价外费用,应按17%税率就地征收增值税。
三、从1996年1月1日起,对水泥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水泥产品,给予免征增值税照顾,具体审批程序按我局湘国税函(1995)124号文执行。
利用废渣生产水泥及墙体材料并享受减免税照顾的企业,如废渣掺兑量发生变化,应主动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还应同时向墙改部门报告;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与墙改办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利用废渣生产水泥及墙体材料企业的利用废渣掺兑量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不合格的企业,要取消减免税优惠。
四、根据现行财务制度关于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的规定,工业炉窑属于一般通用设备。
因此,对工业炉窑的修理修配收入应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
工业企业用于工业炉窑修理修配而外购的材料、支付的修理费的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为了搞好省电力公司系统增值税预征与结算环节的衔接工作,省电力公司系统所属供电、发电企业在按月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填列《电力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一式五份报所在地县、市(分局)国税局审查。
各县、市(分局)国税局将《统计表》审核盖章后,除退还两份给企业外,税务机关自留三份,其中一份由专管员存档,一份交计财部门记帐,一份由各县、市(分局)于每月20日前寄至长沙市国家税务局二分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34号)的要求,我局对公布日期截止为2010年6月30日的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公告如下:一、废止《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等39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宣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等9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重新公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等31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特此公告。
附件:1.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3.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国税发〔1995〕0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出口卷烟免税管理的通知2湘国税发〔1996〕00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卷烟企业增值税、消费税征收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3湘国税发〔1996〕0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监制章和防伪用品管理办法》的通知4湘国税发〔2002〕4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5湘国税发〔2006〕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6湘国税函〔1995〕12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等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函〔1996〕10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七三一九工厂销售汽车消费税计税依据问题的批复8湘国税函〔1997〕01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粮食征税等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9湘国税函〔1998〕23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10湘国税函〔1999〕51号关于重申和明确规范我省国税系统收费行为几个规定的通知11湘国税函〔2001〕2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中发票协查工作的具体规定》的通知12湘国税函〔2001〕3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13湘国税函〔2002〕40号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事项的通知14湘国税函〔2002〕321号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15湘国税函〔2003〕245号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制单位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16湘国税函〔2004〕285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7湘国税函〔2004〕457号关于对水府庙等库区排渍电费税收问题的处理意见18湘国税函〔2005〕23号关于明确邮政部门邮购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湘国税函〔2005〕179号关于对湖南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承印厂家进行重新审核认定的通知20湘国税函〔2005〕440号关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自产自用砂石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函21湘国税函〔2005〕44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长沙市人民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等印刷单位核发《发票准印证》的通知22湘国税函〔2005〕51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23湘国税函〔2005〕529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24湘国税函〔2005〕552号关于销售二手车征免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25湘国税函〔200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26湘国税函〔2006〕128号关于加强郴州市冶炼行业税收管理的意见27湘国税函〔2006〕208号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二)的通知28湘国税函〔2006〕325号关于加强大型超市普通发票管理的补充规定29湘国税函〔2006〕68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30湘国税函〔2007〕26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普通发票印制管理的通知31湘国税函〔2007〕64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2湘国税函〔2007〕64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打印发票的批复33湘国税函〔2008〕7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政策业务问题解答(四)》的通知34湘国税函〔2008〕13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35湘国税函〔2008〕55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外国政府等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免税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36湘国税函〔2008〕566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库存手工版企业冠名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湘国税函〔2009〕8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会计核算软件备案工作的通知38湘国税函〔2009〕14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纳税人自查税款补缴入库有关事项的通知39湘国税局函〔2001〕17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发票定点印刷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2: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1湘国税发〔2006〕9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的通知2湘国税发〔2006〕118号关于加强超市增值税管理的通知3湘国税发〔2008〕5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2007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1994〕073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血站销售血清的收入应征增值税的批复5湘国税函〔1995〕02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富锰渣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6湘国税函〔2006〕249号关于软件企业销售自产软件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函〔2006〕270号关于做好“财税库行”横向联网工作的通知8湘国税函〔2008〕1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集中开展电子申报缴税系统推广活动的通知9湘国税局函〔1997〕08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分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时免税项目销售额如何确定问题的批复附件3: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标题湘国税发〔2004〕21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湘国税发〔2004〕64号关于基层国税部门窗口开票代征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3湘国税发〔2004〕68号关于印发《税务联合检查办法》、《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税务违法案件移送办法》的通知4湘国税发〔2004〕100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和《湖南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5湘国税发〔2004〕114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的通知6湘国税发〔2005〕93号关于进一步强化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湘国税发〔2005〕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分析强化税收征管的若干工作意见8湘国税发〔2007〕7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用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9湘国税发〔2007〕168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0湘国税发〔2007〕170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饲料产品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1湘国税发〔2008〕15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发票违章举报有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2湘国税函〔2004〕105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13湘国税函〔2004〕42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审批事项的通知14湘国税函〔2004〕255号关于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和审核进度的紧急通知15湘国税函〔2004〕286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产品收购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6湘国税函〔2004〕487号关于湖南大宗原料中心批发市场增值税问题的批复17湘国税函〔2004〕49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8湘国税函〔2004〕537号关于中石化湖南石油分公司实行IC卡加油业务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19湘国税函〔2004〕559号关于农药乳化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20湘国税函〔2005〕13号关于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价后向城市居民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21湘国税函〔2005〕58号关于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档案信息录入有关问题的通知22湘国税函〔2005〕114号关于变更出口退税数据传输的通知23湘国税函〔2005〕149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日常税务检查工作规程》的通知24湘国税函〔2005〕197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岗位设置及岗位职责的通知25湘国税函〔2005〕519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复函26湘国税函〔2005〕696号关于规范特殊货物退(免)税业务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7湘国税函〔2006〕227号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网上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8湘国税函〔2006〕269号关于印发《“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29湘国税函〔2006〕332号关于修改《“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简要操作规程》部分内容的通知30湘国税函〔2007〕20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控收款机中标厂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31湘国税函〔2007〕332号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即开即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结束——。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7.18•【字号】省国税局2012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公告(省国税局2012年第5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做好我省部分行业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植物油,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的全省统一扣除标准如下:试点纳税人以自产毛油连续加工精炼油销售的,应统一将生产销售的精炼油折算为自产毛油后再按上述标准计算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局已核定扣除标准外的其他试点范围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应根据《通知》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按照“一户一核定”原则,申请核定扣除标准。
具体要求如下:(一)申请核定1.试点纳税人应当在《通知》附件1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扣除标准申请报告。
主要内容包括:企业产销规模、主要经营范围或生产产品种类、生产工艺流程、经营销售方式、购进农产品种类及耗用配比情况、农产品耗用归集方法、农产品购用存情况、生产成本及主营业务成本核算方法和原则、按原方法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发票种类及比例、选用核定扣除方法、建议核定扣除标准、税负比较、利润情况等。
2.分类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申请表》(见附件1-5),签字确认、加盖公章。
3.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通知》附件1第八条的规定,首先选用“投入产出法”申请核定扣除标准;难以运用“投入产出法”申请核定扣除标准的,再选用“成本法”。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5.02•【字号】湘国税局函[1996]058号•【施行日期】1996.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湘国税局函[1996]058号一九九六年五月二日)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取退税犯罪行为的发生,现将我省现有经营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今后还将定期通告新批准经营外贸出口业务的企业名单,希你们在加强管理的同时,为企业做好填开"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工作。
附件:湖南省外贸出口企业名单1 中国土产畜产湖南茶叶进出口公司2 中国电子进出口湖南公司3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湖南公司4 中国包装进出口湖南公司5 中国烟草湖南进出口公司6 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湖南公司7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湖南公司8 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湖南公司9中国冶金进出口湖南公司(湖南有色联营进出口公司)10中国抽纱湖南进出口公司11 中国机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湖南分公司12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湖南分公司13湖南省技术进出口公司14湖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15中国湖南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16湖南省鞭炮烟花进出口公司17湖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18湖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19湖南省工业品进出口公司20湖南省丝绸进出口公司21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22湖南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23湖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24湖南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25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26湖南省图书进出口公司27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28 湖南机械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29湖南省煤炭进出口公司30湖南省医药公司31湖南华冠进出口有限公司32长沙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33湖南三湘进出口公司34湖南省湘绣企业集团公司35长沙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公司36湖南省工艺美术公司37湖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38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39湖南省国际贸易广告展览公司40南华矿业技术开发公司41湖南国际企业合作公司42湖南省怡盛进出口公司43湖南省商业进出口集团总公司44湖南省华隆进出口公司45湖南省利达国际贸易总公司46湖南物资产业集团进出口总公司47湖南省楚强进出口公司48湖南长沙友谊(集团)有限公司49长沙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50湖南省望城县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51湖南省浏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52中国爱地湖南华地国际贸易公司53 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包括以下分公司)进口公司丰汇公司五矿公司鸿达公司华友公司工矿公司纺织机电公司国际经贸公司海外贸易公司麓海石油化工公司东湘公司金丰公司商贸发展公司物资工贸公司国际贸易公司新业公司海虹公司国贸实业公司国贸发展公司湖南省金芝国际贸易公司远洋公司江龙公司物业工贸公司天雄公司国泰公司五环公司开发贸易公司百汇公司金达公司省珠海金环贸易发展公司长沙公司金属材料公司海外企业发展公司贯宇国际贸易公司国际商务公司兴洲公司佳和公司金翔公司54衡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55郴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56郴州市对外经济贸易冶金公司57株洲市进出口公司58株洲市对外经济贸易五金矿产机械产品公司59株洲市对外经济贸易化工医药产品公司60株洲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61株洲市对外经济贸易轻工纺织产品公司62株洲市洲港进出口公司63株洲市对外经济贸易粮油食品公司64株洲市对外经济贸易开发公司65湖南包装进出口公司株洲公司66株洲包装公司67湖南万通工贸联营公司68湖南省醴陵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69株洲高新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70湖南省方圆进出口公司71湖南省湘潭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72湘乡铝厂进出口公司73江南机器厂进出口公司74湖南铁合金厂进出口公司75国营江麓机械厂进出口公司76湘潭电机厂进出口公司77湘潭纺织印染厂进出口公司78湘潭电缆厂进出口公司79湘潭钢铁公司进出口公司80湘潭县对外经济贸易公司81零陵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82娄底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83张家界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84怀化地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85益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86岳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87常德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88湘西自治洲对外经济贸易公司89湖南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包括以下分公司)大联有限公司华龙有限公司贸易发展公司青岛公司长沙公司进口开发公司东旺公司北海公司致远有限公司湖南省外贸华湘(深圳)有限公司山西公司上海公司竞成公司中和贸易公司珠海公司湖南华湘宏生药业发展公司湖南省裕隆商务发展公司衡阳公司90长沙市湘中进出口公司91湖南省林工商企业集团总公司。
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88.08.18•【文号】•【施行日期】1988.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补充通知(1988年8月18日国家税务局发出)1987年12月31日,财政部《关于出口产品退还产品税、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出口的化工、建材产品暂按现行产品税税目税率表计算退税。
待确定综合退税率后再从1988年1月1日起补退少退的税款。
此外尚有鞭炮、烟火、焚化品、复制酒、果木酒等产品需核定综合退税率。
为统一政策,实行彻底退税,现就出口产品退税适用税率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建材、有色金属产品现已实行增值税,出口的建材、有色金属产品,除有色金属矿采选品、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品、粗铜和海绵钛等四项产品核定的退税率计算退税外,其余均按增值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退税。
(四项产品的核定退税率见附表一)。
二、出口的鞭炮、烟火、焚化品、复制酒、果木酒、化工产品按附表二所列的综合退税率计算退税。
三、出口的鞭炮、烟火、焚化品、复制酒、果木酒和有色金属产品(海绵钛除外)的退税税率,从1988年7月1日起执行,出口海绵钛和化工产品的综合退税率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有色金属退税税目税率表》2.《出口退税税目税率表》附表一:有色金属退税税目税率表───────────────────┰───────────────────产品名称┃出口退税率(%)───────────────────╂───────────────────1.有色金属矿采选品┃9.02.其他非金属矿采选品┃8.653.粗铜┃9.04.海绵钛┃6.3───────────────────┸───────────────────附表二:出口退税税目税率表──────┰──────────┰────────┰──────┰─────类别┃产品税税目┃征收范围┃税率(%)┃说明──────╂──────────╂────────╂──────╂─────(一)酒类┃8复制酒┃包括泡制酒、配┃21.49┃┃┃制酒、滋补酒┃┃┃9果木酒┃┃22.92┃(二)轻工类┃132鞭炮、焰火┃┃11.69┃┃133焚化品┃┃13.34┃(三)化工类┃205润滑脂┃┃16.73┃┃206固体石醋┃┃28.52┃┃207液体石醋┃┃16.52┃┃209石油焦┃┃24.33┃┃210酸┃┃┃┃无机酸┃┃15.76┃┃有机酸┃┃17.38┃┃211无机盐┃┃15.25┃┃212碱┃┃┃┃纯碱┃┃16.17┃┃烧碱┃┃18.68┃┃其他碱┃┃17.08┃┃213氮肥┃┃12.98┃┃214其他化肥┃┃10.03┃┃215电石┃┃18.87┃┃216醇类┃┃┃┃甲醇┃┃28.93┃┃乙二醇┃┃27.12┃┃其他醇┃┃20.76┃┃217苯类┃┃┃┃石油苯┃包括:纯苯、二┃20.71┃┃┃甲苯、甲苯等┃┃┃焦油苯┃包括:纯苯、二┃17.08┃┃┃甲苯┃┃┃其他苯┃包括:氯化苯、┃20.63┃┃┃硝基苯、┃┃┃┃对硝基氯┃┃┃┃化苯、二┃┃┃┃硝基氯化苯┃┃┃218烯类:┃┃┃┃乙烯┃┃17.08┃┃丙烯┃┃17.08┃┃其他烯┃┃22.76┃┃219其他无机化工┃┃17.15┃┃原料┃┃┃┃220其他有机化工┃┃17.22┃┃原料┃┃┃┃221染料┃┃26.2┃┃222颜料┃┃25.21┃┃223涂料┃┃28.36┃其中水溶┃┃┃┃性涂料为┃┃┃┃15.36┃224化学试剂┃┃19.01┃┃226助剂、催化剂┃┃20.02┃┃227粘合剂┃包括化学胶等┃19.34┃┃229合成橡胶┃┃┃┃丁苯、顺丁、┃┃30.22┃┃丁腈橡胶┃┃┃┃其他合成橡胶┃包括:氟、氯丁、┃18.29┃┃┃聚硫、硅橡胶及┃┃┃┃其他合成橡胶┃┃┃233聚氯乙烯┃┃22.42┃┃234聚苯乙烯┃┃26.34┃┃235聚乙烯┃┃34.34┃┃236聚丙烯┃┃25.77┃┃237尼龙66┃┃27.54┃┃239炭黑┃┃25.95┃┃240炸药类┃包括:雷管、导┃14.87┃┃┃火线、硝化棉、┃┃┃┃TNT┃┃──────┸──────────┸────────┸──────┸─────No.3521。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发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发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6.19•【字号】湘国税[1996]147号•【施行日期】199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发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湘国税[1996]147号1996年5月19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防范骗税犯罪行为的发生,我局曾下发了《关于印发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名单的通知》(湘国税局函(1996)058号),明确了我省可以开具"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企业。
现将增补的省进出口总公司原有下属分公司名单及我省新增外贸出口企业名单、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外贸出口企业名单印发给你们(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凡我局所列我省外贸出口企业收购出口货物时,均可开具"专用缴款书"。
其他企业需要开具"专用缴款书"的,各国税机关应严格按财税字(1996)8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开具"专用缴款书"只限于企业自产货物,生产企业销售非自产货物,不得开具"专用缴款书"。
附件: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增补名单1长沙市工矿产品进出口公司2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3 湖南省进出口总公司(包括以下分公司)工矿产品公司农副产品公司华兴公司银海公司宇宏公司易货公司星竹公司海龙公司通联公司机械电子公司中兴公司凯莱公司华厦实业公司华达公司鑫盛公司昌源公司中成国际物业公司实业公司兆丰珠宝公司鑫湘高科技发展公司科利公司海天公司博能石油化工公司天胜公司湖南鸿泰国际贸易公司湘宏实业公司深圳公司广州公司珠海公司海口公司深圳银海工贸联合公司深圳汇成贸易有限公司正泰分公司湘源工贸公司贸易分公司华银公司湘潭市分公司4 湖南省华湘进出口(集团)公司(增列以下分公司)精诚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国贸有限公司5 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增列以下分公司)湖南省华泰公司岳阳公司湖南省新地国际贸易公司金鹏公司湖南省金源国际贸易实业公司6邵阳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7冷水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8湖南省湘北工贸进出口公司9湖南省临澧县经贸进出口公司10湖南太平集团公司11巴陵石化进出口公司12水口山矿务局进出口公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1997.11.07
•【文号】国税函[1997]599号
•【施行日期】1997.1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7年11月7日国税函[1997]599
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示》(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
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币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0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湘地税发〔2004〕87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
30
湘地税发(1995)02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通知
31
湘地税函〔1996〕005号
关于启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审核专用章的通知
32
湘地税函〔1995〕149号
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52
湘地税发〔2003〕2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双简”申报纳税管理的意见
53
湘地税函〔1995〕229号
关于明确省人民保险公司启用新版保险专业发票有关问题的函
54
湘地税发〔1995〕058号
关于加强湖南省邮电部门发票管理的通知
55
湘地税函〔1996〕12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平安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启用新版保险专业发票有关问题的函
46
湘税函〔1994〕177号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经国家批准的老革命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通知
47
湘地税发〔2000〕31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48
湘地税发〔2000〕32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道依茨公司取得工程技术费征税问题的批复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矿泉水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23湘地税发1998026号24湘地税发1998120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地热水资源开征资源税的通知25湘地税发199991号26湘地税发200159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烟草公司和烟草调拨站购销凭证印花税征收问题的通知27湘地税发200470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8湘地税发2004137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砂石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29湘地税发200487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资源税扣缴义务人资格审批事项的通知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增值税操作规程的通知30湘地税发1995025号31湘地税函1996005号关于启用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审核专用章的通知32湘地税函1995149号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33湘地税发1995038号关于转让房地产按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34湘地税发1996155号关于土地增值税减免审批程序及表格式样规定的通知35湘地税函2004198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36湘地税发1995036号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37湘地税发1996036号关于写字楼出租和集贸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征收问题政策问题的通知38湘地税函2003129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长铁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通知39湘地税发200485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收管理的通知40湘地税发2004116号41湘地税发200486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42湘地税发2004115号43湘地税发2004136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通知44湘地税发1996026号45湘地税发2004107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七税一费减免税有关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15•【字号】湘国税发[2002]40号•【施行日期】2002.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有关涉税事项审批权限的通知(湘国税发[2002]40号2002年8月15日)一、增值税审批事项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申请免征增值税,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1、减少审批环节的项目:(1)加速折旧的审批由企业直接报省局转报总局审批;(2)城市商业银行奖金的审批由企业直接报省局审批或转报省局审批;(3)财产损失的审批。
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监管级次在县、市级的,由成员企业报县、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再由成员企业逐级汇总到省级总机构,由省级总机构汇总报省局审批。
监管级次在市、州级的,由成员企业直接报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后,再由成员企业的省级总机构汇总报省局审批。
2、下放审批权限的项目:(1)减免税的审批。
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税额3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审批,3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其他政策性减免税项目由市、州国家税务局审批;(2)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联社呆帐的核销每笔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逐级报省局审批,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局审批;(3)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联社、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的审批;(4)就地纳税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
以上(3)-(4)项由市、州国家税务局确定审批权限。
3、取消审批的项目:(1)弥补亏损的审批;(2)农村信用社购置工作用车的审批;(3)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自用的审批;(4)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超过控制比例50%后需购建计算机网络、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审批;(5)城市商业银行服装费的审批。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办理和重新认定外贸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通知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办理和重新认定外贸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3.09•【字号】湘税函[1994]058号•【施行日期】1994.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关税正文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办理和重新认定外贸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通知(湘税函[1994]058号1994年3月9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办理和重新认定我省外贸出口企业退税登记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经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对过去已办理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在本通知下达后30日内,按新的规定重新认定。
二、出口企业申请办理和重新认定退税登记时,应持有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长沙地区的出口企业,由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办理和重新认定退税登记,其他地、市的出口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税务局办理和重新认定退税登记。
各地、州、市税务局批准办理和重新认定外贸企业退税登记后,应将其登记证一份报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备案。
四、省进出口总公司、金环总公司、华湘集团公司等单位所属各分公司、各挂靠公司填具退税登记附表,由其总公司、集团公司向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出具委托书,由湖南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对其已达一定规模的单位单独办理退税。
五、凡未办理退税登记和未予重新认定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不得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六、凡发生撤并、变更情况的企业,应于批准撤并、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原登记的注销、变更手续。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缓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缓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税务局•【公布日期】1994.03.09•【字号】湘税函[1994]059号•【施行日期】1994.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延缓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税函[1994]059号1994年3月9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延缓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3年退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可延缓3个月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
经同意延缓提供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如发生骗税行为或不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审报关单的,取消其延缓提供权。
二、经同意延缓提供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在按月办理出口货物退税时,可据其他资料先行申报退税,待第四个月10号前将报关单按出口销售帐顺序整理装订,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
对出口货物缺报关单的,由出口企业填报“出口货物缺报关单情况登记表”(表式附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据此扣回已退(免)的税款。
三、对缺报关单且已扣回退(免)税款的出口业务,如报关单又陆续收回的,企业可按出口销售帐顺序进行整理,于当年9月和次年3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补退已扣回的税款。
四、经同意延缓提供报关单的出口企业,其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的普通发票和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可按库存出口商品帐借方记载的内容报审。
附件:一、延缓提供报关单的企业名单(略)二、出口货物缺报关单情况登记表(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国税发[1998]2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1998年12月2日国税发〔1998〕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缓解亚洲金融危机对我国船舶工业的冲击,支持船舶出口,经国务院批准,现决定进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税率。
具体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税率调为
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5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来函,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股份公司成品油出口予以退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372号,简称“372号”)下发后,因其体制改革的问题,造成“372号”文件执行比较困难,要求对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经研究,考虑到石油、石化行业改制的实际情况,为减轻企业资金占用,总局同意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下半年出口的成品油,继续比照改制前的出口退税办法办理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六月七日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8.01.07
•【文号】国税函[2008]5号
•【施行日期】2008.01.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消费税,税收征管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一)(发布日期:2012年6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废止日期为2012年7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5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委托加工出口货物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苏国税发[2007]142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你省苏州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再收回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可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生产企业在申报消费税退税时,除附送现行规定需要提供的凭证外,还应附送征税部门出具的“出口货物已纳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对已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中抵扣的,不能办理消费税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一月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5.29•【文号】国税函[2006]502号•【施行日期】2006.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5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优化出口退税服务,进一步加强征、退税工作的衔接,经研究,总局决定开展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的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审批权下放的概念和条件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是指将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权限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市级税务机关)下放到县(区、旗、县级市,下同)级税务机关。
下放的条件是县级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额达到一定规模、成立了专门出口退税管理机构或有专职出口退税管理人员,且岗位的配置符合监督制约的要求。
二、试点范围(一)生产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1. 浙江省、江苏省为省级试点单位。
在试点省份中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市外,一般都应纳入试点范围,具体下放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审批权限试点范围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
2. 为积累经验,做好下一步推广工作,其他省份(省、自治区,下同)可以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选择1-2个市进行下放生产企业的审批权限试点。
一些不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暂不进行试点。
3. 审批权限下放的县应符合成立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的专职人员在2人以上的条件。
进行试点的市如有所辖的县不能达到上述条件的,仍由市级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二)外贸企业审批权下放试点范围1. 浙江、江苏、广东、山东四省可选择1-2个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县,下放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审批权限。
(1)所管辖外贸企业在10户以上;(2)所管辖外贸企业年出口额总和在1亿美元以上;(3)成立了专门的出口退税管理机构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专职人员在5人以上。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05.09.08•【字号】湘财预[2005]179号•【施行日期】2005.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税收征管,关税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湘财预〔2005〕179号2005年9月8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机制的通知》(国发〔2005〕25号),保证出口退税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5〕438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事宜通知如下:一、经国税机关审批后,自2005年1月1日起办理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含出口货物“免、抵”增值税税额,下同)中属于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继续由中央财政负担;超基数部分的退税额,由中央和我省原按75∶25比例分担改按92.5∶7.5的比例分担。
中央对我省的出口退税基数维持不变。
我省将在维持市州原出口退税基数不变的基础上,按属地原则下放原省属外贸企业和增值税地方部分为省级收入的企业的出口退税基数。
各市州调整后出口退税基数的具体数额由省财政厅另行下达。
二、从2005年1月1日起,出口货物退增值税按下列方式办理:(一)从2005年9月8日起,由国库退付的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统一从中央库款中退付;“免、抵”的增值税按75∶25比例分别调增中央和地方“免抵调增增值税”(科目编码010151),并按“免、抵”税额调减中央“免抵调减增值税”(科目编码010302),同时将免抵调增增值税的25%部分由中央国库划入地方国库(企业增值税地方部分为省级的,“免抵调增增值税”25%部分调增省级收入,其他则调增市州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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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
题的批复
【标 签】出口桐油适用退税
【颁布单位】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湘国税函﹝1997﹞253号
【发文日期】1997-12-04
【实施时间】1997-12-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请求》(苏国税发[1997]410号)收悉。
关于你局要求明确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的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和《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7]14号)的有关规定精神,我局意见,桐油属于以农业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范围,其出口退税率为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