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大学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校友的发展与进步,建立和发展北京大学校友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校友会是在校友自愿基础上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北京大学校友会的宗旨是:团结、互助、共进、奉献。
第四条北京大学校友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利,民主自治,公开透明。
第五条北京大学校友会的活动范围为全球,以北京大学的校友为主体,兼顾其他校友。
第六条北京大学校友会的工作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从事任何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北京大学校友会设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组织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是北京大学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五年,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校友会的重大事项、选举常务理事会成员等。
第十条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一条常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负责校友会的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管理校友会的财务等。
第十二条秘书处是校友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协助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工作,具体职责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三条会员是指在北京大学注册学习的各类学历教育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其他经校友会认可的校友。
第十四条加入校友会需要填写入会申请书,并经过校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五条校友会会员享有参预校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权利,有权参预校友会的管理与决策。
第十六条校友会会员有义务维护校友会的声誉和利益,积极参预校友会的各项活动,并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校友会会员有权利提出对校友会工作的建议和批评,并有权利参预校友会的选举和被选举。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校友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费、捐赠、赞助等。
第十九条校友会会费的缴纳标准和方式由理事会确定,并及时向会员发布。
第二十条校友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透明和合法性。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大学校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校友事业的发展,维护校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北京大学的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北京大学校友之间联系与交流的平台。
第三条校友会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大学校友,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推动北京大学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校友会的任务是:1. 组织校友参预北京大学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为校友提供服务和支持;2. 组织开展各类校友活动,加强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3. 维护校友的合法权益,代表校友向北京大学及相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诉求;4. 开展校友公益事业,积极参预社会公益活动,回馈社会。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五条校友会的组织形式为自愿参加、自愿退出的会员制度。
第六条校友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
第七条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校友会会员选举产生。
理事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第八条秘书处是校友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校友会的日常事务和活动的组织与协调。
第九条校友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由理事会决定,负责开展地方性的校友活动。
第三章会员权益与义务第十条校友会会员应当遵守校友会的章程和决议,履行会员的权益和义务。
第十一条校友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1. 参预校友会的决策,有表决权和选举权;2. 参预校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相关服务;3. 接受校友会的援助和支持,包括就业、创业等方面的指导和匡助;4. 参预校友会开展的公益事业,回馈社会。
第十二条校友会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校友会的章程和决议,维护校友会的声誉和利益;2. 积极参预校友会的各项活动,为校友会的发展和校友事业的推动贡献力量;3. 维护校友会的正常秩序,不得伤害校友会的利益和形象。
第四章组织运作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主席团召集。
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以简单多数通过。
北大博士研究生24年招生简章
北大博士研究生24年招生简章
北京大学2024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已经发布,其中涵盖了校本部和医学部两个部分的招生信息。
学校对院系考核程序、招生人数和考核通过的名单等进行全面审查,并由院系公示拟录取名单。
具体来说,此次博士研究生招生主要采用“申请-考核制”。
申请人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参加由学校组织的初审和复试。
需要注意的是,申请人的初审和复试成绩仅对本年度招生有效,未在本年度规定时间内参加初审、复试者将不予录取。
另外,已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入学报到当日需要将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原件提供给录取院系进行核查,无学位证书者将不予报到注册。
此外,北京大学是一所拥有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综合性研究型大学。
申请者在选择报考的专业时,应参考学校发布的博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
北大招生章程
北大招生章程【导语】北京大学作为中国乃至全世界一流的高等学府,其招生章程的制订更是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生动、全面地介绍北大的招生章程,为广大考生和家长提供有指导意义的信息。
【正文】一、北大招生简介北京大学(Peking University)是中国最早创办的现代综合性大学之一,其招生章程旨在选拔优秀的学子,建设更完善的人才培养体系。
北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面向全国招生。
每年北大的招生计划根据学校的发展需求和国家的人才需求来确定。
二、招生政策1. 录取方式:北大实行综合评价录取制度,将考生的高考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综合考虑,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2. 学科设置:北京大学拥有完善的学科体系,包括理、工、文、法、经、管、教育、医学、农学、哲学等众多学科门类,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进行选择。
3. 创新招生:为了更好地发掘和培养各领域的优秀人才,北京大学积极实行创新招生,包括综合评价加分、自主选拔、特殊方式选拔等多种措施。
三、生源质量评估1. 高考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高考成绩是北大对考生综合素质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
2. 综合素质评价:北大高度重视考生的综合素质,包括道德品质、社会公益能力、学科兴趣、学术科研能力等方面。
通过综合素质评价,北大更全面地了解考生的优劣。
四、招生录取过程1. 网上报名:考生需根据北大招生网站的要求准确填写报名信息,并上传相关资料。
2. 报名确认:北大将对报名考生进行核查,确认合格后发放“北大录取通知书”。
3. 学科考试:按照各学科特点,北大将组织相应的学科考试,如语文、数学、英语等。
4. 面试环节:北大将对部分考生进行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的知识运用能力、人文素养、创新意识等。
5. 录取公示:北大将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进行排名,并在招生网站上公布录取名单。
6. 入学报到:被录取的考生按照通知书上的要求,如时、如地报到,完成入学手续。
五、招生特点1. 多元培养:北京大学注重学生全面发展,提供了丰富多样的课程、实践和社团活动,同时推动学生的跨学科学习。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大学校友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发扬北京大学精神,推动北京大学的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校友会的宗旨是:凝结校友力量,促进校友团结互助,服务北京大学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校友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助,独立自主,开放合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友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具体职责如下:(一)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
理事会负责制定校友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并监督校友会的工作执行情况。
(二)秘书处:是校友会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活动策划与组织,会员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理事会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
主席团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协调校友会各项工作,并代表校友会向外界发表意见和声明。
第七条秘书处设秘书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负责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工作,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八条校友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邀会员两类。
(一)普通会员:是指具有北京大学学历的毕业生,经过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成为校友会的普通会员。
普通会员享有参预校友会各项活动的权益,并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特邀会员:是指对北京大学校友会有重要贡献或者有特殊影响力的人士,经理事会邀请并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校友会的特邀会员。
特邀会员享有参预校友会各项活动的权益,并有提名和表决权。
第九条校友会会员有义务遵守校友会章程和各项规定,积极参预校友会的活动,维护校友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条校友会会员享有以下权益:(一)参预校友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包括座谈会、讲座、论坛、联谊会等;(二)获取校友会发行的会刊、通讯、信息等;(三)享受校友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如就业指导、创业支持等;(四)参预校友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五)提出建议和意见,参预校友会的决策和管理。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大学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北京大学的校友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北京大学校友之间的联络和交流平台。
第三条校友会的宗旨是:以服务校友、服务母校为宗旨,团结泛博校友,推动校友事业发展,促进校友之间的友谊,共同为祖国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校友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参加,平等互利,民主管理,公开透明。
第五条校友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校友交流活动,开展校友服务项目,开展校友基金筹集和管理,开展校友创业支持等。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校友会设立理事会和秘书处,负责校友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开展。
第七条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校友会会员组成。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由校友会会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八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制定校友会的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校友会主席等。
第九条秘书处是校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执行。
第十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校友交流活动,协助校友会主席开展工作,负责校友会的信息发布和宣传等。
第三章校友会会员第十一条校友会会员是指自愿加入校友会的北京大学校友。
第十二条校友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 参预校友会的各项活动;2. 提出建议和意见,参预校友会的决策;3. 参预校友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第十三条校友会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1. 遵守校友会的章程和规定;2. 积极参预校友会的活动和工作;3. 维护校友会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四条校友会的经费主要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会费、捐赠和赞助、校友基金等。
第十五条校友会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第十六条校友会应定期向会员公开财务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校友会理事会所有。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章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章程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家群体在推动社会进步、繁荣经济等方面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
北京大学作为中国著名的高等学府,有责任搭建一个平台,促进企业家间的交流与合作。
为此,我们成立了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制定了以下章程,旨在为会员提供一个共享智慧、共谋发展的空间。
一、俱乐部宗旨促进交流与合作:为北京大学校友中的企业家提供一个交流平台,增进彼此了解,挖掘合作机会。
资源共享:汇聚各方资源,实现信息、知识、技能等多方面的共享。
推动创新与发展:鼓励会员间的创新合作,共同应对市场挑战,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回馈社会:通过俱乐部的活动,引导会员关注社会问题,回馈社会,实现企业社会责任。
维护会员权益:为会员提供法律、税务等咨询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会员资格基本条件:必须是北京大学校友,拥有自己的企业或在企业中担任高层管理职位。
分类:分为普通会员、资深会员和荣誉会员,根据对俱乐部的贡献和服务年限进行评定。
入会程序:提交申请表,经过审核后,由理事会批准并颁发会员证。
会员期限:会员期限一般为3年,到期可申请续期。
会员费:根据会员级别和活动参与情况缴纳相应的会员费。
三、会员权利与义务权利: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类活动,享受俱乐部提供的资源共享、咨询服务等;选举和被选举为俱乐部理事会成员;优先参与俱乐部合作项目和活动;享有俱乐部的荣誉和奖励。
义务:遵守俱乐部章程,维护俱乐部声誉;按时缴纳会费;积极参加俱乐部活动,贡献个人资源;为企业间合作牵线搭桥,共同推动行业发展;为企业和社会做出贡献。
四、组织机构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若干理事,负责制定俱乐部的发展战略和重大事务决策。
秘书处:负责俱乐部的日常事务管理,包括活动组织、会员服务、财务管理等。
顾问团:邀请业界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为俱乐部提供专业指导和支持。
专项工作组:根据活动需要,设立不同领域的工作组,负责相关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代表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俱乐部的重要事项和修改章程等。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章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大学学生创业精神的培养和创业项目的孵化,依据《北京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由北京大学在校学生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俱乐部的宗旨是:搭建创业平台,培养创业人才,促进创业项目的发展。
第四条俱乐部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创业讲座、创业沙龙、创业竞赛、创业实践等。
第五条俱乐部的运作原则是:自愿参与、平等交流、互利共赢、规范管理。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俱乐部设立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
主席团负责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七条俱乐部设立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行政部、活动部、宣传部、外联部、创业项目部等。
部门负责具体的工作开展和项目推进。
第八条俱乐部设立顾问团,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教授组成,为俱乐部提供指导和支持。
第九条俱乐部设立会员制度,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核心会员。
会员享有参与俱乐部活动、参与创业项目、获得创业资源等权益。
第十条俱乐部设立年度换届制度,每年通过选举产生新一届主席团和部门负责人。
第三章权益与义务第十一条俱乐部会员享有参与俱乐部活动、参与创业项目、获得创业资源等权益。
第十二条俱乐部会员应积极参与俱乐部的活动,遵守俱乐部的规章制度,维护俱乐部的声誉和利益。
第十三条俱乐部会员有权提出建议和意见,俱乐部应及时进行回应和处理。
第十四条俱乐部会员应保护俱乐部的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不得擅自泄露或使用。
第十五条俱乐部会员应互相尊重、友善相待,共同营造良好的学习和创业氛围。
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俱乐部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拨款、社会捐赠、赞助和活动收入等。
第十七条俱乐部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经费使用和报销,确保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十八条俱乐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定期进行财务报告和审计,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所有。
招生简章2023
招生简章2023
2023年,欢迎您来到北京大学!北京大学是中国最具活
力和影响力的大学之
一,拥有超过3000年的历史,并被誉为“清华”。
北京大
学一直致力于培养全球领导者,坚持“国家服务、社会主义建设、民族文化、科学技术”的核心价值观,为学生提供优质的
教育,以激发学生的潜能,为全球社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2023年,北京大学将为招生考生提供多种招生途径。
一
是完成中学升学考试,即高考和统考,要求考生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二是报考特殊招生考试,如体育特长生招生考试、志愿服务生招生考试等,要求考生除具备研究能力外,还要求具备特殊技能和专业能力;三是报考全国统考,统考考生要求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同时要求考生在一定的社会活动中参与,并取得较好的成绩。
北京大学的招生工作不仅局限于中国,也开放给全球各国的考生。
北京大学每年都会招收来自全球各国的优秀学生,并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教育和发展环境,培养他们成为未来全球领导者。
2023年,北京大学将持续招收优秀学生,为全球社会的
发展做出贡献,欢迎您的加入!。
北京大学章程
北京大学章程
北京大学章程是规范北京大学内部管理的重要文件,它规定了北
京大学的组织架构、领导体制、管理制度、学术规范等方面的内容。
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保
障师生权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学校的自主权,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建设。
在组织架构上,北京大学设有校党委、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研
究生院、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和院系。
校党委是学校最高
权力机构,由党委书记和常委组成,主要负责领导学校的一切工作。
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主要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在学术规范方面,北京大学强调学术独立、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
的重要性。
学校设有研究生院、历史系、文学院、法学院、经济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生
命科学学院、工学院、环境学院、光华管理学院等多个学院和研究机构,在教学和研究方面拥有较高的学术声誉。
北京大学章程是学校有效管理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它为学校的发
展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和制度保障。
学生、教职员工和公众应该认真遵
守和维护学校的章程规定,全力支持和促进学校的发展和进步。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大学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校友之间的合作与发展,推动北京大学的发展与建设,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北京大学的校友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校友会的宗旨是:团结北京大学的校友,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为校友提供服务与支持,并积极参与北京大学的发展与建设。
第四条校友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平等性、开放性、合法性。
第五条校友会的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校友之间的交流与沟通,促进校友之间的友谊与合作;2. 组织校友活动,如聚会、座谈会、讲座等,以增进校友之间的相互了解与交流;3. 提供职业发展支持与帮助,为校友提供就业信息、创业指导等服务;4. 组织公益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回馈社会;5. 开展与学术、教育等相关的活动,推动北京大学的学术与教育事业的发展;6. 维护校友的合法权益,代表校友与外界进行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六条校友会设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由校友会会员选举产生。
会长为校友会的最高负责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校友会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校友会设立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其他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校友会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校友会的工作计划、决策重大事项等。
第八条校友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少数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工作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校友会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由校友会会员自愿组成,负责校友会的各项专业工作。
第十条校友会设立监事会,由监事组成,负责监督校友会的财务管理与工作执行情况。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一条校友会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特别会员两类。
第十二条普通会员是指具有北京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校友,符合校友会的入会条件并经过审核的人员。
第十三条特别会员是指对北京大学有杰出贡献或影响力的人士,经校友会会员推荐并经理事会通过的人员。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引言概述: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是为了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促进校友事业发展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本文将从章程的制定目的、组织结构、会员权益和校友活动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的内容。
一、制定目的:1.1 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和合作:校友会章程的首要目的是促进校友之间的联系和合作,为校友提供一个交流平台,促进彼此之间的资源共享和互助合作。
1.2 促进校友事业发展:校友会章程的制定旨在为校友提供发展机会和资源支持,通过组织各类职业发展活动和资源分享会,帮助校友在事业上取得更大的成就。
1.3 弘扬北京大学精神:校友会章程的制定也旨在传承和弘扬北京大学的优良传统和精神,引导校友们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进步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结构:2.1 理事会:校友会章程规定设立理事会,由校友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制定校友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监督和管理校友会的运营。
2.2 分会/分支机构:校友会章程允许设立分会或分支机构,根据地域或行业特点组织校友的活动和交流,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和沟通。
2.3 秘书处:校友会章程规定设立秘书处,负责协助理事会的工作,组织和协调校友活动,维护校友会的日常运营。
三、会员权益:3.1 参与校友活动:校友会章程保障会员有权参与校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包括聚会、讲座、研讨会等,以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3.2 职业发展支持:校友会章程规定校友会将为会员提供职业发展支持,包括就业信息发布、职业培训和资源分享等,帮助会员在事业上取得更大的成就。
3.3 社会公益参与:校友会章程鼓励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进步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同时提供相关的公益活动和资源支持。
四、校友活动:4.1 年度校友大会:校友会章程规定每年举办一次校友大会,邀请校友回校参加,共同回顾和展望校友会的发展,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和交流。
4.2 职业发展论坛:校友会章程规定校友会将定期组织职业发展论坛,邀请校友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分享经验和见解,为校友提供职业发展的指导和支持。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一、总则1.1 名称:北京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
1.2 性质:校友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1.3 目的:校友会旨在促进北京大学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支持学校的发展和建设,增强校友对母校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1.4 地址:校友会设立办事处于北京大学校内,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二、组织架构2.1 会员大会:校友会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每年召开一次。
2.2 理事会:校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决策和管理日常事务。
2.3 秘书处:校友会的行政机构,负责协助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
三、会员资格与权益3.1 会员资格:凡是北京大学的毕业生,无论国内外,均可申请加入校友会。
3.2 会员权益:会员享有参与校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和项目的权利,有权参与校友会的决策和选举。
四、会费管理4.1 会费标准:校友会会费由会员大会决定,分为普通会费和特别会费,具体标准由理事会制定。
4.2 缴纳方式: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等方式进行缴纳。
4.3 会费使用:会费主要用于校友会的日常运营、活动组织和项目支持等方面。
五、理事会选举与任期5.1 选举程序:理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任一届。
5.2 选举要求: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必须是校友会会员,具备良好的声誉和社会影响力。
5.3 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由会员大会公开宣布,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按照票数多少确定职务。
六、校友会活动与项目6.1 活动组织:校友会定期组织各类活动,如校友论坛、聚会、讲座等,以促进校友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6.2 项目支持:校友会通过设立基金会等形式,支持学校的教育事业、科研项目和社会公益事业。
七、章程修订7.1 修订程序:章程的修订需由理事会提出,并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修订后的章程生效。
7.2 修订要求:章程的修订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校友会的宗旨,不得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一、总则1.1 校友会名称:北京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
1.2 校友会的宗旨:校友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校友的发展和服务社会。
1.3 校友会的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北京大学校友楼。
1.4 校友会的章程是校友会的基本法规,具有法律效力。
二、组织结构2.1 校友会的组织形式:校友会为自愿组织,由会员自行组织和管理。
2.2 校友会的会员:校友会的会员包括北京大学的毕业生和在校学生,以及经校友会批准的其他人员。
2.3 校友会的机构设置:校友会设有会长、副会长、秘书处、财务部、活动部等机构,具体设置和职责由会员大会决定。
三、会员权益和义务3.1 会员权益:(1)参预校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并享受相应的优惠待遇;(2)获取校友会提供的各类服务和资源;(3)参预校友会的决策和管理,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4)享受校友会提供的各类信息和咨询服务。
3.2 会员义务:(1)遵守校友会的章程和规定,维护校友会的声誉和利益;(2)积极参预校友会的各项活动,并为校友会的发展和建设做出贡献;(3)按时缴纳会费,并支持校友会的各项事业。
四、机构职责和权力4.1 会长:负责校友会的整体工作,主持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会议,代表校友会参预相关活动和事务。
4.2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代理会长职务时行使会长的职权。
4.3 秘书处:负责校友会的日常事务,包括会员管理、活动组织、信息发布等。
4.4 财务部:负责校友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运作,编制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报告。
4.5 活动部:负责校友会的各类活动的策划和组织,包括学术讲座、聚会活动、公益活动等。
五、会员大会和理事会5.1 会员大会是校友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味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5.2 会员大会的职责:(1)审议和通过校友会的章程和规章制度;(2)选举产生校友会的领导机构;(3)审议和通过校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4)决定校友会的重大事项。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1986年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2004年第二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
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
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会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有权通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章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章程引言概述: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是一个致力于培养和支持创业精神的学生组织,旨在为学生提供创业学习、交流和实践的平台。
为了规范俱乐部的运作和管理,制定了《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章程》。
本文将详细介绍该章程的内容和规定。
一、俱乐部名称和宗旨1.1 俱乐部名称: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1.2 俱乐部宗旨:致力于培养学生创业精神,促进创业教育和实践,搭建学生创业交流平台。
1.3 俱乐部定位:作为北京大学学生创业领域的重要组织,为学生提供创业资源和支持。
二、组织结构和管理2.1 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等组成,负责俱乐部的整体管理和决策。
2.2 部门设置:包括活动策划部、市场推广部、财务部等,各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职能。
2.3 管理规定:俱乐部成员需遵守章程规定,服从主席团指挥,积极参与俱乐部活动。
三、成员权利和义务3.1 权利:享有参与俱乐部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的权利,有权利参与俱乐部选举和决策。
3.2 义务:遵守俱乐部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俱乐部活动,维护俱乐部形象和利益。
3.3 退会规定:成员有权自愿退会,需书面通知主席团并经同意。
四、活动安排和执行4.1 活动类型:包括创业讲座、企业参访、创业比赛等,旨在提升成员的创业意识和能力。
4.2 活动组织:由各部门负责策划和执行,主席团负责整体协调和监督。
4.3 活动评估:每次活动结束后,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调整和改进活动方案。
五、章程修订和生效5.1 修订程序:俱乐部章程可由主席团提出修订建议,经全体成员讨论和表决通过后生效。
5.2 生效时间:章程修订后立即生效,成员需遵守修订后的规定和要求。
5.3 其他规定:章程修订需遵守学校相关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结语:《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章程》是俱乐部的基本管理规范和行为准则,旨在规范俱乐部的运作和管理,保障俱乐部活动的顺利开展。
俱乐部成员应认真遵守章程规定,共同努力,为俱乐部的发展和成长做出贡献。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章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北京大学学生创业精神的培养,提升创业能力,搭建创业交流平台,增强校园创业氛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由北京大学学生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学生组织,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俱乐部的宗旨是:团结、交流、创新、共赢。
第四条俱乐部的核心价值观是:开辟创新、合作共赢、诚信守法。
第五条俱乐部的主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业讲座、创业沙龙、创业培训、创业比赛等。
第六条俱乐部的会徽为一只展翅欲飞的雄鹰,象征着创业者的勇气和拼搏精神。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七条俱乐部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俱乐部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理事会由俱乐部会员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
第九条理事会由主席团、秘书处、财务部和活动部组成。
第十条主席团由一位主席和若干副主席组成,主席团负责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和决策。
第十一条秘书处负责俱乐部的文件管理、信息发布、会议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俱乐部的财务管理、经费申请和报销等工作。
第十三条活动部负责俱乐部的活动策划、组织和执行。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十四条俱乐部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和优秀会员两个等级。
第十五条任何具备创业意愿和创新能力的北京大学在校生均可申请成为俱乐部会员。
第十六条会员享有参加俱乐部组织的各类活动、培训和竞赛的权利。
第十七条优秀会员由俱乐部理事会评选产生,每年评选一次,评选标准由理事会制定。
第十八条会员有权利对俱乐部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有义务积极参预俱乐部的活动和组织。
第十九条会员有义务遵守俱乐部的章程和相关规定,维护俱乐部的声誉和利益。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俱乐部的经费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校园招募赞助、校外赞助、会员会费等。
第二十一条俱乐部的财务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俱乐部设立独立的财务账户,财务部负责账务的管理和报表的编制。
第二十三条俱乐部的经费使用必须符合俱乐部的宗旨和活动计划,经过理事会审批。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一、总则北京大学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是由北京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旨在加强校友之间的联系与交流,促进校友事业发展和服务社会。
二、组织形式1. 校友会为自愿组织,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2. 校友会设立理事会,由校友会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决策和管理校友会事务。
3. 校友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和活动组织。
三、会员资格1. 校友会会员包括北京大学的毕业生、在校生以及其他具有北京大学校友身份的人员。
2. 会员资格的获取和取消遵循校友会的会员管理规定。
四、会员权益与义务1. 会员享有参与校友会组织的各类活动、交流和合作的权益。
2. 会员应当遵守校友会的章程和规定,积极参与校友会的活动,支持校友会的工作。
五、理事会1. 理事会是校友会的最高决策机构,由校友会会员选举产生。
2. 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若干理事组成,任期为三年。
3. 理事会负责制定校友会的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并监督执行。
4. 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多数通过。
六、秘书处1. 秘书处是校友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工作和活动组织。
2. 秘书处设立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负责秘书处的日常管理和工作执行。
3. 秘书处根据理事会的决议,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维护校友会的正常运行。
七、财务管理1. 校友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的会费、捐赠和其他合法收入。
2. 校友会设立财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校友会的财务工作。
3. 校友会的财务收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进行,保证财务的透明和合规。
八、章程的修改本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提出,经过全体会员的讨论和表决,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会员的同意后方可生效。
九、附则1.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任何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2. 对于本章程未尽事宜,校友会理事会有权进行解释和决定。
以上为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的内容,旨在规范校友会的组织形式、会员资格、会员权益与义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的职责、财务管理以及章程的修改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校友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教育部
•【公布日期】2017.08.17
•【文号】教政法函〔2017〕17号
•【施行日期】2017.08.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教育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教政法函〔2017〕17号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关于申请审定核准〈北京大学章程〉的请示》(北发〔2017〕39号)收悉。
经审核,你校对《北京大学章程》第三十九条所提出的修改意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部政策法规司备案。
特此批复。
教育部
2017年8月17日。
北京大学章程
北京大学章程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3日正式核准生效序言北京大学创立于1898年维新变法之际,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创办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
1912年改为现名。
1937年南迁至长沙,与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
1946年复员返回北平。
1952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成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并自北京城内沙滩等地迁至现址。
2000年与原北京医科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民主思想,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
长期以来,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前沿,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借鉴的桥梁。
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先锋作用。
北京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国特色、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北京大学(简称北大),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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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章程2014年7月15日教育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9月3日正式核准生效序言北京大学创立于1898年维新变法之际,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现代第一所国立综合性大学,创办之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
1912年改为现名。
1937年南迁至长沙,与清华大学和南开大学组成国立长沙临时大学,1938年迁至昆明,更名为国立西南联合大学。
1946年复员返回北平。
1952年经全国高校院系调整,成为以文理基础学科为主的综合性大学,并自北京城内沙滩等地迁至现址。
2000年与原北京医科大学合并,组建为新的北京大学。
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最早在中国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科学、民主思想,是创建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基地之一。
长期以来,北京大学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是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创造性人才的摇篮,认识世界、探求真理、解决人类面临的科学技术问题的前沿,知识创新、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力量,民族优秀文化与世界先进文明成果交流借鉴的桥梁。
北京大学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做出了重要贡献,在中国走向现代化进程中,起到了先锋作用。
北京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承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光荣传统,弘扬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秉承思想自由、兼容并包的学术精神,崇尚真理、追求卓越,走中国特色、北大风格的世界一流大学发展道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是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
国家核定办学规模,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自主权。
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接受国家监管和社会监督。
学校名称为北京大学(简称北大),英文名称为Peking University。
学校法定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颐和园路5号。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以师生为根本,通过教学、研究与服务,创造、保存和传播知识,传承和创新文化,推动中华民族进步,促进人类文明发展。
第四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坚持教学育人、研究育人、文化育人、实践育人相结合,追求世界最高水准的教育,培养以天下为己任,具有健康体魄与健全人格、独立思考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与全球视野的卓越人才。
第五条学校坚持自主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面向科学前沿和国家战略需求,营造和维护自由探索的环境,支持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独立多样、综合交叉的创造性研究,着力基础研究,促进应用研究,为中国及世界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六条学校坚持学术自由、大学自主、师生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实行现代大学制度。
第七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章职能第八条学校动员和组织资源,优化资源配置,主要发展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深入、广泛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九条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适当开展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本科生教育坚持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研究生教育坚持高层次的专门化教育,突出正确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的培育,突出独立思考与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学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健全科学的多样化选才体系,吸引中国及世界的优秀学生。
学校坚持卓越的教育标准,制定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实行人才培养的全面质量管理。
学校自主设立、调整、变更或者撤销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科专业、门类和名称,制定学位授予标准,决定学位授予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学校制定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选任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制定薪酬体系。
第十二条学校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处置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编制和实施规划,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学校严格保护校园文物和环境,建设人文校园、智慧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保障校园学习、工作和生活的条件。
第十四条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
凡重大决策作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
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对学校及所属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对各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第三章人员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度。
学校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全球公开招聘。
第十七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六)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八)法律、法规、规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五)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六)尊重学术自由,遵守职业道德;(七)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学校教师享有教学、研究和从事其他学术活动的自由;应为人师表、恪守师德,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指导学生学习,组织、带领学生从事科学研究、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学校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二十一条学生是指取得学校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依法依规享有学习的自由,具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共资源;(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五)组织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六)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享有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学校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八)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四)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系统,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国家、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学校支持学生团体自主活动和管理。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二十五条校党委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其领导职责主要是:(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二)保证办学方向,保证依法治校,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五)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以及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六)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七)领导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北京大学工会、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团体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八)开展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
校党委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校党委根据党的有关规定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和基层组织。
中国共产党北京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校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六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拟定具体学术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行政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思想品德教育、社会服务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四)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学校教职工编制方案,推荐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五)聘任、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六)筹措资金,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七)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每届任期五年。
学校设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校长、副校长、秘书长、教务长、总务长、总会计师等人员。
校长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列席人员。
校长听取会议意见后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其决定及与会人员意见记入会议记录。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以下职权:(一)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二)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四)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